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谈判中的劳工标准问题_tpp论文

TPP谈判中的劳动标准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标准论文,TPP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3)09-0107-12

修回日期:2013-07-11

当前为人们所熟知的TPP谈判源于新西兰、新加坡、智利以及文莱于2005年缔结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SEP),该协定也被称为“P4协定”。根据“P4协定”的“加入条款”,①迄今为止宣布加入TPP谈判的国家已经达到13个。②本文仅针对目前的11个正式谈判方展开讨论。

“P4协定”本身已经包含了一份劳动合作备忘录。在TPP谈判中,劳动标准同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重要原因是,作为TPP谈判的主导力量,美国在1994年以来缔结生效的13个自由贸易协定(包括双边和诸边贸易协定,统称RTA)都纳入了劳动标准规则;③并且,奥巴马政府有意将TPP打造为体现21世纪应有的高水平的贸易协定,④而高水平的劳动标准被认为是其实现这一目标的必然要求。⑤在此情况下,劳动标准问题从TPP谈判正式启动时起就被列入谈判议程。

由于劳动标准议题的高度争议性,TPP谈判在这方面的进展一直比较缓慢。根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网站公开的谈判内容,前8轮谈判基本停留在相互的交流与对话。第9轮谈判接近尾声之时,美国率先提出了劳动标准的建议谈判文本,⑥其要求据悉甚至高于美国根据2007年新贸易政策⑦与秘鲁、哥伦比亚、巴拿马和韩国等国谈判或重新谈判签订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第11轮谈判时,谈判各方对于美国提交的文本进行了较深入的讨论。谈判方本计划在第15轮谈判时完成大部分谈判,但在该轮谈判结束后分歧仍然非常大。加拿大在第17轮谈判时也正式提出劳动标准的建议文本,在强制实施机制方面与美国存在较大的差异。⑧直至2013年5月23日完成的第17轮谈判,多数谈判方并不接受美国的建议,突出的分歧有:(1)越南整体上难以接受美国提供的高标准文本;(2)马来西亚、文莱、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反对美国建议文本中规定的强制执行机制;(3)新西兰坚持“P4协定”中的劳动合作备忘录的模式,认为不应该如美国建议那样为缔约方创设完全强制执行的义务;(4)加拿大反对美国建议文本的贸易制裁(即中止减让)的强制实施方式,认为应该沿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项下的劳动合作模式,仅对被申诉方科处金钱制裁(即执行货币评估⑨)。

尽管目前中国还没有参加TPP谈判,但是,鉴于TPP谈判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亚太经济一体化的重大影响,加上中国在劳动标准与贸易协定挂钩方面的有限经验(郑丽珍,2013),⑩关注TPP劳动标准的谈判非常必要。以下将通过剖析相关谈判方将劳动标准纳入RTA的实践与立场,分析谈判各方的政治意愿以及谈判的起点(第一部分),在此基础上探讨劳动标准纳入TPP的可能内容(第二部分),最后归纳某些结论(第三部分)。

一、TPP谈判方现行区域贸易协定实践中的劳动标准问题

(一)TPP谈判各方的具体实践与立场

在劳动标准纳入RTA方面,现行11个TPP谈判方的实践和立场不尽相同。除越南外,其他10个谈判方均签订了包含劳动标准的RTA,这些国家的实践具有三个特点:

首先,从时间方面看,谈判方中最早将劳动标准纳入RTA的是美国和加拿大(NAFTA,1994年生效)。其他在RTA中相继纳入劳动标准的TPP谈判方分别为新加坡和智利(与美国之间的RTA,2004年生效)、澳大利亚(与美国之间的RTA,2005年生效)、新西兰(与泰国之间的RTA,2005年生效)、文莱(与新西兰、智利和新加坡之间的RTA,2006年生效)、秘鲁(与美国之间的RTA,2009年生效),以及马来西亚(与新西兰之间的RTA,2010年生效)。

