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区域治理规范研究的“历史路径”
郑先武
(南京大学 国际关系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46)
在国际关系学领域,国际规范研究通常涉及三个层面:一是价值导向的规范研究,其核心是国际公平、正义、人权等,强调个体的行为标准和人类共同体的共性,具有强烈的世界主义价值诉求;[注] 参见Chris Brow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New Normative Approaches ,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2; 张旺:《世界主义的价值诉求:国际关系规范理论的视角》,《教学与研究》,2006年第12期。二是实践导向的规范研究,其核心是国际实践进程中正式或非正式合作机制框架内规范的创建、演进、特性及其影响等,强调集体共有的行为标准,具有强烈的制度主义或社会建构主义理论偏好;[注] 参见Martha Finnemore, “Norms, Culture and World Politics: Insights From Sociology’s Institutionalism,”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 Vol.50, No.2(1996), pp.325-347;高尚涛:《规范的含义与作用分析》,《国际政治研究》,2006年第4期。三是学科导向的规范研究,其核心是国际关系学科的基本理论、方法及关键主题界定、学术规范等,具有强烈的知识普遍主义色彩。[注] 参见苏长和:《中国国际关系学:问题与研究方向》,《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1期;李小华:《中国国际关系研究规范化的期待:评阎学通等著〈国际关系研究实用方法〉》,《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1期。 三个层面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点:都是对人的行为标准的研究,回答的主要是基于普遍性的“应该怎么样”的问题,带有显著的演绎成分。就研究的路径和目标而言,国际关系规范研究与纯粹的历史经验研究有明显不同。后者注重事实及其过程的描述,回答的主要是基于特殊性的“是什么”的问题,带有显著的归纳成分。这也使得国际关系研究有了通常所说的解释性理解的“规范方法”和经验性描述的“历史方法”两种不同的分野。在实际的研究中,这两种方法亦时常被分别称作“规范分析”和“经验分析”或“描述方法”。[注] 参见Jack Snyder, “‘Is’ and ‘Ought’: Evaluating Empirical Aspects of Normative Research,” in Colin Elman and Miriam Fendius Elman, eds., Progres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Appraising the Field , Cambridge: The MIT Press, 2003, pp.349-350; Andrew Hurrell and Terry Macdonald, “Ethics and Norm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Walter Carlsnaes, Thomas Risse and Beth A.Simmons, eds.,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2013, pp.57-60.
实际上,鉴于国际关系的实践性和复杂性,其规范研究方法和历史研究方法并非不可通约,而是时常融通起来使用。在这里,历史方法融入历史编纂学并与叙事性实践和分析性理论相结合,遵循反映特定历史情势的“事物规则”和蕴含语言道德逻辑的“话语规则”,使历史学科成为构建理论和理解问题的真实性知识。[注] 参见[德]马尔库斯·弗尔克尔:《历史方法》,[德]斯特凡·约尔丹主编,孟钟捷译:《历史科学基本概念辞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83-185页。 在具体的研究中,这一“融通”通常有两种路径:一是规范导向的经验分析,即政治学研究路径。这种路径以规范分析为主,实证性经验描述为辅,常用二手材料,演绎色彩明显,强调普遍性,但经常牺牲特殊性。[注] 参见Peter J.Katzenstein, ed., The Culture of National Security :Norms and Identity in World Politics ,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Martha Finnemore and Kathryn Sikkink, “International Norm Dynamics and Political Chang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 Vol.52, No.4(1998), pp.887-917.其基本做法和核心目标是将规范政治理论和国际关系经验研究紧密结合,通过关于规范的经验研究文献恰当地展示“应该是什么”如何成为“是什么”,亦即用特定的事实或因果论证支持普遍的规范主张。[注] 参见Martha Finnemore and Kathryn Sikkink, “International Norm Dynamics and Political Chang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 Vol.52, No.4(1998), p.916; Jack Snyder, “‘Is’ and ‘Ought’: Evaluating Empirical Aspects of Normative Research,” pp.349-377.