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中介组织的发展与完善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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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发展联结农户和市场的中介组织,大力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纲要》所提及的中介组织即是本课题研究的出发点。

本项研究中的农民中介组织是指在农民与市场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的各类经济组织,并非特指仅由农民发起和组织的中介组织。它们的主要作用应是帮助农民以尽可能低的成本方便快捷地进入要素市场和商品市场。农民中介组织既包括农民的自助组织,也包括为农民服务的其他类型组织,主要类型有:①农产品销售和农用生产资料购买组织(包括供销社、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农民运销联合体以及各种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加工营销实体等各类经济组织);②为农民服务的金融组织(包括农村信用社、清理整顿之前的合作基金会以及各种非正规的金融组织);③乡村社区组织。

一、本项研究需要验证的理论假设

本项研究提出以下需在实践中加以验证的理论假设:

第一,现有的组织资源,如供销社和信用社,由于沉重的制度遗产而导致的“路径依赖”,对它们进行合作制导向的根本性改革所需成本太高,效果未必好,因而笼统、泛泛地提恢复“三性”既不切实际也不可能,它们中的大部分不可能改造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但它们可以改造为其他的产权形式为“三农”服务。必须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基层社的具体情况,按不同的方式,实现其联结农户和市场的中介功能。

第二,目前中国农村组织创新的重点应是“另起炉灶”,发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步形成的联结农民与市场的多元化的新型中介组织和群体,如各地农村涌现的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以及“公司+农户”、农民经纪人等。

第三,在发育农民新型经济组织的同时,要改造和最大限度地利用农村现已存在的中介组织资源(如乡镇及村社区组织、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以及乡镇的“七所八站”等组织形式)的网络体系、基础设施、专业技术人才和社会动员能力,整合农村已有的和正在发育的社会资本、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实现两种组织资源的有效对接。对接的前提条件是要迫使传统的组织资源进行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明晰产权关系,用新的组织来改造它,而不是它把新的组织拖垮。

第四,在“公司+农户”的组织形式中,农民总的来讲处于弱势地位,很难分享到由于初级产品增值而产生的第二、第三产业的利润。公司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倾向于选择合作社作为交易伙伴。在现阶段,“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尚未成为联结农户与市场的主导形式,但发育农民自身的合作组织是中国农村经济长远发展的合理选择,这类组织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维护公平、保护弱者的有效的组织载体。

二、传统的组织资源:问题与现状

(一)供销社的问题与改单

改革开放以来,供销社虽经过多次改革,但仍旧步履维艰。困扰供销社的两大问题一是企业办社会,离退休人员的包袱重,人浮于事;二是债务包袱(挂帐、政策性亏损)沉重。1995年全国供销总社成立后,过分强调要尽快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要求过高,步子过快,却忽视了自身的制度性改革。这导致了一方面盲目扩大吸收社员股金,很多地区的供销社股金服务部成为变相的银行储蓄机构(注:近几年在整顿金融秩序中已逐步清退。);另一方面忽视了自身经营管理体制的制度性改革,加上供销合作社本身历史包袱沉重,市场竞争力急剧下降,已逐步发展到难以为继的境地。为“三农”服务也力不从心,而变成一种口号。扭亏增盈成了供销合作社的头等大事(注:刘惠、熊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回顾与展望》,见课题第二部分《理论综述与分析》。)。

近两年,供销合作社从体制创新的角度,提出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合作社企业联合、开放办社、经营方式创新、基层社改造创新和联合社职能定位等改革思路。但目前这种实用主义的改革也面临一些问题:①通过兴办专业合作社改造基层社难度很大。因为专业合作社规模过小,以乡村为单位组建的专业合作社既没有较强的加工增值能力,也没有形成规模经济优势,市场竞争力极为脆弱。②供销合作社全系统实现扭亏为盈,更多地是依靠对亏损严重的企业实行“休克疗法”,通过歇业整顿、减员增效来消灭亏损源的办法,以及通过对原有资产的盘活、变现等办法来实现的。如果不能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改组、改制,扭亏为盈也只能维持一时。③开放办社还缺乏一定的吸引力。如果不能解决供销社亏损问题,给外部投资人较好的回报,并赋予其相应的投资者权利,开放办社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也只是自身的一厢情愿(注:马忠富:《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模式选择》,见本课题专题报告(三)。)。

