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成因的经济理性与预期效用的论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因论文,效用论文,腐败论文,理性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腐败成因的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思想文化因素论”、“公共权力派生论”以及“经济寻租理论”等,应当承认,上述这些研究及成果在一定范围和特定的情况下有其合理性,但它们的共同缺陷之一是没有把不同的腐败现象根据其属性加以分类,并分别对它们进行分门别类的研究。笔者认为,一种有助于腐败成因研究的分类方法是将其区别为个别的腐败和系统性的腐败,在理性人假设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前者是在既定偏好和制度约束下个人得失算计的结果,而后者则是由于公共权力运作的失灵,亦即体制的滞后。本文将运用经济理性与预期效用理论,亦即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方法,对个别的、偶尔的腐败成因加以研究,至于系统性的腐败将另文探讨。
在世界范围的道德伦理体系内,公众要求政府官员充当“公仆”的角色,其目标函数是追求公众利益的最大化,甚至要求政府官员在很多场合不惜牺牲自己的私利来维护公众的利益。这在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眼里是“天经地义”的,但在经济学家看来却不切实际。经济学研究的逻辑出发点是经济人,经济人所追求的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由于政府官员也是独立的经济人,那么要求政府官员将“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函数修正为“公众利益最大化”显然有违经济人的假设前提。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的建立是为了提供公共物品、控制经济运行、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施行,否认了传统经济学认为官员没有自身利益的观点,指出官员也是理性的,其动机在于追求更多的报酬、权力和威望。因此,加里·贝克尔和斯蒂格勒(Gary Becker and G.Stigler,1974)在其开创性的作品中表明,无论是经济领域还是非经济领域,渎职犯罪的当事人都是追求自身最大化效用或利益、并能够进行收益—成本计算的经济人。
一、腐败的客观基础:公共决策与决策者私人利益的矛盾
大到一个社会和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家庭和一个单位,都是一个或大或小的组织。要实现组织的目标和功能,需要一种权力体系来支持其存在和运转。其中,又因为规模经济、分工和减少交易费用等原因,需要把公共权力赋予组织内的个人或少数人掌管,这便产生了权力拥有者。
公共决策与具体决策人的私人利益之间存在着矛盾。一方面,公共决策越正确、越及时,组织的利益越大,作为这个组织的掌权人所分享的收益也相应越大,不仅如此,掌权者还可以从中获得比一般成员更高更大的收益(或效用),如对掌权者政绩的物质奖励、职位的晋升等。相反,公共决策的效果越差,掌权者的损失也许比组织内的其他成员更大。这是矛盾的同一性。另一方面,公共决策与具体决策人的私人利益之间又存在着冲突:这种冲突源于公共决策的组织成本和收益与具体决策人的私人成本和私人收益存在着差异和背离。并非每一公共决策都能同时实现公共组织的收益和具体决策人的收益最大化,因此便存在组织机构与具体决策人两个不同的目标:组织收益最大化和决策人自身利益最大化。在缺乏有效的监督的情形下,具体决策人会利用其手中的权力,根据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来做公共政策抉择,这种抉择有可能以牺牲组织机构的目标为代价。我在《国有企业双重目标的单一化问题》(注:见郑利平《国有企业双重目标的单一化问题》,载于《开放导报》1998年第9期,总第51期。 )一文揭示了这种组织机构目标与具体决策人目标不一致的内在机制及其必然结果。这种利益冲突在具体决策人的行动中有两种表现方式:一是具体决策人的偷懒动机和搭便车行为,这属于失职或渎职范畴;二是具体决策人利用职权之便直接为自己谋私利,其方式包括侵吞公共财产和利益以及收受贿赂等,这便是腐败了。
