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校长权力伦理建设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权力论文,中学校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学校长权力伦理是指中学校长在履行行政工作职责过程中,运用与行使权力所应确立的和遵守的伦理理念、伦理行为、伦理规范的总和。它既体现了师生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家长、社区成员等)对中学校长运行权力所要求遵循的伦理规范,又反映中学校长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价值追求和伦理人格。守法、公正、负责、服务、民主、宽容、诚信、清廉等构成中学校长权力伦理的基本规范。
一、强化中学校长权力伦理建设必要性
中学实行校长负责制,这一改革举措不仅大大调动了广大校长的办学积极性,增加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减少了干部内耗,还为学校办出个性办出特色提供了体制上的保证。然而实行校长负责制后,中学校长的权力扩大了,往往掌握着学校的人事、教学、财务等各项大权。权力过于集中易于产生腐败。中学校长的权力腐败,特别是重点中学校长的权力腐败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与焦点。譬如,有的中学校长人事权在手,以关系亲疏来评估教师的身份待遇、物质待遇,顺之者步步高升,逆之者饱受打击,“让你下岗”动辄成了某些人泄私愤的手段。有的中学校长财务权在握,为所欲为,视学校财产为自家财产。一边是教师辛苦工作、养家糊口小心筹算,一边是中学校长,洋房、轿车俱全,出国考察不断。有的中学校长作风粗暴、独断专行,甚至滥用职权,肆意侵犯和践踏教师的权益,教师受了委屈也不敢言。中学校长权力腐败,是长在学校肌肤上的一颗毒瘤,败坏了学校风气,危害到学校的健康,阻碍了学校教育事业的和谐发展。遏制中学校长权力腐败已经刻不容缓!有效遏制中学校长权力腐败现象,固然需要调整中学校长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因素,需要强化中学校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然而,这些外部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它触及的只是外部的行为,而且成本较大。所以,遏制中学校长权力腐败必须引入伦理的视角。缺乏中学校长权力伦理的约束,中学校长权力的运行难保其合理、高效。作为内在的约束性价值观,中学校长权力伦理是学校管理领域不可忽略的态度与标准。对于遏制中学校长权力腐败,从长远计,必须重视对中学校长权力的伦理矫正,强化中学校长权力伦理建设。
二、强化中学校长权力伦理建设可行性
1.中学校长权力运行具有道德伦理基础
(1)公共精神。现代中学校长权力运行的最重要的道德基础就是要维护学校的公共目标。这里的学校公共目标,实质上就是学校的公共利益、以谋取学校公共利益为根本目的的公共事业以及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公共权力等。人们常常要提出这样的伦理问题:中学校长究竟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如果不注意中学校长权力的公共性质,不确立中学校长权力运行的学校公共目标,那么,中学校长的权力可能蜕变为少数中学校长牟取私利的工具。
(2)服务精神。小平同志说:“什么是领导,领导就是服务。”中学校长行使权力无非是为了实现学校管理目标、完成学校管理工作和为师生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谋利益。我国公办学校的中学校长是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中学校长的权力是政府和人民赋予的,因此中学校长行使权力必须代表政府与人民的利益,强化服务观念,完善服务职能,真正为师生与其他利益相关者服务,尽可能合法、合情、合理地满足他们的要求。
(3)人道精神。人道精神的实质就是以人为本。人道精神在中学校长权力的运行过程中的体现具有双重含义:其一,是指对人的尊重和关心。尊重人,意味着对政府、教师、学生、家长等所有利益相关者在学校内的各项权利的尊重;关心人,意味着对利益相关者外在需求和内在需求的真诚关注。其二,意味着中学校长行使权力不是要以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为惟一追求,而是应当将人的自我实现作为追求的目标,充分释放人们的智慧和热情,不断提高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2.校长权力伦理具有遏制中学校长权力腐败的作用
(1)倡导校长权力伦理,有利于中学校长明了自己权力的实质与特征,真正实现民主,防止“校长制”变成“家长制”。
中学实行了校长负责制,的确有利于学校的各项工作的开展。然而,也正是这“校长负责制”,致使一些校长在学校权力膨胀,独断专横,诸如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课桌椅与教学设备的采购,教育书刊和学生辅导资料的征订,教师的调动、分工,招生过程中“关系生”、“条子生”、“高价生”、“择校生”,公款吃喝请客送礼等等,常常是暗箱操作,中学校长一个人说了算,“负责制”成了“家长制”。加强校长权力伦理建设,就是使中学校长明确自己权力的意义,谁授权就对谁负责,使他们认识到自己掌握的权力是政府和人民赋予的责任,是代表政府和人民行使的公共权力,而不是用来为个人谋利益的私权。
(2)校长权力伦理的道德的核心是其公共精神,强化校长权力伦理利于促进反腐倡廉、拒腐防变。
强化校长权力伦理建设主要是通过道德的内省,使中学校长自觉树立师生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公共利益至上的权力价值观,学校权力主体中学校长必须有清醒的权力意识,中学校长手中的权力是政府与人民赋予的,中学校长都是人民的公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中学校长权力的价值观的精髓所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防,才能提升学校权力主体中学校长的精神境界,保持一身正气,经受住各种考验。
正因为校长权力伦理对权力腐败具有制约作用,所以外国非常重视校长权力伦理建设,如美国于1996年年底颁行《学校领导标准》,作为国家规范校长职权的法律性文本,其中有几点颇引人注目:(1)校长权力应该体现学生学习的中心地位;(2)强调学校领导的道德价值,重视领导专业操守和团体领导的重要性;(3)强调“校长要为学校的效益和效率向政府、学生、家长、教职工、当地雇主和当地社区负责,并通过这样的过程和活动赢得他们对学校发展的支持。”(注:方助生:《中国教育报》,2004年6月8日第9版。)
三、强化中学校长权力伦理建设的路径
1.校正与强化中学校长权力价值观
