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取士文学概论——纪念“废科举”110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举论文,唐代论文,概论论文,文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岁月不居,时节如流”,不觉之中,“科举”被“废”已经一百一十年了!于公于私,这都是值得纪念的大事。不论是在有科举还是没有科举的岁月里,科举都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社会人生的方方面面,而我从接触相关问题到从事学术研究也将近三十年。然而说到纪念,话题与感慨同多,可谓一言难尽。世所周知,这一百多年来,中国社会、文化和学术变迁动荡,科举的“身后”命运也随之历经沉浮与悲欢。特别是近几十年来,相关学术研究从“劫后余生”逐渐恢复,迅速发展,学人和成果数量、广泛和专深程度,皆有显著增长,而唐代文学研究领域的表现尤为突出,但也存在诸多局限和困扰,涉及认知、理论和方法等多个层面,有些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所谓“瓶颈”,亟待破解。这里谈一点基本思考,并志纪念。 一 “语境”的更新和转变 唐代文学领域的相关研究,以“科举与文学”最具典型性,其学术意义和影响众所周知,无须多言①。这种研究的主旨在于探明“科举”与“文学”的“关系”,但在具体处理时,往往简化为前者对后者的“影响”;而“影响”又简单区分为“好(促进)”的和“坏(促退)”的,且与唐代文学的“繁荣”密切相关。在特定时期的学术环境下,这种研究“辩证”地说明了众所关注的文学现象及其疑惑,也给学者尤其是后学以诸多启导,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接受的深广而逐渐“经典化”,成为相对稳定的命题和范式。现在看来,在这种范式中,“科举”“文学”其实都带有某些“特殊含义”,这或许是很多读者甚至作者所未曾深刻觉察的。简要地说,这里的“科举”并不完全是唐代原本的科举,“文学”也不完全是唐代原本的文学,而是今人所认识并通行的科举和文学,古今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不对应,甚至严重偏差。由此而作出的相关论断,也就难免存在偏颇和错误。如“今文学”强调“政治标准第一”,但这显然不是唐人的政治标准,由此而作出的唐代文学“繁荣”的认识,虽与唐代文学的盛况貌似,但实际上并不是同样意义上的繁荣;由此得出的唐代“科举”与“文学”关系的相关论断,也就不会完全合乎唐代的实际。然则所谓“特殊含义”,主要是指由于诸多因素而给“科举”“文学”带来的“附加”含义,这些附加的意义隐含在其名词概念之下,成为意识到或者意识不到的“隐义”,带有自觉或不自觉的“先入之见”,给学术研究造成不同程度的局限和困扰。实际上,这种“隐义”普遍存在于我们的学术话语中,只是深浅强弱有所不同而已,而“科举”与“文学”显然属于既深且强者。这些隐义与显义相互交织纠缠,形成难解难分的复杂“语境”。 隐义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要害在于“负累”沉重。“科举”其实是一个相对后起的名称概念(唐人很少使用),作为一种古代制度的科举,原本就利弊并存;而在后世,尤其是明清时期的科举,弊病积多,往往至于极端,引起广泛的指摘和诟病,其负面被突显;加之近代以来包括“废科举”在内的历次思潮和运动,在世俗和精神双重权威下,科举备受攻击和丑化,其负面被无限放大,甚至成为“反面”形象,影响广泛而深刻,很难消除。“文学”的情况虽有所不同,但也“负累”重重。这种文学主要由“新文学”和“革命文学”构成,原本就与古代文学相去甚远,又经历次思潮和运动尤其是“文革”浩劫,被“别有用心”地利用和扭曲,其负面影响触及人们的“灵魂深处”,根深蒂固。这些深重的负面隐义渗透于上述语境,犹如“城”里的雾霾,既遮蔽学术的视野,又限制学术的活力,侵害学术的健康甚至生命。对于这样的语境,我们尚没有充分自觉的意识和应对,我虽曾尝试用“科举文学”来调整相关研究②,并获得一定的反响和认同③,仍深感不能适应唐代的实际和学术的要求,有必要进行更为深刻彻底的语境更新与转变,才能从根本上突破困扰,别开生面。这种更新和转变应从三个层面上展开:一是意识层面,提高对原语境中隐义的自觉意识,在思考和认知中消除其附加成分及其负面影响,让研究回归唐代的实际和学术本身,从起点上全面准确地认识相关史实和思想。二是术语层面,对原语境中负累过多、负面影响难以消除的名称、概念和话语作必要的调整,或弃而不用,或采用更适当的替换者。三是方式层面,不必局限于原语境的命题和范式,也不必试图建立新的命题和范式,而是根据唐代的实际和学术的要求,“自然”地开展多样化的研究。当然上述三个层面的完全实现并不是容易的事情,但是只要我们往“城”外走,空气就会越来越清新,景物就会越来越真切,身心也会越来越富有活力。 在这样的更新和转变中,唐人关于“以文(学)取士”的论述尤可注意。