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国家的理想类型--以权力运行为视角_制度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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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569(2006)04-0035-07

从世界历史范围来看,民族国家和各种国家体系的建构是近代社会的主导过程之一,它对很多社会过程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许多海外及国内研究者以现代国家为参照,进而研究中国的政治和社会变迁,但需要质疑的是,我们的研究工作是在什么意义、什么标准上使用这个观念的?所谓现代国家是指什么?有哪些规范性内涵?在经验分析的层面上国家理论是指什么?已有的对西欧现代国家建构之过程考察已经表明,现代国家建构可以概括为,对外通过领土与主权的宣示而促成了“国家体系”的出现,对内则表现为政权的官僚化与合理化、权力集中化、为军事与民政扩大财源而对地方财税资源的汲取以及国家中枢与社会精英的联盟与竞争等等。①国内一些学者对国家建构的理论也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并取得了相当的理论成果,有的学者细腻地概括了现代国家的制度特征,有的学者详实地梳理了西欧民族国家形成的历史过程,也有学者对中国晚清以来国家建构过程进行了考察与反思,更有学者从国家建构视角对当下中国政治改革面临问题的透视和和国家建构的可能路径进行探索。②已有的这些研究,突出了现代国家权力的核心属性,清晰地凸显出现代国家与传统国家相异的特质,但从这一面相出发在某种程度上无法有效地弥合政治分析中制度政治与实践政治的距离、文本政治与行动政治的疏离,对中国政治转型中动态的、复杂的、适合的权力关系难以有效地把握。实际上,现代国家的建构过程也是权力集中、渗透与重新分配的过程。因此本文从权力运作的动态视角,将发端于15世纪而逐步形成的西方民族国家称为“现代国家”,尝试解析理想型现代国家的权力运作模式,探讨其内部权力形态与权力运作的特征,为学界重新发现和认识中国政治转型的特殊性,描绘并重构中国政治的真实图像提供有益的参照。

一、现代国家的权力运作形态:科层制组织形态

马克思·韦伯最早注意到现代性的一个重要维度——现代国家的生长,他关于“国家”的界定颇具权威性。目前学界主要聚焦于他对国家特征所作的界定:“合法暴力的垄断”与“领土的控制”,然而,在有关国家的另外一些讨论上,权力运作的形态与性质或许才是韦伯著作中最为核心的议题。③其中有关“科层制”与“行政科层化”的发展,尤其与现代国家的建构密切相关——官员制度的科层化(或官僚化)是国家现代化“明确无误的尺度”④。韦伯进一步陈述:“近代初期欧陆诸国的国家权力,通常都集中在那最大胆迈向行政官僚化之途的君主的手中,显而易见的,大规模的近代国家在技术上是极端依赖官僚制之基础。国家愈大,愈是个强权,对官僚制的依存就愈绝对。”⑤那么,什么是科层制的“技术”要件?对此,韦伯提出了如今业已耳熟能详的理性科层制的一些基本特征:第一,各部门有依据规则一法律或行政章程而来的、明确的权限。第二,官职层级制与审级制。有一套明确制定的、官府间上下关系的制度,其间下级官府是在上级的监督之下。第三,近代的职务运作乃是以原本草案形式保留下来的文书档案,以及由幕僚与各种书记所组成的部门为基础的。第四,职务活动,至少是所有专业化的职务活动(这是近代特有的),通常都以彻底的专业训练为前提。第五,职务发展完全成熟之际,职务活动即会要求官吏的全力投入,尽管官吏的办公时间是有明确规定的。第六,公务的执行须遵照一般规则,这些规则必须是:多少是明确的、多少是全面包罗的以及可以学习的。⑥综上所述,理性官僚制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层级制、连续性、非人格性、专业化。⑦科层制的扩张不仅表现为科层制向不同组织领域的扩张,而且更内在地表现为科层制诸多理性特征的增长。科层制支配作为法理型支配的最纯粹形式,必须遵循法律秩序这种一般化原则及由其设置的行政程序和规则,这体现了科层制支配的合法性,同时也使得支配具有严格的可操作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即具有“理性”特征。韦伯总结道,理性科层制的精神就是形式主义,即使官员倾向于从实质的功利主义观,即从被支配者的利益出发来履行其功能的地方,也由于规范、措施的形式特征而具有形式主义精神。⑧同时他还强调了科层制的理性化趋向的前提和基础,此即科层组织内含的“技术性知识”以及其他奠基于社会领域的“技术”要件。首先,科层化的行政系统意味着基本上是透过知识来支配,它之所以那么理性化,乃来自这项特征,“精确、迅速、明确、熟悉档案、持续、谨慎、统一、严格服从、防止摩擦以及物资与人员费用的节省,所有这些在严格的官僚制行政里达到最理想状态”⑨;而利用科层组织的支配者则强化这一特征,以增强其权力。再者,除了行政组织中高度发展的操作知识,科层体系的理性化发展还受到若干技术条件的约束,这包括理性化的财政运作(主要是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有关),以及社会领域中的通讯技术及运输等条件。⑩韦伯的观点打开了一个极具启发性的视野,特别是关于权力运作的“知识”与“技术”基础,确实足以彰显出现代国家有别于过去的特殊条件与权力运作的形态。