中学校长权力价值观是指中学校长对权力的意义和伦理指向的把握。权力价值观指导中学校长权力运作方向,决定中学校长权力道德行为。它的核心是以中学校长个人还是以师生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即权力为什么人服务的问题。如果中学校长认为权力是人民的,那他(她)就会正确运用权力,为人民办事;如果中学校长认为权力是自己的,是用来谋私的,那他(她)就会滥用权力。校正与强化中学校长权力价值观,就要求中学校长在实际工作中,要珍惜手中的权力,把权力看成是政府与人民的信任,千方百计用好权;把权力看成是责任,而不是组织对个人的补偿;把权力看成是政府和人民的重托,而不是贪图安逸、享乐的资本。其具体表现在中学校长要有“四个为本”、“五种意识”。“四个为本”是:共同价值理想——强校为本;人生价值取向——事业为本;主体价值取向——能绩为本;道德价值取向——即诚信为本。“五种意识”是:正确处理好公仆与主人的关系,增强宗旨意识;正确处理好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增强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好贡献与索取的关系,增强奉献意识;正确处理好自律与他律的关系,增强监督意识;正确处理好示范与要求的关系,增强表率意识。
2.增强运权主体中学校长的道德自律能力
中学校长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自律能力是保障中学校长权力行为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直接要素。增强运权主体中学校长的道德自律能力,一方面要强化良心的作用,良心是每个人自身内部的道德评价和道德价值意识,能调节权力主体在运权行为前、中、后的责任性和自我评价,是人们内心深处的最高审判者。作为运权主体中学校长应该用良心审查自己、监督自己、克制自己,寄良心于师生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真心实意地做好人民公仆。另一方面,加大节制力度,有所为,有所不为。节制并不是压制一切情欲,而是压抑那种害人害己的不合理情欲。即克制私欲,做到用权为公不为己,不为小集团;克服权欲,做到运权规范,不使权力滥用;克服不合理的情欲,做到情系师生与其他利益相关者,情系学校公共事业。另外,中学校长要善于自省。用权之前,自省自己用权是否符合运权的目的;运权过程中,自省自己是否有违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是否偏离运权程序;运权之后,自省结果是否有利于师生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否损害自己的人格和集体的利益。中学校长自省可以让自己清楚地知道所作所为在道德价值上的意义,从而用正确的道德规范去客观评判自己的运权行为。
3.构建中学校长权力伦理制度
伦理制度是贯通和联系制度与道德这两种主要社会规范形式的结合部。一般而言,道德是一种良知,它源于主体自为的信仰和价值观,诸如正义、平等、良心,无不是主体的高度自觉的结果。然而管理公务不能完全依赖人的自觉,中学校长行使公共权力涉及公共利益亦不能单纯倚靠中学校长一己善念来支持,这时候制度的规范与保障,就尤为重要了。
强化中学校长权力伦理制度建设,具体操作方面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制定或确认中学校长权力道德行为准则,特别是加强中学校长责任制度建设,并且附以监督中学校长违背这些准则的事后惩罚措施,包括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惩罚,使中学校长守德受益,缺德受损;二是在保留中学校长权力伦理道德形式的基础上,把一些带有普遍性的中学校长权力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即道德法律化。美国现代综合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指出:“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注:转引自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中译本第361页。)我国迫切需要制订一部《校长法》,将中学校长权力道德规范法律化,这样使道德价值得到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双重确认,增强其硬约束力,发挥道德与法律互补作用。“从这一意义上说,我们宁愿相信制度,不可太相信人们的德性和善心,在社会的转轨和变革时期更是如此。”(注:王文贵:《道德行为的经济学分析》,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
4.完善中学校长监督机制,实行道德的社会权力化约束
造成中学校长权力蜕变最直接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权力失去了制约。在一个充满机会和诱惑的社会经济环境里,不仅需要权力行使主体个人的良心道德的约束,而且必须有实质的外在的制约。
外在的制约的主要形式是道德的社会权力化约束。所谓道德的社会权力化,主要是运用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参政议政权、批评、控告等法定权利,在集体行使这些个人权力和各种社会组织行使其集体权力的情况下,形成有组织的社会公共舆论,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传媒,对权力者的德政加以支持、褒扬,对某些恶行丑闻加以曝光,从而转化为强有力的道德权力,促使正气得以弘扬腐败得以抑制。(注:郭道晖:《道德的权力和以道德约束权力》,中外法学,1997年第4期。)在公共舆论压力下,监督中学校长承担政治的和道义的责任,端正或改进作风克服权力腐败现象。必要时还可以在道德权力的干预下,影响选举,使无才缺德的中学校长落选,或者罢免之。
道德社会化权力的主要形式是民主监督。要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发挥道德的社会权力制约作用,首先要强化监督力量,拓宽监督范围,将中学校长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监督之下,要形成监督制约的整体合力,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舆论监督与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与经济监督等结合起来,协同作战;其次,要扩大监督制约范围。既要对中学校长权力决策进行监督,又要对权力的实施及后果进行监督和考评,对运权主体中学校长的监督,要从八小时以内延伸到八小时以外,从工作圈延伸到生活圈和社交圈;三要实行中学校长办事公开制度,增强中学校长权力监督制约的针对性。封闭型的权力运行方式容易滋生腐败行为,权力行为缺乏应有的透明度,师生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法监督。公开是监督的前提,因此要扩大师生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对权力运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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