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农产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展望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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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9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07)04-0106-07

新一轮全球多边谈判的议题中,农业议题一直被大多数成员认为是谈判的核心问题,是解决其他问题的关键,也是最敏感的问题之一。①在WTO框架协议下,部长理事会在多哈、坎昆、新加坡及香港会议的谈判中,农产品市场准入、削减农业补贴和农产品关税等议题一直是谈判的焦点。尽管各成员在谈判会达成一些初步协议,但在事关多哈回合成败的削减农业补贴、降低非农产品关税和开放服务业等关键领域,谈判仍未取得突破性进展。因此,可以看出农业领域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的主要合作内容。迄今,发达国家的主要成员美国和欧盟在削减农业补贴和关税等关键问题上未能达成协议。发展中成员认为,发达成员必须在农业问题上作出实质性让步,发展中成员才能在工业品和服务市场准入方面作出让步。由于谈判议题的多元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加了谈判的难度。目前,谈判的焦点仍然是关税、关税配额、补贴、市场准入、关税管理、特殊保障措施,以及国内支持等方面。这些问题的主要交叉点还是发生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

一、农业市场准入谈判的模式

WTO关于农产品农业市场准入谈判主要涉及关税、关税配额、关税配额管理、特殊保障措施、进口国营贸易企业和其他问题。

1.农产品关税及其削减

乌拉圭回合以后,每一轮谈判都涉及农产品市场准入问题,这方面的关键问题是关税减让,缩小成员之间的关税差别,以促进市场准入。但是,农产品关税并未得到实质性削减,②目前许多成员方对农产品仍然保留着较高的关税。根据WTO《农业协定》第4条第2款对任何非关税壁垒,包括进口数量限制、最低进口价格、歧视性的进口许可、自动出口限制等方面都作了禁止规定。③WTO的规定是对非关税措施的关税化、统一约束税率、统一削减关税水平、特别保障条款等手段建立了农产品关税纪律。尽管这些规则已实施,农业问题还是每一轮回合的谈判中心,但是,经过多年的努力,农产品关税没有得到确实的约束,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大部分的成员同意对农产品的关税进行约束。但是从关税减让的现状来看,关税总体水平还较高,主要原因是有些成员仍没有对所有产品进行约束。另外,实施税率和约束税率存在较大差异,使关税削减对实际贸易产生的促进作用大打折扣,并存在许多非从价税等复杂形式,使得关税存在明显的升级。目前,WTO成员的税制比较复杂,包括从价税和非从价税。美国、欧盟、瑞士等国是非从价税的主要使用者,美国和欧盟非从价税税目占关税税目总数的比例分别为48%和 45%。非从价税主要包括从量税、复合税、选择税等形式。复杂税制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其保护程度比从价税高,大量使用非从价税使其平均税率不具有真实性,并导致高保护。采用复杂关税形式的成员主要是发达国家,例如:挪威、欧盟、美国、加拿大、瑞士的关税中分别有68%、 46%、42%、39%和89%的非从价税,由此可见,关税离散度较高,离散度越高对贸易的扭曲程度越大。

在多哈回合谈判的进程中,成员根据自身的利益提出了以下几种关税削减的公式:

第一,瑞士公式,即Z=AX/(A+X),X代表起初的税率,A是经协商同意的税率,Z是产生的较低的关税率。该公式自在以与低关税相比更大的比例削减较高的关税,美国、凯恩斯集团等出口主导型成员主张采用该公式。

第二,协调关税削减公式,基本特点是高税多减、低税少减,且削减后税率差异很小,目的是使成员方相同产品的关税达到大致相同的水平。

第三,线性关税削减,又称为“公式法”,是指对所有类别产品实行统一幅度关税削减,一般以百分点计算,乌拉圭回合中美国反对采用该方法。

第四,“鸡尾酒”削减模式,由澳大利亚提出,该模式针对关税差异较大的情况,对不同的关税水平采用不同的削减方式,包括逐项关税谈判、线性关税削减和零对零关税削减。该方式对所有产品规定一个统一的减让幅度,并额外规定对较高关税的“非线性”降低、扩大配额以及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该模式削减关税幅度较大,对于关税高峰削减效果显著。

第五,乌拉圭回合模式,是线性削减公式的实际使用范例。这种模式继续沿用乌拉圭回合关税削减方式,即对总体关税水平进行平均削减,对每项产品规定最低削减,以欧盟为首的70多个成员主张采用此模式。