二、现代国家的权力运作类型:权力的集中化与局部化—扩散化

许多研究政治现代化及西欧国家形成的学者都注意到,在西欧各国从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型的过程中,有一个国家权威中心的建构过程或者说是权威整合的过程,这一过程从权力运作的角度可以表述为权力的集中化过程,这一权力的集中通过科层制组织的完善与建构而得到有力的支撑。然而,伴随着权力的集中,国家权力的渗透性同时生长。权力的局部化——扩散化在某种程度上更能彰显现代国家权力运作与传统国家相异的特质(11)。

揆诸历史,只有在现代国家之中,国家权力的有效运作才真正透过庞大的组织网络、知识与技术条件而得以完善地建立。从这样的思考脉络出发,英国学者迈克尔·曼强调现代国家权力型态的首要特征在于“基础结构权力”的建立。曼区分了两种形态的国家权力,第一个层面的权力为“专制权力”,基本上是集中性的权力,即国家精英凌驾于市民社会,得以专断行事的权力。因此,这一权力与运作,往往直接联系于合法垄断的暴力与镇压的手段,即国家精英可以在不必与市民社会各集团进行例行化、制度化讨价还价的前提下自行行动的范围。第二个层面的权力为“基础结构权力”。基础结构权力涉及对社会的实际渗透和执行政治决定的能力,是国家得以透过社会基层组织建设以及后勤学技术与知识的发展,渗透其疆域或市民社会并且型塑制度化的运作,广泛调节社会生活,或掌握个人活动的权力,它具有某种“扩散”的性质。(12)换句话说,正是基于庞大的组织网络以及知识、技术条件使国家权力运作的渗透性得到空前强化,而这一权力的渗透过程也是国家的一体化、同质化过程,以民族国家为边界的社会从机械的共同体转变为有机的社会。(13)

米歇尔·福柯也注意到现代国家权力运作的局部化—扩散化现象,敏锐地观察到社会领域之中权力网络的全面扩散、连结与渗透,以及国家组织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的关键角色。正是基于此,福柯权力理论的研究对象不是国家、法律这些中心化的存在,而是社会边缘、底层中的权力关系,将权力视为非中心化的、多元的、分散的关系存在。作为关系性的网络权力,它是在无数点上被运用,在无数点上展开出来的。所以福柯主张:“不要在它们中心,在可能是它们的普通机制或整体效力的地方,分析权力的规则和合法形式。相反,重要的是在权力的极限,在它的最后一条线上抓住权力,那里它变成毛细血管的状态;也就是说,在权力最地区性的、最局部的形式和制度中,抓住它并对它进行研究”(14)。福柯突出了社会底层权力网络之运作,以及国家集中权力的策略运作:国家的权力集中不能简单地看作是国家对于市民社会的“侵吞”或镇压,而是国家在自身“权力机制”的边缘,权力自身的运作不断进行着吸纳、挪用、转化乃至于再生产社会权力组织的过程。总而言之,以“国家”为名的“权力”运作,构成“权力”或“权力运作”在特定机制中同时形成“集中化”与“局部化—扩散化”的发展,构成现代国家权力的实践形态及运作类型。

