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的演进轨迹:学术论争与当前实践_互联网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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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托社交网络、移动支付、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手段,互联网金融掀起一次又一次创新实践高潮,对传统金融行业及其运营模式形成了较大冲击,尤其是对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存在的理论基础发起了强有力的挑战。在政策方面,中央提出了“普惠金融”政策,并进一步提出了“互联网+”的行动计划,为推动互联网金融的深入发展释放了强有力的政策信号。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不仅明确了业务边界,还落实了监管责任,有助于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及服务的创新与发展。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创新活动日趋活跃,交易规模和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并在业务层面上对传统银行构成了直接竞争和侵蚀(见图一)。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速度和规模远远超过市场预期,相关问题也引发了学术界、业界及监管当局的广泛讨论和研究。从研究进展来看,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方向及其代表性文献主要有如下方面:一是对互联网金融基本概念的辨析和界定(谢平、邹传伟,2012;王国刚、张扬,2015);二是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和运行机制的探讨(谢平、邹传伟,2012;郑联盛,2015);三是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机构的挑战和影响(刘澜飚等,2013;褚蓬瑜、郭田勇,2014;曹凤岐,2015);四是关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和法律规制(谢平等,2014;杨东,2015;刘志阳、黄可鸿,2015)。

      虽然上述研究已经深入互联网金融实践活动的各个方面,但是基本上是对市场或业态发展的概括总结,没有从理论高度进行简洁抽象和演绎归纳,进而形成经过逻辑论证和实践检验所得出的概念、本质、逻辑等在内完整的理论框架(夏斌,2015)。而且,由于缺乏统一的认知基础和研究口径,各种研究结果往往大相径庭,无法形成有效的争论探讨,更不用说对市场行为和政策监管发挥指导作用。尤其是随着互联网金融实践的发展,该行业积聚的风险已经开始暴露,市场中呈现的各种业态也越来越偏离互联网金融的本源,相关的研究对此缺乏基本的研究标准,也难以在此基础上作出客观研判。

      一、互联网金融内涵与本质的界定

      互联网金融依托现代互联网而开展活动,其业务有着便捷、高效和开放的特性。一些学者强调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颠覆性”功能,有的学者还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这样,在构建互联网金融理论体系时,有必要厘清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内涵和本质,在此基础上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应。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再界定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在国内学术界曾有多种争论,目前普遍接受的是谢平和邹传伟(2012)所提出的定义,即“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社交网络、云计算、搜索引擎和移动支付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颠覆性影响。可能出现既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也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1]。他们称其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

      

      图一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竞争状况

      数据来源:根据《2015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格局研究报告》整理。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谢平和邹传伟认为互联网金融既不属于传统间接融资模式也不属于直接融资模式,而是独立于二者的“第三种融资模式”。[2]但从互联网金融近两年的发展及特征来看,互联网金融与前两种模式并不是排斥相异关系,而是交互融合关系,互联网金融并非创造了完全异于直接与间接融资模式的所谓第三种模式。因为无论是P2P、第三方支付、众筹还是电商模式,与直接融资相比,仍存在“中介”环节,而与间接融资相比,又存在渠道或平台的“脱媒化”,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兼有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双重特征。

      从渠道上来看,是否属于互联网金融取决于资金、实物产品及服务供求的上下游关系是否通过互联网来实现。无论哪个环节借助了互联网平台,从广义上讲都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不妨对此归为四类(见图二):第一,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F2F),一般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资金拆借交易,大多一对一直接进行交易,并由监管机构主导。第二,金融机构对非金融机构或个人(F2N),包括两类:一类是平台F2N,金融机构在平台上直接向零售用户销售金融产品,如淘宝基金、淘宝保险和微信公众号;另一类是非平台F2N,金融机构把互联网金融产品交给平台性质的销售机构,由销售机构以收取佣金的形式进行代销,如基金网、供应链金融等。第三,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对金融机构(N2F),典型的如余额宝,由金融机构对资金负责。第四,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对非金融机构或个人(N2N),如众筹、P2P网贷,由平台收取手续费和作为信息中介。①

      这里从广义和狭义两个维度界定互联网金融的内涵。从广义维度看,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的资金融通,在这里互联网是工具、渠道和媒介,而互联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即实现资金的融通。因此,从这个角度看,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互融合的所有经济行为,既包括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即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所进行的渠道创新与产品创新),又包括互联网的金融化(即非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技术涉足金融业务领域),而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后者。这里在广义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界定,认为互联网金融不应固化为一种“金融业态”,而是一种“金融模式”或者“金融行为”,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工具和思维,实现多种金融服务拓展、普惠、多元及民主化的创新活动。

