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书刊检查制度综述_印刷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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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刊检查制度是国家对出版物和舆论工具进行管理、监督的一种体系,最早始于15世纪的西欧。原义或狭义的“书刊检查”(Censorship)为:一种特定种类的信息传播物在合法问世前,由官方检查官予以审查并给予印刷出版许可证或禁止其出版的一种制度。这种预先的检查制不仅可以应用于图书、期刊、报纸或其他旨在公开流通的文字作品,而且也适用于影视作品和戏剧。广义的书刊检查不仅包括对文字出版物、影视作品、戏剧作品在正式出版或公映、公演前的监督,而且包括对上述作品在出版或公映、公演后的批评、禁止和惩罚。确切地说,广义的书刊检查范畴包括: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经过司法审理后,对认为会违背公众利益的作品禁止出版、公映和公演判决的司法行为;政府控制的机构如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海关、邮政部门的禁止入藏、入关和邮寄的行政行为;官方、半官方或宗教、民间机构通过发行禁书目录,禁止图书馆入藏和书商售卖;检查官、主编、编辑的删改或评论家的批评等。

一、书刊检查制的起源和发展

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谴责“否认国家承认的诸神,讲授新的神学理论和腐蚀青年人”而被认为有罪并被判处死刑,其弟子色诺芬的《大事纪》和柏拉图的《论辩篇》均有记载。西方历史上的检查制度滥觞于此。

书刊检查制与印刷术是密切相联的。印刷术的发明和发展是书刊检查制的广泛实施的前提和诱因。约在1450年,德国金匠谷腾堡发明了使用耐磨金属合金活字的活版印刷术,印刷技术产生了革命性的变化。活字印刷术的运用迅速打开了大众传播之门,图书印刷效率大幅度提高,成本显著下降。与此同时,伴随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欧洲兴起学术热和宗教热。信息和思想的迅速传播,人们思想异常活跃,著书立说者众,一改过去“学在王官,学在神职”的局面。教会和政府的权威受到对宗教和世俗权利合法性具有煽动性或异教性宣传的严重威胁。于是,教会和政府很快开始对出版自由予以限制。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率先试禁。

同欧洲大陆相比,英国早期的印刷业处于落后状态,这与兰开斯特家族为争夺王位而进行的蔷薇战争不无关系。印刷术传入英国很晚,但由于理查德三世的1484年《限制外侨在英国贸易法》有意豁免了所有与图书业有关的英侨,英国很快成为欧洲印刷业的中心之一。到了亨利八世执政时,以国内已有足够的印刷商和装订商为由,于1523年、1529年、1534年三次颁布了限制在英国的外国工匠数及最后禁止自由进出口图书的法令。其主要原因是亨利八世决定控制宗教和政治书籍的传播。其中1529年的法令建立了印刷图书的特许制度,明文禁止出版异端邪说和有煽动性的印刷品。克伦威尔领导的资产阶级革命也未取消这种特许制度,只是代之以颁发印刷出版许可证制度。1643年,英国长期国会(1640~1660年)正式颁布《许可证法》,禁止印刷和出售事先未经正式批准的任何图书,从而促使约翰·弥尔顿上书国会的著名檄文《论出版自由》的问世。弥尔顿强烈谴责了这种限制出版自由的检查制,呼吁废除许可证法。但《许可证法》并未因弥尔顿的反对而废止,而且英国于1662年又颁布了新的《许可证法》。当时的许可证法律必须每隔一段时间(从几年到十几年不等)经国会批准方能继续有效。1662年的法律经1678年和1685年两次批准后,到1694年没有被国会批准,并于1695年被废止。据称,《许可证法》于1695年废止标志着英国出版自由的确立。从此,英国在书刊出版前均不实行审查。

《许可证法》的废止并未终止广义的书刊检查。出版物问世后,当警方或检查官得知有关信息时,有权对任何出版物实施检查。如属淫秽刊物则可按民法或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提起诉讼。甚至预先性检查制也未完全摒弃,但主要突出表现在戏剧审查方面。

