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犯罪与刑事处理:中国犯罪学研究协会在日调查报告_犯罪学论文

日本犯罪与刑事处理:中国犯罪学研究协会在日调查报告_犯罪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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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中国犯罪学会考察团一行13人由王牧会长带队赴日本作了为期一周的考察。考察团在日本期间,访问了法务省矫正局,参观了东京保护观察所、府中刑务所、市原刑务所、爱光女子学园、市原学园、(东京早稻田大学)更新会,并与日本矫正协会的专家学者就日本矫正制度的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一、日本的犯罪

在20世纪70、80年代,日本曾为其低犯罪率自骄,日本的警署和派出所也成为世人公认的模范团队和“阳光”政府的象征。而近10余年来,日本的犯罪率增加了50%。(注:张荣忠:《日益猖獗的日本社会犯罪》,载《当代世界》,2004年第5期。)1995年至2002年,日本刑事案件的发案数连续8年持续升高,1994年全国发生刑事案件242.67万起,2002年全国共发生刑事案件369.39万起。2003年,由于盗窃案件数量有所减少,使该年度日本刑事案件发案数略有下降,发案总数仍达到364.63万起。刑事案件的高发导致日本行刑设施收容人员的数量持续增加。1998年日本行刑施设共收容人员45573人,2003年日本行刑施设共收容人员达71889人。各类收容人员数量的增加导致行刑施设资源紧张,矫正职员工作负担的加重,行刑施设内暴力事件的增加,2000年矫正职员与收容人员的比例达到1:3.6,2004年矫正职员和收容人员的比例达到1:4.4。2000年狱内共发生收容人员之间和收容人员针对矫正职员的暴力事件为6000起,2004年增加到7600起。(注:日本矫正协会:《日本犯罪白皮书》,2004年。)青少年犯罪的数量和质量增加尤其显著:(1)总量增加。如2002日本发生校园暴力案件29300起,比1992年增长了5倍。(2)低龄化。如2003年14岁以下少年的暴力犯罪比2002年增加了47%。为此,日本在2001年不得不把刑事起诉年龄从16岁降至14岁。(注:信息窗:《日本青少年犯罪激增》,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年第5期,第12页。)

面对犯罪率的上升和一些公众的指责,日本刑罚却不改初衷,仍然坚持了其一贯的宽缓主张。如2004年日本法院对87.7万人做出了有罪判决,而90%判处的财产刑,判处自由刑的为8.4万人,机构内处遇的仅为3万人。2005年5月日本第一次修订了1908年制定的《日本国监狱法》,其修改主题为:罪犯人权的保障、行刑社会化和处遇方法的丰富与完善。这与我们“乱世用重典”的观念完全不同,它来源于日本政府的“国父”思想。日本政府认为,国家如同公民的父亲应对孩子负养护教育之责。在这种思想观念的影响之下,日本形成了以犯罪人为中心的矫正和保护观察制度。

二、日本的犯罪人处遇

(一)对犯罪者广泛地采用社区矫正

虽然刑事案件数持续升高,但日本对犯罪者的处遇中,被处以监禁刑的比例却不高。2003年新受监禁刑处罚的人员总数为31355人。2003年被裁判所确定有罪的为876363人,其中,被判死刑2人,无期惩役刑117人,有期惩役刑84900人(包括被判缓刑的52772人),有期禁锢刑4017人(包括被判缓刑的3763人),罚金刑784515人,拘留38人,科料(被处以罚款1000日元以上10000日元以下者)2774人。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绝大多数被处以罚金和罚款,两者占总数的89.84%,被处以有期惩役和有期禁锢刑的大部分被裁定处以缓刑,占63.58%,在实际执行有期惩役刑和有期禁锢刑的人员中,大量的被假释出狱。2003年假释出狱率,即假释出狱者与假释出狱和刑满出狱者的总和之比达到56%。

日本对成年犯罪者和少年非行者的处遇有比较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这种制度在日本被称为更生保护制度。更生保护机构对缓刑和假释者提供帮助、教育和监护。也对刑满释放但无家可归者提供食宿和就业指导。

