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认识和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历史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共产党论文,民主集中制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21(2013)03-0046-08
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党的建设学说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它的贯彻对于党的正确政治路线的推行,起着重要的保证作用。回顾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和贯彻情况,总结这方面经验,汲取有益教训,对于健全党的民主生活,加强集中制,保障党的政治生活正常化,增强党的战斗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
中国共产党是在俄国十月革命和第二国际破产以后成立的,因此,中国早期共产主义者在确定走俄国人之路的时候,就把仿效俄共(布)而建立一个共产主义组织看做是中国革命长途的起步点。蔡和森说得明白,“中国于二年内须成立一主义明确,方法得当和俄一致的党”[1]。这集中反映了当时共产主义者心中的愿望。
以俄共(布)为榜样,其内容之一就是要按照列宁坚持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组党。值得庆幸的是,由于共产国际和列宁的帮助,以及中国共产主义者的努力,中国共产党一成立就在文件中规定了有关民主集中制的条文。虽然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和党的二大通过的《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还没有使用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但在以下几点上是很明确的:其一,党的各级领导机构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二,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其三,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正是具备了这几个基本点,才可以说,中国共产党是按照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诚然,党的一大、二大通过的有关组织问题的文件,在发扬党内民主方面也显示出相应不足。文件中没有从理论上说明发扬民主的重要性,在条文上除规定民主选举领导机构外也很少涉及党内民主问题,其反复强调的则是集中和纪律。如《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通篇讲关于如何进行“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和训练”问题。出现这种情况,并不偶然。列宁时代的党的建设是在反对第二国际各国党组织右倾机会主义斗争的背景下进行的,其党的建设学说中因此充满了反对不要严格的组织与纪律,反对无原则的党内和平等内容。中国共产党学习这些内容,并把其反映在党的文件中是“顺理成章之事”。同时,中国的共产主义者在建党的过程中,由于受无政府主义的严重干扰,不得不把反对绝对自由当作思想斗争的重要内容,进而必须强调集中和纪律。
正确处理民主和集中的关系,不是一个幼稚的初建的无产阶级政党能够做到的,因为这需要长期正反两方面实践经验的总结,需要相当高度的理论认识。再者,强调集中、纪律而忽视民主,对于无产阶级政党初创阶段,积极作用要大些。何况各级领导机构经选举产生这一最基本的原则已经明确,而上下级关系又没有定型,党员自由发表意见的顾忌不大,这就使忽视民主倾向对革命工作的不良影响暂时没有显现出来。因此,尽管党的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和党的四大通过的《对于组织问题之决议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对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没有增添什么新的内容,但总的说来,在1927年以前,党内政治生活基本上是正常的。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对于诸如实行国共合作等这类重大问题,发动全党讨论,能够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对认识上的分歧耐心说服教育,在此基础上党中央作出决定,全党贯彻执行。二是各级领导机构,特别是党中央,能够坚持集体领导,对重大问题不是个人说了算,而是共同研究决定。如,尽管陈独秀不同意北伐,但1926年2月党中央特别会议仍然决定要进行北伐。三是绝大多数党员能够自觉遵守纪律,勇于发表自己意见,主动想办法完成党交给的任务。应该说,对于建立不久即投入全国性大规模革命斗争的无产阶级政党来说,做到这些,确实难能可贵。正因此,也就从组织上保证了大革命前期和中期党的正确路线的贯彻执行,造成生气勃勃的革命局面。
然而隐患毕竟存在。制度上的不健全,特别是随着革命斗争环境的日趋复杂,个人专断作风得不到有效约束。于是,伴随着党一建立就存在着的家长作风逐渐发展起来,到1926年底形成了家长制统治,民主集中制完全被破坏。这种情形正如1927年八七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告全党党员书》所概括:“中央所以陷于机会主义如此之深,而能绝不受警戒的去执行这些机会主义的政策,其原因之一,便是党内情形的不好,中央以前受不着群众的监督,不向群众报告,不提出党的政策交一般党员讨论。党里面完全是宗法社会制度,一切问题只有党的上层领袖决定,而‘首领’的意见不但总应当认为是必须服从的,而且总以为无条件的每次都是对的。这种条件之下,党内的民权主义完全变成空话。甚至于党有极大公开工作的地方,所谓党内民权主义完全是形式上的:没有党内的生活,没有党内的舆论,没有对于指导者的监督,没有党员群众对于指导者的督促。自然在这种党内情况之下,中央得以放开手去实行自己的机会主义,所以他自己也不求真正实行党内的民权主义。”[2]437-438
对于党内政治生活极不正常的情形,广大党员非常不满,中央领导层内一些同志也力求设法改变。因此,1927年5月党的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中即提出:“中央应该强毅地实行集体的指导,从中央省委以至支部。”[2]208随后,在6月1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又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这个章程第一次使用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明确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2]268。与此相适应,对于上下级关系、党员与组织的关系等方面,章程作了一些新的规定,或者变换了旧党章的提法。如在讲到党员和党部必须遵守党的纪律的时候,增添了“对于党内一切争论问题,在未决定以前,得完全自由讨论之”[2]275的内容。同时,党章还把党的五大已经实行了的关于中央设立政治局、中央及省设立监察委员会的措施写在条文中。这些改革和规定的提出,说明党对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性的认识有了提高,力求冲破陈独秀的家长制统治,以挽救革命危机。可惜,为时已晚,加上行动上的不果断,因而当这些改革和规定还没来得及认真贯彻的时候,轰轰烈烈的大革命就已经失败了。
