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界与“五五宪草”之制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知识界论文,中国论文,五五宪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代中国走向宪政道路是西力东侵、西学东渐的结果,政治精英与知识精英在其间扮演着重要角色。南京政府的制宪,是“九一八事变”后以知识界为主力的宪政运动推动的结果,以法政学者为主体的知识界踊跃参与各稿宪草的讨论①。本文研究知识界在制宪过程中发表的政论文字及其对“五五宪草”的影响,冀以展示现代中国立宪运动的内在困境与矛盾,以及民国宪政史上思想与制度互动的轨迹。
国民党统治权的确立,是在近代中国制度移植受挫,国会、宪法、政党政治的制度形式都趋向消亡的前提下实现的。南京政府建立后,国民党开始试验孙中山的宪政方案。孙中山的宪政理论是对西方宪政史上代议制政府形式、分权制衡机制的一种突破。为了充分体现人民参与政治过程,他提出了“全民政治”的直接民权构思;为提高政府效率,他提出了权能分治、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五权宪法方案。1928年10月国民党通过“训政纲领”六条,公布训政期限为六年,开始了国民党人以党训政的试验。训政理论来自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孙中山将建设程序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训政时期由国民党独揽大权,待训练人民实现县自治,多数省份实现地方自治后,才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进入宪政时期。
对于国民党人的“训政”试验,自由知识分子表达了相当的反感。他们不明白,为什么国民党就有训人的资格,包括自由知识分子在内的人民却只有“受训”的义务。他们呼吁尽早结束训政,放弃一党专政的政治实验。早在鼓吹人权的《新月》时期,胡适就提出应以宪法规定政府权限、保障基本人权,民主政治的训练要求政府接受法律的约束,“人民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公民生活,政府与党部诸公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法治生活”②。“九一八事变”爆发后,民族危机空前高涨,不少知识界人士呼吁共商挽救国难之道,由此引发了要求国民党结束党治、开放政权的宪政运动。为推动宪政,各地还成立了民治协会、宪政促进会、民宪协进会、民权大同盟、宪政期成会等。
面对知识界的宪政呼声,国民党内出现不同的看法。反对者一是担心宪政是否意味着国民党交出政权,一是怀疑宪政是否真有利于稳固国民党统治的法理性基础。国民党内赞同宪政的呼声则比较复杂。有从派系利益出发者,也有不满于党内独裁状况者。比较真切的呼吁来自孙科等非主流派。这一派意见认为,实行宪政,有利于建立现代国家,实现孙中山的建国理想。1932年12月的四届三中全会上,国民党宣布开始进行宪政之筹备,饬令立法院从速起草宪法草案。
1933年1月,立法院着手筹划起草宪法。2月20日,立法院三届一次会议指定张知本等36人为起草委员,孙科自任委员长,张知本、吴经熊为副委员长,制宪活动由此展开。立法院在国民党内外征求意见的规模是比较广泛的。各稿草案发表期间,立法院曾分函国内名流学者征求意见,还在全国各报刊刊登广告征求看法,也函呈中央党部及国民政府,通饬所属组织研究会研究宪法问题。以法政学者为主体的知识界发表了不少政论文字参与讨论,意见涉及的宪法形式、内容、宪法保障等问题。
人们强调宪法的民族性。法律是事实的表现,不是理想的结晶,制宪一定要适合国情,脱离“翻译”时代。中国法学界不宜妄自菲薄,应谋发扬中国之固有文化,建立中华新法系,形成与大陆、英美鼎足而三的新法系,“所谓法律的现代化,并不是像戴在他人头上的花,可以取下戴在我们的头上的,是要拿中国固有的民族性与夫现实的社会性做材料,做基础,用西洋科学的方法来整理来改善”③。宪法还应充分保存民族文化,“吾国之宪法,应有尊重本国文字,尊重本国文化之规定,藉保国粹,而固国本”④。
