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地区粮食收购政策实施分析及调整建议_价格政策论文

部分地区粮食收购政策实施分析及调整建议_价格政策论文

部分地区粮食定购政策实施情况分析及调整意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粮食论文,意见论文,情况论文,政策论文,地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情况

1、粮食定购规模和手段

(1)定购规模。国家虽然对粮食定购规模有总的规定和要求, 但各地实际确定的定购规模,以及在国家粮食系统收购总量中的比例却有多有少。1995年,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维持16.5亿斤,占收购计划的25.4%。河南信阳地区粮食定购占收购计划的一半左右。广东省计划定购粮食40亿斤,议购计划20亿斤。

(2)定购手段。各地为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 普遍实行各级政府首长负责制。一些乡村采取许多行政强制手段。1995年,中央给河南省安排的定购任务为66.1亿斤,县市落实到农民的是70.2亿斤。省地县三级平均每级增加2.07%的定购保险系数。

2、销售范围和规模

(1)国家定购粮通常都只销售给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农民等。 河南省66.1亿斤定购粮,除了供应军队、农村救助和水库移民等用粮外,基本只满足城镇居民口粮需要。但有的地方定购粮销售的范围很广。例如,1993年度,内蒙古全区销售平价粮食15.91亿斤, 其中非农业售粮14.53亿斤,占91.33%,农业售粮1.38亿斤,占8.67%。非农业售粮中定量人口口粮占54.73%,食品业、副食酿造业、 饲料工业及其它用粮共占45.27%。农业售粮中农民缺粮统销仅占4.3%,其它为菜农及经济作物农民、牧民、国营农牧场、民工补贴和抗保用粮等。

(2)各地定购粮供应城镇居民口粮的定量标准各不相同。 河南省是每个城镇居民每月定量30斤原粮,约折合20斤成品粮,其中精粉和上白粉16斤,标准粉4斤。 河北省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口粮定量标准为每人每月12斤成品粮,许多地方实际供应10斤。

许多城镇居民没有或只是部分地购买国家定量供应的口粮。据反映,河南省每人每月4斤的标准粉有70%左右的人不购买。 罗山县从1994年10月到1995年9月底,应销售定额口粮1016 万斤(没有供应标准粉),实际销售600万斤,节余400万斤。河北省有40%的城镇居民没有购买定量口粮。广东省没有对城镇居民实行口粮定量销售。

(3)许多地方实行产区和销区之间的定购粮调拨。1995年, 内蒙古全区5个盟市定购粮计划调出总数7.55亿斤,占定购总量的45.76%。河南郑州市要保证人均每月30斤口粮需要,除了本市收购的2亿斤外, 还要从信阳、驻马店和周口等9个地区调入4.4亿斤粮食,调拨是收购的两倍多。

一些地方的定购粮调拨计划没有完成。河南罗山县1995年夏粮定购完成3024万斤,实际调出1000万斤,压库2000万斤。也有些调入地区把部分节余的调拨粮用于议价销售。

3、定购粮价格水平

(1)定购价格。国家规定的河南小麦定购价为0.54元/斤, 市场价为0.82~0.85元,定购价为市场价的63.53~65.85%。1995年,河南省定购粮价外加价(称抗灾补贴)0.03元/斤,由购买者支付。河北省定购粮价外补贴0.06元,由粮食风险基金开支。有的省价外补贴为0.1 元, 有的0.2元。广东省对定购粮规定保护价,每百斤70元,比国家规定的定购价(包括浮动价)49.5元高出41.41%。稻谷市场价85~90元 ,比保护价高21.43~28.57%。

(2)销售价格。 国家安排郑州市居民定额口粮销售的精粉价格为每斤1.05元,上白粉0.95元,标准粉0.6元。市场的精粉售价1.10 ~1 .24元,比定购粮销价高4.76~18.10%。上白粉市场售价比定购粮售价高15%左右,标准粉市场售价比定购粮售价高60~70%。广东省国家粮食部门和非国有粮食企业一样,都对城镇居民实行市场价销售。标1 早籼米的市场销价每斤1.3元,标1晚米1.4元,优质米1.6~1.7元。 但政府对早籼三级米的销售一律实行每斤1.00元的限价。

