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交往中的个体矛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个体论文,矛盾论文,民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大杂居、小聚居、交错居住是我国民族分布的主要特点之一。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社会变迁,我国各民族之间的人口流动不断增多,各民族混居、杂居、散居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样,一方面使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得到进一步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完善。但另一方面,由于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传统观念、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也使得各民族成员在交往和联系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些摩擦、矛盾和纠纷。特别是随着各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不断增强,他们对自身民族所处的历史地位更加关心;在与他民族成员的联系和交往中,对于他民族成员如何看待自己的民族,对自身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语言文字等是否尊重更加敏感。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带有民族色彩的个体矛盾。近年来,这种矛盾和冲突有进一步增多的趋势。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不同民族成员在交往、接触中产生的个体矛盾,分析它产生的原因及性质、特点,不仅是加强民族团结的需要,也是新时期历史发展的需要。
一、民族个体矛盾的内涵
不同民族成员在相互交往和实践接触中,因为涉及到对方民族特点或民族整体,具有轻视、不尊重或歧视等现象时,会使他们之间发生摩擦、矛盾和冲突,那么,这类矛盾属于什么性质,能否把它等同于民族矛盾,目前学术界尚无专文把它从民族问题中分离出来,进行专门的、系统的分析和论述。
民族个体矛盾(以下简称个体矛盾),在本文中是指:在不同的、个别民族成员之间,因涉及对方民族整体或民族特点而发生的各种矛盾。它是以不同民族成员之间的直接接触为途径的。
从广义上讲,它属于人际关系的范畴,反映的是人际关系中的一种矛盾关系,但只是人际矛盾关系中的一个特殊的层面,因为人际交往中的矛盾是多方面的,虽然包含了个体矛盾,但不能说凡是发生在不同民族成员之间的矛盾都统统称之为“民族个体矛盾”。要区别民族个体矛盾和不同民族成员之间发生的一般性的矛盾,我们首先要看矛盾的双方是以什么身份出现的。其次,要看矛盾是否是因涉及民族整体或民族特点而引起的。当他们是以一般社会成员身份出现时(如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矛盾也非因涉及对方民族或民族特点引起的,那么他们之间的矛盾则是人际交往中的一般性质的矛盾。反之,当他们是以民族成员的身份出现,矛盾的起因是涉及对方民族或民族特点(如对对方民族风俗习惯的不尊重、对对方民族有污辱、歧视或不正确的评价等),这时产生的矛盾才属于民族个体矛盾。因为它不仅具有社会性,而且具有民族色彩。因此,要注意区分它们的内涵和外延,既不能把不同民族成员之间所有矛盾都归到民族个体矛盾中来,也不能把个体矛盾完全排斥在人际关系矛盾之外。
二、个体矛盾与民族矛盾
民族个体矛盾和民族矛盾是民族问题中的两个不同的层面,二者既有区别,同时又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不能把二者截然分开。
首先,民族成员个体和民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族是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1〕 这里很重要的一层含义是强调它是:“共同体”,而民族成员个体只是这个共同体中的一分子。
其次,民族矛盾和民族个体矛盾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族矛盾是民族间的利害冲突。……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一般是非对抗性的,属人民内部矛盾。”〔2〕我国现阶段,民族矛盾和个体矛盾, 无疑都是人民内部矛盾。但是,民族矛盾反映的是单位族际之间的矛盾,而民族个体矛盾反映的是不同民族成员个体之间的矛盾关系。二者不能混淆,那种把个体矛盾笼统地说成是民族矛盾是不恰当的。