各国宪法皆将人民的基本自由与权利列入宪法,人们也关注宪法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与保障。当前宪草对人民权利的保障是不令人满意的,以严刑峻法而欲国家得治,无异是植树斩根,“照现时宪草的规定,就是宪法公布之后,中国人的权利保障仍是一个零”⑤。“提审律”、“出庭状”、“人身保护状”是一向为中国主张人权说者所竭力想往的制度,草案只规定“提审”,如不加以充实,将对保障人权无多少功用(出庭状也即人身保护状,原文此处表述似乎有误)⑥。伍廷芳之子伍朝枢也特地以宪法草案委员会顾问资格致函孙科,建议以人身出庭状订定于宪法以保障人民身体自由。出庭状(Writ of Habeas Corpus)起源于英国,人民如被监禁,可向高等法院请求颁布命令,令监禁者将被拘人移交法庭,审查其监禁的理由,是为出庭状。
宪法保障、违宪审查,也受到重视。宪法规定着国体形式、政府组织、人民权利,而宪法疑难的解释与违宪审查是宪法的保障。宪法本身并无生命,须由人民给予;宪法的保障,也是人为赋予。宪法的效力,在于有没有机关去执行,尤其要看有无司法机关去控制违宪的事件,“当前宪法中最要紧的问题,便是创立一个‘宪法法院’,专事审理法律的违宪,和行政或军事机关违法侵犯宪法保障的人民权利的案件。要中国法治的实现,要中国社会不再这样纷扰,必得要一个‘宪法法院’!”⑦
宪法条文应具有可操作性,简明可行,宪法的实现也依赖于法治习惯的养成。制定宪法手续不可过于繁复,宪法内容不可过求完备,“欲求今后宪法之不为废纸,吾人必于‘平’‘实’‘简’‘易’四字上面用工夫。平则不贵立异,实则不尚虚玄,简则可明,易则能行”,否则创制宪法之利未见,而破坏宪法之弊已来⑧。人们也意识到,徒法不能自行,需要培养人民的守法意识。宪法本身并无力量,需要人的遵守才发生效力,欲使宪法有效,非先行培养国人爱护法治的习惯不为功,宪政的最低限度是国民要有遵守法律的决心,国内要有有效力的舆论监督,而其根本则是经济的发达⑨。
知识界的上述意见体现了制宪过程中一定程度的民主性与参与性。民间参与制宪过程,在民国宪政史上并不鲜见。1922年的八团体国是会议即向北洋政府递交了1923年宪法的蓝本。不过,30年代制宪讨论不仅是泛泛的献计献策或问题分歧,而且开启了国民党执政以来各派政治力量在宪政问题上的重大分歧,西化派与三民主义派的论争贯穿了整个制宪过程。
制宪过程中,有关报刊发表了大量文字,如《东方杂志》、《大公报》、《国闻周报》、《独立评论》、《时代公论》等。参与制宪讨论的学者尽管意见纷纭,但大致可以分为两派观点。一派是非国民党员的自由知识分子,其政论文字多发表在《独立评论》。他们是西化的宪政论者,希望根本改造国民党目前的政治体制,重新恢复对于西方政制的模仿,即设立国会、建立分权制衡的权力体系。一派为任教南京中央大学多兼有国民党员身份的学者,其政论文字多发表于《时代公论》。他们是三民主义的宪政论者,力图尝试孙中山国民大会、五权政府的宪政方案,实现孙中山的宪政理想。其他报刊兼发表双方文字。由此引发的争论集中反映在制宪权、宪法分编、国体性质、国民大会的设置及其功能、中央政治制度等问题上。
人民主权、人权保障、分权制衡、代议制政府,是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理与框架。在制宪权问题上,法国宪法学家西耶斯在《第三等级是什么》当中明确宣言制宪权属于人民。美国联邦宪法作为第一部现代成文宪法,也相当程度地实现了人民制宪的愿望。就南京政府而言,党治下的立法院是否具有制宪的资格?孙中山的遗教是否天然就是立法的法源、法理?当时已经有了相当不同的看法。在三民主义派看来,国民党人制定宪法的权力是天然的,孙中山的宪政思想是不可违反的,“无论如何创造新的制度,总以不违反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精神为是。否则国民党的革命,便已失掉其意义了”⑩。西化的宪政论者中比较激烈的言论,根本否认国民党政府的立法院具有制定宪法的资格,怀疑以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作为立宪的依据,反对国民党制定党国宪法。在这一派看来,国民党在中山学说试验未成功时立宪,应将孙中山的宪法论只当成一种参考书,由国民以适当的方法立宪,反对“根据着不成功的经验,将不成功的政制,不成功的学说,硬要铸成宪法,以垂之于无穷的未来”(11)。上述分歧是根本性的,很大程度决定了在其他问题上的不同看法。
