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人自代状》补识论文

《举人自代状》补识论文

《举人自代状》补识

王延武

(中南民族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摘要: 中国封建王朝的官员任职程序中,素有荐贤自代的礼仪。本文以《全唐文》所见材料,粗略梳理了唐朝将此礼仪制度化的过程。作者认为:唐王朝以敕令规定官员任职时必须书面举荐能够代己的他官,是皇帝对官员群体的考察方式。从官员自觉举荐胜任己职的他官,到按照规定执行举荐,突出了皇权对官员的制约力。官员在书面举荐代己官员的同时,也就承担起连带责任。若荐人失误,依规会受到责罰。唐将官员任职程序中这个细微节点进行制度化改造,为中央集权制度下选拔符合要求的高级官员提供了一层保障。

关键词: 荐贤 考察 制度

《全唐文》中载有不少《举人自代状》,笔者曾据此撰写过短文介绍。后经陈国灿先生耳提面命,进一步阅读《全唐文》,发现在大臣呈送给皇帝的“让官表”中,有不少在文末有“臣所让人,别状封进”的说明。方知“举人自代”也可在“让官表”中提出。应该将这类表、状放在一起观察。于是对唐代的官员选拔制度与运作方式增加了点新认识。故而又据所见补充前文的不足。

软件包括采集机和主控机两部分。由于本系统包括多个采集机,它们都要向主控机发送数据,因此必须严格控制每台采集机向主控机发送数据的时间,避免数据的混乱。因此,本系统采用了轮询机制,假设整个系统包括N台采集机,则由主控机循环发出命令,命令帧格式:“主控机编号(1- N)+发送数据请求”,循环次数为N。接收工作则全部通过中断函数处理,以提高系统的实时性。采集机初始化后处于接收状态,当接收到主机发出的命令且命令中包含的编号信息与本机一致时,采集机置发送状态,向主控机发送温度数据。图2给出了无线数据采集系统主控机与采集机工作流程图。

一、即时性的考察方式

《全唐文》卷222,载张说“让兵部尚书平章事表”。张说在表中先写出自己闻命惊惧惶恐,深感不荷重任的心情后,说:“上思荐贤以自代,下愿守分以全节。窃见开府宋璟,清介独立,依法不回;詹事陆象先,清明向道,临事能断。其高明有素,历朝之所仗委;其积行无疵,众人之所体信。……。虽探心角力,臣颇与二子齐驱,然校德考年,彼皆有一日之长。”最后,还特别说明:“天下者,累圣之公器;宰相者,万方之具瞻,臣所以廷让彰言,不陈密启,伏愿圣恩听与而举,俾谐佥瞩。”张说在让官,荐贤之际,特别提到以公开的方式荐贤,虽不合规范,却是希望皇帝能够应允自己“让官”与“荐贤”。

查《旧唐书·张说传》,张说被任命为兵部尚书系开元九年。《全唐文》所载文末署上表时间为“二年”。似乎有误。开元九年时宋璟、陆象先倶为名臣,都比张说年长。张说推荐他们,似乎仅是形式。但这种形式却非多余。

“让官”与“禅让”的政治理念相关。在先秦人眼中,尧舜“禅让”天下,是贤人政治的最高理想。 伯夷、叔齐、吴太公让国而避居,更是周以后传说的事例。就臣下方面说,伊尹归政太甲的传说,几乎与禅让的传说同时流传。体现的是臣下对君主应该保持“不越位”的谦恭。到春秋时期,诸侯从“士”中选拔官吏,逐步以“选贤任能”为理想的标准。《国语》卷13《晋语七》中载:祈奚年老请辞官,举儿子祈午代己。说:“择臣莫若君,择子莫若父”。便成就一段历史佳话。君贤,则能用贤士。士贤,隐则能教化乡闾,出则能荐贤、治政。到汉高祖刘邦即皇帝位,就设计了众大臣先上疏,进奉皇帝尊号,刘邦谦让;众大臣再劝进,刘邦勉强应允的程序。这个程序体现的就是皇帝面对上天的谦恭。而刘邦与“商山四皓”的故事,则显现出名士在政治进退中越是谦退,贤德的名声越高。