三、现代国家权力运作特征:规训权力、内部绥靖与反思性监控

权力运作的局部化—扩散化伴随着一种新型权力运作机制的出现并以之为依托。福柯首次敏锐地发现了这种新型的权力机制。他对国家刑罚权力的系谱学考察表明,与传统国家权力运作的大而无当,把酷刑作为展示君主权力的仪式,作为一种专制权力的凯旋象征相比,规训权力是进入近代社会以来的新型权力。他敏锐地看到“纪律”或“规训”成为现代国家权力运作的主要特征。(15)在福柯看来,所谓规训权力是对人的肉体、姿势和行为的精心操纵的权力技术,通过诸如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以及检查等等手段来训练个人,制造出只能按照一定的规范去行动的驯服的肉体。作为权力运作的技术,“规训”的构成要件大致可以归纳为行动程序的计算与简约、空间上的集中、区划与隔离,以及至关重要的“时间表”的运作。这种新型的支配和控制不是借助暴力、酷刑使人服从,而是通过日常的规范化的纪律、检查、训练来达到支配、控制的目的,把人变成为权力操纵的对象和工具。“规训‘造就’个人。这是一种把人既视为操练对象又视为操练工具的权力的特殊技术。这种权力不是那种因自己的淫威而自认为无所不能的得意洋洋的权力。这是一种谦恭而多疑的权力,是一种精心计算的、持久的运作机制。与君权的威严仪式或国家的重大机构相比,它的模式、程序都微不足道。然而,它们正在逐渐侵蚀那些重大形式,改变后者的机制,实施自己的程序。”(16)相对于以往的惩罚权力,它的运作方式更加隐秘、有效,就像细密的网络渗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学校、军队、医院、工厂、监狱都可视为一种全景畅视机制,体现出规训权力运作的空间艺术,在这种特定的空间中,“注视的目光”代替了残酷的刑罚和暴力,使权力运作更有效,成本更小,对人的控制也更严密。(17)其实在韦伯对现代科层制的分析和福柯对规训权力的讨论中,两者都强调一种新型管理权力的出现,只不过韦伯关注科层制的“核心地带”——国家及其管理机构,而福柯则是通过分析位居边缘的组织形式来考察国家,“之所以出现这种管理权力,是想通过精确的规定和协调,对人们的活动进行集中的组织控制。”(18)