可见,如果我们承认人们的行为是符合理性的话,那么,只要存在着公共决策,就存在着外部性,存在着决策的社会成本和收益与个人成本和收益的背离,即存在着公共决策和具体决策人的私人利益的矛盾,也就存在着产生腐败现象和贿赂行为的客观基础。因此只有两种情况才不会有腐败和贿赂行为的发生:一是如果一个社会的全部决策都是私人决策,那么,由于没有了公共决策,自然也就不存在公共决策与具体决策人私人利益的矛盾;二是如果一个社会的全部决策都是公共决策,那么,由于取消了私人决策和私人收益,同样也不存在公共决策与决策人的私人利益的矛盾。在这两种情况下,由于没有了客观基础,腐败也就无从谈起了。显然,现实世界是不会存在这两种情况的。另一方面,任何一种反腐败和反行贿的举措都不是仅有收益,而且还要花费一定的成本,也不是完全有效。因此,在任何一种社会中,都存在着腐败和贿赂问题,并非中国所特有,亦非外国所独占;既非资本主义的产物,也非社会主义的必然。
既然公益决策及其与决策人私人利益矛盾的存在是腐败现象和贿赂行为产生的客观基础,那么,这个基础的大小广狭就是一个值得重视和研究的问题。也就是说,这涉及公益决策的范围和普遍性问题。
在私有制经济中,与公共财政和政府干预经济活动有关的经济决策是公益决策,除此之外,其他的经济决策,包括生产、投资、收入分配等,基本上都是私人决策,在这里一般不存在以(公)权谋(私)利和以(私)权谋(公)权的问题。由于公益决策范围的相对狭小,腐败与贿赂活动的客观基础也相对较小,腐败现象与贿赂行为通常发生在政府决策与私人利益相关的方面。
然而,在政府直接介入经济活动的模式中,情况就大不相同了,这时,不仅政府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有关决策是公益决策,而且除个人消费之外的一切经济决策,包括生产、投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产品销售等,大到国民经济投资总规模的决定,小到一件产品的分配和销售,都普遍地具有公益决策的性质(樊纲、张曙光,1990),因此,都可以被决策人用来以权谋私,从而成为滋生腐败与贿赂的土壤和温床。所以,比较而言,公有制经济比私有制经济有着产生腐败现象和贿赂行为的更加广泛的客观基础,这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有人认为,下放权力,走向“小政府、大社会”,把更多的事情交给“看不见的手”即市场来管,是解决腐败的根本出路之一(郑也夫,1993),就是从减少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温床、去除腐败的体制基础这个角度来考虑的。不过,产生腐败和贿赂现象的客观基础的广泛宽厚与腐败现象和贿赂行为滋生蔓延的现实毕竟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因此,“根本出路”之说也就值得重新考虑,这一点已为大量事实所证明。为什么同一国家和同一制度的不同时期以及相同制度的不同国家,腐败和贿赂现象滋生蔓延的情况却差别很大?例如,新中国建立50多年来,同是共产党领导和公有制经济,公益决策的范围同样非常广泛,但在“文革”前的十多年中,腐败和贿赂现象虽然时有发生,却不像“文革”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这样盛行和普遍。日、美、英、法、意等国虽然实行的都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腐败和贿赂发生的情况也不一样。根据报刊披露的资料,日、意相对较多,美、英相对较少;在不同时期,其程度也有很大的差别。这说明我们需要从更广泛的视野来分析腐败产生和蔓延的原因。
二、从方法论的个人主义角度看腐败的原因