第六,哈宾森波段削减模式,将关税分成补贴波段,不同波段内部规定平均削减和最低削减幅度,目的也在于实现高税多减、低税少减。

第七,欧美联合提出的混合公式,就是部分采用乌拉圭回合公式削减,辅之以关税配额扩大,部分采用瑞士公式削减,部分实行零关税。

第八,分层公式,类似哈宾森波段削减模式,也强调高税多减、低税少减。

2.关税配额

关税配额是指把征收关税和进口配额相结合的一种限制进口的措施。它是乌拉圭回合非关税措施关税化的产物,是为了非关税化后不会引起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下降,并对市场准入的农产品实施关税配额。目前,常用的税率有配额内与配额外两种,对配额内的进口征收较低关税,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则征收较高的关税。由于配额外的高税率,在无配额的情况下通过配额外的高税率进口便存在很大的障碍。④但关税配额规定的数量并不是实际进口量或义务,只是一种市场机会的承诺。为了扩大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新一轮回合的谈判话题和《农业协定》中相关的规则与关税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要是针对农业进口的高关税,而商讨确定的。为了保证这类关税不会阻碍进口,便需要“关税配额制度”,对一定数量的进口征收较低的关税,对超过配额的部分征收较高的关税。⑤WTO的成员对关税配额观点不一,美国主张在确定的期限内逐渐地大幅度增加关税配额进口数量,取消所有配额内关税。日本,瑞士和挪威在内的G10国集团在农业谈判小组会议上也表示,对于敏感农产品的关税减让采取灵活性应被视为规则,而非例外,并坚持关税不应设置上限,以及反对强制性扩大关税配额。中国支持哈宾森提案中按国内消费量一定比例确定配额量的方案。

一般来说,关税配额产品均为敏感产品。在关税配额的管理上,一些成员认为没有一个单一的管理配额的最好方案。⑥简化复杂关税形式,因为非从价税的大量使用使得不少成员的关税水平、降税幅度失真,成为成员隐蔽性贸易保护措施,必须将所有非从价税转为从价税,实际执行税率发达成员应完全使用从价税,发展中成员使用范围应控制在所有税目数量的3%以内。

3.特殊保障机制

《农业协定》中的特别保障条款仅适用于关税化的产品。该协定的附件1中的任何农产品关税化后都可以适用特殊保障措施。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已在其减让表中注明适用特殊保障措施权利的产品。在农业谈判中,争论的主要问题是有无必要继续保留特别保障条款,是否需要建立新的保障条款等。因为,特殊保障措施对那些关税约束税率较低的国家,显然关系重大。如果WTO成员将使用特殊保障措施的权利与市场准入或大幅度的关税减让挂钩,将适得其反。因此,特殊保障机制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无法替代关税。中国在谈判中主张终止发达成员适用特殊保障措施。

4.国内支持

WTO的《农业协定》在执行过程中,是规范农业的国内支持和补贴的标准。《多哈部长宣言》要求“实质性削减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和“削减并以期逐步取消所有形式的出口补贴”。国内支持和补贴方面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综合支持量最终约束水平和微量允许水平、蓝箱政策和绿箱政策等。在绿箱政策方面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并没有实际价值,在绿箱支持数额很大、农业生产相对集中和专业化水平较高的情况下,蓝箱政策和一些绿箱政策实际上产生了较大的扭曲作用;对发达国家来说,微量允许条款给予了较大的支持空间,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财力所限,很难充分利用,形同虚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内支持和补贴方面存在严重不平衡。谈判各方争论的焦点问题集中在审议绿箱、削减黄箱、取消蓝箱。⑦

二、农产品谈判的市场准入现状分析

农业议题的谈判是一直贯穿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的重复谈判议题之中,也是新一轮框架协议谈判未完成的议题之一。2001年的多哈部长级会议决定,把农业作为既定议题纳入多哈回合谈判。农业问题谈判在经历种种曲折后,目前已经在农业补贴方面取得一定进展,并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各国对农产品市场准入谈判的焦点仍然集中在削减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配额,以及配额外的高水平关税方面。在新一轮谈判中,各成员在农业谈判中都基于本国现状提出了自己观点和立场。