二
革命的失败使广大党员对家长制作风的不满情绪达到极点,扩大党内民主的要求非常强烈。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对于错误组织路线的谴责集中反映了广大党员的愿望。但随后不久,作为家长制的惩罚形式的极端民主化倾向在地方党组织中较普遍地滋长起来。导致这种现象的发生有多种因素,如对扩大党内民主的片面理解等,从根本上说,则是由于在白色恐怖统治下上下级情况得不到及时的沟通。党员和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特别是党中央缺乏必要的了解和信任,党中央又缺乏对决议、措施的详尽解释和对地方党组织的指导,这种隔阂势必使党员和下级组织从盲目执行上级意图发展到随便不执行。这种倾向的存在,是极其有害的。党要坚持革命,要使自身不被毁灭,就必须在反对压制党内民主的家长制作风的同时,反对极端民主化倾向,正确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1928年召开的党的六大对此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大会通过了《政治决议案》,提出要实行“真正的民主集中制”,即使在党组织处于秘密条件的情况下,也要“尽可能地保证党内的民主主义”,“实行集体的讨论和集体的决定”;与此同时,要“反对极端民主主义的倾向,因为这是可以破坏党的纪律,不负责任的态度可以因此而增加,而且损害党的指导机关的信仰”。[3]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再次强调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并把各级党部应由选举产生,各级党部应定期向党员报告工作,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等项内容列为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这些规定,说明党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前进了一步。
认识进步和实际解决问题,不可能一下子完全吻合,因为实践往往复杂得多。党的六大之后的一段时间里,纠正党内极端民主化的倾向并不理想,个别地方还有所发展,有的党员甚至还提出应实行“自下而上的民主集权制”,要求“党内极端平等,绝对自由”。针对这种情况,1929年6月党的六届二中全会通过了《组织问题决议案》,再次批评这种倾向,强调:在目前党内无产阶级基础削弱的条件下,加以客观上白色恐怖极其严重,党内民主化的执行限度是应当有条件的。针对四军党内存在的极端民主化倾向,1929年9月《中共中央给红军第四军前委的指示信》中指出:“党的一切权力集中于前委指导机关,这是正确的,绝不能动摇。不能机械地引用‘家长制’这个名词来削弱指导机关的权力,来作极端民主化的掩护。”[4]
总之,出于客观需要,党不得不加强反对极端民主化倾向。为在复杂环境中巩固党,则必须加强集中。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因缺乏经验以及思想方法上的片面性,一些同志中又产生了过分强调集中的问题,这给李立三和王明等推行错误路线提供了便利条件。在王明统治党中央领导机关的四年时间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全被破坏。为了推行错误的政治路线,王明在组织上实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方针,对不积极拥护、不坚决执行他意旨的同志,一律戴上“右倾机会主义”、“富农路线”、“调和路线”、“两面派”的帽子,甚至以对罪犯和敌人作斗争的方式来进行这种“党内斗争”。这样,就从根本上抑制了党内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民主精神,使党内纪律成为机械的纪律;党内盲目服从随声附和以致阿谀奉承的倾向随之得到发展,新鲜活泼的富有创造性的真正的马克思主义受到打击和阻挠。处于如此状态的党,不可能领导人民战胜敌人。王明“左”的错误造成的失败使革命根据地和白区的革命力量都受到极大损失,红军从三十万人减到三万人左右,共产党员从三十万人减到四万人左右。
面对革命失败的危机,许多红军指战员和领导干部对当时中央领导人不满情绪日益加重,要求纠正错误,改变红军被动挨打的局面。在这一紧要关头,1935年1月,长征途中的中共中央在遵义召开了政治局扩大会议。无论是会前的准备工作,会议中对军事问题上所犯错误的批评,会议精神的最后传达,抑或是《反对敌人五次围剿的总结决议》的形成,确立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制相结合的领导制度等,都充分体现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此,邓小平曾评价说:“从遵义会议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一直比较注意实行集体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生活比较正常。”[5]330这也从另外一个方面反映出遵义会议作为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开端和典范,其影响是深远的。
三
遵义会议后,中国共产党在实现从土地革命战争到民族解放战争转变过程中,对民主集中制问题作了进一步探索。1937年5月在延安召开的苏区党代表会议提出了要用“民主与集体的领导”取代“命令主义与包办的领导”的意见。在这次会上,毛泽东强调:“要党有力量,依靠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去发动全党的积极性。在反动和内战时期,集中制表现得多一些。在新时期,集中制应该密切联系于民主制。用民主制的实行,发挥全党的积极性。用发挥全党的积极性,锻炼出大批的干部,肃清宗派观念的残余,团结全党像钢铁一样。”[6]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结束后,紧接着于5月17日至6月10日召开中国共产党白区工作会议。刘少奇在会上作了《关于白区的党和群众工作》的报告,他指出:“党的集体领导,也只有在民主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来。只有广泛地吸收了全体同志的经验与好的意见,才算是真正的集体领导。”“党的民主集中制与个人负责制是必须同时采用的。重要问题应该民主决定,但工作的执行则应个人负责。”[7]67这两次会议对民主集中的认识不是偶然的,而是在总结以往党贯彻民主集中制经验教训中得出的重要结论,对健全民主集中制起到积极作用。
