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政府行为的调节_经济论文

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政府行为的调节_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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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经济研究

一、政府适度干预的必要性

1.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协调和管理者,政府行为应具备如下特征:

(1)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调控目标,从量来讲,主要致力于社会总供给=社会总需求,产业结构协调,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经济稳定增长。从质来讲,主要致力于民主的增进,社会制度的演进,社会结构的优化,收入分配的均等,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2)政府调节的范围是有界的,即以市场能否较好发挥其调节作用为界。因此政府对其他经济部门的调节,并不是取代这些经济部门的各种经济行为,而是运用自己监督、调控和服务体系,影响其经济利益,引导他们的经济活动,纳入政府的目标模式之中。一是建立相关的法律,章程和规则,规范各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的正常秩序,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二是在各“经济部门”因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内在冲动下对市场的适应行为而产生的自发性、盲目性使市场失灵时,政府才运用各项政策和手段,对其施以必要的、适度的干预和调节。

(3)政府的调控,应从平等竞争出发,以上述目标为尺度,根据厂商、居民的经济行为与这些目标的差距,选择适当的调节方式和调节手段,决定调控的范围和力度。

(4)政府调节的手段可是物质的或精神的,也可是经济的、行政的或法律的,政府对各“经济部门”的监督,调控固然是一种调节,但为各“经济部门”提供各种服务也是一种调节,在某种特定的环境下,可能是一种更有效的调节。

(5)政府作为“全局利益”的代表,可以“公正客观”地制定各种政策,对经济实施必要的调节。但这种“全局利益”往往又是与管理者或执行者及其部门的个人利益、局部利益交织在一起。可见,政府不仅是调节的主体,也是调节的客体,需要有一个高效率的监督,制约政府权力和行为的调节机制。

2.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的特殊环境与政府适度干预

我国个体、私营经济是在一种极其特殊的条件下成长起来的,政府对其监督、调控和服务,不能不具有其独特的地方:一是改革前,政府长期对个体、私营经济采取了排斥、甚至否定的态度,以致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几度风雨,几经曲折。虽然政府现观念已发生深刻转变,但对个体、私营经济的传统意识仍根深蒂固,继续影响和阻碍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二是在以公有制占主导地位条件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如何针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新旧特征,实施必要的、适度的调节,将其纳入社会主义经济运行轨道,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针对第一特征,政府应采取的调节行为已十分明确,即重新认识和评价个体、私营经济,在投入、资金筹措、场地选择和扩展、社会分配等方面公平对待,为个体私营经济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显然,这一方面的工作,取决于政府对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中个体、私营经济的性质、特征、地位和作用的正确认识。

而对于第二特征,则取决于政府采取何种政策、方式和手段,对个体、私营经济实施必要的、适当的、有效的调节。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个体、私营经济不同于资本主义私人经济,它们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并受社会主义国家税收、信贷、物价、商标等经济手段制约、监督和引导;其业主很多原是公有制经济的劳动者,与社会各阶层之间的联系十分密切,他们在经营管理上,吸收了许多公有制经济的作法,其本人也往往可与其雇员融洽相处,而不同于资本主义企业中对抗的劳资关系。故对我国现阶段个体、私营经济,如何引导其根据政府的产业政策,配置资源,实现规模经济;如何妥善处理个体、私营企业内部各种关系;如何保障雇佣劳动者的正当权益等,都是我们应该研究和探讨的重大课题。

我国现阶段个体、私营经济尚处在发展的起始阶段,进一步发展的关键仍在上述第一个特征上。由于政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双重身份及作为协调和管理者,对个体、私营上述经济特征缺乏较深刻的认识;由于社会上几十年对个体、私营经济的传统偏见;由于政府某些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影响,以致政府及其许多职能部门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仍含有较多的歧视成分;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和调控出现调节过度和不足并存等问题。因此,反省现行针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各种政府行为,使其规范化、法制化、适度化,是加速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政府行为过度与不足并存的主要表现

各级政府支持是我国个体私营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的前提,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的确立,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但是,从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发展来看,政府行为的适度性仍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现在的状况是政府行为过度与不足并存,还不能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快发展的战略需要与政府部门利益的矛盾

个体、私营经济不仅是生产力发展的新增长点,而且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需要。但其发展面临来自一些政府部门的障碍是除税收外的政府部门的种种“有偿服务”和过多的行政性收费。

众多政府部门以服务为名的收费造成的消极影响:一是不适当地干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侵害了其经营自主权;二是极大地加重了经营者的经济负担,造成发展成本过高的经济障碍;三是使一些经营者感到某些部门的行为与党和国家宣传的加快发展政策不一致,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前景产生疑虑。

在一些政府部门多方收费的同时,却对个体、私营经济存在的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假冒伪劣等问题缺乏有力的查处。热衷于收费者往往就是管理和监督不力者,同一部门也会呈现政府行为过度与不足并存的状况。

2.对具有较大规模的私营企业采取了某些特殊政策,产生了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马太效应”