一个组织设立特定的职权,是因为通过该职权的实施能带来相应的收益,这种收益既可以是经济收益,也可以是政治收益;既可以是私人收益,也可以是公共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腐败既然是故意行为,那么,只有在腐败能够为当事人带来某种好处,才会有腐败的发生。
根据经济人的假定,人们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目的在于谋求自己的私人收益。这一私人收益不仅包括当事人目前能获得的各种有形的经济利益和无形的满足,还包括履行职责可望得到的各种预期收益,如利润、市场份额、权势、工资、晋级等。对这样一些市场主体而言,如果市场是完备的,没有外部性,那么他将获得履行职责的所有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成本。也就是说,收益和成本等同于他的私人收益和私人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充分履行职责将完全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例如,私人业主决不会为了获得一些回扣或被请吃饭而放弃他所应获得的私人收益(当然,这里暂不考虑礼尚往来的交际需要)。而对代理人或科层组织中的雇员来说,他并不能获得履行职责的全部收益,也不承担渎职的全部损失。履行了职责也只能得到契约收入。反之,如果腐败不受查处,除了获得契约收入,还会得到额外的腐败收益。因此,科层组织中个人带来的市场收益和市场损失都可以通过组织外化。代理人履行职责和搞腐败的私人收益和私人成本既可能小于、也可能大于其行为所带来的社会收益和社会成本。作为理性的决策者,代理人只能根据其私人收益和成本的计算来选择自己的行为。因此,即使履职会增加社会收益,但只要履职给代理人带来的私人成本大于私人收益,他就不会认真履行职责;同样,只要腐败给他带来的私人收益大于私人成本,就会诱发腐败。因此,在一个科层组织中,除非能够通过某种手段使腐败者承担的私人成本超过私人收益,否则腐败是不可避免的。
以w和b分别表示契约收入和腐败所带来的额外收益,则腐败的私人收益可表达为w+b。理性的雇员只有在腐败的私人收益超过或至少等于私人成本时,才会有腐败行为。若查处的概率为P(0<P<1),则腐败的条件为:
(1-P)(w+b)≥w (1)
反过来说,制止腐败的条件就是:
w>(1-P)(w+b) (2)
如果腐败受到查处,结果除剥夺腐败所带来的额外收益外,仅仅给腐败者以降职减薪的处分;或者说,腐败者被解雇后还有其他的就业机会,在这种情况下,(2)式制止腐败的条件就要修正, 因为腐败的收益还应包括查处后的薪金。若以w[,0]表示目前的薪金,w[,1]表示降职后所获得的收入,这样,制止腐败的条件为:
w[,0]>(1-P)(w[,0]+b)+w[,1]P (3)
如果在查处腐败行为后,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对腐败者处以罚款、监禁、剥夺政治权利等更为严厉的处罚,则腐败的收益还将扣除这些惩罚带来的损失,于是上述条件可以变更为:
w[,0]>(1-P)(w[,0]+b)+w[,1]P-MP (4)
其中,M表示腐败遭惩罚所带来的损失。 将上式变形后可得到下式:
(w[,0]-w[,1])+M>b(1/P-1)(5)
(5)式的右边就是贝克尔和斯蒂格勒所称的腐败的诱因(Temptation),它是按一定概率计算的腐败的私人收益。左边可以看做腐败受到查处后的私人成本,它由丧失的薪金(w[,0]-w[,1])和额外惩罚M构成。我们先来看腐败诱因。
腐败诱因决定于查处概率和腐败收益,前者与诱因成负相关关系,后者与诱因成正相关关系。假定查处概率是一个常量,则腐败诱因直接依存于腐败收益的变动。一般来说,腐败收益主要来自贿赂。行贿的目的是要使腐败者采取某种与其职能不一致的行为,以增加行贿者的利益或避免某种损失(获得机会利益)。因此,要得到腐败收益,腐败者必须拥有某种权力,而且能运用这种权力给特定的集团和个人带来利益或损失,否则,就不会有人向他行贿。一般而言,拥有的权力越大,腐败收益或诱因就越强烈。
