对哈耶克“自由与责任”思想的一种阐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思想论文,自由论文,责任论文,哈耶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56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0)05-0049-07
读当代新自由主义思潮代表人物哈耶克有关自由与责任这一主题的论说,实给人一种对传统观念作出重要改变的领悟:从现代人的自由观念出发,发展出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自由与责任观,这可说是哈耶克对此一主题分辨的重心,哈耶克倡导的“责任伦理”出入于经济学、法理学与政治哲学之间,超脱出那种始终纠缠于人的自由与行为责任之因果关系的狭窄的传统伦理视域,启发我们对这一问题作出有意义的和合乎逻辑的思考。
一
哈耶克对“自由与责任”这一问题的申论散见在多部著作中,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有专章集中论述,我对哈耶克有关此一主题的讨论试图从他的“自由辨”开始。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第一章里,把他心目中的自由同五种其他意义上的自由概念之间的关系及其差异作了细致的辨析。本文限于讨论与主题有密切关系的三种区分。在讨论这三种区分之前,拟先指出一项概念性的区分,藉以说明哈耶克思想的特定预设。照邓正来先生的了解,哈耶克意义上的自由,亦即否定性自由,否定性自由指除规则禁止者以外一切都许可,哈耶克所采纳的就是自由的这一原始意义,所谓个人的自由状态,乃是一个人不受制于因另一人或另一些人的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状态。哈耶克的意思是,一个人的自由所要求的绝不是其他人以某些方式的作为,而是其他人以某些方式的不作为,是对其他人作为的否定。对自由作了如此界定后,哈耶克通过揭示与其他意义的自由之间的差异来详尽地阐明否定性自由的概念。正是在这种阐明中,我们引申出哈耶克的“自由与责任”这一主题。
1.哈耶克把否定性自由同“意志自由”概念相区分。在哈耶克看来,“意志自由”的说法在哲学史上是引起混乱的主要概念之一。而这种混乱主要在于人们在把握自愿行动和责任的意义方面所存在的种种困难。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两种对立的立场:决定论的和唯意志论的立场。决定论者一般都认为,由于人的行动完全是由自然原因决定的,所以认为他们要对其他人对其行动的赞扬或谴责负有责任就是没有合理根据的;而另一方面,唯意志论者则主张,由于人具有某种处于因果链之外的力量,所以这种力量就成了责任的承担者,也是赞扬和谴责的确当对象。然而,哈耶克认为,上述论争双方的各自结论都背离了他们所宣称的前提。因为,责任的观念事实上是立基于一种决定论的观点。因此,宣称意志是自由的观点,与那种否定意志是自由的观点一样,并无什么意义,整个问题本身只是一种语辞之争。
回溯传统对自由意志概念的讨论,核心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人们能够充分掌握对其行动负有责任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吗?人们所处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引起他们自己行动的原因吗?形式地看,这些问题并不难回答,因为基本上我们可以说,人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责任,如果这一行为是他自己自愿(依其意志)作出的话。人有意志自由,实则是在选择与责任上说,不是由行为主体依其意志作出的选择,我们无法对其加以评价,也无法对行为主体课以责任。人们能够自己决定自己的行动,人们能够使自己成为导致某一行动的原因。这种观点虽然是人们常常持有的观点,但是严格地说,哈耶克认为却是一种谬论。一方面,导致人们做出选择的因素相当复杂,意志正如休谟指出的,只是在人的性质的一方面而已。另一方面,从社会知觉的角度看,意志自由并不纯粹是个人的。意志自由与人的社会境况之间有密切的关联。问题并不在于确定某一行动是否出于意志自由,而在于知觉到别人行动的起因,不论是内部的自由意志还是外部的社会影响。社会知觉把人们行动的表现归因于事件,比如当问及一个职员从一个公司到另一个公司就职时,他会说“那个公司所提出的待遇比前一个公司好多了,我根本无法拒绝”,这个回答表明他的选择行动并不是完全由意志支配的。所以,哈耶克说:“事实上,我们常常可以通过教育和示范、理性的劝说,以及赞成或反对的方式影响人的行动,这一点很可能从未有人做过持之一贯的否定。”