1.美国对农产品市场准入立场和观点

美国农产品竞争力较强,农业资源丰富,农业发展水平较高、产品生产成本较低,因此极力推动农产品市场的开放。在农业谈判中,税收是关键问题,美国提出一项妥协方案,这项方案要求关税削减与巴西、印度和澳大利亚支持的削减关税方案结合在一起。美国的削减关税方案也包括G20国集团⑧的巴西和印度以及凯恩斯集团⑨(Cairns)的澳大利亚支持的阶层式削减方案(banded formula)的内容。美国在新方案中提出,发达国家的关税削减应按各国关税标准,划分为不同的关税削减阶层和关税削减幅度。这种削减关税的办法与“瑞士”调和公式(Swiss harmonizing formula)结合起来。“瑞士”调和公式要求高关税国家高减幅,最终将各国关税削减到同一水平。瑞士公式削减所有关税并要求所有发达成员采用25%的系数,削减关税高峰和关税升级,但这使关税水平较高的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利地位。印度就极力反对使用瑞士公式。美国提交的这份非正式文件中没有提到具体的削减关税率,也没有提到“瑞士”公式适用于每个阶层的关税削减系数。美国提出关税削减的新方案是迫于同WTO成员在农业谈判中存的分歧。美国主张实质性大幅度削减关税,试图利用新一轮谈判推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发展。

在关税税制简化的问题上,美国等国家主张约束税率只能是从价税或从量税,不得使用复杂的差价税,而欧盟等成员则希望保留复杂的关税形式,强调将非从价关税转化为从价税存在诸多的困难。美国主张大幅度削减国内支持,5年内取消出口补贴,所有关税水平削减到25%以下。美国的农业国内支持水平较高,但一定程度上是针对欧盟等其他成员的高额补贴和不公平贸易,其国内支持的削减取决于其产品获得的准入机会,因此美国把市场准入扩大作为其新一轮农业谈判的中心和主要目标,美国主张无论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均应扩大市场准入机会,主张对特殊产品、特殊保障机制要有比较严格的条件。美国实际上对国内外的农产品采取双重标准,它一方面要求其他成员降低农业补贴,开放国内农产品市场,另一方面,对本国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不断加强,美国声称他们的农业政策并未偏离WTO的《农业协定》轨迹,补贴也未超过“和平条款”规定的范围。⑩

美国在农产品问题上的观点和做法会影响多边贸易组织对农产品的谈判,会影响到主要农产品出口国的利益。美国在新农业法案中,对本国农民利益保护是核心内容,布什政府决定给农产品的补贴会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国际竞争力。但是,这种做法会扭曲WTO成员已在农产品贸易中付出的努力。这将使新一轮的WTO农产品市场准入谈判带来困难。

2.欧盟对农产品市场准入立场和观点

欧盟在农产品领域,是扮演着贸易保护主义者的角色,他们主张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措施。因为,欧盟成员的农产品缺乏竞争和优势的地位,农业产品较少,即使有优势产品也集中在少数品种上,所以提倡对域内的农业进行保护政策。目前,欧盟是世界上农产品补贴最大的经济体。欧盟在农业问题的谈判目标是尽可能维持对农业的高度保护和支持,强调给予成员灵活性。并主张继续采用乌拉圭回合模式进行关税减让,特点是关税削减呈直线型,不论关税水平有多高,都按照统一的幅度削减,对削减关税高峰和关税升级效果不明显、即发达成员全部农产品的关税平均削减36%,每项产品最低削减15%。欧盟在2003年8月与美国妥协而提出混合公式,并表示非正式文件应为发达国家保护敏感产品提供更多的灵活性,反对强制性扩大关税配额。在谈判中,欧洲农业部长拒绝欧洲贸易专员做出新的让步以重启全球贸易谈判的提议,称不会接受任何新提议,直到美国答应大幅削减对农民的直接补贴。从这些现状分析,欧盟以高国内支持、高保护价、高关税、高出口补贴为特征的欧盟共同农业政策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巨额的国内支持增加了财政压力,也使得一些农产品供大于求。其通过的共同农业政策方案主要着重于国内支持政策的调整,减少产品过剩,为削减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提供了一定的余地。欧盟认为大幅度削减其主要农产品关税将对其农业造成较大冲击。在国内支持议题上,欧盟主张保留绿箱、蓝箱和黄箱的分类。(11)主张黄箱削减的幅度要大于蓝箱,不应当削减绿箱。在取消出口补贴议题上,要求所有具有出口补贴性质的出口竞争措施全部平行取消。在新一轮框架协议谈判阶段,欧盟才勉强同意对其敏感产品保护前提下,采用分层削减公式。

