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教育制度与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及任务——对上海实践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工作者论文,上海论文,角色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一、上海考察教育制度的内容
考察教育工作始于2005年,是指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在经历行政处罚或刑事诉讼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并依据国家法律的有关精神,由司法机关做出实施考察教育的决定,由社会组织、学校、家庭共同落实开展的制度。社工在涉罪未成年人开展考察教育期间,本着尊重、关爱、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原则,减少因进入行政处罚或刑事诉讼程序对其身心造成的伤害,对其开展再犯罪可能性评估、悔罪表现观察、心理调试、社会公益劳动教育等一系列服务,考察教育结束后向司法机关提供报告,为司法机关做出最终决定提供依据。考察教育包括:取保候审考察、诉前考察教育、社会调查以及合适成年人参与。
(一)取保候审考察
取保候审考察一般可分为公安阶段和检察院阶段。
1.适用范围: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的青少年。
2.实施方式:由司法部门提供考察教育对象的基本信息(考察教育跟踪表),社工根据该信息对考察教育对象开展法制教育、公益劳动、小组或社区活动等方式的帮教工作,预防他在取保候审阶段再次违法犯罪或脱保,培养他的关爱他人的意识及对社会的归属感。此外,社工还会根据个别化的原则,针对不同的情况为考察对象提供情绪疏导、人际交往、解决问题能力及就学、就业等方面的服务。在考察教育期结束后,社工会根据考察教育对象表现填写考察教育跟踪表,并提出对考察教育对象的处理建议供司法部门参考。与公安阶段不同的是检察院阶段的部分青少年在考察前已确定是要起诉的对象。
3.优点:该项工作能有力协助司法部门做好在取保候审阶段青少年的帮教工作,有了社工的介入,考察教育对象在脱保数量及重新犯罪率上都有了明显的降低。此外在一定范围里可以说(理论上取保候审应该是诉前考察的前一阶段),该项工作是诉前考察的安全简化版,取保候审因为有相关法律规定,降低了风险,保留了社工工作的介入模式,简化了诉前考察中如帮教小组,部分协议和法律文书等内容,不区分青少年类别,增强操作性。
(二)诉前考察教育
诉前考察教育适用于未满18周岁,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宣告可能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帮教措施的青少年。
诉前考察教育由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包括:不捕帮教、不诉帮教以及不捕不诉帮教。
1.适用范围:由检察院提供,未满18周岁,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宣告可能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帮教措施的青少年。
2.实施方式:在检察院做出诉前考察教育决定后(其中部分为取保候审对象),通过系列的法律文书,根据是否是社区青少年分别委托居住地的工作站或青保办牵头联合当地的派出所、学校或居(村)委以及监护人共同组成考察教育小组,开展帮教工作。并由工作站指派专人针对不同的情况为考察对象提供情绪疏导、提升与人交往、解决问题能力及就学、就业、公益活动方面的管理和帮助,在考察教育期结束后,社工会根据考察教育对象表现填写情况报告,供检察院参考,并做出相应的诉前决定。
3.优点:全市各区县都有开展,有利于加强和预防犯罪的监控,较大程度上保护了青少年的合法权利。
(三)社会调查
1.适用范围:列入司法部门社会调查名单的青少年。
2.实施方式:通常由司法部门提供嫌疑人基本情况(情况调查表),上面有基本姓名、家庭地址和犯罪情况,社工对该名青少年进行外围(如居委和民警)和家庭访谈,并将社区表现、就学情况、家庭情况等真实记录,并及时反馈,其中部分属于社区青少年范围的服务对象,将由社工进行个案辅导。司法部门在接到反馈情况后,将结合青少年的犯罪情况进行处理,其中一部分符合教育考察条件的青少年将转由社工进行帮教服务。
3.优点:该项工作有利于社工及时掌握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情况,为帮教和跟进工作提供信息和资源,成为个案工作来源之一。
