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旅游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_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

文化旅游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_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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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590.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398(2008)01-0074-06

1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旅游及两者之间的关系

1.1 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文化旅游的定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表述如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以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①口头传统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②表演艺术;③社会民俗、礼仪、节庆;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⑤传统的手工艺技能”[1]。而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2]。出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目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专门对“保护”(Safeguarding)一词做出了解释,“保护”是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生存性,这些措施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鉴定、记录、保存、推广、传播以及复兴”[3]。文化旅游是指在寻求和参与全新或更深文化体验基础上的一种特别兴趣旅游,与一般的旅游活动区别甚微,因为旅游说到底是一种文化现象,任何一次旅游经历,都是一次对新文化的体验[4]。

1.2 文化旅游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关系

旅游业与其他经济产业比较,就产业性质而言,旅游业是一项文化性的经济产业[5]。因此,旅游本质上是一种文化活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文化旅游日渐成为国际旅游业中增长较快的项目。面对这股热潮,世界各国的文化旅游开发者纷纷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他们的开发范围①,作为其开发的重点[6]。旅游业作为文化性的经济产业,它的文化性质决定了其产业优势首先在于文化上的优势,只有着眼于文化创新,突出旅游产品的文化特色,才能打造出富有文化个性的旅游精品,占得市场先机。因此,为了获得最大的利益,旅游开发商们在继物质文化遗产之后,争相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他们旅游产品个性化与特色化的金字招牌。诚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仅仅停留在保护层面,应当与利用、开发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性”开发。但是目前旅游业中以开发文化旅游为名义,为了迎合旅游开发的需要不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性而随意滥用、过度开发、异地商业移植的开发行为时有发生,这样的破坏性开发已严重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甚至威胁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地方文化……被阉割,而且经常由于被当作一种旅游吸引物而遭到破坏,它对于那些曾经拥有过它的人来说,变得面目全非,毫无意义[7]。”

1.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外学术界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

(1)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与发展,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美国大众文化及文化遗产研究学者Kurin Richard(2004)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作出评估,并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到了非常迫切、刻不容缓的时刻[8]。中央美术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主任乔晓光(2003)指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不容乐观,虽然遗产比较丰富,但是消失得比较快[9]。

法国著名民族学家乔治·康多明纳 (Georges Condominas)(2004)在其文章中提出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观点[10]。墨西哥人类学家和民族学家Arizpe Lourdos(2004)提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文化多样性与一致性的观点[11],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民俗学家刘魁立先生(2004)进一步提出“保护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不仅是涉及民族命运的重要问题,同时是建设全人类文化,使人类文化得以多样性发展的基础[12]。比利时社会学家Rudy Demotte(2004)研究了国家政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影响[13]。文化研究学者翟凤俭认为:“政府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视,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意义与社会价值同时得到提升与升华,并成为一种鲜明的民族文化符号,以此区别于其他国家与民族,并认为这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终意义与目的”[14]。

(2)深入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内涵和独特价值,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法和原则。

马来西亚研究文化遗产的学者Ahmad Yahara(2006)在其文章中探寻了从有形遗产到无形遗产,遗产定义及范围的扩大[15]。国内学者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教授王宁认为:“非物质遗产高度的个性化、传承的经验性和浓缩的民族性决定了其具有不可取代的唯一性的价值”[16]。美学研究学者刘玉清在列举了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个具体的实例后,认为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包括形态文化和行为文化两个大类[17]。刘魁立也对中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内、国际背景作出分析[18]。

(3)从原理上阐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规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寻求深层次的理论支持。

阿尔及利亚外交部长Bedjaoui Mohammed(2004)提出了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提高国家与民众保护意识中所起的作用[19]。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部的主任Smeets Rieks(2004)提出了语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在其保护过程中的重要性[20]。而美国民族学学者Okawa,G Y(2004)进一步提出语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及其保护的重要性[21],牙买加西印度大学名誉副校长、文化研究学者Rex Nettleford(2004)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移植与传承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与探讨[2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代表处的青岛泰之提出通过教育方式来促进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23],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心主任祁庆富等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结合保护实践提出了各自见解[24]。而Laura J,Smith等针对研究个案提出了社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25]。

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

2.1 原真性

“原真性”("Authenticity")概念最早出于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Venice Charter),也正式确认和规定了原真性对现代遗产保护的意义。自1960年代以来原真性观念作为遗产保护领域重要目标,在某种意义上已成为遗产保护的起点[26]。《世界遗产公约》中规定,保持或者保护遗产的“原真性”是遗产申报的必备条件之一。作者认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的保护应该包含这样两个层面的意思:首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注重特定原生态文化氛围的保持,因为原生态氛围正是无形文化遗产特定精神文化价值的体现。这种原生态氛围的保护应该包括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时间上,要注意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同时代的流传和演变,以及在空间上与相近文化遗产的交往、渗透。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的保持并不意味着以保守的姿态对待这些遗产或者有限的遗产形式,而是必须对这些遗产进行某种意义上的“建设”,把一些新的文化或者精神含义重新赋予这些遗产形式,对这些形式进行全新的阐释。

