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江[1]2007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说明2006年中国证券市场发生了两件大事:一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使上市公司股权全流通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得以彻底解决;二是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实施。中国证监会根据新《公司法》和《证券法》发布了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法律的变化丰富了收购的手段,降低了收购的成本,从而鼓励上市公司的收购。由此而引发的国内外敌意收购将真正登上我国证券市场的舞台,因此有必要尽快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方面的法律规制。本文结合最新的市场和法律方面的变化,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立法和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对反收购的法律规制进行论证并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在立法取向上,根据我国股权相对集中,并且在当前股权集中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情况下,明确我国的反收购立法取向、合理地规定反收购决策权的分配有利于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此外,规范反收购的法律体系和具体内容、确定反收购措施合法性标准,使之细化且便于操作,对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亦有指导意义。文章的正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当前反收购法律规制所面临的最新变化以及基于现实困境而产生的各种问题,由此提出文章的问题——必须尽快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第二章是反收购法律规制基本理论的介绍。主要介绍了反收购相关的概念以及反收购措施的类型。重点说明了公司控制市场理论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对反收购法律规制的影响,最后总结了反收购法律规制内在的价值基础。第叁章是比较法上的借鉴和分析。介绍了现在反收购法律规制上具有成功经验的英国和美国,以及最新改革的法国,其中法国改革的背后体现的是欧盟法最新的精神。之后的分析试图通过对各国反收购法律制度的分析揭示出一些有价值的规则,比如对反收购决策权分配上的分析、对限制董事会决策的价值分析和比较国外判例法的个案矫正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最后本章得出,任何模式没有好坏之分,好的制度就是建立在适合自己国情的最优制度。第四章是提出本文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的一些思考。第一、分析反收购措施合法性的标准,结合美国的反收购措施对我国法律规定进行一一分析,以得出美国的反收购措施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第二、对立法的宏观建议。本文认为应加强反垄断法和收购法规的建设,完善整个反收购的法律体系,就具体内容也要细化规定,否则无法操作。第叁、在上述宏观建议的指引下提出若干具体的建议。最后提出结论,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的立法取向和相关具体建议进行总结。
何欣如[2]2013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和公司证券法律法规的修订实施,我国证券市场在法律制度框架、市场监管理念和公司股权结构等方面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减少了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制度障碍,为上市公司收购尤其是敌意收购的发展创造了条件。而敌意收购的活跃必然导致反收购活动的增加,我国证券市场上关于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将愈演愈烈。经济活动的发展迫切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引导和保障,而新的市场环境也必将对上市公司反收购立法提出新的要求。反收购不仅是证券市场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也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环节。然而,目前在我国调整证券市场法律关系的诸多法律法规中却缺乏对其的系统性规定,由此导致了实践中的各种问题。这不仅不利于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的规范发展,也不利于保护市场上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同时还将压制和阻碍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因此,对于进入后股权分置时代的我国来说,借鉴国外反收购理论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研究并建立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因此,基于上述目的和意义,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并以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反收购案例为支撑,对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厘清了上市公司反收购的相关概念,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上市公司反敌意收购的法律规制,然后对反收购措施的分类、反收购对公司治理的作用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在我国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以美、英、德叁国为代表,对当前国际上典型的反收购立法模式进行了分析研究,从中总结出了若干对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立法与实践的规律性启示。第叁部分则对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理论发展和实践现状、我国目前的反收购法律制度做了详细的阐述与评析,并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了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在立法与实践上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立法与实践的不足,以我国特殊国情为立足点,并主要结合英美两国的立法与实践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的具体构想。