1938年10月中共中央召开六届六中全会,毛泽东结合抗日战争中的实际情况,作了《论新阶段》的重要报告。在报告中,对民主集中制着重强调了以下两点:一是严格党的纪律,坚持“四个服从”。“在这里,几个基本原则是不容忽视的:(一)个人服从组织;(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这些都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措施,谁破坏了它们,谁就破坏了党的民主集中制。”二是加强党内民主教育,使党内生活制度民主化。“使党员懂得什么叫民主生活,民主制与集中制的联系,并如何实行民主集中制。”[8]此外,全会还通过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三个法规文件,这是民主集中制在党内生活中的实际运用。
六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又陆续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1941年7月)、《中央关于共产党员和党外人员关系的决定》(1942年3月)、《关于领导方法的决定》(1943年6月)等法规,使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制度化。在此基础上,1945年4月,毛泽东在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做的政治报告中明确地论述了民主和集中的关系,他指出: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9]。随后,刘少奇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更为详细和系统地阐述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其一,强调了民主集中制在党的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我们的党,不是许多党员简单的数目字的总和,而是由全体党员按照一定规律组织起来的统一的有机体,而是党的领导者被领导者的结合体,是党的首脑(中央)、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依照一定规律结合起来的统一体。这种规律,就是党内的民主的集中制”[7]358。其二,概述了党内民主的集中制的内涵,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7]358(需要说明的是,最后七大党章对此的表述不是毛泽东的说法,也不是刘少奇的说法,而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其三,贯彻民主集中制,走群众路线。“党内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党的领导骨干与广大党员群众相结合的制度,即是从党员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党员群众中坚持下去的制度,即是反映党内的群众路线”[7]359。其四,提倡扩大党内民主生活。“必须实行高度的党内民主,同时,在实行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党的领导上的高度集中”[7]361。七大是中国共产党注重民主集中制教育和运用的一次大会,它的召开为党领导人民去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和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全国的胜利,奠定了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的基础。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革命进入一个两种命运、两个前途决战的新时期。1947年人民军队转入战略进攻以来,革命形势有了极大的进展。许多解放区已经连成一片,许多城市已经解放或者即将解放,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解放战争的正规性程度大为提高,全国胜利已经在望。这种情况,要求党迅速克服存在于党内和军队内的任何无纪律无政府状态,把一切必须和可能集中的权力集中于中央。为实现此目的,1948年1月,毛泽东规定建立严格的报告制度,各中央局和分局,由书记负责,“每两个月,向中央和中央主席作一次综合报告”,“必须改正对上级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不良习惯”[10]1265。报告制度的建立,是中共中央坚持民主集中制、反对无纪律无政府倾向的长期斗争在新条件下的一个发展。同年9月,中共中央又作出《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指出:“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一切重要问题(当然不是无关重要的小问题或者已经会议讨论解决只待执行的问题)均须交委员会讨论,由到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做出明确决定,然后分别执行。”[10]1340党委制的实行,具有重大意义。正如邓小平后来所说:“中央在一九四八年九月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对于加强党的集体领导,尤其起了重大的作用。……这个决定在全党实行了,并且直到现在仍然保持着它的效力。……这个决定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总结了党内认真实行集体领导的成功的经验,促使那些把集体领导变为有名无实的组织纠正自己的错误,并且扩大了实行集体领导的范围。”[11]1057正是由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一直比较注重集体领导,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才形成了党内民主生活比较正常的局面,从根本上保证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
四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启了中国历史发展的新纪元。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方位发生了重大变化,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作为党的自我组织的民主集中制被广泛地运用到国家和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早在20世纪40年代,中国共产党就有把“民主集中制”运用到未来新民主主义政权建设中的设想。1948年9月,针对新中国采用什么样的政权制度时,毛泽东又明确指出:“我们采用民主集中制,而不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在中国采取民主集中制是很合适的。”[12]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对此,周恩来在《人民政协共同纲领草案的特点》中进一步解释到:“新民主主义的政权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从人民选举代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政府直到由人民政府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政权的这一整个过程,都是行使国家政权的民主集中的过程,而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13]1954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这样,党内的民主集中制通过宪法上升为国家的组织原则。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人始终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推动了党内民主及国家政治生活的健康发展。