3.凯恩斯集团对农产品市场准入立场和观点

凯恩斯集团成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发展中国家,对农业的支持水平低,因此主张大幅度削减乃至取消“黄箱”(12)和“蓝箱”(13)国内支持,这种提供“黄箱”和“蓝箱”国内政策,是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和补贴等行为,以及按固定面积或农产品提供的补贴等方面与限制生产计划相关的“黄箱”补贴不计“综合支持量”中,对此没有削减义务。而在WTO《农业协定》的“黄箱”政策规定,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发展中国家为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所采取的支持和补贴措施可免予削减承诺,这些内容包括农业补贴,对落后和资源贫乏地区提供补贴,对生产者不生产违禁麻醉作物而进行鼓励的支持。

在谈判中成员主张发达成员在3年内、发展中成员在6年内取消出口补贴,要求发达成员第一年削减50%的农业补贴,在5年内取消所有补贴;认为脱钩的收入支付、收入保险和收入安全网计划具有较大的贸易扭曲作用,应纳入“黄箱”进行削减,同时应对国内支持总水平进行限定。

在国内支持问题上,美国主张大幅度削减国内农业补贴,要求在5年内将所有成员国内支持总量(即黄箱政策补贴)限制在农业总产值的5%之内,并将国内支持划分为扭曲贸易和非扭曲贸易两个箱子,实质性削减黄箱支持措施,支持保留修改后的蓝箱支持措施。

4.发展中国家对农产品市场准入立场和观点

G20国集团是代表主要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他们在谈判中的立场是反对美国和欧盟的方案,主张大幅度实质性削减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取消所有产品、所有形式的出口补贴,实质性改善发展中国家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准入机会。发达国家降低农产品关税水平,提高关税配额,在市场准入机会内的进口产品实施零关税,强调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方面的严重不平衡以及发展中成员的发展需要,主张关税减让与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削减相联系,发展中成员关税减让承诺取决于发达成员在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方面的承诺,要求给予发展中成员特殊产品例外和保障措施等特殊差别待遇政策。

中国认为,一些绿箱(14)政策具有明显的贸易扭曲作用,特别是当这些政策支持达到相当高水平时其扭曲作用更大,应全面审议绿箱措施,重新界定绿箱措施标准和范围,规范绿箱使用;“蓝箱”政策具有明显的贸易扭曲作用,其作为一种过渡性政策已经完成其使命,应当取消,并入“黄箱”进行削减;大幅度削减“黄箱”等对贸易具有扭曲作用的国内支持,限定发达成员的国内支持总水平,降低发达成员的微量许可水平。给予发展中成员具有实质意义的特殊差别待遇,支持在“绿箱”政策下的特殊差别待遇,包括为实现粮食安全、农村发展等目标而采取的国内支持措施。(15)由于发展中成员经济实力较弱,无力像发达成员那样给予本国农业高补贴和国内支持,大幅度降低农产品关税水平是有利于发达成员方的,而发达成员仍可以利用“蓝箱”、“绿箱”补贴来保护本国农业,这对发展中成员来说是不公平的。

中国还认为,采用瑞士公式作为关税减让模式有利于消除关税方面的严重不平衡,有效解决高关税、关税高峰和关税升级等问题,有助于为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创造较为公平的基础。但是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关切必须得到解决。乌拉圭关税减让方式,无视成员间关税水平、关税结构等方面的巨大差异,也无视成员是否在对关税进行自主削减,既无助于削减关税高峰和关税升级等阻碍市场准入的突出问题,更无助于消除成员间业已存在的不平衡和不公平。