(四)合适成年人参与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可适用于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三个阶段。涉罪未成年人进入司法程序后,如监护人不能到场或不能有效履行监护责任时,办案机关可申请社工提供服务。社工在接到办案机关申请后,将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参与,承担起一部分监护人职责,在疏导涉罪未成年人的抵触、恐惧情绪同时,也参与保护其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1.适用范围:其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涉罪未成年人。
2.实施方式:司法机关在提审或审判嫌疑人时,由社工作为该名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参与提审或法庭审判过程,保护该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确认该名未成年人的口供,并签字。
二、上海考察教育制度的服务流程及其社工介入
(一)操作流程
1.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治安支队在侦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对符合直诉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填写《取保候审涉罪未成年人考察教育跟踪表》,治安支队通过基层指导科、刑侦支队通过未成年人案探组,由专人将该表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至社工站;检察院未检科对涉罪未成年人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在向公安分局发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同时,随案发出《建议公安机关落实考察教育意见书》,建议刑侦支队、治安支队与区社工站取得联系,共同做好考察教育的衔接工作,刑侦支队、治安支队决定实施考察教育的,填写《不捕涉罪未成年人考察教育跟踪表》。
2.由区工作站安排服务对象户籍或居住地所在街道社工点指定专门社工配合公安机关,会同居委会、监护人,做好对直诉、不捕涉罪未成年人在侦查阶段的考察教育工作,同时做好书面记录至案件侦查终结。
3.负责社工在接到取保候审涉罪未成年人的信息后,立即联系考察教育对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居委,会同考察教育对象监护人一起组成考察小组,共同制定考察教育计划,并与考察教育对象签署服务协议书,并填写《取保候审涉罪未成年人考察教育跟踪表》或《不捕涉罪未成年人考察教育跟踪表》,并于15日内向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反馈。
4.负责社工在考察教育阶段,充分运用社会工作理念,严格按照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的个案工作流程,开展个案服务。必要时,可在做好充分准备后,开展小组社会工作和社区社会工作。同时,与公安、检察院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法律程序,协助服务对象完成必要的笔录、司法审讯与司法程序。防止涉罪未成年人在公安局或检察院宣布取保候审后,由于失管等原因可能引起的重新犯罪或再次犯罪,社工进行跟踪服务,对其考察教育,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书面材料,如实、客观的向有关部门汇报服务对象的表现情况。
5.经过考察教育,检察院未检科在提出缓刑量刑建议前可征询社工意见,案件提起公诉时,《取保候审涉罪未成年人考察教育跟踪表》将作为量刑参考依据。
6.法院对该涉罪未成年人作出判决后,由检察院未检科将判决情况通知区社工站,区社工站及时将其有关资料转介至区社区矫正社工站,由社区矫正社工继续对未成年人提供矫正帮教。
(二)社工服务
根据考察教育对象的心理特征及状态进行归纳总结将社工工作归纳为收集基本资料、稳定不良情绪、建立守法意识、提升自控能力、提高社会责任感、重建支持系统、协助融入社会以及评估服务成效八个部分: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准备阶段的任务是收集基本资料。在这一阶段,社工对于考察教育对象(以下简称案主)的基本资料及心理状态等情况不了解。因此,通过收集掌握案主的基本资料、家庭情况、社区表现及心理状态等资料对案主进行初步的了解。