由于文化背景的相似、历史的继承,美国的法律体系大多沿用英国的,两国成为“英美法系”两个主要组成国,故美国的书刊检查制度与英国的大同小异。

当然,作为一种巩固统治的手段,书刊检查制度在实质上并不因各国的法律体系的性质而有所变化,只是实施的时间长短、强调的重点不同而已。从书刊检查实施之日起,世界各国一直存在着反对检查制、争取言论出版自由的浪潮。有关言论、出版自由的各类书刊可谓汗牛充栋,车载斗量。我们认为,检查制作为监督一国的文化发展,巩固统治的手段之一,它的形式、侧重点具有地域性。

二、书刊检查制度的主要类别

禁书史是世界文化史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禁书是不同国度在特定历史时期内的一种文化现象。纵观禁书史,查禁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煽动性政治言论和文字、异教思想及淫词秽语。据此,我们将检查制分为政治、宗教和淫诲检查。这三者无论是从实践或理论上,还是从历史或本质上均不能很明确地加以区分,它们往往是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的。

1.政治检查

人类有史以来的统治集团总是处心积虑地消除对自己构成威胁的异己。自文字发明应用后,消除异己思想和文字便成为消除异己的前奏。秦始皇一统天下后,接受丞相李斯的建议,查禁焚毁图书,其中最主要的是涉及思想政治内容的秦国史记外的史书。清朝是中国历史上禁书最严厉的朝代,统治者不仅大兴严酷的文字狱,而且在《四库全书》的编篡过程中,对有碍清廷的史籍、文献、奏语大加焚毁。

中国的统治者如此,外国的也概莫能外。

英国王室对莎士比亚的《理查二世》和撒切尔政府对赖特的《抓间谍者》的查禁、法国对德莱塞的《美国的悲剧》的查禁均是因为这些作品的内容或是讽刺了当政国王,或是揭露了政府的弊端及国家的阴暗面,或是泄露国家机密,有碍国家安全,从而成为威胁统治者地位的“祸水”而遭查禁之命运的。

为政治目的而大规模禁书的当属纳粹德国,令以往和后来的统治者均相形见绌,自愧不如。从1933年开始,纳粹在德国及奥地利进行了大规模的文化清洗运动。纳粹德国的禁书、焚书一直持续到二战结束。侵略军铁蹄所到之处,不利于德国的图书、文物均被销毁。

2.宗教检查

禁止反对既定宗教的异教思想与禁止反对当权者的煽动性言论和文字,是书刊检查史上最古老且最常发生的两种形式。煽动性言论和文字与异教思想的传播者和信奉者总是受到了惩罚。拿异教徒来说,伽利略因创作试图调和哥白尼的“日心说”理论与宗教信仰间矛盾的《关于托勒密与哥白尼的两大世界体系的对话》而倍受宗教裁判所的折磨,而布鲁诺更是因接受并发展了哥白尼的“日心说”,被判以火刑,成为宗教检查制史上最富悲剧性的牺牲品。

如果说政治检查制具有国际化的性质,最有说服力的例证就是罗马天主教会编制的旨在规范全世界天主教徒阅读行为的《禁书目录》(Index Librorum Prohibitorum)。

早期的教会训令和图书目录只是确立哪些可以作为《圣经》的一部分予以接受,哪些可以推荐给教徒阅读,哪些是宣传异端邪说的。1515年,在罗马拉特兰大教堂召开的拉特兰宗教会议确立了教会许可制度的原则,并于1546年由教皇保罗三世在意大利特伦托城主持召开的特伦托会议上正式生效。在这次会议所通过的一系列旨在加强教皇集权统治和反对宗教改革运动的决议中,有一项就是禁止销售或拥有匿名的宗教图书。

1557年,教皇保罗四世批准了第一个禁书目录。在以后400多年里,这个目录发行了许多版次,偶尔也有增删。众多名著如《爱弥尔》、《新爱洛绮思》、《百科全书》、《包法利夫人》等均目录上有名。最近的一版于1948年出版,列有4000多种禁书,其中大多数是含有异教教义的淫秽图书,但西方世界的许多经典名作仍难逃禁运。《禁书目录》于1960年被废止。

大约与梵蒂冈的《禁书目录》正式生效的同时,西班牙教会也编制了自己的《禁书目录》,而巴伦西亚和巴利阿多利德两地的《禁书目录》甚至还先于梵蒂冈的使用:1551年,《巴伦西亚宗教法庭目录》(增补本)禁止使用西班牙文或其他语种的《圣经》;1554年,《巴利阿多利德宗教法庭目录》曾罗列了103种有错误之处和含有异教思想需查禁、改正和取缔的《圣经》版本。

