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重组业务的交易方式、税负及相关问题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负论文,交易方式论文,业务论文,企业兼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兼并重组是企业实现发展壮大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企业资源整合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基于兼并重组的特殊作用,我国出台了若干优惠政策以支持兼并重组业务的顺利进行,这些优惠政策构成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选择恰当方案的制度性约束条件,特别是有关税收方面的制度规定,在设计重组方案时更应仔细考虑。
一、有关企业重组的税收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
1、应税重组与免税重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规范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问题的两个重要文件,《通知》将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免税重组)规定,《管理办法》则对特殊税务处理所需报备的资料和履行的程序做了具体规定。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收购方需按资产或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所得或损失,当期即进行所得税缴纳。标的资产(股权)的计税基础相应改变,以其公允价值确定;在满足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或受让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并且收购企业在该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情况下,交易各方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下,被收购方不需在当期进行所得税的清算缴纳,但标的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变,被收购方获得的股权支付的计税基础也以标的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未分配利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中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和计算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以及《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应税重组下,对于被收购企业存在的未分配利润部分,因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因此被合并企业股东收入中相对应于未分配利润的部分,就可免缴企业所得税,而在股权收购及资产收购方式中,被收购方收入中相对应于未分配利润的部分就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营业税
对于整体出售企业产权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对于股权转让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让渡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四)契税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涉契税的政策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文件规定,企业股权转让及企业合并行为均不征收契税,对于资产整体出售,若为国有或集体企业出售且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买受人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契税的税率为3%~5%,若企业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价值较大,则在资产整体出售中需缴纳契税。
(五)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综上,将三种主要重组方式下需承担的主要税种总结于表1。
二、应税重组下不同交易方式的税负比较
设定A为收购企业,B企业的全资子公司C企业为被收购企业,交易价格以公允价值确定,B企业持有的C企业100%股权的投资成本和计税基础均为6(金额可以是元、万元或亿元等,下同),C企业在基准日的审计净资产为20,评估净资产为30,具体资料详见表2。
(一)应税重组下各种不同重组方式的税负
1.股权收购方式:A企业收购C企业100%的股权,C企业成为A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企业重组税收规定,B企业应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税,该股权转让行为不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经计算(详见表3),在股权收购方式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收为6,占交易金额的20%。
2.资产收购方式:A企业收购C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之后,C企业进行清算,B企业收回C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该过程不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需要纳税的有三个环节:一是C企业在整体出售其资产和负债后需计算所得税;二是A企业承受C企业的土地和房产需缴纳契税;三是B企业对C企业的股权清算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第一个环节中,C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见表4);在第二个环节中,按契税税率4%计算,土地及房产的评估价值合计为15,因此A企业需缴纳契税0.6;在第三个环节中,B企业对C企业进行清算,此时,C企业净资产为27.5,其中实收资本8,未分配利润19.5,清算后,B企业收回剩余资产27.5,其中的19.5确认为股息所得予以免税,经计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0.5(见表5),三者合计纳税3.6,占交易金额的12.00%(见表6)。
3.企业合并方式:A企业与C企业吸收合并,收购方A企业存续。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应税重组下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该过程不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需要纳税的有两个环节:一是C企业的清算所得纳税,情况与资产收购方式下C企业的所得税纳税情况相同,需缴纳所得税2.5(见表4);二是B企业对C企业的股权清算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此环节需缴纳所得税0.5(见表5),二者合计纳税3,占交易金额的10%(见表7)。
(二)股权收购方式下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在重组的三种方式中,股权收购方式相对税负较重,其原因在于企业未分配利润在税收处理上有差异,在目前的税收法规体系下,股权出让收入中内含的企业未分配利润部分为不免税收入,而在企业清算中,企业未分配利润视为股息所得,免纳企业所得税。
