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中国出版业的发展_wto论文

WTO与中国出版业的发展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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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下称WTO)的大门即将被我国叩开,然而出版界对此的反应普遍冷淡,主要原因是我国政府在加入WTO双边和多边谈判时开出的承诺单中,明确表示不承担出版行业的对外开放义务。应当说,基于文化传统和国家安全的考虑而受到保护的出版业,加入WTO不会造成正面的冲击。但是不可否认,WTO所产生的影响却是巨大而又深远的,这种影响将毫无疑问地加速对我国出版行业的规范,促进出版业的发展。

1 GATS与出版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称GATS)是在原关贸总协定(GATT)和WTO主持下一个新的多边贸易规则和谈判场所,其宗旨在于减少世界服务贸易的障碍,解决贸易争端和摩擦,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按照GATS的定义,服务贸易是指:从一缔约方的境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的境内提供服务;从一缔约方的国境向其他任何缔约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缔约方在其他缔约方境内的通过提供服务的商业存在而提供服务;一缔约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GATS定义的服务贸易可以说是广义的,以过境支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等四种形式进行的各国间的服务交易,都属于服务贸易,而不论这种交易发生在何地。按照WTO对服务部门的分类,“印刷和出版”属于“职业服务”大类下的“其他职业服务”小类。因此,关于出版业的具体承诺也是我国在申请加入WTO而进行的服务贸易谈判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服务贸易谈判中,各国政府就具体服务部门的开放进行了双边和多边磋商,旨在达成有关协议,并以此来推动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进程。各国根据本国服务业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本着利益互惠原则,提出本国能够进行谈判的服务部门,作出初步具体承诺,同时也向其他国家提出在服务部门、地域和经营范围等方面扩大开放的要求。经过谈判,逐一按不同的服务部门作出承诺,并明确列入各国的市场准入减让表,各国根据本国立法在减让表中列出对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服务市场的限制条件。各国在其作出了市场准入承诺的服务部门和分部门中不得维持或采用GATS市场准入条款中列出的几项市场准入限制措施,除非各国在其承担义务计划安排表中说明将使用适用这些措施,并对其适用的期限和条件作出了规定。此外,乌拉圭回合协议规定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特别和差别待遇,以帮助提高这些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参与程度。协议规定,经济一体化协议缔约国中的发展中国家没有必要取消所有歧视措施;发展中国家有两年时间可设立调查点,以便提供有关对承诺范围内的贸易有重大影响的法律和规章方面的资料。

我国出版业虽然经历了50年的发展,但是总体水平不高,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1998年全国出版图书11万多种,图书定价总额372亿元人民币,仅与德国贝塔斯曼集团的图书年度营业额(42亿多美元)大体相当。GATS所规定的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和差别待遇,以及例外与保障条款,使仍属于“幼稚工业”的我国出版业理应有更大的自我保护空间。

我国加入WTO的立场是以乌拉圭回合协议为基础,参加了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全过程,并最终在文本上签字,表明我国愿以发展中国家地位为前提,享受相应的权利,承担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对待出版物市场准入的议题上,我国政府根据GATS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国家安全和对“幼稚工业”的保护,未对出版业的对外开放义务作出承诺。1991年和1992年我国在服务贸易谈判中开出的承诺单中,共涉及14个国内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出版业未被包括其中。此外,承诺单还强调严禁印刷、出版等行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根据1997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出版单位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并且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中要求“有符合国务院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单位”。因此,可以说,出版社的企业身份仍然没有被确认,出版物市场的竞争仍然不充分,出版产业化的步伐还没有真正迈出,国家开放出版业的时机尚未成熟。

2 WTO给我国出版业带来的机遇

加入WTO后,我国出版业仍然获得绝好的发展机会:一方面,WTO为出版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国际环境;另一方面,适当的保护又使出版业获得喘息和自我调整的时间。但是应该看到,在国际传媒无孔不入的今天,保护只是一个相对概念,开放与合作则是不可阻止的发展趋势。

2.1 有利于出版界转变观念,强化竞争意识,造就一批高级出版人才 产业化、集团化等已成为出版界的一个常新话题,然而当前我国出版社的现状是“规模不大不小,利润不多不少,日子不坏不好”。问题更严重的是,出版人普遍希望在政府的保护下有吃有喝,颐养天年,抗市场竞争的心理机制远未形成。在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环境下,出版社的生存受到体制的保护,产业化和集团化就时有纸上谈兵之嫌。加入WTO后,市场竞争的残酷无情,将促使出版社尽快树立危机感,破除官商作风,强化竞争与服务意识。此外,国外先进的出版技术和管理经验,也将更为便利地输入出版界。