这一阶段案主需要填写三份材料,分别是:①青少年信息情况登记表等基础表单;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前(取保候审)行为评估表,此评估表分别由个人情况(个人基本情况、学校表现)、家庭情况、取保候审阶段前后比较组成。③填写量表,从感觉、情感、思维、意识、行为乃至生活习惯、人际关系、饮食和睡眠方面自评,有助于社工了解案主当前的状态,更好地制定服务计划。
第二阶段:服务阶段。服务阶段是整个教育考察和服务的核心阶段,社工需要有步骤地实施行动计划,并且将计划变成行动,社工不仅要激活案主及环境系统的各种资源,不断增强案主的力量,而且需要运用自己的知识、经验与技巧保持计划的推进和适时地改进计划,以促进案主朝着既定的目标稳步前进。
1.稳定不良情绪。案主情绪不稳定,因学业及工作可能会受到影响而焦虑不安或采取不合作态度。面对此情况社工可协助案主稳定情绪,解决精神压力以及心理困扰,采取如下措施:向案主解释有关司法程序;心理咨询师提供咨询,以便协助其解压或社工协助案主进行放松训练。
2.建立守法意识。青少年违法行为的发生背后普遍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案发后,案主对自己的罪错行为尚未有足够的认识,对法律知识缺少了解,甚至未有悔过。针对此情况社工协助案主提升法律意识,引导案主成为守法公民。通常可以采取阅读励志书籍,并以书面形式反馈读后感;完成法律小常识的答卷;以周记形式记录自己的生活等一系列方法,同时会配以各类普法活动加强效果。
3.提升自我管理能力。针对案主的自控能力及自我约束力较弱的情况,社工还会有针对性的协助案主提高自控能力。例如,制定一份自己的生活作息表,参加纪律训练(参加一天的军训或民兵训练)等。通过案主的自我参与来达到自控能力的提升。
4.提高社会责任感。针对案主缺乏社会责任感的现象,社工会通过参与社会公益服务(例如,到敬老院帮助护理员给老人喂饭)来培养案主服务社会的精神,提升个人价值观。
5.重建社会支持网络。通过与刑侦支队沟通,社工了解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集群为主,这也体现出青少年盲目跟从,易受不良朋辈的负面影响的特点。针对这一情况,社工通过引导案主参加社工组织的篮球社及网络读书会等文体社团,协助案主建立积极正向的朋辈支持系统。
6.协助融入社会。案发后,案主易对自己未来道路产生迷茫。为了协助案主重拾信心,重新投入正常的社会生活,社工会推荐案主参加青年就业服务网络或是“阳光下展翅”学历培训等。以此协助案主树立生活目标,重新踏上生活路途。
第三阶段:评估阶段。随着考察教育时间进入尾声,社工的工作也进入总结评估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目标是了解经过社工的服务,案主情绪、行为等改变情况,即评估服务成效。通过案主填写量表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前(取保候审)行为评估表来予以测量。
以上三阶段八个部分的工作,是通过对照比较该类群体的需求而制定的,旨在通过较为规范的工作流程,体现社工工作的规范化。当然该服务模式仅供社工在开展考察教育工作时参考,根据个别化原则,社工可以有选择地着重进行服务。
三、社工介入考察教育制度的专业能力考量:基于社工角色与任务的分析
在整个考察教育的介入中,社工作为专业工作者应当承担重要的角色,因为助人的工作是一项神圣而严肃的事业。社工在提供服务中,因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而实现多种的功能。社工角色的扮演可以体现出社工所具备的专业价值理念、知识基础和实务技能。因此,我们通过对于社工在实际诉前考察的服务中角色扮演的情况,即可反映社工专业能力层面的表现。
1.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通过随机抽样,我们抽取12位参与考察教育对象的服务资料,通过对社工的服务记录进行文本分析,来了解社工在其中的专业能力表现。我们将社工的基本角色划分为五类:使能者、教育者、中介者、调停者、倡导者;并依此作为研究的基本架构。
2.研究发现与讨论通过文本分析,我们总体发现社工在使能者和教育者方面的扮演较为充分,但基本技巧仍显欠缺。中介者与调停者有少部分社工扮演,但内容较为单一。至于倡导者的角色则无法从文本中看出。总体而言,社工专业精神可贵,但专业技能有待提高。以下,我们从这五个维度来进行具体分析。
