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债务杠杆的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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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公债作为调节经济结构和社会分配的重要杠杆,已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但现阶段应如何更好发挥公债和杠杆的作用,的确还有进一步讨论之必要。

一、重新认识市场经济下公债的作用

关于公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具有调控作用这一点,是没有分歧的,但对其作用的发挥,历来是有争论的,目前比较集中地表现在:

其一,公债能否随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增长。我认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公债虽有了很大的增加,但与此同时,表示着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国民生产总值(GNP)也是一个不断上升的数字,随着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公债及利息占GNP的比重就越来越小,所以公债绝对数虽有所增长,但它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相对数还是大大下降,公债随经济的发展的不断增长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

其二,国家的资产和负债应如何科学计算。长期以来,人们在计算公债时,只看到负债,而没有看到负债带来的资产。所以虽然政府欠下了巨额债务,但是政府又用债务收入和其他收入添置了大量资产,这些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和有形资产。金融资产有现金,待收税款、库藏基金以及借给居民、外国的贷款等;有形资产有电厂、土地、水坝、军事基地、公路、医院、公共住宅、电脑等等,如此计算下去,政府就不一定是净负债,而很可能有净资产。

其三,公债应如何偿还。我们知道,私人债务是一定要偿还的,而公债呢?国家可以通过债务管理这个“圆滑而顺利行当的艺术”不断地用新公债去代替老公债,旧的公债偿还了,同时又创造出新的、更多的公债,这已成为当代财政制度中一个公认的部分。并且公债中的内债和外债是有所区别的,外债的借入与偿还表示着资源在不同国家间的流出流入,而内债则只表示资源在国内不同使用项目之间的流动,是政府欠自己人民的钱,从整个国家大范围来说,是“左右口袋”的事情,因为债务保持在国内,收利息的权利和付利息的义务正好抵消。

基于以上看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债在筹集资金方面同银行信用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比储蓄吸收社会资金更具有稳定性。国家通过发行公债使居民在较长时间内把购买力让谁给国家,国家就可以用这笔资金进行基本建设而不致于给社会生产带来损害。而通过储蓄吸收资金,遵循“存取自由”的原则,储蓄存款可能随时按照存款者的客观和主观需要而发生变化。(2)从公债筹集到资金的使用,具有不同于银行信有资金的使用投向。国家发行公债筹集到的资金,可以用到国家急需的、虽然直接经济效益较低但却具有较高社会效益建设项目上,因为公债的背后,有着无偿分配的税收为后盾。而银行资金由有借有还的信用原则和资金周转特点所决定,往往把资金投到那些盈利率较高的行业或企业。(3)国家发行公债比吸收存款在筹集资金上更具有主动性。在我国目前的发行方式下,发行多少公债,什么时间发行,主动权掌握在国家手中;而储蓄吸收资金则取决于居民的收入水平、消费心理、利率高低等因素,保证程度相对较差。正因为公债有着银行信用不可替代的特点,所以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不同程度地利用国家公债筹集资金。

二、强化公债杠杆作用的基本思路

国家的公债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信用关系,公债杠杆的发挥好坏,直接影响到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信誉,从而影响公债的发行和销售。

较完善的公债杠杆,必须符合以下原则:(1)公债必须是完全可靠的,到期必须立即归还,而且可以兑现;(2)货币价值必须稳定,既避免通货膨胀,又避免通货紧缩;(3)公债必须尽可能地在全人民群众中销售,这样,与累进率的所得税相结合,来推进国民收入的均衡分配;(4)政府的财政支出、税收和借债的预算管理必须以真实的国民收入的不断增长为主要目标。

根据以上原则,为强化公债杠杆作用,必须研究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公债的发行

发行公债既要考虑国家的需要,又应考虑公债的经济利益与认购人的利益,所以应尽量采取经济手段发行。除采用由国家直接发行或由国家代理机关发行的直接发行法(或称公募法)外,以下几种方法是值得思考的:(1)承受法。由银行或邮局承受全部数额。(2)承包法。国家将全部公债以低于票面价卖给银行,以取得资金,银行又以票面价出售,价差为银行所得盈利。这两种方式的优点是手续简便,有利于政府迅速筹集大量资金。如日本1965-1975年间发行的普通公债有84.5%是采用承法推销的。这两种方式的缺点是,银行如果不能将公债全部推销出去,去自身承担的分债过多,就会导致货币供给的过量增加,助长信用膨胀。(3)出卖法(又称销售发行法)。国家直接在证券交易市场常年出售。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可以使政府从证券市场上吸收游资,同时政府又可以根据财政上的需求,随时决定到证券市场上推销公债取得资金,这样也可以少负担一部分利息费用。它的缺点是,公债的发行受资金市场的限制,有时会影响公债如数发行。(4)交付发行法。这是政府对债权人支付欠款时,不付给现金而用公债来代替,或者在支付薪金时搭配公债。采用这种方式发行,既有财政、经济的原因,也有社会原因,但此种方法使公债蒙上了强制性的色彩,所以应填重使用。

