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竹简中“皇门”的君主与主体观_清华简论文

清华简《皇门》之君臣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清华论文,君臣论文,皇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清华简《皇门》是史官记录的周公言论,版本优于今本,文句较易通读。其文首云“惟正[月]庚午,公格才在(库)门”①。此“公”当指周公,今本即作“周公”,就当时的局面与个人资历而言,唯有周公才有资格发此训诰。集会地点或在成周。所述事件当发生在周公还政于成王之际,文献记载见《汉书·历律志·世经》:“周公七年……是岁十二月戊辰晦,周公反政。”又见“成王元年正月己巳朔”。“庚午”为“己巳”后第二天,则简文所云“正月庚午”为周成王亲政元年正月二日的可能性很大。王连龙通过对今本《皇门》的研究,亦得出结论:“从周公训诫群臣献良言、荐贤臣的举动上来说,《皇门》篇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交代后事的意味。这与致政成王的大背景是相符的。”②甚合理。无论简本还是今本,通篇所论皆为君臣通合之道。《周书序》:“周公会群臣于閎门,以辅主之格言,作《皇门》。”实为时局政治在人事关系上的体现,涉及国家体制等制度层面,是不可多得的反映周初政治变革的珍贵文献,印证王国维所云“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③有一定的道理。关于君臣名分,王国维云“自殷以前,天子诸侯君臣之分未定也。故当夏后之世,而殷之王亥王恒,累叶称王;汤未放桀之时,亦已称王。当商之末,而周之文武亦称王。盖诸侯之于天子,犹后世诸侯之于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周初亦然,于《牧誓》、《大诰》皆称诸侯为友邦君,是君臣之分亦未全定也。逮克殷践奄,灭国数十,而新立之国皆其功臣昆弟甥舅,本周之臣子;而鲁卫晋齐四国,又以王室至亲为东方大藩,夏殷以来古国,方之蔑矣。由是天子之尊,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其在丧服,则诸侯为天子斩衰三年,与子为父臣为君同。盖天子诸侯君臣之分始定于此。此周初大一统之规模,实与其大居正之制度相待而成者也”④。这是对周初所进行的国家体制改革的全面总结。整个过程中,周公是实际上的掌舵人,至周成王执政时已大体完成。竹简本《皇门》所见一方面是对君王的训教辅导,另一方面则是对望族宗臣的劝诫,借古喻今,又明确指出君臣二者的相互依存关系,立场鲜明,反映的是周公当时的思想,涉及君臣关系的内涵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 君王明哲

史载武王崩,成王年少,由周公摄政,七年后还政于成王。关于武王死时文王的年龄,杨向奎先生汇集诸说,考证云:“成王少,具体年龄,说法不一,但以‘武王崩,时年十三’者为近是。《史记汇注考证》曾考证道,‘贾谊曰,成王年六岁,即位享国。郑玄曰,武王崩时,成王年十岁。王肃曰,武王崩,成王年十三。《公羊传正义》引《古尚书说》云,武王崩时成王年十三’,诸说不一,愚按,《书金縢》云,周公居东二年,秋,王兴大夫尽弃以启金縢之书。则成王是时已冠矣。曰,武王崩,时年十三者近是。”⑤即以年十三说为是,成王亲政时的年龄也不过二十岁。他的少年时期是在周公的辅导下长大的,接班时周公做出一番训教也在情理之中。《荀子·儒效》:“武王崩,成王幼,周公屏成王而及武王以属天下,恶天下之倍周也。履天子之籍,听天下之断……教诲开导成王,使喻于道,而能揜迹于文、武。”对成王而言,《皇门》所说的为君之道就是对他的开导,并且此类开导屡见史载,如《史记·鲁周公世家》:“周公归,恐成王壮,治有所淫佚,乃作《多士》、《毋逸》。”而这种训导方式逐渐成为周初的传统,《史记·周本纪》:“成王将崩,懼太子钊之不任,乃命召公、毕公率诸侯以相太子而立之。成王既崩,二公率诸侯,以太子钊见于先王庙,申告以文王、武王之所以为王业之不易,务在节俭,毋多欲,以笃信临之,作《顾命》。”