其次,从缔约相对方的数量方面看,即按相关TPP谈判方以前缔结含有劳动标准的RTA所涉及的贸易伙伴的数量,依次是美国(19个,参见表1)、加拿大(8个,参见表2)、新西兰(7个,参见表3)、智利(6个)(11)、新加坡(4个)(12)、文莱(3个)(13)、墨西哥(2个)(14)、秘鲁(2个)(15)、澳大利亚(1个)(16)、马来西亚(1个)(17)。

再次,从谈判意愿方面看,对于劳动标准纳入RTA,美国、加拿大以及新西兰的态度比较主动。1994年以来,美国签订的所有RTA都纳入了劳动标准。除了与以色列之间的RTA(1997年生效)以及与欧盟之间的RTA(2009年生效)没有附加劳动标准外,加拿大1994年以来缔结生效的其他7个RTA都包含了劳动合作协定,此外,2011年完成谈判尚未签订的与洪都拉斯之间的RTA草案也包含劳动合作协定。新西兰1994年之后签订并生效的7个RTA中,除了2001年生效的与新加坡之间的RTA以及2010年生效的与东盟和澳大利亚之间的RTA外,其它5个生效的RTA都纳入了劳动标准,新西兰通过2006年生效的“P4协定”中的劳动合作备忘录将新加坡纳入到其劳动合作伙伴中。

从美国、加拿大和新西兰纳入劳动标准的RTA实践来看,除少数例外(如美国与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之间的RTA),相对缔约方都是发展中国家。事实上,这三个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社会倾销的担忧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就已凸显,当时他们积极推动劳动标准进入多边贸易体制,(21)可以认为,历经关贸总协定(GATT)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新加坡部长级会议(1996)、多哈部长级会议(2001),以及坎昆部长级会议(2003),劳动标准最终未能进入WTO协定(郑丽珍,2013),是导致这三个国家尝试转向通过RTA纳入劳动标准的重要原因。

迄今为止,越南没有单独对外缔结RTA,但在东盟框架下与6个国家(中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和印度)签订了RTA,这些RTA都未涉及劳动标准问题。由于美国对越南国内劳动保护状况的担忧,越南在前三轮TPP谈判中仅被允许作为观察员参与。(22)针对其他谈判方提出的劳动问题,越南一方面积极进行国内劳动法的改革,(23)另一方面努力争取其他谈判方对其国内劳动法改革与实践的了解与认同,(24)此外还积极争取国际劳动组织(ILO)的技术援助。越南改善劳动标准的努力得到美国的肯定。(25)

(二)TPP谈判方接受劳动标准的基础

基于谈判方既有的RTA实践,可以对于TPP谈判中的劳动标准问题作出如下两方面分析:

第一,合作意愿方面。谈判方所争议的并非劳动标准要不要纳入TPP的问题,而是多高的劳动标准才能为各方共同接受,可以认为谈判各方在劳动标准议题方面存在合作的政治意愿。

第二,谈判起点方面。美国与六个TPP谈判方(加拿大、墨西哥、智利、秘鲁、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签订了包含劳动标准的RTA,加拿大与三个谈判方(墨西哥、智利、秘鲁)签订了包含劳动标准的RTA,而与新西兰签订包含劳动标准的RTA的谈判方也有四个(智利、新加坡、文莱和马来西亚)。基于目前主动将劳动标准纳入RTA仍属于少数发达国家或国家集团的实践(郑丽珍,2013),(26)加上部分TPP谈判方已经与美国、加拿大和新西兰签订包含劳动标准的RTA,可以预测这三个国家必将角逐TPP中的劳动标准谈判的主导权。

