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学派人道主义干预理论研究_国际秩序论文

英国学派人道主义干预理论研究_国际秩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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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489(2010)04-0008-08

“人道主义干预问题是当今国际政治中最具有争议的问题之一。近年来,由人道主义干预所引发的国际新闻报道逐年递增。”[1](P.1)由于全球化和相互依赖的加深,世界性战争的可能性已经不大,相反以“人道主义”为目标的地区和国内冲突持续不断。“人道主义干预问题构成了当代国际政治中引发纷争的原因之一。”[2](P.179)波斯尼亚、海地、卢旺达、索马里、扎伊尔、东帝汶、科索沃等地区人道主义干预问题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

一、人道主义干预问题概述

当前国内研究中,“人道主义干预”是一个有争议的带有贬义色彩的词汇。①这一方面是因为长期意识形态的紧张对抗性和对国际社会的一种抵触性认知长期作用的结果,另一方面更是因为人道主义干预的概念本身就存在着一种紧张性或者矛盾性。“人道主义”(humanitarian)被用于描述人类社会普世性的价值原则和国际社会的正义行动。但“干预”(intervention)却包含着一种非法使用武力的负面含义,违反了《联合国宪章》中关于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慑的明确规定。而将这两个表面矛盾的词放在一起必然会产生一种意涵复杂的激烈争议。“人道主义干预这个提法实际上是自相矛盾的。”[3](P.75)在国内由于翻译和选择角度的不同,“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一词,有时候常被译成“人道主义干涉”。本文在处理这一问题时,采用“人道主义干预”译法。一方面是因为在中文语境中,“干预”的语气比“干涉”弱,贬义色彩较淡,基本属于一个中性词。从当前人道主义实现与保护的角度出发,这种提法为科学严谨的讨论和研究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另一方面,本文的“人道主义干预”概念是基于道德价值的考量,旨在实现人类的共同福利和维护最基本的人权价值,如果某行为体的行为足以忤逆最底的价值底线(诸如生命权),国际社会有责任去维护国际秩序、实现国际正义,因而国际社会在保护最基本人权的责任方面存在一种最低限度的连带一致性。本文的研究目标和主体,探讨的是作为一种国际规范的人道主义干预对国际社会的本质、潜能和规模以及国际社会成员在规则、规范、价值、制度的分享程度上面产生的作用和影响。因而本文的人道主义干预是作为规范性要素。为了避免学术研究的多义混乱,本文一致采用“人道主义干预”一词。

国际法、伦理学以及政治学等多门学科对人道主义干预概念的界定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是,当前学术界对人道主义干预还没有统一的公认的概念界定。国际法权威雨果·格老秀斯在1625年出版的《战争与和平法》里就曾指出“如果统治者对他的臣民进行惨无人道的迫害,以至于没有人能够在这种迫害中得以幸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类社会就可以行使那些被(天然地)赋予的权利(即外部世界可以采取干预)。”[4](P.28)格老秀斯目睹“三十年战争”,深感重建和平与秩序的重要性。格老秀斯以自然法为其理论的出发点,阐明了战争的正当理由:自卫、恢复财产和惩罚。因而,他认为出于人道主义的干预是正义的战争。按照赫斯·劳特派特的说法,格老秀斯对“人道主义干预概念进行的第一次权威性阐述”。近现代最早从国际法角度,对“人道主义干预”进行明确界定并被当代国际社会认可的,则是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他在《奥本海国际法》(第九次修订版)中将“人道主义干预”界定为:“当一国国内存在着有组织地践踏基本人权的行为,而该国政府又无力制止这类行为的采取者、主使者或纵容者时,或一国政府无力或不愿承担在保障国内广大人民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方面的其他应有责任时,国际社会未经该国同意所采取的针对该国政治权力机构(即该国政府或国内其他政治权力组织)、旨在制止这类践踏人权行为和满足该国人民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强制性干预行动。”[5](P.430-432)这是诸多争议中较为权威的一个定义。格老秀斯和劳特派特的传统定义是以正义的人道目的为前提的。威尔·佛卫从法律上,认为人道主义干预是指“有一部分国家发起,在其他国家领土内采取包括武力在内的强制行动,其目的是为了预防并制止被干预国对基本人权,特别是人的生命权有图谋的严重和侵犯。”[6](P.180)按照国际法学家皮尔·珍·弗朗特尼的说法,主权者合理而公正的行事有一定的限度,人道主义干预就是为使别国人民免遭超出这种限度的专横和持续的虐待而正当使用的强制。[7](P.319)中国有些学者认为人道主义干预,指当国家专横的残酷迫害某一类本国国民,特别是宗教或人种的少数者时,别的国家起来对那些被压迫的少数者给予支援,并以各种形式向该政府施加压力。[8](P.655)以上几种表述,主要是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界定人道主义干预的。