不同意见也反映在宪法的分编格式上。为了突出以孙中山的思想作为立宪根据,吴经熊以个人名义发表的初稿,在格式上以民族、民权、民生分编,在国体上将国家的性质规定为三民主义共和国。这种独特的格式遭到论者的反对,认为宪法的内容非民族、民权、民生所能涵盖。国民党内的学者也认为,根据三民主义起草为一事,而以三民主义入编是另一回事,将孙中山所首创的五权宪法改成了跑开主义取其形式的三民宪法,“既不能因此尽量吸收三民主义精神到宪法条文之中,又不能因此增加五权宪法之价值,起草者徒然枉费心血,殊为惋惜”(12)。孙中山已经定宪政时期的宪法为“五权宪法”,“更杂拉三民主义以外之学说,强指其即为三民主义而并纳之。于是所谓五权宪法初稿者,乃成一不黑不白,非驴非马之物。纲领已错,内容不足论矣!”(13) 孙科本人倒是欣赏这种三民主义入编的独创的。但这种自创的形式,显然不讨好,在后来的修正稿中放弃了。
讨论意见也集中在对于国体性质的判断。宪草初稿公布后,反对意见最大的是对于国家性质的界定“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共和国”。西化派认为,以有时间条件的政治主义附在国家根本大法中的立法政策是很可怀疑的,宪政时期本已经用不着保姆的国民党,“在宪法里规定三民主义,岂不仍然是一党专政,宪政于何有”(14)?陆振玉提出,“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共和国”宜改为“中华民国为永久之民主共和国”,因为宪法是人民全体之总意旨,三民主义是一党之总意旨。宪法范围广,三民主义范围小(15)。也有人认为,三民主义共和国系模仿苏联宪法的“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规定,不如使用“主权属于人民全体”这样明确的表达(16)。这一条款上,知识界的反对意见未被吸收。
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国民大会和中央政制设计的机构重叠、关系繁杂为论者所诟病。宪草修正稿中曾有三个立法机关:国民大会、国民大会委员会、立法院。这种三个立法机关相峙对立的情形,实是任何政治制度下所没有,施用起来立法责任将无专归,彼此关系难以协调。行政权问题上,除五院当中的行政院外,五院之上有国民政府、总统,这也使人们感觉中央政制重床叠架,权限不清。而在立法、行政的具体职权制度上,则出现更大的分歧。
有关立法系统分歧表现在:设立在中央代行直接民权的国民大会是否合理;国民大会的常设机构国民代表会或国民大会委员会是否必要。根本上来说,是否在宪法条文中体现孙中山改造代议制的理想。
国民大会是孙中山拟订的改造议会政治、在中央一级代行直接民权的机构。在各稿宪法草案中,国民大会的职权有重大修改,其常设或执行机构的存留始终是一个有分歧的问题。最早的宪草稿本是吴经熊所拟的稿本,他提出国民大会职权10项,既包含孙中山勾画的诸直接民权,也包含若干西方国会的权利。初稿、修正稿的特点是国民大会之下设立了常设组织,“国民委员会”或“国民大会委员会”显然是代表国民大会行使政权,行使某些西方国会的功能,如受理不信任投票案、弹劾案、复决预算、宣战、媾和、解决总统与各院提请事项等权限。立法院所通过的草案和各稿的重大差别是取消了常设的国民大会委员会。按照西方国会的功能来理解“国民大会”的学者则反对取消国民大会的常设机构,“将国民大会的创制权复决权大加扩充是极不妥当的,取消国民大会委员会则等于促成国民大会的失败”(17)。按孙中山的构想理解“国民大会”的学者主张取消国民大会的常设机构,“国民大会委员会以间接选出,不能代表人民,又不受国民大会支配之寡头组织,赋以如此庞大权力,真所谓成事不足,败事有余”(18)。显然,国民大会到底行使西方国会的职权还是行使直接民权,其常设机构到底该设立还是取消,正体现出西化宪政方案与五权宪法方案之间的分歧。