(二)信用社的问题与改革

信用社的突出问题是:第一,大量农村资金转移出去。有学者认为,农村信用社每年通过缴纳存款准备金、转存中央银行、购买国债和金融债等方式,大量转移农村资金。例如,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信用社平均每年转移资金2000亿元左右(注:马忠富:《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模式选择》,见本课题专题报告(三)。)。

第二,信用社为农户提供的贷款数量有限。农户的贷款具有分散、量小、交易成本高、风险大等特点,在商业化经营的影响下,农村信用社通常将支持重点转向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以获取更高的利息收入。在农村经济对资金的需求出现多元化的情况下,当制度性金融机构不能满足需要时,适应经济成份多元化和经济方式多元化的发展要求,具有投向自由、借贷期限灵活和手续简单等优点的民间借贷将逐渐成为农户借款的主体(注:马忠富:《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模式选择》,见本课题专题报告(三)。)。

第三,信用社的内部产权关系模糊。农村信用社经过几十年的制度变迁,其产权关系已变得十分模糊。如果农村信用社历年积累的产权主体不人格化,信用社自有资本金的产权关系仍然没有完全明晰,就不能真正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运作。

信用社能否通过吸收农民的股金改造成为农民为主人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回答是否定的。农村信用社现有11000亿元的信贷资产中,共有2000亿元左右的历史包袱,加上1000亿元的亏损挂帐,共3000亿元的沉淀资金需要消化。信用社的改革如果要吸收农民社员入股,就应向农民提供财务报告,公开信用社的经营状况。但成为信用社股东不仅不会有收益,反而要承担债务,没有人愿成为这样的股东。因此,信用社的这种改革方向是不现实的。

(三)村级社区合作组织的问题和现状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村级社区合作组织应履行“生产服务、管理协调、资产积累、资源开发”等基本职能,向着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向发展。然而从实际情况看,村社区合作组织的发展并不尽人意,相当多的村社区合作组织建设是停留在机构的“挂牌子”上,它们在发挥其经济功能中更多地是利用了其特有的其他组织资源优势,即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党支部、村委会和村合作社三位一体、人员交叉任职的组织体系。

相当多的村级社区组织只是履行土地承包的管理协调功能,而没有向农户提供进入生产要素市场及农产品市场的任何服务,更谈不上“资产积累和资源开发”。在为数有限的向农户提供中介服务的社区合作组织中,其服务方式、服务内容也不是一种固定或统一的模式,而是呈现出多样化特征:从提供综合性、全方位服务,到针对生产流通中的某一关键环节开展服务;从直接兴办经营实体、带领农民进入市场,到仅是协调农户与公司或农民经纪人的关系。从发展趋势看,为农户提供协调服务日益成为村级社区合作组织发挥其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功能的主流。

(四)乡镇社区合作组织的问题与现状

尽管从统计数字看,1999年底,全国共设置乡镇一级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37000个,但基本上是处于一种“挂牌子”状态。它们功能的发挥主要是靠在乡(镇)党委领导下的党、政、经基层政权的组织体系。

上世纪80年代中期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乡(镇)一级的机构设置分为党、政、经三大系统。其中,经济职能通过建立农工商联合总公司或乡(镇)经济联合社等机构来履行。然而从近20年的实际运作看,乡(镇)一级并没有真正形成一个独立于乡(镇)党委、政府的社区合作组织,传统的人民公社体制的影子仍然没有消失,一个以农民为主体、为农民服务的乡(镇)社区合作组织始终没有成为现实。乡(镇)社区合作组织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的中介功能更多的是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或协调下,通过政府的有关农业技术职能部门牵头来完成。并且在一些地方,建立乡(镇)社区合作组织成为当地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一项措施(注:苑鹏:《乡村社区组织——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的作用初探》,见课题专题报告(二)。)。

