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动力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联邦德国论文,社会保障制度论文,机制论文,动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联邦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它可以上溯到俾斯麦时代。19世纪80年代,德意志帝国国会曾经通过三项社会立法:《工人疾病保险法》(1883年)、《事故保险法》(1884年)、《养老金保险法》(1889年)。此后,从本世纪初到30年代,又先后通过了一系列的社会立法。上述立法是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二战以后,随着区艾哈德政府的上台以及社会市场的推动,逐渐形成了一套与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相配套的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且伴随着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样板”效应,它也愈倍受青睐和关注。因此,在全球化背景下探讨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的同时,深入探讨和研究德国的社会保障问题或许会对改革带来某些有益的启示。
一、社会保障制度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组成部分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是在社会市场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的主要目的是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而“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又是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之一。因此,从理论上说,社会保障制度是与社会市场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并且相一致的。可以说,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组成部分。因此;要研究社会保障制度,就有必要对社会市场经济及其理念进行一定的梳理。所谓“社会市场经济”,按照欧肯(W·Eucken)、艾哈德(L·Erhard)、米勒—阿马克(A·Muller-Armark)等创始人的理想,它既不是社会主义,也不是传统的资本主义;既不是中央集中管理的经济,也不是古典的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既不同于正统的新古典经济学,也不同于现代的凯恩斯主义,而是一种有社会秩序的、实现了社会公正或社会安全的以竞争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制度,即克服了漫无目的的自由放任和严酷无情的政府管制,在绝对自由与极权主义之间的一种“第三条道路”——“经济人道主义”。①就象米勒—阿尔马克所说的:“社会市场经济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但辅之以经济保障的经济制度,它的意义是将自由的原则同社会公平结合在一起。”②根据这种诠释,这种社会市场经济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的理念和原则。
1.自由竞争的理念
德国的《基本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经济基本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主要包括:自由竞争的权利,自由发展个性的权利,自由消费的权利,自由创业,自由选择职业、工作、培训地点权利等。《基本法》对公民权利所作的这些自由的规定,特别是发展人的个性自由,为市场经济中经济自由、市场自由竞争奠定了法律基础。艾哈德也认为,“消费自由和经济活动自由在每个国民的意识中都应是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③“只有整个民族的社会生活中能够保证高度的自由、高度的个人创业精神和自力更生的精神,自由经济制度才能长期存在下去”。④他认为“德国在过去9年中所取得的一切都不是什么奇迹,而是全体国民根据自由的原则能够重新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能力而辛勤劳动的结果”。⑤而竞争又是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上的,没有自由就无竞争可言。然而,竞争又是实现自由的重要条件,它是实现消费自由和获得并保证经济繁荣的最有力的手段和唯一可能的途径,是社会市场经济制度的支柱和核心。正如艾哈德所说:“竞争是市场经济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甚至是它内在的要求,任何排斥、损害或阻碍竞争都将导致根本破坏这种制度。”⑥因此,德国各届政府十分重视经济自由和竞争,并且把它们作为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
2.社会秩序的理念
“秩序”是德国学者常用的概念,它来自拉丁语的“奥尔多”。1848年,欧根用“奥尔多”一词来描述与现存社会秩序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正确的社会秩序”。因此,创立“市场经济”的弗莱堡学派就被称为“奥尔多学派”。欧根认为,社会市场经济所倡导的竞争是有秩序的竞争,而不是无秩序的竞争,无秩序的竞争政策把经济的秩序形态基本上委之于私人之手,其结果必然会出现垄断性的经济组织,它们将垄断物价并危害大众的利益。艾哈德把社会市场经济归结为“自由+秩序”。他说:“社会市场经济是建立在自由和秩序的原则和基础上,它们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为自由不可能存在于那些没有稳定秩序的地方,在那里,自由有堕入混乱的危险;而秩序也不可能存在于那些没有自由的地方,在那里,秩序很容易导致残暴的强制。”⑦他们还认为,最好的秩序形态是“竞争秩序”,用法律的形式制约垄断,保证竞争得以充分实现,这样就可以在竞争中保障个人的首创精神,在这种竞争秩序的政策中,自由和秩序两者得到了均衡。
3.社会公正的理念