唐立俊[3]2017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策略类型及合法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资本市场中,涉及上市公司之间的敌意收购与反敌意收购时有出现,持续已有一年半之久的宝万股权之争如何落幕尚未可知。所有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股东、管理层都从这一堂敌意收购与反收购公开课中深深受教,尤其是宝能系向万科股东大会提交罢免万科董事会议案一幕让人记忆有新,也让“门口的野蛮人”这个词广为人知。董事会为避免公司被敌意收购后自己就被新股东罢免,接二连叁地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采取反收购策略,意图通过在公司章程中采取各种类型的反收购策略,以达到防御“门口的野蛮人”的目的。本论文通过对宝万股权之争这一经典案例发生后2016年度我国上市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采取反收购策略的所有案例进行分析和归纳总结,介绍了中国上市的公司所采取的较为常用的防御敌意收购的反收购策略的类型,分析了在我国法律环境和监管背景下为防御“门口的野蛮人”的敌意收购而采取的各种类型的反收购策略的合法合规性,进而试图为确保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中能够合法合规地采取反收购策略提供规则建议。本文首先详细地介绍了毒丸计划策略、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策略等我国上市公司较常采取的反收购策略的基本内涵,以及介绍了在2016年度采取了前述类型的反收购策略的沪深两市的部分上市公司案例,并对上市公司就各类反收购策略是如何具体运用的作了详细论述。本文其次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层面分别讨论了我国上市公司所采取的各类反收购策略的合法性,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关于章程中采取的各种类型的反收购策略的合法性。本文紧接着就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等实务监管部门依职权对上市公司的收购活动进行监管时涉及各种类型的反收购策略的监管进行了论述,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从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角度出发,对各类反收购策略是否合法进行监管,未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收购策略,上市公司可以在章程中采取用来防御敌意收购;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收购策略则不得采取。本文最后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及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的监管要求关于各类反收购策略合法性的态度,为确保上市公司在章程中采取各类反收购策略能够具备合法性提供了规则建议。市场化经济理应是法治化经济,本论文的研究意义在于为上市公司在采取反收购策略防御敌意收购时能够具有合法合规性提供规则建议,从而有利于促进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法治化。
胡聃[4]2018年在《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6年资本市场上家喻户晓的“宝能与万科的股权之争”以及“汹涌的野蛮人强势举牌争夺控制权”等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砰然回应,迫使股权分散型的上市公司急切的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等措施将野蛮人阻挡在门槛外。上市公司间一直被看好的收购举措面对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后的发展有些跟不上市场的步伐。回首这些年来有关公司收购的案例,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公司收购能够使得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转移到较能干、效率高的人手中。在资本市场的沃土下茁壮成长的上市公司,融资需求日益增大,股权结构也随之发生改变。股权集中型的上市公司在扩大经营增加融资需求等因素下,逐渐向股权分散型的上市公司转变,而敌意收购是股权分散市场的自然产物,有了敌意收购的存在,反收购对于市场的稳定发展亦为必不可少的举措。首先,本文总结归纳了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理论基础,并依次对现行部门法中反收购措施的规定进行分析。笔者通过对学界针对反收购措施采取与否的不同声音进行总结分类,指出各学者观点的支撑理由。对反收购的立法价值理念进行分析,认为其应当从保障目标公司投资人利益不受损害、目标公司的收购方能进行公平竞争以及维护市场环境的安全稳定为出发点进行分析。其次,笔者对我国现阶段针对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立法现状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角度加以分析。通过分析得出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实践中所体现的立法缺陷。由于市场经济的日新月异,公司结构也发生变化,原有的立法已经不能完全保障上市公司及其投资人的利益。笔者分别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导致股东权益保护的缺失、立法未明确反收购的审查与监管机关、未建立针对反收购的配套股东诉讼机制、未细化管理层的忠实勤勉义务以及核准制致使壳资源备受追逐五个方面体现我国现阶段立法存在的缺陷。再次,作为反收购法律制度较为成熟的英国与美国,其对于我国反收购制度的研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此,笔者通过对英国与美国反收购法律制度的内容、特点进行论述,进而对其法律制度的价值进行分析。对于美国所遵循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原则,法院在衡量董事会所采取的反收购措施适当与否时,针对不同的事项亦有不同的审判标准。对于英国所遵循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原则与我国类似,但是其作为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环境与我国大不相同。最后,通过在对反收购的立法价值分析以及借鉴境外英美两国反收购措施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上市公司反收购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笔者建议从赋予股权分散上市公司董事会反收购的权力、明确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监管及审查机关、建立配套的反收购股东诉讼机制、细化管理层忠实勤勉义务、加快注册制改革五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上市公司的股价并不体现其公司的实际价值,敌意收购的发动目标是股价被低估的公司。随着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机构投资者也变得愈为活跃,一旦公司被机构投资者收购,没有专业经营管理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其目标只在于投资牟利,并没有实际的经营管理能力,则公司的投资者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此次级立法者需衡量各方利益,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制衡,从而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的合法化。