而从国际政治理论与实践角度对人道主义干预概念界定的也很多。同样也是见仁见智,众说纷纭,难以形成一致。这是因为时代不同,同时也由于国家间总的国际政治观念和价值取向有所歧异,再加上干预者各怀特殊的政治动机而任意规定和解释,国际社会乃至一般舆论对人道主义干预概念一直存在重大争议。[9](P.57)当然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不必过多地强求一个统一的概念。新现实主义代表人物之一的斯坦利·霍夫曼认为:“人道主义干预是从非政治立场出发,为终止一国国内侵犯人权行为,未经该国许可而运用强制手段尤其是军事手段的一种干预行为”。[10](P.18)建构主义的玛莎·费丽莫将人道主义干预定义为“一种军事干涉,目标是保护外国平民的生命和福祉”。[11](P.154)小约瑟夫·奈则通过对“干预强制性图标”的定量分析,认为,人道主义干预就是“因为人道的原因,而影响另外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事务的外部行为。”[12](P.225)詹妮弗·威尔斯认为“人道主义干预就是为了阻止人权侵犯行为和防止这种灾难的扩散,外界通过强制行为来干预一国内部事务。”[13](P.3)从上面有关人道主义干预的定义,不难发现人道主义干预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干预的目的在于防范有可能发生之非人道事件,或是阻止已发生之非人道事件的继续蔓延,所谓“非人道事情”,也就是严重地侵犯基本人权;具备干预的两要素:主体和客体;被干预体的主权肯定会受到影响;干预可以是和平压力的方式,也可以是武力解决方式。依据是否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这种干预可被分为两类:其一,经联合国授权的人道主义干预,又称集体人道主义干预;其二,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人道主义干预,称之为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预。

在界定人道主义干预概念的同时,还有必要区分一下人道主义干预、人道主义援助和新干涉主义。这是几个极易引起混淆的概念。干预是强制性的,意味着可能会使用武力,而援助是与减轻人类痛苦和灾难联系在一起的。[1](P.4)人道主义干预不仅涉及到国际伦理,同时还包括国际政治和国际法。人道主义援助则更多涉及的是道德伦理。人道主义干预的根据是人权的国际保护,人道主义援助主要侧重于对战争受难者实施人道主义保护,尽量减轻战争给人类带来的痛苦和灾难这个方面。根据冷战后的国际社会实践,某国国内发生人道主义灾难事件,该国政府如果拒绝国际社会的人道援助,那么将威胁到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安全。那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条,联合国可以强制授权进行干预。[14](P.46-47)可见,只有当人道主义援助无法解决人道主义危机时,才有可能进行人道主义干预。