三、新发育的组织资源:问题与现状

中国农业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必然导致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这种变革只有通过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才能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既是实现生产方式变革的有效途径,又是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的载体,它可以起下列几个方面的作用:①通过各市场主体(农户、公司、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民间农产品流通协会、供销社等)之间的有效对接(定单、稳定的购销关系等),使各类农产品能在市场上实现价值,初级产品生产者可主动并有针对性地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获得稳定的预期收益。②通过各市场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界定和调整(实行土地租赁或土地股份合作制,划定畜牧业的专属奶区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使收益最大化。③延伸产业链,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满足居民的消费需求,同时也增加各市场主体的收益。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公司+农户”模式所凸现的问题

“公司+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一种主要模式,它所凸现的问题主要有:①“订单农业”的履约率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公司与农户双方并没有建立起市场上的信用关系,在双方的交易关系上尚未培育出足够的社会资本(注: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社会资本是一种关系和网络,它一方面鼓励信任及互惠关系,同时也构成一个社会互动关系的质量与数量。Michael Woolcock和Deepa Narayan(2000)把对社会资本和经济发展的研究归纳为四种观点,即公有社会观点、网络观点、制度观点、协同作用观点。笔者认为,组织与制度创新实际上就是社会资本的积累。)。②合约的制定不够完备,技术监督及质量检测措施不到位。③行政干预。④农民的谈判地位低下。⑤公司与小农户打交道的交易成本过高。⑥农业产业的信息化问题尚待解决。

种种表象所反映出的问题是,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公司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农户希望的是自己生产出来的农产品能卖个好价钱。在初级农产品通过储藏运销、深度开发和加工增值形成的农业新增剩余的分割上,二者显然是有矛盾的。由于初级农产品的供给正处于总量阶段性过剩的阶段,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又很低,公司在剩余的分割上往往占据主动的和支配性的地位,在劳动与资本二者的关系上,仍是资本支配劳动。

农户的家庭经营是产业化的基础,从事家庭经营的农业生产者与市场对接的途径可以是多种多样、并行不悖的,“公司+农户”可以说是一种有效的对接形式。在目前农产品总量阶段性过剩的情况下,能解决农民生产出来的产品的销路,也就解决了农民的头等大事。如果说农民分享不到由于初级产品增值而产生的第二、第三产业的利润是受“剥削”,那么可以说,农民现阶段需要这种能把产品卖出去并获得稳定的预期收益的“剥削”。虽达不到“利益共享”,只要初级产品生产者的产品能按其可接受的价格销售出去,他们的就业机会和收入能得到保障,就应提倡和鼓励这种“不平等互利”的激励相容关系。

(二)“合作社+农户”模式所存在的问题

1.合法性问题。由于中国至今尚未颁布《合作社法》,合作社缺乏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制度规范,制约了它的存在和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协会在法律地位上的差异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自组织制度的不同,但在更大程度上则揭示了制度供给上的缺陷(注:国鲁来:《农村专业协会的理论与实践》,见课题专题报告(四)。)。正是由于合作社没有合法地位,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过程中,一些企业或公司不放心与新出现的合作社签合同,而宁可与乡镇政府签。

2.资金融通问题。在国内外工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进入中国农业之时,农民自己组成的合作社却没有资金为依托。在许多国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农村其他各类合作组织坚实的依托,这些国家往往通过农村合作金融与合作保险的赢利来支持其他合作组织的经济活动。但在我国现阶段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极重要的制约因素。资金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扩展纵向一体化服务边界的物质保障(注:国鲁来:《农村专业协会的理论与实践》,见课题专题报告(四)。),当前合作社的发展就是缺乏这一保障。

3.资源禀赋问题。农民自发组成的合作社往往是从无到有,白手起家,除了资金融通问题外,它们在技术引进、设备改造、农产品质量检测与标准化、企业管理、市场开拓、信息搜集以及经营网点分布等方面,都与专业化的大公司有较大的差距,这也就加大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难度。

尽管如此,世界各国的经验和中国农业市场化、商品化的进程都表明,发育农民自身的合作组织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合理选择,这类组织是维护公平、保护弱者的有效的组织载体。但由于存在上述问题,因此,在现阶段,“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尚未成为联结农户与市场的主导形式。

四、通过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促进传统的和新发育的两类组织资源的对接

当前,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千方百计增加农民的收入成为这一新阶段的中心任务,而帮助农民进入市场,则是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环节。为此,应通过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另起炉灶”,发育各类新型的农民中介组织,但同时应最大限度地利用、改造原有的中介组织资源,并通过两种组织资源的对接,形成一个农业科技能顺利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农产品能最终实现价值的组织体系,使农民能以较低成本、较快捷的方式整体进入市场,最终使农民实现增收。