有的地区为了扶植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使其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样板”或税收大户并具有兼并国有企业的能力,在提供信贷、租用土地、计税办法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其积极后果是使一些经营者素质较好、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私营企业迅速壮大,在地区经济中发挥了较明显的作用。

与此同时,必须认识这种做法的消极作用。(1)这类享受特殊优惠的企业往往资产负债率迅速增大,经营风险增长,对政府的依赖不断加强,可能重现政府对国有企业“父爱主义”的弊端。(2)造成不同规模的私营企业之间不平等竞争,占现有企业绝大多数的小型企业得不到必要的支持。一些产品市场前景好、经营得法的小型企业即使有担保或抵押,小额贷款也无法得到,其经营条件往往趋向恶化。

由于政府对不同的个体、私营经济采取了不同的政策,于是产生了个体、私营经济中的“马太效应”:富有的变得更富裕,困难的变得更困难。

3.不同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环境远未形成

造成平等竞争的环境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职责,但是,个体、私营经济面临的远不是平等的市场条件。

4.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保障乏力

在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的背后存在着一个影响其稳定性的严重问题: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一些政府部门及其附属的行政性公司超越物价部门的规定向个体、私营经营者收费,有的政府工作人员强行摊派或敲诈勒索,经营者不敢抵制,更不敢诉诸于法律,因为其生存和发展均有赖于政府部门的支持。

三、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政府行为适度化的目标

政府行为非适度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的说来,一是有的政府部门自身对私有经营的传统偏见尚未根本消除,表现为政策上的摇摆和一些官员执行政策上的成见;二是对政府行为规范缺乏通盘研究;三是某些部门利益的影响。为此,应在政府观念创新的基础上确定政府行为适度化的目标,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在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体、私营经济地位、作用的前提下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应积极准备制订《私营企业法》,对保护私营企业的财产权、合法收益权、自主经营等作出明确规定,对其义务和违法经营的处置包括损害社会利益、侵犯雇工权益等也要作出相应的规定。

在《私营企业法》未出台前,可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地方法规,为政府行为适度化提供法律依据。为指导私营企业改进经营管理,也可制订私营企业示范性章程,这将有助于私营企业实现科学管理并调节其内部雇主与雇员、企业所有者与管理层之间的关系。

2.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

目前政府机关仍然过大、一些部门人员中公务员编制与事业编制同时存在,而非公务员编制人员的工资资金来源必然要靠“服务收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必是其重要源泉。相随而来的必是对经营自主权的干预。为此,要解决政府行为适度化问题必须进一步精简政府机关,实现“小政府”的改革,可采取以下断然措施:

(1)政府机关开支来自财政拨款,为企业服务包括盖章、咨询、检查等均为政府职能,应宣布一律严禁收费。政府公务员工资水平要随生活费用指数变动而调整,但不得靠本应属政府职能的事项转为收费服务而增加灰色收入。公务员的工资性收入应完全透明并接受群众监督。

(2)有些按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确需收取的费用,应由国家统一规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布于众,收入一律上交国库,开支由财政全额拨付,切断政府机关与收费之间的利益联系。

(3)政府机关精简后,一些必要的收费服务可改由与政府完全脱钩的社会中介组织来执行。同时对这类组织实行严格监督,其收费标准由省以上政府核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对其经营活动应负无限责任。对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要制订严厉的处罚规定。如注册会计师出具假证明,一旦发现即终身取消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在报刊上公布于众。

3.实现政府机关和个体、私营经营者间的双向监督

政府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主要内容是促使其从事合法经营,使以个人盈利为目的的私有经济的活动符合社会需要。目前私有经济广泛存在偷税漏税和一些经营者的行贿诈骗、走私贩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反劳动法规,侵犯雇工合法权益等行为必须依法查处并加强经常性的监督。与此同时,应实行经营者对政府工作人员的严格监督,首先对直接从事执法的工商、税务、治安、卫生防疫、城建部门的官员实行严格监督,凡经营者和群众举报并经查实的收受贿赂、白吃白拿、敲诈勒索、低于市场价购物等执法违法行为均予严惩。违法者一律取消公务员资格,轻者调离岗位,重者开除公职、依法惩办。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有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者为了取得贷款或某种优惠,贿赂政府官员或掌握一定权力的银行、外贸、物资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这种行为往往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索贿或示意相结合。由于私营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这类行为较难发现。为此,应对掌握贷款额度、税收减免、平价物资配额、土地批租、许可证发放等权力的工作人员以严格的监督,并从制度上加强实施的透明度。

4.改进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体制

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调节、监督和管理涉及政府多个部门,但至今没有一个能够协调各方面的管理部门。管理体制不顺,已经影响了个体、私营经济的顺利发展。对于管理体制的完善,提出以下三个方案:

第一方案:各级政府设立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或管理委员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为非常设机构。其职责为:负责制订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协调各方关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现阶段办公室可设在政府办公厅或工商局。

第二方案:各级政府成立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局,作为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的常设职能机关。

第三方案:各级政府成立中小企业管理局,对中小企业实行跨所有制、跨部门的统一管理,其中当然包括个体、私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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