缴洁[5]2008年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规制》文中认为本文首先分析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基本理论,阐述了一致行动人的概念和一致行动的法律特征,并将其与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进行比较,认为一致行动人在证券市场和公司治理中具有经济合理性,但其极可能损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因此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使其在“叁公”原则基础上实现其经济价值。然后,简要介绍了国外规制一致行动人立法的经验。其次,本文重点分析了我国对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立法缺陷。从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的实证分析入手,以宝延风波案和方正科技股权之争案为例,认为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收购往往属于敌意收购。本文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特点,指出在我国对一致行动人立法的现状尤其是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四点:其一,我国立法对一致行动人规制的效力层次较低;其二,《证券法》对一致行动人界定不明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一致行动人进行判断时,推定一致行动人的范围过宽;其叁,一致行动人的法定义务不合理;其四,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责任不适当。最后,本文重点针对我国一致行动人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论述对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法律规制的完善。本文认为:对一致行动人的规范应着眼于规范股权交易过程中持股单位以及关联单位、中介机构的行为,以防范联手操纵股票价格、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行为。应在我国的《证券法》中明确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行为规制模式,应当选择信息披露义务与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相结合的模式。第二,应当专门对一致行动的收购行为进行原则性规制。在《证券法》中规定: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看作一人持有,当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时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要约收购义务。第叁,明确一致行动人的概念,对一致行动人界定时,采取抽象概括和列举的方式对一致行动人进行界定,合理推定一致行动人的范围。第四,在一致行动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方面,对一致行动人附加比一般收购人更重的信息披露义务;明确信息披露义务的触发条件和履行方式。在一致行动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方面,应加重其要约收购义务,增加一致行动人承担内部要约收购义务,并借鉴英国的立法确立对于“DEADLETTER”如实作出答复的义务。第五,明确规定一致行动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时,对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责任。在认定一致行动人民事责任时,应采用推定方式,由一致行动人对其不存在一致行动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刘文献[6]2006年在《敌意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敌意收购主要存在于英美国家,其工作原理是收购方越过目标公司管理层,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收购公司股份以达到收购公司的目的,目标公司股东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退出公司,在公司控股股东更换后,目标公司管理层势必遭受被更换的结局。正因为敌意收购有驱逐非效率的管理层的功能,所以,敌意收购具有降低代理成本,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在我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虚弱的情况下,有必要强化公司外部治理机制,有必要发挥敌意收购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本文对敌意收购各个方面进行较为深入的剖析,力求全面但不分散,细致但不琐碎,创新但不脱离传统。既借鉴国外的成熟立法经验,也能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来论述问题。本文的态度是建设性的,对中国的现实不作没有必要的批评。本文综合运用经济学、法学、哲学、社会学的相关知识,以“敌意收购”为主线,探索我国敌意收购的各项法律规则及规则背后的理念。本文第一章首先对敌意收购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比较了收购与几个相近概念的异同,也比较了敌意收购与恶意收购的异同点;其次对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敌意收购制度进行了介绍,包括美国、英国、香港、德国和日本的敌意收购法律制度;最后介绍了我国建立股市以来的敌意收购案例,总结我国敌意收购案件的规律特征。第二章对敌意收购价值进行了研究。关于敌意收购的价值有相反的两个观点:一方赞成敌意收购,另一方反对敌意收购。赞成方认为敌意收购可以降低代理成本,可以产生协同效应从而可产生正面影响,而反对方认为敌意收购中的溢价是盘剥有关主体的结果,认为敌意收购会有负面影响。本文认为我国应对敌意收购的价值持积极肯定的态度,充分发挥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第叁章首先论述了敌意收购中的主体规制,重点对一致行动人进行论述;其次对反收购决定权进行了论述,并认为我国应该采用英国模式,将反收购决定权赋予股东大会;其叁,对敌意收购的收购方式手段进行了论述,其中包括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场内集中竞价;其四,对主要的反收购措施进行介绍分析,并对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议;最后对敌意收购中的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论述。第四章对敌意收购中的相关主体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一节对收购公司的股东和目标公司的股东之保护问题进行了论述,在保护收购公司小股东方面,着重论述了收购决定权问题;第二节对收购公司的债权人和目标公司的债权人的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五章认为敌意收购的相关规定可能和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提出要注意保持敌意收购的强制要约收购触发点与反垄断法中股份收购的规制起点的协调一致。