随着经济建设大规模的开展,党的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正在这时候,苏共二十大召开。在不邀请外国共产党代表团参加的情况下,苏共中央第一书记赫鲁晓夫作题为《关于个人崇拜及其后果》的报告。报告揭露了斯大林大搞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的事实,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鉴于国内外的情景,中国共产党开始以苏为鉴,在探索适合中国情况社会主义道路的同时,注意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1956年4月,《人民日报》发表的《关于无产阶级的历史经验》一文指出:“为着战胜强大的敌人,无产阶级专政要求权力的高度集中。这个高度集中的权力,是必须与高度的民主相结合的;当集中制被片面地强调了的时候,就会出现许多错误。”[14]与此同时,毛泽东也指出:“过分的集中是不利的,不利于调动一切力量来达到建设强大国家的目的。在这个问题上,鉴于苏联的教训,请同志们想一想我们党的历史,以便适当地来解决这个分权、集权的问题。”[15]52
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和基本共识下,党的八大对民主集中制进行了有益探索。一是正确解决民主集中制中的上下级关系。八大通过的党章对党的上下级组织关系增加了新的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研究他们的经验,及时地解决他们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的工作中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请求指示。”此外,党章还对中央和地方、上级和下级的职权范围以及关于政策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执行等作了进一步说明。二是赋予民主集中制以新的内涵。八大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16]这里用“指导”取代了七大党章中的“领导”,尽管一字之差,但意蕴深刻,彰显了民主的精神。三是强调集体领导,反对个人崇拜。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个人决定重大问题,是同共产主义政党的建党原则相违背的,是必然要犯错误的,只有联系群众的集体领导,才符合于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才便于尽量减少犯错误的机会。”[11]229同时,邓小平还提出了反对个人崇拜的问题,“继续坚决地执行中央反对把个人突出、反对对个人歌功颂德的方针”[11]235,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巩固领导者同群众的联系,使党的民主原则和群众路线,得以贯彻执行。1956年国内社会主义建设如火如荼,但在个别地方也发生了少数工人罢工学生罢课的事件;国际上也出现了诸如波匈事件等不和谐的音符。在这些事件中,部分人提出了过高要求,其中涉及民主自由问题。这促使党中央更加着意于如何正确对待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问题。对此,1957年2月毛泽东于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扩大会议上作了如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讲话。在讲话中,他指出:“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这种民主与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15]209之后,毛泽东又在《一九五七年夏季的形势》一文中进一步阐释:“我们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以利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较易于克服困难,较快地建设我国的现代工业和现代农业,党和国家较为巩固,较为能够经受风险。”[17]这显示了民主集中制正确的发展趋势。可惜的是,随着反右斗争扩大化的开展,这一趋势被打断。
从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党内的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民主集中制不断遭受挫折。1958年3月的成都会议上,毛泽东提出了关于两种个人崇拜的论断,并主张支持正确的个人崇拜。从1958年错误批判“反冒进”开始,经过1959年的“反右倾”斗争、1962年的八届十中全会,再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的发动,专断之风和个人崇拜在党内乃至全国迅速蔓延,极大地破坏了正常的民主生活。诚然,在这一阶段,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也曾为改变党内不民主的作风,贯彻民主集中制而努力。1962年召开了七千人大会,毛泽东指出:批评和自我批评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唯一的方法,“但是,如果没有充分的民主生活,没有真正实行民主集中制,就不可能实行批评和自我批评这种方法”。“没有民主,不可能有正确的集中,因为大家意见分歧,没有统一的认识,集中制就建立不起来”[18]。刘少奇在书面报告中指出:“无产阶级的民主集中制,是最彻底的民主集中制,是在人民内部实行的根本制度。”[19]邓小平则强调:这几年我们不大注意调查研究,所提的一些任务往往不是实事求是的;这几年的党内斗争中发生了一些偏差,伤害了一大批党内外干部,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危害。这是值得全党严重注意的。因此必须恢复、坚持党的优良传统。