(一)充分利用传统的组织资源,发育壮大新的组织

任何一种新发育的组织不可能在真空中成长,它们必然要与外界环境发生种种关系。两种资源的对接,并不是出于理念的选择,而是现实的需要。农民自发形成的各种新型组织在资金融通、资源禀赋上存在种种缺陷,如果能利用传统组织的各种资源(人力资本、组织网络、物质资产等),无疑会在较短时间内有较快的发展。

1.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多次指出,要以供销社为母体,促进、培育和领办农民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从而创立供销社的新机制。这种改革走向就涉及到如何充分利用传统的组织资源(供销社),并实现传统组织资源与农民当中新发育的组织资源(专业合作社)的对接,最终通过兴办专业合作社来改造基层社。供销社拥有的组织网络、人力资本和物质资产都是农民经纪人和个体营销户所不具备的,所以经过改造后,供销社完全有条件成为联结农民和市场的纽带和桥梁。但哪一条是可行的而又符合合作社理想的改造途径呢?农民的新老股金在供销社资产中所占的份额很小,通过扩股的方式使农民成为供销社的大股东,进而成为供销社的真正主人,这条途径是不现实的。另一条途径是“另起炉灶”,供销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充分发挥农民自助组织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最大限度地利用供销社这种传统组织所拥有的资源,待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壮大之后,赎买供销社的资产或股份,雇用供销社的干部职工,从而以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为主体,改造、融合和“吃掉”供销社,通过这种方式使农民真正成为供销社的主人,实现两种组织资源的有效对接(注:张晓山:《改造传统的组织资源——供销社近期改革措施的实证研究》,见课题专题报告(一)。)。

2.村社区合作组织的功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经营制度确立以来,村级社区合作组织自身逐步退出生产经营领域而转向提供社区公共物品、管理协调、信息服务、商业担保等。在村级社区组织的个案中,一个突出的共同特点是社区合作组织原有的最重要的为农户提供统一营销服务的功能逐步由社区内的专业大户或经纪人所取代,而社区合作组织在其中所提供的服务主要是提供公共物品。这种公共物品既包括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难以有效生产的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硬件物品,也包括有利于降低市场交易费用的各种对外关系协调、维护农户的基本利益等软件物品。发展村级社区合作组织不一定要求它为农户提供全方位的经营服务。即便是农户要求最迫切的营销服务,也完全可以借助专业大户已经建立的渠道来实现。村级社区合作组织的功能更多地体现于对内提供公共服务,对外协调关系,并且在农户与公司、农户与农民经纪人以及农户与市场之间发挥纽带作用。

3.乡镇政府和“七所八站”的功能。随着乡(镇)机构改革的深化和乡(镇)集体企业的全面改制,乡(镇)一级原有的独立于党委和政府的经济机构将逐步解体,乡(镇)社区合作组织的建立将主要依托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等为农服务的职能部门以及妇联等群团组织。从发展趋势看,那些技术服务力量较强、社会动员能力较强且重视社区合作的乡(镇)将先行一步,重点是以乡(镇)农业技术服务职能部门的改革为切入点来发展乡(镇)社区合作组织,使农技服务部门与社区内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改革也为此提供了新的契机。

一旦合作社进入正常运作,政府所发挥的行政作用是呈逐步减弱的趋势,合作社的发展越来越依靠企业家人才。

(二)发育新组织资源和促进两种资源有效对接的限制因素

发育新组织资源和促进两种资源有效对接的最大限制因素是政府职能的定位问题尚未解决,各级政府决策层在组织创新方面的政策供给严重不足。

既定的外部制度框架决定了目前中国的政府(主要是各级地方政府)与合作组织之间的干预和被干预、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而我国农民群众的教育水平、文化素质状况以及“官本位”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又导致合作社优秀领导人的阙如。在我国当前这一特定阶段,即市场体制不健全、要素市场不完善、法律基础阙如的情况下,对合作社来说,寻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保护,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来说,倡导与支持(干预)合作社的发展,甚至自己动手来办类似合作社这样的农村经济组织,也并不单单是出于意识形态的考虑,这里边亦有经济利益的驱动。政府与农村合作组织之间关系的现状并不仅是出于意识形态的考虑,更多的是双方从经济利益角度进行理性选择所达成的交易(注:魏道南、张晓山(主编):《中国农村新型合作组织探析》,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年。)。