法务省保护局和附属于法务省的中央更生保护委员会全面负责更生保护事务。根据全国的8个高等法院所管辖的范围设立了8个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根据50个地方法院所管辖范围,设立了50个保护观察所,以及3个本部,27个派出机关。更生保护工作由保护观察官和保护司具体实施。在地方委员会的事务局以及保护观察所设置了保护观察官。法务大臣根据都道府县的区域划分任命保护司,保护司全国法定人数为52500人,目前保护司的实际人数为50000人。为了做好继续保护、临时保护、联络助成等更生保护事业,目前在全国设立了101所更生保护设施,这些施设共收容人员2253人。另外还有妇女更生保护协会、大哥大姐协会(BBS会)、帮助雇佣业主协会等民间组织参与更生保护工作。

更生保护机构是受国家委托的财团法人,并不是国家机关。更生保护机构的经费主要来自于:(1)从事更生保护活动的财团法人的其他经营收入;(2)社会捐助;(3)政府拨款。国家平均每月给每个保护观察对象3000日元的经费,另外也给财团法人一定的补贴。

(二)监狱制度在修改中加以完善

日本的监狱系统由法务省统一领导,具体由法务省矫正局管理全国的矫正事务。为了便于指导和监督,将全国划分为8个区域,每个区域设置矫正管区,作为法务省矫正局的分支机构,以就近指挥监督矫正设施。目前在日本的各类矫正机构中,有刑务所59个,少年刑务所8个,拘置所7个,刑务支所5个,拘置支所110个,少年院52今,分院1个,少年鉴别所52个,妇女辅导院1个,共计295个。全国矫正机构中共有职员21566人。

矫正没施的经费纳入国家预算全额拨款。如2004年日本矫正预算中,行刑设施(刑务所、少年刑务所及拘置所)为1924.31亿日元、少年院为228.38亿日元、少年鉴别所为117.32亿日元、妇人辅导院为0.52亿日元。我们访问的爱光女子学园仅有学员56人(2005年6月),国家每年拨款4亿日元。

日本监狱对受刑者的基本处遇制度有分类处遇制度、累进处遇制度和开放性处遇制度。其中分类处遇制度颇具特色。日本对受刑人的分类管理除依其性别、年龄、国籍、罪行、刑期、健康状况等因素外,着重考察服刑者的再犯罪倾向是否显著来区分。他们将服刑者分为:A类(无再犯倾向者)、B类(有再犯倾向者)、W类(女犯)、F类(外籍犯)、I类(被判禁锢刑的罪犯)、J类(少年犯)、L类(执行8年以上的罪犯)、Y类(未满26岁的成年犯)、M类(精神障碍的罪犯)、P类(身体患有疾病的罪犯)。对罪犯的分类调查一般在拘置所进行。

日本对犯罪人处遇的目标是:(1)促使其完善自我;(2)学会处理人际关系;(3)改善与家人的关系;(4)促使犯罪人悔罪。日本矫正机构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座谈、反省忏悔或宗教仪式悼亡死者来激发犯罪人的良知和责任感。

另外,日本监狱对罪犯的劳动安排也具有特色。对罪犯中被处以惩役刑的人有义务参加劳动,对被处以禁锢刑的罪犯,他们可以自愿参加劳动。监狱的劳动分为生产性劳动(如制作家具、印刷)、经营性劳动(如做饭、制作囚服、维修水电)、职业训练(如汽车修理、危险物品处理等)。罪犯在服刑期间参加劳动可以得到报酬(奖励金)。奖励金分为9级,主要根据劳动的繁重程度来计算每小时的金额。也与服刑时间有关,刚入监时,报酬较低,随着出监时间的临近而逐渐提高。2003年劳动奖金月平均额为每人4149日元。对于掌握职业技能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发放各种资格证书。罪犯劳动的产品不由监狱来销售,是由矫正协会来统一向社会出售,销售收入部分用于购买原材料,其余上缴国库。

近年来日本监狱改革动向也值得关注。2003年12月日本行刑改革会议提出要建设国民理解支持的刑务所的口号。2005年5月,监狱法改革法案被通过,新的监狱法进一步明确了受刑者的权利义务和职员的权限,充实了受刑者回归社会的各种处遇,提高了受刑者的生活保障水平,规范了通信、电话、接见的条件,强调了监狱运行的透明化。另外,最近日本在山口县美祢市新建的监狱有两个给人印象较深的特点:一是监狱没有围墙,而是在四周建了绿地,在绿地周围安装了周界报警器,监狱内部也不安装铁栏栅,需要隔离的地方安装了玻璃;二是给每个犯人配发胸卡,胸卡上安装了电子锭,这样对犯人不是通过职员来监控而是通过胸卡和电脑来监控。前者为了适应回归社会的理念,后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轻职员的工作压力。