西化派对于国民大会这样的新款民意机关是根本不赞同的。胡适即主张宪政从限制的选举权人手,创制、复决、罢免的民治新方式都是在代议制的民主宪政长久实行之后用来补充代议制之不足的,“我们此时应该从一种易知易行的代议制下手,不必高谈一些不易实行的‘直接民权’的理论”(19)。而国民大会的主要职能是在中央政府代表国民行使直接民权,这种间接的“直接民权”引起学者们的质疑。张佛泉认为:“国民如不能直接行使创制、复决、罢免等权,即是不能行使,在此只能放弃直接民权说。由代表替人民行使创制、复决、罢免,便不能再称为创制、复决、罢免,此种名词意义已很固定,未容再加滥用。”(20)
行政体系制度设计的分歧在于,是实行总统制还是内阁制,是五权分立还是行政权集中。《建国大纲》、《孙文学说》都提到宪法颁布前后都存在总统,但孙中山没有说明的是总统是否兼行政院长,总统与政府、五院的关系并不清晰。南京政府实行的委员制,本旨在防止专制、独裁。但模仿委员制的结果是多头政治,会而不议,议而不决,决而不行,重要事务通过集体议决后彼此推诿责任。
《大公报》提出的是模仿英国责任内阁制的方案。总统制不如内阁制合乎国情,国家需要、世界大势,需行政部分有力,“按理论系统与实际经验看,宪稿如得最后修改,实以采用较纯的内阁制度为适宜”(21)。倾向于总统制的学者认为,中国人民缺乏参政经验和兴趣,需设总统以确定政治中心领导社会,且因经济危机欧美各国已经有行政集权的倾向,党治取消后“如何使政府的责职集中,人民之责望有所寄托,非实总统之不可”(22)。行政集权的总统制中,总统地位应使其名义与实权,均在五院之上,立于监督统率地位,“为巩固中枢计,应于形式上不违五权宪法之原则下,设法促进五院之合作,减少立法等四院对总统之牵制”(23)。
关于中央政制的讨论集中在五院制问题,即五权宪法是否是制宪必须遵奉的理论,五权宪法的表现形式是否必然就是五院制。程经远提出,宪法应制定有益实际不尚空理的中央政制,“(一)欲实行总理五权宪法,不必设立五院;(二)纵欲设立五院,不必使五院都处绝对同等分立的地位;(三)不必归纳五院于同一组织内,设立不负团体责任的空虚政府”(24)。钱端升也认为五院制没有必要,在宪法规定上,“我以为宪法必须规定五权的独立行使,不然便违了遗教;但正式宪法如不设司法、监察及考试三院,而设一个较简单的机关,以助成其独立,则不能以违背遗教视之”(25)。陈之迈认为,过去五年的经验表明五院制是简直不能实行的制度,“国民党制宪的目标如在产生有效率的政府,那么唯有放弃死守五院制度的精神”(26)。而国民党人方面坚持设立五院的看法,则认为五权宪法是总理遗教,五院制运行不良,不是制度不良,而是运用不得其法。
在人民的基本自由与权利问题上,双方也有不同的看法。一些西化的宪政论者,对于宪稿中的人民之权利与义务一章的表述非常不满,担心立法机关随便立法剥夺人民的自由权,主张在条文内列举人民的自由,非至某种条件之下完全不受法律的限制。孙科反驳说:“这种理论,完全是根据一百多年前欧美自由主义派的口吻来立说的,可谓只顾到个人的自由,而不顾到国家的自由”,“我们的民族在国际间,既已丧失了独立自由的地位,我们为民族争自由,便不能不牺牲我们个人的自由,所以立法院并不在宪稿中有若何硬性的规定。”(27) 孙科重复了孙中山为国家自由牺牲个人自由的观点,表示人民的自由在法治国家也不是绝对的。
综观知识界的各种意见,不难看出,虽众说纷纭,但总的来说有两种思路。一种评价主要是以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论、建国大纲为依据,指出其与孙中山的建国纲领不相符合之处,希望宪法能体现孙中山的五权宪政思想。持这种观点的人以国民党内的宪政论者为主,如在孙科眼中,“只有五权宪法是总理研究中西的政制,取其长而舍其短的一种创制……它在中国已有如此长久的历史和伟大的势力,无疑的是比任何其它从外国书本中抄袭过来的政制更适合我们的国情和时代的需要”(28)。萨孟武、张知本、章渊若、陈茹玄、楼桐孙、丘汉平等人发表的文字也持这种态度。另一种评价主张只把孙中山的学说当成制宪参考资料的一种,强调制度设计模仿西方制度,恢复议会功能,建立权力之间的分权制衡关系,这是国民党外西化的宪政论者,如胡适、张佛泉、陈之迈等发表的文字。
知识界的争论,对于“五五宪草”的最后形式,具有相当的影响。