而吉登斯虽然赞同福柯将全景敞视机制当作是规训权力的缩影,不过他也批评“福柯错误地认为,训诫权力的‘最大化’表现了现代国家行政力量一般性质”。(19)在吉登斯看来,西方民族国家的原型应该是“工作场所”,或者更一般地说,是行政力量得以集中起来的专门化场所而非把个人与外界完全隔离开来的监狱、精神病院和其他场所。(20)吉登斯强调,“观察”或“监控”乃是规训权力的基础。所谓监控有两层含意,一层是对信息进行的核对和整理,另一层则是在信息编整基础上对人类活动的直接督管。在现代国家的权力运作中,“反思性监控”的型构是其又一特征。现代国家产生的标志就是系统收集“官方统计数据”的出现,它们覆盖了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第一次做到了详细、系统并几近完备,并成为现代社会科学中经验社会研究的滥觞。而经验社会研究本身就构成了社会再生产的反思性监管的一个方面,这种反思性监管迅速扩展已经成为国家的一个内在特征,也是权力机制自我完善的关键。(21)吉登斯反复强调:凡是国家都会牵涉到对归其统辖的社会体系再生产的各方面实施反思性的监控。以现代国家对公民经济权利的保障为例,如果没有对他们生活的诸多方面密切而细微的监管,福利根本无法有效组织,财政拨款也难以到位。每个人的出生、婚姻、经济状态、疾病包括道德表现都有详细的记录,行政权威通过掌握个人的生活史记录而实施监控。再者,所谓反思性的“监控”,在实际的操作效能上具有的另外一层含意,此即“居于权威位置的个人对另一些个人的活动实施直接的督管。在具有明确边界的情境中展开的活动集中过程,很大程度上强化了支配者对这些活动所进行的‘监视’乃至‘控制’。”(22)商业公司、工厂、学校、医院等场所的建立是反思性监控得以实现并不断扩张的前提。在这些场所中,为了控制的目的,对活动的调控性观察得以持续而周密地进行。与传统国家相比,监控在现代政治秩序中的扩张以及对“越轨”的警察管制,迅速改变了国家权威与所辖人口的关系。行政力量如今日益进入日常生活的细枝末节,日益渗入最为私密的个人行动和人际关系。信息储存、核计和传播的电子方式,已越来越侵入这个时代,积累与政治活动有关的信息的前景似乎没有尽头。在现代的、和平的国家里,信息控制连同极其迅捷的通讯、交通体系以及复杂的隔离技术,能够直接用于监视人的一举一动,因而生产出高度集中的国家权力。(23)与以往任何的社会秩序类型相比,监控的强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不过,从国家权力的基本性质来分析,规训权力之运作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有赖于国家内部绥靖的基本建立与完备:只有在国家内部的军事武力已经完成“军事国家化”的过程,也就是说,满足了韦伯“合法垄断暴力工具”的命题后(24),这种细致而“微观”的权力运作才具备深入追究的前提。“内部绥靖包含了几种互为关联的现象,它们都与民族—国家的内部事务中的暴力递减不无关联”(25)。国家为了维持统治,将其制裁能力从公开使用暴力转变为渗透性地使用行政力量。福柯也强调了现代权力由惩罚到规训,与法制相联系的惩罚性暴力形式的消失,将信息方面的监控以及督管方面的监控结合起来的现代治安,成为现代国家内部秩序控制的一个特征。根据福柯的看法,在国家社会领域的交界处所进行的权力建构,主要是通过警察机关的建立:“十八世纪的警察给自己的角色——追捕罪犯的司法助手,对阴谋、反抗运动或造反进行政治监视的工具——增添了一种规训功能。这是一种复杂的功能,因为它将君主的绝对权力与散布在社会里最下层权力联系起来,因为在这些各不相同的、封闭的规训体制(工厂、军队、学校)之间,它扩展出一个中间网络,在它们不能干预的地方他进行干预,对无纪律空间加以规训”(26)。“对无纪律空间加以规训”——这意味着国家在领土疆界之内实行全面监控。警察制度的建立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现代治安中的“越轨”观念,扩张渗透进个体的日常活动,而在传统国家所谓“越轨”,只限于统治阶级内部这一极小的圈子,国家的行政范围没有延伸到地方社区的实践中来,甚至也没有延伸到在空间上远离国家权力中心的某些城市;政治中心对暴力手段相对不稳固的掌控,意味着几乎没有可能实行现代意义上的“警察制度”,意味着老是潜含着针对中心的武力挑战,意味着强盗、劫匪、海盗等各种帮派的广泛存在。内部绥靖的另一个侧面,“就是从劳动契约这个阶级体系的轴心消除暴力并获致使用暴力手段的能力。”(27)从而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轫、扩展,以工作场所这种全景畅视体系为象征的经济强制替代超经济的暴力强制,从而以“去军事化的”生产体系为表征,“经济”与“政治”相分离。内部绥靖的最后一个特征,即“军事从直接介入国内事务中撤离出来。”(28)吉登斯强调指出,监控能力与内部绥靖的扩展,在幅度上降低了武装力量在国家机器的统治手段中的重要性。