(三)对少年非行者采取保护性处分

近10年来,日本少年犯罪总体上趋于平稳态势。据日本2004年公布的犯罪白皮书统计,少年犯罪1996年至1998年上升,1999年至2000年下降,2001年以后再次上升。日本司法机关对非行少年的处遇比较宽缓。2003年,触犯刑法的少年非行者共20.37万人,被投入少年刑务所服刑的仅68人,送少年院的为5823人,处以保护观察处分的有44207人。送少年院和保护观察是对少年非行者的主要处遇方式。

日本的少年刑务所实际上是为防止交叉感染于成人刑务所中开辟出来的供少年服刑用的行刑设施。口本少年院分初等少年院(收容14岁—16岁少年)、中等少年院(收容16岁—20岁少年)、特别少年院(收容16岁—23岁的有犯罪倾向少年)、医疗少年院(收容14岁—26岁有身心疾病的少年)。少年院的处遇分一般短期处遇(期限6个月以内)、特别短期处遇(期限4个月以内)、长期处遇(期限为2年以内)。对少年非行者保护观察的对象有两部分:一是受保护观察处分的少年;二是少年院假释出院者。

我们这次考察的两个少年院,一个是位于东京市区的爱光女子学园,是收容由关东、甲信越以及静冈等地裁判所送来的14岁—20岁犯罪少年的女子少年院,总面积为10492m[2],有学员56名。这个少年院开设了一般短期、特殊短期和长期3种处遇形式。另一个是位于千叶县的市原学园,是收容16岁—20岁的一般短期处遇形式的男子少年院。这两个少年院的共同特点是人数较少,所内设施及收容者生活条件较好,开放性特点明显,在教育内容上更加注重职业技能的训练。

三、考察体会

(一)发展经济是控制犯罪的重要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人们也惊奇地发现社会犯罪现象也在急剧增加。于是,有人将犯罪的原因归结为经济发展本身,认为犯罪的增加与经济发展“同步”,或者将其视为经济发展必须付出的“代价”。然而我们这次在日本考察得到的是一个“反证”,它告诉我们的是经济衰退带来犯罪增加这样一个事实。因为1996年至2002年日本犯罪持续上升这一时期正是日本经济不景气的时期,而2003年开始犯罪率有所下降,恰好这段时间日本的经济有所复苏。这让我们重新审视经济与犯罪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正相关关系。经济的发展并不必然带来犯罪的增加,我们应该重视经济发展过程尚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现象对犯罪增加所起的作用,如人们的收入差距拉大,社会在分配领域中公平公正机制的缺失,忽视这些因素可能难以找出犯罪的真正原因。另一方面,经济的衰退必然导致一部分社会成员就业机会的丧失,收入的减少,社会矛盾加剧而导致犯罪的增加。因此,经济的健康发展不是犯罪增加的原因,而是控制犯罪的有效保障。

另外,犯罪的治理包括对犯罪者有效的矫治,也离不开经济的发展。在考察过程中,无论日本刑务所还是日本少年院,其先进的监狱设施,规范的管理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然而不能低估这些狱政设施所需要的国家财政投入。2004年度,日本用于各类监狱的预算为2270.52亿日元(折合人民币为165.75亿元),这是对7万在押罪犯的矫正费用(不包括用于更生保护、刑事审判和检察警察机关的费用),我国在押罪犯数量多的省份与日本全国押犯数相近,但我国对监狱经费的财政投入与日本相比,尚有很大的差距。这种状况的改变,也有赖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社区矫正是预防犯罪的有效途径

这次考察有两点印象比较深:一是日本的监禁率远比我们要低。2003年底日本1.3亿人口中有各类监狱关押的罪犯7.2万人(包括未决犯),监禁率为0.55%,我国2003年底13亿人口中有在押罪犯156万人(不包括未决犯),监禁率1.2‰,即我国的监禁率比日本高出2倍多;二是日本的缓刑假释的适用率高,裁判所裁判时,适用缓刑的比适用实刑的高,被判实刑的罪犯中,经假释出狱的比刑满释放的比例高。这体现了刑事政策和刑罚制度的差异,从中可以看出日本的刑事政策比较宽缓,也比较重视社会资源在治理犯罪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面对今天的治安形势,我们不能只依赖“严打”的刑事政策,该严则严,该宽则宽。严是针对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和累犯、惯犯而言的,对轻微犯罪者、初犯、从犯、少年犯罪者则可以更多地适用罚金刑、缓刑、假释的处遇方式,扩大社区矫正的比例,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在治理犯罪中的作用。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已开始试点,在此基础上应得以推广。在目前形势下,推广社区矫正既可以降低刑罚执行的成本,也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提高行刑的质量。