而“新干涉主义”在本质上是一种“有选择性”的干预案例,是在“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等理论的基础上演化出来的,是以捍卫人权和打击恐怖活动为借口,以武力干涉他国内政为手段的社会思潮和外交策略。1999年3月下旬,随着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科索沃事件干涉的升级,“新干涉主义”逐步明朗化,国内学术界有关新干涉主义的讨论也达到了高潮。“新干涉主义”是“人道主义干预”泛化的重要表现,导致有关“人道主义干预”概念理解上的混乱,也造成了国内一些学者对“人道主义干预”持完全的负面评价。很多国内学者将人道主义干预和新干涉主义完全等同视之,停留在对二者的政策性应景批判,这严重制约了对人道主义干预问题的深入研究。新干涉主义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和绝对性,否定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它是以美国为主导的西方国家,打着“人道”的幌子建立世界秩序的一种有效手段。而人道主义干预并不否定人权的相对性,承认国际社会文化的多样性,它有着自身的历史发展路径和特征要义,它维护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防止侵犯人权行为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免遭种族清洗等人类罪的侵害,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二、英国学派的人道主义干预观

英国学派内多元主义与社会连带主义的论争,为推动人权与人道主义干预问题的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多元主义和社会连带主义两种人道主义干预观,各自围绕秩序与正义的孰轻孰重,给出了不同的回答。

1.多元主义的人道主义干预理论

多元主义的人道主义干预理论认为,在国际社会中,秩序是第一位的,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得以最广泛的认同,[15](P.94)没有国际社会秩序的稳定,就不可能维护和平与发展,对超越主权国家的统一性表示怀疑。“多元主义认为国家之间在法律执行上不可能体现休戚相关、厉害一致或潜在的一致性,只是在某些最低的目标上保持一致。”[16](P.97)在多元主义看来,人道主义干预等社会连带主义方案在当前是早熟的,实施这些只能是破坏而不是加强当前的国际秩序。[17](P.195)也就是说,国家在维持国际秩序方面达成一致,但是并没有在正义观念和普世价值等方面形成一致的共识;国际社会中的主权国家坚持独立和不干涉原则,国家意志高于国际共同体意志。[18](P.276)正如文森特所言,“除非是以秩序为媒介,否则很难发现正义是如何出现的”,由此可见,多元主义人道主义干预观中,秩序从性质上讲具有优先的地位。[19](P.42)国际社会是一个受规则、规范和利益制约的容器,容器承担的功能是维护整个内部物体的正常运行。“提出不干涉原则保护了哪些领域的问题,就等于是在问哪些事务属于国家的内部司法管辖范畴。”[20](P.15)用迈克尔·华尔兹的话说,这个容器使得主权国家能够保护其边界之内的“个人生命的价值和公共自由”。[21](P.108)多元主义在调和国际社会秩序与正义之间的冲突时,首先考虑的是促进个人正义对国际社会秩序所产生的冲击和后果。这种后果可能使得原初的基本正义都无法得以维系。人道主义干预这种行为对国际秩序构成的危险,因为各国有着彼此对立的正义诉求。国际社会从来没有发展起一种普遍性的人道主义干预权利。这是因为“国际社会不愿意因为各个国家拥有了这种普遍的权利而危及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17](P.193)可见,多元主义人道主义干预所关切的是,在国际社会没有能够在人道主义干预规范问题上达成普遍的共识情况下,各国会依据各自的道义原则来采取相应的战略措施,从而根本上削弱了建立在相互尊重主权,不干涉内政原则和不使用武力原则基础上的国际秩序。[22](P.114)