1934年11月上旬,宪法草案提交国民政府转呈国民党中央审核。国民党中央的审查时间最长,经过四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五大、五届一中全会审查。立法院两次奉国民党中央之命修改宪法,经过3年的漫长时间,国民政府于1936年5月5日公布了“五五宪草”。
“五五宪草”与孙中山思想的关系,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除了对人民权利取间接法律保障主义,与孙中山关于民权的论述有较大出入外,在根本精神与根本原则上,确是依循孙中山的宪法思想制定的。”(29) 相反的意见则认为:“‘五五’宪草正是在根本原则上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孙中山五权宪法论所蕴含的革命民主主义思想”,“无论是在政权与治权之间还是五院之间的关系上,均打上了三权分立中各权之间制衡的烙印”,“背离了人民有权和五权分立等原则。”(30) 笔者认为,孙中山的宪政方案是一个高度理想化的方案,国民党人进行训政试验时已经陷于被动当中。孙中山的方案在具体细节上也有含糊矛盾抵触之处,使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与解释。正因西化派与三民主义派的根本分歧,“五五宪草”在形式与基本内容上既不可能完全突破孙中山的思想,也不可能完全实现其设想。
尽管不同的宪政理念导致不同的制度设计,两派之间还是具有一定共性的。其一,宪法当中应该有民意机关,尽管在西化派那里是国会,在三民主义派那里是代行直接民权的国民大会;其二,在国难当头的时期,中国需要的是强有力的政府,而不是无为政治、无能政府。在国民大会设置问题上,西化派根本怀疑人民当时有实行直接民权的可能,而且代行直接民权也就失去了直接民权的本来意义。这动摇了国民大会的地位,稍后的国民大会组织法只将第一届国民大会作为制宪会议,国民大会的实际权力被削弱。在中央政制方面,无论西化派还是三民主义派,都主张放弃委员制度而走行政集权的路子。西化派多主张放弃五院制的形式,取法西方代议制政府形式而加强行政权力。国民党虽因总理遗教而囿于五院制的形式,但三民主义派中的务实分子,也不得不放弃将五院的权力平均设置、齐头并进的方案,赋予了总统强有力的权力,使五权宪法变成了“一权宪法”。各稿宪草中总统地位急剧提高:总统可以直接任命行政院长而不必经过国民大会同意,总统得召集临时国民大会,有紧急命令权与紧急处分权,得召集五院院长会议解决关于两院以上事项。这也是各派意见的共识所推动的结果。
由此,宪草公布后并未出现如因曹锟贿选1923年宪法的合法性被人们普遍否认的情形,而是对“一权宪法”加以理解,“所以与其产出一部十分理想的逻辑的五权宪法而不能行,也许尚不如迁就事实,变通原则,以求其实用,较为简单而安全。然则人们对于现在宣布的宪法草案便只有欢迎而视其成功不必多所争论了”(31)。即使是西化派的胡适,也不得不表示,应鼓励国民党内带有民主色彩的制度如宪草方案的推行。
面对分歧的宪政理念,孙科是个有偏向的仲裁者。“五五宪草”的趋向,与孙科本人的立场不无关系。作为孙中山之子、立法院长,孙科站在了三民主义派的立场。孙科为吴经熊独创性的分编法辩护,认为宪法本来没有固定的形式,就是有比较普遍的形式也没有遵守的必要。孙科坚持使用三民主义共和国的表述,因为这来自国民党的革命传统,是符合国情的。他捍卫了孙中山关于直接民权的构思,反对将国民大会理解为西方的国会。至于宪草制定中争论不已的总统制与内阁制之讨论,孙科认为依据总理遗教,总统应兼操实权。孙科等国民党人的态度,也决定了“五五宪草”不可能突破总理遗教所规定的形式与大致内容。
不过,“五五宪草”的公布并没有解决西化派与三民主义派不同的宪政理念所致的根本性分歧。三民主义派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制宪始终离不了抄袭的原则,而“这一次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虽则不能算十分妥贴,却有一点值得赞扬,就是脱离了抄袭的窠臼,依据总理遗教,自行创造一个崭新的,中国本位的制度”(32)。在国民党内的学者为创造出“中国本位的制度”而沾沾自喜的时候,西化派仍然坚持“五五宪草”并非一部成功的宪草。西化派主张先模仿,创造只能从模仿当中来。作为一个西化的宪政论者,张佛泉坚持认为:“我以为西方文明之面面均可学,政治亦决非例外。初学未必成功,然不能在未学前,先断其不成功;初学未必尽似,然不能在未学前,先求其真不似。”(33) 但西化派的主张,国民党人是不屑为之的。作为立法院长,孙科不得不打着总理遗教的旗号,规范越轨言论。