皇帝祭天,高官“让官”,将抽象性政治“贤德”具体化,在历史积淀中就有了示范的作用。在这个示范中,皇帝因任贤所表现出的贤明,显然比高官“让官”之贤,更具有提振皇权的作用。“让官”自汉代以后,逐步演变成一个任用高官的礼仪环节。这个环节,既显示君臣间“贤德”互信,更展示皇权的崇高。唐玄宗时,徐坚等编写《初学记》,就将“三让高”列为“太师太傅太保”职官的事例。[注] [唐]徐坚等撰《初学记》卷11《职官部上》,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253页。

同卷还载陈子昂作的“为资州郑使君让官表”。这份表章在表达让官意愿后,对所荐举自代的官员则不着一字,仅言“其所让人,具如别状”。[注] [清]董诰编《全唐文》,第2131页。 显然“别状”中所述,当比仅写几句评语详尽。然而这不同的表述方式,应该都符合规定,否则就“大不敬”了。

这道诏书,是笔者见到唐朝最早將“让官”与“举人自代”环节联系在一起的文字。《唐会要》卷26“举人自代条”中摘录此诏书数语。系于显庆四年(659)十一月。由此可知,在此诏书颁布前,大臣受命之际,必以上呈“让官表”,才算完成受命程序。高宗皇帝对此繁文缛节已经厌烦,遂明令禁止上呈虚让官职的表章。或者说,即某人真心让官,必须认真负责地上呈正规文件,指出有某人可代己任职,并说明该员的品格、能力。此文件随即交付中书省备案、待查。不言而喻,这是表示以后不再细致考察官员是自觉或仅循例让官,一律以是否认真“举荐人才”为标识,判断官员让官的真实意图。

二、由自律到规定

据《北史·苏威传》载,“持书侍御史梁毗劾(苏)威兼領五职,安繁恋剧,无举贤自代心”。隋文帝说,苏威志存远大,“举贤有阙,何遽迫之”。[注] [唐]李延寿撰《北史》卷63《苏威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244页。 可见,隋朝君臣都认可官员荐贤自代的行为。但文帝认为,这仅是一个官员道德自律程度的问题,没有硬性规定。苏威在这方面固然有缺陷,可是他忠诚、能干,可以原谅。

检索《全唐文》收录的文章,我们看到唐开国初,李渊曾下诏书“令京官五品以上及諸州总管刺史各举一人”,[注] [清]董诰编《全唐文》卷2,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32页。 这是硬性规定与要求。但未见对举人自代作相同规定。而從收录文章看,高宗以前亦未见有高级官员让官,或举荐他人代己的表章。如,李靖《乞解职表》中,[注] [清]董诰编《全唐文》,第1567页。 就未举荐他人。

然而,卷12高宗《禁让官詔》中,先说:“凡百具僚,群公卿尹,除命甫及,多存饰让。言励己以辞荣,未举能以自代。”直指官员受命时虚言辞让,却不荐贤代己。然后规定:“自兹厥后,须革前事。必欲税驾濠濮,褫绂巖廊,宜各举所知自代。仍宜显述才行,送付中书省,将随才叙用”。[注] [清]董诰编《全唐文》,第147页。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CM theory,this could be explained as the occurrence of more severe spleen-kidney Yang deficiency and liver-Qi stagnation leading to the appearance of a greater number of corresponding symptoms and a more severe degree of male infert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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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让官”逐步演化为礼仪时,伴随的一个实际问题也要同时解决。即由谁来充任这个被让出的职位?“荐贤”这个显示个人道德品格的举动,恰好就作为一个后续环节被充填进来。发现、举荐贤才,到汉代成为中央机构和郡县主官经常性任务。《汉书·丙吉传》中记载:丙吉病笃,宣帝亲自探望,问曰:“君即有不讳,谁可以自代者?”。丙吉举荐三人,这三人“居位皆称职,上称吉为知人”。[注] [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卷74《丙吉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148页。 高级官员的升迁与皇帝、宰相的观感密切相关。然而,一位高官能够举荐皇帝心目中倾向的备用官员,自己也是在接受皇帝的考察。我们可以说,“让官”与“举官自代”两个连续的环节,是皇帝任命高级官员之际,对宰相和官僚群体进行的即时性考察。当然,如《汉书》中记载王根荐王莽自代,《后汉书》中记载曹操举赵岐自代,都是已经取代皇权后的举动。这就只有表演作用而无考察的作用了。