艾哈德曾经提到“社会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总体调节+社会保障”,他认为社会每个人都得到最必要的生活保证,乃是社会的责任。他声称,社会市场经济所要建立的经济结构是要消灭社会上贫富悬殊的政策,使绝大多数人享受经济繁荣的成果。在他看来,“社会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一词的含义,就是要区别于古典式的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表明市场经济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即保证“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在一些德国经济学家看来,“增长和效率只是社会市场经济的工具性功能,它应该最终服务于社会和谐、社会公正、以及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等目标,这是具有德意志特色的经济价值观,它与具有功利主义特色的盎格鲁—萨克森经济价值观迥然不同。”⑧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社会市场经济”的三个基本理念——自由竞争理念、社会秩序理念和社会公正理念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它们互为前提而又相互制约,从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社会市场经济。而以“社会公正”为基本目标的社会保障制度由此顺理成章地成为“社会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内在的政策选择。但是,它的实施和运行并不是孤立的,它之所以独具特色,正是因为它有深深植根于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独特的动力机制。
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运行的动力机制
社会保障制度被喻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减震器”和社会竞争中的“安全网”,它不仅可以稳定物价,缓解通货膨胀的压力,从而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增长,而且还可以使每个人都能在市场竞争中得到必要的生活保证,从而达到社会稳定。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原则是“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全”原则。而在德国,它的社会保障制度又独具特色,它从经济权利和经济利益两方面构成了社会的两大平衡系统。经济权利的平衡系统就是劳资双方稳定的“社会伙伴关系”,它主要包括:第一,实行工资自治,即由工会和雇主协会自主签订劳资协议,就劳资协议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的内容等有关条件作出规定,旨在调整劳动条件和各种福利待遇。第二,实行“共同决定权”,即雇主和雇员以同等人数的代表共同组成企业最高监督机构监事会,共同决定企业的方针大计。第三,通过累进制税率,对高收入者课征高税收,缩小贫富收入差距。此外,还实行一定程度的人民股份制。经济利益方面的平衡系统是指在按市场自由竞争形成的按资本分配的基础上,为了校正用于竞争而出现的社会不公的偏差,再补充以按需分配,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三个方面。在这两大平衡系统中,“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得以彻底的体现。
经济权利和经济利益方面的两大平衡系统是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大鲜活特色,并且很好地体现了“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但是社会保障制度能否有效运行,它还需要一些动力支撑。在德国,植根于社会市场经济之中的社会保障制度理所当然地顺承一些支撑社会市场经济的内在动力,这些源源不断的动力主要表现在:
1.效率和进取动力
艾哈德认为,一项好的经济政策,“只有能使消费者从经济发展、从劳动收益增加和生产率提高中得到好处的经济政策,才能被称为社会的经济政策”。⑨并且,“如何有效地社会救助,只有在充裕的和不断增长的国民生产总值,也就是在高效经济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性。因此,保证有高速发展同时稳定的经济并且使指导经济的原则得到维护和发展,这必定是各项有活力的社会政策的根本利益”。⑩也就是说,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不损害国民经济生产率,不违背市场经济制度的原则和基础之上的,即“最好的经济政策就是最好的社会政策。”
进取精神也是社会政策得以有效运行的重要动力支持。艾哈德认为,“如果社会政策的目的在于使每个人从一出生就得到全部保障,绝对没有任何风险,那么我们就不可能希望他们的精力、才干、创业精神和其他优秀的品质得到充分发挥,而这些品质对民族的生存和未来是至关重人的,而且还为基于创业精神的市场经济提供了先决条件”。(11)也就是说,社会保障要保持在收入再分配的合理范围内。所谓收入再分配的合理范围,是指不使人们的进取精神减弱,以及不对效率和市场机制的功能产生消极的影响。不使人们的进取精神减弱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指对那些社会保障的社会弱者,国家应该为他们提供就业机会,而不大包大揽;二是指对提供社会保障的纳税者,国家不能从他们身上拿走太多,不能泯灭他们的进取心,从而保证他们的生产热情和投资热情,继续为经济的发展做贡献。“社会保障必须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自己的劳动和自己的努力,社会保障不等于全民的社会保险,不等于将个人的责任转嫁给任何一个集体。开始时必须实行个人自己负责,只有当个人负责还嫌不足或者必须停止时,国家和社会的义务才发挥作用。”(12)从这个意义上说,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政府统一提供广泛的社会福利的所谓“福利国家”是截然不同的,“福利国家”下的人一生下来就由国家包下来,无需冒任何风险,那么他的智慧才能和创业精神就不能得到充分发展,而这种创业精神和个人主动性,乃是经济发展的源泉。
由此可见,联邦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民经济的增长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基础的,它的“社会”方面的规定和“公正”政策并没有与“市场”所倡导的“效率”相悖,而是“效率下的公正”。社会保障制度正是在效率和进取精神的动力支持下得以运行的。
2.自由和竞争动力
个人自由和经济竞争原则是社会市场经济的两个基本特征,正如克劳斯教授所说:“社会市场经济的基础是竞争制度。”(13)所以,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会损害和违背这两个基本原则的。相反,它还从这两个原则中寻找动力支持。
个人自由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运行的先决条件。不管是罗尔斯还是诺齐克,尽管在公正问题上一直争论不休,但是在个人自由权利上,两者观点却基本一致。在罗尔斯的公正两原则中,第一原则(权利自由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收入再分配原则)。诺齐克更是倾向于个人权利的自由。德国《基本法》对个人自由的详尽的规定为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优先运行条件。
