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发展机制研究_知识产权论文

平行进口发展机制研究_知识产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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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112(2003)03-0014-03

一、平行进口研究

平行进口又被称为国际贸易中的“灰色市场”,是指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的进口商,将由权利人自己或经其同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放市场的产品,向知识产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所在国或地区的进口。这些被进口商品在他国的生产或销售已经过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正式授权,但是他们在进口国的销售却未经当地知识产权所有者或受让人的许可。

平行进口产生的根源在于具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在两国之间存在有利可图的价格差,而这种价格差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跨国企业的歧视性定价策略。所谓价格歧视,是指跨国企业运用对市场的控制力量,以国为单位来细分国际市场,根据市场弹性的不同而制定不同的商品价格,以求全球收入的最大化。一般而言,市场越大,经济发展水平越高,需求弹性越大,价格就越高,反之亦然。这样必然会形成不同需求弹性的不同国家之间同种商品的价格差。

2.关税差别。即使跨国企业(设其所在国为A国)采取全球统一定价策略分别向B国和第三国C国的代理商出售商品,但是当B国对A国的进口税率高于C国对A国同种商品的进口税率时,则B、C两国同种商品的零售价格仍然会存在差异。同时,由于B、C两国之间签订了优惠贸易协定,互相减免进口税,则两国间的进口成本将非常低。这种商品在B、C两国的价格差大大高于从C国出口该商品到B国所需一切的交易费用时,则商品将从C国平行进口到B国。

3.汇率波动。若一国货币相对升值,必有另一国货币相对贬值,如果跨国企业的定价策略滞后于汇率波动,则硬币国和软币国必将存在同种商品的不同价格。如在1984年和1985年,美元保持强劲升值势头,部分原在日本销售的美国产特彼勒挖掘机和装卸机便以日元为交易币出口到美国,去除运输和保险费用,这些进口货仍然比美国本地产的同品牌商品价格低约15%。此外,由于一些国家对特殊行业如药品行业的价格管制的程度不同,厂商向批发商和零售商销售产品时的折扣不同等原因,也会产生国际间的价格差。

二、发展机理的研究

随着入世后相关因素的改变,平行进口在我国具有潜在的增长趋势。原因有三方面:

1.贸易壁垒的削减将为现有的具备潜在平行进口趋势的商品打开国门。入世前,我国平行进口案例较少的重要原因在于国家的高关税以及严格的进口配额,使得某些进口商品的成本居高不下,致使平行进口市场在国内生存艰难。然而,我国入世后,将逐渐削减贸易壁垒,到2008年,我国关税总水平要从2000年的15.6%降至10%,进口工业品的平均关税降到9.2%,在汽车领域,关税将从现在的80~100%削减到2006年中期的25%,2005年取消汽车进口配额许可证;我国将加入信息技术协议,对电脑、电信设备、半导体、电脑设备和其他高科技产品完全免税。这些减税产品大部分都与知识产权息息相关。随着关税的大幅度降低以及配额限制的减少,一方面使得平行进口商进行交易的成本大大降低,促使已经存在的国际差价的商品发生平行进口的可能性增加,另一方面也使以前通过走私渠道入境的平行进口产品转入正规渠道,从而增加了平行商品的流量。

2.对外资零售业限制的减少将使商品国际价格差发生的可能性大增,从而导致产生新的平行进口商品。入世后,外资在我国的零售业受到的限制将减少:在三年内我国将开放大部分批发零售业;放宽对销售业的合资限制,包括大百货商店和连锁店;我国撤销了对外资连锁商店的限制。销售从多个供货商进货的、多种品牌商品的100%外资连锁商店的规模最多可以达到30家,而销售单一品牌商品(比如汽车、加油站)的外资连锁店的规模将不受30家的限制。

与之相适应,一些跨国企业的产品进入方式可能进行调整,将更多地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跨国企业在我国建立独资的垂直销售系统,为知识产权产品进入中国打开市场;二是跨国企业通过授权,寻找代理商,并由其宣传并推广产品。策略的转变将使同种商标产品更有可能发生以下几种国际价格差异:

(1)某些跨国企业在我国对专有产品实行垄断性定价,导致我国与其他国家市场之间的价格差;

(2)不同市场上同一跨国企业产品的批发价相同但零售价不同,或者批发价相异所导致的价格差;

(3)季节性产品的价格差,指季节性产品在我国和其他国家的销售旺季和销售淡季刚好错开,从而在同一季节发生的国际价格差。

这些国际价格差异如果大于平行进口商的交易成本,就必将导致新的平行进口发生。

3.我国汇率相对波动的可能性增加,从而使国内外同种知识产权产品发生偶发性价格差的可能性增加。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经常项目下人民币可兑换,正逐步实现资本项目的可兑换。入世以后,我国顺应世界潮流,实施贸易投资的自由化,一方面我国逐步向外资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对外贸易关系将更加频繁,这些举措都将增加我国汇率相对波动的可能性。当人民币相对于某些国家的货币表现为升值的时候,若国际企业不及时调整产品在不同市场的售价,同样会导致国际价格差的出现,为平行进口的出现提供潜在的空间。