成王登极之初,最要紧的是要好好汲取历史的经验教训,《皇门》所见周公之训示即始于此。其中历史人物之楷模为文中所云“二有国之哲王”,今本作“昔有国哲王”,陈逢衡注:“在昔有国哲王,古我夏先后与殷先哲王也。”⑥夏、商二代之兴亡盛衰如一面镜子,不可不鉴,《书·召诰》:“我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我不敢知曰有夏服天命惟有历年,我不敢知曰不其延,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我不敢知曰有殷受天命惟有历年,我不敢知曰不其延,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今王嗣受厥命,我亦惟兹二国命,嗣若功。”⑦再说,历史经验的汲取,离不开前辈长者的指导,这些前辈主要是统治阶级中人,如《国语·晋语》所云:“吾闻国家有大事,必顺于典刑,而访咨于耇老,而后行之。”韦昭注:“耇老,家臣室老。”当然也包括殷商遗老,因为他们对殷商的败亡有着刻骨铭心的记忆,《史记·卫康叔世家》:“周公旦懼康叔齿少,乃申告康叔曰:‘必求殷之贤人君子长者,问其先殷所以兴,所以亡,而务爱民。’告以纣所以亡者以淫于酒,酒之失,妇人是用,故纣之乱自此始。”《书·召诰》云:“今冲子嗣则无遗寿耇”,表明成王亦是重视的。今人顾颉刚、刘起釪云:“周公诰教成王,要他居安思危,要他以夏殷为鉴戒而永远敬德,语重心长,可见当时这个国家的统治者的不腐败。”⑧评价甚高。

竹简本《皇门》前半部有一大段是讲前代治国经验的,文云:

我闻昔在二有国之哲王则不恐于恤,乃惟大门宗子迩臣,懋扬嘉德,迄有宝,以助厥辟,勤恤王邦王家。乃旁求选择元武圣夫,羞于王所。自釐臣至于有分私子,苟克有谅,无不懔达,献言在王所。是人斯助王恭明祀,敷明刑。王用有监,多宪政命,用克和有成,王用能承天之鲁命。百姓万民用无不扰比在王廷。先王用有劝, 以宾佑于上。是人斯既助厥辟勤劳王邦王家。先神祇复〈式〉用休,俾服在厥家。王邦用寍,小民用假能稼穑,并祀天神,戎兵以能兴,军用多实。王用能奄有四邻,远土丕承,子孙用末被先王之耿光。

这些经验从历史讲起,却是融合古今、甚或是借古喻今。显然,周公的目的是教学以致用,继续周初以来的改革进程。描述所见,君王执掌王国大权,人才及智慧集中于王廷,百姓万民拥戴:首先是“大门宗子迩臣……勤恤王邦王家”,所言是统治集团核心阶层的向心;再者“自釐臣至于有分私子,苟克有谅,无不懔达,献言在王所”所言则是更广泛的统治基础;“百姓万民用无不扰比在王廷”几近达到全民拥戴的地步。达到成功的手段,除了以“承天之鲁命”遵天意为理由外,“嘉德”与“明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半段之大部则是讲用人不当、政用迷乱的教训,文云:

至于厥后嗣立王,乃弗肯用先王之明刑,乃维急急胥驱胥教于非彝。以家相厥室,弗恤王邦王家,维婾德用,以问求于王臣,弗畏不祥,不肯惠听无罪之辞,乃惟不顺是治。我王访良言于是人,斯乃非休德以应。乃维诈诟以答,俾王之无依无助。譬如戎,夫骄用从禽,其犹克有获?是人斯乃谗贼囗囗,以不利厥辟厥邦。譬如梏夫之有娼妻,曰余独服在寝,以自落厥家,媢夫有迩亡无远,乃奔盖善夫,善夫莫达在王所。乃惟有奉疑夫,是扬是绳,是以为上,是授司事师长。正政用迷乱,狱用无成。小民用祷无用祀。天用弗保,娼夫先受吝殄罚,邦亦不寍。

后王之失败乃在于“弗肯用先王之明刑”,致臣属“非休德以应”,离心离德,俾王之无依无助,加之任用臣属不当,故邦亦不寍,恰与成功的经验相背,走向了另一个极端。用与不用“嘉德”与“明刑”,实践效果之差异非常明显。

“嘉德”指优秀的品德,涉及面甚广,而周初之“德”侧重于统治术,常见者如“三德”指三种处理人事关系的手段,见清华简《保训》,又《逸周书·寤敬》:“奉若稽古惟王,克明三德惟则,戚和远人惟庸。”《尚书·洪范》:“三德:一曰正直,二曰刚克,三曰柔克。平康,正直;彊弗友,刚克;燮友,柔克;沈潜,刚克;高明,柔克。”从《洪范》的记载中可知,“三德”指正直、刚克、柔克三种德行。这三种德行为应对不同的情况而设。