2.2 有利于引进外资,提高出版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出版业结束了闭关自守的局面,在外资引进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成立于1988年的万国学术出版社,就是由中国进出口总公司和英国培格曼出版公司合资主办的。但是出版界的引进外资工作仅在小范围内得以实现,这种情况不能适应我国出版业发展的需要,一批大型的出版工程受出版社规模小、资金相对不足的制约而难以实施。加入WTO后,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政策,按照我方股权应超过51%的原则,出版业可以适当加大引进外资的力度,从而有助于提高我国出版业的整体实力和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2.3 有利于提高出版物的整体质量,促进学术繁荣和科学进步 我国出版物的整体质量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同时,非法出版活动猖獗,也使国内出版物的声誉在某种程度上受损。加入WTO后,国际出版集团良好的图书质量和售后服务体系将给国内出版界提供示范作用,并带来相应的竞争压力,迫使出版社在图书质量上狠下功夫,提高服务质量。同时也有利于卓有成效地挤压非法出版物的生存空间,从而促进学术繁荣和科学进步。

2.4 有利于促进出版物与版权对外贸易,增进国际交流 美国西蒙─舒斯特出版公司等以版权贸易的方式与我国多家出版社合作出版了一批科技图书,取得不俗成绩。然而我国出版物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却始终未能形成气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受制于不公平的国际出版服务贸易条件。加入WTO后,我国获得稳定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并可享受GATS所规定的面向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和差别待遇,出版服务贸易的国际环境大大改善:一方面,出版物对外贸易可以扩大汉文化与我国先进科学技术的对外传播,提高我国出版物与版权贸易的国际份额;另一方面,也便利于我国吸收国外社会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

3 WTO对我国出版业的挑战与对策

目前,WTO主要缔约方针对我国服务贸易领域的谈判重点是金融、电信等新兴服务行业,包括出版业在内的传统服务业的重要性并未凸现。然而当我国与主要缔约方在新兴服务行业达成协议之后,出版业必将面临更大的开放压力。

总而言之,这种压力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其一,文化传统与国家安全可能受到冲击,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二,造成部分出版社的生存危机,导致失业人口的增加;其三,WTO是以自由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出版社如果以国有企业的身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必然同它的某些规则发生冲突,这主要表现在WTO对国营贸易的特殊要求,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反倾销规则和国民待遇制度等方面。因此,我们必须有充分的认识,未雨绸缪,早做准备,才能立于主动地位。

3.1 要强化法制观念,加快立法步伐,加大执法力度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以法律手段确认出版社的企业身份,保证竞争主体的平等地位和竞争环境的充分性是出版界走向产业化,参与国际出版服务市场竞争的最基本条件之一。在当前各方面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主权完整的考虑,加强法制建设,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以及增加透明度方面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争取《出版法》的尽早出台尤其具有现实意义。此外,还应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对当前猖獗的非法出版活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扼制。

3.2 出版业应采用梯度开放原则 梯度开放原则主要包含三层意思:a.专业梯度原则。即首先在条件比较成熟、对意识形态和国家安全基本上不构成威胁的专业领域率先开放,如科技出版业,之后逐步开放其他条件成熟的出版领域。b.地域梯度原则。即根据地区经济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开放的幅度和范围,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地区允许率先开放。c.时间梯度原则。即按照出版业的发展状况制定整体规划,采取逐步开放策略。

3.3 加大出版改革力度,促进国内出版社之间的竞争,以适应市场经济的生存环境 加大出版改革力度,以适应加入WTO后国际新环境和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形势,可以首先在出版社的成立程序和专业分工两个方面尝试革新,逐渐由审批制过渡到登记制,逐步破除现行的人为专业分工,以促进国内出版社之间的适度竞争。在出版管理方面,有关部门应尽量减少行政手段的干预,而主要以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规范出版社的出版行为。唯有如此,出版社才有充分的竞争环境,才有自我发展的空间,才能与国际出版集团相抗衡,“产生化”、“集团化”的口号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总之,制定合理的对外开放政策和策略,是我国出版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的关键所在,也关系到整体服务贸易的开放大局。不切实际的超前开放和不求发展的自我封闭,都将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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