乡镇政府和村社区组织的主要职责本应是为农户和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但实际上它们不仅参与中介活动,甚至有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其原因是:①社区组织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包权,并能依法通过一定的程序调整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稳定导致乡镇政府和村社区组织掌握了对内土地资源的调整权力和对外土地资源的交易权力。②乡镇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如取得政绩,或借以掌握一部分稀缺资源,或是分流冗员,或是创收以补充拮据的财政。③市场体制尚不健全,乡镇政府或村社区组织的替代功能还不可能一下子被取消。

在农村的组织创新中,最值得汲取的教训是企业和农户必须成为独立决策、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政府切勿直接参与企业的经济活动或用各种行政手段干预企业和农户的经济活动,否则必然是得不偿失,后患无穷。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必然归结到政府职能的定位问题,而这又与政府财政体制和行政体制的改革密切相关。这方面的惨痛教训,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及农民中介组织的发育都应引以为借鉴。

(三)促进两种资源的有效对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通过地方政府发布文件这种变通方式,给农民合作社以法律保障。合作社如不具备合法性,就根本谈不上在市场竞争中成为一支抗衡力量,也谈不上增强农民自身的谈判地位。在国家短期内不可能出台《合作社法》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采取变通方式,发布地方性的法规,促进当地合作社的发展。中国农村目前的合作经济组织名称很多,形式各异,而且往往隶属于不同的部分。例如,中国科协下属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被界定为农民的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其中有一部分已成为经济实体型的组织;农业部亦负责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乡镇的一些站所(如畜牧兽医站等)也领头兴办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些组织的大方向一致,但由于各部门的条条领导及部门之间清晰的边界,农民合作社的组织资源无法整合在一起,发挥整体效益。因此,地方政府除了核准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外,还要配套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明确合作社质的规定性,界定合作社的内涵、外延及内部组织结构、管理机制等,这样各类合作组织即可“对号入座”,打破原来的部门界限,在统一的制度规范和名称下整合起来。

2.利用的前提是改造。两种组织资源有效对接的关键是迫使传统的组织资源进行市场化取向的改革,理顺双方的产权关系。对于传统的组织资源来说,由于沉重的制度遗产而导致的“路径依赖”及已形成的既得利益格局,进行合作制导向的根本性改革所需成本太高,效果未必好,但进行彻底的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是它们的唯一出路。

首先,理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供销社之间的产权关系。通过专业合作社来改造基层社这种方式成功的关键是理顺专业合作社与供销社之间的产权关系。从理论上讲,产权清晰并不等于将资产量化到个人,关键是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督制衡机制。供销社母体与由其发育出的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之间的产权关系要有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使专业合作社能将供销社改造过来,而不是供销社通过干预专业合作社的决策、让合作社安置供销社的冗员等方式最终将农民的专业合作社拖垮。显然,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将供销社的资产或股份逐渐赎买过来,使农民社员真正享有专业合作社的决策权、剩余索取权和对资产净值的处置权,这是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保持生命力并具备改造供销社的能力的唯一途径。通过这种演进,供销社的干部职工或是成为专业合作社的社员,或是成为被专业社雇用的专业人员,其他各级供销联社也将被改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社,农民才能真正成为供销社的主人。同时,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靠经济实力薄弱、组织形式不规范、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融合、改造传统的组织资源,必然是一条漫长而又困难重重的改革路径。只有着力营造一个有利于农民的自助组织(尤其是专业合作组织)成长壮大的制度环境,这条路径才有可能走通。

其次,政府扶持的合作社成长起来之后,政府应理顺产权关系,主动创造条件逐渐退出。两种组织资源对接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处理政府有关部门(包括供销社、信用社等)与农民自发组成的合作社之间的关系。目前尚未解决的问题是:政府的各种物质支持将来要获取什么样的回报?合作社与政府之间的财产关系应如何界定?这些问题如不及早解决,必然会留下隐患。

