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有权理论的几点思考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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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特别强调所有制问题,把它作为运动的基本问题”。(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5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所有制问题日益突出,确实成了难度大、争议多的基本问题。党的十五大为我们认识所有制问题打开了清晰的新思路,本文拟从以下六个方面提出看法,期望在这个基本问题的认识上进一步深入。

一、所有制关系之于社会主义的目的手段定位

从一般意义上讲,社会主义作为人类的一种实践活动,必定也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所以,同样要遵循目的与手段相互关系的一般规律,即:一方面,目的支配并选择手段,手段服从并影响目的,目的提供手段选择的标准,手段影响目的实现;另一方面,同一目的可以通过不同手段来实现,同一手段又可以为实现不同目的服务,目的和手段之间不存在一一严格对应的关系。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体系的核心,对于社会主义来说是属于目的范畴还是手段范畴,这是认识和解决所有制问题的基本前提,对这个问题的不同理解,必然导致在所有制问题上的不同主张。

如果认为所有制关系属于社会主义的目的范畴,就必然会把既定的或理想的所有制关系看得至高无上,于是任何妨碍这种所有制关系的因素都要排除,一切努力都要服从这种所有制关系,所有试图改变这种所有制关系的主张都不能允许。斯大林当年就曾严厉批判了建议“国家可以把机器拖拉机站的机器之类的一切其他生产资料出售给集体农庄”的经济学研究人员,并认为这种建议是“企图把历史的车轮拉向后退”。(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73页)我国国内也曾有过类似的主张。而把所有制关系目的化并别有用心地推向极端的,当属“四人帮”之流,这就是他们炮制的“宁要社会主义的穷国,不要资本主义的富国”那一套荒谬逻辑,在他们看来,只要维持了既定的所有制关系,哪怕农田长满荒草、火车天天晚点、国家贫穷落后都在所不惜。

如果认为所有制关系属于社会主义的手段范畴,则必然会把所有制关系看成是服从目的和被选择、被检验的,从而围绕目的来选择最适当的所有制关系及其实现形式。在这种观点看来,所有制关系之于社会主义,正像战略战术之于革命战争,到底是中心城市暴动,还是建立农村根据地,是阵地战,还是游击战,是进攻,还是退却,无非都是不同战略战术的选择,只有能够引导革命战争走向胜利的,才是正确的。当年“手段至上”的教条主义者曾给毛泽东扣上了诸如“机会主义”、“经验主义”、“逃跑主义”等大帽子,认为中国的民主革命战争只有一种世界统一的战略战术可用,拥护毛泽东的邓小平也深受其害,个中是非曲直,历史早已昭示明白。

实践证明,颠倒所有制关系之于社会主义的目的手段定位,把所有制关系目的化,进而神圣化、僵化,给社会主义带来的损害是严重的。同时,这种错误观念的根深蒂固,也是今天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市场经济体制,实现所有制关系再造的一个严重障碍。当前,许多人对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之间应保持一种什么样的比例关系各执一词;许多人对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比重也莫衷一是;还有许多人对国有企业是否应当退出某些特定经济领域同样看法各异。近几年,全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平均高达70%,但国有企业的产权再造却举步维艰,政企难分、政资难分,自主权形同虚设,几乎打成了死结。从私有制这一面看,有大量私营企业戴着“红帽子”(假集体)、“洋帽子”(假三资)和“小帽子”(假个体),不少私有企业主的收入不是用于扩大生产,而是投入了挥霍消费,这些都表明社会尚未形成可以使私有制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础。更多的乡镇企业产权模糊,化公为私,名公实私,公不公、私不私,这种状态,开始可能还是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的动力,但从长远看,则日益成为严重的阻力。如此等等,要解开这一个个结,必须驱散所有制关系目的论的阴云,真正从手段意义上来理解和选择所有制关系及其实现形式。当然,从某个中间层次上看,所有制问题也可以构成社会主义的目的之一,但从根本意义上看,从哲学世界观的高度上看,从生产关系是生产方式的形式这一唯物史观的基本点看,所有制关系目的论是站不住脚的。

二、关于所有制的“化”

“化”者,造成某种普遍状态之谓也。我们在所有制关系上曾有过数次“化”的实践和主张:对资本主义私有制,曾有过公有化和国有化;对个体农民和个体手工业者,曾有过合作化和集体化;对农村合作经济曾有过公社化;对城乡集体所有制曾有过全民化;改革开放以来,又有人主张对公有制经济私有化,如此等等,几十年来,一直在“化”的圈子中跳来跳去。