在腐败诱因既定时,腐败者的私人成本为(w[,0]-w[,1]+M), 它包括薪金损失和惩罚损失两部分。在当前薪金w[,0]既定时, 查处后的收入w[,1]与腐败净私人成本呈负相关关系。 如果腐败受到查处后被解雇,并不得重新就业(w[,1]=0),现职位薪金全部成为薪金损失。反过来说,如果解雇后重新就业的薪金很高,则腐败就没有收入损失。如果不考虑额外惩罚(M), 且特定的个人在其他替代职位的最高收入也是固定的,那么,调高掌权者的收入就会抬高腐败的私人成本。当然,加重惩罚的力度也会起到相同的作用。
另外,对于腐败者来讲,花费时间和精力进行腐败活动、躲避被查处惩罚也是腐败所付出的成本。有些贪污腐败分子吃不好、睡不好,整日提心吊胆,这当然也是一种代价。当然,不搞腐败活动所带来内心的安宁,或是上级信任、群众的拥护也是无形的收益。但为了分析的方便,对这些无形的成本和收益就不在这里分析了。
腐败活动可划分为两类:一是利用行使职权的机会直接贪污国家资财;二是索取和接受贿赂,为第三方提供非法便利。无论哪种腐败活动,其后果都具有不确定性,搞腐败是明显要承担风险的。因此,我们可进一步用预期效用理论来进行收益—成本分析。
假设源于合法活动的收入是确定的。我们假定腐败官员有一个固定的时间预算t从事合法与非法的活动,一个固定的时间来消费和休闲。用t[,i]代表参与腐败活动的时间,用t-t[,i] 代表参与合法活动的时间。现在考虑在一段时间内只有下列两种状态会发生:(a )腐败者被抓获并被惩罚的概率为P;(b)腐败者没有被抓获因而没有被惩罚的概率为1-P。如果状态(a)发生, 则腐败者的货币和非货币收益的总值为X[,a];如果状态(b)发生,则腐败者的货币和非货币收益的总值为X[,b],则有:
X[,a]=b(t[,i])+w[,0](t-t[,i])-M(t[,i]) (6)
X[,b]=b(t[,i])+w[,0](t-t[,i]) (7)
对比前面的分析,在公式(6)和(7)中,我们把各变量看成是时间的函数。根据预期效用理论,当事人依预期的效用收益排列交替的期望。在不确定性条件下,预期效用由各种状态发生的概率来加权,因而有:
EU=P×U(X[,a])+(1-P)×U(X[,b]) (8)
这里,EU是预期效用,U(X)是收益所带来的效用。由经济人的前提假设可知,进行腐败活动的官员是以经济理性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也就是说,在一个既定时间内,如果两种状态是相互排斥的,他将通过比较与各种状态相关的预期来选择一种状态。这样,我们可用图1 的无差异曲线图来说明当事人所进行的选择:
图1.腐败预期效用的无差异分析
在图1中,横轴(X[,a])表示腐败者被查处时的货币和非货币的成本和收益值,纵轴(X[,b] )表示腐败者没有被查处时的货币和非货币的成本和收益值。由图1 我们可得出结论:如果当事人把他的全部时间预算t都用于合法活动,其结果是惟一确定的,那就是b(0)=0、M (0)=0和X[,a]=X[,b]=w[,0](t),即如图1中无差异曲线与45 °线相交之处A点所示。埃里克(1978)证明, 不管腐败官员对风险的态度如何,其参与腐败活动的充要条件就是在图1中A点处转换曲线的绝对斜率须超过无差异曲线的绝对斜率。因为,对参与腐败活动的当事人来说,腐败的预期收益必须超过预期的惩罚值。另外,如果其他条件不变,由于受到惩罚的预期边际成本上升,那么,参与腐败活动的激励就会降低。同样地,由于贪污所带来的收入增加或现实的收入减少,腐败的边际报酬就会提高,这将会提高参与腐败的激励,使得起初从事合法活动的官员受到诱惑来参与腐败活动。这说明高薪养廉是具有一定的防腐和反腐作用的(对于高薪养廉问题笔者也将另文论析)。假设官员的腐败机会独立于他们对于风险的态度,那么相对于风险规避者来说,中性风险的腐败者会花更多的时间参与腐败犯罪活动。因此根据预期效用理论,腐败的经济回报也依赖于腐败官员的风险态度。
三、贿赂等交易型腐败的均衡分析
对于一个理性的掌权人来说,选择是否搞腐败活动取决于进行这一活动的私人收益和私人成本的比较。对于贪污、挪用、挥霍公款等非交易型的腐败来说,由于不存在第三方的非法支付,腐败行为只涉及腐败者本人。如果从供求角度看,这种类型的腐败者既是腐败行为的需求者,同时又是腐败行为的供给者,而搞腐败行为的程度则仅取决于腐败的边际条件,即腐败的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私人成本。但对于行贿受贿这种交易类型的腐败来说,腐败的均衡条件就不会这么简单了,这需要对交易的供求双方分别进行分析。