宝应二年(763),礼部侍郎杨绾不满于现行的取士制度,上疏建言停止明经、进士及道举等,“依古制察孝廉”,代宗遂诏有关部门官员参议奏闻,参议者有给事中李栖筠、李廙,尚书左丞贾至,京兆尹兼御史大夫严武等,其议文开宗明义曰: 谨按:夏之政尚忠,殷之政尚敬,周之政尚文,然则文与忠、敬,皆统人之行也。且夫谥号述行,美极人文。人文兴则忠、敬存焉。是故前代以文取士,本文行也,由辞以观行,则及辞也……④ 议文奏上,得到皇帝和大臣的肯定,由此可知上述议论实为当时朝廷的共识。元和元年(806),白居易和元稹为准备制举考试,“退居于上都华阳观,闭户累月,揣摩当代之事,构成策目七十五门”⑤。其第六十八门《议文章》云: 问:国家化天下以文明,奖多士以文学,二百余载,文章焕焉。然则述作之间,久而生弊。书事者罕闻于直笔,褒美者多睹其虚辞。今欲去伪抑淫,芟芜刬秽,黜华于枝叶,反实于根源,引而救之,其道安在? (对:)臣谨案:《易》曰:“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记》曰:“文王以文理。”则文之用大矣哉。自三代以还,斯文不振。故天以将丧之弊,授我国家。国家以文德应天,以文教牧人,以文行选贤,以文学取士。二百余载,焕乎文章。故士无贤不肖,率注意于文矣……⑥ 据白氏自序可知,《策林》是他与元稹为应制举而长期“揣摩”的模拟之作,由于制举考试是天子“亲策”、臣僚参与,故其拟作务必(也确实)深得皇帝及考官的认同(二人同时登科),因而上述议论也可以说是当时君臣上下的共识。值得注意的是,白、元所说的“以文学取士”和贾至等人所说的“以文取士”,都是对本朝选材命官制度的概括表述,而且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充分研讨后的一致意见,其权威性和代表性不言而喻。实际上唐人在一般表述时更多使用“取士”,前加“以文”“以文学”则是为了进一步定义和强调。这种取士也可以直接称为“文学之科”,如穆宗长庆元年(821)诏曰:“国家设文学之科,本求实才,苟容侥幸,则异至公。”⑦武宗会昌三年(843)中书省上疏云:“伏以国家设文学之科,求贞正之士。所宜行敦风俗,义本君亲。然后申于朝廷,必为国器。”⑧黎逢的《贡举人见于含元殿赋》云:“国家开文学之科,旁求英彦。爰将贡于礼闱,命先参于秘殿。欲使怀才抱器,自此鹰扬,当令较伎呈能,从兹豹变。是以儒风益振,睿泽惟新。设荐举为教化之本,致朝见为荣贵之因……”⑨ 要之,“以文取士”“以文学取士”“文学之科”皆为唐人说唐事,是经过亲切体认、慎重确定后的正规表称。因此“以文(学)取士”(较之后世所说的“科举”)不仅更符合唐代的实际,而且兼顾了目的和内容、形式和实质,重点突出,特征鲜明,更具包容性。其中“文”实际上是“士”的“辞—行”统一体(说详下),既是取“士”的方式与内容,也是其实质与结果;从另一方面看,“士”也是取“文”的方式与内容、实质与结果,二者既互为体用,又互为表里。因而“以文取士”既是取士制度,也是文学制度,而与之相关的文学则为“取士文学”。然则“取士文学”的应有之义,首先是以什么样的“文学”来取士;其次是如何以这样的“文学”来取士;其次是这样的文学取士造成怎样的结果——“士”与“文学”,这三者可概括为“精神—文义”系统、“制度—活动”系统、“文本—人格”系统,以下分别讨论。 二 “精神—文义”系统 “精神—文义”系统主要是就唐代取士文学的“意识”层面而言的,包括观念、思想、义理、目的等(以往的研究对此很少注意),而集中体现在对“文”义的认识上,这在上述唐人言论中已有所体现,其实早在唐初贞观时期就已完成其文义的系统建立,魏徵《隋书·文学传序》曰: 《易》曰:“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传》曰:“言身之文也,言而不文,行之不远。”故尧曰“则天”,表“文明”之称,周云“盛德”,著“焕乎”之美。然则文之为用,其大矣哉!上所以敷德教于下,下所以达情志于上。大则经纬天地,作训垂范;次则风谣歌颂,匡主和民。或离谗放逐之臣,途穷后门之士,道坎坷而未遇,志郁抑而不申,愤激委约之中,飞文魏阙之下,奋迅泥滓,自致青云,振沉溺于一朝,流风声于千载,往往而有。是以凡百君子,莫不用心焉……⑩ 这段概论与其后部分(省略)相结合,对隋及其以前的文学作了全面的阐释和述评,涉及文学的本义、功能、变迁、取舍和方向等诸多问题,具有系统性。考虑到官修《隋书》的官方性,以及类似(或相同)表述在当时其他官修史书和君臣著述中“异口同声”式的频繁出现,可知魏徵所言并非只是其个人意见,而是官方意志的宣示,标志着统治高层对文义的反思、整理和建构的完成与确立(11)。而上述贾至、白、元等官私议论正与此会通呼应,则表明这种文义经过长期的贯彻施行,获得了普遍的落实,为君臣上下所自觉秉持,实现了国家文义、群体文义和个人文义的统一。 这种文义博大精深,这里仅概括其几个层面的要点:其一,推原“文”的本义。在《易经》所建构的“天文—人文”关系中体认文义,其间包含双重归属和确立:一方面复归儒家经典,由此确立文义的古典性和圣经(儒学)性;一方面复归天与人,由此确立文义的自然性和社会性。这种双重归属和确立又赋予文义以合理性、合法性和超越性,从而使“化成天下”成为“天经地义”的使命,并启示其原理和方法。