那么,谈判到底会以哪个国家的实践为起点呢?TPP谈判既然是对“P4协定”的扩大,客观上很难不考虑“P4协定”业已包含的劳动合作备忘录。但是,美国和加拿大较强硬的要求似乎已经定型(郑丽珍,2013),尤其是,“六国工会组织”(27)一再要求谈判方接受他们制定的更严格的劳动标准范本。在这种情况下,让美国和加拿大退让到新西兰的模式,似乎不可能。反过来,就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国内较高的劳动保护水平而言,(28)即便实施美国的建议文本也不会有太大困难,因此,在是否接受美国的建议文本方面弹性较大,但问题是,新西兰、澳大利亚看重TPP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希望借助TPP打开东亚地区未与其签订RTA的发展中国家的市场(Shiro Armstrong,2011)。(29)如果越南、文莱、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由于无法接受美国和加拿大严格的劳动标准主张而最终选择退出谈判,将损害这两个发达国家对TPP谈判整体质量的期待。故此,不能简单地认为新西兰和澳大利亚会轻易赞同美国和加拿大主张的标准。由此可见,“P4协定”中的劳动合作备忘录可能构成谈判起点的部分内容,谈判将是这三个国家的既有实践之间的相互竞争与妥协,并在此基础上达成能够为其他谈判方所接受的方案。

二、TPP谈判中的劳动标准之内容

(一)TPP谈判方的代表性实践

如前所述,TPP谈判中的劳动标准内容的竞争将主要来自美国、加拿大和新西兰的RTA实践。以下选取美国—秘鲁RTA中的劳动标准条款、(30)加拿大—秘鲁RTA中的劳动合作协定,(31)以及“P4协定”中的劳动合作备忘录(32)分别作为这三个国家的代表性RTA中的劳动标准条款或劳动合作协定,从劳动标准范围、保护水平、国内实施义务等八方面加以比较(参见表4)。

(二)TPP劳动标准规则的可能内容

基于表4,对于未来TPP协定中的劳动标准规则的可能内容,可以做出如下初步判断:

其一,可予实施的劳动标准的范围。这三大具有代表性RTA中的劳动标准条款或劳动合作协定都未规定遵守ILO管辖下的八个核心劳动公约的义务,只是重申遵守1998年ILO《关于劳动者权利和原则的宣言》(以下简称“1998年ILO宣言”)的义务。然而,美国和加拿大分别与秘鲁签订的RTA中的劳动标准条款及劳动合作协定要求强制实施的国内劳动法的范围不仅涵盖ILO确立的四方面核心劳动标准,还包括体面工作条件。(64)尽管美国、加拿大也未批准ILO管辖下的所有核心劳动公约,但是发达国家未批准ILO管辖下的核心劳动公约的原因与发展中国家往往不同。前者往往不是因为国内无法提供保护,而是自认为国内的保护水平已经超过公约的要求而缺乏批准热情,(65)或者因为国内批准程序特殊复杂难以在短期内取得一致意见(Bureau for Workers' Activities of ILO,1997;C.E.Landu,1987);(66)而后者往往是因为国内完全缺乏相关保护。尤其是某些劳动标准,如结社权和组织权,在某些发展中国家具有较强的政治敏感度,例如越南禁止组建独立工会,并严格限制罢工权,若要求越南国内劳动法规定并实施这些标准难度极大。

故此,国内予以强制实施的劳动标准的范围将是一个高度争议的问题,也极可能是某些发展中国家谈判方坚持不让的问题。在这方面,“P4协定”中的劳动合作备忘录在重申缔约方对1998年ILO宣言的义务之基础上将重点放在要求缔约国承担与国际承诺的义务相一致的国内实施义务,不仅比较务实,也基本能够满足2007年贸易政策要求的第一方面的劳动标准的内容,值得谈判方考虑。

其二,保护水平方面。显然,“不降低要求”针对劳动力成本低的发展中国家谈判方,而“禁止用以贸易保护主义”主要针对发达国家谈判方,因而,如果要使谈判获得成功,就需要一个巧妙的平衡。美国和加拿大分别与秘鲁签订的RTA没有包含“禁止用以贸易保护主义”,这明显是从作为劳动密集型产品主要进口国的发达国家角度考虑的。与此不同,作为新西兰代表性实践的“P4协定”中的劳动合作备忘录兼采两个禁止性规定的做法则较好地平衡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顾虑,发展中国家谈判方争取该平衡条款有充分的依据。退言之,在这方面与美国谈判仍有回旋余地,因为2007年新贸易政策的要求仅仅涉及不降低要求。