一曰正直。《尚书·洪范》:“平康,正直。”《史记·宋微子世家》“正直”,《集解》引郑玄曰:“中平之人。”又“平康正直”,《集解》引孔安国曰:“世平安,用正直治之。”

二曰刚克。《尚书·洪范》:“二曰刚克”,刚克者有二:“彊弗友,刚克”、“沈潜,刚克”。《史记·宋微子世家》:“彊不友刚克”,《集解》引孔安国曰:“友,顺也。世强御不顺,以刚能治之。”又“沈渐刚克”,《集解》引马融曰:“沈,阴也。潜,伏也。阴伏之谋,谓贼臣乱子非一朝一夕之渐,君亲无将,将而诛。”

三曰柔克。《尚书·洪范》:“三曰柔克”,柔克者有二:“燮友,柔克”、“高明,柔克”。《史记·宋微子世家》:“内友,柔克”,《集解》引孔安国曰:“世和顺,以柔能治之也。”《索隐》:“内,当為‘爕’。爕,和也。”又“高明,柔克”,《集解》引马融曰:“高明君子,亦以德伓也。”执嘉德方能掌控臣属,笼络人心,是为君主不可或缺的。

“明刑”指“开明”的刑罚,亦称“祥刑”。周人既继承殷商的刑罚体系又加以改造,这是灭商获得成功的政治基础。《左传》成公二年:“《周书》曰‘明德慎罚’,文王所以造周也。明德,务崇之之谓也,慎罚,务去之之谓也。”“明刑”的核心是慎用刑,《尚书·多方》,以汤之经验说教,云:“乃惟成汤克以尔多方简代夏作民主。慎厥丽乃劝,厥民刑用劝。以至于帝乙,罔不明德慎罚,亦克用劝。要囚,殄戳多罪,亦克用劝,开释无辜,亦克用劝。”所云实际为周公的主张与理想,只是以商汤的名誉说事而已,顾颉刚等注云“按,‘明德慎罚’乃周公惩于殷代酷用刑罚吸取历史教训所提出的新的政治原则,用以救偏补弊,纠正殷人之尚鬼重刑这一特点而提出来的。并不是殷代就已有这一原则,周公把自己总结历史所得出的理论性原则,在谈到殷代贤王时也说成如此,稍有点美化商代实际”⑨。亦知慎刑并非不用刑,而是要通过充分的调查,做到有罪必罚而无辜则开释。否则将适得其反。如《尚书·无逸》所云:“乱罪无罪,杀无辜,怨有同,是丛于厥身!”怨恨将集中于执政者身上。当然周公亦主张施刑要以犯罪动机及结果来衡量,《书·大诰》:“封,敬明乃罚。人有小罪,小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总言之,做到明刑方能制约人们的社会行为,维持公正与平衡。

通过灭商及巩固政权的实践过程,周初君王深刻领会事在人为的道理,故掌权后虽仍宣示受命于天、遵天命,却不尽信天,《逸周书·五权》:“天命无常。”《书·君奭》:“天不可信,我道德惟宁王德延,天不庸释于文王受命。”明德慎刑遂成为其积极作为的手段。

从竹简本《皇门》可看出,周公的理想是君王集权,达到如《诗·北山》所云:“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此理想到成康时期在一定程度实现了。

二 宗臣屏辅

竹简本《皇门》经验之谈中,“大门宗子迩臣”居于统治集团中最重要位置,是辅助君王治国理政的核心。从君臣关系的角度来看,大门、宗子、迩臣是相连贯的事物的三个方面。大门,望族,通常指王族;宗子,嫡长子。大门之宗子则简称为“门子”,《周礼·小宗伯》: “掌三族之别,以辨亲疏。其正室皆谓之门子,掌其政令。”郑注:“正室,适子,将代父当门者也。”孙诒让《正义》:“云‘将代父当门者也’者,明以父老则适于代当门户,故尊之曰门子……盖详言之曰大门宗子,省文则曰门子,其实一也。”今本《皇门》孔晁注: “大门宗子,适长。”⑩迩臣,亲近的大臣。今本《皇门》庄述祖注:“执臣,大门宗子之能左王治国者,所谓世臣也。”(11)从大门而宗子而迩臣,呈现的是宗法体系中的金字塔,反映了周初的政治制度与宗法制度之密切的关系,正如王国维所云:“欲观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其制度始矣。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12)