除了调查研究、实事求是、联系群众、及时纠正错误以外,坚持党的优良传统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是必须健全党的生活,包括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些论述是党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它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集中制的思想。但由于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左”的指导思想,民主集中制在会后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实行。不仅如此,“左”的错误日益严重,最后导致了“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这一时期,民主集中制的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倒退现象。一是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遭受了严重挫折。如中央文革小组基本取代了中央政治局、党的监察机构被撤销等,对党员和干部的处理出现了非常混乱的局面。二是对领袖的个人崇拜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的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党的集体领导遭受了严重破坏。三是党员的民主权利被剥夺。在九大和十大通过的党章中,将以往党章中关于党员权利的内容全部删除了。这给党和国家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后果。
五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了,由于受“两个凡是”错误思想的影响,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优良传统未能得到恢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人系统总结了过去民主集中制建设的经验教训,特别是认真总结了“文化大革命”时期背离民主集中制的沉痛教训,从新时期的实际出发,在理论上深化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在实践上恢复和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工作,开创了坚持、健全民主集中制的新局面。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强调:“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因为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5]1441979年3月,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邓小平又提出:我们实行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5]175。1980年8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总结历史经验时说:“我们历史上多次过分强调党的集中统一,过分强调反对分散主义、闹独立性,很少强调必要的分权和自主权,很少反对个人过分集权。过去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过几次权,但每次都没有涉及党同政府、经济组织、群众团体等等之间如何划分职权范围的问题。我不是说不要强调党的集中统一,不是说任何情况下强调集中统一都不对,也不是说不要反对分散主义、闹独立性,问题都在于‘过分’,而且对什么是分散主义、闹独立性也没有搞得很清楚。”[5]329从上述邓小平的讲话中,可以看出,“文化大革命”后,党十分注重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对民主集中制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更加深刻了。但同时,因为过分顾忌“文化大革命”中“集中”的消极影响及“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提法本身存在疑义①,这一阶段主要强调在党的领导下发扬民主的问题。
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阐述“把我们党建设成为具有健全的民主集中制的党”这一重大任务时,没有提“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而是突出了“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20]。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强调“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使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正常化”。十二大党章把民主集中制的内涵,从“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改为“在高度民主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并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此外,党章还强调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的原则,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1983年中共中央把“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作为整党的一个主要任务。1987年党的十三大强调,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要从中央做起。这些重要举措的贯彻实施,使“党内有了民主集中制的气氛”[21]。
