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丹[1]2012年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反垄断法是国家调整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和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必然产物。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国际垄断行为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冲击越来越大。为维系国内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加强反垄断法国际合作,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不断加强。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还存在着诸如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启动机制的低效率、执法体系的不完善以及反垄断国际合作的积弱等问题。由此可见,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建设还极为薄弱。鉴此,本文以问题意识为导向,运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历史研究的方法、政策研究的方法、理论分析的研究方法,对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法律制度的具体路径进行探讨。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一般理论。本部分首先对学界现有观点进行甄别扬弃,科学界定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即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是指一国的反垄断法对处于其法域外的域外人的垄断行为的规制。其次,详细阐述了在我国建立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正当性以及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基本原则,为下一步的研究打下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障碍。本部分首先结合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出现的一些案例,从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配套法规、启动机制、执法体系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对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存在的障碍进行探讨。进而指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障碍包括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启动机制的低效率、执法体系的不完善以及反垄断国际合作的积弱等问题。第叁部分是国外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实践及启示。本部分主要从立法实践、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以及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发展等方面分别阐述了美国、德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情况。介绍国外相对成熟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经验,其目的是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因此,本部分还论述了美国、德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具体路径分析。本部分基于第二部分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障碍和第叁部分国外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实践的阐述与分析,从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实施依据、启动机制、执法体系以及国际合作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具体路径。
常菲菲[2]2014年在《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世界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趋向日益明显,世界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愈来愈为密切,各个国家的市场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交融,企业纷纷跨越国界,形成了众多的跨国公司,其作为全球市场竞争的主要角色垄断了绝大部分的世界贸易,在相关市场进行垄断的倾向更加明显;同时,国际市场上相互竞争的企业以层出不穷的方式结成战略联盟,签订国际卡特尔协议。此外,出口卡特尔、排他性贸易、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等各种各样的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在国际交易中也司空见惯。面临这样的情况,仅仅适用于国内市场的反垄断法根本不足以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以及维持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各国纷纷规定了对发生于境外却对境内有实质性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拥有管辖权。域外适用制度由此而生,所谓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是指一个国家的反垄断法超越其本土范围,对发生在境外但会对本国境内的竞争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垄断或者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管辖的制度。就我国而言,于2008年颁布的《反垄断法》正式确定了我国域外适用这一制度,然而,这一立法仅仅简单的采用了效果原则,从目前国际的大形势来看,仅采取单一的效果原则根本不足以解决越来越为纷繁复杂的反垄断行为,此外,粗线条的立法设计使得我国域外适用这一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具体详实的实施细则与其相互配合导致了此制度在实践中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外,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多元化以及缺乏与其他国家在域外适用领域的协作等诸多问题都使得我国反垄断域外适用这一制度在确定六年以来基本被束之高阁,当然,反垄断域外适用制度本身的实施也存在了诸多的障碍,因为从一定意义上而言,反垄断的域外适用制度的实施是对其他国家立法权、司法权甚至是主权的“染指”,因而这一制度的实施必然会导致国与国之间管辖权的冲突、证据的收集、判决的承认及执行等诸多障碍,为了解决这些障碍,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尤为重要,尤其是双边协议、多边协议、区域合作等磋商合作机制的达成等。