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审计制度_审计法论文

民国时期的审计制度_审计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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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民族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妥协性,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被袁世凯所窃取,历史进入北洋政府黑暗时期。袁世凯统治时期,既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化时期,也是我国家审计发展的一个特殊时期。袁世凯政府为挽救财政方面的危机,力图仿效外国资本主义国家(主要是日本)的做法,努力改变政府的财政、审计、会计工作。同时,当时参加北洋政府工作的部分爱国知识分子,从拯救中国经济出发,在总结我国古代审计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地借鉴并参照日本和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审计建制的基本精神,在中国审计建制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从而在很短的时期内建立起我国现代国家审计的雏形。袁世凯统治时期的审计制度之建设,主要表现在赋有审计监察职能机关“中央审计处、审计院”的设置及相关审计法律、法规的制订。

一、审计组织机构建设(该部分主要以中央审计处、审计院为中心探讨该时期的审计组织机构建设)

1912年2月,清帝退位后,袁世凯以“善后”为名,向英、法、德、美组成的四国银行团借款。四国银行团以中国财政未实行审计监督,财用无度为由,建议应由各银行向中国财政部选派外国审计员进行监督,成立一个由洋人参与并拥有实权的审计机关,由洋人监督中国借款使用情况。对银行团的险恶用心,北洋政府未予承诺,认为“倘使审计院能举其职,财政上之信用确实,则外人监督财政要求自无因而废止”。从而加紧筹设中央审计机关,希望籍此取得银行团的信任,并杜绝他们对中国财政的窥伺。1912年9月,经国务会议提议,临时参议院批准,北洋政府决定于大总统下设立审计院。考虑到设置之初的困难,在审计院成立之前,先设立审计处,作为临时审计机关。

1912年10月,袁世凯颁布《审计暂行章程》,在中央设立了审计处,在各省设置审计分处。审计处设总办1人,审计员25人。审计处隶属于国务院,内部不设厅处,只设五股,每股设主任1人,由总办在办事员中选定,呈请国务院总理任命。五股分工如下:“第一股是综合部门,负责秘书、议事、编纂、收发、会计、庶务。其余4股为审计业务股,第二股负责审计陆军部、海军部;第三股负责审计外交部、内务部、财政部;第四股负责审计教育部、司法部、交通部、农林部、工商部;第五股负责审计全国岁出岁入、地方行政官署、国债及官有财产。”后中央设审计处增设“审查决算委员会”和“簿记讲习所”两个兼职机构。1913年又增设外债室,负责监督中国外债支出使用情况。但当时审计机关设置的主要宗旨仅限于对全国会计实施审计监督,这就大大限制了中央审计处及地方审计分处行使审计职权所涉及的范围。

根据北洋政府民国元年公布的《审计条例》规定,审计处及审计分处的主要职权范围:“凡政府机密费以外的国家一切财政收支,均在审计之例”。具体有七:“(1)会计年度之总决算;(2)各官署每月支付预算;(3)各地方官署每月支付预算;(4)各地方官署总收据;(5)经营征税或其他项收入的各官署每月编造的收入计算书;(6)国库的现存款项及账册;(7)各官署新借国债及偿还国债情况。”

由于经济监察的日益繁重,审计处渐呈绌势,撤处设院势在必行。1913年7月,有众议院议员向国会提案,建议撤处设院。1914年6月,袁世凯以大总统申令公布《审计院编制法》,正式成立审计院,并撤销各省的审计分处。7至9月,主持建院的徐恩元相继公布了《审计院办事细则》、《审计院分掌事务规程》等规则。

审计院负责全国财政监督,依法审定国家岁入岁出的决算。每年度结束,向大总统呈报审计成效。审计权的行使方式,以送请审计方式为主,即各官署应于规定时间送交审计院审查或备查。如发现各官署有不当行为时,审计院有权随时通知该官署长官对行为人执行处分。但涉及到各官署长官有违背法令而需惩戒时,得呈请大总统核准。

二、审计法律、法规建设(该部分主要以审计处时期的《审计条例》和审计院时期的《审计法》为中心探讨该时期的审计法律、法规建设)

中央审计处成立后,曾制定、颁布的审计法规主要有:《审计处暂行审计规则》、《执行规则》、《收入凭证之证明条例》、《暂行审计外债用途规则》等。1914年3月,北洋政府废除《审计处暂行审计规则》,并公布实施《审计条例》。“该条例是我国公布的第一部较完整的审计法典,分为总则、审查收入支出、检查国库、检查国债、检查工程、买卖贷借、检查簿记、处分、附则等8章,共计条文29条”。从1912年9月中央审计处成立到1914年6月中央审计处改为审计院,在前后不到2年的时间里,中央审计处制定、颁布的这些条律、法规,不仅借鉴了国外审计建制和审计法规的方法及精髓,更是当时参与政府工作的爱国者,力求从审计立法入手,改善中国审计工作落后状况的首次尝试。尽管由于北洋政府的腐朽和政府财计机构的各自为政,执行不力,使得这些条律、法规颁布后收效甚微。但它毕竟迈出了我国审计法规建设的第一步,并为后来的审计法规制度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审计院成立后,曾制定、颁布的审计法规主要有:《审计院编制法》、《审计法实施细则和支出单据证明规则》、《审计官惩戒法》等。1914年10月2日由大总统申令公布实施的《审计法》是我国正式颁行的第一部审计大法。与审计处时期的《审计条例》相比,《审计法》更趋完善。该法“共19条,对审计机关的审计的范围,各种决算的审计报告书应包括的项目、审计方式、审计程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均作了明确规定”。这部《审计法》是中国近代审计史上第一部经国家立法程序制定的审计法律,是当时爱国学者力求改善中国政府财政会计混乱状况的一次尝试,对后来审计法规的建设有一定的影响。它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审计在监察国家财政收支等方面的法律地位;并从立法的角度,开始区分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基本界限。作为中国近代审计史上第一部审计法律,为后世所借鉴,它的贯彻实施,为以后审计科学和审计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比较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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