因此,哈耶克认为,对于我们究竟有多大的自由的决定论或唯意志论的回答,都是令人不可接受的。对我们有多大自由的追问,必须考虑到我们的许多方面既受到因果律的限制,但同时,作为人,我们的内在本性的复杂性却并不把人的选择自由消融至尽。人创造自己及世界的经验,其间表明了人的精神维度及其感知能力是极其丰富和具有无限可能的。因此,就道德向善上说,我们主张人有意志自由,而作恶也是意志自由的原本含义之一,对这一点儒家和康德早已认识到。人既拥有自由意志,其直接所蕴涵的即是,人同时拥有责任。而对于责任感,哈耶克认为,唯一的意义是,如果没有责任感那么人们的行为将会很不一样。一个医生尽可以申辩说病人的死亡是由于意外事故,不是他的责任,但是,只有让他承担对病人生命的重大责任,他才会时时考虑到可能存在的意外因素而更加谨慎小心。哈耶克的意思是,课以责任的目的在于使人们的行动比他们在不具有责任的情况下更具有理性。一个自由的社会很可能会比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都更要求做到下述两点:一是人的行动应当为责任感所引导,而这种责任的范围应远远大于法律所强设的义务范围;二是一般性舆论应当弘扬责任观念,当人们被允许按照他们自己视为合适的方式行事时,他们也就必须被认为对其努力的结果负有责任。
2、哈耶克把个人自由同以整体人群为对象的政治自由相区分。 在哈耶克那里,所谓政治自由乃是将否定性的自由用于整体意义上的群体而形成的概念,它指涉一群人作为整体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整体的“意志”。在哈耶克看来,固然,我们可以把个人自由的概念推广到人群(民族、阶级等)自由,即一群人不受外来强权干涉的自决状态,但是对政治自由的追求往往使人们倾向于放弃个人自由转而臣服于外在强权,因为反对外界强权的最有效手段就是强权本身。因而,享有政治自由的民族,却未必就是一个由自由人构成的民族;此外,要成为一个自由的个人,亦无须以享有这种人群自由为前提,对人群自由的追求并不总是能够增进个人自由的。
个人自由不可侵犯的观念在哈耶克那里已经成为教条,因而,他反对那种以“善”(如政治自由、享有各种福利的自由等等)代替“自由”,自由并不意味着“善”。哈耶克认为,我们也许是自由的,同时又是痛苦的,自由选择往往要求我们承担选择的一切后果、责任以及种种人生的不确定性,一个自由社会所能提供的种种允诺,对于特定的个人而言,始终只能是各种机遇而非种种确定性。在哈耶克眼里,自由并不是一种价值,而是价值的基础,是其他价值欲得到充分发展所必需的土壤,如果自由不被视作最高原则,那么,自由社会所提供的种种允诺,就会因性质的缘故而被证明为致命的弱弊,并使自由渐渐丢失。在此一意义上,自由是一种独特的善,人类只有在拥有自由的基础上才能追求各种值得追求的东西。
正是立基于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本体论,哈耶克毕其一生与法国激进主义自由传统进行抗争。从而哈耶克的自由概念与卢梭的自由概念形成了鲜明对比。哈耶克的理论也同卢梭的理论一样,其出发点与归宿都是人之自由。但是,卢梭的“自由”是与“道德”焊接在一起的,卢梭的“自由”通向”道德”,而不是通向“利益”,这是卢梭和同样谈论“自由”的哈耶克的根本区别之一。卢梭不同于哈耶克,卢梭对社会发展持有强烈的不信任心理,故而才有动用政治国家打断社会自发倾向,重建社会道德秩序的理论设计。而道德理想国的人口唯有使个人意愿与“公意”同化,因而,在卢梭那里,个人自由不在于这一自由本身,反而在于由全体社会成员达成社会契约,通过对个人自由的让渡去掌握政权。经过一番抽象推演,卢梭鼓吹的自由,即使装饰上“公意”的花环,却依然不过是以自由为名的奴役而已。这就难怪他声称要通过强制来迫使人们“自由”了。法国大革命开始之后的第一个月,一个法国人已经敏感到法国式自由理想的悖论:“我们已经迅速地从奴役走向自由,我们正在更迅速地从自由走向奴役!”(注:转引自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三联书店(上海)1994年版,第73页。)事实上,这一悖论早在法国大革命的实践历程之前,已经在卢梭的政治设计中开始了。这种用“公意”来合法地剥夺一切个人自由的政治设计,在哈耶克看来是最不可容忍的错误,这不仅在于人类的道德只能是演进的。你尽可以对现存社会的道德体系表示不满甚至激烈批评,但是你无法设计出可行的能够取而代之的新道德体系,一切传统的东西都只能演进而无法激变。而且,更根本地在于,哈耶克相信如果每个人的自由都得到维护,那么他们取得的成就便往往会超出个人理性所能设计或预见到的结果。那些同意放弃个人自由转而追求政治自由的民族,最终由于缺失了个人自由而失去其它所有的自由。