其二,揭示“文”的发生和应用原理。根据《左传》(引孔子)所总结的“言—身—文—行”关系,确认“言”“文”的自然性和能动性,同时也喻示运用“言”“文”作用于“身”“行”的可能及其原理和方法。其三,称道“文”的典范。以尧为例,表明应当效法其“则天”(通过应用“天文—人文”文义)实现“文明”(“化成天下”)的理想政治效果;以西周为例,表明应当效法其“盛德”(通过应用“言—身—文—行”文义)达成其“焕乎”的理想社会状态。其四,分说“文”的功用。总体上说,“上”“下”都适用:前者用文“敷德教于下”;后者用文“达情志于上”。这里的上—下关系,可大可小:大者可以指全体,即天子—臣民;小者可以是不同范围的上级—下级,如地方长官—治下民众。分别地说,最“大”亦即最高的功用,是“经纬天地,作训垂范”,实际上只有帝王和圣贤能够担当此任,因而这一层主要属君主文义;其“次”的功用是“风谣歌颂,匡主和民”,而介于主—民之间者显然是“臣”,因而这一层属人臣文义;此外,还有“或”者的功用,“愤激委约之中,飞文魏阙之下,奋迅泥滓,自致青云,振沉溺于一朝,流风声于千载”,是说个人也可用“文”来改变自己的困穷处境,达到现实(事功)和历史(留名)的成功。因而这一层属个人文义。 以上只是就上引魏徵论述稍加分析,同时而类似的论述尚多,如太宗《帝范·崇文》曰:“夫功成设乐,治定制礼。礼乐之兴,以儒为本。宏风导俗,莫尚于文;敷教训人,莫善于学。因文而隆道,假学以光身。不临深溪,不知地之厚;不游文翰,不识智之源。然则质蕴吴竿,非等羽不美;性怀辨慧,非积学不成。是以建明堂,立辟雍,博览百家,精研六艺,端拱而知天下,无为而鉴古今。飞英声,腾茂实,光于不朽者,其唯学乎?此文术也。斯二者,递为国用。”(12)这里先将“文”总体确定为礼乐,而归“本”于儒,归功于教化。进而又区分出“文”与“学”,分别与“隆道”和“光身”相联系,前者可致天下太平,后者可使生命不朽。其宗旨与魏徵所言一致而更为具体,可以相互发明。然则《帝范》为太宗示范(太子)之作,不仅《崇文》篇,全部《帝范》其实都是这种文义及其实行的系统总结和指导,限于篇幅,这里不能详论。总而言之,唐代是一个在“精神”上准备充分的时代,其精神准备的完成则以上述文义的确立为标志。这种文义推原儒经,遵奉圣王,发挥“教化”“不朽”等思想,看上去古已有之,似不新鲜,但若考虑到其时正值“(文道)将丧之弊”(如陈子昂所谓“文章道弊五百年”)之后,新时代开启的现实背景,则可知这种文义实有拨乱反正、继往开来的意义,是适应现实需要的古义重建。正是在这种文义下,确立了“文德”治道,展开各项政治文化施为,并取得空前成功。于是这种文义便具有了立统垂范的意义,为其后历朝所取法。(上引)贾至、白居易等人的议论则代表着朝野上下对这种文义及其实施效果的一致认同。所谓“国家以文德应天”,是说国家实行“文德”治道;所谓“以文教牧人”,是说以“文教”(礼乐教化)作为施政的宗旨、目标和方式;所谓“以文行选贤”,是说以“文行”(德行艺能)作为官吏选任的原则、内容和手段;所谓“以文学取士”,是说以“文学”作为人才选拔的根据、重点和办法。然则连用四个“以……”排比分说,实有“互文”关系,亦即国家(治道)的“文德”、牧人的“文教”、选贤的“文行”和取士的“文学”是相通而一致的,而“以文行选贤”和“以文学取士”可以视为相互衔接而统一的取士制度;甚至“以文教牧人”也有取士的含义,只是没有直接的考试形式而已(下及)。然则这种文义既是“取士文学”的精神核心,也指导着相关的制度与活动。 三 “制度—活动”系统 “制度—活动”系统是就唐代“取士文学”的“实施”层面而言的。实施是由相关人员按照一定的规则和办法开展的一系列活动,然而古人云亡,实际活动也随之消失,但活动的规则办法与活动状况尚有文本化的保存,前者属制度,如诏令、法律、条例、格式之类;后者属行为,如形形色色的人物事迹之类;而“行为”既有制度所明文规定的必须如此的部分,也有制度未加规定的可以如此的部分,因此我们在面对制度条文时,不仅要有“活动”意识,而且要与活动涉及的人物联系起来。 大致说来,这些“制度—活动”可分为严格而直接的、宽泛而间接的两大类:前者指官方规定举行的、“考—试”双方(13)直接参与的文学取士活动。根据相关文献记载(14),唐代国家的“以文取士”几乎覆盖所有的选材任官的空间和时间,形成庞大的“制度—活动”系统,呈金字塔结构,自下而上可区别为初、中、高三个层级。“初级取士”属最低层级的国家取士,其对象为尚未入仕的“白身人”,其考试主要为礼部主持的“省试”(15)。习惯所说的“科举”大体在此层级,故相关论著和介绍甚多,这里无须详述。简要地说,初级取士包括“常科”和“制举”两个子系统,常科内部还有不同系列,如“明经”系列,包括“常明经”“准明经”和“类明经”;“进士”系列也有常、准、类之别(16),其科目有十多个。另外,中央“学馆”如国子监、宏文馆、崇文馆、广文馆等,既有相对独立的内部考试,又与省试对应衔接,其取士主要属于初级。初级取士的考试项目,常明经为帖经、问义和试策;准明经和类明经大多只有问义和试策;进士科则为帖经、“杂文”和策三项,一般认为“杂文”包括箴、铭、论、表、诗、赋等多种文体,天宝后期才“专用诗赋”(17)。