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对经济制度的保障作用_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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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反作用于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宪法所具有的根本法的法律特征来保障经济制度和经济原则的存在和发展的。总体上来看,宪法对经济制度的保障方式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宪法的规定对经济制度的直接保障作用;二是通过确立经济原则由部门法予以具体化间接地保障经济制度的存在和发展;三是通过宪法监督手段来不断调整社会经济制度的结构,实行社会生产方式与生产力的最佳结合。

一、宪法对经济制度的直接保障作用

不论是资本主义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在宪法中通过明确的宪法规定来肯定宪法所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原则。对于资本主义宪法来说,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的重要内容,而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则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的基本历史使命。

列宁对于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在保护资本主义私有制方面的作用作出了深刻地揭露。“以前所有一切宪法,以至最民主共和的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内容都归结在一个私有制上”(注:列宁:《俄共(布)中央委员会的报告》,《列宁选集》第4卷,第168页。)。在对资本主义私有制予以充分肯定的基础上,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紧紧地围绕着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准则,全面保障资本主义的经济形式,维护以资产为代表的只占社会少数的有产者的利益。正如斯大林指出的那样:“各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通常是以资本主义制度牢不可破的信念为出发点。这些宪法的主要基础是资本主义的原则,是资本主义的基本准则;对土地、森林、工厂以及其他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人对人的剥削,以及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存在;在社会的一个极端是大多数劳动者受冻挨饿,而在另一个极端是少数不劳而获的人奢侈挥霍;以及其他等等。各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就是以资本主义的这种准则,用立法手续把这些准则固定下来。”(注:斯大林:《关于苏联宪法草案》,《斯大林文选》第90~91页。)不过,资产阶级的宪法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赖以存在的前提——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这一重要制度的确认往往会遮上“自由”和“权利”的外衣,或者安上“全民利益”的光环。如美国1787年宪法序言声明:我们美利坚合众国人民,为了——增进公共福利,并且保证我们自己以及后代的自由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法国1789年《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第14条则将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制度视为“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参加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而且,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也成为具有普遍适用意义上的规定,即第17条规定的“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这里的“任何人的财产”充其量不过是有产阶级的财产,而无产阶级由于不掌握基本的生产资料而实质上被排除在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规定之外,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全部英国宪法和一切立宪主义的舆论无非是一个弥天大谎,当它的真正本质有时在某些地方暴露得过于明显的时候,就不断地用无数的小谎言来弥补和掩盖。甚至当人们开始了解到这一套全是谎言和虚构的时候,还是紧紧地抱住它,而且抱得比任何时候都紧,惟恐这些空话、这些拼凑在一起的毫无意义的字母失散了,因为这些空话就是世界的基石,如果没有它们,世界和人类就会陷入纷乱的黑暗中。于是人们只好满怀厌恶地躲开这个由公开谎言和隐藏谎言、伪善和自欺交织而成的罗网。”(注:恩格斯:《英国状况 英国宪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04页。)

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在肯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合法性时完全不同于资产阶级宪法的有关规定。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为了全体人民利益的,所以,社会主义宪法在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经济原则时就不需要伪装,社会主义宪法公开地确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经济原则合宪和合法。也就是说,“苏维埃宪法和苏维埃一样是在革命斗争时期产生的,它是第一个宣布国家政权属于劳动人民、剥夺剥削阶级即新生活建设者的敌人的一切权利的宪法。这就是它和其他国家宪法的重要区别,同时也是战胜资本的保证”。(注:列宁:《在哈莫夫尼基区群众大会上的演说》,《列宁全集》第27 卷, 第520页。)斯大林在总结1936 年苏联宪法的立法经验时也明确地提出了社会主义宪法是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总结,是用宪法的形式将客观存在的事实法律化。即“新宪法草案是已经走过的道路的总结。所以,它是把事实上已经获得和争取到的东西登记下来,用立法手续固定下来”。“和资本主义各国的宪法不同,苏联新宪法草案的出发点是资本主义制度在苏联已被消灭这一事实,是社会主义制度在苏联已经胜利这一事实。苏联新宪法草案的主要基础是社会主义的原则,是已经争取到和已经实现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准则;对土地、森林、工厂以及其他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大多数人的贫困和少数人奢侈现象的消灭;失业的消灭;劳动是每个有工作能力的公民按‘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一公式履行的义务和光荣职责。劳动权,即每个公民有得到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休息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等等。新宪法草案就是以社会主义的这种准则为依据的。它反映这些准则,用立法手续把这些准则固定下来”。(注:斯大林:《关于苏联宪法草案》,《斯大林文选》第89~90页。)

可以说,关于经济制度的宪法依据始终是各国宪法关注的焦点。20世纪之前的宪法,大都是从个人财产权利和经济利益受到宪法的保护角度来确立社会经济制度和经济原则的合宪性和合法性。自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开始,“经济生活”明显成为宪法的最重要的内容。及至二战后,不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通过宪法来确立完整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原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立宪过程中自觉遵循的一条原则。前者如葡萄牙1976年宪法第2编即为“经济组织”,后者像朝鲜1982 年宪法第2章规定为“经济”。另外, 经济权利成为各国制定宪法时必不可少的内容。所以说,经济制度不仅决定了宪法产生的原因,而且也是宪法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各国宪法制度中,经济制度和经济权利都无一例外地受到了各种形式上的宪法保障。