因此不夸张的说,域外适用制度在我国处于一个“内外交困”的地步.基于此,本文通过对其他国家域外适用原则的比较分析,以及借鉴他国所采用域外适用制度的实践经验,并且结合相关案例,从而为我国域外适用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以下,笔者将分别从这一制度的理论依据、适用原则、国外域外适用的先进经验、实施障碍、解决途径等角度展开论述。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在实际的执行中提供借鉴,进而解决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这一制度被“束之高阁”的困境。
魏增产[3]2014年在《反垄断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文中研究表明反垄断法与国际商事仲裁原本是沿着不同轨迹运行的两种制度。前者是为促进自由竞争而对市场主体的自由进行一定限制的法律,而后者则是为有效地解决民商事纠纷而极大限度地奉行当事人自主原则的争议解决机制。然而,这两个不同领域在涉及反垄断法的争议事项必须递交仲裁的情况下必然产生交会。也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了反垄断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问题。本文立足于这一事实,围绕反垄断法能否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如果可以,如何适用以及在反垄断事项仲裁的整个过程中如何保障反垄断法的适用与正确适用的思路展开,研究和探讨反垄断法在国际商事仲裁适用中引发的各种问题,以期揭示反垄断法在国际商事仲裁适用领域的立法、司法及仲裁实践的发展趋势,从而为建构国际反垄断争议仲裁解决机制打下基础。为此,本文共分六部分,前后附有引言和结论。第一章以论证国际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为核心,阐明反垄断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的理论基础。为此,该章首先分别审视了反垄断法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特点,其次明确界定国际商事仲裁中所解决的反垄断争议系为因垄断行为而引发的民商事争议,最后综合采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国际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进行了多角度分析,指出反垄断法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关系虽然看似冲突但实际上却彼此协调,各国关于可仲裁性的一般标准的规定并不排斥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同时,主要国家关于反垄断争议可仲裁性的专门立法、相关司法实践及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实践也充分表明国际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已成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现实。第二章论证了仲裁员在国际反垄断争议产生后如何确立其适用反垄断法的权力。仲裁员适用反垄断法的权力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各国关于国际反垄断争议可仲裁性的法律规定;二是当事人的意愿。首先,国际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虽已为大部分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接受,但这并不能保证各国关于反垄断争议可仲裁性的范围及其适用条件等方面不存在冲突。这样,在具体反垄断争议的国际仲裁中,仲裁员仍需要确定反垄断争议可仲裁性应适用的法律。法院地法、仲裁地法、调整仲裁协议的法律常被视为解决可仲裁性法律适用的法律,但本章认为仲裁庭在确定反垄断争议可仲裁性事项的准据法时应结合反垄断法的特点与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冲突法要素进行质与量的综合评估,即采用FriedrichK.Juenger所倡导的"目的论方法";其次,当事人将反垄断争议递交仲裁的意愿主要见之于他们所签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员为取得其对反垄断争议的管辖权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对仲裁条款进行解释以查清其是否涵盖反垄断争议。但在仲裁实践中,仲裁条款本身既可能因违反反垄断法而无效也可能因主合同违反反垄断法而无效,同时,有效的仲裁条款是否涵盖反垄断争议也常因反垄断争议的性质而引发质疑,尽管如此,仲裁理论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表明一般意义上的仲裁条款通常涵盖反垄断争议,亦即,仲裁员适用反垄断法的权力除非当事人刻意将反垄断争议排除在外,否则并不因反垄断法的特点与反垄断争议的性质而受到影响。第叁章论证仲裁员适用反垄断法的义务及其来源。仲裁员不仅有权力而且有义务适用反垄断法。仲裁员适用反垄断法的义务为反垄断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提供了保障。仲裁员的此种义务既可能源自是当事人的要求,也可能源于一国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发展的需要。仲裁员适用反垄断法的义务来源并不因反垄断法的适用是由当事人直接提出,还是由仲裁员依职权提出而存在不同。虽然仲裁员依职权适用反垄断法常常因与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如仲裁的自治性相抵触而备受质疑,但这种抵触关系可以通过仲裁员在依职权适用反垄断法时遵守国际商事制度中的其他重要原则来加以协调,而不是否定这种义务的存在。第四章论述仲裁员发现拟适用反垄断法的方法。在国际仲裁案件中,特定的反垄断争议可能涉及多国或地区反垄断法,并引发若干存在冲突的反垄断法的适用。仲裁员由此需要确定适用何国或何种反垄断法。该问题的解决主要取决于仲裁员确定反垄断法的方法。为此,本章在分析可能适用的反垄断法的类别、可适用性及其法律冲突的基础上,首先结合反垄断法的强制法性质及其法律适用上的自身要求,论证了仲裁员在确定在反垄断争议准据法时应该采用Pierre Mayer教授所首先倡导的“强制性规则方法”,即在确定特定争议应适用何国强制性规则时,应以强制性规则的性质为主要考察依据而可以不考虑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规则;其次文章比较分析了不同学者就实体强制性规则法律适用所提出的各种理论,并分析了这些理论对反垄断争议准据法的确定所具有的借鉴意义;再次,文章采用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方法探讨了主要国家与地区关于反垄断法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仲裁实践的借鉴作用;随后,文章结合国际商会仲裁院所仲裁的若干反垄断争议案件分析了仲裁实践中确定反垄断法的实际做法。