士子通过初级取士、入仕为官以后,进一步的升迁便属于官员选授范畴,大致以六品为界,其制度办法明显区别为两个层级:其下由吏部铨选,称“旨授”,此属中级取士;其上(包括六品以下守五品以上、视五品以上及员外郎、御史、供奉之类清要官)则超出铨选范围,属高级取士,其中又有“册授”“制授”“勑(敕)授”之别。中级取士须综合考评其人的“身(体貌丰伟)”“言(词论辩正)”“书(楷法道美)”“判(文理优长)”(18),后两项为“笔试”。又有“常选”和“科目选”之分,前者按资格正常选授,后者属破格超常选授,其科目主要有“博学宏词”(试诗、赋、论)和“书判拔萃”(试书、判),其他“借用”初级取士的科目有三礼、三传、三史、五经、九经、开元礼等。高级取士一般没有直接的文学考试,但并不等于没有文学上的考量。唐人赵匡所拟《选人条例》云:“旧法:四品、五品官不复试判者,以其历任既久,经试固多;且官班已崇,人所知识,不可复为伪滥耳。”(19)其实是根据以往考试成绩和平时表现“认定”其文学合格,可谓是没有具体考试形式的考试。另外,制举登科者,有的获授员外郎、拾遗、补阙等官,已入高级取士范围。因此宽泛地说,高级取士也属于“以文取士”和“取士文学”。制举的情况比较特殊,这种始于西汉的制度,在唐代得到广泛地运用(20),其对象包括“白身人”“出身人”“前资官”和现任官(六品以下),兼顾初、中、高三级取士。其科目一般认为有数十个,而据我的初步统计,各类科目总共达九百多个/次,实际使用过的约三百个/次(21)。此外还有“准制举”,如通五经、一史及进献文章、著作等(22)。制举通常只有试策一个试项(个别科目加试诗赋属偶然例外(23))。 上述严格而直接的“制度—活动”,涉及众多人员。就主考方(考官)而言,包括各种考试的发起、组织、出题、监考、阅卷、审定、录取等所有过程的全部相关人员,其中出题者处于更为直接而核心地位。这些人员既属于国家相关部门的官吏,其“制度—活动”也是其人及其部门的职责所在:初级取士由礼部负责,中级取士由吏部负责,制举一般由中书省负责,此外中央部门内部的考试(如“学馆”、太常寺等)亦各有负责。考官中地位最高的当然是皇帝,他们不仅是倡导者和决策者,同时也是参与者,特别是在制举中,皇帝直接主导并参与取士的全过程,其间还经常伴有接见、赐食等活动,其礼重和真诚,往往感人至深。唐代君主对常科也很投入,如太宗对张昌龄、王师旦应试的关心,武后的“殿前试人”,文宗的亲自出题,宣宗不仅过问博学宏词所试诗赋,还自称“乡贡进士”,凡此等等,不暇缕述。总的说来,唐代君主对于取士的关切和参与,已不限于个人兴趣,还有很强的主导和表率意识,并且形成传统和制度。皇帝之下便是各级官员,相对稳定的,如礼部侍郎、吏部侍郎、中书侍郎、门下侍中、吏部考功郎中、考功员外郎等;临事任命的,如常科的“知贡举”,“开元时以礼部侍郎专知贡举,其后或以他官领,多用中书舍人及诸司四品清资官。唯会昌中命太常卿王起知贡举,时亦检校仆射。五代时,或以兵部尚书,或以户部侍郎、刑部侍郎为之,不专主于礼侍矣”(24)。铨选的“考判官”,或用兵部员外郎、屯田员外郎、太学博士等。制举的“考策官”,有吏部侍郎、考功员外郎、翰林学士、左司郎中、都官郎中、左散骑常侍、太常少卿、库部郎中、中书舍人、兵部郎中、膳部郎中、吏部郎中、户部郎中、刑部员外郎、右补阙、起居舍人等。唐代的常科(选)通常每年定期举行,制举频繁举行,三百年间,参与其事的考官之多,可想而知。至于应试方的数量,更加众多。初级取士的应试者,适龄范围从十岁以下(如童子科)到七十岁以上(如“五老榜”(25)),几乎覆盖所有年龄段。中级取士的应试者,包括所有六品以下官吏;高级取士虽然没有直接的考试,但其人一般系由六品以下晋升而来,是曾经的应试者。因此合“考—试”双方而言,几乎所有的官吏和准官吏连同皇帝,都是此“制度—活动”的参与者。 宽泛而间接的“制度—活动”,主要包括:(一)上述(国家和中央部门)以外的取士考试,如各级地方(州、县、乡)考试,各类教学和练习考试,各种模拟考试。其“考—试”双方的参与人员不计其数。(二)与上述两大类取士考试相关的活动,如合保、往还、求知己、曲江会、过夏、温卷等(26),其参与者除了双方当事人外,还涉及大量的其他人员,如士子的学业活动,涉及家人、师友及“教材”编写、抄录、出版人员;士子的举送活动,涉及官府和交通人员;举子的衣食住行与爱恨情思,涉及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以及学术、宗教、文化等方面的人员……可以说,宽泛而间接的“制度—活动”所涉人员,广及各界各类,数量之大,更加难以估计。 总之,上述两大类“制度—活动”,是唐代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经常而主要的内容,几乎所有的人群都身在其中或受其影响,共同形成“取士文学”庞大的作者群体和读者群体,群体内部,可以根据其与“取士文学”关系的密切程度,分为若干圈层:中心圈层是严格而直接的“制度—活动”人员;外围圈层是宽泛而间接的“制度—活动”人员。二者又以“考—试”双方的当事人为核心,其次是相关参与人员、涉及人员以及受影响人员(详下)。 四 “文本—人格”系统 “文本—人格”系统主要是就“取士文学”的“形式”层面而言的。如上所言,在“以文取士”和“取士文学”中,“文”与“士”既互为形式和结果,又互为体用和表里。