其三,实施义务方面。综合表4关于国内实施的具体要求、组织机构和争端解决机制的对比,可以看出,美国和加拿大分别与秘鲁签订的RTA中的劳动标准条款或劳动合作协定对缔约国的实施要求呈现三高,即高度义务、高度精确、高度授权特点(67)(Kenneth .Abbott,Robert O.Keohane,etc.,2000),同属于极硬的制度。当然,相对而言,加拿大—秘鲁劳动合作协定由于对提交第三方机构(专家组)解决的劳动争议设定了限制条件,且在制裁方面仅限定采取执行货币评估并要求专款专用,其授权程度稍低于美国—秘鲁RTA,因此在总体硬度方面略差于美国—秘鲁RTA。而新西兰对外签订的“P4协定”中的劳动合作备忘录在义务、精确度和授权方面都接近于零,属于极软的法律制度。鉴于谈判事实上围绕美国建议的文本展开,反对美国建议文本的谈判方有必要在考虑美国2007年新贸易政策的前提下,争取从义务和授权两个方面加以弱化。

在弱化义务方面。美国—秘鲁RTA有力落实了2007年美国新贸易政策的精神,要求缔约国不得基于强制实施资源优先分配给其它项目而拒绝履行劳动标准条款。如导言所述,美国建议文本所列的国内实施要求甚至可能比美国—秘鲁RTA更详细更严格;在此情况下,完全拒绝该协定强制实施条款的难度可能很大,更可行的办法是予以“软化”。就此,ILO和WTO的多边立法经验可供借鉴。根据现行有效的《国际劳动组织宪章》(1972年修改1974年生效)第19.3条,在起草普遍适用的公约或宣言时,国际劳动大会应该适当考虑某些国家由于工业组织发展不完善,或由于社会环境条件或其它特别情形,导致这些国家的工业条件实质上区别于其它国家;并应该建议公约作出适当修改以适应这些国家的特殊情况。目前11个TPP正式谈判方均为ILO的正式成员,且他们的经济、社会文化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缘此,TPP谈判方有义务遵循宪章第19.3条的精神进行劳动标准的谈判,以便实现劳动标准方面的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基于此,可以考虑在不抵触2007年美国新贸易政策的情况下,争取将美国—秘鲁RTA第17.3.1条的内容改为:缔约方不得为影响贸易,通过持续或反复的行动或不行动,不对国内劳动法进行有效的实施;缔约方拥有在优先性项目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但必须遵守善意原则;缔约方应当根据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给予国内劳动法的实施以应有的考虑,不得以强制实施资源的分配为由不遵守本章的条款。

此外,与ILO的灵活性安排类似,某些WTO协定(如《农业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允许发展中成员,尤其最不发达发展中成员方承担较轻的履行义务甚至豁免其履行义务,或者给予他们实施义务的过渡期。(68)现行TPP谈判方都是WTO成员方。尽管WTO成员方尚未就劳动标准纳入多边贸易谈判达成一致,但TPP谈判方既然已经做出突破——将劳动标准视为与贸易有关进行的问题纳入谈判,发展中国家谈判方有理由要求将WTO对贸易问题的灵活性安排类推适用于劳动标准条款,争取以过渡期来缓解义务的履行带来的压力。

在弱化授权方面。既然按照美国2007年新贸易政策,劳动争议必须适用与贸易争端相同的程序,那么限制提交给专家组解决的劳动争议的范围将会突破美国的底线,难度很大。不妨换个角度,通过增加提交给专家组仲裁的劳动争议的条件来削弱授权。这方面可以参照加拿大—秘鲁劳动合作协定,设定三个条件,即与贸易有关、持续的未能有效地实施国内法、经国家间级别磋商仍未解决。与此同时,2007年美国新贸易政策并没有对具体的制裁方式作出硬性规定,因而可以考虑参照加拿大—秘鲁劳动合作协定更务实的做法,即限定制裁方式只能采用执行货币评估,且必须由国家间管理机构管理,用于改善被申诉方的劳动标准。