      

      图二 互联网金融广义分类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征界定

      互联网金融极大地颠覆了传统金融的交易属性和范畴,具有三个显著特征。

      1.互联网金融投资收益的泛货币化

      在传统金融模式下,投资回报以现金、股票红利、债券利息资本利得等方式呈现,是典型的货币化,而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投资的回报可以是货币化的收益,也可以是实物、权益,甚至是公益标的(如助学、助老、助残、关爱留守儿童等公益众筹活动),货币化的收益不再是唯一的投资目标,甚至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投资”。譬如2015年春节期间爆发的“微信红包大战”,商家通过无偿发放现金红包方式聚集了海量客户和百亿元资金的沉淀,反映了人们希望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享受参与互动交流的乐趣。互联网金融所提供的多元化回报方式已经超越市场交易和经济利益的范畴。[3]

      2.互联网金融凸显需求推动的金融创新

      在传统金融模式下,金融创新的主体是金融机构自身,创新的动力主要源于体制内的制度安排或对金融监管的被动反应,而不是市场竞争或客户需求。产品与服务的创新模式单一化、同质化、标准化,譬如理财、基金、证券、信托等。产品一旦被设计出来,就可以在市场上迅速推广普及,金融消费者一般只能被动接受,这是一种典型的供给型、外生式的金融创新。而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来自于用户、消费者的个性化、细分化、非标准化的金融需求成为金融创新的新助力,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通过获取消费者的消费习惯、风险偏好、信用情况、支付能力等数据来设计开发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消费者选择范围更加广泛,市场竞争也呈现多元化和异质性的特点,金融创新越来越体现为需求和供给联合驱动或交错式推动的内生式创新发展模式。

      3.互联网金融创造了共生性金融生态系统

      金融共生性是异质性金融组织及其外部环境通过一定的交互行为实现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而互联网金融恰恰把产业、信息、资金和客户需求通过互联网技术整合成为一个有别于传统商业模式的独特生态圈和生态系统,构造了一个自我良性循环的开放空间和利益共同体,打通了行业、地域、信息和资源等多维空间与时间界限,打破了固化的利益格局、阶层格局和产业格局,缓解了传统金融制度约束下的创新不足和外生式发展道路,满足了大众理财、快捷支付、信用体系建设以及金融产品配置等巨大市场需求。在这个生态系统中,所有参与主体都是相互依存的,通过满足对方的需求来实现自身的价值,通过各种平台和创新载体将所有要素纳入进行资源整合,从而实现区域内金融生态平衡。

      (三)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界定

      从本质上来说,金融有三个基本功能:一是支付功能,二是投融资功能,三是匹配期限、风险和流动性等约束性条件的功能。其中,最重要的功能是支付,然后才是融资和投资。

      在银行业主导的传统金融模式下,金融资源高度集中在银行业等传统金融机构。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偏好、盈利模式与风险控制基本上是围绕大型企业“量身定做”,这样的金融模式实现的只是“金字塔”顶端的少数大客户资金需求与精英阶层资金供给方的匹配(见图三的上半部分),而大部分中小微经济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需求长期排斥于传统金融市场之外,金融市场存在结构与功能的双重“缺陷”。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打破了传统金融机构的“平台”垄断地位,互联网金融及其模式的不断创新,为金融市场引入了更多交易“平台”和融资“渠道”。由此,被排除于传统金融市场之外的中小微经济体及其金融产品和服务供求关系得以匹配(图四中金字塔顶端以下部分),且与传统金融有所重叠(即传统金融市场被互联网金融“侵蚀”的部分),这表明互联网金融分流了传统金融领域的一部分高端客户。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产品和服务的供求双方可以建立直接联系(图四中方框里的虚线部分)。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上不难发现,互联网金融仍没有脱离金融的范畴,其本质仍是资金的融通。只不过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实现的是交易“平台”和融资“渠道”的突破和优化,回归了金融的基本功能,并实现了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大大提高了资金支付的效率,实现了多元化资金供求匹配。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缘起

      互联网金融源于发达国家,但兴盛于我国。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和发展,有着市场环境、技术环境、社会环境和制度环境等方面的原因。