就形式层面而言,“文”便是各种体裁(式)的“文本”,亦即一般所说的“作品”。与“制度—活动”系统相应,文本也可区分为严格而直接、宽泛而间接两大类,也相应地呈多圈层结构:中心圈层是严格而直接(国家层级)的考试文本,主要包括:(一)由初级取士考试而形成的初级取士文本,如礼部常科的试策(27)、试诗、诗赋、试箴、试铭、试论、试表等;帖经、问义以及“试读(经、史)”等,虽然不是严格的文学(体),但亦具文本属性。(二)由中级取士考试而形成的中级取士文本,如吏部铨选的试判、试策、试诗、诗赋、试论、试状以及问义等。(三)制举兼涉各级取士,其试策(及试诗、诗赋)文本则分属相应的层级。这些皆属“直接取士文本(学)”。 外围圈层则属“间接取士文本(学)”,主要包括:(一)各级地方考试文本以及各级各类学业考试、模拟考试文本,其文本体类与直接取士文本大致相同。(二)官方制作的各种相关文本,如诏、敕、律、令、奏、疏、谏、议、条例、格式、解文、榜文、告身等。“官方”包括皇帝、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三)各类为应举和任官而作的“他荐”和“自荐”文本,前者是为他人而作,后者是为自己而作,诗、文皆有。(四)各类“及第”和“下第”文本,前者是为(本人或他人)应试成功而作,后者则是为应试失败而作,亦诗、文皆有,“之幕”(应试落第而转投幕府)之作如相关“赠序”等,亦属此类。(五)各种与取士相关的“交游”文本,如“请谒”“投献”“行卷”之作。(六)各种以取士为题材的文本,如诗、文、笔记、小说(传奇)、戏曲等。(七)各类涉及取士的文本,如史乘、传记、碑铭等。(八)各种相关的教材、工具书之类。(九)各种记载相关制度的典章、谱牒、方志等……这只是粗略的分理,尚非全部,各圈层的内外次序也未必精确,这里不能展开讨论,然已足见唐代取士文本范围之广泛与文体之众多。 由上述文本形成的“取士文学”,较之普通文学,有着诸多特定性。就直接取士文本而言,首先是范围和界线不同,有些并不具备严格文学形式的文本,如帖经、问义以及(铨选的)言、书,皆属取士文学。其次,取士文学的写作有着明确的实用目的:在考官是为选取合格之士;在应试者是为被选中,此为双方首要而直接目的,然后才能考虑其他。有些文体(本)甚至主要或专门用于取士,如试策、试判、帖经、问义等。其三,取士文学的评价规则和标准自成体系,有国家明文规定的,也有考官自主掌握的;有常规性的,也有临时性的;有公开透明的,也有隐秘微妙的;有形式上的,也有内容上的;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总的说来(比普通文学)更为明确而严格,客观性更强。其四,取士文学有其特定的“情境”,通常是在考场中、以考试的方式完成,有一定的环境、主题、时间及条件等限制,其文本则为“试卷”。其五,取士文学的作者有其特定的身份和关系:其文本由“考官”和“试者”共同完成,前者写作“问文”,后者写作“对文”。二者不论原来的身份如何,一旦进入这种文本写作,便具有了考官或试者的身份,并形成前者考查后者、一问一答的关系。在常科(选)中,二者为“上—下”关系;在制举中,二者为“君—臣”关系。双方都必须恪守这样的身份和关系;而一旦出离写作情境,其身份和关系也随之发生改变。其六,“取士文学”有其特定的体制特征,如在形式结构上,皆为“问文”与“对文”的统一体。一篇完整的试策文,是由策问文与相应的对策文构成的,二者出自不同的作者之手,形式上有对应和同构关系;内容上则两相呼应,意旨贯通。尤其是制举对策文,因有“述制语”(“复述”策问中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含摄”了策问文;而策问文也会给对策文以内容上的规定、指引或提示,二者也具有对应和同构关系。试判的情形与此略同,即便是那些只有题目的试项,如试诗、诗赋,实际上也有类似的关系,只是不够明显而已。更为重要的是,其形式和内容都有其体制要求,而不能像普通文学那样自由。其七,取士文学的“读者”也比较特殊,从直接性上说,“问文”是专给应试者看的;而“对文”则是专给考官看的,然后才是给相对间接的人员看的。但不同的科目情形又不尽相同,如制举的策问文,具有诏敕性质,虽说直接为应试者而作,但也有全局上的用意;而制举的对策文,虽说是写给皇帝的,但“先睹为快”的往往是具体负责的考官。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取士文学”有其特定的运用原理和方法。从贾至等人关于“由辞观行”的议论中可知:“辞”指文本的形式层面,诸如字词句章、音律文法等,所反映的主要是应试者的相关知识和艺能;“行”指文本的内容层面,诸如思想观念、性情气质、操守志向等,所反映的主要是应试者的道德和品行等,亦即人格修养。(考官)在具体评定时,“辞”是相对客观的依据,有量化的标准,以保证其公平公正;“行”的直接依据是应试者本身,相关评定在考试之外(前)已有结论,但这种“身评”难免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不够准确,因而须要通过考试(文本)进一步考核。这实际上是将其人格“文本化”,再作为考评其人格的间接依据。