最后,合作义务和公众参与属于能力建设部分,相比劳动标准的实施范围与国内实施义务,这部分内容并非美国的核心关切,争取美国让步的可能性较大。发展中国家的谈判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履行能力评估相关条款,尽量争取软化的义务。例如,合作义务方面,可以融合加拿大和新西兰的代表性实践,这样规定:鉴于合作是提高对劳动标准遵守的基本要素,缔约方应制定合作计划,并在开展计划方面进行合作;缔约方合作实施计划时应该考虑每一缔约方的优先性目标和需要,并应考虑缔约方的经济、社会、文化和立法的差异,合作行动必须有利于所有缔约方;具体的合作行动应由双方确定,所需资金根据逐案确定。再如,公众参与方面,可以借助裁量性措词“可以”,如规定:每一缔约方可以召开劳动者和雇主代表以及其他公众组成的咨询委员会,为与劳动有关的事项提供建议;国内联系点可以接受公众通讯并予以审查。

综上,尽管目前TPP谈判中的劳动标准尚未定局,但鉴于美国、加拿大和新西兰的自由贸易协定实践在处理劳动标准问题方面已经积累比较成熟的经验并且对其他谈判方的贸易协定实践形成较大的影响,可以认为谈判主要是这三个国家的既有实践之间的相互竞争与妥协,并在此基础上达成能够为其他谈判方所接受的方案。目前谈判事实上围绕要求最严格的美国建议文本展开,TPP劳动标准规则的内容因此将主要取决于美国对其既有实践的让步程度。尽管如此,其他谈判方可以通过弱化义务和授权争取有利于本国的谈判结果。

作者诚挚感谢厦门大学蔡从燕教授对本文的精心指导。当然,文责自负。

①“P4协定”第20.6.1条规定:任何亚太经合组织的成员或其他国家在符合缔约方同意的条件下可以自由加入本协议;加入条款应该考虑拟加入的亚太经合组织的成员或其它国家的具体情况,尤其应考虑其自由化的时间表。

②截至2013年5月23日第17轮谈判结束,TPP正式谈判方有11个,应美国总统奥巴马的邀请,日本和泰国分别于2011年11月和2012年11月表达加入TPP谈判的意愿。泰国目前还处在国内评估阶段,而日本已经完成国内评估,于2011年3月15日宣布正式寻求参与TPP谈判。2013年4月20日,日本完成与现有11个TPP正式谈判方的双方磋商,目前正在等待TPP正式谈判方的国内批准程序,其有望参加2013年7月举行的第18轮TPP谈判。参见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Ministers Chart Path Forward on Key Issues and Confirm Next Steps on Japan's Entry,at http://www.ustr.gov/about-u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13/april/joint-statement-tppministers,(last visited May1,2013).

③信息来自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官方网站(http://www.ustr.gov)(更新至2013年7月1日),美国政府官方网站(http://www.state.gov)是按缔约国家的数量计算,因此算出来是19个RTA。

④参见Remarks of President Obama at Suntory Hall,Tokyo,Japan,November 14,2009.

⑤负责美国国际经济事务的副国家安全顾问米歇尔·弗罗曼(Michael Froman)的观点,参见Inside U.S.Trade,daily news,January 6,2012,at http://insidetrade.com(last visited Aprill,2013).

⑥参见USTR Tables TPP Labor Proposal that Goes Beyond May 10 Temple,Inside U.S.Trade,daily news,January 6,2012,at http://insidetrade.com(last visited Aprill,2013).