3.采取各种方式,解决各类新兴的农民中介组织的资金融通问题。在农村金融改革这一问题上,有关部门提出:农村信用合作社要坚持为“三农”服务;组织形式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改革重点则放在产权改革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上。这方面的积极动向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已不再泛泛地提恢复“三性”,改革策略更加务实和灵活,但存在的问题是仍把农村金融改革局限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

由于实现垄断及获取垄断利润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存在着生产要素或商品进入市场的障碍,而在资金市场开放后,任何一个资金所有者,无论其持有资金量大小,都可作为一个贷款人随时进入市场,不存在进入市场的障碍。同时,在当前国家和城市资金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农村却是典型的资金卖方市场。所以,在资金市场开放的前提下,具有不同经济成分的、多元化的金融组织将会应运而生,不可能出现由一种金融组织垄断资金市场的局面,这也就决定了农村的金融体系必然是多元化的。

虽然农村金融体系由多种金融组织构成,但合作金融组织应是农村金融体系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许多国家,合作金融组织已发展成全国性的完善的体系,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合作金融为农民的农业和非农业活动、为农民的生产与消费以最便捷的方式提供稀缺要素——资本,从而促进农业和农村社区的发展。但在中国农村现实经济生活中,合作金融这一块的问题最大,可以说至今尚未破题,成为阻碍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限制因素。

前些年发展较快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现已清理整顿、不复存在。农村合作基金会之所以出现问题,并非由于“合作”二字,恰恰由于它没有成为真正的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它所体现的强烈的行政依附性、经营活动的营利性以及内部人控制的管理机制正是其溃败的主要原因。合作基金会存在的问题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同样存在,实际上,正是由于信用社的行政依附性和官商作风,才导致了基金会的发展壮大。由于长期形成的“路径依赖”和既得利益格局,恢复信用社的合作性质很难做到,而基金会又被取缔,在金融需求上,广大农民除了向正规的金融组织(农行和信用社)寻求极为有限的帮助外,不得不转向民间金融。没有一个健全的、强有力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为依托,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和壮大是不可能的,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必然是困难重重。从长远来看,必须开放农村的资金市场,发育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迫使农村信用社进行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当前则应采取各种灵活的方式,解决各类新兴的农民中介组织的资金融通问题,例如,农户之间的有偿服务;充分利用农村的社会资本(信任关系),在合作社内部融通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的资金互助融通等。

需要指出的是,自农村合作基金会被清理整顿后,在农村信用社和其他农村金融组织之间对接的问题上目前尚未看到成功的案例,这主要是由国家的金融政策所决定,农村信用社没有竞争对手,仍处于垄断地位,身份还未真正转变。

五、结 语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就必须要使农业生产者能得到准确、全面、及时的市场信息,必须要有一种机制和组织体系来使农民能有效地利用适用技术,要通过制度变迁探寻生产者以最低的成本、最快捷的方式与市场对接的途径,使相当一部分农民能顺利地完成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农业发展的现阶段,供给相对过剩,有效需求不足,农民在市场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农业劳动者已有在购买、销售及加工等方面进行合作的需求。当前,在中国发达地区的农村,已有一些用合作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实例。农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自己组织起专业性合作社,它们的运营机制和一些技术性规则与国外合作社的做法已很相似,反映出市场经济运行的共同规律。这类新发育的农民合作组织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合理选择,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维护公平、保护弱者的有效的组织载体,是最有希望和最有发展潜力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

我们把重点放在发育各种新型的以农民为独立市场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同时也要尽可能利用传统组织资源的人力、物质资产和社会网络,但利用的前提是改造,两种组织资源有效对接的关键是迫使传统的组织资源进行市场化取向的改革,理顺双方的产权关系。从长远来看,发育农民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各种新型组织形式,组成由政府有关部门、涉农企业、农民生产者组织代表、贸易部门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各种农产品的销售理事会,建立代表农民利益的地区或全国一级的合作经济组织,并使这一组织与涉农性商业企业集团和政府部门之间结成平等的伙伴关系,从而由各方利益代表与政府一起决定农产品的生产布局、结构和数量以及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大政方针,这将是中国农业走向世界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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