我认为,各种“化”的主张,无非都是要使所有制关系的某一个方面普遍化甚至绝对化。这种主张的实质,无疑也是颠倒了所有制关系的目的手段定位,是所有制关系目的论的表现。有什么根据可以证明,只有公有化、国有化才能发展城市工业经济?只有合作化、集体化才能发展农村经济?有什么根据可以证明,只有私有化才能实现我国的现代化?又有什么根据可以证明,只有股份化才能解决国有企业的问题?统统没有。构造一个什么样的所有制关系及其实现形式来促进我国工农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完全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不断选择的问题,任何先验的“化”的观念都是错误的。目的确是应该要“化”之的,如自由与解放,民主与富强,一定要成为人类的普遍状态,这也正是共产党人的最终目标,但手段不能“化”,不能成为普遍的状态,手段一旦“化”之,就失去了它的被选择,被检验的特性,就会成为消解从而也达不到任何目的的“手段至上”。

什么样的所有制关系适合某种特定的生产,这不仅是一个理论的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6页)离开实践,我们就是把“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背诵一万遍,也丝毫不能解决问题。理论告诉我们,大机器工业要求公有制与之相适应,但实践告诉我们,在国家的作用下,在私有制某些具体实现形式下,大机器工业在私有制下也可以高效率地运转;理论还告诉我们,手工劳动不要求公有制,但实践也告诉我们,很多手工劳动在公有制的某些实现形式下同样经营得相当出色。先验地把某种所有制关系“化”之,无疑抹杀了实践的权威。

现代资本主义的实践,就是一个不断调整所有制关系及其实现形式的过程,而并未把私有制“化”之。在私有制基础上,有时国有成分多一点,有时私有成份又多一点;国有企业经营不好,可以变为私有,私有企业如有必要,又变为国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信条早已成为神话,资本主义国家运用政权的力量已经神圣地侵犯了越来越多的私有财产,如被马克思、恩格斯作为限制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措施提出的高额累进税、高额遗产税等,在所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早已实行。资产阶级的实践观点当然是充满了庸俗的“犹太气息”,但是并不比把所有制关系“化”之的教条主义更愚蠢。我们反对私有化,不仅是因为私有制在相当多的生产经营领域是不适应的,资本主义也看到了这一点,所以几乎所有的社会公共事业都是国有制,更重要的是这种主张把私有制这种手段“化”之,必然走向另一个极端的“手段至上”。这个连资产阶级的水平都达不到的主张,理所当然地应该被我们摒弃。而在实践检验和选择基础上的所有制关系多元化、多样化,显然更接近真理。

三、关于所有制选择的根据

所有制关系作为被选择、被检验的手段,决定其取舍的主要根据是什么呢?只能是劳动生产率。对某一生产经营活动而言,哪种所有制关系能保证其最高的劳动生产率,就应该选择哪种所有制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无不在公有制可以保证比私有制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的意义上肯定公有制的优越性,除此以外,其他的诸如政治的、社会的、道德的、文化的、情感的等因素,都只能是次要的。

自由主义者对私有制的辩护,可以从另一个侧面对我们有所启迪。那位纯正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米瑟斯,就明确提出“只有私有制和自由经营活动,才能确保人类劳动达到最高的效益”。(注:《自由与繁荣的国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7页)这是自由主义为私有制辩护的核心思想,自由主义对私有制合理性的证明,对奴隶劳动的否定,以及对公有制的批评,都是建立在这一思想的基础之上。基于此,米瑟斯进一步认为:“唯一能够战胜、并且已经战胜奴隶制及其辩护士的论据是:自由劳动可以创造远远高于奴隶劳动的生产率”;所以,他认为自由主义为私有制辩护的“唯一主张是保障一切劳动者的自由,保障使人类创造出最高劳动效率的劳动制度”;(注:《自由与繁荣的国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页)并由此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向所有人许诺的财富和优裕生活,只能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比资本主义具有更高的效率,而且社会制度能够节省大量的多余和非生产性开支的前提条件下,才能实现。”(注:《自由与繁荣的国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1页)米瑟斯早在1920年的一篇论文《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经济核算》中,就明确指出公有制无法进行真正的经济核算,所以无法保证高于私有制的劳动效率。对于此,波兰经济学家,市场社会主义的创始人兰格认为,应该在社会主义的殿堂中为米瑟斯建立一座纪念碑,因为是他最早向社会主义者提出了公有制条件下进行真正的经济核算,从而创造比私有制更高的劳动效率的问题。