最后该章建议,仲裁员在确定反垄断争议准据法时应该采用GARY B. BORN所主张的能把当事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协调的冲突法路径,同时,立法者可以结合反垄断法在法律适用上的自身特点,仿照瑞士1987年《国际私法典》第19条关于强制性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定,制定确定国际反垄断争议准据法的冲突规范。第五章主要探讨了国际仲裁员为纠正违反反垄断法行为所能采用的救济方式。反垄断法下的救济方式本质上属于国内法的范畴。各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救济方式虽然不尽相同,但具有较强的体系性,且从不同角度可对其作出不同的分类。但具有可仲裁性并能为仲裁员所用的救济方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仲裁员根据表面证据有理由怀疑存在限制竞争行为而可以采取的临时救济措施:二是仲裁员依据所适用的反垄断法确定所指控的垄断行为确实存在,且其不在豁免之列情况下而必须采取的民事救济方式。为之,本章在界定了国际商事仲裁适用反垄断法中所能采用的救济方式的基础上,首先分析了仲裁员为有效裁判涉及反垄断法的案件而采用的临时救济措施,其中重点分析了因反垄断法的特点而使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在发布的条件、发布的标准以及发布机构的选择上所具有的特点。其次结合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与主要国家的仲裁实践,实证分析了仲裁员具体适用包括宣告限制竞争协议无效、禁令与损害赔偿等较为普遍的几种民事救济方式的状况。第六章也是本文的最后一章采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方法从法院、反垄断法专门执行机构、仲裁员的角度探究了他们在保障反垄断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得以适用、正确适用、不被当事人所滥用等方面所起的作用。该章首先重点探讨了法院为保障反垄断法在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而在仲裁裁决执行阶段对涉及反垄断法问题的仲裁裁决依据公共政策事项标准对仲裁裁决所进行的审查问题,指出法院进行审查时不宜采用最高标准,即为避免仲裁程序中出现任何逃避反垄断法规定的风险而对仲裁案件的全部程序和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也不宜采用最低原则,即为了避免危及仲裁裁决所具有的终局性,仅限于审查仲裁员是否在反垄断法问题出现时确实受理了反垄断法问题并进行了适当裁定;而较为可取的办法是平衡分析法,该方法可以说是最低原则的变体,其目的是求得仲裁终局性与基本公共政策考量因素之间的平衡,它要求仲裁员应根据违反反垄断法的限制竞争行为与公共政策相抵触的性质进行分析,在确定仲裁裁决从根本上违反公共政策的时候,国内法庭才能够撤销或拒绝执行仲裁裁决;其次,该章阐明了反垄断法专门执行机构作为维持与促进市场竞争、保障反垄断法规则适用的公共机构,为行使其职能不仅在反垄断争议仲裁中应当事人或仲裁员请求就反垄断法的适用提供适当的支持,而且在出现违反反垄断法的情况时,可以依职权对此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干预,从而保障反垄断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与最大程度上的正确适用。最后,该章探讨了仲裁员在保障反垄断法适用方面所起的作用,指出仲裁员在保障反垄断法适用方面所起的作用最为突出,但仲裁员可能因为自身的原因,譬如仲裁员可能越权或疏忽而导致仲裁成为当事人规避反垄断法的一种手段,为此加强仲裁员的自律与责任就可能成为反垄断法适用的有效保障手段。
韩秀[4]2016年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反垄断法主管机关查处了一大批违反《反垄断法》的案件,其中包括涉及跨国公司参与的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还有很多涉及跨国公司参与的经营者集中,这些案件在国内外都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其宗旨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然而,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该法也有必要对那些发生在我国领土之外但对我国国内的市场竞争秩序有着不利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这从而就涉及到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所谓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就是指当非中国籍的企业在我国境外实施了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且对我国市场竞争产生了不利影响时,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第2句,我国有权对该行为实施管辖,即域外适用我国的反垄断法。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并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效果原则,但由于我国实施反垄断法的时间尚短,缺乏反垄断文化传统,我国反垄断域外适用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如域外适用方面标准不明确,程序不够完善等。与我国相比,美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实施反垄断法的国家,它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在相关立法和实务操作方面代表了国际上最高水平。欧盟竞争法的域外适用制度也在不断发展中逐渐得到了完善,是我国学习和借鉴的对象。本文通过论述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一般理论,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现状,在借鉴和学习欧美国家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分别从完善立法,引进国际礼让原则及加强反垄断执法国际合作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建立有效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保护我国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我国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张敏怡[5]2015年在《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指一国反垄断法对其法域外的外国企业和外国企业行为所享有的管辖权,其所导致的主要问题在于衍生出了国际范围内的管辖权冲突和主权冲突。