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理论的形态跃迁:从康德到马克思———种基于关系逻辑视角的哲学史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康德论文,马克思论文,哲学史论文,辩证法论文,视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9)01-0121-04
作为人类把握世界的一种基本方式,辩证法常被人们不自觉地理解为“实体的逻辑”。其实,辩证法从其产生之日起便一直是“关系的逻辑”④。也就是说,辩证法作为理论思维的内涵逻辑是以某种特定的关系原则而非实体原则为其解释原则的,或者说辩证法实际上就是理论思维的关系逻辑。不仅如此,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哲学反思层次的深化,辩证法的解释原则也在发生着变化。本文试图结合德国近代辩证法史,从辩证法解释原则层次跃迁的角度,对从康德、黑格尔到费尔巴哈和马克思的辩证法理论形态的演变线索进行一下总体勾勒,以求教于学界。
一、康德辩证法:先验幻相的逻辑
众所周知,康德把一般的辩证法称为“幻相的逻辑”。在康德看来,幻相是指对某种直接呈现的感性表象所作的不适当或不正确的判断。幻相分为经验性的幻相和先验的幻相两种。康德认为,当纯粹理性运用只适合经验范围内的知性范畴去认识和解释超经验的理念——灵魂、世界和上帝时,就会陷入种种困境即“先验幻相”之中。康德把纯粹理性的这种意向及其困境称为“先验辩证法”②,也就是纯粹理性的“自然辩证法”③。这里的“自然”是指发自理性本性的、不可避免的倾向。也就是说,“先验幻相”是不论人们如何注意和小心,都要自发地产生出来,并且经过我们揭露之后也不会消失,因为这是由人的理性自身的固有原则和结构所必然导致的。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人们常把康德辩证法称为“消极辩证法”,认为它只具有消极意义。
在笔者看来,这种“消极意义”的辩证法的产生其实正是康德的理性概念与其先验主体概念相结合所导致的一个必然后果。
一方面,从其理性概念来看,我们知道,康德把理性的规定性看作人从事科学和道德实践的先决条件,看作先验的原理。正是在对理性的批判性考察中,康德发现了“理性与自身有矛盾这种怪事”。但康德把这种“怪事”的出现归为理性自身的原因,认为“理性必然包含矛盾”。康德所理解的理性具有功能性和超越性的特征。他反对独断论的理性,并且把实体性的理性概念改造为功能性的。这种理性是人的理性,正是由于人的有限性及其对无限的完善性的追求与向往,人的理性才显示为自身划界而又自身超越的特征,表现为理性对经验的依赖而又超越,这是理性的超越性。康德认识到超越性是人类理性中固有的东西,但却把理性的超越性看作使人类认识陷入二律背反的一种僭越,而主张将其限制在现象界之中,由此得出对理性超越性的消极态度。
另一方面,从其主体概念来看,康德对笛卡尔实体性自我的概念进行了先验改造。他认为自我绝不是一个现成的事物,而是一个使一切现成事物是其所是的能动的逻辑相关项。因此自我意识仅仅是一种先验功能,是一切对象成其为对象的可能性根据。这样,康德就得出了他的先验主体的概念。但是,康德的主体概念其实并未实行彻底的先验化,因为他是在人类学意义上,在一般人类“我思”(欧洲成年白人的“我思”)的层面上来理解自我主体的,其先验性只是有限的先验性。
康德的理性概念同其主体概念相结合的结果,就是赋予了其“先验”概念以特有的内涵:“先验”在康德那里实际上意味着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是“指我们的认识对认识能力的关系说的”[1]。这种关系从范围上看涉及知性先天概念(范畴)与原则的“源泉”、它们的“使用条件”以及使用的“范围”或“界限”。范畴一旦超出使用范围,就会成为超验的、非法的,就会产生“二律背反”的幻相。由此可以认为,康德作为“先验幻相的逻辑”的自然辩证法的解释原则也就是先验关系原则。这同康德认为一切现象都是关系的思想倾向是吻合的。因此,先验幻相实际上也就是一种先验的矛盾关系。但是,由于康德对“矛盾就是一切事物的本质”缺乏理解,所以没有意识到“认识矛盾并且认识对象的这种矛盾特性就是哲学思考的本质。这种矛盾的性质构成逻辑思维的辩证的环节”[2]。在这一点上,黑格尔不同于康德。
二、黑格尔辩证法:范畴关系的逻辑
如前所述,康德在批判时期提出的先验辩证法是一种在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和判断力中都存在的内在于理性的本性中的作为“先验幻相的逻辑”的“自然辩证法”。黑格尔辩证法与康德辩证法几乎有着共同的时代背景和思想背景,但黑格尔辩证法却是从改造康德辩证法出发的。
虽然黑格尔很早就使用过“辩证法”这一概念,但直到《逻辑学》,黑格尔才明确地将否定的辩证法作为其哲学体系的基本方法,并且指出这种方法是理念自身所具有的、内在的。他认为,“我在这个逻辑体系中所遵循的方法——正是内容在自身所具有的、推动内容前进的辩证法。”[3]这种辩证法正是在批判康德的理性矛盾概念、批判康德辩证法先验的矛盾关系原则的有限性的基础上提出的。黑格尔在《小逻辑》中提到康德的矛盾概念时指出:理性矛盾的真正积极的意义,就在于认识一切现实之物都包含有相反的规定于自身,因此认识甚或把握一个对象,正在于意识到这个对象作为相反的规定之具体的统一。这既说明了黑格尔与康德的矛盾概念的区别,也说明了在黑格尔那里把握矛盾乃是哲学思考的本质。