但这样的间接反而更具客观性,也更便于公开公平的操作。因此这种“文评”既是“辞”与“行”的相互参证,同时也是与“身评”的相互印证,从而保证其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正是对“天文—人文”“身—言—文—行”原理的奉行。在这样的原理中,“文”还与“致远”相联系,因而“考官”还可以并且必须从“辞—行”中进一步观测其人的将来发展趋向及其可能的实际功效。如此看来,取士文本实为“文辞—文行—文效”的统一,可谓“三位一体”。唐代“以文取士”正是通过这样的文本,综合考量其人的过去—现在—未来,然后择优录取,而且这种考量几乎是终生的。因此那种以为唐代取士只是(省试)注重文采、甚至仅凭诗赋的认识,显然是未窥此理、不合实际的。事实上,唐代士人为了获得综合好评,必须进行“三位一体”的综合用功,长期坚持,从而造就全面优秀的人格,成为合格的“文人”(28)。《新唐书》编者(欧阳修、宋祁等)于此深有识见,总结道:“方其取以辞章,类若浮文而少实;及其临事设施,奋其事业,隐然为国名臣者,不可胜数,遂使时君笃意,以谓莫此之尚。”(29) 上述取士文学三个子系统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贯通和交织,共同构成唐代取士文学大系统。这样的取士文学在诸多方面为我们以前所不曾注意甚或未知。其一,这个大系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文学世界,其“领域”与“唐代文学”非常接近。其中“直接取士文学”更是这个世界的“王国”,更加完备而精致,其辐射范围甚至超出一般意义上的唐代文学。因而应先将其独立出来,给予充分的尊重和理解,然后全面而准确地认识这个世界的里里外外;已有研究中的很多问题和矛盾,也只有“还原”到这个世界里才能比较容易解决。其二,唐代取士文学有自己的“精神”系统,其文义与国家文义相一致,因而“以文取士”和“取士文学”既是国家文义的贯彻落实,其自身也贯彻落实这种国家文义,最终达成国家文义、群体文义和个体文义的多重实现。故在取士文学中,作为精神的“文学”先于高于并大于具体的“文学”(文本或作品),而且精神更具实质性和决定性,既定义了唐代的取士文学,也将其与其他时代的取士文学区别开来。其三,唐代取士文学是“文”与“人(士)”并取,对此须有通达的理解:从直接性上看,考试环节所取之“文”与“人”,有其特定的评定标准,不能完全用普通的文学和文人准则来要求。从间接性上说,考试环节的评定是“文辞—文行—文效”的综合考量,具有一定的“预测”成分,因而我们对其“文”其“人”也应有“综合”的认识,既要将其过去、现在、将来相联系,又不能将其相等同。而且还要有“国家意识”,因为统治高层的关注是全局性的,其根本意图并不止于某个(些)具体的“文”与“人”,还有更为广大深远的考虑,如国家政治的成功(“天下化成”),君臣个人的成功(如立德立功立言而不朽),实际是达致社会和人格的理想境界。据此而言,所取之“文”与“人”固然重要,但由此带来的教化和影响无疑更加重要。所以我们对于取士文学的认识和评价不应仅限于考试环节,更不应纠缠于某些表面和枝节现象。其四,李肇关于“文人”的论述值得玩味,但并不等于说这种“文人”始终都在写作取士文学。不妨作这样的理解:“文人”有严格和宽泛之别,前者仅指通过文学考试而录取的“士”;后者则是指以这样的“士”为人格主体的人。也就是说,“以文取士”造就了其人的人格基础与核心,在其走出考场后,仍会继续秉持和发展。相应的,“文学”也有严格和宽泛之分:前者仅为考试环节所写作的“文本(试卷)”;后者是指以这样的“文本”为主体和要素的文学。也就是说,“以文取士”奠定其文学的基础和本质,在作者走出考场后,仍然会继续秉持和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取士文学几乎联系着唐代文人和文学的全体。 宋人柳开曰:“唐高祖、太宗始命有司岁考郡县贡举人,至昭宗,二百八十年间,所得名将、名相、贤人、哲士、卿大夫,皆自中而出,故延十八世,天下同正朔。纵天宝年后叛乱时起,而终不失承平基业者,以高祖、太宗能以文取士,尽海内之心如此也。”(30)此言可与上述李肇、欧阳修等人的论断相参证和发明,对于我们理解和认识唐代取士文学多有启示。本文只是稍理端绪,全面深入的研究,尚有待于来日与来者。 ①这种研究可追溯至古人的相关议论和近现代学者的相关著述,当代研究以程千帆先生的《唐代进士行卷与文学》(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傅璇琮先生的《唐代科举与文学》(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为代表,各种通行“文学史”教材中的相关论述,也有广泛深远的影响。拙著《唐代试策考述》(中华书局2002年版)对此有所综述,可参见。又:本文所引据文献材料出处相同者,仅于首次出现时详注出处版本等信息,其后从略。 ②详见拙著《唐代试策考述·绪言》和《隋唐五代文学与科举制度》(参见傅璇琮、蒋寅主编《中国古代文学通论》之《隋唐五代卷》,辽宁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③参见刘海峰《科举学导论》第十章《科举文学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05页)及《科举文学与“科举学”》(《武汉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科举学与科举文学的关联互动》(刘海峰、朱华山主编《科举学的拓展与深化》,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等。 ④刘昫《旧唐书》卷一一九《杨绾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432页。飞按:《旧唐书·杨绾传》以其议文属之贾至,并云:“李廙等议与绾协,文多不载。”同书卷一九○《文苑传》之《贾曾传(附子至传)》亦载其文(《旧唐书》,第5029—5030页)。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四四《选举志》录其议文,前云“(李)栖筠等议曰……”,后云“而大臣以为举人循习,难于速变,请自来岁始。帝以问翰林学士,对曰:‘举进士久矣,废之恐失其业。’乃诏明经、进士与孝廉兼行。”(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167—1168页)三者文字略同,当系诸人合议联奏,而文献记载所属不同耳。 ⑤朱金城《白居易集笺校》卷六二《策林》一《策林序》云:“元和初,予罢校书郎,与元微之将应制举,退居于上都华阳观,闭户累月,揣摩当代之事,构成策目七十五门。及微之首登科,予次焉,凡所应对者,百不用其一二。其余自以精力所致,不能弃捐,次而集之,分为四卷,命曰《策林》云耳。”(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3436页) ⑥《白居易集笺校》卷六五《策林》四《六十八、议文章》,第3546—3547页。飞按:题下小字注“碑碣词赋”。“对”字原省。 ⑦王溥《唐会要》卷七六《贡举》中《进士》,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1380页。 ⑧王定保《唐摭言》卷三《慈恩寺题名游赏赋咏杂纪》,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28—29页。 ⑨李昉《文苑英华》卷六二《赋》六十二《儒学》二黎逢《贡举人见于含元殿赋》,中华书局1966年版,第280页。飞按:题下小注云:“以题目中任使为韵。” ⑩魏徵《隋书》卷七六《文学传序》,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729页。飞按:标点稍有不同。 (11)据《唐会要》卷六三《史馆》上《修前代史》载:高祖武德四年曾诏修前代史,“绵历数载,竟不就而罢”。太宗贞观三年于中书置秘书内省以修“五代史”。贞观十年,“尚书左仆射房元龄,侍中魏徵,散骑常侍姚思廉,太子右庶子李百药、孔颖达,礼部侍郎令狐德棻,中书侍郎岑文本,中书舍人许敬宗等,撰成周、隋、梁、陈、齐五代史,上之,进阶颁赐有差”。贞观二十年诏修《晋书》,“其太宗所著宣、武二帝及陆机、王羲之四论,称制旨焉,房元龄已下,称史臣”(第1090—1092页)。飞按:关于文义的论述还见于《晋书·文苑传》之序与论,《晋书·陆机传论》《南史·文学传》之序与论,《北史·文苑传》之序与论,《北齐书·文苑传序》,《梁书·简文帝纪》和《敬帝纪》及《刘勰传》之论,《陈书·文学传》之序与论,《陈书·后主纪论》《周书·王褒、庾信传论》,以及《隋书·经籍志·集部序》等。 (12)李世民《帝范》之《崇文》第十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1—42页。 (13)“考—试”双方,前者为考试的主持者,以下简称“考官”;后者为考试的接受者,以下简称“试者”。 (14)相关文献记载甚多,如贞元年间曾任礼部侍郎“三岁掌贡士”的权德舆云:“今之取士,在于礼部、吏部。吏部按资格以拟官,奏郎官以考判,失权衡轻重之本,无乃甚乎!至于礼部求才,犹似为仁由己,然亦沿于时风,岂能自振?”(《文苑英华》卷六八九《荐举》上[铨选附]权德舆《答柳福州书》,第3547—3548页)是将礼部求才与吏部拟官并称“取士”。又如《册府元龟》卷六三九《贡举部》载:“唐循隋制,诸郡贡士,尝(常)贡之科,有秀才,有明经,有进士,有明法,有明书,有明算。自京师崇文馆、国子监,郡县,皆有学焉。每岁仲冬,国子、郡县课试其成者……而与计偕;其不在学而举者,谓之‘乡贡’。又有制诏举人,皆标其目而搜杨知之:志烈秋霜、词殚文律、抱器怀能、茂材异等、才膺管乐、道侔伊召(吕)、贤良方正、军谋宏远、明于体用、达于吏理之类。始于显庆,盛于开元、贞元。皆试于殿廷,乘舆亲临观之。试已,糊其名于中考之。策高者特授美官,其次与出身。又有吏部科目曰宏词、拔萃、平判,官皆吏部主之;又有三礼、三传、三史、五经、九经、开元礼等科,有官阶出身者,吏部主之;白身者,礼部主之。