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行业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量化效应--政策工具和外国政府行为对政策实施的影响_进口税论文

战略性贸易政策应用于中国轿车业量化效果的再考察——政策工具与外国政府行为对政策实施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策论文,战略性论文,轿车论文,外国论文,效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41;F41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03)06-0041-06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是建立在不完全竞争与规模收益递增基础上的新贸易理论在政策领域的延伸与拓展,其基本思想是:由于在不完全竞争,特别是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下存在着超额垄断利润或租金,一国政府可以采取适当的贸易政策来支持本国企业竞争和产业发展,通过抽取和转移国外垄断企业的利润来提高自身的国民福利。该理论主要包括战略出口政策,战略进口政策和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政策等基本观点,这些观点一经提出即引起了西方学者和政策制定者的广泛关注,其基本思想已成为实际贸易政策制定中不可忽视的因素。

作者曾以战略进口政策为例,选取中国轿车制造业,对我国单边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效果进行了数量分析(胡昭玲,2000)。本文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察如下两个问题:一是进口关税与其他政策工具效果的比较与协调,二是考虑外国政府进行政策干预的情况,这些扩展将使我们对战略性贸易政策应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有更为全面深入的认识。本文的分析仍以具有寡头垄断市场结构的中国轿车制造业为例,并且沿用了以前的量化模型。

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基本模型、数据及以前分析的主要结论;第二部分对进口关税与其他政策工具(以生产补贴为例)的效果进行比较;前两部分均假定外国政府没有采用任何政策,第三部分则考察两国政府同时进行干预以及只有外国政府行动的情形;第四部分对两国各种政策组合下的福利效果加以比较并给出结论。

一、基本模型与关税的政策效果

本文采用了胡昭玲(2000)中的部分均衡模型,该模型借鉴Dixit(1988)与Laussel et al.(1983)中的方法。这一模型对企业寡头垄断行为的处理应用了“假定变量”的方法,这种假定变量反映了企业市场行为竞争或勾结的程度,其数值是利用“校正”模型(calibration)的方法根据实际数据测定的。

(一)消费方面

为简便起见,将我国主要的进口来源国看作一个整体,即作为一个国家来对待。以1和2分别表示与国产轿车和进口轿车相关的变量,二者的价格分别以来表示,二者在我国市场上的销售量则分别用代表。假设反需求函数为

胡昭玲(2000)根据中国轿车制造业1992年的数据对(1)、(2)两式中5个系数的值计算结果如下。

表1 基本模型中的参数

数据来源:胡昭玲(2000),表3。

(二)生产方面

假定只有我国政府进行干预,并且使用的政策工具只有进口关税。一个典型国内企业的销售量为

(三)总国民福利

对于任何给定的关税值,我们可将(6)、(7)两式与需求函数联立求得均衡价格与数量,再由(4)式可求消费者剩余。将消费者剩余,国内企业利润与政府的关税收入相加可得到我国的总国民福利,即

(四)关税的政策效果

在对整个模型加以描述后,即可考察战略进口政策的实施效果。胡昭玲(2000)对政府不采取任何干预政策时(初始状态)与政府采取最佳关税时的国民福利做了比较,结果列于表2。所谓最佳关税,就是使国民福利最大化的关税,也即满足dW/dt=0的关税,可以推出其表达式为

由表2可以看出,适当确定的关税可以起到从国外厂商转移利润、提高国民福利的作用,在最佳关税下,我国的总国民福利较初始状态上升了3.01亿元。同时,关税对国内外企业的销售量也有较为显著的影响,我国的进口量大幅下降,国内企业的销售量明显增加,这说明战略进口政策的实施使竞争向有利于我国企业的方向发展。

表2 关税的政策效果

数据来源:胡昭玲(2000),表5。

二、生产补贴与关税的政策效果比较

上文给出了政府依据战略进口政策对国外不完全竞争厂商单边施加进口关税的政策效果,本部分将考察政府采用贸易政策以外的其他政策工具(如生产补贴)时的政策效果,这一分析意在说明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时,如果能注意与其他政策相配合,将会收到更好的效果。本部分的分析分为政府只采取补贴政策和同时采用补贴与关税政策两种情况,仍然假定外国政府不进行任何干预。

