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侵权行为系列第四部分:债权侵权_债权人债务人论文

新型侵权行为系列第四部分:债权侵权_债权人债务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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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

侵害债权,是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中的一种重要的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近年来在 司法实践中多有尝试,证明对保护债权人的债权是有重要意义的。

债权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不是来源于债的对内效力,因为债的对内效力是指债权对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约束。也不是来源于债的对外效力,因为债的对外效力是指债权人代 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是由于债权的实现受到威胁,债的效力对外扩张,涉及到了债的 关系以外的与受害人的财产发生关系的第三人,债权作为侵权客体不是基于这种效力而 发生。

债权所具有的不可侵性,是债权作为侵权行为客体的法律来源,债权虽然不能对债权 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债的不可侵性使债权关系以外的其他所有的 人都负有不得侵犯债权的义务。违反了这一对债权的不可侵义务,就构成行为的违法性 ,造成损害,就构成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最典型的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一个城市的演出公司组织一个 大型演唱会,邀请著名歌唱家及其他二十余名歌星参加。为了造势,该公司举行新闻发 布会后,在各媒体发布消息,同时公开售票。三天之间,就售出一万余张。

这时,某晚报发布没有确切消息来源的著名歌唱家在国外住院不能参加演唱会的消息 ,随后被退回八千余张票,并且没有人再买演唱会的票。演出公司发布广告澄清事实, 仍然无济于事,无奈赠送两万余张票,勉强演出,造成巨大损失。演出公司向法院起诉 ,法院以侵害债权为案由,确认该晚报的侵权责任,赔偿演出公司的损失。这个案件的 被告实施的行为,是典型的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这就是,侵权行为法为了保护债权不 受侵害,制裁侵害债权的违法行为,确认侵害债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法对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求较为严格。构成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 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第一,必须有合法债权存在;

第二,侵害债权的行为必须是第三人实施,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不能成为侵权行为 人,只有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构成共同侵权的时候,债务人才能够成为共同侵权行为人 ;

第三,第三人必须具有侵害他人债权的故意,即明知他人享有债权,以引诱、胁迫等 方式阻止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第四,合法债权受到损害不能实现;

第五,违法行为与债权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中最重要的要件,就是侵害债 权的故意和债权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作为行为人。

在上述案件中,完全具备了上述五个条件,因此构成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除了上述 典型的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之外,其他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是:

1.诱使违约。诱使违约是侵害债权的一种具体方式,是一种具体的侵害债权的侵权行 为。在侵权客体、侵权的损害后果、侵权的违法行为以及侵害债权的故意等方面,诱使 违约都与侵害债权的基本要求是一样的。其区别在于,诱使违约的行为方式与一般的侵 害债权不同,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作为加害人,以诱惑的方式,使债务人相信侵权 人的诱惑,因而不履行债务,进而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债权受到损害。诱使违约 分成两种形式:一种诱使违约是加害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这 种侵权行为是加害人的故意侵权,而债务人只是由于错误相信加害人的诱惑,自己并没 有加害债权人的故意。对此,恶意诱使合同一方当事人(债务人)违约,给对方(债权人) 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另一种诱使违约,是债务 人明知侵权人的侵权故意,而与加害人共同实施侵害债权行为的,构成侵害债权的共同 侵权行为,债务人与第三人即加害人都是共同加害人,应当与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2.阻止债务履行行为也是一种具体的侵害债权行为,其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与典型的侵 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基本相同,其不同之处在于,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债权,是以 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行为方式是散布虚假信息或者采取非法手段,以此来阻止或妨害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其行为的结果是造成了债权人的债权损害,致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 实现。对此,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注意的是,这种侵害债权 的侵权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被动的,债务不能履行不是因为自己的意志,而是由于侵 害债权的加害人的恶意阻止。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会成为侵权人。如果债务人明 知加害人的侵害债权的故意,而与加害人相配合,实施侵害债权的行为,那就成了前一 种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而不是这种侵权行为了。

3.干扰他人接受赠与这种侵权行为在我国较少遇到。美国侵权法将这种行为认定为对 优越的经济关系的干扰,是一种具体的侵权行为。在已经成立的赠与合同中,通过非法 手段干扰受赠人接受赠与,造成损失,构成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的责任方式,是赔偿受害的债权人的债权损失。债权损失,就 是债权没有实现债权人债权的期待利益的损失。首先,这种损失是财产的损失。其次, 这种损失都是间接损失,即未来的可得利益的丧失,而不是直接损失。第三,债权损失 的范围,应当是债权的所期待的利益,也就是债权订立之初的预期利益,应当以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原则为标准,即“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 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按照这样的标准确定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人承 担的侵权责任,就是比较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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