⑦2007年5月10日,美国两党协议达成的新贸易政策要求美国此后谈判的所有RTA都必须纳入四个方面的劳动标准:缔约方应在其国内法和实践中采纳并维持国际劳动组织关于工作权利和原则的宣言;缔约国不得为吸引投资或促进贸易而降低其劳动标准;应该限制缔约国在起诉和强制执行的优先项目方面的自由裁量;劳动争议与贸易争议适用同样的争端解决机制。

⑧参见Canada Tables Alternative Enforcement Mechanism In TPP Labor Chapter,Inside U.S.Trade,daily news,May 23,2013,at http://insidetrade.com(last visited May24,2013).

⑨执行货币评估(monetary enforcement assessment)最早见于美国与墨西哥和加拿大签订的劳动合作协定附件39第1条,因为以年为单位支付,所以在美国与智利、新加坡、澳大利亚等签订的RTA中又称为年度货币评估(annual monetary assessment),指的是专家组综合考虑“缔约方依协议对被申诉方强制实施其国内劳动法的合理期待”、“被申诉方未能强制实施其国内劳动法持续的时间长度”等因素后评估出来的被申诉方每年在强制实施劳动标准方面应该支付的一笔费用。

⑩中国对劳动标准纳入RTA采取谨慎态度,目前只在2005年与智利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以及2008年与新西兰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接受劳动合作备忘录。

(11)分别是与加拿大缔结的RTA(1997年生效)、与美国缔结的RTA(2004年生效)、与中国缔结的RTA(2006年生效),以及与新西兰、新加坡和文莱缔结的RTA(2006年生效)。

(12)分别是与美国缔结的RTA(2004年生效),与新西兰、智利和文莱缔结的RTA(2006年生效)。

(13)即与新西兰、智利和新加坡缔结的RTA(2006年生效)。

(14)即与美国和加拿大缔结的NAFTA(1994年生效)。

(15)分别是与美国缔结的RTA(2009年生效),与加拿大缔结的RTA(2009年生效)。

(16)即与美国之间的RTA(2005年生效)。

(17)即与新西兰之间的RTA(2010年生效)。

(18)尽管签署的时间不同,但由于文本内容相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视其为同一个贸易协定。at http://www.ustr.gov/trade-agreements/free-trade-agreements(last visted May1,2013)。

(19)信息来自加拿大国际贸易与对外事务部官方网站http://www.international.gc.ca,更新至2013年7月1日。

(20)信息来自新西兰贸易与对外事务部网站http://www.mfat.govt.nz,更新至2013年7月1日。

(21)乌拉圭回合中发达国家关注的社会倾销与发展中国家关注的贸易保护主义再次交锋,美国提议就劳工标准问题组建一个工作组,该提议得到加拿大、新西兰、日本、欧盟、北欧五国(瑞典、冰岛、丹麦、挪威、芬兰)以及一些东欧国家的支持,但由于发展中国家反对,工作组未能组建。

(22)参见Vietnam Likely To Face Apparel,Labor,Trade Remedy Status Issues In TPP,Inside U.S.Trade,daily news,November 18,2010,at http://insidetrade.com(last visited Aprill,2013).

(23)越南劳动部国际合作司副司长Nguyen Kim Phuong于2011年5月10日公开表示,越南国内劳动法除了不允许组建独立工会外,其它方面与国际劳动公约的要求是一致的,只是其实施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劳动关系不稳定、低工资、工会制度低效,企业集体谈判机制缺失等问题,需要根据进一步改善。Nguyen Kim Phuong还表示,要争取在签订RTA前提高劳动标准。参见Vietnam Plans to Raise Labor Standards before FTA Negotiations,VietNamNet Bridge,May 10,2011.at http://english.vietnamnet.vn(last visited Aprill,2013)。

(24)TPP第7轮谈判中,越南谈判代表争取机会介绍越南的劳动法的改革与实践、来自ILO的反馈,并带TPP谈判代表实地视察越南工厂的劳动条件。参见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官方网站http://www.ustr.gov/tpp(last visited Aprill,2013)。