对于贿赂这类权钱交易的行为,实际上可以看成是市场的交易过程(注:实际上,罗斯—阿克曼对腐败的分析就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具体见其Corruption:A Study in Political Economy, New York,Academic Press,1978。)。行贿者可以看成是对腐败行为的需求方,腐败者可以看成是腐败行为的供给方,这样,就存在一个腐败市场。要研究腐败市场的均衡,我们必须知道这一市场的结构如何,供给方是竞争的还是垄断的,需求方是竞争的还是垄断的。传统的寻租分析通常假定供给方是完全垄断的,需求方是完全竞争的,从而由于需求方的竞争引起了租金的耗散。考虑到在一个科层组织中,权力结构呈金字塔形,上级制约下级,下级服从上级,这样,供给腐败行为的供给方就不一定独此一家,别无分店。另外,从需求的一方来看,行贿的机会并不是均匀和对称的,也就是说,尽管众多行贿方对于腐败行为都有需求,但由于信息上的不对称,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行贿得逞。比如说,有的人可能不知道行贿对象的电话、地址,从而无法取得联系;有的人可能由于不知道行贿对象的偏好,所行贿物品不当,比如说钱太少、礼太薄等没能投其所好;有的人可能会因为没能与行贿对象建立信任关系,前去行贿而遭拒绝。这些情况说明,需求方的竞争不是完全竞争,而应是不完全竞争。但为了便于分析,我们下面先从一个理想的状态——供求双方都是完全竞争的——进行分析。
行贿者之所以选择行贿,也是基于其成本与收益的计算。行贿者的成本包括以下几项:
1.支付给行贿对象的钱财,用c[,1]表示。显然c[,1]和上文的b 是相等的,即c[,1]=b;
2.行贿需要耗费的时间精力及由此所带来的机会成本和联系费用等,用c[,2]来表示;
3.行贿后受到的处罚,假设被查处的概率为P[,r], 查处后经济处罚或关押造成的损失为M′,由此所支付的成本为c[,3]=P[,r]×M′。这样,行贿的总成本为:
C=c[,1]+c[,2]+P[,r]×M′
(9)
假定行贿者通过贿赂官员所谋取的利益或所避免的损失为r, 不会被查处的概率为(1-P[,r]),则行贿者的私人收益R为:
R=r×(1-P[,r]) (10)
显然,行贿者的私人收益R与行贿谋取的私利r成正比,与被查处的概率P[,r]成反比。根据(9)和(10)式,行贿者选择行贿的前提条件是:R≥C。当然,从理论上讲,一个理性的行贿者会把行贿的程度决定在行贿带来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上。
为了分析交易型腐败的均衡,有必要对腐败的价格作一说明。一般来说,腐败者从一次腐败行为中所谋取的好处可以看成是腐败的供给价格,即Z[,s]=b;行贿者为取得官员的腐败行为付出的代价可以看成是腐败的需求价格,即Z[,d]=C。由上文可看出,无论何时,需求价格都是要大于供给价格的。这样,似乎不存在惟一的均衡价格使供求相等,均衡分析也没有必要。而实际上,由于供给价格和需求价格是同步变动的,并且占了总成本的绝大部分,这样,当我们把总成本的其他部分看成是外生给定时,我们就可以分析b是如何决定的,此时, 均衡分析是用得上的。下面我们就来寻求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
我们把行贿者对腐败行为的需求视为单位需求,即要么购买一单位,要么就不购买。因此,对于任何一个行贿者i,有如下需求函数:
┌1若Z≤Z[,i]
D[,i]=< (11)
└0若Z>Z[,i]
这里,D[,i]表示第i个人的需求数量,Z[,i]表示第i个人的需求价格或者说是支付意愿,Z表示均衡价格。
加总所有的个人单位需求函数,我们可以得到下图所示的市场需求曲线:
图2.腐败的需求曲线
在图2中,横轴表示腐败的数量,纵轴表示腐败的价格。 由于当行贿金额较少就可以办成事时大家都会来行贿,所以,腐败的数量就会增加,即腐败的数量与腐败的价格成反比,这在图形上表现为一条向右下倾斜的直线。
