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权益保障的制度化与刑事合规
杜方正
【摘要】 民营企业权益保障的制度化应当秉持刑事合规的理念。刑事合规是民营企业人身与财产合法利益保障制度化的前置环节与形式要义。因此,民营企业权益保障应通过以国家法层面刑事合规为依托,结合行业特点与企业经营现状,引入行业属性与企业内部刑事合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实现民营企业权益保障的制度化。
【关键词】 民营企业 权益保障 刑事合规
刑事合规是指国家、企业及相关组织基于风险规避的刑法基本理念,在企业特定概念范畴内,为达成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之目的,在国家法层面与企业治理层面所采取的各类必要刑事及相关风险防控手段的统称。本质上,刑事合规并不区分企业性质与类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基于国有财产保护之目的,按照主体身份不同区分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并在刑法条文中单独列章。在混改与股份制背景下,多数人倾向于继续沿用过往刑法分章结构,并寄希望于以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形式摆脱法律适用的困局。刑法的功能不仅在于保障人权,更应关注社会保护。因财产属性的不同归属于不同条款类别,虽在法律责任承担中可能趋同,但形式价值与程序意义都可能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最终衬托出民营企业权益保障制度化的必要性。
国家法层面的刑事合规是民营企业权益保障制度化的前置环节
在国家法层面应以刑法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建立刑事合规。区分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做法是民营企业权益保障制度化面对的首要问题。为实现民营企业财产利益保障的平等性,国家法层面的刑事合规必须首先突破《刑法》的规定,以同等立法形式对待不同经济组织及其相关人员的刑事犯罪行为,这也是刑事合规应然要义。在不取消或单独条文规定《刑法》分则第八章及第九章的相关内容前提下,若要建构新的平等主体关系,应当以人身与财产属性将《刑法》分则第八章、第九章以及其他相关条款中对于国有企业单位犯罪及个人犯罪的特殊性规定予以分离,并将其并入《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相关章节之中,不再以国家财产以及人员身份差别化法律适用。《刑法》中的企业概念也需要进一步整合,以刑法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强化民营企业家经营的信心与平等价值观念。同时,应以刑法为基准,对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内容进行部分分离与结构统一,逐步建立完整的刑事合规体系。
在国家法层面应以民事优先性与程序平等性完善刑事合规。民事优先性要求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面对涉及民营企业刑事犯罪时,应当改变“先刑后民”思维,做到不机械适用刑事优先原则。对于确需先行解决的涉案问题,应当从立法层面留有回旋余地,在法律适用上做到公平性自由裁量,严格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能入罪即诉,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此外,我国目前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实操性细则和必要法律责任的衔接程序,且立法层级相对有限。民营企业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公平要求对民营企业不能采用偏向性或者歧视性手段,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均需要立足办案实际确保程序处置的有序性与公平性。司法机关在处置民营企业涉案财物时,应当避免随意处置涉案财物和超范围冻结查封涉案财物。民营企业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公平性必须从源头改革现有“案款提留”等制度性障碍,与法律责任处置形成有效衔接,确保涉案财物查封解除与扣押的及时性与规范化,避免“一扣到底”现象的发生。
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是民营企业权益保障制度化的形式要义
在企业层面应以行业属性刑事合规满足民营企业权益保障。刑事合规具有行业属性,在企业层面必然以行业为属性进行分类,因此首先需要对行业属性进行定义与基准确定。行业分类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小,过大则违背了行业区别的初衷,不利于行业性刑事合规规范的形成;过小则显得无所适从,丧失权益保障制度化的便捷性属性。2017年,由国家统计局起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立了采矿业、制造业、教育、国际组织等20个行业分类,其中除国际组织外,其余19类均属于民营企业的准入领域。基于客观事实与民营企业现状,以此标准进行监管与刑事合规分类较为适宜。