第六章分析了影响我国敌意收购制度构建的客观因素,最后对我国敌意收购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翟浩[7]2012年在《上市公司退市:理论分析和制度构建》文中认为上市公司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各种原因在特定证券市场暂停或终止交易的法律行为。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不健全,上市公司只进不出的现象比较严重,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本文在对国内外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完善建议。全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奠基,主要论述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对证券市场的价值和意义。本章首先分析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含义及退市制度相关概念的含义,并将上市公司退市分为强制退市和自愿退市两种,其中自愿退市又分为撤回上市和私有化退市。之后,本章分别从契约理论、生命周期理论、证券市场风险等方面论述了建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必要性,同时,还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认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效率,有利于减少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另外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还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第二章对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进行了分析。本文对我国和国外成熟资本市场强制退市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对比分析后认为,国外强制退市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退市标准具体、明确、多元;(2)退市程序易于操作且公正;(3)证券交易所在退市过程中享有较大的权力,在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的执行上具有较大灵活性。而我国强制退市制度则存在以下缺陷:(1)退市标准不确定、不易操作、易于规避、缺乏反映市场动态的数量标准;(2)退市程序不确定,退市程序中行政色彩过浓,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无法得到有效救济,这些原因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效率低下。本章还以会计规则为分析视角论述了叁年连续亏损的退市标准的缺陷,认为该标准人为地拉长了上市公司的退市过程,影响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执行效率。第叁章对上市公司自愿退市制度进行分析。本文认为,上市公司自愿退市多数是基于成本和收益的考虑,当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退出可以获得较大收益时,就可能会选择撤回上市或通过私有化方式退出证券市场。本章对上市公司自愿退市的方式进行了分析,认为自愿退市中撤回上市方式比较简单,只要股东大会同意即可申请退市,但是私有化退市的方式却相对复杂,包括收购、合并、股票合并、资产出售等众多方式。另外本章还对美国自愿退市的法律进行了分析,认为在上市公司退出证券市场的过程中,中小股东的利益极易受到侵害,因此,美国证券市场自愿退市的立法主要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主。最后,本章对我国上市公司自愿退市进行了研究,认为我国虽然存在少数以私有化方式进行的自愿退市的案例,但是,在这些私有化退市案例中,市场行为特征并不明显,多数私有化退市行为是国有企业内部实施重组的重要手段,同时我国在私有化退市中还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中小股东在私有化退市中无决定权、目标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难以保证等问题。第四章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外部环境进行了分析。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建立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要保持其高效运行必须要依赖一系列外部相关配套措施的及时跟进。本文认为,从外部环境看,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难以有效建立,主要有以下原因:(1)行政权力过度介入上市公司退市,退市规则在执行时受制于行政权力;(2)证券发行制度造成上市公司壳资源稀缺,上市公司退市成本太高;(3)缺乏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上市公司退市后股票无法流通;(4)缺乏成熟的兼并收购市场,绩效差的上市公司不想主动退市,同时也不容易被兼并收购,只能停留在市场中。第五章重点对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和自愿退市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强制退市中,本文认为应当明确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管理层、证券交易所在退市中的责任,为利益受损的中小股东提供一个有效的司法救济渠道,还应当完善强制退市中的信息披露机制,要求上市公司在强制退市过程中进行持续、充分的信息披露,这样才能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对中小股东的影响,确保其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对于自愿退市,本文以私有化退市为例进行分析,在对美国经验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要从保证中小股东对自愿退市的批准权、建立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强化信息披露机制、建立专门委员会、建立股价评估机制等方面对上市公司退市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措施进行完善。第六章对构建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作者认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需要从叁方面着手:完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法律制度;完善上市公司自愿退市法律制度;优化上市公司退市的外部制度环境。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建议包括:协调证券监管部门与证券交易所在退市中的职权;进一步细化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增强法律的确定性与操作性;建立科学的、多元的强制退市标准,防止上市公司规避退市。对于自愿退市,作者认为必须逐步改善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自愿退市无法可依的局面,为上市公司自愿退市建立统一适用的规则,应当通过完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证券监管机构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自愿退市进行规范,各个法律相互配合,密切联系。优化上市公司退市外部制度环境的措施包括:(1)减少行政权力对上市公司退市的干预;(2)证券发行市场化,减少行政管制;(3)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有效的上市公司退市渠道;(4)建立有效的兼并收购市场,让更多劣质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方式退出证券市场。