(3)调拨价格。各地定购粮调拨价格的制定方法和标准有差别。 河北省小麦调拨价0.11元,玉米调拨价0.10元。河南省实行调拨基价加季节差价的办法。调拨基价是,汽车运输车板交货价每斤加0.07元,火车运输每斤加0.10元。季节差价由储存费用加利息构成,其标准为每月每斤顺加0.008元,直至次年3月底。但据反映,存储的保管费、利息等构成的季节费用实际至少要比规定的翻一番,即每月每斤0.016元。 另外,运费也没算够。粮食从罗山县运到信阳市每吨实际需要运费32元,而规定只给24元,每吨亏8元。

二、分析

1、条件分析

(1)城乡居民收入的差别。1994年, 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3179.2元,是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1223.6元的两倍半多。河南省定购粮主要调入的郑州、洛阳、三门峡、焦作和平顶山等城市的居民家庭人均全年现金收入,分别为全省农民家庭人均全年基本收入的380.7 %、333.8%、272.7%、261.1%和266.0%。粮食调出的罗山县,其农民人均纯收入(在全省116个县市中排序第38 位)只占粮食调入的郑州市居民家庭人均全年现金收入的15.34%。

(2)农民经济收入的差别。一般地说来, 粮农的经济收入低于从事其它农业生产和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的经济收入。同时,有的地方农民拥有的土地资源丰富,面积大、肥力高、气候好和水源足等,而有的地方拥有的土地资源则非常贫乏。生产条件的差别引起经济收入的差别。1994年,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最低只及最高的21.1%。河南省116 个县市中农民人均纯收入排序第一的新乡县,是排序最后的汝阳县的297.8%。

(3)财政支付能力的差别。据我们了解和各方面反映, 产粮地区的财政状况普遍比较困难,而非产粮或销粮地区的财政状况则普遍比较好。以产粮为主的基层的财政状况大多很困难。例如,河南省罗山县1994年财政收入3050万元,财政支出4700万元,赤字1650万元,占财政收入的54.1%。1995年,财政赤字也达1500 万元。 新县财政困难到连每斤0.03元的价外补贴也承付不起,因此不能调入分配的定购粮。

2、效果分析

(1)经济效果。国家粮食定购政策实施的经济效果不够理想。 以河南省郑州市为例,国家粮食定购价占市场价的65%左右,而定购粮销售价却占市场价的90左右。可见,国家粮食定购经营的经济效果比市场购销的经济效果要差许多。这是一种普遍现象。如果按准市场价格收购和销售粮食,那么国家粮食定价购销的经济效益就会提高。

(2)社会效果。国家实行粮食定购政策主要是为了社会利益。 其收益主要包括①部分城镇居民口粮需要得到某种保障,于是也就增加了他们生活的稳定感;②国家粮食系统的地位得到基本保证,其职工有一种安全感;③粮食流通具有一种稳定性,社会的稳定有了一个保险系数。其社会成本主要包括:①使粮食供给与需求保持一种行政胶着状态,增加长期的不稳定性,不利于粮食产业的发展;②使粮食流通保持地区行政分割,障碍着粮食流通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③限制国家粮食系统转换经营和管理机制,缺乏活力和效率的状况难以改变。如果国家实行准市场价格,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的收购和销售,就可以降低社会成本和提高社会效益。加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城镇低收入者的口粮消费以及生活稳定也是可以保障的。

(3)政治效果。目前的国家粮食定价购销仍属于行政性购销。 其政治收益主要包括:①体现政府的权威,②国家粮食行政系统可以发挥现成的作用,且方法简单、运作便利。其政治成本主要包括:①农民对国家粮食定购政策不满;②限制政府转换职能,因为国家粮食定购的行政权威,是由其背后的国家行政权威支持的;③可能使行政权利扩展,一些地方政府及其粮食部门可能把国家粮食定购的权利扩展到其它方面;④国家粮食行政定价购销系统的维持成本,以及各项间接的政治成本较高。

如果把国家粮食行政定购改为真正的合同定购,一方面可以促使政府转换职能,从根本上遏制行政权力的扩展;另一方面会促使政府更好地协调与农民的关系,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政治。因为“权威关系能够靠契约加以确定”。

三、建议

1、调整农业税征实

(1)原因。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 为保证军队和缺粮农户的粮食需要等,农业税征实是必要的,而且可以适当增加。它比明购暗征好。“皇粮国税”:“天经地义”。把道理说清楚,农民能够接受。