国际社会的“蛋盒”[22](P.123)观念,形象地说明了多元主义的人道主义干预观。主权国家是鸡蛋,盒子是国际社会,它为每个鸡蛋提供一个分隔间,并在相互的两个鸡蛋之间提供一个隔层。而国际社会的价值道义包含在易碎的蛋壳内。根据“蛋盒”观念,国际社会的功能是隔离和减少鸡蛋之间的冲震,而非采取实际的(干预)行动。[22](P.123-124)这也就是说,在国际社会的框架限定下,社会、民族或个人只能通过国家来表达自己的价值或利益诉求。在多元主义视角中,国际政治的实质应当是主权国相互承认各自的集体自由权,同时国际社会应当制止利用人权来行使人道主义干预,即扩大集体自由的范围。“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世界上其实不存在个体,只存在国家。”[23](P.16)面对全球化和各国相互依赖日益加深的现实,特别是国际组织对人权的关注和人道主义干预的重要性影响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多元主义认为像联合国以及欧盟这样的国际或区域组织,对人权保护尽管非常重要,但是它们不可能单凭日益增长的相互依赖性将主权一笔勾销。即使欧洲共同体将来会演化成某个具有国家性质的行为实体,那也不过是在更大的范围内重新创立了某种主权现象,因而它不会改变国家体系的基本原则框架。[24](P.47-49)在当代国际社会的实践当中,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表明人道主义干预的合法性,各国无法就人道主义干预问题达成一致,因此人道主义干预难以在当今世界取得普遍的合法性。[25](P.247-252)

多元主义认为,一群分享规则和制度的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国际法处于最中心的位置,它凌驾于国际道德之上。[26](P.143-144)这种国际社会之所以能够存在或者实现,最根本的原因是拥有共同的文化,即文化上的同质性是推动国际社会发展的根本要素。[26](P.146)然而,正如上文所谈到的,多元主义并不相信能够建立一种普世性的道德,换句话说,多元主义人道主义干预观的理论基础是,国家在国际社会秩序的维持需要上取得一致,而在正义问题上则持相互竞争,甚至相互对立的观念。[15](P.94-95)尽管多元主义对国际社会中的规范价值问题研究不足,但是布尔也同时指出,“世界秩序比国际秩序更重要、更基本,这是因为人类社会的终极单位不是国家,也不是民族、部落、帝国、阶级或政党,而是个人,个人是永存的、不会消失的,而人类的这种或那种组合形式则并非如此。”[27](P.22)更为重要的是,多元主义国际社会也包含着潜在的规范性内容,布尔就反对现实主义者对国际法和国际道德的冷漠,“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已经意识到他们在自我的国家利益和道德责任方面具有共同性。”[28](P.466)

多元主义人道主义干预观的本质在于尝试着克服国际社会秩序与正义之间的紧张性,②在国际社会的范围内,通过主权国家的发展与合作来增强人权保护,即“个人的权利必须通过国家才能得到保护和加强”,[28](P.469)这也就意味着国际社会中不主张人道主义干预,如果真的出现极端的人道主义灾难事件,干预的范围、强度只能是最低限度的。即,不可能通过人道主义干预的方式既维护了人权,同时又避免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由于干预国的最终动机而导致的对国家间关键性秩序的危害。但是一旦某国发生的种族灭绝行为,像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希特勒法西斯对犹太人的清洗,国际社会是否仍然坚守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坐视人道主义灾难的发生。面对这种在秩序与正义无法消弭的困境,多元主义在人道主义干预理论上显得很是苍白,这为社会连带主义的重新修订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预提供了可能。[29](P.103-104)

2.社会连带主义的人道主义干预理论

社会连带主义的人道主义干预理论主要是由约翰·文森特、尼古拉斯·威纳和蒂姆·邓恩等在对多元主义人道主义观吸收、借鉴和批判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冷战已经结束,国际社会的统一性程度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在当今世界中,“人权”已经同“主权”一起成为衡量国家合法性的重要标准,即为集中之体现。[25](P.242)社会连带主义具有浓厚的道德观念,认为国家不仅在国际社会秩序维护上形成一致,而且也在国际正义的观念上形成了统一共识。基于国际社会成员在国际正义问题的认知统一,社会连带主义强调一种超越主权国家的国际共同体的存在,主权国家受到这种国际共同体意志的限制,正义的干预是合法的,合法的人道主义干预规范得以形成并内化。