3.淫诲检查

淫秽物品一直是世界各国禁止的主要对象之一,大多数国家都对此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淫诲作品只有在大多数人阅读时才成为一个问题。17世纪,由于印刷术发展,人类文盲较以往剧减,正是在这时我们第一次听到有关淫诲作品的检查制。由于出版图书必须事先获得官方颁发的印刷许可证,因而在17世纪这种检查制很容易实施。随着许可证法的废止,很多图书往往是在问世后才被查禁的,这其中大部分就是被冠之以“淫诲”、“诲淫”、“淫秽”之罪责。不仅如此,一些出于政治、宗教方面考虑需禁止的作品也往往被冠之以“诲淫”罪名。

淫秽出版物法在英美法系中出现相对较晚。英国全面的淫秽出版物法最早于1875年通过。该法又称之为“坎贝尔勋爵法”,因为大法官坎贝尔对小仲马的《茶花女》的出版非常恼怒,遂促使国会制订了这部淫秽出版物法。这是一部特别麻烦的法律,因为它规定只要持有一般的搜查令就可没收涉嫌资料并由嫌疑犯承担举证责任。尽管它并未改变当时普通法对淫秽的定义,它却规定了使用没收和销毁等先发制人的办法阻碍出版物的销售。

1868年,英国大法官亚历山大·科伯恩在Queen V.Hicklin and The Confessional Unmasked一案的判决中阐述了著名的“希克林理论”:“衡量淫诲的标准是这样的,被控淫诲的物品之旨趣是否会使那些对这种不道德影响毫无提防心理的且这样一种出版物会落到他们手中的人腐化、堕落。”此理论引起评判淫诲的标准发生极重要的变化,令人们主要关心如何维护青少年的道德问题。

1959年,英国通过了新的《淫诲出版物法》。新法力图避免完全以是否符合年轻人的道德准则来评判一部作品的优劣,而应以作品整体来评判。如果作品从整体看有价值,可以允许有一些淫秽内容。新法同时规定了在作品的文学或艺术价值进行整体审查时,实行专家论证制。《查太莱夫人的情人》正是依据新法的有关规定,经审理被判无罪的,从而使劳伦斯的最后这一部小说得以在英国同公众见面。

在美国,佛蒙特州是第一个通过淫诲出版物立法的州(1842年)。1865年,美国国会首次禁止淫诲资料的邮寄。淫诲出版物法的广泛实施只是在19世纪下半叶,美国于1873年通过了《康斯托克法》。19世纪末,至少有30个州禁止淫诲书刊的出版、销售;20世纪中叶以前,美国所有的州都颁布有某种形式的立法。

淫秽出版物法不仅禁止了大量的毫无艺术或知识价值的图书,而且也被用来查禁那些具有重要文学、艺术价值的名作。可能最著名的例子要数美国联邦政府企图查禁乔伊斯的《尤利西斯》。1933年,美国纽约联邦地区法院判决《尤利西斯》不淫诲。劳伦斯的《查太莱夫人的情人》和米勒的《北回归线》的禁令直到1959年和1961年才解除。以上三本书曾被称为西方三大“淫书”。

诸多“淫书”的相继解禁的主要原因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们普遍摒弃了19世纪的道德标准。这种两性内容的书籍、期刊、电影、戏剧在商业性方面大获其利。美国国会于1967年设立的顾问委员会“淫诲和色情文学作品委员会”(Commission on Obscenity and Pornography)在其1970年发布的报告中建议废除所有的淫诲物品的立法,只保留有关未成年人或未经许可的销售或“拉皮条”等方面的特别法律,因为这些方面均已在宪法中加以了界定。

在英国,由朗福德勋爵组织的一个非官方色情调查小组于1972年出版了《色情作品:朗福德报告》一书,对广播、电影、戏剧、出版、广告和性教育有关方面都做了概述,并提议把当时的法律用语——会导致“腐化堕落”改为“如果文章或演出的效果总的说来违反当时大众所接受的礼仪和人性标准,那就属于诲淫”。

丹麦于1969年废除了有关淫诲作品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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