(2)标准。农业税粮食征实的标准,应是耕地的面积、 气候环境和水土条件及其自然生产力。这样,农业税征实也就成了土地粮食税。所有耕地,不论其是否用于粮食生产都应交纳。私人投资开垦的耕地可免征。同时,对转换为非农业使用的耕地而征收的农田开发建设基金也应包括土地粮食税,并交给国家,或由国家监督农田开发建设,真正落实土地粮食税。

(3)方法。土地粮食税作为国家税收,由国家税务部门、 农业部门和粮食部门确定税收标准,在此基础上,各地国税局委托和监督国家粮食部门征收。土地粮食税的粮权自然属于国家,由国家统一安排使用,避免各地负担和使用不公等。

2、选择稳定价格政策

(1)借鉴国际经验。 国家粮食定购政策说到底是一个价格政策问题,定购的数量取决于价格。国外的粮食价格政策,主要是支持或保护价格政策,即当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政府按保护价收购粮食,给农民以相应的补贴。

(2)结合我国实际。许多人主张套用国际经验, 中国也对粮食实行保护价格政策。粮食保护价格政策虽然好,但是我国目前还普遍缺乏实施条件。当然,一些工商业发达和政府财力充足的地区,可以实行这一政策。

(3)基本政策目标。我国的粮食定购价格政策, 总的说来应以稳定价格政策为目标。国际上也有的国家正以稳定价格政策取代保证价格政策,注意保持国内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之间的合理关系。我国粮食定购的价格政策目标,主要是粮食生产的完全成本补偿、社会机会成本和长期供求平衡。也就是说,国家粮食定购价格的最低目标,是完全成本补偿。它包括物资、劳动和资金的使用成本或购买价格。国家定购价格的较高目标,是粮食生产的社会机会成本。国家定购价格目标的基本功能,是反映粮食长期供求平衡的要求。

国家粮食定购价格的制定,实行与农民协商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办法。同时,还可以实行各地分别定价与国家统一协调相结合的办法。国家粮食定购的数量,主要依国家需要而定,一方面依据国家保障性粮食供给的需要,另一方面依据国家稳定粮食市场供给的需要。可见,在不同的经济和市场以及调控储备的条件下,国家粮食定购的规模是不同的。

国家粮食定购价格政策的调整,使国家粮食定购真正具有合同定购的性质,它属于“计划者主权”的市场制度。它可从行政命令的计划收购转换过来。转换的第一步,是在目前国家准备提高粮食定购价格时,适当调整定价的原则、标准和方法。这同时,国家与农民和城镇居民的粮食关系,以及购销机制也就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接着再进一步调整,直到比较彻底地改变国家粮食定购制度(还需要改造国家粮食系统和健全粮食储备调控体系等)。这样,国家粮食定购的政策调整和制度改造的风险就较小,成本较低,而效益较大。

3、实行低收入消费保障

(1)不对一般居民实行粮食消费保障。从理论和实际两方面说, 一般城镇居民的收入都能承受粮食的市场销售价格,而低收入者承受有困难。这已是一种共识。可是,从政策制定和实施上看,大多地方仍按人头平均供应定量口粮。其理由或原因是高中低收入(包括灰色收入)难以区分。但办法总比困难多。所以,首先应下决心不给一般城镇居民提供口粮消费保障,即政策目标必须先明确和肯定,然后迫使执行者去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2)实行符合市场原则的区别价格政策。 依据市场交易“优质优价”和“次质低价”的原则,确定国家定购粮的销售价格,拉开价差。对次质粮食实行较低的价格,适应低收入者的需要。同时,可以考虑推广广东省的经验,即对全社会的低等次级粮食实行统一的政府低价政策,使高收入者的收入部分地转移给低收入者。但是,从长期来说,即使对低等次质粮食也不应违背市场原则而人为地制定过低的价格。

(3)配合收入申报审查的低收入者粮食消费救助。 低收入者也应消费一定的优质粮食,但他们的收入可能不允许。解决的办法可以是,低收入者依据其购买和消费低等次级粮食的凭据(目前有的地方粮食部门向居民出售定量口粮时开具三联单的经验可以借鉴),向相应的政府或社会机构申请粮食消费补助或救济,同时申报收入,接受收入审查,符合条件的,获得不同标准的救助(实行最低工资收入保障的可除外)。这样,可以起一举两得的作用。当然,这要有一套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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