即便如此,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仍具备存在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纵观历史,美国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搬上了国际法舞台,使其成为国际法的核心问题,并发展出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本文将对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进行深入分析,主要包括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管辖权原则,调和域外管辖冲突和主权冲突的对策,限制自身域外管辖权的豁免原则,取证和执行程序中的阻却条款等内容。同时,反观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缺陷,进而从立法、执法及国际合作叁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建议,并为建立统一国际反垄断法制度中的域外适用规则提供些许思路。本文首先界定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含义和本质,分析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产生的原因和存在的合理性。其次,分析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理论基础,并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管辖原则及各国间的管辖冲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之后,归纳并总结美国反垄断基本法规和补充性法规中对域外适用制度的相关规定,并从“效果”标准的.界定,“国际礼让”的限制以及民事制裁向刑事制裁的转变叁个方面对该制度具体内容的演进进行评述。再次,通过对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豁免原则及取证和执行程序中的阻却进行剖析,找出可以借鉴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阻却手段,不仅为我国反垄断法在完善域外取证和域外执行方面的立法提供参考,也为日后我国应辩涉他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案件提供思路。最后,通过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缺陷,加之以上对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全面分析,提出几点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建议,同时也为建立国际反垄断法中域外适用的相关规则提出一些设想和思路。
刘帆[6]2017年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是主权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保护内部市场竞争免受跨国垄断行为破坏,而基于“效果原则”采取的一种干预措施。这种措施对保护内部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跨国限制竞争行为涉及多国时,各国竞相域外适用其反垄断法将必然造成国家间管辖权、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冲突,阻碍资本、技术等的跨国流动。国际社会为应对这种矛盾做出过多种尝试,这些尝试试图在“冲突”中寻求“合作”,而合作的方式则因双边或多边的参与而不同,常见的双边合作方式为订立反垄断互助协定,多边合作方式则包括建立共同市场、订立统一的反垄断国际规则等。比之前者,后者因其参与者更广而更具优越性,但更多的参与者也意味着更多的利益待协调。在多边合作的两种模式中,共同市场因其显着的区域性、相似的经济、文化环境等因素,更易于多方利益的协调,但它的建立以一个有界限的市场的存在为基础,仍旧无法克服共同市场与外部市场之间的冲突;统一的反垄断立法模式是解决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冲突的一种理想途径,而世贸组织和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的尝试却因未能协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或采取示范法模式而收效甚微。本文认为在统一立法模式下,仍有协调各方利益的空间,例如新近提出的全球行政法理论对程序规则的重视,不过分强调实体规则的统一的治理模式,为此种冲突的解决提供了可能性。
张照栋[7]2003年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最有力武器,其重要性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已得到公认,如在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大宪章”,更有甚者认为:“如果美国宪法是在1994年,而非1787年制定,那么竞争政策条款将出现在宪法之中”。随着政府间贸易壁垒日益减少,大型企业的垄断行为日益超越国界,其影响也日益具有国际性。但由于缺少国际统一法的全面调整和没有一个能公正地解决垄断争议的国际性机构,使得对垄断行为的国际规制成为空话,同时,也使受影响法域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成为可能和必要。目前,尽管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面临许多冲突和困难,但已有多数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确立了域外适用制度。我国反垄断法理论研究早在改革开放时就己开始,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反垄断立法工程也早在十多年前就已启动,但至尽仍未有一部完整的《反垄断法》。可以说,我国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而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立法则是空白。 在这一背景下,本文以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完善为线索,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及历史分析方法,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一般理论,国外的实践以及域外适用面临的冲突、困难和克服路径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并对确立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提出了设想。本文共六万余字,全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一般理论。笔者首先对大多数学者都易忽视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指出法域是区分反垄断法域内与域外效力的基础;其次,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完善进行了实证考察,目的在于揭示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规律及特点;最后,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比较分析,目的在于从宏观上考察不同法域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情况。 