3.哈耶克把指涉社会关系的自由同“人——自然”关系中人的自由相区分。毋庸置疑,哈耶克的理论是一种个人主义的哲学,然而,哈耶克将自己的“真个人主义”与“伪个人主义”的基本特征作了分明的界分。哈耶克认为,“真个人主义”主要是一种旨在理解那些决定人类社会生活的力量的社会理论,他坚决批评那种最愚蠢的一般误解,即认为个人主义当然以孤立的或自足的个人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哈耶克认为社会不能够分化入那些只具有私利的孤独的个人之中,对自由主义的捍卫并不需要把人假设为一孤立的、非社会的存在,人的自由问题也只是指涉社会关系的自由。处于孤立的自然状态中的人,即使人的存在总体上受到自然的高度制约而使得人只有很少的自由,人的自由问题仍然不可能还原为自然的问题。人的自由在自然中可以说是一个小问题,但对社会中的个人则是一个最大的问题。或者可以说,在一个人的世界里,无论做什么都不会涉及自由或不自由的问题。
哈耶克将自由视为一社会学概念,这切合于以下几个不同概念的释义。蔡元培认为,中国儒家的“义”就包含“自由”这个价值,因为“义”的一个含义是人作为社会行为者的行为之“宜”。他这样诠释孟子的“义”:“性善,故以仁为本质。而道德之法则,即具于其中,所以知其法则使人行之各得其宜者,是为义。”(注:张汝伦编选:《文化融合与道德教化——蔡元培文选》,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版,第38页。)自由就是个人依照作为“人”即群体的本质的“仁”即伦理的善自行其事。所以,在中国文化所包容的价值观中,一个人对一切关系的他人都行善戒恶,他便处处左右逢源,所及广远,这不是自由自在吗?类似的思想也可见于西方文化中,虽然,西方文化对自由本身基本上规定为个人的自由,但是,它从形而上层面说也是从群己关系着眼提出“自由”的。对此,英语里“right ”所代表的三个不同概念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语义学事实:“正确”(right as truth)是说你在真理知识的意义上正确(你对问题的回答是正确的);“确当”(right as justice)是说你从正确的知识把握了正当的行为准则;
“权利”(right asclaiment),从而你有了自由去做你想做的事情,并且别人(由于你行为的确当性)不会干涉你做这件事的自由(这两点合起来就是西方哲学所理解的“权利”)。所以,“自由”这一概念从一开始就和人之行为之宜或道德相关联。(注:参见汪丁丁:《哈耶克“扩展秩序”思想初论(中篇)》,见《公共论丛——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29页。)
密尔在《论自由》中曾主张,社会对于只涉及个人自己的事务所进行的干涉,绝不能认为是正当的。但是,就我们看来,个人的事务并非单纯地只对个人本身发生影响。由于人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微妙的和间接的联系,每个人的行动都会影响他人。因此,“自由”在哈耶克那里,包含着人与人在具体分工合作的场合下逐渐熟悉相互联系并建立协调的规范和相互责任感的学习过程。个体协调自己的行为以适应他人的行为,这是劳动分工社会中每一个人对他人的“责任”。哈耶克认为,每个人对他人的责任感是自由社会的道德基础的核心。从文化哲学的视域看,现代自由市场制度,就是人类文化伦理精神在当今经济领域内形成的信用制度及其配之以灵活的具体环境下的责任制度,只有讲信用、责任,即人之行为之宜的市场,才是对人类文化伦理的发展“合目的性”的经济形式。
二