文森特认为,尽管国际社会中的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对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我们并不能据此就假定人类社会将永远会选择主权国家作为其基本的政治组织形式,同时也不能因此而确认自然法并不是国际社会所赖以维系的必要条件,而所有这一切意味着,现代国际法“必须在那种不顾国家实践的自然主义和那种简单地将所有国家的任何行为都看作法律的实证主义两者间找到一条中间路线”。[20](P.349)此外,文森特在调谐秩序与正义的紧张性的关系,承认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人权,并据此认为存在一个最低限度的人权标准,即人的“基本权利”。文森特所说的“基本人权”的涵义,就是指公民作为个人应当且必须享有的生命权,即免受暴力欺凌的安全权和生存权。[22](P.125)基本人权意味着国际社会承担了人道主义干预的基本义务。如果一国内部的基本人权遭到极其严重的侵犯,那么国际社会就应该有责任和义务去行使干预的权力。这种以个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为根本标准的人道主义干预的合法性,不仅基于主权国家间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正义性,同样也是基于普遍人权规范对巩固国际社会中国家的合法性所起的重要作用。[30](P124-125)

社会连带主义人道主义干预的理论前提是,各国政府不仅有责任保护国内的人权,同时他们还必须有责任维护国外的人权。这是基于主权边界并非是一种不可更改的道德界限的假设。[31](P.39)尼古拉斯·威纳和蒂姆·邓恩认为社会连带主义人道主义干预观一个首要的目的就是突破多元主义的“薄”道德视域,激发国际社会的潜在统一性,强调国际社会所要承担的正义性即责任和义务,而非国际秩序。[15](P.95)此外,威纳还建立了社会连带主义的合法人道主义干预理论,并就具体的人道干预给出四个条件:一是必须有正当的理由,即最为紧迫的人道主义情形;二是武力必须是最后使用的手段;三是必须满足相称原则;③四是武力的使用的结果是达到积极的人道主义效果。[31](P.34)国际社会的干预行动只有符合这些标准才算是人道主义的。可见,与多元主义人道主义干预观相比,社会连带主义发展了人道主义干预的原则,为在国际社会内进行合理合法的人道主义干预提供了一种判断的规范标准。④社会连带主义的人道主义干预观,提出了合法人道主义干预的规范性,这推动了对人道主义干预问题以及世界社会的研究深入。在对规范作用的认识方面,社会连带主义的国际社会认为在行为的一般规范这个广泛的意义上强调规范的作用——没有这样的一般规范,国际社会就不能存在。这种一般规范就是支撑国际社会运行的制度性因素,不仅包括主权,而且还包括国际法和人权。而后者在相互依赖的今天,更越发显示出其价值意义,人权国际规范的社会进程将会不断加快正是这一价值的重要体现。

社会连带主义的人道主义干预观,在国际社会的秩序与正义的重要性选择上,突出人权的重要性。主权国家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对人权保护的基础之上,如果某国无法有效保护人权,并发生侵犯人权的事实,国际社会将进行合法的人道主义干预。因而,人道主义干预的观念要想既合法又具有潜在的成功可能性,必须以某种具有社会连带主义性质的社会为基础,在这种主要基于认同与文化为基础的社会里,有可能不仅就有关人道主义干预的普遍接受程度,而且就相关的干预所依据的信息在观念上达成一致性。[32](P.104)

