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土地延包工作中的矛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如何解决论文,矛盾论文,土地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土地承包期满再延长30年不变,是中央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而出台的一项重大政策。然而,各地在贯彻落实这项政策的过程中,却遇到了不少矛盾和问题。主要是那些人多地少户对承包期在原有承包格局的基础上延长有意见,具有增人多、减人少趋势的户对承包期延长30年有意见,以致于与人少地多和具有人少地多趋势的农户拥护顺延30年形成明显对立,影响了一些地方土地延包工作的顺利发展。沈阳市就有这样一个村,由于赞成顺延的与反对顺延的势均力敌,互不相让,致使延包工作无法进行,春播快要结束了双方还僵持不下,最后在上级行政部门的干预下才把地种上。另外,一部分基层干部也对贯彻这项政策不积极,甚至有抵触情绪。因为过去他们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棘手问题,诸如承包户不履行承包合同,不出义务工,不缴纳承包费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有时采取收回违约户的承包地,甚至对土地进行大调整的办法,以使这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落实承包期延长30年的政策,意味着在今后30年中不再对土地进行大调整,所以他们对落实这项政策有看法,感到今后的确工作不好干了。
怎样看待延包政策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现在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中央的政策不符合农村实际,缺乏可操作性;另一种认为中央的政策是好政策,问题出在一部分干部群众的思想觉悟低、政策观念差上。这两种看法各有各的理由,但我认为均有偏颇之处。必须肯定,中央关于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的政策是完全正确的。之所以说其正确,就是因为它符合农业生产的特点,符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众所周知,土地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永续利用的资源,对土地既要充分利用,又要注意保护,不断提高地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如果承包期过短,承包关系频繁变动,农民没有稳定的预期,必然会诱发短期行为,就无法调动农民种地养地、进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因而也很难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土地调整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利益均化的过程,即每进行一次调整,就要按即期人口平均分配一次土地。人口是逐年增加的,土地不仅不能增加而且还要减少。所以频繁调地的结果,只能使土地越分越细,经营规模越来越小。而细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是排斥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生产手段的。当然,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必然会导致土地承包上的不均衡,而且这种不均衡会随着承包期的延长而加剧。但这正是我们所要追求的目标,虽然它有可能影响一部分农民眼前的利益,但它符合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土地只有逐步向少数种田能手集中,实行适度规模经营,才能加速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国只有实现农业现代化,用较少的人口解决吃饭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广大农民的命运。因此说,中央关于土地延包30年的政策是完全正确的,是符合农村发展的实际的,对此不能有丝毫的怀疑和动摇。
为什么说也不能把中央延包政策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归结为一部分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思想觉悟低、政策观念差呢?在现阶段,土地仍然是绝大多数农民的命根子,是他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农民眷恋土地、关注土地是天经地义、无可厚非的。土地是农村最大的社会保障,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最后一道防线,即使从事二三产业收入比较稳定的农民,也不愿意放弃土地。土地承包本身就存在收益,其收益数额至少相当于承包权让渡的费用,即土地转让费是土地承包权的实现形式,放弃承包权,就等于放弃了相应的转让费。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重要的资源,按照平等法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所有成员都有权承包均等的一份土地。因此,农民要求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既是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特殊利益使然,与情不悖,与理不违。不能把他们对落实中央政策而出现的土地承包不均衡有意见,看成是他们的思想觉悟低、政策观念差。
土地延包政策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这些矛盾和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没有把中央的政策与有意见农民的合理要求很好地统一起来,即在思维方式上存在着片面性,在具体操作上实行非此即彼和走极端的方法:要么不顾反对意见强制推行;要么屈服于反对意见将土地打乱重分。结果不是一部分农民有意见,造成对中央政策的误解;就是没有原原本本地贯彻中央的精神。因此,要切实落实好中央的政策,必须改变上述思维方式,下力量做好“统一”的文章。认为一部分农民有意见就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政策是错误的,认为中央政策正确就无视农民的合理要求,强制推行也是不可取的。
那么,在实践中怎样将二者统一起来呢?这里的关键,是要建立起一种保持承包关系相对稳定与实现承包利益动态平衡相结合的机制,即一部分农民因少包地而受到利益损失,可以从其他方面得到补偿。由于土地有多种功能,所以这种补偿,不仅要包括承包权收益损失的补偿,还要考虑到少地农民的就业等问题。具体可考虑采取以下两种模式:
其一,均化承包权收益。根据土地质级、土地经营的成本收益,参照农户之间土地转让的价格,确定土地承包权收益。人少地多户要将其多出人口平均数的那部分土地的承包权收益无偿让出来,用于补偿人多地少户少承包土地而带来的承包权收益损失。承包权收益的确定和农户之间的利益补偿,都必须在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组织下进行。由于承包权收益和人口不会在短期内有太大变化,补偿的标准也不宜年年确定,可以采取几年一定的方法,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
其二,在发展中求得利益补偿。即通过对人多地少户从事开发性生产和务工经商、出劳务等予以支持来补偿他们因少包地而带来的承包权收益损失,不再把利益补偿局限在承包土地的范围之内。这种模式,把补偿问题与解决人多地少户的就业问题联系起来考虑,因而更带有长期性和战略性。
在同一地方,上述两种模式可以结合运用。比如,对于不具备从事二三产业能力的少地户或无地产可以采取第一种办法,让他们用得到的承包权收益补偿费去接包转出户的承包地;对于具有从事二三产业能力的户,可以采取第二种办法,支持他们开辟新的天地。
建立保持承包关系相对稳定与实现承包利益动态平衡的机制,还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主要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制定鼓励土地转让的政策,使那些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户逐步把土地转让出来,转包或由集体重新发包给少地农户耕种。从长远看,应当把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与发展小城镇、改革户籍制度、建立小城镇失业保险制度等结合起来,用优惠政策吸引农民到小城镇安家落户、务工经商,以彻底切断他们与土地的联系,改变其农民身份。加速土地转让是实现承包关系稳定的一个重要条件。土地转让得越快,解决少地、无地户问题的余地就越大,因此也就越有利于承包关系的稳定。二是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违反承包合同的现象不仅仅存在于农民当中,也常常出现在一些基层干部身上,比如不按合同要求向农民提供必要的服务,违反有关规定向农民收取额外费用等。因此,不仅农民应增强合同意识,基层干部也要提高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上级有关部门应当在加强承包合同管理、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追究违约责任方面提出更为有效的办法,使签约双方都能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这也是保持承包关系相对稳定的一个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