2.2 活态性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角度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特征是其鲜活的生命力,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历史遗留下来僵化的“文化化石”,而是文化的主体在与孕育文化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产生,并在自然、社会、历史和人文环境的变化中“创新”,具有延续性和变化性的活态存在物[27]。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就是其“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群体)个性、民族(群体)审美习惯“活”的体现。它依托于人的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28]的活态性。与作为历史“残留物”的静止形态的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要还继续存在,就始终是生动鲜活的[29]。这种“活”,指的是这些“遗产”在本质上仍然能够参与到现在的生产与生活,能够通过具体的工艺、过程表现特定地域的生存历史与心灵状态,传承特定民族(群体)特有的集体精神和心理,集中体现特定的知识、信仰世界与核心价值观。

从发展的眼光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不但指它的传承,还包括它的变化。这也造就了它的活态性特征。这是它的基本属性。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活态不再,其生命也便告终[29]。

2.3 民俗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某个民族或某地群体民众传承的,生存于生活中,不脱离生活的“生活文化”[30]。在现实生活中,它经过了反复的历史积淀,包孕在日常的衣食住行、器物用具、观念言行中。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某个地域一定人群生存密切相关的风俗,是一种联系历史、展示现在、遥望将来的独特的民俗文化[31]。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不但具有不同的地域环境,而且也有着不同的民俗场合。在当地民众所从事的诸如饮食、服饰、信仰、游戏、婚嫁、文娱、节日、社交等各种日常民俗活动中,都会产生大量的非物质文化作品,并使这些作品身上表现出各种丰富多彩的生活情趣。这些非物质文化作品是不同民族、不同群体在漫长历史中创造和传承的生产和生活行为。在这个意义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和文化特性是归属于特定文化空间的生活方式与价值观念,是特定地域文化空间民众积极参与的结果。如果文化旅游开发不注意遗产的民俗性,失去民众的参与和支持,它便失去了生命之源。所以,对于传承该遗产的特定群体来说,非物质文化活动并非自身之外的“他者”,而是他们生活与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

2.4 本土性

“橘逾淮而北为枳,此地气然也。”这种环境因素反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就是它的本土性,也就是它的本土环境。本土环境最少涵盖两个层面:①特定文化空间的自然、气候条件;②特定自然空间的文化、文明条件。而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求这一文化必须扎根于一个地方的传统文化历史中,能够作为一种手段,来体现一个地区的文化特质和价值,对社会团体起到促进作用,这也正是对本土性重视的体现。在保护开发中应注意该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本土原有的,是本地固有的原生态文化传统原汁原味的延续和发展。

所有非物质遗产均是源自地方、存在于地方,并有其特定的文化渊源。这些文化渊源与所在的地方、环境有着内在的固有联系,故遗产资产一旦脱离其本土环境,其真实性即可能受到损害。

2.5 整体性

一个民族(群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在具体内涵、形式、功能上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是该民族精神情感的衍生物,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是相对稳定的文化共同体。我们所要保护的,正是这样一个文化整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包括生态整体性与文化整体性两个层面。

生态整体性要求在对某一具体事项进行保护时,必须连同与它休戚与共的生态环境一起加以保护。文化整体性说明非物质遗产之中各个部类之间构成一个相互依存的文化整体。如福建南音、长安古乐以及丽江纳西古乐这些古乐,都来自唐代宫廷燕乐,我们在保护时应对他们进行整体的保护,而不是因他们的开发价值、濒危程度不同而对他们进行“撕裂式”保护,由于整体文化观念的缺乏,把一个具有整体性的文化系统,人为地撕裂开来,这样的保护方式,实际上加速地破坏了文化固有的整体风貌和价值。

2.6 人本性

文化是人类环境的人造部分,文化遗产则是人类历史环境的人造部分[32]。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与人类的生成发展历史同生共衍的传统文化形态,在创作与传承方式上有着一个最为鲜明的特点,就是对于人体的依附性。向云驹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典型的‘人体文化’,它以人的身体为载体,包括人体的器官、行为以及传人都是非物质遗产的载体,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和对象”[33]。人本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始终处于核心的位置,这不仅表现为不论遗产的本土性、民间性还是原真性,都涉及到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的参与和贡献,更表现为文化遗产保护的终极目标应该是参与营造一种适宜人生存和发展的人文环境,保护是为了人们有更好的发展,有更为丰富的精神世界。对于传承者的主体地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公约》中明确强调:“要努力确保创造、保养和承传这种遗产的群体、团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29]。”但传承者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唯一重要因素,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教授希格尔·安东尼认为:“非物质遗产受到传统的传承者、政府法规和商业活动的共同制约。在努力保护非物质遗产时必须考虑到以上三个方面,不能单方面强调传承者的作用,而不仔细检视地方和国家政府的政策法规以及商业作用[34]。”