余论:现代国家的理想型与中国研究

有关科层制、动员与渗透、国家政权建设等等,在中国政治与社会转型的实践与研究中,都是重要的议题,不论是实践或研究,都或多或少与现代国家的成长与建构有关。虽然我们也不可否认无论在理论上或历史——社会分析的层次上,现代国家的理想型都很有可能只是某种特定视野的反映。每一个国家在一定的局限条件下,其现代国家权力运作的实践形态都或多或少与现代国家的理想型既有相似的地方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如美国国家权力具有强大的渗透性,国家呈现出高度一体化和同质性,但就枪支管理而论,至今未能有效垄断合法暴力,实现内部绥靖。从晚清新政以降,以“他者”为参照,中国处于一个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这一过程迄今仍在进行中,而国家的转型是这一转型的核心,它表现为一个现代权威的再造过程,即以国家为中心的权威整合过程。“这个过程如同一个巨大的马达,搅动着社会生活的行动方向,决定着社会成员、包括地方精英的命运。”(29)因此许多研究近现代中国的学者在寻找经验研究之上的理论资源时,都不约而同地把目光投向了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与理论,比如黄宗智、杜赞奇、孔飞力、魏斐德、芮玛丽等把欧洲民族国家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和层面——国家政权建设作为分析框架或前设,来透视中国近现代国家与社会的变迁。那么,对既有的研究所预设的前提不进行检视和反思,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对国家转型所面临问题的透识及对经验事实的学术敏感。因此,从不同的视角,廓清现代国家的规范内涵及经验分析中的国家理论,以之为参照,是学术研究“回归国家”(30),建立“国家范式”的有效路径。

检视以往的国家研究,主要采用的是阶级分析、制度主义分析及结构功能分析的视角和方法。这几种视角和分析路径当然可以有效地关照到国家的结构与制度,历史与现实,但需要警惕的是这几种视角和方法所具有的内在局限性:或者隐含着大而化之,以理论裁剪现实的危险;或者潜在的从文本到文本,存在着与复杂的、动态的实践相脱节的可能性。这种理论与现实的板块式结构,对于国家转型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往往难以作出令人信服而有力的解释。而权力运作的视角则可以拓宽视野,发现新的问题,弥补阶级分析和制度分析甚至于结构功能分析的局限,回答传统研究不能解决的一些问题:“因为社会事实是动态的、流动的,而不是静态的。(31)举例来说,从权力运作的视角,一些学者敏锐地发现并提出变通是当代中国政治权力运作的一种普遍机制。(32)但仍需进一步追问的是,虽然国家意志在地方的变通似乎已是司空见惯,但大量的事实表明国家意志基本上都能得到贯彻,国家的目标大体都能获得相当满意的实现。(33)对这个颇具悖论意味的问题的回答,权力运作视角下的现代国家理论可能会有所助益,因为“任何一个现实、具体的权力关系都同时涉及制度、组织和这些制度组织交织在一起的日常生活以及作为这些场合中的实践活动的前提和产物的自我——主体型态”。(34)同时,从微观权力着手,从权力运作的视角,对政策具体实行过程中权力运作的关键环节的细致入微的呈现可能有益于我们对转型期“国家”图像的透视与描绘,也可能有助于廓清转型中的国家能力的认识。