在特殊性刑事合规环节上,对关乎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如金融、期货等特殊领域进行行业分类细化,对烟草制造业等少数行业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最终形成行业分类清晰的规范性刑事合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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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刑事合规体系可以确保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持续性。纠纷处置和财产保全措施等都可能对企业合法经营的产生阻碍,刑事案件的发生会导致一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濒临破产与停产停业。在风险社会中对风险进行研究并非刻意寻找一种完全消除风险的方法,风险本身是无法消除的,而寻找降低风险发生概率的路径以及减少风险结果的危害性才是重点。刑事合规体系之于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目的就在于确保相关措施与风险防控的延续性。
第一,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是所有民营企业的梦想。刑事合规制度体系建设是成就这种理想的不二法门。除部分大型民营企业及上市企业外,绝大多数中小型民营企业公司股权结构过于集中、治理结构“形神分离”,随意性与偶然性较大。刑事合规体系推动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主要体现在以国家法层面刑事合规为依托,结合企业经营状况,引入行业监管要素建构三阶层刑事合规模式,最终实现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优化。
完善刑事合规体系是推动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的关键
(1)为保证纹波电压要求和减小电容ESR的影响,两侧的输出电容选用两个1 000 μF的电解电容并联,留足裕量。
第二,刑事合规体系直接构成了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容。公司治理结构本身就包含制度建设,而刑事合规首先是一种制度表现形式,它构成了企业治理结构的一部分。刑事合规不仅是一种静态制度表现形式,还可以动态审核企业治理结构的合法性与合规性,确保企业治理结构的合理性。三阶层刑事体系要求无论是法律还是企业内部规范或者行业自律规范均需要形成可供参考的文本,文书属性判定支撑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与完善。
在企业层面应以内部刑事合规规范民营企业权益保障。民营企业权益保障不仅需要外部层面的制度化,也需要建构内部刑事合规体系。内部刑事合规体系建构不是照搬照抄国家层面的刑事合规,也不要求一致性。民营企业的内部刑事合规需要结合自身经营现状,分门别类、有条不紊地建立。以刑事合规部门为例,不要求所有企业不计成本地建立独立刑事合规专门部门,中小型企业可将刑事合规放入法务或者风控部门;对于大型房地产或者金融企业等资金密集型行业,需要在条件允许甚至是需要国家强制力普及设置专门或专岗监察等刑事合规部门与岗位。民营企业内部刑事合规体系主要包括制度建设、机构设置以及合规文化三部分,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完善具备防范和处置刑事法律风险职能的防控体系。
第四,刑事合规体系是法律风险传导阻断机制的基准阀门。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往往涉及法律风险,风险传导机制是法律风险递进的关键。为避免单一刑事法律风险的扩张与传导,民营企业须建立刑事合规体系。一方面,刑事合规体系既是民营企业内部控制刑事风险的制度保障与事实依据,也是企业外部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判定企业刑事责任与量刑裁量的依据之一;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外部刑事合规体系成为告诫同类型企业中有可能涉嫌犯罪的人员中止犯罪的路径,从而消弭企业刑事风险传导。
3.借款人提供信息不实。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互联网上进行,部分不法分子以虚假身份在多家借贷公司发布信息。如果经营者没有核实好贷款者信息或者没能及时发现并处理这一问题,虚假信息就出现在平台中,贷款者可能利用非法资金投资房地产、股票、债权、期货等行业。部分平台还与虚假贷款者合作,获取中间利益。
刑事合规体系之所以能够成为民营企业权益保障制度化的前置环节与形式要义,是因为刑事风险的偶然性与可预防性。民营企业要想发展得更好,离不开刑事合规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实现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刑事合规体系化和民营企业权益保障制度化是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①[德]托马斯·罗什,李本灿译:《合规与刑法:问题、内涵与展望——对所谓的“刑事合规”理论的介绍》,《刑法论丛》,2016年第4卷。
【中图分类号】 D914
【文献标识码】 A
(作者为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编/韩拓 美编/王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