对于腐败的供给来说,腐败官员的目标是使腐败的净收益最大化,故根据(5)式和Z[,s]=b,其目标函数可表示为:
R=Z[,s](1/P-1)-[(w[,0]-w[,1])+M](12)
假设科层组织中有N个官员,每个官员负责供应一个产品, 比如说加盖一个公章或一条批语等。这样,我们可以把每个官员的供给加总起来,得到如图3所示的供给曲线。
在图3中,横轴表示腐败的数量,纵轴表示腐败的价格。 如图所示,传统的供给曲线在这里并不完全成立,因为,对于官员的惩罚而言,当贿赂金Z达到一定水平后,惩罚的程度就会大大加重, 且被发现的概率也会增加,使其预期受罚的代价会急速上升。在这种情况下,如同劳动力供给曲线一样,官员的腐败供给曲线就会在Z 的某个值后突然向后弯曲。
有了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把他们叠加到一起,便可以分析交易型腐败市场的均衡。如图4所示。在图4中,如果需求曲线处于供给曲线的上升阶段(见图4中的D[,1](Z)),那么, 传统的供求分析可以完全适用并用来决定均衡。如在点(Z',q')处,贿赂市场达到均衡:D[,1](Z)=S(Z)=q'。腐败行为的均衡数量为q',均衡价格为Z'。但是,当需求曲线与供给曲线交于供给曲线向后弯曲的阶段时(见图4 中的D[,2](Z)),我们会发现交点将不会是个稳定的均衡点。在这一点上,由于所支付的租金大于最佳租金,一些官员希望降低贿赂金额。但降低金额虽然会增加供给, 但同时也扩大了供求差距。 当贿赂金额降到Z″以下时,供给小于需求,于是,需求者又开始竞相抬高贿赂金, 因为供求有了缺口,新一轮的循环重新开始。这个循环似乎是不可避免的,除非官员们不接受贿赂,或干脆采用配给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而这一般来说显然是不可能的。
对于上述内容,参照微观经济学的方法,我们还可以进行比较静态分析,但由于我们对参数的设置没法做到详尽和准确,不能确定当需求曲线发生移动时,供给曲线是否会发生变化。若排除需求和供给相关的可能性,我们不难看出,当由于反腐败的力度加大等因素使受贿被发现的概率增大和惩罚加重时,腐败行为的供给曲线会向左移动,若需求曲线不变,一方面将使腐败的价格提高,这是显然的;另一方面,还有可能会使腐败市场处于一个不稳定的均衡状态中,使得行贿难度加大,从而有可能从整体上减少腐败的数量。
四、简短的结论
如前所述,个别的、偶尔的腐败作为一种常态,是在既定偏好制度约束下个人理性算计的结果。公共决策与具体决策者成本收益的差异和偏离虽是腐败的客观基础构成,但这种差异和偏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并不能完全解释腐败的成因。在对腐败成因运用经济方法进行实证分析中,本文揭示了惩罚力度、查处的概率以及腐败行为给腐败者带来的收益等是最终决定腐败决策的因素。惩罚力度和查处概率大会使理性人意识到腐败的成本太高而作出不腐败的行为抉择;在相同惩罚力度和查处概率条件下,腐败收益高会使理性人倾向于腐败。事实上,腐败决策的充要条件是腐败的预期收益必须超过预期成本。加大反腐败力度,一方面使得腐败的价格上升,另一方面可能会使腐败市场处于一个不稳定均衡状态,使得行贿难度加大。
要从整体上有效地减少腐败,必须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应加大反腐力度,包括改善办案效率,提高查处概率,严肃执法量刑,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另一方面是提高公务员薪金水平,以使腐败成本上升,达到高薪养廉的目的;第三,应加快体制改革步伐,尽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把更多的事情交由市场自身去完成,降低决策者权力的“含金量”。各地各部门应相应健全规章制度,以堵塞以权谋私的渠道。只有这样,才能降低腐败收益和腐败诱因,从而减少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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