也正因分歧的存在,埋下了40年代宪政运动兴起的隐因。抗战爆发后的宪政运动当中,西化派的力量已经不象“五五宪草”制定过程中那样势力单薄。以各民主党派为主力的中间力量,要求宪政道路从总理遗教中解放出来,推动着重新回到议会政治框架内的认同,这表现在于期成宪草的制定、政协会议所确立的宪草原则以及1947年宪法对于“五五宪草”的重大修正。如果说国民党人走的是“改造代议制”的道路,知识界则推动着“重回代议制”的认同。
中国知识界30年代关于制宪问题的讨论规模空前,并表现出相当的广泛性与自由度。人们不仅在具体条文上字斟句酌,且对于国民党制宪的合法性、法理依据都表明了疑虑。著名法学家吴经熊曾力图将国民党的主义与他自己的宪政设想融于一炉,但吴的杰作却遭来最多的批评。张佛泉认为,吴制定的制度既非内阁制,又非总统制,又非委员制,“但在另一方面讲,它又似内阁制,因为总统无权;似总统制,因为立法与行政无密切联系;似委员制,因责无专归”,“结果,我们可以说,我们的制度,有了一切制度的坏处,而没有任何一制度的好处”(34)。这种批评是非常犀利的。人们还怀疑作为政府的立法院有制定宪法的资格,怀疑以孙中山的宪政思想作为法源及立法依据的可行性,表现出知识界不迷信领袖、不迷信权威、不迷信教条的勇气,这也是现代知识精英对政治社会所承担的批判功能的展现。
制宪讨论中尖锐的对立性意见反映出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内在困境与矛盾。现代化的后发国家在面临民族国家重建任务的同时,需要在民主的基础上建立国家的权威与合法性。民主制度在西方是一个自然生长的过程,在中国却是强制性的移植过程。三民主义的宪政论者主张将国民党历史上的思想与经验表达于宪法当中,并且根据中国国情做出创新,这种态度无疑比片面的模仿更为可取。但孙中山希望驾乎欧美,他的宪政方案是一个脱离中国实际的高度民主性高度理想化方案,在实际运用中是缺乏可操作性的,这决定了国民党人所进行的“创造性转换”只能是一个失败的尝试。西化派比较清醒地认识到后进国家学习民主只能从低调的、有限的民主起步,而不能奢求至高至善的民主。但西化派也没有解决好域外制度与本土习惯对接的问题。人们围绕“五五宪草”所展开的讨论,未能为国家提供一个适当的根本大法。
再者,宪政机制的整体性与权威性是实现法治的前提,需要获得全体公民的支持和信仰。西化派忽视孙中山学说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以及国民党作为一种巨大政治势力的客观存在,遗教派不敢正视孙中山理论设计的缺陷,不顾中国客观政治现实而拿总理遗教当治国机关图,这意味着连宪法的法源、法理问题上都未能获得共识,由此导致了在含混的民主名义下各种宪政模式的竞争,无法形成相对一致的追求民主的力量。近代中国追求民主的百年历程,就是在这样的纷争当中趋于顿挫的。
注释:
①当代学者在民国宪政史研究中,多对五五宪草持批评态度。徐矛认为:“五五宪草是国民党一手包办的宪法草案,在制定过程中虽曾两次在报上公布草稿,名为征集意见,实际上不容老百姓置喙。它是为巩固以国民党为代表的地主买办阶级专政的政权而制订的。”(徐矛《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版,第232页。)殷啸虎认为:“这个宪法草案的起草是用‘宪政’的幌子掩盖国民党的一党专政的事实,用‘宪法’的形式来肯定蒋介石集团的独裁统治。”(殷啸虎《近代中国宪政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版,第236页。)姜平认为:《五五宪草》是一部在形式上和文字上具有资产阶级民主色彩,而实质上又竭力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的特权,并适合蒋介石个人独裁统治需要的违反民主原则的宪草,它基本上取消了宪法起草委员会提出的宪法草案的民主精神。”(姜平《中国百年民主宪政运动》,甘肃人民出版社1998版,第182页。)