3 文化旅游视野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哲学理解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需要的满足构成威胁和危害的发展。文化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有两层含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和相关文化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其实质内容就是既要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相关文化旅游开发下的原真传承和发展,又要使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旅游经济获得可持续发展。达到两者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做到以下三点:

3.1 保护第一,保护重于利用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6)中,提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方针[2]。这就为我们在实际保护开发中确立了“保护第一,保护重于利用”的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要达到这一基本原则:

首先,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保护遗产传承者在整个针对遗产开发的文化旅游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大多具有“创作”、“表演”、“接受”等三位一体的特征,尤其是口传文化。创作者既是“表演者”也是“接受者”,又是传承者。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应该是传承人。只有(特定民族、群体的)人才是(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无可替代的能动主体;相信他们的聪明智慧和守护民族文化的责任感。因为无论“活态”也好,“本土”也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部活力,实际都存在于孕育它的民族(群体)民众之中,并在精神、情感和日常行为上与他们融为一体。因此,应该由传承者自己来确立他们的遗产当中什么是最值得展示、如何展示,并且积极参与相关开发措施的决策以及监督这些措施的实施。

其次,必须坚决反对文化旅游开发中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异地移植开发。非物质文化与特定地方文化环境有着内在的联系,所以遗产资产一旦失去环境的规定性,其原真性即受到损害,那么既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空间,又能对其进行相关文化旅游开发的一个双赢策略就是:“在遗产地或者众多遗产集中地区的中心城市建立一些能让传承者(表演者或工匠)经常光临的机构如文化中心、音乐厅或博物馆等”[35],且这一机构也应具有遗产所在地部分的原生环境特征。面对经济大潮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有的传承与认同均受到威胁。因此,为了确保口传与非物质文化的原汁原味,应充分发挥博物馆的作用,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一方面保护口传和非物质文化,另一方面可以为旅游业开发提供鲜活的景观,能够为现存的或者已经消失的文明或者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见证。

再次,处理好保护和开发的关系。保护与开发关系的处理以旅游产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滥用和“杀鸡取卵”式的生态性破坏最为典型。许多民族性和地域性极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作为某个族群和一方水土的特殊创造与特别涵养,借助旅游手段,作为特殊资源,给这个地区的人群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不仅非常自然,而且无可厚非。问题是,许多地方的遗产表演,不按遗产本身所蕴含的文化意味办事,而是一味大量“排练”和“复制”一些所谓的能够代表当地人文景致和文化特色,展示当地风俗习惯与民族风情的“遗产表演”,以招徕游客,赚取利润。因此,像对自然风光的最佳观览需要“应季”一样,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风情旅游,必须按照尊重该遗产的文化空间“原人、原地、原时、原味”地进行。

3.2 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

根据新的文化旅游观念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观念,对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价和衡量标准已经不能仅仅以经济效益作为指标,还必须在考虑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一定要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放在一起来考虑。因此,我们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旅游开发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的原则。要达到双赢,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以利益机制调动各方,实现对非物质类文化的自觉保护。要在充分认识到非物质文化旅游资源的特殊意义与珍贵价值的基础上,明确各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中的既得利益与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游客而言,使游客能在原汁原味的娱乐体验中,促进人们在道德、知识、审美等方面的能力。在文化旅游的开发中要兼顾各方的利益,只有处理好各方的利益关系,才能使整个项目的经营发展顺利。从局部的和短暂的利益来看,或许可能出现作出某种牺牲的一方,而从全局的和长远的利益来看,所有参与者乃至全民族、全人类世世代代都是受益者。

其次,在开发利用中,应该充分考量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追求要服从于遗产文化人文精神和人文理念弘扬的目标。片面的追求经济效益,只能使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开发中完全商业化和庸俗化,这样的开发不仅意味着原有意义的丧失,而且使得原有的文化意蕴彻底遭到破坏。在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蕴藏着丰富的精神价值的、特殊的旅游资源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其“社会效益”,要以相匹配的保护管理手段作为支撑审慎地进行,不可简单地跟进旅游热。否则,“只会生出许多简单复制和庸俗制作,反过来对无形文化遗产造成巨大的伤害甚至破坏”[36]。