《唐会要》同卷还载有弘道元年(683)正月颁布的诏令,要求京官六品以上清望官及諸州岳牧,“各以己之职推让三人,并以名闻,随即升擢”。这是多年后,重申官员必须举荐贤才自代。进一步强调“荐贤”自代是制度性规定。此诏书未提及“让官”,大约在显庆四年颁布诏书后,受命官员确实不再上呈“让官表”。但弘道年间诏书特别指出,“京官六品以上清望官及諸州岳牧”应该举荐可代任者。似乎在相当时间内,高级官员对于举荐自代官的规定执行的并不理想。

就此,我们推测高宗逝后,官员受命须上呈“让官表”的仪规已经恢复。恢复时间,据同卷陈子昂作“为司农李卿让本官表”推断,应该是在垂拱年间。这位司农李卿在表中说,自己被诬陷,牵连到叔李孝逸。查《旧唐书》卷60《李孝逸传》,知李孝逸于垂拱二年(686)贬往施州,次年贬去儋州。李司农以罪臣亲属身份让官,时间即应在垂拱年间。陈子昂代笔的几份让官表,应该也在这个时间段前后。

据笔者所见,《全唐文》中将“让官”与举荐自代官联系在一起的首篇表章,是陈子昂作“为司刑袁卿让官表”。载于《全唐文》中。文中,让官者袁氏表示自己“毫发之功,无闻于官守”,受命非常惭愧。而“某官弱冠登仕,早有能名”,且清白、守节,“请乞以所授官让与某官”云云。高宗曾改刑部为司刑。所谓“袁卿”当是刑部侍郎。这一表章既让官,又荐贤,但文中对被举荐者只有大略的褒奖评语,似乎未“显述才行”。

4)选择创建材料对话框,修改材料名称。将密度添加到命名的材料中,修改密度数值。同理可以添加弹性模量等材料参数。

一些作者提出了需要两个小波变换的信号处理方法,在这些方法中其中一个小波是另一个小波的Hilbert变换。例如,Kingsbury提出的复小波变换[2-3];Ozturk等人提出的波形编码[4]。此外,Freeman和Adelson在可控滤波器组的开发中采用的Hilbert变换[5]。与此相关的兴趣是来自于Beylkin和Torrésani的论文[6]。低通滤波器h(n)和~(n)充分确定两个正交小波基,但如何选择h和,使它们产生的两个小波基将形成一对Hilbert变换?这是本文所讨论的问题。

《全唐文》卷240,载宋之问为田归道等代撰让官表数通。卷243至244,载有李峤为武承嗣、王及善、王方庆等人代撰及自己的近30通“让官表”。综观这些让官表,在文末有“臣所让人,别状封进”的文字约过半数。其余呈上的让官表,受命者只是表示诚惶诚恐的态度,不举荐他人。这应该是在表示无条件服从皇权的前提下,略示“不敢骄傲”而已。武则天恢复让官仪规,对大臣是否一定要举荐人才,也并不严格要求,有突出自己权威的用意。这与高宗禁停让官仪规,规定受命官员荐贤自代,有异曲同工之处,都是为让官员知道,不仅官员的职务是来自皇帝,就是品格是否高尚,也得看是否遵从皇帝的命令。汉晋官员因自律而让官,荐贤的行为,到唐代就被制度化,纳入了官员管理体系中。

三、细微变化中的深意

据《唐会要》卷69载,宪宗元和六年十月(811),中书门下奏请,对举荐不合格县令的大僚进行惩罚,其文却以“准建中元年敕,每年授官人,令举自代状者”起句,然后说到“群僚举知,天下蒙福”云云,再才笔锋一转,提出若大僚举荐的县令违法,该大僚应该受到“削阶”、“停现任”,考課为下等的处分。[注] [宋]王溥撰《唐会要》卷69,北京:中华书局,第1220页。 当时官吏“举人自代”即有连带责任,并非空话。

信访评议制度是地方信访工作改革的重要成果,是信访工作机制创新的有益探索。目前海宁市出台了《海宁市信访评议团公开评议特殊疑难信访事项办法》(下称《办法》)和《海宁市信访评议员聘任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对信访评议工作的开展进行规范,但由于法律对于信访评议制度并未予以确认,导致其缺乏效力,信访评议与法律间的有效衔接有待加强。

