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宏观经济管理体制建设的路径探索论文_刘学红1,宋国栋2

地质勘查宏观经济管理体制建设的路径探索论文_刘学红1,宋国栋2

1.青岛地质工程勘察院 山东青岛 266000;

2.青岛地质工程勘察院(青岛地质勘查开发局) 山东青岛 266000

摘要:目前,我国地质勘查管理现状不容乐观,管理体制仍存在诸多不足,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因此,有必要探索地质勘探管理体制的改革。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与地质勘探业的发展有着最直接的关系。根据任务要求,按照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更多更好的地质成果和减少工作量的原则,使用必要的技术手段或方法,如测量,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钻探,坑道勘探,取样测试,地质遥感等。这些手段或方法被称为地质勘探资格分类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

1中国地质勘查单位(企业)资质管理

完全计划经济阶段主要是在新中国的成立初期至1982年,我国实施了以行政命令、高度集权为特点的计划经济。在1980年的时候,地质系统逐渐试点地质勘探单位的企业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地质勘探的单位是一个公共的机构,主要是接受了国家计划的地质勘探任务,接受国家的工资,而地质勘探的市场还没有形成,并且国家也没有实施一个统一的市场准入管理的制度。

地质勘探领域的多头管理主要是在1982年的时候,我国的地质部就改成地质矿产部后,分配给地质矿产部新职能是协调整个行业地质调查活动的开展。

2中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的未来选择

关于地质勘查资格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有五种,主要是因为审批权力下放和分散的程度。一是维持现状;第二是进一步缩小中央批准的范围,其中大部分都委托给当地管理层;三是全部下放到地方管理;四是将原中央审批范围移交行业协会管理;五是全部转由行业协会管理。这里没有详细说明维持现状的意见。

2.1地质勘探资质审批权限大部分或全部权力下放的地方管理

首先,权力下放至地方管理,依旧采用的是行政审批的方式,有着行政的标准化、严肃化。资格的审批主要是通往地质勘探的门户,地质勘查的资质审批权限则是下放至省级更利于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工作,按照行业情况,对地方资质的管理效果进行严格检查。在当前和日后,我国政府部门需要保留地质勘探的资质审批权,但是不会对地质勘探行业扩张有所影响。监督地方政府继续批准低级别的资格单位也是不太可能的。其次,实现权力下放至地方统一的审批。在现阶段,地质勘查资格审批机构主要是由国土资源部门、省国土资源部门所负责的,就单位资格数量进行分析,国土资源部批准的A级资质约占2/5,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B级和C级资质约占在资格数量方面,国土资源部批准的A级资质约占三分之一,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B级和C级资质约占三分之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拥有比较强大的专业组织和审核专家,熟悉整个审批流程。最后,下放到当地统一批准后续监督。资格设置的初衷是净化地质勘探市场,避免不良中介的干扰。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需要由当地政府来完成。任何遗漏都可能使错误出现并传播开来。有了行政权力,地方政府可以很容易地监督和检查地质勘探资格,也可以避免不良中介的影响,并可以消除许多问题。

2.2地质勘查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地方政府的劣势

首先,过度分权和分权审批权存在隐患。过度的权力下放和审批权力的下放将削弱政府的能力,特别是中央政府的监管能力。批准权减少或分散。它可能导致市场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也可能存在短期经济利益与长期社会利益相悖的现象。二是可能出现一放就乱。中央和地方政府具有不同层次的地质勘探资质,有效地限制了审批机关的“贴现”行为。所有权力下放的地方政府批准,将有更多的人力资格,并且在地质勘探资格考试中很有可能“打折”。这种地质勘探资质的实际作用已经丧失,地质勘探市场的混乱是不可避免的。三是地方政府愿不愿意接受是关键。现在是中央政府分权的希望,但是地方政府是否愿意接受中央政府的权力下放仍是未知数。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如果中央政府强制批准的权力和与之相关的监督,如果当地政府不打算接受它,然后,放下的批准权是一个祸害。继续下放审批权限,使审批权成为无意义的审批权。

2.3审批权力下放到地方政府解决问题

一是需要法律法规支持。目前的地质勘探资质分级审批制度并未真正管理地质勘探市场的准入门槛。由于C级资格很容易获得,在获得C级资格后,经过几年的市场运作,资格将升级到B级和A级。以法律法规的形式阐明地质勘查资质管理的正确地位,调整权利是地质勘查资质审批权力下放的必要内容,并相对固定。二是行业管理采用地质勘查行业协会的指导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2,23和24条,实施地质勘查资格审批的机关需要是行政机关。简单的权力下放管理并不意味着它是一个管理问题,而是采用更合理有效的管理方法。维护地质勘探行业的秩序不仅取决于自身,还取决于政府,同时也不能受行业协会的指导。

2.4全部转由行业协会管理

在“创新型社会治理体系”中提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一些重大问题改革的决定”。“妥善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政治和社会组织的分离,促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和解决方案留给社会组织。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实现行业协会和行政机构协会的最后期限确实是脱钩的。”

2.5行业协会具有地质勘探资质审批的优势

首先,行业协会是行业的“领导者”,具有沟通,协调,监督和公正等功能。行业协会经常在地质勘探单位之间旅行,熟悉地质勘探单位和地质勘探市场的运作,而不是行政领导者。与地质勘探单位的工人沟通相对容易,可以根据地质勘探市场的情况判断地质勘探资质。其次,资格审批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并得到行业协会的支持,以帮助实现行政目标。地质勘探资质分为十三类,每类的条件不相同。虽然行政部门的专业水平很高,但没有人是完美的,所以不可能计算所有类别。行业协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非常适合进行资格考试。第三,资格审批需要大量人力资源,行政部门难以应对这种繁重的劳动力。出于人道主义和经济管理成本的原因,授权行业协会批准而不影响责任的履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是可行的。

2.6行业协会承担地质勘探资质审批的弊端

一是资质审批还是不是行政审批。如果资格审批机构提交行业协会批准,将不再是行政审批,可以反映其严肃性和标准化。仍然很难确定人们是否会怀疑其有效性是否等同于行政许可的有效性。二是行政审批不允许“体外循环”。行业协会属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内部组织并不完美。第三,行业协会很难完成后续监督。行业协会缺乏监督和管理职能。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地质勘查的资质审批权的下放地方还是下放行业协会,都需要明确法律法规的形式,证明这种授权是合法的,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下放的地质勘查资质审批权,不仅下放行为是不合格的,并且所产生的后果也是不合法的。在整个过程中,地质勘查的资质审批权下放还需要充分考虑到后续的监管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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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刘学红1,宋国栋2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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