这种研究路径在分析规范创建或演进的背景和条件时常常选择特定的历史经验作为实证的支撑,亦即将历史叙事嵌入普遍化,以阐明或测试普遍的理论假定,由此赋予“所有形式的历史研究都具有重要的规范和实践维度”。[注] 参见Andrew Bennett and Colin Elman, “Historical Methods,” in Christian Reus-Smit and Duncan Snidal, eds.,The Oxford 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pp.518-533.需要强调的是,这一研究路径的主流学者及其核心观点源自欧美背景,并认为其具有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普遍性。[注] Amitav Acharya, Constructing Global Order :Agency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 ,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8, p.1.这一研究路径在国际关系规范研究方法和历史研究方法的融通中占据主导地位。
二是经验导向的规范分析,即国际史研究路径。这一路径可称为国际关系规范研究的“历史路径”。该路径以经验描述为主,规范分析为辅,注重第一手材料运用,归纳特色明显,亦有一定演绎成分。在研究中,它从国际史视角出发,注重多国官方文件和解密档案的历史文献分析,辅以国际关系学多层次、多领域的体系分析以及集体认同和规范扩散等理论,探究基于历史经验的国际合作规范的创建背景、基本内涵、历史演进、实际影响及其特殊性等。这一研究路径倾向于将普遍化嵌入历史叙事,并聚焦于特定历史背景下各种特定事件的因果性和建构性关系分析,以解释其规范和实践的循环的历史模式、历史断裂和本质差异、根本性变革及持久的结构性力量的影响。[注] Andrew Bennett and Colin Elman, “Historical Methods,” in Christian Reus-Smit and Duncan Snidal, eds.,The Oxford 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 pp.520, 527, 532.在国际关系研究中,规范研究和历史研究的这一融通路径虽处于弱势地位,却率先突破追求普遍化的“欧美背景”,开始基于发展中国家的历史经验,探究彰显特殊性的国际规范创建及其演进,对亚洲区域合作实践进程中具有浓厚地方或区域色彩的“亚洲方式”和“东盟方式”,乃至更具体的“万隆规范”和“湄公精神”等区域规范的历史研究便是其重要成果。[注] 参见Seng Tan and Amitav Acharya, eds., Bandung Revisited :The Legacy of the 1955 Asian -African Conference for International Order , Singapore: NUS Press, 2008; Amitav Acharya, Whose Ideas Matter ?Agency and Power in Asian Regionalism ,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2009; Amitav Acharya, Constructing Global Order :Agency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 ; 郑先武:《东南亚早期区域合作:历史演进与规范建构》,《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郑先武、封顺:《湄公河计划的区域合作实践与“湄公精神”》,《东南亚研究》,2018年第6期。这些研究成果为独特的国际区域规范研究“历史路径”的探索提供了重要的智识基础。
本文以国际区域治理研究为例,从实践导向的规范研究层面,谈谈国际关系规范研究“历史路径”的可能架构。
在实际研究中,国际区域治理规范研究的“历史路径”可以假定为由三个依次递升的梯级组成的金字塔型架构。第一个梯级是历史主义的世界观。该世界观奉行进程主义或演进主义观念,要求使用变化的而非静态的观点看待区域世界,关注其产生、成长乃至衰退的变化进程;而这种变化既是进步的——即朝着社会进步、文明进化和经济发展的方向发展,又是连续性和变革性的统一。历史的连续性与同一时代的历史变迁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既涉及一系列历史事件及其变化的内在联系,又包括历史变迁中某种事物的持久存在,而其中的历史变革被诠释为人类持续不断的自我完善的进步过程。[注] 参见[德]托马斯·普吕弗:《延续性/变迁》,斯特凡·约尔丹主编:《历史科学基本概念辞典》,第160-162页。 这要求研究中既要关注其“长时段”的结构的稳恒性,又要关注其演进中的质变时刻或不连续时刻的“断裂结构”。“长时段”指的是那些必然发生的变化过程中一种长时期的特殊时间结构,对之进行历时性历史进程的追寻,有助于阐明具有特定历史顺序的重大事件、周期变化的确切因果关系及重大结果,进而突显影响广泛的行为方式、社会变迁和话语模式的长期变化及其所造成的惯性力量;“断裂结构”指的是历史发展和制度变迁之中发生重大转折的“关键节点”,对之具体内涵、主要环节及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进行历史分析,有助于从中发现制度变迁的差异性和发展道路的多样化,以及对下一阶段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政治遗产,包括制度或规范遗产。