      (一)国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缘起

      互联网金融诞生于发达国家佣金自由化和混业经营开放的市场环境中,但是发达国家并没有出现“互联网金融”这一词汇,而是将众筹、P2P网络借贷等统称为“替代性金融”(Alternative Finance)。②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互联网对于金融行业的改造开始加速。现阶段,以欧洲、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已相对成熟。尤其是Web 2.0的兴起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为P2P网络借贷等新的金融形态快速发展提供了契机,同时也形成了一些不同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征。总体而言,由于市场体系均衡发展,发达国家传统金融仍占据市场主导地位,互联网金融市场份额并不高。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缘起

      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快速发展,与国外互联网金融市场不温不火的场面形成了鲜明对比。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如下五个方面:

      1.金融压抑下的市场需求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内在动力

      Mckinnon & Shaw指出,发展中国家存在对金融的过度管制,政府人为的干预和操纵汇率、利率以及信贷配给,最终造成经济停滞与金融体系失效,这就是“金融压抑”。[4][5]由于金融压抑的存在,生产型企业或高风险项目难以通过正式渠道获得银行贷款或信贷配给,只能通过非正式渠道或场外市场获得资金,这样就促成了非正式信贷市场的形成。对于利率和汇率的管制增加了持有货币的需求,从而造成了市场中资金的紧张和投资意愿的最终下降。[6]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金融市场长期以来处于金融压抑之中,利率受到一定程度的管控,因此官方利率水平与市场真实利率水平之间形成了套利空间。陈斌开和林毅夫研究认为,1993-1999年,我国的存款利率持续被压低,部分时间为负数,由于金融压抑的存在,小微企业和普通居民长期无法享受到完善的金融服务。[7]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摆脱了现阶段金融市场格局下资本在时间与空间方面的限制,降低了贷款及投资门槛,间接推动了利率市场化,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金融压抑局面。

      2.市场供求结构的变化是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微观基础

      从需求驱动角度看,金融市场中融资成本、运营成本、搜索成本等多种成本叠加,使得市场主体对金融创新的渴求非常强烈,尤其是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这种由需求拉动的因素,逐渐改变着金融主体的消费习惯,模仿型排浪式的消费逐渐被多元的、细分的、个性化的消费趋势所取代,实体经济产生新的金融需求成为互联网金融产生的强大内在推动力。而互联网金融凭借自身优势,针对每位顾客多样化、差异性需求进行创新,在互联网平台或移动支付平台上提供满足不同需求的金融产品。

      

       图三 传统金融模式

      

      图四 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共生模式

      从供给推动角度看,互联网和智能终端的普及、数据搜索对用户个性化需求的迎合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了广阔前景,尤其是现代网络科学技术的升级、大数据和搜索技术的革新等,不仅有助于传统金融行业的转型发展,也为非金融大型平台企业(例如BAT③)涉足金融业提供了机遇。在主张“民主、开放、包容、共享”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移动支付、网络理财、网络保险、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等发展模式不断创新,信息技术与传统金融不断融合,使得传统金融市场格局产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对于银行、证券、保险和基金等传统金融机构,机遇和发展大于危机和挑战。

      3.信息科技发展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技术支持

      社交网络、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云计算以及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推动,重新塑造和改变电子商务,促进了从电子金融到网络金融,再到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发展。

      第一,大数据为互联网金融提供实时的海量数据查询与处理分析,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坚实的信息保障。根据谢平的研究,大数据使得金融供求主体信息得以组织与标准化,最终形成时间连续、动态变化的信息序列,给出动态风险评价,金融机构可以低成本获取金融需求主体变化的违约概率,这样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8]第二,云计算通过互联网提供动态的服务交付和使用模式,为大数据的海量数据处理分析提供技术支持,为互联网金融提供根本的技术保障。云计算的动态交付模式可以使得企业能够按需购买,提高分析效率的同时极大地降低成本。第三,互联网、通信技术与硬件设备的快速发展促进了移动设备的普及。④而智能终端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移动支付技术,引发世界范围内移动支付业务的爆发式增长。[9]