(1)使能者。使能者指社工尝试倾听、同理表达、鼓励案主,并协助运用案主的资源和技巧去达成目标。社工在实际服务中,我们可以看出基本都能有所鼓励,但是倾听和同理则表现较少,即使有同理,表达方式也较为简单,无法达到较高层次的同理。
赞赏、鼓励居多,基本每位社工都有这样的行动。
BS-3——社工从案主的思想小结中看出案主文笔不错,在面谈时予以了肯定和表扬,得知案主喜欢看书,鼓励她多看书,学习知识。
MH-3——案主在工厂实习,学习技术,社工予以肯定和鼓励:“很好啊,说明你在用心学习啊,不过一口气不能吃成一个胖子,所以你还是要耐心点,学手艺肯定是需要时间的,我相信你坚持学习,肯定能将这门手艺学好的。”
社工有能够协助案主利用自身的资源、技巧去达成目标,但人数很少。
MH-10——案主在一家饭店里做服务生,社工建议案主可以在这个行业里学一些东西,为以后找更好的工作做准备。“但是最主要的是要看你喜欢什么,希望能得到什么,我希望能够帮助你一起分析,和你一起达到你的目标。”
ZB-2——在访谈中,针对社工与案主交流之后的感受,和案主分析行为上的优势和劣势,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有利于案主通过访谈认识自己,了解自己,从而发挥自己的优势,利用对自己有利的因素,认真、顺利地完成考察任务。
有一定同理,但是技巧比较薄弱。
MH-11——社工说:“父母关系紧张,孩子是受害人之一,我们也很同情。……”
(2)教育者。教育者是指社工传授新的知识、信息和技巧,通过角色扮演、模仿等,利用自身的示范作用来潜移默化地影响案主。在实际的服务中,我们看到社工能够较多地扮演教育者的角色。普遍能够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教授生活技能、沟通技巧、压力应对技巧等,引导青少年进行正确的、良好的朋辈交往;并且对家长在家庭教育、养育方面的提出建议等。但总体而言,教育时社工表现出表达和示范的缺乏。
进行法制教育——社工做的最多的是对案主进行法制教育,其中较好的方法是找一些《法制报》、《青少年保护条例》等材料,或者是观看一些法制宣传片,再结合一些案例,与案主共同学习,进行讨论。结合案例来分析是较好的方法,对案主能有所启发,案主也易于理解。此外,还邀请青少年参与一些关于法制方面的社区活动,比如法律知识竞赛等,其中最多的是快乐周末挑战赛中的“娱法同行”。
BS-3——社工与案主一起学习《青少年保护条例》及一些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案例,通过学习使案主增长一些法律常识,特别是知道哪些行为已经是触犯了法律。另外,告诉案主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沉着冷静,如何通过法律和合法的行为来保护自己。
MH-1——社工要求案主阅读并理解《法在你身边》中的简单易懂的案例,且阅读案例后面专家的分析,让案主队法律知识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带领案主参加以法律为主题的一个活动。
MH-2——社工与案主共同讨论案例;希望案主看一些法制报和类似于《法律与道德》的节目,以增长知识,提高认识;要求案主学习《法在你身边》、浏览法律的网站,进行自学、写两篇法律读后感。
MH-10——社工在访谈中对案主进行法制教育,让案主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也要用法律来督促自己,不能再做犯法的事。
QP-1,QP-2——社工结合案主的具体情况,与案主讨论分析法制教育的资料,考察小组的另一位成员补充真实案例,使案主对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有了大致地了解。此外社工邀请案主参加快乐周末挑战赛第二场——“娱法同行”,通过知识竞赛的方式案主学到了一些法律知识,且不觉得枯燥。
XH-1——社工社工邀请案主参加快乐周末挑战赛主题活动,在第二场“娱法同行”的活动中,案主非常投入,不时与周围的青少年讨论法律问题,并积极回答主持人的问题。案主觉得受益匪浅,因为所涉及的法律案例非常贴近生活,她从中学会了很多应对的方法。
ZB-2——社工让案主在社工站阅读一份报纸和一本有关于青少年司法保护的专业书,在案主自我阅读的过程中,社工只是指出其中的重点,对于过程没有干涉,读完之后案主表达自己的看法,把刚看到的内容与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对照,制定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解释。
法制教育虽然做得多,但存在较多单纯说教的状况。