三、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前景展望

在新一轮谈判中,WTO成员主要考虑他们之间利益的平衡,不难想象,因为各成员方对自身的利益的关注是其考虑所有问题的出发点,因此,关于农产品的谈判必将充满着困难、斗争和妥协。各成员都会在最大限度中维护其国家的利益。尽管存在各种困难,各成员方均同意通过谈判进一步推动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最后协议的达成必定是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之间以及发达成员之间相互妥协的结果,显示了现代谈判的发展趋势,这种趋势已在农业谈判的过程中就能看到。GATT/WTO关于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谈判,每前进一步,在很大的程度上,如同美、欧等贸易大国之间的对话或者利益交换,或者说利益平衡的结果。《多哈部长宣言》强调建立一个“公平的、以市场为导向的贸易机制”,即(1)分阶段地减少所有形式的出口补贴;(2)实质性地减少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然而,这些以自由市场为导向的目标需要几个政治目标来进行平衡: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食品安全和农村发展。(16)可以说,在WTO新一轮农业谈判和框架协议中涉及三大支柱(17)方面的改革构成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整体,它是一种平衡和公平的处理方式。

在农产品的市场准入中,国际上主要几个集团之间如果不能兼顾其他成员的利益,其结果也难逃坎昆会议的命运。欧盟、瑞士、挪威、日本和韩国等成员所主张的采乌拉圭回合模式进行关税减让和美国、凯恩斯集团所主张的采用瑞士公式削减所有关税,这种关税的特点是高税多减,以及大部分发展中成员的主张关税减让与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削减相联系,发展中成员关税减让承诺取决于发达成员在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方面的承诺,要求给予发展中成员特殊产品例外和保障措施等特殊差别待遇政策。发展中成员会要求发达成员削减或取消关税高峰、关税升级,在能够保持利益的总体平衡的前提下,发展中成员也会作出实质性的减让。2005年7月12日—13日,在中国大连召开的WTO小型部长会议上,与会各成员方都有使香港会议取得成果的共同愿望,在农业议题上,各方对削减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削减农产品关税的观点进一步接近,认可要寻找一条既能实质性削减关税,又兼顾各方利益的“中间道路”。(18)关于农业,在削减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分层削减公式的结构上,各方观点进一步趋于一致。在市场准入方面,在分层削减关税的层数上各方观点也进一步接近,在关税削减公式上,部长们认为可以在目前对立的两种公式,即瑞士公式和乌拉圭回合公式之间寻找一条“中间道路”,这种“中间道路”将是一种能实质性削减关税,同时兼顾各方关注的折衷办法。(19)应该说,上述的“中间道路”模式是农产品的市场准入的积极模式。去年年底的香港会议上,与会部长们围绕多哈回合议题经过6天谈判后,发表了《部长宣言》,在农业、棉花以及发展问题上取得进展。这些成果对于世界经济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将带来一定的积极意义。这次香港会议的主要成果包括:发达成员和部分发展中成员同意2008年前向最不发达国家提供免关税和免配额市场准入;发达国家2006年取消棉花出口补贴,2013年底前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香港宣言说,发达成员和部分发展中成员同意,2008年前向所有最不发达国家的所有产品提供免关税和免配额市场准入。各成员还将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来提供市场准入,包括制定简化和透明的原产地规则,以促进最不发达国家的出口。

农产品贸易的根本问题是发达国家对农业的补贴。对于美国、欧共体、日本等发达国家而言,农产品补贴是国内政治在国际层面上的反映,在目前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立即全面取消。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该问题能否解决是生死存亡的问题。由于双方的立场相去甚远,最后终于无法在农产品贸易上达成任何协议。农产品贸易谈判的破裂直接导致整个坎昆会议的失败。双方立场上的差异并非是否完全取消农产品补贴,而是发达国家撤销补贴的幅度、范围和时间表。(20)在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模式谈判上,如果发达成员同意削减国内的农业补贴,很可能会以发展中成员大幅度降低农产品进口关税、开放国内农产品市场为前提。而广大发展中成员无力实行大规模的补贴,其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与发达成员的农产品相比,处于不公平竞争的地位,因此,它们会努力坚持要求发达成员取消或者大幅度降低农业补贴和国内支持,实质性地减少关税高峰和关税升级。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模式谈判必将是一个艰难的讨价还价的过程。如果发达国家在对本国农业的高补贴、大幅国内支持和高关税问题上,不能作出重要的、实质性的减让承诺,目前的谈判僵局就很难打破,其他几个重要议题的谈判也会胶着不前。坎昆会议上,欧盟和日本大力倡导推进“新加坡议题”的谈判,而以巴西、印度和中国为首的发展中成员就农业问题联合提案,要求那些实行高补贴、高支持、高关税的发达国家作出实质性的减让承诺,双方各自坚持立场,不肯让步,是造成坎昆会议失败的原因所在。如果各方不采取一定的灵活性,发展中成员紧握高关税的盾牌,发达成员不愿放底高补贴、高国内支持的利剑,仅把多哈回合农业贸易自由化目标的实现寄希望于“发展中国家应该避免对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过分依赖,应努力利用多边自由化承诺进行亟需的国内农业结构性改革。”(21)那么,目前国际农产品市场准入模式谈判的僵局则很难打破。