三、综合评估分析

平行进口主要涉及原始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授权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平行进口商以及当地消费者。利益主体不同,受平行进口的影响也不同。而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平行进口大潮,最突出的一点就是确定我国立法的态度;而如何确定我国的立法态度,是允许还是禁止平行进口,关键要分析平行进口对我国各方利益主体的影响,作出综合评估。

短期内,平行进口将对我国利益主体的总体影响呈现正面特征。因为就我国而言,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总体的技术水平还比较低,受平行进口负面影响深远的是众多外国知识产权拥有者、国内被授权的生产商和销售商,以及较少的国内知识产权所有者,而受益最多的是我国极具规模的消费者。以专利产品为例,自1995年专利法颁布到2005年5月底,外国人申请的专利仅占授权总数的9.16%,但是外国人申请的技术含量高、对经济发展起举足轻重的发明专利却占总发明专利的58.1%。我国作为高新技术急需国,若禁止平行进口,给予技术所有者过强的保护,将使发明专利的国外申请人对我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市场具有绝对控制力量,倘若其滥用这一力量,对这些技术产品实施过高估价,不但使国内的消费者利益受损,而且将对我国的高技术产品的研发和生产造成负面影响。

中长期内,平行进口很有可能对我国产生负面影响。因为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开发新产品和新品牌力量的增强,国内拥有高技术含量的专利知识产权的拥有者逐渐增多,若允许平行进口,将使他们的利益受损,尤其会削减他们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的动力,从而不利于消费者享用高质量多品种的产品。此外,允许平行进口的存在对吸引外资的负面影响也是长期的。

四、我国的对策

目前,我国立法对平行进口还没有明确的态度,与平行进口相关的法律条款主要是《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的相关条款。据有关学者研究,这些条款都没有对平行进口作出明确规定,实际上就是默认平行进口的存在。由此可以认为,尽管我国相关法律一再修订,但对于平行进口仍然态度模糊。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也没有对平行进口予以明确规定,而把处置权留给了各成员。因此,入世后,我国仍有充分的空间来决定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

1.保障本国利益,短期内的一般允许与中长期的一般禁止相承继。各国的立法实践基本反映了对本国利益主体的偏重。如美国比较偏重对规模庞大的本国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保护,因此禁止专利商标版权的平行进口;欧盟力求对本地区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保护和消费者的保护均衡,一方面他禁止来自成员国之外的平行进口,保持联盟内知识产权所有人以及受让人的利益,同时允许来自其他成员国的平行进口,防止市场垄断价格的形成,避免消费者剩余过于减少。而众多发展中国家则允许平行进口,以免本国消费者因跨国企业的价格歧视遭受过多的损失。我国入世后,随着我国平行进口量的增加,近期内对我国各利益主体的综合影响呈现正面特征,而中长期内很可能相反。因此,为了充分体现我国立法对本国利益主体的保护原则,一方面,在短期内,可以继续维持当前立法的现状,允许平行进口的存在,另一方面,中长期内,总体上应该禁止平行进口。

2.保护合理利益,一般态度与合理例外相结合。诚然,我国立法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应该偏重保护本国利益主体,但是利益本身有其合理性和非合理性。因此,我国立法还应该是在一般保障本国利益主体原则下的合理保护。

近期内一般允许平行进口情况下的例外禁止,不同合同,区别对待。允许平行进口的阶段中,对于签订了独占许可合同(如专利许可)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禁止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产品,我国立法应该给予授权厂商充分保护,禁止平行进口。因为受让方在签订许可合同时已经为独占生产或销售付出了合理的成本,必须对其成本进行补偿。

中长期内一般禁止平行进口情况下的例外允许,不同原因,区别对待。在禁止平行进口的阶段中,若跨国企业滥用对市场的控制力,在不同国家实施歧视性垄断定价,此时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和受让人获得的已是有违公平竞争原则的垄断利润,不具备合理性,因此必须援引反垄断法允许平行进口。对于前述其他四种原因产生的国际价格差,若未涉及垄断行为,可禁止平行进口。

3.加强国际协调,国内立法与国际规则相接轨。平行进口本质上是一个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相结合的现象,绝对禁止还是绝对允许,目前国际理论界争议纷纷:就其贸易本质,则存在贸易自由化和设置贸易壁垒的选择;就其知识产权本质,又存在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原则”与“地域性原则”的抉择。然而事实上无论何种态度,究其根源,都在于利益主体的抉择。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平行进口的利益主体涉及不同国家的原始知识产权所有者、被授权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平行进口商以及进口地消费者,但是却不存在统一的国际规则,因此,从长期看国际协调是大势所趋。无论是在短期内还是在长期内,我国都需要注意加强对平行进口的国际协调,注意本国和他国利益主体的调和。为了在国际游戏规则中体现本国的利益,我国必须密切关注国际法领域对这一现象的研究和规则的制定,尤其是应该密切关注、参与新一轮的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进行修改的多边谈判,注意将来本国立法与国际规则的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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