世纪之交,面对风云变幻的国际国内局势,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国家各项建设和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过程中,提出了关于民主集中制的一系列新观点,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民主集中制的理论。1992年党的十四大旗帜鲜明地把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团结与统一,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提出来。十四大通过的党章对民主集中制的内涵作了新的表述,把“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改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并指出这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表述,表明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党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又有了新的进展,有助于防止以往出现的偏差。1994年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又专门对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作了论述。《决定》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22]。在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基础上又加上了“制度”两个字,这就使得党对民主集中制的表述更加完善。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上一些人认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可以不要民主集中制,就可以各自为政。针对这种认识,1997年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郑重指出:“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民主集中制不仅不能削弱,而且必须完善和发展”[23]。2001年7月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江泽民把坚持民主集中制看作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保证,他强调指出:“贯彻‘三个代表’要求,我们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科学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并不断增强党的活力。”对此,要求“全党同志都要增强民主集中制的观念,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本领,努力掌握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领导艺术、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有机地统一起来”[24]。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命题。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人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与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25]。十六大通过的党章中,在总纲“坚持民主集中制”部分加进了监督的内容,在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中增加了“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内容。党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
新世纪新阶段,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对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推进民主集中制制度化进程为重点,从而把民主集中制制度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党的建设的总体布局概括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并提出“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这个新定位,凸显了民主集中制在制度建设中的核心位置,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制度建设的方向、目标和重点。同时,十七大报告还提出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26]。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党的民主集中原则的极端重要性进行了科学概括,提出建立健全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并进一步提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等制度建设的政策主张。2011年7月,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的讲话中,胡锦涛进一步指出,推进党的制度建设,要坚持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27]十八大通过的党章增写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等内容,充分反映了党对民主集中制度的新认识,体现了全党的智慧和意志。这不仅进一步丰富发展了民主集中制理论,对于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也具有重要意义。
历史证明:什么时候能够坚持这一原则,决策就比较正确,党就团结统一,工作就做得比较好;什么时候这个原则贯彻得不好,就容易失误,认识就难以统一,工作就会发生这样那样的偏差。总而言之,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把它贯彻好是相当不容易的。因为无论是党内还是社会都是由个人或群体组成,他们在理解和实行民主与集中这一矛盾体上是千差万别的,这就难以避免在理解上的误差和实践中的偏离,更难避免个人或群体因性格、心理以至于私利等方面作祟的干扰。形势的发展、事业的开拓、人民的期待,都要求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充分认识和努力克服各种因素的干扰,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坚决贯彻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收稿日期:2013-03-20
注释:
①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上通过了由陈云主持制定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对制定这个文件征求意见及修改的过程中,胡乔木明确表示:在民主基础上才能正确地集中,这个没问题,但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个提法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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