另外,以现代国家理想型权力运作为参照系,对国家的研究可以从一种新的切入点进行。一个切入点就是从地方如乡镇、县、市政治权力运作过程层面来考察国家。地方政治权力运作过程的考察涉及科层制的实际运作,国家权力的渗透性,甚至于在更现实层面的政策执行等,这个视角更有利于对转型期国家的透识。笔者认为,目前在某种程度上这方面的论著还稍显苍白,尚需进一步开拓。另一个较有意义的切入点是从单位、企业、非政府组织等现代组织来透视国家。“单位”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语词,已有学者从单位这个视角洞见到中国社会的再分配体制的特质及全能主义的社会结构。随着市场转型,再分配体制的逐步消解,改革之前的具有全能主义性质的单位正越来越具有现代组织的特征,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某种程度上仍具有很强的中国特色。一方面这些已经具有了某种变异的单位是国家权力渗透扩散的主要权力轨道,另一方面这些单位内部的运作也可以被视为某种国家权力运作的缩影。有鉴于此,从单位、工厂、企业等为切入点来透视国家,可以有效地揭示当前国家研究中客观主义——结构主义解释中所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升政治学研究的洞察力和对问题意识本身的敏感与建构。

注释:

①查尔斯·蒂利和其他学者称这一过程为“国家政权建设(state-making)”,相关论述可参见Charles Tilly ed(1975),The formation of National States in Western Europe; Gianfranco Poggi,(1978),The Development of The Modern State:A Sociological Introduction.

②可参见李强:《自由主义与现代国家》,陈祖为等编,《政治理论在中国》,牛津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后全能体制下现代国家的构建》,《人大复印资料(政治学)》2002年第2期;杨雪冬:《中国国家构建简论:侧重于过程的考察》,《学术季刊》2002年第2期;《民族国家与国家构建:一个理论综述》,http://www.chinaelections.org/readnews.asp;郑永年:《政治改革与中国国家建设》,《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2期;徐勇:《现代国家建构中的非均衡性和自主性分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回归国家”与现代国家的建构》,未刊稿,笔者借用徐勇教授的说法,认为可以把此一面向的考察视为对90年代以来对“社会中心论”的一种“回归”与“反动”。

③当然,韦伯强调这种权力运作的形态——也就是科层制组织的运作形态——具有一般性,实际上并且已经扩大到各种类型的组织;不过他还是指出:西方现代国家乃是此一发展趋势中最显著的例子。参见[德]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④[德]马克思·韦伯著:《经济与社会》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36页。

⑤[德]马克思·韦伯著,康乐、简惠美译:《支配社会学——韦伯作品集(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页。事实上,并不是只有韦伯注意到“行政权力”在近代国家建构上所占有的核心角色。例如,斯宾塞在《社会静力学》([英]赫伯特·斯宾塞著,张雄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中就曾经讨论过国家的职能及其“管理机构”或“政治机器”;马克思也注意到国家“行政权力”的力量,马克思对于十九世纪法国行政体系作了细致而富有洞察力的描述。

⑥同上,第22-24页。在韦伯的历史社会学分析中,事实上只分析了两种权力形态,一种是现代的科层制权力形态;另一种是传统的、家长制的权力形态。韦伯将传统权力形态概括为家父长支配。家父长支配有两种主要形式:其一是家产制,其二是封建制。前者是家长制的典型形式,后者是家长制的边缘形式。韦伯注意到传统中国相对于同时期西欧发达的官僚制,并称之为家产官僚制模式,虽然传统中国的官僚制具有一些形式理性的特征,如发达的专业分工和科举制度等,但官僚制行为却是以统治者任意的专断意志为支配原则,从而消解了官僚制的形式主义,同时中国法律制度的实质伦理性,使传统官僚制呈现出人格性特征,与现代官僚制的理性化、可预期性及稳定性特征相区隔(参见[德]马克思·韦伯,王容芬译:《儒教与道教》,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⑦[英]戴维·毕瑟姆,《官僚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⑧[德]Max Weber,Economy and Society: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p.226.转引自黄小勇:《现代化进程中的官僚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9页。

⑨[德]马克思·韦伯著,康乐、简惠美译:《支配社会学——韦伯作品集(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⑩同上,第31-44页。不过我们显然不能无视于韦伯对于“暴力”的强调,所谓“国家理性”固然是以知识与技术的发展为要件,但这却并未构成维系社会秩序的保证。