米瑟斯的某些结论无疑是形而上学和绝对化的,因为他只接触过苏联那种僵化的公有制模式,但他论述问题的方法却地地道道是唯物史观的,他甚至提出,一旦自由主义者认为私有制不能保证最高效率时,“他们就会赞成取消私有制,而且毫不顾忌这样做是否会损害业主的利益。”(注:《自由与繁荣的国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1页)这是一个极其阴险的虚伪宣传呢?还是一个知识分子的天真?我觉得不管怎样,这毕竟道出了一个真理:任何一种所有制关系包括其实现形式,都只能以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作为自己生命力的证明。我们只难比米瑟斯更彻底,即不仅在方法上,而且在结论上也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

最近,在所有制选择问题上出现了一种“人性根据论”。这种观点认为:人的本质包括类本质、群体本质与个体本质三个层次,相应地,公有制的根据是人的类本质和群体本质,私有制的根据是人的个体本质;由于人性必然伴随人类始终,所以,公有制与私有制将永恒并存。(注:《社会科学》1996年第2期)这种观点无疑是新颖的,开辟了分析问题的新视角,但是,即使我们避开这种观点在人性问题上的偏颇,我们还是无法从人性出发来说明为什么某种生产经营要选择公有制,而另一些生产经营选择私有制;也无法说明为什么同一种生产经营在一个地方选择了公有制,而在另一个地方却选择了私有制。这种观点把作为手段和形式的所有制关系与人性相连而使之永恒化,实际上是在选择的名义下否定了选择,可以说比米瑟斯离马克思主义更远,它想证明所有制关系的多元化是客观的,但提出的根据却是缺乏说服力的。

四、关于所有制关系的主导与补充

在所有制关系上,既有主导的一面,又有补充的一面,这正是任何事物都具有的两点与重点统一的一般规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并不改变国有制在所有制关系中的主导地位,但必然搞清楚主导的含义究竟是什么。有人特别强调在量的关系上体现主导,如提出要“对主导概念进行量化,……落实到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并以台湾经济起飞时国营工业比重在50%以上为根据,尖锐批评那些主张我国国有工业比重应保持在25%左右的观点,甚至认为有的地方宣布已实现“无国有企业县”是“城头变换大王旗”。(注:《云南学术探索》1996年第2期)我觉得,对主导的这种量的理解是不正确的,这种观念不克服,我国所有制关系的改革将面对严重的思想障碍。

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明确主导的含义:

首先,主导应该是一个宏观意义上的概念,是指在全国范围国有制要处于主导地位,发挥主导作用。至于在某一个局部地区、某一个单独的经济部门,非国有制甚至私有制的作用更突出一些,并不影响国有制的主导地位和作用。

其次,主导还应该是一个质的概念,是指国有制掌握国民经济的命脉,能够支配和控制国民经济的大局。至于国有制企业数量、产值产量、从业人员、资产总量等数量关系上比重如何,并不是主导作用的决定因素,关于国有制与非国有制之间的比例应该四六开还是二八开的争论,实际上是脱离了问题的实质而没有意义的。尤其是考虑到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对国民经济的强大作用,从数量上来认识国有制的主导作用更是舍本求末。

最后,主导并不必然地限制国有制的适用领域,国有制涉及任何行业都不必然地妨碍其主导作用。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在竞争性行业中国有制是搞不好的,所以提出“国有大中型企业应退出竞争性领域”等主张,这是值得商榷的。(注:《嘹望》1996年第28期及《探索与争鸣》1996年第3期)这种主张与给国有制规定一个特定比例的主张,可以说是异曲同工,都违背了实践第一的观点。我国当前的问题不是国有制不适合竞争性领域,而是还没有真正建立起规范的竞争机制,即市场体制。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国有企业大量涉足汽车制造、航空等高度竞争的领域,而且效益也很好,如新加坡国有企业的平均利润率比外资企业高近3倍,比本国私人企业高13倍,而新加坡航空公司作为政府控股的国有企业,更是世界一流、经营业绩极佳的航空公司。(注:《国外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模式与借鉴》中国计划出版社1994年9月版)

在主导问题上,区别国有企业与国有经济并不是没有意义的。国有经济显然是比国有企业更宽泛的概念,它不仅包含了国有企业,而且还包含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各种联营合作企业中的国有部分,包括国有的资源以及通过税收集中起来由国家支配的巨大财力等。可见,国有经济的力量,并不简单地就是表现为国有企业的力量,国有企业的减少,也并不意味着国有经济的消弱。现在,有的作者在那里大声疾呼决不能用“国有经济”来取代“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其区别国有经济与企业无疑是正确的,但究竟根据什么不顾宪法修正案第5条的规定硬说起主导作用的必须是国有企业?真是匪夷所思。大概这些作者是耽心国有企业会日益减少,但这种耽心并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