(25)参见Kirk Sees Encouraging Signs From Vietnam Regarding Labor Rights TPP Obligations,Inside U.S.Trade,daily news,March 5,2012,at http://insidetrade.com(last visited Aprill,2013)。

(26)截止2013年5月1日,主动将劳动标准纳入RTA的国家或国家集团是美国、加拿大、新西兰和欧盟。

(27)在TPP第9轮谈判前夕的2011年10月7日,来自六个TPP谈判方的一些工会组织,包括美国的劳联—产联(AFL-CIO)、澳大利亚的工会理事会(ACTU)、新西兰的工会理事会(NZCTU)、智利的劳动者联合中心(CUT),秘鲁的劳动者联合中心(CUT)和工人总工会(CGTP)以及新加坡的全国职工总会(NTUC)发表联合声明,要求TPP谈判必须纳入高水平的劳动标准,同时向TPP谈判方提出其所起草的劳动标准范本。较之以往RTA中的劳动标准条款或协定,该范本相关的义务规定更详细也更高。参见http://www.ituc-csi.org/IMG/pdf/Final-Official_ITUC_TransPacific_Partnership_Labor_Chapter.pdf(last visited Apr.1.2013)。

(28)澳大利亚的国内劳动法保护相当成熟,目前已批准8个ILO管辖下的核心劳动公约中的7个,其中有6个早在1975年之前就批准了(包括很多国家都难以接受的组织权、结社权以及集体谈判的权利)。新西兰的国内劳动保护也比较好,目前批准了ILO管辖下的核心劳动公约中的6个(都是2004年之前批准的,其中包括很多国家都不愿批准的集体谈判的第98号公约)。

(29)参见Canada Pushes Alternative Enforcement For TPP Labor Rights Obligations,Inside U.S.Trade,daily news,December 13,2012,at http://insidetrade.com(last visited Apr.1,2013); Shiro Armstrong,Australia and Future of the Trans-Pacifc Partnership Agreement,Eaber Working Paper Series,Paper No.71,2011.p2.

(30)选择的原因是:该RTA是美国按照2007年新贸易政策谈判劳动标准的第一个RTA,此后生效的与哥伦比亚、巴拿马和韩国之间的RTA的劳动标准基本复制该协定。

(31)选择的理由是:秘鲁几乎同一时期分别与美国和加拿大签订了RTA,同时该协定也是加拿大近年缔结生效的三个纳入劳动标准的RTA之一,其它两个近年缔结生效的RTA(即分别与哥伦比亚、巴拿马之间的RTA)中的劳动合作协定与该协定基本相同。2011年完成谈判尚未签订的与洪都拉斯之间的劳动合作协定草案也基本复制了此协定。

(32)选取的理由是:TPP谈判本质是“P4协定”的扩大谈判,而“P4协定”中的劳动合作备忘录是新西兰第一个谈判的劳动合作备忘录;新西兰与泰国的劳动合作备忘录虽然生效时间早,但谈判晚于“P4协定”中的劳动合作备忘录,当时的谈判参照“P4协定”中的劳动合作备忘录进行。参见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 of New Zealand,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National Interest Analysis.July 2005.,p23,at http://www.mfat.govt.nz/downloads/trade-agreement/transpacific/transpacific-sepa-nia.pdf(last visited April 1,2013)。