[注] 参见[德]卢茨·拉斐尔:《长时段》,斯特凡·约尔丹主编:《历史科学基本概念辞典》,第174-175页;[美]保罗·皮尔逊、瑟达·斯考克波尔:《当代政治科学中的历史制度主义》,何俊志、任军锋等编译:《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译文精选》,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80-189页;何俊志:《结构、历史与行为:历史制度主义对政治科学的重构》,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5-297页。 事实上,历史主义作为一种理解性思想形式,成为涉及法则基础或为未来提出符合法则假定的社会科学理论。[注] 参见斯特凡·约尔丹:《历史主义》,斯特凡·约尔丹主编:《历史科学基本概念辞典》,第144-146页。 历史主义的世界观构成了国际区域合作规范研究“历史路径”的宏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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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梯级是规范演进的历史叙事。这是国际区域治理规范研究历史路径的微观基础。这要求在历史主义的世界观指导下,依据国际区域治理规范演进的基本渠道,选择特定历史时期实践进程中典型的区域合作机制,包括正式的区域组织和非正式的会议机制等,并使用特定的历史分析方法构建特定国际区域治理规范演进的历史叙事。主要有三种历史分析方法可选择使用。一是文献分析法。包括文献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它要求大量查阅、收集和整理官方多边文件及其他公开的官方文件和各国解密档案资料为重点,辅之以综合运用相关著作、论文及其他权威的二手资料,并对之进行科学分析和消化,然后组织为系统的史料。以此为基础,准确评估特定国际区域治理实践进程中规范的特殊性、内容及其影响,以对区域治理的具体机制和总体发展做出定性分析和价值判断。二是总体史方法。这意味着研究不以完美无缺为导向,而是希望通过一种力求全面的、反思性结构进程分析来破译历史现象的多维性,以展示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以及时间、结构发展趋势与事件组合起来的社会整体。这是基于历史主义的世界观的基本要求,注重历史想象的整体性,力求在整体的视野中更好地认识历史的整体。[注] 参见[德]彼得·舍特勒尔:《总体史》,斯特凡·约尔丹主编:《历史科学基本概念辞典》,第117-119页;[德]马尔库斯·弗尔克尔:《历史方法》,斯特凡·约尔丹主编:《历史科学基本概念辞典》,第185页。 三是比较分析法。国际区域规范演进的历史分析既要关注其普遍性或相似性,更要关注其特殊性或差异性,又要重点关注其演进中的不变和变化,因而比较分析方法就成为必需的分析方法。在研究中,这要求纵向和横向两种比较方法的综合运用。纵向比较分析,即是依据时间顺序对不同历史阶段区域合作机制的特定类型及其典型案例进行深度研究,探讨其内涵、特征、作用及演变进程;横向比较分析,即是对区域合作机制的不同类型及其典型案例之间的联系进行深度研究,探讨其关系特征,尤其是它们的普遍性或相似性和各自的特殊性或彼此的差异性,以揭示这些区域合作机制的兴衰、存废的演变趋势及其重要历史和规范意义,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一种融历时性与共时性、普遍性(相似性)与特殊性(差异性)为一体、依据准则构建新叙事结构的比较型“总体史”。这样,历史比较分析不但成为理论思考的一种有效的检验和支撑,而且可以作为一种调节规范与历史的理想话语策略。[注] 参见[美]本尼迪克森·安德森著,徐德林译:《椰壳碗外的人生》,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27-145页;[德]哈特姆特·克尔布勒:《历史比较》,斯特凡·约尔丹主编:《历史科学基本概念辞典》,第117-119页;[美]西达·斯考切波,何俊志、王学东译:《国家与社会革命:对法国、俄国和中国的比较分析》,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36-41页。
“亚洲方式”作为二战后亚洲区域主义的特质,已成为当代亚洲区域合作实践所拥有的共有规范和共同经验的重要体现,并“为正确处理国家关系、推动建立新型国际关系做出了历史性贡献”。[注] 习近平:《迈向命运共同体 开创亚洲新未来——在博鳌亚洲论坛2015年年会上的主旨演讲》,《人民日报》,2015-03-29,第2版。 “亚洲方式”这一专门术语,是由1959年始任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执行秘书长的吴纽在该组织召开的一系列会议上首先使用的。从规范框架来看,“亚洲方式”有两个重要层面,即普遍性的法律规范和地方性的社会规范。前者主要包括:独立自主、主权平等、不干预主义、和平解决争端等;后者主要包括:共识性决策、相互尊重、互惠互利、尊重舒适度、非正式的渐进主义、政治高于执行、务实的发展主义、多边框架内的双边、排除集体防御以及泛亚洲精神等。[注] 参见Michael Haas, The Asian Way to Peace :A Story of Regional Cooperation , New York: Praeger, 1989, pp.1-21; Michael Haas, Asian and Pacific Regional Cooperation :Turning Zones of Conflict into Arenas of Peace ,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13, pp.25-67.
