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时代“德法兼治”视域下的乡村治理体系
汪敏林
(集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
摘 要: 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自治、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应当理解为一体两翼,自治是主要内容,法治是保障底线,德治是辅助工具。面对当前乡村治理的困境,乡村治理关键在于创新乡村治理体系,走“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之路。
关键词: “德法兼治”;乡村治理;“三治合一”
一、“德法兼治”与乡村自治的关系
1.“德法兼治”的基本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重庆代表团审议时,深入阐述了“德治”与“法治”。强调“既要讲法治,又要讲德治”,“把法治和道德的力量、法治的功能和德治的功能紧密结合起来”。这一重要论述,是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深化,为新时代我们党和国家更好地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
“法者,治之端也。”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改革开放以来,我党深刻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了依法治国的选择,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实践证明,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衰。
德治源于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是儒学流派长期倡导的道德规范。“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于亲民,在止于至善。”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德治的国家,以德教化使百姓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安居乐业。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时也曾强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
综合以上论述,“德治”和“法治”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规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德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德治”的保障,乡村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的协同作用。
2.“德法兼治”与乡村自治的关系
“德法兼治”,简单来说,就是“德治”“法治”相结合,在具体的治理实践中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德法兼治”与乡村自治的关系既是自治、法治、德治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自治是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和实现形式。法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必须依托的制度保障。德治则是传承中国传统文化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在当前实施农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乡村治理的核心是乡村自治,目的是实现“善治”。乡村治理要达到“善治”的目的,需要自治、法治、德治等多种治理模式共同作用。一是“德法兼治”需要自治作为载体,“德法兼治”缺失了自治主体,也就成为空头白话,失去了实践意义。二是自治的过程中也需要法治、德治的持续支持,缺少法治的保障和德治的约束,自治也易走向极端专权。将“德法兼治”的治理理念应用于乡村治理的具体实践,从而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现乡村“善治”的必然要求。“三治合一”的治理理念体现了自治、法治、德治相互融合、相通相济的关系,较好地契合了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研究里路和向度。
中国农村自古以来长期处于“熟人社会”的模式下,受传统道德体系影响,传统农村一直将“诚实守信”、“尊老爱幼”“兄弟和睦”、“邻里团结”等传统观念作为村民们共同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但随着自然经济向计划经济再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传统农村的农村性质逐渐处于解体的边缘,农村伦理的规制力量逐渐削弱。我国乡村社会作为人们生活的共同空间正逐步迈向“后乡土性”。
二是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发展。省财政、水利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运作和能力建设,共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2 299个,实现了农民用水户协会“政府指导、自主管理、互利互惠”的建设成效。
二、当前我国“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面临的困境
1.自治主体缺失,农村人口“空心化”
