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存在问题分析及措施探讨论文_李琼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存在问题分析及措施探讨论文_李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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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发展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越来越突出,受到了广大群众的高度重视。因此本文作者结合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实际情况,依照各省市间不同环境评价中公众参与度的不同,进一步分析了我国环境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实际程度,分析了我国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和管理的实际问题,并且就我国环境评价中公众参与的透明公开程度问题、公众参与度的选择问题、公众参与的形式问题等多方面问题提出了有效性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分析与措施

一、前言

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度发展,环境问题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态势,与经济的高度发展相对应的是环境问题的日益尖锐和突出,二者之间的矛盾呈现出不可调和的态势,虽然在2002年10月28日通过和颁布了《中华人们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对于公众参与环境评价等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公众参与到环境评价和保护中来正在成为时代的趋势,但是现实情况是在我国现行的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制度中仍然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公众参与环境评价的程度仍然不高,公众的环保意见仍然无法得到更大程度的处理和重视。因此本文的宗旨在于提高环境评价中公众参与的相应程度,提高公众参与有效性 的相关途径,从而进一步推进我国的环保工作,通过各种措施切实保障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我国公众参与环境评价影响的历史进程和重要性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就已经在推行相关的法律促进我国公众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程度,在1993年,国家纪委、国家环保局等一系列国家机构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任何借口影响公众对于环境评价的知情工作,公众的参与程度也是环境评价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点应该在环境影响保护书中得到更好的体现,也是各个组织和社会中的团体利益的具体体现。”1996年我国的相关法律部门又颁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以保障公众的参与权,比如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和1996年制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这些法律条文都进一步规定了建设的相应项目应当征求当地民众的宝贵意见,保障公众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应程度,对于可能对公众环境造成不当影响的,应该予以相应的处分。对于可能对周边群众造成不利影响的,应该采用论证会、听证会征求有关部门的同意,要认真考虑其中的相应内容,切实考虑群众的利益,在实际的行动中,也要认真考虑人民群众的利益,争取真正做到为了人民更好的服务。这也是主要由于我过当前的社会形态所决定的,在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中,其中环境因素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因素,而各项环境因素是否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这些内容都是需要环境监测的数据起主要支撑作用的,环境的评价体系中必须要由环境监测体系中的数据来做进一步的支撑,这也让公众在环境评价中的参与度越来越高,并且也体现了公众在环境参与中的能力越来越突出,平台越来越广阔,其中的环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这也能从进一步体现了公众对于参与环保意识的重要性。从我国的相应报告和法律条文来看,我们也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决心和态度,提高公众的参与度成为我国现行任务中迫在眉睫的任务。也让公众看到了我国政府在提高我国公众参与度的决心。

三、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工作的存在问题

(一)参与形式单一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一般有公众的调查、专家咨询、座谈会论坛会等方式,但是这些形式大多数都是以问卷调查为主,并且这些问卷的问题大多数比较单一而且固定,缺乏灵活有效的形式,并且这些调查问卷只能体现出题者的实际意识,并且没有办法对应大众的主要思想。无法代表大众的思想,这样参与度低下的方式不仅限制了公众参与的大致范围,而且造成了公众的参与度进一步降低,无法形成行之有效的相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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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众的意见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

《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要求,公众的管理意见应该受到足够的重视,并且各级单位和领导主管部门应该充分采纳公众的相应意见,对于公众的意见要采取书面文字方面的解释。但是就实际情况来说,大多数单位对于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见并没有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对于公众意见中持反对层面的意见敷衍了事,无法进一步形成足够的责任监督体系,这样就使得公众参与其中成为一个过场,并没有真正的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来,也就导致了公众的参与热情度降低。不能真正参与到其中来。

(三)公示的内容避重就轻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度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通过政府方面了解的情况不够突出,公众获得的信息不明确、不全面,甚至有误导公众的信息不断涌现。很多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缺乏对于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足够认识,对于经济层面的阐述过多,对于环境等方面的影响了解的较少,对于环境的影响避而不谈,公示的信息无法进一步引起公众的注意,这样也让公众参与流于形式。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环境评价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在这一层面上,建议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公众通过各种渠道获得信息的正确性,对于那些传播虚假信息,对公众起到误导作用的,要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对于影响较为恶劣,造成巨大损失的,一定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透明公开的环境信息完善制度,让在公众了解更多具有时效性的问题,解决公众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进一步保障公众对于环境影响的知情权,并且在公示的过程中,注意时效性,只有政府等相关部门拿出相应的诚意,才能切实有效的提高公众的参与程度。

(二)重视参与形式的多样性

在上文中已经提到过,我国的公众参与方式中依旧以问卷调查的主要形式为主,但是事实上随着我国科学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提高,完全有能力进行更高层次的新一轮环境影响评价方式的确立,进一步开展多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方式,组织一系列活动,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对于一些环境影响的敏感话题也不能回避,另外,建议对一些环境污染较大的企业,例如:辐射、加油站、医院和卫生站等异味或者噪声突出的主要行业,进行进一步的监管,并且对其中的主要污染程度做出相应的表格,进行进一步公示。

(三)认真对待公众的反馈意见

公众的意见是否得到正确的处理和反馈,这直接影响着公众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满意程度,进一步影响公众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参与程度,因此,在我国相应的法律规定中,也明确了公众对于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作用,环境影响程度评价的结果也要时时向公众公开,这样就会让公众对于自己的意见是否得到正确的反馈有一个具体的认识,从而有效的使用自己的监督权利,真正让群众的监督发挥作用。

结束语

随着科学发展观观念的不断深入,公众参与环境评价的观念一定会越来越深入,环境的好坏影响着每一个人的生活,也和我们每一个人息息相关,尽管在我国的环境保护评价工作中,我国的公众参与还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但是只有不断的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公众参与环境评价工作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力量,为人民的健康生活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朱罡.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研究[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6(07):116—118.

[2]李琴琴,严贤春.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问题研究[J]. 城市地理,2015,(4):255-256.

论文作者:李琼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3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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