(二)公债的流通

公债发行体系完备的国家,都有相辅相成的发行市场(也称一级市场)和流通市场(也称二级市场)。我国在1987年以前,没有流通市场,1988年开始试建流通市场,但还不完备。其一是流通状况尚不正常。买卖交易不均衡;其二是上市交易的国债内容有限;其三是各级财政财力不足,信用手段不充分。为此,今后必须扩大经营,使流通市场成为财政信用的活动中心。就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较大量的公债发行,一方面需要财政部门对债券的种类、期限、发行方式和程序、债务基金的预算形式和支出管理等进行动大手术的改革,另一方面也需要银行等部门作出相应的努力。建立公债市场是财政与银行相配合的关键点。如果国家不完备流通市场,而事实上民间的公债买卖仍在进行,最终会导致我国已建立起来的公债发行处于扭曲的状态。

(三)公债的调控

公债的调控,就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在已经发行的公债尚未偿付之前,政府用法律形式变更原来的公债发行条件,如利率、偿还期限等。公债调控一般是以发行条件不同的新债券换回旧债券,也可以只调控公债的息票。在国家公债政府中,使用调控这种管理技术和政策,可以尽量地减轻政府公债的利息负担,有利于政府的财政收支平衡。有以下几种方法可供抉择:(1)减息调控,以减轻国家利息负担。由于过去发行公债时利率规定较高,以后市场利率降低,存在着调低公债利率的可能性,这时政府如适时调控公债,就会减少公债的利息支出。如1932年英国有20亿英镑的战时公债,由利率5%调控为3.5%;英国政府因此而节省了3000万英镑的利息支出。(2)增息调控,以获得新的资金供国家使用。当原有公债即将到期,国家又无力偿付,就可用利率较高,更具有吸引力的新债券换回旧债券。(3)延长还期限。调换公债也可以不改变利率,而只延长原有公债的偿还期。(4)结合币制改革实行公债调控。在币制改革时,货币单位和币值发生变动,对按原货币单位与币值计算的公债予以调换。在世界公债发行史上,不少国家都曾先后实行过上述调换方法,象前苏联在历史上就有过四次较大规模的公债调控。应该说,合理的公债调控,对于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支援国家的建设资金是有裨益的。

(四)公债的种类

公债杠杆的一个要点,是公债的构成,由于社会闲置资金性质的不同与居民对储蓄要求的多样化,以及国家对各种资金需求的期限不同,应发行灵活多样性的公债。在开拓公债种类时,有必要把为弥补财政赤字的赤字债券和建设债券分类管理。在此分类前提下,按复式预算方法分别编制预算,分别管理。其好处是,既增强了国债的透明度,又便于控制国债规模。尤其是对公债发行量的最高限应有一个适当的幅度。一般地说:(1)赤字债券的发行量应以财政收入为计算基础,因为它是用财政收入偿还的。可选择若干个正常年份的税利增长额,计算出平均增长额,扣除同时期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平均增长额,以此为基础,设计一个恰当的比例,计算出赤字债券的最高发行量。(2)建设债券的发行量应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若干年份的平均值,加上基建设资的年平均增长系数,减除投资的年平均回收系数,以此为基数,设计发行额不得超过100%的建设债券最高发行量。

(五)公债的偿还

偿还公债的方法,除我国对1950年、1954-1985年和1981-1958年发行的债券采用抽签方式确定对认购者的还款年度的“比例偿还法”,以及1985年以来对发行的国库券实行发行后第6年一次还本付息完毕的“一次偿还法”外,还有以下几种方法可以借鉴:(1)实销法。政府根据剩余资金的偿债能力,根据公债的市场价格,适时从公债市场买回公债券,进行偿还,这种方法适用于偿还长期公债或无期公债。一般当公债市价低于其票面价值时,政府收买公债较为有利。英国、日本现在就采用这种办法偿还其一部分公债。(2)按次偿还法。政府对发行的公债,按发行号码的先后,固定偿还期限,以后按号码到期日进行偿还。美国各州及地方政府发行的公债多数采用这种方法偿还。购买者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挑选不同偿还期的公债予以认购。至于偿还公债的资金来源,除预算直接拨款,预算盈余外,还应更新观念,实行“以债养债”和设置偿债基金,真正做到公债的经营管理,以实现公债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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