法治意识是实现法治的根本和内在动力,没有农村的法治化就没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因此,提高农民法治意识是依法治国的关键。[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农民的法治意识状况自1986年普法活动以来有了很大改善。但是,在中国广大辽阔的农村内部,法律虽已登上农村舞台,但仍然未达到至上地位,农民“轻诉避讼”“重权轻利”意识严重,受传统的“熟人社会”“长老统治”等文化影响,农村传统的礼治秩序持续存在,村民解决矛盾纠纷、处理利益关系因考虑人情、礼俗、宗法、等因素习惯性“轻诉避讼”,在此过程中,法律作用被村民忽视,法律意识也渐趋淡薄。
这人就是李光北,老实,憨厚,青瓷不忍心这么骗他,便在新婚之夜对他和盘托出,等候他发落。他要是不愿意,她立马就走,哪怕再一次被当成笑柄。
2.法治意识淡薄,“礼治秩序”根深蒂固
在我国,集体行使自治权的全体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但改革开放以来,受市场经济影响,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流向城市以获得更多的教育和就业机会,农村人口尤其青壮年的比例大幅下降,村民多由妇女、儿童、老人组成,俗称“369部队”,该群体受文化教育的程度较低,参与乡村治理积极性不高,乡村自治能力逐渐被削弱。其次,农村人口“空心化”问题的不断加剧,也使农村青壮年中的高学历、高素质人才流失,村“两委”干部班子选举面临双重主体缺失,村“两委”领导团体自治能力有限,自治能力不高,村民的公民意识在此过程中遭到削弱,村民利益遭侵蚀,村民自治的应然价值在实践过程中被严重扭曲。
3.德治约束式微,村民关系“利益化”
1.2.1 循证护理小组 成立循证护理小组,小组成员包括2名主管护理人员、2名资深护理人员以及8名普通护理人员。小组在组建之后要对所有成员采取系统专业的循证护理培训[2],保证每一位小组成员都能掌握循证护理的相关方法,为循证护理的实施打下扎实基础。
受此影响,村民间人际交往渐趋利益化,熟人关系渐趋陌生化、半陌生化,传统乡村的家族式血缘共同体、利益共同体日益解体,村民们更加注重追求个人利益、家族利益,从而忽视集体利益,且不愿受德治的约束,在这样的利益化趋势下,传统乡村道德的价值体系也受到猛烈冲击,“德治”难以在农村顺利开展。
三、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路径
1.健全自治管理体系,探索自治道路
乡村自治要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原则,要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健全、有效、服务周到、文明和平的村民自治制度。首先,要以“自治”为目标,完善民主决策机制,保障村民的决策权和参与权。其次,要完善保障机制,建立新时代规范的自治管理体制。最后,要促进政府治理、社会自律和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大力鼓励和支持村民全方位参与,激发村庄活力。
2.落实基本德治准则,彰显德治价值
孔子曰:“君子进德修业。忠信,所以进德也,修辞立其诚,所以居业也。是故居上位而不骄,在下位而不忧。”意思是说,君子增进道德建立事业,推忠于人,以心待物,德行就能够得到提升。处在上位时不敢心怀骄慢,处于下位的时心也不会忧闷。我们每个人都应遵守基本的道德标准,重视德治的作用。乡村德治要把社会所倡导的道德理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培育道德模范,充分发挥道德模范的引领作用,从而更好地传承中华五千年的优秀道德传统,以道德为主导,开创新局面、建设新农村。
3.强化农村法治建设,发挥法治作用
法治是农村发展的根本保障,农村法治建设需要不断加强,法治精神也需不断贯彻学习。一要提高村“两委”干部依法办事和依法管理村居事务的能力,包括村“两委”选举。二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增强农民法律意识,真正意识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重要性,让农民深刻认识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从而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的乡村治理。
1.3.2 观察指标 SAP10-2模式偏差图分为上半侧、下半侧和六个区域,每个区域均计算平均缺损(aMD上半侧,aMD下半侧,aMD鼻上,aMD上方,aMD颞上,aMD鼻下,aMD下方,aMD颞下)。因模式偏差图的每位点数值单位dB为相对亮度单位,非线性,因此计算某区域视野平均缺损时需将模式偏差图的每位点数值(单位为dB)转换为反对数单位(1/L)后再求算术平均数。转换单位的公式为平均缺损(MD)1/L=10(0.1×MDdB)。MD1/L数值越小表示视野缺损越严重。统计模式偏差图的68个位点中超过90%的SAP10-2异常受试者存在视野损害的位点编号与空间分布特点。
参考文献:
[1]裘有度.“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内涵、意义与建设路径[J].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1(01).
[2]崔文博.“德法兼济”视域下的中国乡村治理研究[D].中共四川省委党校,2018.
[3]陈雪姣.人口空心化下村民自治的困境及对策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4]肖宗伟.浅谈当前我国农民法治意识的现状及应对策略[J].大舞台,2010(08).
[5]范和生,唐惠敏.乡村共同体重建与农村文化生态的实现[J].重庆社会科学,2015(02).
[6](唐)魏徵,虞世南,褚遂良.群书治要[M].北京:团结出版社,2011.
中图分类号: D4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9052(2019)08-0048-02
收稿日期: 2019-6-29
作者简介: 张筱(1994—),女,陕西汉中人,西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发展研究。
责任编辑:林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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