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祥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200120
摘要:国民经济的整体水平的提高,使得各行各业的发展也在不断的进步和延伸,对于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招标投标更是如此,目前,国内的招投标项目正在不断的完善和改进,逐渐走向正规合理的渠道,但是现有的招标投标监管制度远远不能满足工程项目市场日益增长的需求,为此,本文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和实践,提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相关策略和解决方案,希望能够对行业中的相关技术人员有所帮助。
关键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
1存在的问题
1.1法律法规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在我国现行招标投标领域,同时存在规范招标投标的两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两者在内容上存在储多的相似和交叉,导致在全国各地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同样一个招标投标项目,有时会遇到按照两部法律能得出废标与不废标的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且各自都有法律依据,从而产生质疑与投诉,不利于招标投标领域的健康发展,急需要协调统一。
1.2造价、质量取胜原则体现的不充分
现阶段的工程招标投标,相当一部分还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的竞争,没有充分体现质量、工期满足招标文件条件下工程报价最低这一招标的根本目的,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所追求的还仅限于形式上的公开,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正。投标单位获过什么奖、干过多少优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如何、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证章是否齐全等问题成为中标的主要因素。真正能体现企业竞争实力的个别成本即“低价”都未能得到很好考虑,有时不可避免地掺进了太多的人为因素。
1.3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首先,招标代理机构委托组织招投标活动,应该是属于特别重要的职业和岗位。限于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因素,极有可能利用自己特殊地位帮助业主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
其次,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通过响应近几年在全国开展的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活动,在一个行政区招标工程调查显示,对于一项工程的施工发包招标,采取传统的“综合评估法”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办法相比。
最后,由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目前尚未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加之其自身的市场信用度不高,导致了招标代理机构为了承接招标代理业务而互相恶意无序竞争,对招标代理费用一降再降,甚至出现“免费”招标代理,一些招标人为减少招标代理费用而实行“假代理”。
2关于加强招标投标监管体系建设的建议
2.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颁布,200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颁布,2003年实施,两者在内容上达到50%的相似与一致,建议两者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与采购法”,从源头上统一法律依据,为招标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2.2招标应在“价格”、“竞争”方面做文章
近几年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控制价的实施,促进了建筑市场有序竞争和企业健康发展。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是今后建设工作招标的主要方式。此外,还要加快履约担保和工程保险等配套措施的实施。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同时大力提倡企业诚信投标,根据自身实力报价。
2.3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业主及管理机构行为
首先,积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的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将招标代理机构拥有一定数量的注册招标师列为机构成立的必要条件,提高招标机构准入的门槛,从源头上提高招标代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
其次,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的约束,促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同时还要加强对招标文件及其他备案资料的审核。
最后,严格落实《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在各级发改委的指导和协调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2.4强化行政权力运行监管
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首要是监管部门自身的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要围绕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的“权力运行”,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梳理职权目录,厘清权力边界,施行“业务审批分级负责制、重大决策集体负责制、行政监督独立负责制”等管理制度,逐步理顺行政监督运行机制。要坚持顶层设计和“问题导向”,深挖“痼疾”成因之所在,修改和完善各方交易主体行为规范和管理考核办法,加快构建以“交易行为”为核心的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诚信体系。加快开发以网上全程决策、审批、督查为核心的监督平台,以“远程投标”和“异地评标”为目标的交易平台。
2.5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联合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开评标现场巡查、视频监控等多种形式,对行政监督人员的依法履职实施全程监督,严防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加强对各方交易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罚,对查处的未招先建、围标串标等问题,及时通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负责人员责任。同时,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在交易前和交易后的管理和监督作用,加强对合同履约实施现场的执法检查,实施“两场联动”,实现交易市场和履约现场的信息共享,行政奖惩相互确认,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企业取消评先选优资格,直至通报上级资质管理部门暂停资质年检或延续审核,对在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降低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的资信分数,直至取消投标资格。
2.6扩大违法行为发现渠道
引入社会监督手段,加快构建“场内”和“场外”社会监督体系,形成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各方主体监管的合力。建立社会监督制度,聘请社会监督员,在重大项目交易过程中实行现场监督,严防监督人员、各方交易主体和专家评委、招标代理机构、发生违规操作行为。全面实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全公开,中标候选人在资格审查和评标过程涉及到的所有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荣誉全部进行网上公示。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技术,实施对除专家抽取、评标过程等涉及保密外的整个交易过程的网上视频直播。同时,畅通投诉举报通道,通过设立投诉窗口、网络邮箱、24小时应答电话等全方位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社会宣传力度,通过举办市民进大厅活动、公共资源交易腐败典型案例展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积极营造全民关注、全民参与的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氛围。
结束语:国家的整体经济建设在发展,工程建设项目正在逐步的根据时代的需要走向正规化和合理化,加强招标投标的相关工作人员新的思想教育体系,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制度下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新的改进策略和方案,不断的完善和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环节中容易出现的问题,防患于未然,只有这样,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体制才能更加的健全,服务才能更加的到位,招标投标的水平才能越来越高,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江小晶.关于建设工程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J].科技与企业,2013(6):30-30.
[2]张仕廉,沈雪彤.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改革的思考[J].项目管理技术,2016,14(4):42-47.
[3]徐菲,徐光辉.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几点思考[J].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7,23(4):59-61.
论文作者:殷春晓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29
标签:招标投标论文; 代理机构论文; 公共资源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论文; 招投标论文; 加强对论文; 评标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7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