“大门宗子迩臣”之外尚述及“分私子”、“釐臣”的建言助理作用。今本《皇门》孔晁注:“私子,庶孽也。”(13)则分私子乃指嫡子之外的诸子,无疑亦在贵族范围之内,其与大门宗子的等级差异是由于宗法及分封制造成的。周公掌政时已设有专门管理宗法事务者,成王时器《何簋》铭:“惟八月公夷殷年,公锡何贝十朋,迺令何治三族,为何室,用兹簋设公休,用作祖乙彝。”关于其中的“治三族”,李学勤先生考证:“《周礼·小宗伯》云:小宗伯‘掌三族之别,以辨亲疏。其正室皆谓之门子,掌其政令。’郑玄注:‘三族,谓父、子、孙,人属之正名……正室,适(嫡)子也,将代父掌门者也。政令,谓役守之事。’可知掌三族是关于族姓宗法的职务。”(14)再证周初之君臣关系与宗法关系密切相关。釐臣,善臣,今本《皇门》即作“善臣”,当指相对于迩臣而言的一般大臣。

竹简本《皇门》所言臣属中尚有“元武圣夫”,今本作“元圣武夫”,《曾伯》铭简称“元武”(15)。当指元圣与武夫两类专门人才,他们是通过广泛选拔得来的,就程序而言与宗法及分封制无直接关系。今本《皇门》:“乃方求论择元圣武夫”,庄述祖注:“元,善;圣,通也。元圣可以为公卿,武夫可以为将帅者。”陈逢衡注:“方求,徧求也。论择,慎选也。《诗》曰:‘赳赳武夫。’元圣可以资论道,武夫以备腹心。”则元圣任文官,而武夫为武将,以专业才能服务于王国。简文所云“选择”,亦见《逸周书·酆保》:“君选择”,潘振注:“选择,选才而能择人也。”

简文以“先神祇復〈式〉用休,俾服在厥家”宣示上天对忠臣的恩赐与报答,此乃比喻周初分封宗族大臣等的合理性。但周初分封的主体是宗室子弟,存有家长制的等级结构,天子对于诸侯,诸侯对于卿大夫,除君臣名分外,具有天然尊长的身份,周王对诸侯而言是共主而非盟主,诸侯屏藩着周王,它与殷商相对独立的部落联盟有很大的区别。《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昔周公弔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藩屏周。管、蔡、、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酆、郇、文之昭也;邘、晋、应、韩,、武之穆也;凡、蒋、邢、茅、胙、祭,周公之胤也。”分封皆经册命并遵循一定的规则颁予信物,《左传》定公四年: “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屏藩周。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于周为睦,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屋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丑类,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墟。”铜器铭文中,更不乏册命的记载。

周公、召公、太公等对屏藩周都起过重大作用。《史记·燕召公世家》:“其在成王时,召公为三公:自陕以西,召公主之;自陕以东,周公主之。”《史记·齐太公世家》:“及周成王少时,管、蔡作乱,淮夷畔周,乃使召康公命太公曰:‘东至海,西至河,南至穆陵,北至无棣,五侯九伯,实得征之。’齐由此得征伐,为大国。”地域布局较合理,又其相互屏藩保护的关系也相当牢固,《左传》僖公二十六年:“昔周公、太公股肱周室,夹辅成王。成王劳之,而赐之盟曰:‘世世子孙,无相害也。’载在盟府,大师职之。”对上述记载,今人郭伟川予以充分肯定,云:“笔者认为,上述记载甚可信。周公、太公与成王有盟誓,世代子孙不相害,这一点,大体是做到了。周公子孙,无论与周室有多大矛盾,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侯国纷纷称王之时,终鲁之世,绝不称王。”(16)

竹简本《皇门》下段述历史教训中,揭示恶臣、媚臣的各种表现及其对国家的危害。述由于用人不当、阻塞任贤之路,从而造成政局混乱的恶果。实喻周初管、蔡及武庚反叛前后之教训,企图澄清人们对时局之模糊认识,纠正诸侯离经叛道的倾向。君臣关系中,用人得当关乎王业成败,故周公很是看重,始终以身作则,《史记·鲁周公世家》:“然我一沐三捉发,一饭三吐哺,起以待士,犹恐失天下之贤人。”为其真实写照。