易宝娜[8]2013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上市公司收购和反收购密切联系,反收购是伴随收购而产生的,其目的是抵制敌意收购,阻止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早在一百多年前,英美发达国家就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及反收购进行了法律规定,而我国上市公司的收购在股权分置改革后才开始活跃起来,之后证券市场上收购与反收购的活动越来越激烈,给我国反收购立法和实践带来严重考验。现阶段我国反收购法律制度不健全,因此,本文从我国反收购立法和实践两方面分析,对发达国家反收购法律制度进行比较,旨在为建立和完善我国反收购法律制度提出建议。第一章介绍了上市公司收购和反收购含义,接着对反收购进行价值分析,包括反收购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以及支撑二者的两种不同理论,为下文展开反收购法律问题的论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是关于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立法和现状。通过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中反收购的规定及典型反收购案例的分析,详细阐述了反收购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亟需完善。第叁章是对世界上具有代表性国家的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介绍了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反收购立法发展现状,以及采取的主导监管模式,为我国反收购法律问题的研究提供宝贵启示。第四章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强调从反收购立法基本原则、决策权的归属、目标公司管理层诚信义务、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和司法救济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
曹清清[9]2018年在《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经济在经历了长期的高速发展后,以内生型增长为主的扩张模式进入瓶颈期。公司并购使得现代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得以向外扩张、能够迅速扩大公司规模、提高企业竞争力。2015年年中,我国股票市场暴跌,使得目标公司股票价值普遍较低。加之近年来,资本市场中充斥着富裕的并购资金,涌现出一大批敌意并购浪潮中的“弄潮儿”,在敌意并购的规模和数量上不断创出新高。然有攻必有守,2016年7月以来,国内上市公司纷纷高举“反收购盾牌”以应对并购大时代的到来。上市公司偏好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设置反收购条款——由于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与时俱进的灵活性、修订的便利性、抵御收购风险的前瞻性及低成本性使得上市公司能够对控制权市场的发展与变化做出迅速地回应,也是协调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衡平公司利益相关者各方利益的重要手段。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设置,已经由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单一式”、“试探式”的防御不足演变为“万宝之争”后的“多样式”、“罗网式”的防御过度,并且以滚雪球的速度被更多上市公司章程所复制。由于相关法律尚未能提供有效的制度规范及监管措施,我国的司法及监督部门一时又陷入规制无力的窘困。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博弈,平衡好各方利益是重中之重。以利益冲突为切入点,以法律规制为主线,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对沪深两市主板市场中共计1663家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进行逐一梳理,检视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中存在的真问题,探求出一条可预见性的、明确合法的且成本较低的规制路径。就写作思路和逻辑线索而言,首先,概述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场域及其背景脉络。对于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规制的研究,在定义收购、反收购及敌意收购的概念基础上,重点对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概念、分类及价值进行着重分析。对于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全面研究离不开纵向的延伸。通过从历史观察角度来梳理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发展脉络,有助于增进对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全面性规制。其次,提出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规制的必要性及原则性的整体规制理念。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涉及到多重利益格局之中,正是由于公司反收购中存在各方利益的严重冲突,因而需要对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进行有引导的规制。利益衡平理念应作为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整体上规制的一个原则性的理念,其并非意味着对所有利益主体的均等保护,而是应当具体结合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对不同主体利益的保护要有所侧重。建议应重点关注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股东利益,规制控股股东的控制权,把握董事会的决策自由与信义义务的平衡,兼顾雇员、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切身利益,方能实现控制权市场公平有效地运行。