(一)只采取生产补贴的情形

在政府只采取补贴政策的情况下,反需求函数(1)、(2)式和消费者剩余(4)式仍然成立。假定一国政府对本国企业每一单位的产量给予s的生产补贴,对一个典型的国内企业而言,此时其利润为

此处假定政府只采用生产补贴政策,因此还需要知道最佳补贴的表达式。与最佳关税的定义相似,最佳补贴是使国民福利最大化的补贴,也即满足dW/ds=0的补贴,可以推出其表达式为

表3 生产补贴的政策效果

以上对第一部分中的基本模型进行了修正,在此基础上可以分析我国在轿车行业只应用生产补贴时的政策效果。由(1)、(2)、(6′)、(7′)与(10)五个式子组成的方程组可以解出的值,并可进一步求出国内的消费者剩余、企业利润、国民福利等数值。具体计算结果见表3。

由表3可见,对本国企业给予生产补贴亦可起到增加本国企业销售量、减少进口与提高国民福利的作用,此时国民福利的增加甚至超过了只应用进口关税时国民福利的提高。事实上,当政府只采用关税政策时,关税的主要作用是从国外寡头企业转移利润,但与此同时关税还有降低国内扭曲的间接作用,这是因为更高的关税意味着更多的本国产品的销售,这在价格高于边际成本的情况下导致了更大的福利收益。与关税的政策效果不同,生产补贴的直接作用在于降低国内企业的私人成本,使国内汽车的市场价格更接近真正的社会边际成本,从而减少寡占行业的扭曲程度,因而生产补贴可以被看为反托拉斯政策的一种形式,当然通过减少对进口产品的需求生产补贴还间接起到了攫取部分国外利润的作用。在这里最佳补贴导致了一个稍低于边际成本的国内价格,并且补贴的使用产生了245.85亿元的总国民福利,比初始状态增加了9.44亿元,这两个数字均高于只采用关税时的数值。这似乎说明在作为寡占行业的中国轿车制造业,至少对于所考察的年份,生产补贴政策(这里是作为反托拉斯政策的代表)比贸易政策更为重要。

(二)同时应用关税与生产补贴的情况

在政府同时采取生产补贴与关税政策的情况下,反需求函数(1)、(2)式以及消费者剩余(4)式仍然成立。这时,国内企业的一阶条件与政府只采取补贴政策时相同,即(6′)式在此处成立;而国外企业的一阶条件则与第一部分中相同,即(7)式成立。此时我国国民福利的表达式与第一部分中(8)式相同,但实际上其组成要素与前面是不同的。

下面还需给出最佳关税与补贴的表达式,这里最佳关税与补贴仍然是使国民福利最大化的关税和补贴,可以推出

为了得到同时应用关税与生产补贴时的政策效果,解由(1)、(2)、(6′)、(7)、(9′)与(10′)六个式子组成的方程组可得到的值,并可进一步求解我国的国民福利。具体计算结果见表4。我们发现,当政府同时采用关税与生产补贴政策时,我国的国民福利要高于政府只采用关税或只采用生产补贴时的数值,这时我国的国民福利比初始状态,即不采用任何政策干预时要高出10.06亿元。此时补贴解决了国内寡头垄断扭曲的问题,使得国内价格与成本大体相等,而关税仍然起到了从外国企业转移利润的作用,但当补贴存在时,这一作用相比较而言并不十分显著,与政府只采取补贴政策时相比国民福利仅上升了0.62亿元。

表4 同时采用关税与生产补贴时的政策效果

从以上分析的几种情况来看,战略进口政策确实可以起到从国外寡头企业转移利润的作用,其对进口量的影响是极为明显的,但其带来的国民福利提高是较为有限的。如果仅从国民福利来考察,同时采用关税与生产补贴时的国民福利是最高的,这说明在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时应注意将其与其他政策结合与协调起来,这样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三、外国政府进行政策干预的情况