MH-11——社工在面谈中告知案主:“根据我国法律,抢劫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得公私财物的行为,……知道吗?”“抢劫是八项重罪之一,只要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就构成抢劫。……知道吗?”案主对此的回应均为简单的“知道”,社工对案主进一步强调:“以后做事不要太冲动”,“要注意自己的行为,不要犯错”,“一定要好好做人,遵纪守法”等。
讲授朋辈交往——由于较多的诉前考察对象的犯罪原因之一是结交了不良青少年,因此社工在为案主提供服务时,会针对案主的朋辈交往做一些教育和引导,以期案主脱离以前的社交圈,并且重新建立良好的同辈支持网络。
MH-2——案主与家人关系不好,经常在外过夜不回家,有很多朋友,社工对于案主的朋友圈予以关注,并常在访谈中了解案主与哪些朋友在一起、在干什么,给予案主及时地引导。对于案主以前的朋友,且为在逃的同案犯,社工予以密切关注,要求案主万一遇到他们一定要采取合理的措施。
XH-1——社工引导案主认识自身的问题,希望她能稳定思想,尽早脱离以前的社交圈子,拒绝不良诱惑,重新走上生活的正轨。案主认识到以往的这些朋友对她弊大于利,基本与他们没有来往了。社工还邀请案主参加各种团康活动,希望案主能在活动中认识一些新朋友,建立良好的朋辈群体。
ZB-2——社工在面谈中从案主的兴趣自然将话题引至朋辈圈和交友圈,社工了解到案主在新的环境没有完全适应所面临的困惑,在原有的不良环境中认识的朋友渐渐成为他的精神支柱,因此经常和他们一起出去打架、通宵不回家,在朋辈圈中案主渐渐失去自我判断能力。社工提出自己关于朋友的理解,让案主结合自己的认识,一起分享朋友的定义,自我意识的重要性,引导其在选择前要以基本的价值为约束。
教导压力应对技巧——有个别社工尝试教导案主学习应对技巧,但总体而言运用的人数较少,且缺乏清晰表达。
MH-10——社工在谈话中和案主说不要有太大的压力,要学会减压,事情已经发生了,知道错了,并且不再犯法就可以了,不要给自己太大的压力,这样会影响生活和工作,而且即使给了自己压力也解决不了任何问题,案主表示自己会开始学着减压。(缺乏清楚的、具体化的表达,没有针对如何减压给出一些具体的引导或者示范,比如可以通过哪些具体的方式来进行减压,而非只是告知案主要学会减压。)
ZB-2——案主一直表示自己有时候会莫名地烦躁、情绪不佳,找不到减压的方法,社工让案主通过安静的自我阅读,平静心绪,同时能够多吸收知识,扩大知识面,特别是针对青少年犯罪方面的知识,有助于案主的自我对照和反省。(有比较具体的、具操作性的方法引导案主减压——自我阅读,较好。)
提升父母养育技能——社工普遍意识到家庭问题是造成青少年犯罪成因的一部分,有部分社工教授父母对子女的家庭教育、养育。
BS-3——案主的母亲因为担心案主再出事,所以不太让案主出去。社工建议她不应阻止案主适当合理的社会活动及人际交往,不要因为案主曾犯了一次错而草木皆兵,给案主的心理造成过大压力。
HK-2——案主的父母均在国外,监护人是其奶奶,她在案主出事后加强了对案主的监督,每天在家中看住案主不让他出门。社工认为奶奶加强监督是正确的,但是不能过多地限制案主的自由,可以适当地让他出去活动,这样有利于青少年的发展。
MH-1——社工家访,与案主及其家长的访谈中,指出“父母对孩子的关心过于物质化不是好现象”,应该要多关心孩子,多和他进行交流。引导母亲能够体谅案主目前的处境,希望她能在生活上多给予关心和支持,因为家人的支持和鼓励是案主当前最需要的,也是促成她转变的动力。
ZB-2——与案主的母亲进行沟通,让母亲不要在事后一味地责备孩子,更应以一种积极的心态看待事情的发生,要多鼓励、帮助孩子完成诉前考察的工作,多关心孩子。
传授生活技能——个别社工体会到部分案主在生活能力上的欠缺,故传授青少年生活技能,但是能够这样做的社工很少。
XH-1——社工向案主传授了一些家务劳动的基本技能,以帮助案主更好地在敬老院进行公益劳动。
(3)中介者。中介者是指担当人与资源的媒介,利用社区资源协助案主。在实际服务中,社工主要是推荐就业、就学,请心理咨询师为案主提供心理咨询等。只有单独一个区的社工如此,表明社工中介者的能力欠缺,完全依靠社工站搭建平台,无法学会自己拓展资源。
MH-1、MH-2、MH-3、MH-10、MH-11——社工给案主做一些人格测试,带案主前去进行心理咨询,接受心理咨询师的专业辅导。
MH-2——社工在就业方面提供一些信息和指导。
(4)调停者。调停者是指帮助案主调解案主与他人或组织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诉前考察阶段的青少年和其系统的互动大部分情况下存在不协调的状况,需要调整和适应。但在实际服务中,我们很少看到社工在这方面有所行动,仅有2名社工提供了这方面的服务。