竞争机制是市场机制运转的必要条件。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支柱,经济自由主要是竞争自由。艾哈德说过:“争取保障各项福利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竞争,仅仅依靠竞争,就可让经济发展使每个人,尤其是作为消费者的人受惠,而且可让并非直接由于生产力提高而出现的所有优势都得到发挥。”(14)凡是没有竞争的地方,就没有进步,久而久之就会陷入呆滞状态。“竞争可以实现进步和利润的社会化,而且还可以调动个人的生产积极性,它可以使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运转,属于大众的福利和来自竞争的福利这两句口号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第一句表示目的,第二句表示达到目的的途径。”(15)
社会保障制度正是由于建立在个性自由和竞争的原则基础上,并且依托它作为自己的动力支持,从而有效地刺激了个人潜能发挥的基本条件,避免了“福利国家”所出现的“懒汉”现象。
3.法律和秩序动力
自由和竞争需要法律和秩序的规范与约束。没有约束的自由就会变成不自由的专制,而无秩序的竞争往往会发展为垄断,而专制和垄断则不利于人的潜能的发挥,进而窒息人的进取精神和竞争热情,从而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个性的张扬。因此,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需要自由和竞争的同时,还需要把这种自由和竞争纳入法制的轨道,从而使社会保障制度获得法律的支持,而法律的具体实施就是秩序政策。“秩序政策的精髓在于,国家是为竞争秩序确定一个框架,并全力保护这个框架,防止垄断行为和强制行为,保证市场过程中的参与者可以自由进入市场,可以自主做出决策,市场正是在竞争的作用下得以协调的。秩序政策就是防止经济强权的出现和清除已有的强权。”(16)阿尔马克认为需要通过制定社会秩序的经济秩序来保证自由和竞争的顺利进行,从而为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源源不断的物质动力。此外,德国还进行了一系列的社会保障制度立法,这也是社会保障制度顺利运行的有力保障。
三、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并且建立在其基础之上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成熟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日趋完善。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把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提出来,界定了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9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规定,在“九五”期间,要加快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初步形成多层次的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党的十五大再次提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失业保障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今年3月5日,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三次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出要逐步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逐步由片面注意社会公平向公平与效率兼顾、权利与义务统一的方向转化。但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成熟、不完善,还未真正形成一套良性运转的动力机制,还需进行改革。笔者以为,要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社会公平要有经济发展作为物质支持,真正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多的是注重社会公平,而忽视了市场经济的一个很重要的效率原则。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保障费用由国家财政和企业包揽,并且形成了“政府管工资、企业管保障”的局面,企业代行了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功能,从而出现了两者功能倒置的现象。“企业办社会”使企业承担了本应由社会承担的责任,致使企业效率低。企业不仅要承担在职工人的社会保障费用,而且还要承担大批退休职工的社会福利开支,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因此,我们要根本改变这种企业效率低的局面,使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之上。为此,我们要尽快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使企业从庞大的社会福利包袱中摆脱出来,真正做到企业办企业。与此同时,还要实行社会保障社会化,社会保障费用由社会来承担,并且,还可以把社会保障作为一种产业来培育和经营。
2.社会保障不能削弱个人的进取精神和竞争激情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资金筹集上有一个很大的弊端,即资金的筹集不是由用人单位和员工缴纳,而是由财政划拨,通常是采取对企业纳税的方式筹集。但是,高税率使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进而企业职工的工资降低,此时,职工就需要社会保障。于是,国家就以再征税的方式来解决职工的社会福利开支,这样就造成恶性循环,削弱了企业的进取精神和竞争热情,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综合水平的提高。因此,我们在资金的筹集方式上,要形成一种良性循环的运行方式,必须做到:(1)开征社会保障税,用法律的形式把企业、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下来,社会保障税要通过税法的形式统一起来,实行一种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2)将社会保障作为一种产业来经营,减轻企业的压力,并且刺激人们的进取精神。
3.要把社会保障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制定秩序和法律来规范社会保障制度
制定的秩序和法律要保证社会弱者享有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的权利,从而体现出一定社会公平;但这种秩序和法律要避免走进另一个极端,即扼杀社会弱者的个人进取心和竞争的热情,使他们成为“懒汉”。也就是说,建立这种法律和秩序只是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并且使那些竞争的失败者以及社会的弱者享有一定的权利,为他们提供一定的社会福利待遇以及就业机会,从而真正实现效率和公平、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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