上文假定只有我国政府进行干预,外国政府并未采取任何干预或报复。本部分将放松这一假定,考虑两个对立国家同时进行干预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引伸,考虑只有外国政府采取政策的情况。一般认为,如果对方政府采取报复性行为或两国进行贸易战,就会使双方的国民福利大幅下降,从而抵消从战略性贸易政策中的获利,甚至会使国民福利受损,本部分将以量化分析验证这一观点。

对战略进口政策的数量分析而言,考虑两国政府同时采取政策干预的较好方法是研究对方国家对我国采取报复性关税的情况,但这种处理方法在本文假定的模型下无法实行。这是因为要研究对方国家采取报复性关税对我国福利的影响就要研究对方国市场,而本文以中国轿车行业为例进行量化分析,所谓的“对方国”是一个虚拟国家,在该市场上的价格难以处理,我国对该市场的出口也很小,不能作为影响该市场需求与价格的重要因素。所以此处不考虑对方市场,而是假设外国政府通过销售税或补贴(出口税或补贴)来控制其企业在我国市场上的销售量。相应的,本部分假设我国政府也通过销售税或补贴来控制国内企业在我国市场上的销售量,否则如果假定我国政府对进口施加关税,外国政府就无法控制其企业在我国市场上的销售量。虽然考察的并不是双方均采用贸易政策的情况,但本部分的分析仍抓住了寡占市场结构下两国政府同时行动的基本特征,两个对立国家通过政府干预来使本国国民福利最大化的性质是一样的。

(一)两国政府同时进行政策干预

假定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同时使用销售税或补贴来控制各自企业在我国市场上的销售量,并且在这里还假定双方政府(不是企业)能够正确估计对手反应曲线的斜率(这一斜率也包含了外国政府的政策影响)。这一假定并不太现实,但它可以使我们考虑两国政府同时行动的情况而不必担心两国企业假定变量的数值。

在这里,反需求函数(1)、(2)两式和消费者剩余(4)式仍然成立。对一个典型的国内企业而言,此时其利润为是我国政府对国内企业施加的销售税或补贴。我国企业总的一阶条件为(6′)式。

一个典型国外企业的利润为是外国政府对其企业施加的销售税或补贴。相应的,外国企业总的一阶条件为

外国政府通过控制Q2来使其国民福利最大化,由于我们在这里不考虑对方国市场,所以外国的国民福利可写为

表5 我国与外国同时进行政策干预的情况

 单位

 我国外国

政府销售税(-)/补贴(+)元/辆

52745

  -5972

企业销售量

 辆

 211184

 59779

企业销售价格

 143188

 51623

企业利润

 亿元

 100.93

 2.77

消费者剩余

亿元

 253.17

 -

补贴成本(-)/税收收入(+)

 亿元

 -111.39

3.57

国民福利

 亿元

 242.71

 6.34

为了解得两国政府同时采取销售税或补贴时的价格、销售量及国民福利等的具体数值,我们可以先根据(14)式计算E值,并可由此计算出J值,再将这两个值代入(12)和(13)两式,解(1)、(2)、(12)、(13)四个式子组成的方程组,即可求出两国企业的销售量和销售价格,并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求出两国的国民福利数值以及两国采取的销售税或补贴的值。具体计算结果见表5。

由上表可见,当假定两国政府均通过销售税或补贴进行干预时,在本文考察的模型中,我国的最佳政策为给予国内企业补贴,而外国的最佳政策为对其企业在我国市场上的销售量征税。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国民福利为242.71亿元,比只有我国政府采取生产补贴政策时的245.85亿元(见表3)减少了1.3%。这就验证了两国政府同时进行干预时的国民福利要小于只有我国政府采取干预政策时的国民福利,一般而言,两个对立政府同时行动会使福利下降。我们注意到,当两国政府均用销售税或补贴进行干预时我国的国民福利要高于只有我国进行干预而政府以关税作为政策工具的情况(见表2),这是因为此时比较的两种情况下政府用以干预的政策工具是不同的,如果用两国政府均采用关税政策的情况与只有我国政府采取关税政策的情况相比就不会出现这种结果。

