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公私经济关系观的新旧观点_经济论文

浅谈当前公私经济关系观的新旧观点_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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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一新的提法,标志着我们党在所有制观念上又有了重大突破:个体私营经济不仅不是“资本主义尾巴”,也不再是“夹缝中”、“角落里”生存的拾遗补缺者,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多元“大家庭”的正式成员。随着私营经济“名份”问题的解决和确定,如何使自己的思想跟上形势的发展,正确理解其与处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呢?我认为,当前应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在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观上,继续破旧立新。

一、要破除数量决定论,树立公有制经济对私营经济的质量支配观

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处于支配地位,私营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居位相对次要,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毫无疑义。但什么是衡量主次地位的正确标准呢?在计划经济时期乃至于改革开放之初,是单纯以总量的多少来判断的,即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就是绝大多数产业、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应该是国有(集体)经济的“地盘”,而私营经济作为补充,只能“拾遗补缺”,填补那些公有经济无暇顾及的角落。这实际上是把两者的主次地位与数量多少等同了起来,结果影响了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延缓了社会主义建设进程。党的十五大在总结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标准作了新的阐述,提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在这里,“资产优势”和“控制命脉”,体现的是公有制经济的质量,“经济主导”则体现了公有制经济的“能量”。这个新的科学的衡量标准明确告诉我们,确保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决定作用,一靠质量高,二靠能量大,而并非一定要在数量规模上占绝对多数。就像飞机一样,机舱虽然占整体的比例很大,谁又能怀疑机头的主导地位和决定性作用呢?因而,公有制经济和私营经济的主次地位,不能单纯用数量的多少来衡量,关键要看是谁掌握了国民经济的命脉,谁掌握了宏观意义上的调控权。

二、破除主体绝对论,树立公有制经济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主导相对观

对全国范围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来说,公有制经济必须占主体地位,起主导作用,但由于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的发展背景和条件的差异性,就某一个特定的时空而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特别是县乡一级,即使是私营经济成了经济发展的主体,我认为,也丝毫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原因是:①公有制经济绝大部分是集中在大中城市,且实力强,占据整个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②县级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小,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发展基础薄弱、交通运输不发达、商品网点欠缺、土特产丰富加工能力不足,大力发展私营经济不仅可以,而且必要,只会大有好处;③即使在一些比较发达的地方,大部分的生产资料如土地等,仍掌握在国家手中。就拿我们宜兴来说,虽然私营企业已高达2750多户,注册资金12.5亿元,从业人员3万余人,年销售收入可望近40亿元, 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幅度20多个百分点,但与邻近的浙江慈溪等先进县市相比,无论是在发展速度、规模、水平上,都还有较大的差距。如果经过若干年的努力,我们的私营经济的规模超过了50%,甚至名符其实地占了主体地位,也是完全可以的。因为,这并不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不会也不可能动摇我们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当然不可能冲击和影响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

三、破除政策厚溥论,树立公有制经济和不同经济成分的平等竞争观

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是天生的市场经济细胞,有着顽强的生存发展能力。它的崛起,必然对现阶段尚未彻底革除弊端的公有制经济产生冲击。对这种冲击,如果人为限制,就是对公有制的盲目保护,只能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最终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如果说在国民经济中,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助手”,那么在市场运行中,应该是平等的竞争对手,对它们不应该有亲疏远近之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真正做到这一点,确实还有相当的难度。就拿信贷来说,我市1997年集体企业的贷款余额已达66亿元多,而私营企业仅为100万元, 这与1997年私营企业仅1—6月就实现利税总额近9000万元的作用和贡献,显然是极不相称的。在这里面,除了集体经济的现实困难需要急助和个别私营业主风险意识问题,恐怕与习惯上的“厚公薄私”的观念不无关系。因此,在贯彻十五大精神,继续鼓励扶持私营经济的发展中,应该力争做到“一碗水”端平:工商政策要一视同仁,除国家明文禁止的外,凡允许集体、三资企业搞的,都允许私营企业生产经营;税收政策要一个标准,私营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作为同样的纳税人,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信贷政策要一样对待,金融部门只认效益信誉,不讲经济成分;用地政策要一样优惠,私营企业征地,不加任何额外条件。总而言之,不能搞“唯成分论”,冷漠和歧视私营企业,要努力造就一个公有制经济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享有的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

四、破除关系“敌对”论,树立公有制经济与私营经济的相容发展观

公有制经济与私营经济的相互关系,既是对立的,更是统一的。它们统一于现阶段生产力状况的适应之中,统一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结构之中,统一于“三个有利于”的作用之中。当然,它们也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具有一定的斗争性。就当前来说,如何正确分析和判明现阶段私营企业主的阶级属性、其经济利益发展的要求和政治影响扩张的取向,不可否认,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尖锐课题。从现实着眼,应怎样处理私营企业中的劳资矛盾;从长远着眼,又怎样正确解决私营企业中的资本剥削雇佣劳动问题,体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无庸讳言,也是我们实践中已经面对和将会面对的严重课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同志滋生了“恐私怕变”的忧患情结,甚至形成了对私营经济的盲目敌视情绪。这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因其夸大了矛盾双方的对立性,忽视了公私关系的统一性,夸大了矛盾次要方面的影响力,忽视了公有制经济作为矛盾主要方面的决定作用;并且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因为盲目地恐私排私甚至扼杀私营经济,像当年那样“割资本主义尾巴”,就违背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必将重犯历史错误。所以,正确的观点应该是,公有制经济和私营经济不仅能够相容于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且能够互相促进,实现共同发展。理由是:①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而不是实行私有化。②我国的私营经济始终被控制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其存在和发展首先就要受到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精神文明所制约,并按照它们所规定的方向和道路,不断地扬长抑弊,不断地调整适应,因而不可能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造成大的冲击。③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和私营经济还有相互依赖、互相促进的一面,只有公有制经济得到充分发展,私营经济才会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样,私营经济的发展壮大,能促使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能量适当集中,收拢五指,优化配置到国民经济的前导行业和关键领域中去,真正成为强健而又活跃的“龙头”,引导我国的国民经济在充满希望的21世纪,实现令人振奋的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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