从上述的农产品市场准入问题分析,可以看出,在WTO农业多边贸易谈判的推动下,进行的新一轮谈判主要对农业保护措施的冲击,但是,农业谈判仍然存很多分歧的意见,主要表现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体系中的高保护、高扭曲和严重不平衡的状况。这些问题将取决于成员间通过谈判来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协调机制来解决。

注释:

①Mitsuo Matsushits,Thomas J.Schoenbaum and Petros C.Mavroidis,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Law,Practice,and Polic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OO3,P.135.

②参见孙振宇主编:《WTO多哈回合谈判中期回顾》,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2页。

③Chile-Price Band一案中得到了验证,该案涉及智利执行的关于某些农产品进口的弹性关税制度。上诉机构裁定该制度违反了协定第4条第2款的规定。

④Changes in Tariff Quota Administration and Fill Rates,Background Paper by the Secretariat TN/AG/7.

⑤Mitsuo Matsushita,Thomas J.Schoenbaum and Petros C.Mavroidis,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Law,Practice,and Polic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136.

⑥刘光溪主编:《坎昆会议与WTO首轮谈判》,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8页。

⑦张玉卿主编:《WTO新回合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商务出版社2004年版,第69-70页。

⑧G20国家包括巴西、阿根廷、玻利维亚、智利、大陆、古巴、埃及、菲律宾、危地马拉、印度、印尼、墨西哥、奈及利亚、巴基斯坦、巴拉圭、南非、泰国、坦桑尼亚、乌拉圭、委内瑞拉与津巴布韦。

⑨凯恩斯集团是由18个国家组成的非正式联合体,它1986年成立于澳大利亚凯恩斯。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凯恩斯集团是一个坚强的联合体,它要求撤销贸易壁垒并稳定削减影响农业贸易的补贴。目前其成员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巴西、阿根廷、新西兰、玻利维亚、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斐济、危地马拉、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巴拉圭、菲律宾、南非、泰国和乌拉圭。

⑩“和平条款”是指WTO《农业协定》的13条的“适当克制条款”。根据该条款的,只要一个成员采取的实施符合这一条3个款项中列出的条件,各国在2003年底之前就不应当对其提请争端解决或实行反补贴措施。

(11)EU:The Blue Box and Other Support Measures to Agriculture,G/AG/NG/W/17.

(12)“黄箱”政策是指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包括:面积补助、牲畜数量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以及农产品营销贷款贴息等内容。

(13)“蓝箱”政策是指按固定面积或产量提供的补贴;根据基期生产水平85%以下提供的补贴;按牲畜的固定头数提供的补贴。这种补贴与农产品限生产计划有关,成员方不须承担削减义务。该条款在

(14)“绿箱”政策是对一般农业服务;粮食安全储备、援助、自然灾害救济等十几方面的补贴规定。

(15)刘光溪主编:《坎昆会议与WTO首轮谈判》,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9-80页。

(16)Mitsuo Matsushita,Thomas J.Schoenbaum and Petros C.Mavnoidis,Tb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Law,Practice,and Polic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140-141.

(17)三大支柱是指国内支持、出口竞争和市场准入三大部分。

(18)《解读大连WTO小型部长会议》,资料来源:http://www.wtoinfo.net.cn/cgi-bin/index.php.

(19)《薄熙来:WTO大连会议中多哈谈判各项议题取得进展》,资料来源:http://www.wtoinfo o.net.cn/cgi-bin/index.php.

(20)王贵国:《后坎昆的世界贸易组织》,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刊》(2004年第1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8页。

(21)See Prema-chandra Athukorala:Agricultural Trade Reforms in the Doha Round:A Developing Country Perspective,Journal of World Trade,Law·Economics·Public Policy,Volume 38,No.3,June 2004,p.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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