      4.金融生态群落是互联网金融赖以生存的环境基础

      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有着独特的金融生态环境。相对于传统金融而言,互联网金融植根于特定的、多元化、差异化的社会群体之内,形成了一个多方互利共生的金融生态系统。一是社交网路的兴起。微信、微博、知乎等社交网络改变了人们的交流和信息传递方式,也成为价值传递、商业模式塑造的重要载体。那些已经积聚海量客户的互联网平台,可以轻松地借助社交网络植入金融服务功能,迅速扩张其金融版图。二是非金融平台企业的迅猛发展。⑤对于一些非金融大型平台企业,一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客户数据,形成了具有黏性的用户群体生态环境,另一方面发展了较成熟的支付清算工具,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百度钱包等,为进入互联网金融及对传统金融形成替代作用奠定了基础。三是个性化消费需求的形成。我国居民的消费方式,已经从原来的基本生活消费,逐渐向享受型与发展型消费方式过渡。2014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从消费需求看,以前我国的消费具有显著的模仿型排浪式特点,当前模仿型排浪式消费阶段已经基本上结束,多样化和个性化消费方式逐渐成为主导。移动产业及电商产业的发展即源于这种消费需求的改变,同时也成为满足和迎合这种消费需求的最佳途径之一。

      5.普惠金融的提出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2005年联合国在推广“国际小额贷信贷年”时,提出了普惠金融的概念,呼吁各国应将普惠金融纳入政府的金融服务工作目标中,并为发达国家所积极响应。而对于我国,政府部门的一系列政策行动为普惠金融赋予了重要的战略意义。如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将发展“普惠金融”作为金融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2014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2015年3月,中央《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出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让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分享金融服务的雨露甘霖”,并正式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2015年1月,李克强总理视察前海微众银行时,更是强调了互联网金融要为普惠金融的实现“闯出一条路子”。我国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新营造了一系列宽松的政策环境,而从普惠金融的内涵也不难看出,实现普惠金融的最佳路径是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理论逻辑框架的建构

      传统的金融中介理论是建立在“信息不对称”理论与“交易成本”理论基础上的。信息不对称解释了传统金融机构产生的根源,而交易成本则揭示了传统金融机构运行的原理。[10][11]互联网金融的兴起直接颠覆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交易模式和运行边界,动摇了传统金融中介理论的基石,并逐渐形成了其独特的理论逻辑支点和框架。

      (一)互联网金融的理论逻辑支点

      1.普惠金融

      普惠金融的发展已成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展普惠金融方面,存在服务重点难以下移等问题,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其存在和发展的依据,也决定了它在发展普惠金融上的先天优势。互联网金融拓展了市场交易的可能性边界,交易主体扩展到了中小微企业、普通家庭和基层群众。交易主体的多层次及利益诉求的多元化相互交织,市场需求主体结构的内涵和外延大大扩展,普通大众拥有平等的金融参与权、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权和受教育权利。[12]

      2.金融共生

      金融共生是金融系统中的异质性金融组织之间,以及金融组织与不同区域经济、不同企业之间,通过彼此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实现的共同和谐发展,包括共生单元、共生模式和共生环境。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国内共生单元缺位的现状,丰富了金融交易主体,弥补了现有金融市场的功能缺陷,提高了金融市场效率,与传统金融形成良好互补,优化了共生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客观上促进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尤其是个人征信系统、风险管理体系等的健全,有助于改善共生环境。

      3.长尾理论

      Anderson最早提出了长尾理论,他认为,当产品的存储和流通的渠道足够便捷,需求极低或销售不佳的产品共同构成的市场份额,可以产生与主流市场份额相匹敌甚至更大的市场能量。[13]这是对传统“二八原则”的彻底颠覆,意味着企业利润将由原来被忽视的庞大客户群来产生,而不再依赖之前的20%优质客户。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基于长尾理论,通过建立适当的业务模式,开发出有潜在价值的“长尾市场”。从长尾理论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机构并非简单的替代或者竞争关系,当前互联网金融服务对象主要是“长尾市场”中的小微经济体和普通大众,而传统金融机构主要是为“主体市场”中的高端客户、大中型企业提供融资,因而从服务目标来看,两者是互补关系而非替代或颠覆关系。

      4.梅特卡夫定律

      罗伯特·梅特卡夫(Robert Metcalfe)通过对网络技术的发展规律进行总结,提出了著名的梅特卡夫定律。该定律核心内容是指网络产品具有正向外部性特征,整个网络的价值会随着接入用户数量的增加而递增,并是以用户数平方的速度增加。假定互联网中有N个网络主体参与到互联网金融平台中,用