②胡适《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对于建国大纲的疑问》,《新月》第2卷4号,1929年6月10日。
③孙晓楼《法律民族化的检讨》,《东方杂志》第34卷7号,1937年4月1日。
④章渊若《民族与宪法——中国制宪问题本论之一》,《时代公论》第56号,1933年4月21日。
⑤丘汉平《对于宪法初稿的几个意见》,《东方杂志》第30卷14号,1933年7月16日。
⑥阮毅成《评宪草初稿第二十四条》,《时代公论》第65、66合号,1933年6月30日。
⑦吴绂征《宪法与宪法法院》,《东方杂志》第30卷7号,1933年4月1日。
⑧陈茹玄《宪法之过去与未来》,《时代公论》第70号,1933年7月28日。
⑨陈之迈《我国的宪法问题》,《国闻周报》12卷2期,1935年2月28日。
⑩张知本《怎样才是五权宪法》,《东方杂志》第31卷8号,1934年4月16日。
(11)张佛泉《批评宪法草案之前》,《国闻周报》第11卷12期,1934年3月26日。
(12)吴颂皋《读了所谓“民族之拥护”与“民族之培养”以后》,《时代公论》第65、66合号,1933年6月30日。
(13)陈茹玄《对于宪法初稿分“编”平议》,《时代公论》第65、66合号,1933年6月30日。
(14)林纪东《关于“三民主义共和国”通信》,《独立评论》第47号,1933年4月23日。
(15)陆振玉《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之我见》,《东方杂志》第31卷8号,1934年4月16日。
(16)允恭《读了宪法草案以后》,《东方杂志》第31卷8号,1934年4月16日。
(17)钱端升《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东方杂志》31卷21号,1934年11月1日。
(18)涂允檀《评宪草修正案》,《国闻周报》第11卷36期,1934年9月10日。
(19)胡适《我们能行的宪政与宪法》,《大公报》,1937年7月4日。
(20)张佛泉《政治现状如何打开》,《国闻周报》第13卷21期,1936年6月1日。
(21)《社评:修正宪稿中行政体制问题》,《大公报》,1934年7月28日。
(22)庄心在《中国中央行政制度之前途》,《东方杂志》第30卷11号,1933年6月1日。
(23)涂允檀《评宪草修正案》,《国闻周报》第11卷36期,1934年9月10日。
(24)程经远《宪草中央政制与国民大会问题》,《时代公论》第115号,1934年6月8日。
(25)钱端升《孙中山先生的宪法观念》,《钱端升学术论著自选集》,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1版,第495页。
(26)陈之迈《论政制的设计》,《独立评论》第199号,1936年5月3日。
(27)孙科《立法院对宪法草案起草及审查经过——民国二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在中央纪念周讲》,秦孝仪主编《孙哲生先生文集》第二册,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90版,第214—215页。
(28)孙科《我们需要何种宪法》,《东方杂志》第30卷7号,1933年4月1日。
(29)耿云志《孙中山宪法思想刍议》,《历史研究》1993年4期。
(30)王永祥《中国现代宪政运动史》,人民出版社1996版,第117—122页。
(31)周鲠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评》,《社会科学季刊》第6卷4号,1936年8月。
(32)金鸣盛《宪法草案与总统独裁》,《东方杂志》第33卷15号,1936年8月1日。
(33)张佛泉《政治现状如何打开》,《国闻周报》第13卷21期,1936年6月1日。
(34)张佛泉《民元以来我国在政制上的传统错误》,《国闻周报》第10卷44期,193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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