三、英国学派人道主义干预理论的进步性及批判

“当世界系统具备了全球维度时,传统的认知框架和治理方法便逐渐失去效用”。主动迎接挑战,从来就是人类应对环境变化的有效方式和手段,相信人类不会选择被动的拒绝。建构主义看到了,人权国际规范的认同和社会化,但是这种认同和社会化的连续性和变动性,建构主义却并没有给出足够说服力的解答。英国学派有关人权的国际规范的变动,不仅从国际社会层面分析了人权和人道主义干预的限制性,而且从世界社会层面探析了他们的可能性发展方向。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世界社会下的人道主义干预所依凭的国际人权标准应该是多元化的而不是一元化,理应在人权与主权、最低限度基本人权与更高一层的民主自由权力方面寻求平衡,承认人权概念的相对性和可变性。诚如韦尔斯所言,关于人道主义干预的争论,不是一个非此即彼、黑白分明的问题。[33](P.53)当然,英国学派特别是前沿性的世界社会研究也存在明显的硬伤,它忽视了单位个体之间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如果个体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我们就无法进行价值判断与选择,因为个体间的地位都是平等的。进而,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必然导致人类无法成为一个价值整体来考虑。此外,人权和人道主义干预的国际规范是一种价值道德上的共同评判标准,这就是说有多少行为体共同认可的评判标准才能称之为规范?这种经验范畴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给以回答。此外,英国学派内对多元主义与社会连带主义只是做了分离式的阐释,而没有对二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进行应有的充分研究。布赞就客观地指出:“在这方面(指多元—连带关于当代国际社会的实际范畴论战)英国学派并没有形成清晰的基本价值观以使其分析框架成为独树一帜的理论,因此英国学派也受到了公正的批评。”[34](P327-252)以上这些缺陷固然与英国学派整个学术群体视野不够开阔和方法单调有关,同时也是与英国近现代以来的历史以及在国际体系中地位的演变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要想实现人文和科学的完美结合,并提出一个完整成熟的多元主义与社会连带主义的人道主义干预理论,必须加强多学科交流。

四、小结

人类历史的车轮已经驶入21世纪,新千年呼唤新的理论、新的思维和新的机制。国际社会在分享诸如人权认知理解方面的深度和广度都有新的扩展。基于人类尊严的共同认识,主权的演变路径正从“权力主权”(本国领土内行使管辖权)到“责任主权”(必须尊重和保障最低限度的基本人权)。当前如果某国国内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事件,必然引发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就是说,任何一国都没有屠杀本国民众和实施种族灭绝而不容外界干预的权利,国际社会有将他国人民从屠杀和种族灭绝的危境中解救出来的义务。在当今世界,每个国家都是主权国家,拥有对内最高管辖权,但是这并不是等于一国主权可以不受国际社会的平衡制约,不受国际道义和国际法的制约。[35](P.473)仅用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来应对人道主义干预是完全不够的,因而必须寻求一种人道主义新的理论解释范式,形成在人权和人道主义干预问题上的“规范构建共识”。

当前国际政治研究出现了一种“社会学”倾向,英国学派的人道主义干预理论,探讨了干预的例外与规范之间相互转化关系,弥补了国际关系理论一直存在的无法解释国际体系变化的不足。人权和人道主义干预问题,不仅需要看到其与国际社会秩序稳定的一面,同时更要看到其与国际社会正义的一面。从国际社会的自我演变角度来说,英国学派为人道主义干预提供了一种可能的研究思路。

注释:

①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朱锋教授认为,目前国内学术界有一种“一边倒”的看法,只要是“人道主义干预”都是不可接受的。事实上,要对“人道主义干预”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他认为联合国维和行动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人道主义干预”,“人道主义救援”在本质上也是“人道主义干预”的一种。如果我们把一切“人道主义干预”都视为反动的,这将不利于加深中国参与国际社会合作的程度。

②无论是马丁·怀特、赫德利·布尔,还是后来学术生涯前期的约翰·文森特,探讨如何克服、协调国际社会秩序与正义的紧张性,贯穿于他们的研究始终。

③相称原则(The principle of requirement of proportionality)是正义战争理论的一项规定,包括:公开宣战;不过度杀伤和重复伤害;依据作战目标和实际情况选择合理适当的战争方法和手段,来使用相称的暴力;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小代价结束战争。

④Nicholas Wheelers、Ramsbotham和Woodhouse等试图建立一种合法人道主义干预的规范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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