表示第i个客户带给第j个客户的价值,得到的矩阵关系如表1所示。客户j加入网络平台中,由于网络外部性带来的价值为

,其中i≠j,而对于整个网络平台而言,其价值为

。⑥根据该定律,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扩大其网络客户在金融市场中获取竞争优势,而网络客户只有参与一个较大的网络平台才可能最大化其价值。

      (二)互联网金融的理论逻辑框架

      

      

      图五 互联网金融理论逻辑框架

      这里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理论支点,构建了互联网金融理论框架,主要包括三部分:发展动因理论、发展模式理论和风险管理理论(见图五)。其中,发展动因理论旨在揭示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基础和根据,而发展模式理论在于解释互联网金融各种模式的发展演变规律,风险管理理论则侧重于研究互联网金融如何合法合规、健康有序发展。当前及未来的一段时间,互联网金融的学术研究也将主要围绕这一理论框架展开。

      发展动因理论从内在动力和外在条件两方面解释互联网金融兴起和发展的原因。金融压抑下的内生需求及当前国内市场供求结构的变化是互联网金融产生的根本动力,而现代信息与网络技术的进步为互联网金融提供技术支撑,金融生态群落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生存的环境基础,普惠金融政策的实施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金融发展史就是监管规制和创新发展的长期博弈过程,发展动因理论揭示了互联网金融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动力和外在条件,是互联网金融理论框架的基石,也是理解互联网金融模式并研究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前提。

      发展模式理论作为互联网金融理论框架的核心内容,主要探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较为成熟的模式,这部分理论的探讨有助于厘清互联网金融的不同模式与传统金融的竞合关系。实际上,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迅速但时间不长,有关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分类并未获得共识。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主要包括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模式、P2P网络贷款模式、众筹模式、电商平台金融模式等,以及上述模式分类的标准、特征及发展趋势,同时该部分理论要跟踪分析互联网金融新的产品、技术和业务模式的创新等。

      正如现代金融市场中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是伴随着现代法治和风险管理发展起来的,成熟的风险管理契合金融市场的自我发展逻辑,是现代金融市场得以健康发展的制度根基(杨东,2015),对于互联网金融亦是如此。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理论包括风险管理原则、风险管理框架、风险管理措施三个方面。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原则应当坚持“开放”与“包容”,即给予互联网金融创新活动适当的“试错”空间,保持适度的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框架需要强调政府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企业以及消费者四方的权责利。风险管理措施应当包括风险的识别、预警和排除。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经历爆发式的增长,行业集聚的风险已经显现,因此,风险管理和监管问题将成为互联网金融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的重要方向。

      互联网金融体现了平等、开放、互动、协作与分享的理念。一方面,它颠覆了传统金融理论基础和商业交易模式,打破了行业和信息的壁垒,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通过对市场两边用户关系的重构提升了资源配置的效率,有利于双边市场的形成和价格发现机制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利用其开放和包容的特点,通过扩大和延伸交易边界,使得多元化、异质性、大众化的金融服务成为可能,也成为普惠金融的最佳实现途径。金融经过下沉、下移、下放后,成为普通民众参与的基本民主权利。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实践的逐渐深化,互联网金融将通过对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不断加大市场竞争和产品创新,有助于打破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垄断地位,倒逼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因此,未来互联网金融研究的重点,一是跟踪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创新和发展演变规律,探索互联网金融与其他行业之间的交互关系;二是重点研究如何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行为,防范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三是研究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保障体系,包括全社会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互联网金融人员从业认证体系建设、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平台建设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准入与退出机制问题研究,等等。

      感谢国务院参事夏斌教授、新加坡国立大学黄加华教授、英国萨里大学韩亮教授的宝贵意见。

      ①F表示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s),N表示非金融机构或个人(Non-financial organizations/individuals)。

      ②替代性金融,顾名思义就是替代传统金融,为避免分歧,这里全部采用“互联网金融”这一词汇。

      ③BAT是指百度(Baidu)、阿里巴巴(Alibaba)和腾讯(Tencent)三大非金融平台企业,由这三家企业的英文名称首字母组成。

      ④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为47.9%,网民6.49亿,使用手机上网占比85.8%。

      ⑤据商务部统计,2014年中国电商平台交易额测算达13万亿元,2014年网络零售达到2.8万亿元,网购交易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约为8%。

      ⑥假设各个网络客户加入网络后为他人带来的价值都相同,即

等于常数a,那么,每个客户获得的价值为

,其中i≠j,而对于整个网络平台获得的价值为

,意义在于客户加入网络可以获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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