高宗显庆四年(659)诏书笼统对“凡百具僚,群公卿尹”而言,没有具体规定何级品官、职务的官员必须在让官时举荐代己者。但从语气中,可感知这是对中高级官员而言。弘道元年(683)的诏书则明确了“京官六品以上清望官及诸州岳牧”,必须“各以己之职推让三人”。对何级官员需举人自代,举荐的人数均有明确指示。这是在施行规定多年后,对前定规则的细化。德宗建中元年(780)的诏书,则规定:

蒋介石对于军权的崇尚,造成其对于党的建设、对党义的研究和宣传相对较为漠视,使国民党的意识形态宣导日趋贫乏无力。国民党在三民主义意识形态的理论建构方面,基本上毫无建树。王子壮在日记里曾谈及:“自北伐迄今已达十余载,而党义著作之贫乏,不特未能表现于社会科学各方面,甚且解释主义之著作亦寥寥可数。”㉗

常参官及节度。观察、防御、軍使、城使、都知兵马使、諸州刺史、少尹、赤令、畿令并七品以上清望官,及大理司直、评事等,授讫三日内,于四方馆上表,让一人自代。其外官与长史勾当,附驿闻奏。其表付中书门下,每官缺。即以見举多者,量而授之。

选取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100例呼吸机相关性肺炎患者,根据随机数字表法,分为实验组50例与对照组50例。实验组男29例,女21例,年龄24~63岁,平均为(46.13±3.37)岁;对照组男26例,女24例,年龄25~66岁,平均为(47.96±3.42)岁。对两组患者年龄等一般临床资料进行比较,P>0.05,具有可比性。

这道诏令不仅延续高宗显庆诏书的精神,还详细指明须“举人自代”的受命官员的品级、职务,上“举人自代状”的时间、方式及举荐人数。更具体说明施行这个规定对官员迁转的作用。由此可知,德宗的规定扩大了“举人自代”的职官范围,缩减了应举荐的人数。在重申前朝规定的同时,与前朝的规定有细微变化。

而规定官员受命新职只许举荐一人,也有防止官员滥用名额,多方投注的意味。

就中唐时期的政治环境说,德宗维持这些仪规应该说不仅有意义,还有深意在焉。首先,强烈展示皇权的至上性。众所周知,唐自安史之乱后,中央权威已经大不如前。宦官势力崛起的势头已经令朝臣失色。在这种形势下,提振皇权的各种措施,不能削弱,只能加强。皇帝在任命宰相及官吏时,以特定的形式诫勉他们牢记皇权,是必须做的。明确规定举人自代的品级,职务,扩大范围,就是要更多的官员对皇权心生敬畏、戒惧。

其次,官员群体中不可避免会产生派系。皇帝重用何种人,会引发官员派系间甚至派系内的震荡、分合。把这种状态控制在皇权允许的范围内,就必须以掌握高级官员相互观感为基础。“让官”即便虚伪,“举人自代”则多少能够反映官员对同僚、下属的认可程度。由秦至唐,在法理上,举荐官员者都负有连带责任,被举荐者有罪过,皇帝要追究举荐者的责任,可说无法理障碍。而官员群体虽然少有人直指皇帝用人失误,但可以掀起指向宰相等高官的谴责浪潮。因此,规定“举人自代”,既要官员向皇帝揭示个人对同僚的好恶感,也具有要求举荐者牢记连带责任的用意。

笔者在《举人自代小识》中,[注] 陈国灿、刘健明主编《全唐文职官丛考》,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73页。 未细察唐高宗时期与德宗建中元年诏书的细微变化,不免失之粗疏。

官员以自律的精神让官并荐贤,在汉晋时期是官员表示自己具有贤达之风的举动。唐代由君主规定这种举动,官员的自主空间已经被压缩。“择臣莫若君”,君主的权威大大拓展。在官员群体中,既然大家都奉命“让官”及“荐贤”,官员内心对君主是否有发自自觉的谦恭,反而不易辨识。以“让官”、“荐贤”考察官员个人是否贤德的作用也越来越小。德宗继续继承高宗规定,并有所变动,有意义吗?