那么,区域合作“亚洲方式”是如何形成的?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对二战后兴起的亚洲区域合作实践中重要的合作机制进行深度的历史研究。这些机制主要有:1947年和1949年召开的两次亚洲关系会议;1947年启动的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1950年推出的科伦坡计划;1955年启动的东南亚条约组织;1955年召开的首届亚非会议(即万隆会议);1957年启动的湄公河委员会及湄公河计划;1961年成立的东南亚联盟;1963年启动的马菲印联盟;1966年创建的亚太理事会和亚洲开发银行;1967年创建的东盟等。这里分别以其间最早的正式的区域组织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简称亚远经委会)和最重要的非正式会议万隆会议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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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中国移动对外公布了其NB-IoT模组集采中标候选人,共9家企业入围,总采购量不超过500万片。去年9月,中国电信曾组织了一场在当时规模最大的NB-IoT模组招标,规模超过50万台,当时已被业界尊为“宇宙第一标”。之后,中国联通进行过350万片的NB-IoT模组招标。NB-IoT是物联网领域的新兴技术,可广泛应用于智慧城市、物流行业、个人消费、智能家居等领域。当这批模组彻底投入使用,中国移动的物联网布局规模将远超联通、电信。
最后,本文从区域合作独特的“亚洲方式”规范演进研究谈谈国际关系规范研究“历史路径”在国际区域治理研究中的具体运用。
第二个梯级是区域规范演进的基本框架。这一框架主要包括规范起源或生成、规范演进或扩散进程、规范的基本形态、规范的作用机制和规范演进的背景条件等。[注] 参见Ann Florini, “The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Norms,”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 Vol.40, No.3(1996), pp.363-389; Martha Finnemore and Kathryn Sikkink, “International Norm Dynamics and Political Chang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 Vol.52, No.4(1998), pp.887-917; Andrew Hurrell and Terry Macdonald, “Ethics and Norm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p.57-80.基于历史主义的世界观,国际区域治理规范研究应重点关注两个核心命题,即区域规范的形成与演进和区域规范的历史形态及其经验与制度环境。两者分别主要涉及特定区域治理实践进程中的规范扩散和制度变迁。一般而言,区域规范扩散有两种基本渠道,即规范“地方化”和规范“从属化”。前者主要是对外部的或普遍的国际规范进行积极的建构,使之明显适应于本区域的地方观念、认同和惯例的规范传播进程。实际上,这是区域国家以特定区域行为体身份参与全球和区域间多边进程的规范建构,并将此进程中所形成的特定规范区域化(地方化)和特殊化。后者主要是通过共同的全球规范的合法化来管理本区域行为体与域外行为体的关系,以保护其自主行为免受强大的行为体忽视、侵犯或支配的进程。这意味着区域国家作为关键的区域行为体不仅仅是规范接受者,也可以是规范拒绝者和制定者,由此将本区域所坚持的区域或地方共有规范外部扩散而进一步国际化、普遍化。区域规范扩散并非单向进程,而是两者的双向扩散进程,由此形成特定的区域规范框架。[注] 参见Amitav Acharya, “How Ideas Spread: Whose Norms Matter? Norms Localization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Asian Regionalism,”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 Vol.58, No.2(2004), pp.239-274; Amitav Acharya, “Norm Subsidiarity and Regional Orders: Sovereignty, Regionalism, and Rule-Making in the Third World,”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 Vol.55, No.1(2011), pp.95-123; Amitav Acharya, Constructing Global Order :Agency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 , pp.42-57; 郑先武:《区域间主义治理模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91-96页。在特定的区域治理实践进程中,规范的创建与扩散均需要某种国际组织平台,包括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及各类会议机制等,乃至搭建这样的组织平台就是为了创建或扩散某种规范。[注] 参见Martha Finnemore and Kathryn Sikkink, “International Norm Dynamics and Political Chang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 Vol.52, No.4(1998), pp.899-901.