XH-1——案主父母离异,母亲对案主的关心和支持较少,母亲认为女儿有诸多不是,对女儿感到失望,且母亲在教育女儿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社工首先与母亲进行沟通,了解了母亲对案主的态度,并将案主的近况和转变告诉母亲,希望她能够体谅案主的处境,引导其站在女儿的角度看待问题,并且指出了母亲在教育女儿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在下一次与案主的会谈中,将其母亲的想法告诉她,对案主提出孝敬父母的希望,鼓励案主多和母亲交流,以此来促进母女之间的关系。
MH-1——社工进行家访,在案主家中,社工、案主及其父母进行了平等地、开诚布公地沟通,使案主和父母能够更好、更深的互相理解,改善亲子关系。父亲对于女儿所犯的错误非常地生气,一直责怪案主,而案主又时常会表现出叛逆的一面,导致矛盾的产生。且以前案主与父母的沟通甚少,交流方式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父母也意识到自己在对孩子的教育方法上确实存在问题,很难完全站在孩子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同时父母也觉得由于自己工作繁忙而对女儿照顾不是很周全,却没有想到自己为女儿辛苦赚钱她却出了这种事情,因此非常生气。社工指出父母对孩子的关心过于物质化也不是好现象,青春期的孩子比较叛逆,有时不太理解父母的处境和想法。通过这样的一次交流,使得案主与其父母有了一定的沟通,大家原来不曾说过的话也都说出来了,从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亲子关系,缓解了案主与其父母之间的矛盾。
MH-2——社工设法缓解案主与其父亲的关系,要求案主和父母说说最近发生的事情,与父母多谈谈心里的想法,交流一下。
(5)倡导者。倡导者是指代表案主表达兴趣和需求,帮助他们获得服务或资源,为案主的利益而呼吁。我们相信社区青少年本身就因多重因素容易成为弱势群体,但是很可惜我们没有在任何材料中看到社工对社区青少年本身权利的倡导和呼吁。
3.研究结论。本研究发现,总体而言社工的专业精神可贵,专业能力有待提高,社工间个体差异较大。由于大部分社工并非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背景,且从事社会工作年限较短,故通过文本分析发现,诉前考察反映出当前社工能力有限,并不能非常好地体现社会工作的专业所在。社工普遍具有初步的社会工作理念,但具体实施时基本处于表层:使能者、教育者的功能有所表现,但较为简单和潜层;中介者、协调者和倡导者的角色比较少见。同时,社工个人能力的不同,对工作成效有直接关联。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努力程度等方面较高的社工,其帮助的案主服务效果较佳,反之则很难看出社工介入的成果。
四、上海考察教育制度的展望
上海建构考察教育制度,通过社会工作者的介入,为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是青少年工作领域的拓展。结合目前实际工作的开展情况,我们提出如下两方面的建议:
第一,建构“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当今各国无不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征的基础上,对于本国的刑事政策予以调整,出现了非刑罚化、人道主义的发展趋势,对青少年犯罪人采取一系列的特别保护措施。上海的考察教育制度的实施是具有开创意义的举措,同时也具有法律的严肃性。现行的考察教育制度,经过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团市委、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阳光中心等多方协作努力共同推出一系列的文件,部门之间尚存在协调不畅的现象,这仍需政府主管部门互相协商,保障制度有效执行。此外,如果在现有经验总结基础上,建构新时期下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是下一步考虑的重点。
第二,推动“专业过硬、服务卓越”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队伍。社工介入考察教育工作,相对目前上海青少年社工的工作情况而言,应当是工作难度最大的一种,同时做好了也是对社会效果最佳的部分。基于社工的分层培养考虑,我们认为介入考察教育的社工应当是具备相当能力和经验的社工,并非每一位社工都有资格从事考察教育,所以我们建议由专门的、有丰富经验的社工组成中心考察教育的队伍,考察教育的工作由他们来专门承担。其次,对于从事考察教育的社工,应当进一步加大专业培训和教育的力度,使他们在专业技能水平上能够有所提升,以突破现有的服务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