世间没有无责任的自由,也没有无自由的责任。哈耶克对“自由与责任”的逻辑关联的把握正是立基于自由与责任是互为证成的这一基本观点。然而,任何理论的普遍品格,都把作为权利的自由与作为义务的责任两相照看,互不分离。这种不可分性既表明理论的内在一贯原则,同时又借此看到似乎对立的两极所呈现的内在紧张关系而加强对立双方的践行。在我看来,哈耶克所依凭的理论在既反对“强制责任观”,又反对“放任自由观”的前提下提供了进一步发展的思想空间。在哈耶克的理论中,现代社会中的人们之所以缺乏相应的责任意识,并不在于没有强化责任。那种强化责任,甚至将人们的许多行为规范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其结果只能导致压制“未知的少数”人的创新活动。欲使责任有效的关键,在于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个人。哈耶克认为,在一自由的社会中,不存在由一群体成员共同承担的集体责任,除非他们通过商议而决定他们各自承担责任。那种“不断提醒我们对我们的社区,我们的国家或者我们的世界中所有需要帮助或不幸的人负有‘社会’责任的做法,无疑会造成这样的结果,即它会不断地强化我们的责任感,甚至我们无从界分那种需要我们采取行动的责任与那种不需要我们采取行动的责任之间的差别。”(注: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01页。 )哈耶克的这一思想显然受到休谟思想的影响,因为按照休谟的看法,人的心灵天然不能够去关心那些不常与之发生联系的人的利益。而从根本上说,这一观点根源于哈耶克的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作为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哈耶克有意无意地从个体的观点出发考察社会现象,所有具体有关“人”的事情最后都要落实到个人身上,他的理论不存在从个体通达整体(民族、群体、社会)的途径,充其量只有从个体达到特殊范围的诸方面的考察,达到对简单事实的描述性分析,因而,这样的观点显然是片面的。哈耶克的方法论的个体主义本质上受制于他的个人主义立场。哈耶克曾对个人主义立场的本质有过清楚的论述,他说:“在限定的范围内应当让个人遵循他们自己的(而不是别人的)价值和偏爱;并且在这个领域内,个人的目标体系应当高于一切,不受他们任何命令的约束。就是这种承认个人作为其目标的最后判断者,以及对个人行动应当尽量受他自己意志的支配的这种信念,形成了个人主义立场的本质”。(注:哈耶克《通向奴役的道路》,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59-60页。)这种个人主义立场必然会否定客观价值(社会需要、整体利益等)对个人自由、责任的规定性。
与个人主义不同,在马克思主义那里,个人的自由与社会的自由是辩证统一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3页。)“一切自由的首要条件:一切公务人员在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方面都应当……向每一个公民负责。”(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页。 )现代社会责任感之可能被削弱,根本在于与人们缺乏公心,割裂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相联系。对于这一点,那被资本主义历史扭曲的哈耶克的眼睛是无法看见的。不过,哈耶克的如下思想,无论作为实践或理论,对当下中国社会的发展是绝不能忽视的。
首先,哈耶克在反复说明市场经济的核心内容时,是建基于“不确定性假设”上的。哈耶克说:“在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里,个体不能追求一个确定的最终目标。个体只能追求一系列的‘手段’,这些手段可能帮助他们实现那些最终目标。这些手段或‘中间目标’是人们(在不确定的世界里)能够确定地看见的东西。人们能够确定这些中间目标,是因为他们在各自局部的领域了解各自面对着的具体的机遇”。在哈耶克看来,市场社会中人的行为和具体环境的变动性是自由市场制度本性使然。自由市场社会中的不确定性意味着倡导人们自由选择、分散决策,但它同时也意味着人们有义务、有责任承担由自己的选择和决策可能带来的风险。设若市场社会中的每个人或集团都只想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但又都不想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和风险,那么,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就成为不可能,整个社会就随之分崩离析。因此,强调义务、责任,尊重合作精神,构成现代市场制度另一个重要的道德基础。