再次,鉴于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统一原理性的规制永远赶不上商业实践的变化,宏观上的利益位阶在具体的反收购条款的规制中是无法做到统一适用的。进而,需要通过实证研究的手段,对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路径进行具体探微。将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按照作用对象的不同分为“以限制股东权利为核心”和“以控制董事会为核心”的两类,通过对其类型化分析得出了类型化的规制路径,使得没有被分析到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也可以根据其所属类型来进行相应的类型化规制。在第一类“以限制股东权利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中,上市公司普遍青睐的有:绝对多数表决条款、限制股东提案权条款以及权益披露规则条款。本文在对这叁种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效力进行逐一剖析后得出其各自的治理清单。就“限制股东权利”为作用对象的这一类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效力而言:第一,应当考虑股东的信义义务。公司的控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产生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压制;第二,应当考虑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所限制的权利的属性,对于股东的固有权利章程不得予以剥夺或限制;第叁,还要强调对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信息披露及提示义务。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使得收购者对公司的控制权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对董事会的控制上,在第二类“以控制董事会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中,笔者选取了公司章程偏好设置的分类董事会条款、黄金降落伞条款及限制董事任职资格条款进行实证分析后,分别对这叁类条款的效力作出判断,并列出示范性文本清单。研究发现此类反收购条款的效力问题概括而言就是关注董事的信义义务。虽然每一种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中对于董事忠实及勤勉义务的要求各有不同的侧面,但均要求董事会出于诚信,基于充分信息,为股东利益作出收购防御的决策。另外,股权结构、法系归属以及公司治理模式对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均会或多或少的产生影响,因此形塑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路径应当充分考虑这叁大影响因素。分散性股权结构与集中型股权结构导致公司内部代理问题产生分野:前者集中在股东与董事之间的矛盾;后者则多表现为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矛盾——这也自然而言的指出那些以“限制股东权利为核心”的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路径不同于“以控制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路径。在存在着叁大分析变量的情况下,在进行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时要充分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法系因素以及公司治理模式的叁大影响因素。对于反收购的决定权倡议在坚持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基础上,随着股权结构的日趋分散逐渐倾向于董事会。最后,经过系统的研究,对于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路径已经清晰的出现。在事前,各上市公司在商业实践中可依据文章建构出的章程偏好设置的六类具体反收购条款的定制化范本来设计防御条款;在事后,有明确的效力判断标准来规制各个具体的章程防御条款。鉴于章程自治性的特点,用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来对其进行规制必然导致对其自治空间的挤压,故建议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列出明确清晰、操作性较强及合法性确定的示范性清单,作为任意性规则,供上市公司在章程中制定反收购条款时可以参考适用,从设立试点到全面铺开。规制路径应当按照法律位阶的序位,由低到高进行渐进式改革。
黄亮[10]2010年在《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中涉及的多方主体的利益冲突为出发点、以相关反收购理论的价值判断为基础,对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这一核心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论述。就写作思路和逻辑线索而言,本文首先界定了反收购制度的价值及理论,提出了利益评价机制和法律调整的理念,并进一步分析了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及其反收购的司法审查标准,为司法介入与反收购的融合建构了理论基础,进而考察了世界各国的反收购的立法模式并对我国反收购的实践进行了实证分析,从而进一步对我国反收购相关立法展开批判与反思,最后在利益协调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反收购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的主体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从上市公司反收购的逻辑起点——上市公司收购的涵义入手分析了上市公司反收购的基本内涵和价值取向,对反收购的合理价值进行了辩证分析;第二部分论述了上市公司反收购过程中的各种利益主体的冲突及表现形式,进而以股东利益保护为中心、反收购决定权为关键点,重点阐述了法律调整的利益评价机制,对反收购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与法律调整的理念进行了论证;第叁部分深入分析了反收购措施的类型及具体的表现形式,之后对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进行了评估以及在我国与具体制度的结合与适用;第四部分通过反收购措施司法审查标准的考察,论述了反收购司法审查的具体规则的选择,探讨了在我国反收购审查标准与司法介入的法律融合;第五部分通过对国外反收购立法模式的考察以及对我国反收购司法实践的实证分析,就我国立法对反收购法律规制的现状与缺陷进行了阐述与反思,最后提出了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的选择与完善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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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研究[D]. 黄亮. 吉林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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