基于未分配利润在不同重组方式下税收处理上存在差异,在收购过程中若需保留被收购企业的法人主体地位,则可以通过在收购前将被收购企业的所有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的方式,实现在不影响最终目的的前提下降低重组税负。
利润的分配方式有两种:派息及分红股,这两种方式的税负相同,但分配后被收购企业的资产结构有所不同,在实践中,可根据实际需要设计合理的分配方式。
1、派息:C企业将未分配利润全部以现金方式分配给B企业,此时C企业的净资产评估值降为18,经计算B企业需纳税3,重组税负为12%。
2、分红股:C企业将未分配利润全部转成股本,此时B企业对C企业股权投资的计税基准变为18,经计算B企业需纳税3,重组税负为12%。
(三)总结
在应税重组下,企业兼并重组的三种主要方式存在税负的差异,差异产生的原因有两点:一是被收购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包含的未分配利润是否可被视为股息所得而予以免税,股权收购方式下无法获得这一优惠;二是是否需承担契税,在资产整体出让方式下收购方有契税负担。
比较而言,企业合并方式税负较轻,整体资产收购方式次之,股权收购方式税负较重(见表9)。但是,在股权收购方式下,可通过派息或分红股的利润分配方式降低交易税负,在本文所列举的A企业收购C企业的例子中,C企业通过将未分配利润全部做利润分配,可以将重组税负降低到与企业合并相当的水平。不过,在现实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盈余公积金不可能全部做利润分配,那么在股权收购方式下,企业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部分就无法全部通过利润分配实现免税。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企业重组行为的影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收购标的资产(股权)的比例不低于75%,股权支付额比例不低于交易成交总额的85%;二是被收购方在重组过程中不需确认与企业重组行为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三是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变,无论是收购方取得的资产还是被收购方取得的股权支付均以被收购资产(股权)原有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重组涉及的交易金额一般较大,所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也较大,若被收购方收取的对价大部分为股权,则可能会出现被收购方无法按时缴清税收的情形,不利于企业重组的顺利进行,基于此原因,《通知》确定了免税重组方式,实质上,免税重组并非对重组过程中产生的所得不征税,而是一种递延纳税安排,该部分税收要在被收购方处置所收取的支付股权时缴纳。
仍然以前述的A企业收购C企业的例子来论述,在以下的探讨中,只考虑企业所得税,不再考虑其他税种。假设A企业支付给B企业的交易对价全部为A企业股权,该股权在交易时的公允价值为30。
(一)股权收购
收购完成,A企业得到C企业100%的股权,B企业得到A企业股权,适用免税重组,根据免税重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C企业100%的股权和B企业得到的A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均以C企业100%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均为6。假定若干年后,A企业将C企业100%股权予以处置,B企业将其拥有的A企业股权也予以处置,此时,C企业100%股权的公允价值变为50,B企业拥有的A企业股权的公允价值变为60,经过计算,两个环节A企业共需缴纳所得税11,B企业共需缴纳所得税13.5,A企业和B企业共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4.5(见表10)。
如果A企业和B企业在本次重组过程中不选用免税,则在重组过程中共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为6,在若干年后处置股权时共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两个环节A企业共需缴纳所得税5,B企业共需缴纳所得税13.5,双方共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8.5(见表10),比采取免税重组时要少,差异主要是在免税重组下,收购方A企业承担了额外的税收负担,对B企业而言,其在免税重组和应税重组下的所得税负担并未有差别。
(二)资产收购和企业合并
收购完成后,A企业获得C企业所有的资产和负债,C企业不再存续,此时,A企业拥有的原归属于C企业的资产在应税重组和免税重组方式下的计税基础存在差异(见表11),在免税重组下,A企业收购的原C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20,在应税重组下,A企业收购的原C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30,两者差异为10,则该部分资产无论在未来处置还是通过折旧方式逐步进入成本中,在免税重组下,A企业要少得2.5(差异10×25%)的税收利益。
(三)免税重组下交易价格的探讨
在免税重组下,被收购方得到了递延纳税的好处,却增加了收购方后续的税收负担,比如在本文所述的例子中,股权收购方式下收购方损失了6单位的税收利益,在资产收购和企业合并方式下,收购方损失了2.5单位的税收利益。因此,为弥补收购方的损失,收购双方应调整交易价格,对额外增加的税收成本,双方协商采取一定的比例共同承担。
假如A企业收购C企业为非同一控制下的股权收购,采取应税重组,该股权对A企业的实际价值为该股权的公允价值30,若采取免税重组,因A企业损失了6单位的税收利益,因此该股权对A企业的实际价值变为24(见表12)。对于额外增加的成本6,A企业和B企业可协商一定比例分担。
通过上述分析免税重组的规定,发现免税重组虽然递延了被收购方的税收,但却增加了收购方的税负,从而导致在免税重组情形下,收购双方总体缴纳的税收比应税重组还要大的情况,也即免税重组虽然减缓了被收购方的即期现金支付压力,但免税重组下总体税负更重。
导致免税重组下总体税负更重的原因在于《通知》中对计税基础的确定,在应税重组下,收购方收购的资产(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而在免税重组下,收购方收购的资产(股权)的计税基础不变,以该资产原计税基础确定。但是,通过分析可以看到,在重组环节,无论是免税重组还是应税重组,收购方均不涉及所得税的缴纳问题,因此,在免税重组下,《通知》规定收购方所收购的资产(股权)仍维持原计税基础的规定就使得收购方承担了额外的税收成本。
四、结论
第一,在现有的税收体系下,企业重组过程应考虑三点税收因素:(1)标的资产所含未分配利润的处理;(2)免税重组和应税重组对收购双方的税收影响;(3)契税因素。
第二,未分配利润在不同重组方式下的税收规定,使得股权收购方式的税负相对较高,但是通过在收购前将目标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全部做利润分配,可以有效降低重组过程中的税收成本。
第三,免税重组给被收购方带来了延迟纳税的好处,但却增加了收购方的税收负担,以包含收购双方对标的资产的一个连续处置过程来考察,免税重组下的总体税负要比应税重组大。
第四,因免税重组给收购方带来额外的税收利益损失,因此应考虑该部分损失,降低交易价格。
第五,免税重组下会带来额外的税收成本,若在交易时资产评估价值增值较大,则额外增加的税收成本也较大,可能会阻碍重组的发生或顺利进行,因此,为达到使企业重组行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作用的目的,建议修改《通知》中关于免税重组下收购方收购资产计税基础确定的有关规定,将收购方收购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其公允价值确定。
标签:企业所得税论文; 计税基础论文; 股权收购论文; 企业重组论文; 企业兼并重组论文; 资产收购论文; 税负论文; 房产契税论文; 资产计税基础论文; 未分配利润论文; 股权分配论文; 公司收购论文; 企业资产论文; 纳税论文; 国家税务总局论文; 税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