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险经纪人监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纪人论文,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保险经纪人的基本规定和从业资格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经纪人的界定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再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安排分出、分入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保险经纪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必须是按照《管理规定》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由保监委或其授权机构组织实施。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个人,均可报名参加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但有曾受到刑事处罚者、曾因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者、保监委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除外。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保监委核发统一印制的《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是保监委对有保险经纪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得作为执业证件使用。
二、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须经保监委审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最低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2)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3)公司员工人数不得少于30名,其中持有《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人数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1/2;(4)具有符合保监委任职资格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5)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营业场所。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或中外合资保险经济公司的外方出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资信良好,最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2)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3)申请前连续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美元;(4)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5)所在国家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6)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保监委规定的任职资格;(7)保监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的中外合资的保险经纪公司的中方合资者应当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1)资信良好,最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2)提出申请前连续3年赢利;(3)提出申请前1年的年末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4)保监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应符合保监委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有关规定。各级党政机构、部队、社会团体、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以及保险公司不得向保险经济公司投资入股。中资保险经纪公司的资本金构成中,单一法人股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10%,个人股本之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单一个人股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
保险经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必须持有《资格证书》并具有经济、金融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或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15年以上;(2)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以外大专以上学历的,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或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3)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经济工作12年以上。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必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保险经纪公司,须向保监委递交规定的有关资料,经审查批准后,由股东发起单位组织筹建,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申请开业或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经保监委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在筹建期限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纪业务活动。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开业时,应向保监委递交规定的有关资料。经审查批准开业的,由保监委颁发《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并据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后方可营业。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还须在保监委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接到保监委批复30日内,保险经纪公司必须按资本金的40%向保监委缴存营业保证金。未经保监委批准,保险经纪公司不得动用其保证金。根据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规模,保监委有权要求保险经纪公司追加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60%。
经保监委批准,保险经纪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1)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提供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2)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3)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索陪;(4)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索赔;(5)安排国内分入、分出业务;(6)安排国际分入、分出业务;(7)保监委批准的其他业务。中外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只能经营外商投资企业的保险经纪业务。
保险经纪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须报经保监委批准:修改公司章程;变更资本金;变更股东;变更业务范围;变更公司名称;变更营业场所。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须报经保监委进行资格审查。
保险经纪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应报保监委批准。保险经纪公司申请破产应报经保监委同意。
三、执业管理
《保险经纪人员执业证书》是保险经纪人员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唯一执照。保险经纪人员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时,应主动出示执业证书,以备监督。执业证书由保监委统一印制和颁发,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申请续延手续。申请续延时,申请人必须递交有关完成保监委规定的再培训要求的证明文件。
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个人,必须接受保险经纪公司的聘用,并由保险经纪公司代其向保监委或保监委授权机构申领并获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领执业证书:(1)党政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现职人员;(2)保险公司、保险协会的现职人员;(3)曾受到刑事处罚者;(4)曾因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者;正处于接受刑事、行政处罚或民事强制措施期间者;(6)保监委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人员。
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经纪人员申请终止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或转聘至另一家保险经纪公司,应持执业证书和辞职通知书一并交给原受聘保险经纪公司。该保险经纪公司应在收到执业证书之日起5日内,到保监委或保监委授权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保险经纪公司应认真履行投保人委托事项,提出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保险经纪公司只能同保险标的所在地的保险公司洽谈和办理直接投保手续。保险经纪公司及其职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2)做不实、误导的广告或宣传;(3)非法挪用或侵占保险费或保险赔款、保险金;(4)就订立保险合同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同时收取报酬;(5)以任何方式向投保人支付保费回扣、佣金或给予其他利益;(6)兼营保险代理业务;(7)不如实转告投保人声明事项;(8)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9)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因保险经纪公司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经纪公司应按照《保险法》规定,优先在国内安排分保业务,并不得安排法定分保业务。保险经纪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的结算,可按月或季度账户进行结算。在再保险经纪活动中,因保险经纪公司的过错、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经纪公司接受投保人委托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收取佣金;为被保险人代办索赔等手续,由被保险人支付佣金;向客户提供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由客户支付其咨询费。保险经纪公司为自身财产和人员提供保险不得收取佣金。
保险经纪公司只能选择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其开户银行,并应分别开设保费专收账户和费用往来账户。保险经纪公司对代交的保费、代收的各项保险赔款或保险金,应设明细账,逐笔记录,并于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付;金额超过5万元的款项必须于第二个工作日解付,逾期视为挪用。
保险经纪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向保监委定期报送业务和财务报表。保险经纪公司必须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原始投保文件及其有关业务重要文件,保存期限为10年。有关再保险经纪业务的资料须保存20年。
保监委对保险经纪公司实行日常检查的年度检查制度。日常检查及年度检查的内容包括:(1)公司设立或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2)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进行任职资格审查;(3)公司资本金、保证金是否真实、充足;(4)公司职员的资格及执业情况;(5)公司的业务经营是否合规;(6)公司财务状况是否良好,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报表是否完全、真实;(7)保监委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保险经纪公司应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以备监督。保险经纪公司终止保险经纪业务活动时,应向保监委交回《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公司员工领取的执业证书,经保监委批准并依法清算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同时须在保监委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总之,保险经纪人在我国刚刚出现,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完善,对保险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高标准规范保险经纪人行为,对我国保险业发展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