对自由市场制度人们往往会因它充满种种不确定性而忧心忡忡。人们希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对一个具备专业知识的工程师因竞争而下岗,深感不安。对诸如此类的问题的解决,在哈耶克看来,不可能指望依靠某个权威机构来指定每个人的工作方式来解决,这不仅因为人的需要千差万别而人的理性有限无法作出恰当的安排,而且,即便无此困难,让外在权威来安排每个人的工作,那只是一种更大的不自由。只要人们为了实现自己的才智而去寻求市场,就必定会面临这种风险和不确定性。勿庸讳言,就此而言,一个自由社会将大多数人置于了一种压力之下,而且这种压力往往会导致人们的不满。但是,哈耶克认为,那种认为一个人在其他类型的社会中不会有这种压力的观点,却只是一种幻想。深谙人性的哈耶克确实看到了压力对人的行动意志的激发作用,就他而言,他并不希望竞争少些,而多些歌舞升平的合作和博爱。因为,正如奥肯所说:“过度贬低竞争就意味着放弃对个人的激励因素。”况且,就是取消了市场的社会,为争取物质利益的竞争依然存在。现代自由市场制度的进步在于,它使人人之间的客观的利益冲突明朗化、制度化,给予这种冲突一套合乎规则的调节机制,这也许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代价最小、收益最大的调节方式。任一社会中的人们,只要他们的行动还被“幸福”所召唤,他们就注定应承受压力,而且“哪怕最低水平的幸福标准(如‘温饱’)和最高程度的努力,都不能保证人能达到幸福,这一方面因为人的欲求是不确定的,人总是不会满足的,另一方面自然的不确定的变动并不特别照顾人,再者,人们出自自己的恶劣的情欲追逐着自己的目的,甚至不惜对抗、斗争,从而造成历史中的无数的不幸”。康德的如上观点,实际上也是把“不确定性”作为理论上的预设。“不确定性假设”可说是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基本假设。现代自由市场制度把“不确定性”空前地凸现出来,一个企业面对的是一个不确定性的世界,企业要在这个世界中生存,就得随机应变;一个个体作为自由选择的主体,必须对他自己在这不确定的世界里所选择的生活方式和前途负责,这是市场经济加给我们的负担,也是市场经济能够成功的原因。
哈耶克的“不确定性假设”的理论前提是“不可知论”,哈耶克认为,必须承认所有的人对于实现其目的及福利所赖以为基础的众多因素都存在不可避免的无知。而这恰使自由成了可能。人既然无法“全知”、“全能”,那么,人的一切成功的、正面的经验也都必然要通过那个“不确定性”环节,因而表现为“自然”的一种“合作”、“配合”,于是“生活世界”常展现为一种“恩惠”。
其次,哈耶克认为,“决定我们责任的,乃是我们从其他人提供给我们的服务中所获致的利益,而不是他们在提供此类服务时所具有的品行”,“自由人的标志乃是其生活并不依赖于其他人对他品行的看法,而只依赖于他给其他人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在此,哈耶克已在完全不同于传统伦理意义上使用“责任”概念。其意在将人的价值与品行作区分。将道德价值或品行看成价值之一种,但并不是所有的价值都是道德价值,而且我们大多数的价值判断也都不是道德判断,这在哈耶克看来,是自由社会的必然。
由于道德环境(文化)的不同,生活在中西方的道德个体大都接受了各自文化环境的熏陶,中国传统道德取向在实际生活中的表现就是:当某种努力对他人具有某种较高价值的时候,我们往往会轻易地把它归之于个人的品行,而且一个人的行为只有在得到绝大多数与之相熟的人的赞同,否则绝无成功之途。我们也太过于习惯于认定在我们认为有价值的场合就一定具有某种品行。这种习惯也时会产生负效应,可能会阻碍社会进步和人的自由发展,它往往会摧残人的创造性和主动性,这种习惯思维的实质是混淆了道德价值与非道德价值在本体论与价值论层面上的区分。从价值论上说,道德价值往往高于非道德价值,道德价值容易给人以超越、崇高和充沛之感;在本体论上,非道德价值高于道德价值,不仅是因为可以设想一个无道德的生活世界,但无法设想一个无生活的道德世界;而且是因为生活在逻辑上的在先性,所以它是本源性的。如此看来,正确理解了的责任并不狭隘地对应道德世界,它所限制的并不是自由,而只是自由的抽象,即不自由(黑格尔语)。它仅仅限制个人的任性,如此的“责任”概念包含着更积极的“意志”和决定,而不是人们不得不时刻面临的萨特式的种种无可奈何的“选择”。
显然,哈耶克提出的问题基本上也是我们的问题,如何在个人的自由、责任与对个人品行评判的尊重之间维持一种个人创新精神和创新活动的平衡,这是背负几千年文明社会传统的中国人的现代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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