其吏部科目、礼部贡举,皆各有考官。大抵铨选属吏部,贡举属礼部,崇文馆生属门下省,国子学生属国子监,州府乡贡属长官,职司在功曹、司功。五代因之。夫以贤为宝,得士者昌。圣贤之谈,邦国之制也。”(《册府元龟》卷六三九《贡举部》之《总序》,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7661—7662页)是将礼部、吏部及学馆取士皆归为“贡举”,而《新唐书》则将其并入《选举志》(第1159—1180页)。 (15)唐代通常取士,前期由吏部掌管,开元二十四年后归礼部,遂为定制,二部皆属尚书省。本文所言取士制度,在未加说明的情况下,皆为定制。又,省试及第后还须通过吏部的“关试”以获得“出身”,从此具有入仕任官资格,故“关试”亦属初级取士。 (16)各系统、系列较详情况,参见《唐代试策考述》。 (17)徐松《登科记考》卷二云:“按杂文两首,谓箴铭论表之类。开元间,始以赋居其一,或以诗居其一,亦有全用诗赋者,非定制也。杂文之专用诗赋,当在天宝之季。”(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70页) (18)据杜佑《通典》卷一五《选举》三,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359—360页。 (19)《通典》卷一七《选举》五《杂议论》中,第425页。 (20)《新唐书》卷四四《选举志》云:“所谓制举者,其来远矣。自汉以来,天子常称制诏道其所欲问而亲策之。唐兴,世崇儒学,虽其时君贤愚好恶不同,而乐善求贤之意未始少怠,故自京师外至州县,有司常选之士,以时而举。而天子又自诏四方德行、才能、文学之士,或高蹈幽隐与其不能自达者,下至军谋将略、翘关拔山、绝艺奇伎莫不兼取。其为名目,随其人主临时所欲,而列为定科者,如贤良方正直言极谏、博通坟典达于教化、军谋宏远堪任将率、详明政术可以理人之类,其名最著。而天子巡狩、行幸、封禅太山梁父,往往会见行在。其所以待之之礼甚优,而宏材伟论非常之人亦时出于其间,不为无得也。”(《新唐书》,第1169—1170页) (21)详见《唐代试策考述》。 (22)赵贞信《封氏闻见记校注》卷三《制科》云:“常举外复有通五经、一史及进献文章并上著述之辈,或付本司,或付中书考试,亦同制举。”(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7页)。飞按:此处“常举”应是指通常的制举。 (23)《旧唐书》卷六九《杨绾传》载:“天宝十三年(飞按:原文如此),玄宗御勤政楼,试博通坟典、洞晓玄经、辞藻宏丽、军谋出众等举人,命有司供食,既暮而罢。取辞藻宏丽外别试诗、赋各一首。制举试诗、赋,自此始也。”(第3429页)《唐会要》卷七六《制科举》载此云:“……其辞藻宏丽,问策外更试诗赋各一道。”(第1393页)从目前所见材料看,制举试诗、赋可能仅有天宝十三载“辞藻宏丽”科一次,且属临时加试性质。 (24)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选举考》三,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81页。 (25)《唐摭言》卷八《放老》载:昭宗天复元年,特敕曹松等五人及第,时称“五老榜”。其中,曹松、王希羽“甲子皆七十余”(第90—91页)。 (26)李肇《唐国史补》卷下云:“进士为时所尚久矣。是故俊义实集其中,由此出者,终身为闻人。故争名常切,而为俗亦弊。其都会谓之‘举场’,通称谓之‘秀才’,投刺谓之‘乡贡’,得第谓之‘前进士’,互相推敬谓之‘先辈’,俱捷谓之‘同年’,有司谓之‘座主’,京兆府考而升者谓之‘等第’,外府不试而贡者谓之‘拔解’,将试各相保任谓之‘合保’,群居而赋谓之‘私试’,造请权要谓之‘关节’,激扬声价谓之‘还往’,既捷列书其姓名于慈恩寺塔谓之‘题名会’,大宴于曲江亭子谓之‘曲江会’,籍而入选谓之‘春闱’,不捷而醉饱谓之‘打毷氉’,匿名造谤谓之‘无名子’,退而肄业谓之‘过夏’,执业而出谓之‘夏课’,挟藏入试谓之‘书策’。此是大略也。”(上海古籍出版社1957年版,第55—56页)又如赵彦卫《云麓漫钞》卷八:“唐之举人,先籍当世显人,以姓名达之主司,然后以所业投献;逾数日又投,谓之‘温卷’。”(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35页) (27)凡取士考试所用文体,皆前加“试”字,以便与普通文学相区别。 (28)李肇《唐国史补》谓由进士而出者“终身为闻人”(引见上),“闻人”《唐摭言》《文献通考》皆作“文人”,兹取后者,并推广其义。 (29)《新唐书》卷四四《选举志》上,第1166页。 (30)柳开《河东先生集》卷八《与郑景宗书》,《四部丛刊》(初编)集部,上海涵芬楼景印本,上海商务印书馆1926年版,第11页。唐代取士文献导论--纪念“废除科学考试”110周年_文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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