主导是相对补充而言,国有制经济是主导,私有制经济便是补充。现在的问题不是怎样区别对待,而是在明确主导和补充的基础上怎样一视同仁,作为平等的市场竞争主体。我国宪法对私有制的两个主要部分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都明确规定了要实行监督,而对国有制经济未做这样的规定,这是有失偏颇的。实际上,恰恰是国有制需要更广泛、全面和严格的监督。对私有制,只需监督其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而对国有制,除了监督其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外,还要监督国有资产使用的安全性,时刻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往往能够自动校正不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自行淘汰非法操作者,如质量问题;但市场机制非但不能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恰恰相反,它给国有资产带来了计划体制下不曾有过的巨大风险,致使国有资产的灭失、耗损、被侵吞、任意被捐赠等现象屡屡发生。如何监督国有资产,保证其安全并不断增值,已成为体制再造的一个难题。国有制需要更严格的监督,只讲监督私有制,不讲监督国有制,极易形成一种对私有制的偏见,这是导致私有制经济人心不稳、短期行为盛行的重要诱因。

五、关于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意义

仅仅从补充的意义上来认识多种所有制并存是不够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真正意义在于通过并存形成一种相互的参照、比较和竞争,从而有助于公有制提高效率,有助于市场机制的发育和完善。生产者的独立是市场体制的基本品格,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市场体制的基本关系,私有制以其天然的独立性和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促使公有制也必须独立并成为与外界也保持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否则,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便于法按市场原则交往。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关系的不可避免的市场化,也会反作用于公有制内部,促使其也必须市场化。

米瑟斯在本世纪二十年代曾开出一个医治苏联式国有企业病症的药方,这个药方的主要内容就是“公私并存”。米氏认为:通过公私并存,国有企业在与私人企业的商品交换中,必然会获得各种各样的激励,从而促进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这其中的关键是,国有企业在与私人企业的交往中,必须使自己进行真正的经济核算,从而推动国有企业提高效率。(注:《自由与繁荣的国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2页)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的私有制经济发展迅猛,登记开业的私营企业户数每年递增均在50%以上,投入的注册资金每年递增80%以上,加上大量的假集体、真私营企业,我国私有制经济的规模更加可观。随着香港澳门回归,台湾的逐步统一,我们又将在更加深入广泛的层面上面对私有制。如果仅仅局限于补充来认识私有制存在的意义,看不到其对于建立市场体制和促进国有企业提高效率的巨大催化作用,是不利于私有制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的。

六、关于所有制关系与所有权制度

所有制关系只是一个抽象的原则,它只有通过具体的所有权制度才能在实际中体现出来,让人们切身地感觉到。由于所有权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种具体的权利,抽象的所有制关系就体现为具体的四种权利关系。离开具体的所有权制度,离开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具体权利来谈所有制关系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所有权制度以所有制关系为基础,所以,具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与所有制关系在总体上是保持一致的,是必然要维护某一种特定的所有制关系的。但是,所有权制度又受国家政权力量的强大影响,所以,具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又可以对所有制关系形成某种程度的背离,在现实中,这种背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公有私化,即所有制关系是公有的,但具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却部分地甚至全部地私化了。如某些承包、租赁的公有企业,其占有、使用权基本上私化了,而收益和处分权也相当地私化了。所谓国有资产流失,实际上是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私化的结果。所谓“穷庙富方丈”,无非是国有资产或公有财产收益权的一种私化。更为典型的公有私化现象就是轰动全国的将巨额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投资海外,从而变为私人财产的案例。名义上的公有制,但由于所有权制度上的漏洞,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上全部或部分地私化,使公有制名存实亡。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不在所有权制度上做好文章,坚持公有制不过是一句空话。

二是私有公化,即所有制关系是私有的,但在收益和处分权利上却相当程度地公化了,或社会化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私有公化或社会化的现象日益突出,如瑞典,有材料统计其国民生产总值的近三分之二通过税收方式转由政府支配,这表明收益权的很大部分已经公化或社会化了;很多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使用、变造、出售等进行了干预和征税,私有财产的处分权也部分地公化或社会化了。私有权在资本主义国家再也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社会主义国家更要受到政府的干预和调节。当然,我国目前的私有制经济尽管发展迅速,但总体实力还很小,随着私有制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其财产收益和处分权的干预必将日益强化,其在这方面公化和社会化的程度也会日益提高。

由此可见,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实际意义,已经越来越取决于具体的所有权制度的设计与推行,所以,我们不仅要特别强调所有制关系问题,更要强调所有权制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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