(33)参见美国—秘鲁RTA第17.1、17.2、17.8条。

(34)参见加拿大—秘鲁RTA序言,第16章及劳动合作协定第1条。

(35)参见“P4协定”中的劳动合作备忘录序言,第1、2条。

(36)参见美国—秘鲁RTA美国-秘鲁RTA第17.2.2条。

(37)参见加拿大—秘鲁劳动合作协定第2条。

(38)参见“P4协定”中的劳动合作备忘录第2.5条。

(39)参见美国—秘鲁RTA第17.3.1条。

(40)参见加拿大—秘鲁劳动合作协定第3条。

(41)“P4协定”中的劳动合作备忘录第2.4条。

(42)参见美国—秘鲁RTA第17.4.1条,17.4.6条。

(43)参见加拿大—秘鲁劳动合作协定第4条。

(44)参见美国—秘鲁RTA第17.4.2、17.4.3条。

(45)参见加拿大—秘鲁劳动合作协定第5条。

(46)参见加拿大—秘鲁劳动合作协定第6.1条。

(47)参见美国—秘鲁RTA第17.4.7条。

(48)参见加拿大—秘鲁劳动合作协定第6.2、6.3条。

(49)参见“P4协定”中的劳动合作备忘录第2.7条。

(50)参见美国—秘鲁RTA第17.5.1、17.5.5条。

(51)参见加拿大—秘鲁劳动合作协定第7?8条。

(52)参见“P4协定”中的劳动合作备忘录第4.1条。

(53)参见美国—秘鲁RTA第17.7、21.4、21.5、21.6条;第21.3条。

(54)参见加拿大—秘鲁劳动合作协定第11?13条。

(55)参见“P4协定”中的劳动合作备忘录第5.1条。

(56)参见美国—秘鲁RTA第21.16.1、21.16.6、21.16.7条。

(57)参见加拿大—秘鲁劳动合作协定第20.5条、附件4第1条。

(58)参见美国—秘鲁RTA第17.6条,附件17.6第3条。

(59)参见加拿大—秘鲁劳动合作协定第9.3、9.4条。

(60)参见“P4协定”中的劳动合作备忘录第3条。

(61)参见美国—秘鲁RTA第17.5.7条、附件17.6第4条。

(62)参见加拿大—秘鲁RTA劳动合作协定第8.1条。

(63)参见“P4协定”中的劳动合作备忘录第4.3条。

(64)美国—秘鲁RTA涉及四方面体面工作条件:最低工资、时长、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可接受的工作条件。在美国—秘鲁RTA的基础上,加拿大—秘鲁劳动合作协定增加“为移徙工人提供与其本国国民在国内相同的劳动条件”之体面工作条件。参见美国—秘鲁RTA第17.1、17.2、17.8条,加拿大—秘鲁RTA之序言,第16章及劳动合作协定第1条。

(65)持此观点的是美国。美国对ILO公约的批准率很低的主要原因是:美国一直认为自己国内的劳动标准远超过ILO的劳动标准,自称为是“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labor rights”;自1984年普惠制法案开始,美国将承认“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labor rights”作为给予发展中国家普惠待遇的条件;自1994年开始的所有的RTA中,美国再次将此劳动标准作为给予其它缔约方贸易优惠待遇的条件。

(66)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是联邦国家,条约(包括ILO公约)的批准须经所有的联邦成员同意才可以,个别联邦成员的国内法与国际劳动公约的不一致可能就会拖延国家的整体批准。

(67)肯尼斯·阿博特(Kenneth .Abbott),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O.Keohane)等人合著的《法律化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egalization)中将法律化的制度的三个变量概括为即义务(法律约束力的明确程度)、精确度(解释空间)和授权(移交第三方解释及裁断的程度)。该观点认为每个变量都有高低程度之分,它们的不同组合决定法律化制度的不同硬度,其中义务和授权是决定制度硬度的两个最主要变量。

(68)比如,乌拉圭回合谈判WTO《农业协定》时,鉴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发展中国家在关税减让、削减国内补贴与出口补贴方面的义务均低于发达国家,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中国家则不需要做出关税减让或削减国内补贴和出口补贴的承诺。具体的减让义务的区别参见WTO网站中关于农业协定的介绍之Numerical targets for agriculture(表格),at http://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14-ag.doc,last visited May 22,2013。再如,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5条和第66条的规定,发展中国家拥有5年的过渡期,而最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拥有11年的过渡期。2006年过渡期结束后,最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再次获准迟延到2013年才履行义务,而药品专利的保护义务延迟到2016年履行。

标签:;  ;  ;  

TPP谈判中的劳工标准问题_tpp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