所以,区域规范在不同的国际组织及其规则体系中实现制度化时会表现出不同的历史形态,主要包括法律规范和社会规范等。前者是正式的、法律的、理性化、普遍化的规则,后者是非正式的、特定集团拥有的社会文化惯例。[注] 参见Amitav Acharya, Constructing a Security Community in Southeast Asia :ASEAN and the Problem of Regional Order , Third Edition, New York: Routledge, 2014, pp.22-25;[美]彼得·卡赞斯坦著,李小华译:《文化规范与国家安全:战后日本警察与自卫队》,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44-54页。在实际中,两者时常融入同一的区域规范框架。这构成国际区域治理规范研究“历史路径”的中观基础。
亚远经委会既是《联合国宪章》框架内成立的首个区域性经济组织和亚洲首个区域政府间组织,又是西方国家与新兴发展中国家之间创建的最早的南北型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由于亚远经委会从制度安排上是在联合国组织框架内运行,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就是《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国际法准则。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这些“普遍规范”更多的是西方国家而非亚洲国家的政治传统,并没有完全被亚洲国家所支持或展示与亚洲新独立国家的紧密相关性。在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中,这些欠发达国家的代表们更关心增进经济发展,并不愿囿于西方代表们热衷的所谓“宪政”下的程序和形式上的事务。其实,这些亚洲国家更希望通过政府高层非正式的协商来决定那些有潜在争论的议题和程序性事务。因此,亚远经委会在区域合作实践中适用联合国组织框架内那些普遍的法律规范时,结合本地特定社会文化及具体实际将之进一步务实化和地方化,并逐步形成适合自身区域合作实际的特定社会规范。前者主要是不干预、主权平等等法律原则的引入;后者主要是协商、共识决策程序及基于包容性的泛亚洲精神和非政治导向等社会惯例的形成。实际上,作为一个区域协商或研究机构,亚远经委会既为保障亚洲共同发展的联合努力奠定了基础,又为那些将亚洲视作一个整体或单一市场一部分的合作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亦即它既首次输入了协商惯例,又绘制了亚洲区域最初的经济版图,由此成为区域合作“亚洲方式”规范框架创设的最早区域组织平台。[注] 参见郑先武:《亚远经委会区域合作实践与“亚洲方式”初创》,《世界经济与政治》,2016年第12期。
《杕杜》是一首正宗族的诗歌。 值得注意的是,作者不是一味鼓吹宗族的重要性,而是讲有兄弟和宗族的人比无兄弟和宗族的人要好,并要求一般的人也象兄弟同宗一样相帮。 这就要厚重得多。
作为人类历史上有色人群首次大陆间会议和独立后亚洲国家讨论决定的最重要的多边论坛,万隆会议标志着亚非国家作为战后世界的一支重要政治力量开始登上国际舞台。这次会议的目的就是为各国决定当前国际关系的标准和程序,并推动当时国际关系中特定行为规范,以及这些规范现实适用工具的规划和创建。实际上,万隆会议成为规范创建和规范扩散的场所。在法律规范上,万隆会议最重要的贡献是阐明和完善一系列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其集中体现就是《亚非会议最后公报》附属文件《关于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所阐明的“万隆十项原则”。万隆会议还引入协商一致的决策程序。这种决策程序承认非介入性、非正式性和共识为基础的软性外交,而不是可能限制国家主权的法律的、正式的组织。从核心来源看,这种程序是普遍的与地方的原则创造性合成的产物,因为它既采用了英联邦首脑会议的协商性决策程序,又适用了深植于印度尼西亚和亚洲文化和文明的非正式、相互尊重、协商和共识原则。前者表明了成员国相互平等和尊重及它们面对差异的产生接受容忍的良好氛围;后者显示出印度尼西亚爪哇乡村的协商和共识原则。这些原则和决策程序与会议奉行的“求同存异”原则及会议所凝聚的“团结、友谊、合作”的氛围后来被人们称为“万隆精神”,亦被统称为“万隆规范”。“万隆规范”成为二战后形成的特定的区域合作“亚洲方式”规范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注] 参见Amitav Acharya, “Who Are the Norm Makers? The Asian-African Conference in Bandung and the Evolution of Norms,”Global Governance ,Vol.20, No.3(2014), pp.405-417; 郑先武:《万隆会议与东南亚区域主义发展》,《世界经济与政治》,2015年第9期。
从以上历史经验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区域合作“亚洲方式”是经由二战后逐步启动的亚洲区域合作实践进程中一系列国际合作机制所创立的,是“普遍规范”的“地方化”和“地方规范”的“从属化”的国际规范“双向扩散”的结果。这亦赋予了区域合作“亚洲方式”兼具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规范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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