最后,在开发中应当注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权利。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传统医药、农业、技术技能、生态知识以及传统音乐、故事和设计等文化表达形式,往往是特定人群的集体性文化创造,具有经济价值或潜在的经济价值,这必然产生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权益进行保护的内容。从国内外情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已经出现了一股掠夺潮。在文化旅游的大潮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成为开发商的“钱袋”,更有一些人利用旅游之机在世界各地民族地区或村寨大肆收集文化资源,然后制成文化商品或申请专利,再凭借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旗帜,反过来向文化资源原产地倾销,在大肆破坏文化资源和获取巨额利润的同时,更利用文化全球化将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沦为其文化殖民地。因此,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要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权利保护。

3.3可持续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和谐社会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目标,也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和相关文化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组成部分。和谐社会构建必须与和谐文化建设相表里,而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建设和谐文化与和谐社会的基础。在文化旅游中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公平公正的开发。这不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和谐文化、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我们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保护文化平等权。文化没有优劣之分,但不同文化之间也存在歧视和压迫,这是一个文化公正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仅存在于国家之间(如东方文化、西方文化、伊斯兰文化),也存在于国家内部(强势文化与弱势文化)甚至是不同民族、遗产之间。作为弱势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遍面临着文化空间被挤压、甚至是被“文化灭绝”的威胁。由于各种原因,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国或一个社会内部常常面临着不公正的对待,而不公正的对待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要想避免这个后果就要对不同民族的不同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一种尊重,用“平等”而不是傲慢的态度来对待不同民族的文化和文化遗产。站在自己文化的背景和个人的好恶基础上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容易导致部分遗产的“文化灭绝”。

其次,要保护文化认同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十分明确地指出,文化认同是确立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关键。个体、群体或团体之所以把某种文化视作自己的遗产加以传承与保护,最根本的出发点就是它能满足身份确认的需求。如某个民族、地域对自己民族的、地域的语言,剪纸艺人对剪纸艺术等的情感,不仅仅是因为对其实际功能的认识,而且是对其能够体现的自我文化身份意义的把握。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开发中,我们应当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其拥有者或传承者所具有的这种本体意义与文化认同。在2001年首批19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中,中国昆曲等代表作濒危报告均共同指出:现代化和全球化给世界文化带来单一性的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日渐趋同,使得民众尤其是年轻人在强势文化面前对自己的文化传统和文化身份失去兴趣或拒绝接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认同,反映了一个民族、族群、社区和国家对自身特性的认同和自豪感以及被世界认可的程度,是维系一个群体或民族文化认同的重要纽带。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对我们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启示,那就是我们要关注群体或集体所具有的文化身份与文化认同,从文化身份的认同中去把握和谐文化的本质,建设和谐社会。

4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中传承下来的精华部分,它负载一个民族(人群)的特定价值取向,表现了一个民族(人群)的生活方式,凝聚着一个民族自我认同的凝聚力,是特定群体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宝贵的精神财富,同时也是不可再生的遗产。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不间断文明史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均在其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大量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联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只有保护好这些宝贵的遗产,对它们进行合理的开发,使它们世世代代地传承下去,我们才能在面对文化全球化的趋势时,维护本民族的文化主权,才能确保中华文化的传承和中华民族的文化安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要依赖各方的保护努力,更要期待全体民众对本国、本民族的传统文化有一个自觉的认识,将传统文化视为我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甚至视为我们人生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这样,全体社会成员才会共同爱护传统,保护传统。遗产才能世代传承,民族文化的血脉才不会中断,精神家园才能真正得到守护!

收稿日期:2007-03-22;修订日期:2007-09-28

注释:

①Jamieson认为文化旅游应该包括以下的内容:手工艺、语言、艺术和音乐、建筑、对旅游目的地的感悟、古迹、节庆活动、遗产资源、技术、宗教、教育等[Jamieson W.The challenge of cultural tourism.Canadian Tourism Bulletin[J].1994,3(3):3-4.];Daniel研究舞蹈表演作为文化旅游的项目,如何使表演在旅游背景下保持原真性和创造性[Yvonne Payne Daniel.Tourism dance performances authenticity an creativity[J].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1996,23(4):780-797.];Kaley以加拿大渥太华音乐遗产旅游为例研究了本土化旅游的合理性和意义[Kaley.Mason.Sound and meaning in aboriginal tourism[J].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2004,31(4):837-854.];Herbert研究了文学遗产地的旅游和遗产体验两者之间的关系[Herbert David,Literary Places,Tourism and the Heritage Experience[J].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2001,28(2):312-333.]。

②祈庆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传承及传承人[J].西北民族研究,2006(3);毛继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成功探索[J].音乐研究.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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