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盖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配偶论文,生育保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生育保险覆盖未就业配偶,惠及没有工资收入的“全职太太”,在当前中国有特殊意义:使下岗失业女工和“全职太太”也能够享受生育保险;保障企业能按市场经济规则用工;提高各类企业生育保险缴费的积极性;有助于女性农民工融入城市。
目前,国家生育保险规定既不取消也不重申1950年代的配偶生育保险,而各省市在1990年代后新出台的生育保险条例中各行其是,有的覆盖配偶,有的不予保障。大众媒体一般认为男职工配偶享受生育保险是新的规定,作为新闻予以报道。归纳而言,我国现行家属(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的一些基本特征有如下几点。
享受家属生育保障的资格条件方面,非婚生育没有保障。有的省市只对第一胎予以补助(比如湖南),按照国家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新规定,部分城市允许或者鼓励在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情况下生育第二胎;而在计划生育政策法定只能生一胎的城市,其享受条件中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可以视为仅补助第一胎的情况。配偶自己不能参加生育保险或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各省市表述略有不同,如山东要求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湖南要求男职工的配偶无固定收入,江苏则表述为男职工的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广西柳州为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无业或失业人员,等等。丈夫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达到法定的缴费期限。即使丈夫参加了保险但没有达到规定缴费时限,其配偶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这主要是为了防止逆向选择突击参保套取国家保险资金。
家属生育保障资金来源方面,配偶生育保险是生育保险的一部分,由企业按保险费率缴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家属生育保障享受待遇方面,家属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是生育费用补助,分两种标准:一种是按当地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一定比例(一般为50%)一次性给付,另一种是按规定数额给予一次性补助。
因此,本文认为:
第一,覆盖配偶的生育保险不是新设内容。我们国家虽然尚未批准国际劳工大会于1952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102号公约),但在该公约通过以前的1951年我国就开始施行覆盖配偶的生育保险。各省市新近出台的配偶生育保险条款无非是对过去相关内容的强调和补充。即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施行)有关配偶生育保险条款在1988年已经失效,现在也不过是恢复而不是新设。
第二,国家生育保险条例应该明确配偶保险权利。鉴于配偶生育保险在目前中国具有特殊意义,国颁部颁的生育保险条例应该明确规定职工配偶的这项权利,保障中国社会经济体制和谐转型;鉴于中国各个省市各行其是,国颁部颁的生育保险条例也应该明确职工配偶的这项权利,为各省市制定相关条例奠定基调。
第三,进一步完善配偶生育保险。许多省市虽然将生育保险惠及未就业配偶,但有一些特殊情况没有考虑进去,使得配偶生育保险不够完善。如怀孕期间离婚。没有工作的未就业配偶有可能在怀孕后与丈夫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一般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可以提出离婚。离婚后能否继续享受配偶生育保险呢?各省市的相关条例都没有说明。我们认为,怀孕后离婚的妇女当然应该在本周期内继续享有配偶生育保险权益,以维护妇女权益为宗旨,我国各项法律应该衔接配套。如丈夫失业或者死亡。配偶怀孕生育期间,丈夫有可能失业或死亡,失业或死亡丈夫的配偶当然也应该继续享有配偶生育保险权益,有关条例也应该有所明确。如关于“失业女工”的生育保险。即使政府以后明确了配偶生育保险的权利,也应同时规定“失业女工”的生育保险权利依然是必要的,因为“失业女工”的丈夫可能没有资格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参保时限不够。
另外,在妇女还只能以“配偶”身份获得生育保险的情况下,类似问题就需要有明细规定妥善处理。当妇女可以以“母亲”的身份直接获得生育保险,上述问题就自然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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