最后,明确“每官缺,即以見举多者,量而授之”。则是显示铨选官员时将重视官员群体的舆论,官员升转多了一个皇帝与宰相观感之外的,能够示之以众的标准。

翻检《全唐文》,可以看到自德宗建中元年(780)诏书颁布后,官员群体执行规定还是比较认真的。曾贵为宰相的权德舆、杜佑及韩愈、柳宗元、刘禹锡、韦应物、白居易等名人都有“举人自代”的篇章。武宗宠臣李德裕《让司空后举太常卿王起自代》表中,以“伏准建中元年正月五日敕:常参官上后三日,举一人自代”起笔,可见到武宗时,是否遵循建中元年的规定,仍是一个严肃的问题。[注] [清]董诰编《全唐文》,第7226页。

笔者在《全唐文》中,未翻检到宣宗以后的“举人自代状”,但终唐之世,这个规定应该从未被正式废止。 其对后世的影响也很值得注意。苏轼举荐黄庭坚自代的故事,就说明宋时官员习知“举人自代”之事。《清史稿·选举六》中载:“乾隆八年,曾谕大臣自陈罢斥者,举贤自代”。[注] [民国]赵尔巽《清史稿》卷111,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3223页。 “举人自代”在清也还有踪迹可循。

总之,一个中央集权的王朝,其官员群体需要不断补充人才。如何保证皇帝放心,官员群体认可,能够保证国家机器常规运转的官员进入高级官员阶层?由现任官高级官员在承担连带责任前提下,以“举贤自代”的方式推荐,是可行的方法之一。唐继承前世遗风,将荐贤,自代结合,并且制度化。这在中国古代官员管理体制中,虽只是在一个细微的节点作了变革。但这个节点上的变革,在保障选拔高级官员时做到“政治正确”及“程序公平”方面却有不可忽略的意义。可为当代的官员管理方式提供有益的借鉴。

唐小果觉得很神奇,就缠着爸妈买了一个神龙造型的糖人。当他满怀期待地咬下一只龙角后,传入口中的竟然是一种焦煳的味道。唉,这糖龙不能动更不能变形,一点意思也没有,于是唐小果就把它扔进了垃圾桶。

1991年,既为我等大师兄,又是老师的陈国灿先生,吸纳我参加“《全唐文》职官名索引”工作。在首次会议上,陈先生便建议:在做索引中,应注意《全唐文》中职官名与其它史籍记载的异同,做好记录,待索引工作完成后,这些记录可能还会生产有“副产品”。对这一建议,参加者一致赞成。在进行索引工作中,陈先生定期组织参加者聚会,大家在商讨索引工作的同时,也会交流有关职官名的一些问题。陈先生总是提醒我们这些后学动动笔,不要说过就忘。待索引工作完成后,参加者也都积累了一些文字。这些文字,由陈先生定稿,以《全唐文职官丛考》一书面世。

我参加索引工作时,分得《全唐文》第五册,当读到权德舆的多篇《举人自代状》后,感觉这类材料可与《唐会要》中记载的相关诏令相互参证。虽非职官名,但值得提出。陈先生认可我这个想法后,我大体上将《全唐文》篇目索引中直接提及“举人自代”的文章翻阅一过,撰成《举人自代状小识》草稿。不过,陈先生对《举人自代状小识》并不满意,他告诉我,《全唐文》中应该还有篇目索引中未直接提及“举人自代”的文章,其中应该有“举代”的内容,最好再仔细阅读一下文本,以便更准确认识“举人自代状”。

我按照陈先生提示,继续阅读《全唐文》,果然在“让官”等表状中,又看到举人自代的文字。我在那一刻,才醒悟到陈先生不仅通读过《全唐文》,还注意到“举人自代”问题。但他并不在我面前表露,只是委婉提醒我继续学习。我将这醒悟向他报告时,他微笑而不答,只是叮嘱我再认真考察,能够再成一文。于是,我又匆匆草成《补识》一文,呈陈先生。先生读后,嘱再下功夫。但为鼓励我,先生为我修订了《小识》草稿,并收入了《全唐文职官丛考》。我以后竟没向先生呈送《补识》的完成稿。

哲人已去,我终欠先生一个交代,遂将当年所作《补识》稍作修改,以纪念先生教育之情。

中图分类号: K24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6252(2019)01-0196-07

收稿日期: 2019-02-15

作者简介: 王延武(1946- ),男,湖南湘潭人。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任中南民大历史文化学院院长,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院长,主要从事中古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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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人自代状》补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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