再次,从二者发生的途径和作用来看,个体矛盾是通过民族个体成员直接接触而产生的,具有直接性的特点,它反映的是个体成员要求对方给予自己或自身民族以起码的尊重,而且多发生于杂散居地区,影响也是个别的、局部的。而民族矛盾的产生除了有直接的因素以外,还有间接的因素,它往往借助国家政体为媒介,同时,它也不受地域的限制。反映更多的是整个民族的政治权利、经济利益、民族发展等问题。比如,民族间大规模的人口迁移和流动,会直接导致各民族人口相互比例的改变,增加对迁入地区自然资源的压力,民族间原有的利益关系格局被打破,这就必然要影响被迁入地民族成员的正常生活,可能会引起迁入民族和当地民族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从民族矛盾的影响来看,它比个体矛盾的影响面要宽、涉及面要广。
民族个体矛盾与民族群体矛盾又是紧密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
1.个体矛盾可能转化为民族群体矛盾。
在一定条件下,民族个体矛盾可能会转化为民族群体之间的矛盾。如下图:
A 民族成员个体→A 民族群体
↑↑
↓↓
B 民族成员具体→B 民族群体
个体矛盾转化为族际之间的群体矛盾,要有一定的条件、环境,同时还要看个体矛盾的激化程度。如1992年令美国和世界都感到震惊的“洛杉矶骚乱事件”。当时是有四个白人警察对超速行车的黑人青年罗德尼·金进行了毒打。如果当时不是附近居民把整个过程录相并在电视台播出;如果不是法院对白人警察做出不公正的判决。那么,他们之间的冲突也不会成为洛杉矶骚乱的导火索,正是借助电视这种媒体条件和美国种族歧视的环境才致使这个“个别事件”转化成了反种族歧视的骚乱。致使在美国“48小时里仇恨、愤怒、恐怖笼罩住洛杉矶的街道与公路,枪声大作,火光冲天……人群涌向洛杉矶警察局总部,袭击市政厅,石块、啤酒瓶飞向建筑物的窗户和过路的车辆,商店、公寓、办公楼升起了熊熊烈火。”〔3〕之后,在旧金山、波士顿、费城、 亚特兰大等城市也相继发生抗议、示威活动。当然,我国的民族之间的纠纷、矛盾从性质到内容都与“洛杉矶骚乱事件”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是从近年来发生在河南、上海、哈尔滨、安徽等省市的民族问题和纠纷来看,因为民族个体矛盾引起的也占有一定的比例。〔4〕这些个体矛盾、 个别事件处理不好,有时会强烈地刺激民族感情,影响民族关系。
2.个体矛盾与民族群体矛盾的交叉性
在我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中,不仅有个体之间的矛盾、群体之间矛盾,而且还有个体和民族群体之间的矛盾。
需指出的是个体与群体发生矛盾,有些是借助某些出版物、作品等。因为它影响面积大,所以很容易引起民族群众对个体作者的不满,并很容易上升为民族矛盾。如“在上海,80年代多次发生由歪曲、丑化伊斯兰教和穆斯林群众的文艺作品和出版物所引起的少数民族抗议、‘声讨’事件。……1994年四川成都发生《脑筋急转弯》事件波及全国,一些城市和地方发生了成千上万穆斯林群众示威游行事件,其范围之广、影响之大,建国以来实属罕见。”〔5〕
3.民族矛盾对个体矛盾的影响
从民族关系上讲,如果民族政治关系是平等的,是和平共处、相互尊重的,那么民族成员之间的交往、联系总的来说是健康的、友好的。反之,如果两个民族从历史上积怨就比较深、隔阂比较多,关系紧张,那么在民族成员的交往和接触中,歧视、污辱、轻视现象也就比较多,个体成员之间的摩擦、纠纷、冲突也就比较多,这一点,中东的以色列人和巴勒斯坦人表现的最为明显。我国各民族政治上是平等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是我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这就为我国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还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还没有彻底消除(如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在一定程度上致使民族交往中,个体成员之间存有戒备心理,特别是散居、杂居在汉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这种心理往往更为明显。这些也是民族个体矛盾产生的一个重要心理因素。
民族个体矛盾和民族矛盾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既不能把个体矛盾夸大为民族矛盾,又不能把民族矛盾缩小为个体矛盾。
三、民族个体矛盾的特点
总的来说,我国民族个体矛盾大都发生在汉族和少数民族成员之间,而且以散居和杂居地区为多。具体来讲有如下特点:
1.直接性与无意识性
“民族社会的成员不仅是文化的载体,还可能是民族文化的媒介,更重要地是作为文化的创造者他还能通过实践行为直接介入或推动民族关系的深化。”〔6〕我国各民族形成了你中有我, 我中有你的居住格局,使得这些“文化载体”在交往和接触中,了解度、认识度进一步加深、民族关系进一步融洽。但是,也正是在这种直接的接触中使得不同民族的不同文化、不同传统相互碰撞。产生一些矛盾、隔阂也不可避免。所以,个体矛盾具有直接性的特点。