具体而言,黑格尔把康德的二律背反推向了最普遍的一切事物和一切观念。认为一切事物和人类的思维活动都处在矛盾运动的过程之中,这种矛盾运动的实质是绝对理念的自我运动,所谓理性也就是绝对理念的进程。在黑格尔看来,绝对理念是一种普遍本质,表现为概念的形式,也就是绝对精神。黑格尔哲学对绝对精神的认识也就是绝对精神以异化的形式进行自我认识。绝对精神既是世界的本质规定,又是思维的先验规定,人的精神则是绝对精神的异化形式。
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绝对精神的内容或规定的总体叫做概念,每一项内容或规定叫做范畴。这样,在黑格尔那里,范畴就不仅是人的主观的思维形式,而且也是客观实在本身的存在形式。因此,黑格尔认为,一旦我们发现了先验逻辑范畴概念之间的必然关系,我们也就发现了实在的必然结构。范畴的依次逻辑进展旨在最终以概念化了的有机组织形态将绝对理念表达为一个自我解释、自我规定、自我论证了的有机的精神有机体。这个有机体是一个在能动的过程中与自身呈现形式内在地相联系,并不断地以这些形式表达出自身潜藏着的自在真理的完善的绝对理念。最初的范畴是最抽象的范畴,即纯存在,然后越来越向具体化发展,内容越来越丰富,后一个范畴对前一个范畴是扬弃的关系,即既否定前一个范畴,又在自身中保存了前一个范畴。这里的“扬弃”概念表明,任何一个范畴本身都是辩证的,包含着造成发展的否定性,“辩证的方法造成从一个范畴中得出一个不在其中的另一个范畴的奇迹”[4]。这表明,所有的范畴都是绝对理念在某一环节上的规定性。范畴的自我运动不过是绝对理念在逻辑上的一种展示过程。
那么引起逻辑范畴的自我运动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黑格尔在批判康德将矛盾关系仅仅局限于理性范围的做法的基础上,将矛盾关系的范围加以推广,认为这个根本原因并不是外在的力量,而是由于概念和范畴自身的矛盾,矛盾“是一切运动和生命力的根源”[5]。因此,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也就是概念和范畴自身所具有的、推动概念和范畴前进的方法,也就是一种概念自我认识、自我运动,消除单一范畴自在自为的假象,构成一个普遍联系的关于绝对之陈述的思辨方法。矛盾就是肯定和否定两个对立面的统一即两极相连,矛盾法则正是概念和范畴基于自身内在发展所必然要求的形式,是概念辩证法的主要特征。
黑格尔指出,范畴或概念是一切精神和自然事物的本质与核心,而作为支配范畴或概念有规律地展示为精神现象和自然现象之本质与核心的内在动力就是来自其本身的概念辩证法。这就意味着,处于相互联系、相互包含、相互规定中的范畴系统就是一个自我规定、自我说明、自我显现的大全整体。在这个大全整体中,所有范畴都处在一种内在关联之中。每一个单独的范畴都逻辑地包含在另一个范畴中,又逻辑地包含或潜在地预示着在前或在后的范畴。这种动态的关系体现为一个完整的统一的概念自身运动的过程。这样,范畴之间的联系与发展必然表现为概念、范畴自身内在矛盾展开与解决的过程,必然表现为一个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运动。因而必须呈现出否定之否定的面貌,呈现出一个起点与终点相同一的圆圈运动。
由此可见,构成黑格尔辩证法本质的是关于范畴之间矛盾关系的学说。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超越了康德辩证法的消极性,达到了古典哲学的顶峰。黑格尔把一切事物抽象为逻辑范畴,把各式各样的运动抽象为范畴的逻辑运动,因而成为一种马克思所说的“无人身的理性”的自我运动。因此可以说,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以无人身的理性自我运动的方式展现了人类思想运动的逻辑,这种逻辑的实质是“范畴关系的逻辑”。
三、费尔巴哈辩证法:自然关系的逻辑
马克思曾经指出,如何对待黑格尔辩证法是一个本质问题,费尔巴哈是唯一对黑格尔辩证法采取严肃的、批判的态度的人;只有他在这个领域内做出了真正的发现。在笔者看来,这个发现就是指费尔巴哈的人本学辩证法。
《黑格尔哲学批判》的主旨表明,费尔巴哈试图建立一种不同于黑格尔概念辩证法的真实哲学即一种更彻底的辩证法。费尔巴哈通过对黑格尔哲学的“颠倒”,得到了这种新方法。他指出,“我们只要经常将宾词当做主词,将主体当做客体和原则,就是说,只要将思辨哲学颠倒过来,就能得到毫无掩饰的、纯粹的、显明的真理。”[6]
正如费尔巴哈所说,在黑格尔的方法和他的方法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在黑格尔哲学中具有派生的、主观的、形式意义的东西,在他的哲学中则具有本原的、客观的、本质的意义。费尔巴哈还指出,“我的‘方法’是什么呢?是借助人,把一切超自然的东西归结为自然,又借助自然,把一切超人的东西归结为人。”[7]因此费尔巴哈辩证法的解释原则就既与“人”有关又与“自然”有关了。