二、通过部门法对经济制度的间接保障作用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确立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保障公民各项经济权利的同时,还通过宪法的根本法的特征要求各个部门法将宪法关于经济制度和公民经济权利的规定具体化。也就是说,宪法除了直接在宪法条文中确立一个国家现行的经济制度的合宪性和合法性之外,还规定各个具体的部门法应当按照宪法所确立的有关经济制度和保障公民权利规定的基本宪法原则,分别采取不同的法律手段来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宪法关于经济制度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规定的实现。宪法对经济制度的这种间接的保障作用主要是通过民法、经济法和刑法等法律加以实现的。

民法是规定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律,它是宪法之下最重要的保障公民经济权利的法律规范,而且民法通过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继承制度等可以将宪法所确立的财产权制度明确化、具体化。因此,民法是继宪法之后得到了各国高度重视的调整社会基本经济关系的法律,是维护社会经济制度的有力武器。民法在保障宪法所确立的经济制度和公民经济权利方面的作用一直受到了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实践的重视。如在法国,拿破仑于1799年11月9日发动军事政变,将督政府赶下台以后, 立即授意法国著名的宪法学家西耶斯主持制定新的宪法。西耶斯等人在短短的几天时间内就拿出了新的宪法草案,这部宪法草案于1799年12月24日提交公民表决获得通过,史称“拿破仑宪法”。“拿破仑宪法”是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它确立了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发展的一系列宪法原则,成为法国大革命彻底割断与封建等级和特权制度之间联系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该宪法在1802年和1804年又作了两次修改,既巩固了拿破仑个人的权力,又为进一步制定反映资产阶级要求的经济制度的法律提供了依据。为了巩固反封建和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成果,尤其是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具体化、规范化,拿破仑又主持制定了体现法国资产阶级的要求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基本特色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是从1799年执政官制度确立后开始的。1800年任命了四名专家组成了起草委员会,负责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拿破仑本人也积极地参与了民法典的起草和论证工作,并极大地影响了许多条款的形成。法典草案分36个单行本由法国国会审议通过,在帝国建立后,被综合为《法国民法典》,并于纪念法国革命纪元12年风月即1804年3月21日, 最后以法律形式通过。《法国民法典》分为总则、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适用。该民法典共35章,2281条。它确立的主要原则有:自由和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和契约自治的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等。其主要内容涉及到人身权利法、物权法和亲属法。基本上涵盖了社会私法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法国民法典》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法律秩序的规定,奠定了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迅速发展和增长的社会基础,其中许多规则逐渐发展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对后来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虽然法国大革命之后,法国资产阶级经过了近半个世纪的努力,才最终建立了资产阶级的共和国,但是,《法国民法典》在此过程中却被各种政治势力所认同,对于建构法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框架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如拿破仑自己对《法国民法典》的立法意义所作出的评价一样:“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40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注:邓蜀生、张秀平、杨慧攻主编:《影响世界的100本书》, 广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0页。)

由于自由资本主义所造成的市场竞争的盲目性,导致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周期性经济危机,并且使得广大的劳动者日益贫困化。因此,传统资本主义市场体制下的以保障个人自由为基础的经济运作模式产生了阻碍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因素,所以,由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出面对无序竞争的市场进行宏观政策的调控成为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资本主义国家在管理经济方面的重要特色。反映到宪法制度上,就是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质受到了限制,而社会共同福利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出现了福利国家。传统宪法所确定的以财产自由权为核心的经济权利也逐渐被以保障平等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性的经济权利所代替。公共利益取得高于个人自由的宪法价值。国家对公民个人财产的征用制度也逐渐制度化,自由权逐渐被平等权所代替。反映到法律上就是在传统的民事法律制度之外,产生了以加强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职能和强化反垄断为特征的经济法。经济法最早产生于德国,其主要的功能是为了提高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节能力以及最大限度地反对市场上垄断行为的产生。经济法的出现也是以实现宪法关于保障公民的基本经济权利以及强化资本主义国家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调控能力为目的的。它区别于民事法律的特点在于,经济法主要确定政府在宏观调控和反垄断方面的作用,因此,经济法实质上是一种市场经济的管理法,这种管理既包含了政府的行政管理,又具有社会自发管理的性质。而传统的民事法律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诚实信用和平等互利来处理彼此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经济法的出现有效地弥补了传统民事法律制度在维护宪法所确立的经济制度方面功能的不足,对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如德国早在1909年就制定了《反不当竞争法》,而在1957年颁布了《反限制竞争法》。通过这两部法律既有效地防范了市场垄断行为的产生,又有效地阻止了盲目的市场竞争行为的发展,这两个法律互为补充,被称为竞争制度的“两个守护神”,或并称为“经济宪法”。当然,经济法在发展的过程中,并没有仅仅局限于消极地防范市场竞争的不规范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上,还逐渐扩大到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领域,使得政府从传统的管理型转化成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型。也就是说,形成了“管理就是服务”的经营理念,这样的经营理念与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主权、政府为民服务的基本原则是相互一致的。