无意识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在发生矛盾之前大都没有思想准备,(个别除外)比如开一个玩笑或无意的一句话等等,但是有时这无意的一句话,可能就伤害了对方的民族感情、引起矛盾、纠纷。二是矛盾的双方对他们行为的后果,也往往是“出乎意料”的。这里要指出的是,一个玩笑或无意的一句话,在汉族成员看来,可能没什么大不了的,而在少数民族成员看来,这正是内心深处“大汉族主义思想”的自然流露。所以在民族交往中,个体成员一定要注意这种认识上的差距,尽可能取得相互理解和谅解,同时说话要注意场合、分寸,不要让这些无为的东西影响双方的感情。
2.突发性与敏感性
民族个体矛盾的产生,不仅与民族成员的知识水平、素质有关,而且与民族自我意识的强弱有关,更重要的是还与双方的性格甚至情绪也有直接的关系。比如一方是性格开朗、讲话随便、不拘“小节”,而另一方民族自尊心又特别强,一但涉及到对自身民族的不尊重、哪怕是轻微的,也可能会引起矛盾。这往往令双方都感到突然,它没有固定的时间、地点、人员。
我国少数民族大都分布在边疆或接近边疆地区,自然环境恶劣,再加上历史因素,使得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相对落后,但是他们深信,这种状况和处境是暂时的、过渡的。基于这种心理和认识,各少数民族对自身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的处境和待遇十分关心、十分敏感,对少数民族被歧视、污辱、轻视现象,哪怕是轻微的,也会引起很大的反响。因此,个体矛盾又具有敏感性的特点。
3.易解性与连锁反应性
从调查中我们发现,民族个体成员之间发生矛盾和纠纷,90%以上都是自行调解得以解决的,(如一方向另一方道欠、或朋友、同事的劝解)真正发生冲突,扩大的并不多,所以从总体上来说还是容易解决的。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近年来由于民族认同意识的加强,少数民族群体对个别成员被歧视、污辱的事件,特别重视和敏感,在他们中间传播很快。尤其是交通、邮电、通讯设施的改变和大众传播的普及,为传播信息提供了物质条件。近年来少数民族地区的通讯设施、手段发展也很快。所以在某一地发生的事件,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内传播到很大的地区,引起一连串的反响,波及面大。有时还可能成为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用来挑拨民族关系的借口。
4.长期性与复杂性
民族个体矛盾的长期性是由民族自我发展规律决定的。只要民族存在,那么个体矛盾就必然存在。而民族的消亡是一个漫长的自然历史过程。毛泽东曾指出:“首先是阶级消亡,而后是国家消亡,而后是民族的消亡。”〔7〕因此,现阶段我国民族个体矛盾也将长期存在。
复杂性的特征首先表现在产生因素是复杂的。有宗教方面的、民族方面的、民族风俗习惯方面的等等。其次是发生的具体环境和背景也是复杂的。有时两个人在以前的交往中就有过摩擦,有时对民族成员个体的不尊重也被看成是对民族整体的不尊重。对于歧视和污辱,有时是有意的,有时是无意的。大汉族主义和民族主义也往往在其中表现出来。
四、民族个体矛盾的产生因素
民族个体矛盾的产生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总的来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的不尊重、歧视、污辱;二是对民族认识上的偏见或错误评价、轻视;三是对民族成员个体的不公正待遇。
民族风俗习惯是“各民族在服饰、饮食、生产、居住、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等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喜好、习尚、风气、禁忌等”〔8〕风俗习惯不同程度地反映着各民族的生活方式、 历史传统和心理感情,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族成员的行为、举止、生产和生活。人民群众是风俗习惯的创造主体,所以它的改革也必须由民族主体去完成,其他民族不应该指手划脚地去评论、干涉、丑化与歧视。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这是我党对待民族风俗习惯的一贯政策。早在1938年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扩大会议上就指出: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发展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不同民族成员在实际接触中,能否正确对待民族风俗习惯,往往被看成是能否正确对待整个民族的大事情,比如“1990年沈阳市——新闻单位误将一个街道办事处举办的朝鲜族老干部花甲祝寿活动作为辅张浪费的典型在报上进行了批评,此事在全市朝鲜族当中引起较大轰动,朝鲜族群众纷纷上访沈阳市民委,要求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尊重民族习俗,朝鲜族聚居的延边、吉林等地也有人打电话要求澄清事实。”〔9 〕各少数民族散居、杂居地区,他们的习俗往往被他民族所忽视、从而引起矛盾、隔阂和纠纷。
