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与法治:中国现阶段治国的基本特征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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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法同治”:我国现阶段治国的基本特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同治论文,现阶段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照宪法和法律,保证立法平等、公开,依法行政,司法公正,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就标志着我国社会开始了从人治走向法治的新的历史时期。

人治,亦即“吏治”,也与“礼治”、“德治”相联系。从现代政治学角度来看,人治是一种封建色彩极浓的统治原则,它靠的是统治者个人的才能、品德等来实行统治。我国自先秦以后的法家曾提出过以实行君主集权为目的的法治思想及其变法实践,但从总体上来说是一种“人治底下的法治”。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治越来越不适应政治统治的需要,应逐步被法治原则所代替。倡导依法治国,实现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对两千多年的尧舜之贤、孔孟之道的人治思想及其治国传统的批判和革新。

法治与人治相对应,是指“法的统治”,即以反映统治阶级共同意志和利益的法律来实行统治,法居于国家与社会的统治地位,具有最高权威。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有法制,而在于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是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主要的政治原则。实行法治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所依之法,不应当是一般的法律规范,更不应当是某种满天飞的“红头文件”,而应当是良好的宪法和法律。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但“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都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可见,制订良好的宪法和法律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前提。良好的宪法和法律的价值判断主要体现在法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程度及其法的阶级性和科学性,体现在法的普遍性、强制性、稳定性和灵活性等方面。良好的宪法和法律可以归结为:侧重于体现“民权”或“主权”,尤如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所说的人民享有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议权。因此,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所依之法是“民权”或“主权在民”的同义语。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中的“治国”与“行政”则侧重于体现“治权”。“治权”涉及到谁来治和治谁的问题,涉及到“治权”的主体和客体、对象的二重性问题等。因此,“治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西塞罗曾在他的《法律篇》中十分重视通过法律治理国家的作用:一个执政官的职责是依照法律对人民进行统治,并给予正当的和有益的指导。因为法律统治执政官,所以执政官统治人民,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虽然西塞罗受到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性,但他还是从一个角度回答了“治权”的问题。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宪法和法律是广大人民的意志的集中体现。所谓广义的“治权”,一方面体现在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及其国家的工作人员亦即“官吏”,简称为依法“治吏”或依法治官吏;另一方面体现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亦即“官吏”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社会和全体公民,简称依法“吏治”或依法官吏治。这两方面在法治的过程是统一不可分割的。狭义的“治权”,是指广义“治权”中的任何一个侧面。两点论必有重点论。从现代国家,特别是从我国的人民性来看,重点应放在人民依法治理国家机器、治官吏,有道是治国先治官吏;但从国家主权的代议制及其国家行政化的趋势看,重点应放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官吏”依法治国、治社会、治民亦即“吏治”或官吏治。又如孙中山先生所说的治权体现在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等“五权”。总之,在“治权”的两者关系上,只有依法治官吏,才能保证官吏治清,只有官吏治清,才能达到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富平。

由此可见,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体现着“民权”与“治权”的辩证统一。只有通过依法治官吏,才能使官吏治始终保持人民的本色;同时,也只有依法治官吏,才能使人民群众自觉主动地接受官吏治。正因为如此,在整个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过程中,都应当防犯“民权”与“治权”、依法治官吏与依法官吏治相互关系上的脱节和谁治谁主客体地位上的嬗变现象。

然而,由于我国有着浓重的封建的人治即“吏治”或官吏治的历史传统,所谓“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就是这种人治传统的经典概括。特别是由于我国现在还处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初级阶级,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民主法制建设虽有相当程度的重视,但还很不健全,来自人治方面的阻力和挑战还相当大、相当激烈。因此,对于我国现阶级来说,法治还只是建设过程的开始,还远不是过程的结束和目标的实现,甚至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从人治社会逐步走向法治社会的过渡阶段。在这个历史过渡性阶段中,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人法同治”。这将是一个衰亡着的人治因素和生长着的法治因素共生、共存和此消彼长的斗争时期。一方面是人治条件下的法制,另一方面是法治过程中一定程度的人治。这种人法同治,官吏治与治官吏合二为一的历史画面,正是当代中国特色的国体和政体的具体体现。究竟何时才能真正告别人治社会而步入法治社会,取决于它们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互动过程中的力度及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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