宪法所确立的经济制度也得到了刑事法律的保护。如传统的犯罪主体只限于自然人。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民事法律制度拟制了具有自然人人格的可以独立从事民事行为的法人,所以,在保障宪法所确立的经济秩序的过程中,各国刑事法律又逐渐确立了法人犯罪问题,使得传统的刑事法律制度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如早期的普通法没有关于法人犯罪的规定。但是由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英美法系国家逐渐将其普通法上的“仆人过错主人负责”的民事原则运用到刑事法律中,开始了追究法人犯罪的司法实践活动,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刑法已经在理论和实践中确立了完整的法人犯罪概念。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德国、法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都开始在个别经济法规中规定法人的刑事责任。随着“法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这一认识障碍被突破,法国在其1994年9月1日生效的新刑法典中对法人的刑事责任作了完整规定,从而突破了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中没有规定法人犯罪的禁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与市场经济有关的犯罪行为也受到了刑法的禁止,如妨碍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都成为各国刑法所打击的对象。

由此可见,宪法除了通过自身对经济制度作出规定从而对经济制度给予直接的宪法保障之外,还通过确立各种宪法原则来为各种具体的部门法提供保障经济制度和维护公民经济权利的法律依据。宪法的这种间接保障作用主要是通过赋予国家政权机关相应的宪法职权来实现的。国家政权机关必须严格地按照宪法所赋予的职权和职责努力通过自己的管理活动来建立和维护一个为宪法所肯定的社会经济制度,同时通过打击各种经济违法犯罪行为来有效地保障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经济权利的实现。

三、通过宪法监督手段对经济制度的保障作用

宪法对经济制度的保障方式除了由宪法对经济制度予以规定的直接保障方式和确立基本的宪法原则由具体的部门法对宪法所确立的经济制度予以保护的间接保障方式之外,还有一种重要的方式就是宪法监督。所谓宪法监督,就是由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的机构对依照宪法履行自身职权和职责的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宪法的活动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监督,对违宪的行为作出纠正。宪法监督最主要的形式是违宪审查制度。以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为例,美国最高法院自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后,确立了最高法院可以对违宪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其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违宪审查活动要么就是采取积极的司法干预态度,对各种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不断发展的需要的国会制度的新的法律宣布违反宪法,通过最高法院的保守主义态度来维持传统自由资本主义所尊崇的一些基本经济原则;要么就是采取司法消极主义态度,对由总统和国会为了改革经济体制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持默认的立场。宪法监督手段对经济制度的影响极其明显。

值得强调的是,在罗斯福新政期间,最高法院对有关新政方面的经济立法前后持有相反的态度。最初,由于最高法院的保守主义占上风,故在罗斯福推行新政之初,大量的经济改革立法遭到了最高法院的否决。由于最高法院的保守主义倾向严重地影响了美国的经济振兴,因此,罗斯福总统任命拥护新政的法官进入最高法院,经过改组后的最高法院遂成为罗斯福新政的支持者。可以说,在罗斯福推行新政期间,美国的宪法审查制度对新政中所出台的经济政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经历一个由阻碍到支持的曲折的斗争过程。所以,宪法所确立的经济制度才真正地具有了宪法依据,宪法也真正地成为调整经济生活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根本法。

除了如美国最高法院一样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来维护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原则不变之外,在大陆法系国家存在的宪法法院或者是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在保障社会的经济制度方面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在1982年1月16 日作出的国有化法案对法国第五共和国的经济结构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奥地利、德国等国家的宪法法院在维护本国的经济制度、发展有利于本国的经济形式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总之,不论是对经济制度的直接保障,还是对经济制度的间接保障,宪法的作用都不仅仅是停留在纸上的,而是一种现实的反映“法律对经济基础反作用”关系的客观实践活动。在推动经济制度不断向前发展的过程中,宪法始终在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与个人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各种经济活动的自由权利之间保持一种良好的协调和一致,其中,宪法对所有权关系的确认是宪法作用于经济制度的核心。从现代宪政的意义上来看,宪法主要是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政府在保障公民经济活动自由的过程中采取了什么样积极有效的措施并不能取代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各项经济活动的自由权利,尤其是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所以,尊重宪法所确认的公民财产权利是保证经济制度得以运作的法律前提,所有制的形式仅仅是实现宪法所规定的财产权利的必要措施,而不能成为宪法中所确定的财产权利的出发点。所有制是实现宪法的一种保障,而不是宪法的目的。因此,以往我们在修改宪法时过多地变革所有制形式,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准确地把握宪法对经济制度的作用规律,必须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给宪法中财产权利的意义予以重新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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