宗教也是引起民族个体矛盾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是多民族国家,也是一个有着多种宗教信仰的国家,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党的宗教政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10〕
在我国,信仰宗教的人虽在总人口中占少数,但在少数民族人口中却占多数。五十五个少数民族大都信仰宗教,有的还是全民族信教,有些民族还残存或保留着一部分原始宗教。从宗教派别上讲,有喇嘛教、小乘佛教、伊斯兰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东正教、萨满教等十几种。宗教在少数民族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的影响,“宗教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和层次,积淀为超稳定的文化内素,隐埋于各民族精神文化之中。”〔11〕每一种宗教都有许多禁忌,宗教禁忌做为社会禁忌文化的一种特殊文化而存在,如伊斯兰教忌食猪肉、自死物、动物血液;佛教忌杀生;基督教忌讳13这个数字、忌讳直呼耶和华等等,这些忌讳如被他民族成员所忽视,往往会产生矛盾。
信仰宗教的人对他所信奉的宗教,有一种特殊的感情,即宗教感情,这种感情往往是非宗教人士所难以理解的。“比如,在拉萨,大昭寺门前,烧香、点酥油灯献哈达、磕长头的人,终日不断,大昭寺门前的青石板,被磕长头的人的手掌和膝头磨出了许多光滑的坑槽。”〔12〕可见宗教感情之深、虔诚之度。在民族成员交往中,这种宗教感情一旦被他民族成员所嘲弄、所敬仰的神灵被亵渎、禁忌被忽视,很容易引起矛盾和争执。
在不同民族成员交往、接触中,对对方民族的不了解、偏见或错误的评价,是引发个体矛盾的又一个重要因素。在960 万平方公里广袤的国土上,虽然新闻媒体不断介绍各民族的状况、但是很多的人对少数民族的生产力状况、风土人情、历史文化传统,了解还相当有限,有的还只是停留在听说、据说和传闻的程度上,而这些听来的东西,特别是部分曾去过民族聚居区,回内地后的宣传,本身就带有偏见和不确切性,因有时为了满足某些人的“猎奇”思想,故意歪曲、丑化少数民族。造成认识上的偏差和混乱。由于这些错误的认识,致使部分汉族与一些少数民族成员的接触中,可能会流露出对少数民族成员个体的轻视和偏见,或者流露出对民族整体认识上的错误评价,从而引发矛盾。
此外,散居和杂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由于人数比较少,所以他们的正当权益很容易被忽视,民族风俗习惯往往也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民族特点得不到照顾。这样会使他们有“二等公民”的感觉,民族自尊心反而更加强烈,也往往会诱发个体矛盾。
小结
我们把民族个体矛盾提出来进行分析和研究,其目的是如何尽可能地避免它的发生。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要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改变民族地区的落后状况,消除民族成员的自卑心理。其次是要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加强各族人民群众的相互了解,增进友谊,使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新的历史时期更加协调、稳定地向前发展。
注释:
〔1〕《斯大林全集》(第二卷),第294页。
〔2〕《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4776页。
〔3〕宁骚著《民族与国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34页。
〔4〕金炳镐著《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9页。
〔5〕〔9〕《中央民族大学学报》1996年第3期,第8页。
〔6〕周星著《民族学新论》,狭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9 页。
〔7〕毛泽东《在成都会议上的讲话》。
〔8〕布赫主编《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 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6—127页。
〔10〕《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一条。
〔11〕〔12〕覃光广等著《中国少数民族宗教概览》,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3、1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