(二)只有外国政府进行干预的情况

考虑只有外国政府是积极的,我国政府不采取任何政策的情况。仍然假定外国政府通过销售税或补贴来进行干预。此时(1)、(2)、(4)式仍然成立。

对一个典型的国内企业而言,其利润为,我国企业总的一阶条件为(6)式。

一个典型国外企业的利润为式。

外国政府通过控制来使其国民福利最大化,其国民福利的表达式仍为(11)式,并且满足其国民福利最大化的一阶条件(12)式仍然成立。从中可以推出

此时我国的国民福利仍为(8′)式。

表6 只有外国政府进行干预的情况

 单位

 我国外国

政府销售税(-)/补贴(+)元/辆

-  -7572

企业销售量

辆165714

 82971

企业销售价格 元185648

 55018

企业利润

 亿元

 62.15

  5.33

消费者剩余

亿元

 170.73

 -

补贴成本(-)/税收收入(+)

 亿元

 -  6.28

国民福利

 亿元

 232.88

 11.61

在只有外国政府采取销售税或补贴时,为了求得两国企业的价格、销售量及国民福利等具体数值,可以先根据(14′)式计算E值,然后将这个值代入(12)式,解(1)、(2)、(6)、(12)四个式子组成的方程组,即可求出两国企业的销售量和销售价格,并可在此基础上求出外国采取的销售税或补贴的值以及两国的国民福利数值。具体计算结果见表6。

由表6可以看出,当只有外国政府进行政策干预时,其最佳政策仍为销售税,这时我国的国民福利与两国同时采取行动时(见表5),或只有我国政府进行干预时(见表2、3、4),或是同两国均不采取行动时(见表2初始状态)相比,都是最低的;而外国的国民福利与上述几种情况相比是最高的。

四、我国与外国政府各种政策组合下的福利比较

本文考察了两国政府均不采取政策(初始状态),只有我国政府采取政策,只有外国政府采取政策以及双方均采取政策这几种情况,其中只有我国政府行动时又分为只应用关税、只应用生产补贴和同时使用关税与生产补贴这三种情形。现在我们可以用博弈论的方法对这几种情况下的国民福利状况进行比较。由于假定外国政府干预采用的政策工具为销售税或补贴,与此相适应,这里只比较我国政府使用补贴(或税收)的情况。

表7 我国与外国各种政策组合下的福利比较

外国政府

 不干预干预

 (单位:亿元)

我国

不干预

(236.41,10.00)

 (232.88,11.61)

政府

干预

 (245.85,5.60)(242.71,6.34)

在表7中有四组数字,分别与两国政府均不干预,只有我国政府干预,只有外国政府干预以及两国政府同时进行干预这四种情况相对应。每组中的两个数字,前一个为我国的国民福利值,后一个为外国的国民福利值。其中两国均不进行干预和只有我国政府进行干预这两种情况下的外国国民福利值,上文中并未提到,这两个数值是在不考虑对方国市场的前提下得到的,等于外国从我国市场上获得的收益,也即外国企业在我国的销售利润。

由表7可以得到如下几点结论:

第一,表7列出的实际是一个完全信息的静态博弈,其纳什均衡解为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均要进行干预。无论对方国家是否干预,我国进行干预时的国民福利值均高于不干预时的福利值,这就是说,无论对方国家采用何种政策,我国均有单边干预的动机,对方国家也是如此。

第二,表7不是所谓的“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因为两国都干预时我国的国民福利值要高于两国都不干预时的国民福利。这是因为此处假定双方政府均通过补贴(或税收)来干预,如果假定两国均实施关税贸易战,应该是两国均不行动比两国均行动更好。在此处,当两国都采取干预政策时,我国的最佳政策为补贴,国外的最佳政策为对企业征收销售税,这就使得我国企业在我国市场上的销售量上升,外国企业在我国市场上的销售量下降,同时我国企业的销售价格下降,外国企业的销售价格上升,这样我国的消费者剩余大幅度上升,企业利润也大幅度上升,以至于在减去政府的补贴支出后,我国的国民福利仍然大于两国均不干预时数值。

第三,正如上文提到的,两国均采用补贴政策进行干预时我国的国民福利小于只有我国施加补贴时的数值,这说明两个对立国家同时采取干预政策会使福利下降。因此,在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进行于预时应注意技巧,尽量避免引发对方国家的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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