(11)吉登斯认为,尽管传统国家统治者对被统治者拥有“无上的权力”,但他们之间的关系即形式化又表面化,统治集团缺乏左右臣民日常生活的固定手段([英]安东尼.吉登斯著,胡宗泽等译:《民族—国家与暴力》,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以传统中华帝国为例,中央对地方、偏远地区的控制始终是一个问题,更不用说百姓的日常生活,杜赞奇的研究认为,皇权对地方实行的是“象征统治”,这些传统帝国无力深入渗透、改变并动员社会秩序(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2)[英]迈克尔·曼著:《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一卷,2002,第229页。李强将基础结构权力概括为“国家能力”的确清晰区隔了现代国家与传统国家在贯彻实行国家意愿方面的“可能性”和“条件”之区隔(李强:《国家能力与国家权力的悖论》,香港:《中国书评》1998年第2期),但我认为在某种程度上遮蔽了基础结构权力所呈现的支配权力的扩散性与渗透性。

(13)[德]斐迪南·腾尼斯著,林荣远译:《共同体与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14)[法]米歇尔·福柯:《必须保卫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6页。

(15)“规训”一词由英语Diseipline转译而来,包含法律、教育、训练、训诫、规范化等多种释义。目前国内外对此术语有各种译法,如译为“约束”、“训诫”、“监诫”“监视、”“纪律”等。福柯从“微观权力”的视角,大量地分析了社会领域中的“权力关系”,权力的运作与权力的策略;尤其是有关“人身”的政治技术;国家占用了这种权力,推广了权力的规训作用。

(16)(26)[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93、241页。

(17)与现代国家规训权力相对应的是,在传统国家,由于缺乏有效的人员、财政支持和信息监控,个人的日常行为过程几乎没有或者说较少受到国家形影相随的严密监督和控制。权力的运作总是设法通过各种仪式(如加冕仪式、攻克城池后的入城仪式、叛民投降仪式、公开处决仪式等)和符号(如宏伟建筑、权杖、玉玺、官服等)对权力的宏大外表进行刻意炫耀。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传统社会,权力虽然也生存于某些典型的组织机构当中,表现为对人的实际操控,但在更大的程度上是以“意象化权力”的形态寄居于充满意义的仪式和符号当中。概而言之,如何获得一种臣服的“集体表象”,成了国家实现其统治的基本条件和首要关心的要害问题。

(18)[英]安东尼·吉登斯著:《社会的构成》,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53页。

(19)(20)(21)(22)(25)(27)(28)[英]安东尼·吉登斯著,胡宗泽等译:《民族—国家与暴力》,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26、226-227、220-222、15-19、228、231、233页。

(23)同上,第359-360页。与现代国家相比,传统国家中两种形式的监控被联合起来的机会非常有限。其中,督管意义上的监控,只有在受到限制的环境中才有可能产生(同上,第54-57页)。

(24)当然韦伯关于“合法垄断暴力”的论断是一种理想型的论述,事实上,从恐怖主义等现象来看任何现代国家在某种程度上都无法完全垄断合法暴力的使用,但这并不妨碍其与传统国家相比所呈现出来的独特性。

(29)张静:《国家政权建设与乡村自治单位——问题与回顾》,《开放时代》2001年第10期。

(30)徐勇:《“回归国家”与现代国家的建构》,未刊稿。

(31)孙立平:《“过程——事件分析”与当代中国国家——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清华社会学评论》2000年第1期。

(32)孙立平、王汉生等:《作为制度运作和制度变迁方式的变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7年冬季号。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从“讨个说法”到“摆平理顺”》,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

(33)孙立平:《“过程——事件分析”与当代中国国家——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清华社会学评论》2000年第1期。

(34)李猛:《日常生活中的权力技术:迈向一种关系/事件的社会学分析》,北京大学硕士论文,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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