三 同舟共济

竹简本《皇门》末段呼吁君臣同心协力,让先祖放心。此段文句较今本齐全,今本文末仅见“毋作”二字,而竹简本作“毋作祖考羞哉”。文中周公呼吁父兄宗臣同舟共济以渡时艰,突出表现君臣间的相互依存关系。文中使用了“寡邑小邦”的概念,与古籍常见周初人所云“小邦周”等谦称同,今本作“下邑小国”,庄述祖注:“下邑小国,谓周。”又《逸周书·尝麦》:“度下国”,陈逢衡注:“下国,犹言小国,即小邦周之谓。”不过小国的革命是承自天命的,《书·大诰》:“予惟小子不敢僭上帝命。天休于文王,与我小邦周。”《逸周书·商誓》:“今纣弃成汤之典,肆上帝命我小国曰:革商国。”成王时器《何尊》铭:“肆文王受兹大命;惟武王即克大邑商,则廷告于天。”(17)殷商虽大而天弃之,《书·召诰》:“天既遐终大邦殷之命”,证明周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周人还是担心能否维持得住。故“小邦周”一类观念的形成,不仅有韬光养晦的成分,也有国力尚弱的原因,今人郭伟川分析说:“就双方的军力对比而言,武王及诸侯军并没有优势。只是由于殷纣暴虐无道,大失人心,纣兵阵前倒戈,形势才完全逆转。因此,著名的‘甲子’日牧野之役,武王一战而克商,这实在是由于文王治岐山五十年,厚培德政,因此政治上的得人心导致了军事上的胜利。但是,正是由于胜之亦骤,西周政权的基础仍十分薄弱,为了保持胜利果实。力求稳定局面,武王不得不采取与天下诸侯及殷遗势力共治的政策,其列土分封之制,使周王室一开始便成为弱势的中央政权。”(18)尤其武王崩后,成王年幼,武庚作乱,东夷反,管、蔡背离,局面几近不可收拾。此时,周公、召公、太公等近臣的立场与态度无疑能决定周朝的前途命运,史实是通过艰苦卓绝的努力,他们维护了王国的安全,但同时也深深树立了危机感,“小邦周”观念之所以不断被提出,正是时时保持高度警惕的体现。在国力尚弱又要掌控天下的局面,反复强调君臣关系中之同舟共济是必要的,目的是达到如《逸周书·大戒》所云“应协以动,远迩同心”。

简文所云“譬如主舟,辅余于险,临余于济”反映一种紧迫感及危机感。这种以过河比喻渡过难关的说法亦见于《尚书》等,如《书·大诰》:“予惟小子,若涉渊水,予惟往求朕攸济,敷奔。”清人孙星衍云:“言我思小子,如涉深水,我惟往求所渡之人,任奔走之事。《汉书·武帝纪》诏曰:‘若涉渊水,未知所济。’用此文也。”(19)

周公之君臣观,显然体现在其日后的行政实践中,《史记·鲁周公世家》:“成王在丰,天下已安,周之官政未次序,于是周公作《周官》,官别其宜。作《立政》,以便百姓。”周公将君臣等序制度化的做法是可信的。

收稿日期:2010年11月30日

注释:

①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上海,中西书局,2010年,以下所引不再一一注明。

②王连龙:《逸周书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156页。

③王国维:《殷周制度论》,收入《王国维遗书》,上海古籍书店1983年版所收《观堂集林》卷一○,第1页。

④王国维:《殷周制度论》,第8、9页。

⑤杨向奎:《周公摄政与成王建国》,收入郭伟川编《周公摄政与周初史事论集》,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年,第102页。

⑥黄怀信等:《逸周书汇校集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⑦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以下所引同此版,不再一一说明。

⑧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第1452页。

⑨《尚书校释译论》,第1626、1627页。

⑩《逸周书汇校集注》,第546页。

(11)《逸周书汇校集注》,第546、547页。

(12)王国维:《殷周制度论》,第2页。

(13)《逸周书汇校集注》,第547页。

(14)李学勤:《何簋与何尊的关系》,收入《出土文献研究》第9辑,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

(15)《殷周金文集成》4631、4632。

(16)郭伟川:《两周史论》,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第125页。

(17)参见李学勤《金文中的周初史事》,收入《青铜器与古代史》,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

(18)《两周史论》,第37页。

(19)[清]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3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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