费尔巴哈像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一样,从人与神的对立出发,把人看成自然的产物。虽然他对人的本质持有各种不同的说法,但都是用自然属性来说明人的本质,强调人是一个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活生生的实体,强调人的至高本质就是人本身。在费尔巴哈看来,人既来源于自然,又不同于自然;孤立的人并不具备人的本质,人的本质只是包含在团体之中,包含在人与人的统一之中;人具有理性,不仅能意识到自我,还能意识到自己的“类”;理性、意志、心就是人作为人的绝对本质。可以说,费尔巴哈以“感性的直观”的方式探讨了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和人与人的关系问题。但他没有意识到作为“自然的人”和“真正的人”之间媒介的“感性活动”的重要作用,因此只是确认了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关系。虽然他已经意识到了人的本质表现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之中,但他在理解社会关系时,却仅仅注重于两性关系,而忽视了人生活于其中的经济、政治等关系。他所理解的社会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把许多个人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在此基础上,费尔巴哈把类存在理解为一种基于“自我”与“你”的关系基础上的关系性存在,类就是人与人的统一或人与人的关系。这种人与人的关系是通过相互需要、通过爱相连结的,其基本形式就是感性直观。“自我”与“你”的彼此直观就是互相需要即友谊,男人和女人的彼此直观就是相互补足即性爱。费尔巴哈对人与人关系的分析仅仅停留于人类学、生物学意义上的相互需要、男女之爱等抽象的议论中,而难以进一步做社会历史的考察。因此,他所说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实际上仅仅是一种自然关系。
基于对人与人关系的如上理解,费尔巴哈指出,“真正的辩证法并不是寂寞的思想家的独白,而是‘自我’和‘你’之间的对话。”[8]因而他的辩证法也就是“自我”与“你”相互关系的辩证法。他认为,所谓“对话”就是相互作用,“自我”和“你”的对话不是单向度的关系,而是双向的辩证关系。根据费尔巴哈对“自我”和“你”概念的人本学式的理解,二者的相互作用实际上也就意味着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也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笔者认为,费尔巴哈实际上是把人与人的关系原则提升为辩证法的解释原则了,从而对马克思辩证法解释原则的提出提供了重要启示。
四、马克思辩证法:社会关系的逻辑
在解决“市民社会”物质利益关系问题的过程中,马克思在费尔巴哈“自然关系的逻辑”的启发下,对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的“神秘方面”进行了批判,把“范畴关系的逻辑”重新“颠倒”为“社会关系的逻辑”,建立了合理形态的辩证法。这一“颠倒”过程既是对黑格尔辩证法的神秘性的批判过程,同时也是对费尔巴哈辩证法的超越过程。
众所周知,马克思早期理论活动已完成了对黑格尔辩证法的神秘性的批判。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最后一章对黑格尔的批判旨在探究黑格尔哲学中的“一种隐蔽的、自身还不清楚的、被神秘化的批判”。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批判的重点是《精神现象学》和《法哲学》等同现实生活有直接联系的应用逻辑学著作,并发现了黑格尔用抽象的、逻辑的、思辨的方式所表达的现实的社会关系及其运动的积极成果。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现象学尽管有其思辨的原罪,但还是在许多方面提供了真实地评述人类关系的因素。我们知道,黑格尔运用其概念辩证法制定了他的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其中,逻辑学描述的是绝对精神的纯粹形态,自然哲学描述的是表现为自然的绝对精神,精神哲学描述的是表现为社会的绝对精神。而在马克思看来,自然界和社会、历史不过是黑格尔逻辑系统的内在抽象辩证运动的牵强附会的实例而已,现实的社会的历史的关系更是被蒙上了一层神秘主义的色彩。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黑格尔的批判已经得出,人的历史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诞生的过程,根本不是什么绝对精神的自我异化。对现实的人及其现实的关系的辩证历史的理解是马克思超越黑格尔“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辩证法”所取得的重要的成果。