(三)建立对罪犯科学分类基础上的监狱分级管理制度是提高改造质量的重要环节

社区矫正不可能适用于所有的罪犯。监狱在相当长的时期都具有在控制犯罪中不可替代的地位。当然,今天监狱的存在,其作用不仅仅是让社会成员产生畏惧,也不是通过将罪犯隔离来保护社会。监狱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使其以健康的人格重新回归社会。要达到这一目的,其前提需要对罪犯进行科学的调查分类。

本次考察过程中府中刑务所和市原刑务所的对比给我们留下深刻的印象。府中刑务所关押的是具有明显的再犯倾向的罪犯和外籍犯,属于高度戒备监狱,而市原刑务所关押交通肇事罪犯,是一所开放式监狱,两者戒备等级不同,对罪犯所采用的教育内容也有很大的差异。前者安排的刑务劳动很多,其目的不单纯的是掌握劳动的技能,更重要的在于培养罪犯对劳动的态度和习惯,而后者侧重于通过教育使罪犯对过去行为进行反省,使其更加珍惜他人和自己的生命,遵守交通法规,熟练掌握驾驶技能。

目前,我国司法部也提出实行监狱分类制度,将监狱分为高度戒备、中度戒备、低度戒备3个等级,分别关押具有不同人身危险性的罪犯,并建立罪犯改造质量的评估制度。这是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重大改革。无疑,日本监狱的分类制度值得借鉴。

(四)建立少年司法制度是完善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任务

由于青少年生理心理上所具有的特征,使得其在犯罪主体中占有较大的比例,这是各国普遍的现象。然而对犯罪青少年采取以惩罚为主还是以教育为主,是打击为主还是保护为主,这既关系到刑事政策,也涉及到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在日本,对于犯罪青少年(20岁以下)有专门的适用法律——日本少年法,也有专门的裁判机构——家庭法院(有少量案件由家庭法院逆送至检察厅交地方法院审理,日本少年法第20条规定,家庭法院经过调查应当判处死刑、惩役刑或禁锢刑等刑事处分时,根据裁定把这类案件必须向管辖该案件的地方法院平行的检察厅移送。2003年逆送案件占家庭裁判所终局处理案件的4.8%),有专门的刑罚执行机构——少年刑务所、少年院,有专门的刑罚种类——不定期刑,也有专门的非刑罚处分方式——保护观察和儿童商谈。实施上述措施的目的,在于使犯罪青少年在受惩罚的同时得到教育,在处分的同时得到保护。我国虽然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对犯罪青少年设置了专门的保护性条款,也有未成年人管教所这一专门的刑罚执行机构,但我国刑事司法领域至今未有一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也未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审判机构,特别重要的是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的非刑罚处分方式(目前工读学校名存实亡,劳动教养制度非针对未成年人且尚需完善),其结果对具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没有及时得到教育挽救,以致实施严重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多,受刑罚处罚的未成年人比例大。分布于我国各省、市、自治区的相当部分未成年人管教所关押的少年犯人数超过1000人,而日本每个少年院不超过100人。这种状况不利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因此,旨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保护的少年司法制度有其现实意义。

本次考察期间我们对日本犯罪者的多种处逃机构进行了考察,既有高度戒备监狱,也有开放式监狱,既有男子少年院,也有女子少年院,既有刑罚执行机构,也有非刑罚处罚的更生保护机构,还与官方的矫正机构和非官方的矫正协会进行了交流,考察范围比较广泛,但尚有几个机构还缺乏深入了解,主要包括:一是作为处遇对象的分类机构的拘置所和少年鉴别所未作考察(上述机构具有重要作用,因为对处遇对象进行全面的调查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对其人身危险性作出科学的鉴定,这是对犯罪者处遇的依据,也是对其作分类的基础);二是对矫正官员进行培训的矫正研修所未作访问。这些项目有待今后作进一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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