而马克思对费尔巴哈辩证法的批判超越,则是由于马克思对费尔巴哈仅仅醉心于自然和根据直观原则所确立的人的感性存在、人与人之间的自然关系感到不满。马克思认为它仅仅完成了对思辨哲学和宗教神学的颠倒,而无法进一步理解人的类本质是如何实际地发生这种颠倒的。这有待于对费尔巴哈的人的自然关系原则的批判超越。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首先把费尔巴哈的理论成就看作他进行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基础。在该论著中,尽管马克思所采取的立场、方法乃至大量的术语都直接沿用了费尔巴哈的,但就其内容实质而言,却又远远超越了费尔巴哈,并逐渐瓦解了费尔巴哈关于人的自然关系的抽象的议论。他把费尔巴哈理论意义上的抽象的人,改造和理解成实践领域中的社会的人;把建立在直观原则上的人与人的自然关系,改造和理解成在实践活动中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把对宗教的改造看成是人的解放途径,必须改造现存的不合理的社会关系以实现人的解放。
在费尔巴哈的启发下,马克思对黑格尔概念辩证法的“范畴关系的逻辑”进行了不同于费尔巴哈的“颠倒”。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费尔巴哈从来没有看到真实存在着的、活动的人,而是停留在抽象的‘人’上,并且仅仅限于在感情范围内承认‘现实的、单独的、肉体的人’,也就是说,除了爱与友情,而且是理想化了的爱与友情以外,他不知道‘人与人之间’还有什么其他的‘人的关系’。”[9]在《哲学的贫困》中分析蒲鲁东的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时,马克思揭示了其隐蔽的思想渊源即把世界上的事物视为“逻辑范畴这种底布上的花彩”的黑格尔哲学,指出,“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的发展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所以,这些观念、范畴也同它们所表现的关系一样,不是永恒的。它们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10]这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把范畴关系颠倒过来,引申出的不是抽象的自然关系,而应该是人与人之间的现实的社会关系。
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就是以社会关系原则为辩证法的终极解释原则,对资本主义的社会物质利益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即私有财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进行了深入研究,对“一定的社会关系秩序的必然性”进行了揭示。这样,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解释原则来探讨各种对象性理论及其哲学前提,将经济社会形态中的各种对象性存在如商品、货币和资本等作为社会关系的逻辑展开来加以考察,揭示资本主义社会利益关系的矛盾运动,指明人类社会通达资本关系普遍性的最终实现和资本文明的全部占有、最终进入非经济的理想社会形态的现实道路,就成为马克思辩证法的最根本的理论旨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才把马克思辩证法的理论实质理解为“社会关系的逻辑”。
注释:
①参见拙著《从实体的逻辑到关系的逻辑——马克思辩证法理解方式的范式转换》,载《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1期。
②根据俞吾金先生的考证,《纯粹理性批判》中译本中的“先验辩证论”的德文对应词直译过来应是“先验辩证法”,本文采纳了这种看法,把康德著作引文中的“辩证论”均改译为“辩证法”。参见俞吾金《从康德到马克思》,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54页。
③康德的“自然辩证法”概念不同于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概念,关于二者的具体区分参见俞吾金《康德:自然辩证法概念的创制者》一文,载俞吾金《从康德到马克思》,46-59页。
标签:康德论文; 费尔巴哈论文; 绝对精神论文; 黑格尔辩证法论文; 黑格尔哲学论文; 关系逻辑论文; 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论文; 康德资本论文; 本质与现象论文; 哲学研究论文; 自我认识论文; 哲学史论文; 社会关系论文; 形态理论论文; 哲学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