第二部分:国外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实践。美国既是第一个颁布现代成文反垄断法的国家,又是第一个确立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国家,因此,研究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对世界上任何国家都可以提供帮助。出于借鉴的目的,笔者在该部分首先对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几个阶段及特点进行了考察,接着对深受其影响的德国实践及欧盟实践分别作了分析,以期对我国有所帮助。 第叁部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面临的限制与冲突。虽然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已被大多数发达国家或地区所确立,且也有一定的国际法基础,但一国反垄断法深入介入他法域进行规制,必将引发法域之间的严重冲突和国际法上的其他问题,从而给反垄断法域外适用造成极大的困难。因此,笔者首先分析了国际法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限制,指出国际法上的主权豁免原则、国家行为理论和外国主权强制理论是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必须考虑的国际法因素;其次,分析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各域内法之间的冲突,具体包括管辖权冲突、域外适用与适用豁免之间的冲突,以及域外取证和域外执行裁决中的冲突;最后,在前文基础上,笔者主要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时域外取证及域外执行裁决上的困难进行了总结。 第四部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冲突的克服路径。针对前文总结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面临的冲突与困难,笔者从叁个方面提出了对策。首先,笔者提议建立统一国际反垄断法律机制规制跨国垄断行为,并为此在分析了建立统一国际反垄断法律机制的必要性及现有尝试后,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其次,笔者认为,在建立统一国际反垄断法律机制不能一戚而就的情况下,应通过双边合作规制国际垄断行为,并为此在分析了双边合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后,提出了完善双边合作的建议;最后,笔者认为,由于目前双边合作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各法域单方努力避免或缓解冲突显得尤为重要,并从两方面对单方努力提出了建议。 第五部分:中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国外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及存在的问题,是为了帮助我国确立和完善此项制度,所以文章最后一部分,在简单回顾我国反垄断法立法及理论研究现状后,对我国反垄断法确立域外适用制度的必要性及该制度的内容提出了笔者的见解。指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应通过概括式立法体右l予以确立,并至少应包括域外适用的基本原则及阻却条款和索还条款。同时,由于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对我国来说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事物,所以确立该制度必将对我国现存的相关机制提出挑战。文章最后分析了这些挑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刘继永[8]2009年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世界贸易自由化步伐加快,全球范围内限制竞争的行为日益增多,严重阻碍了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进程。国际上尚未形成一套统一的规范企业的国际性限制竞争行为的权威竞争规则,导致绝大多数国家通过其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来有效防治国际垄断,以保护本国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反垄断法已经正式实施,其中第二条规定了域外适用制度。但是相关的具体制度尚未建立,因此我们需要针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适用原则、出现的冲突及其协调、我国参与国际合作的态度等问题加以探讨研究。本文通过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基本理论的研究,借鉴国外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实践经验,找到我们国家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法律制度上的不足,进而通过分析比较,在立足本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制定与完善提供对策建议。本文首先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理论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分析;其次,针对如何选择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基本原则的问题,在对国外一些国家实践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此问题的建议;最后,分析了国外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出现的冲突及其协调问题,预测了未来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可能出现的冲突,提出了解决方法。
鹿欣[9]2010年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其重要性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得到公认。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及政府间贸易壁垒的日益减少,企业的垄断行为日益超越国界,影响也日益具有国际性,这使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成为可能和必要。尽管反垄断法域外适用面临冲突和困难,但多数发达国家或地区反垄断法确立了域外适用制度,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最发达、最完善。目前,我国在新颁布的《反垄断法》中也顺应这一形势确立了本国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但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体系都还不够完善。本文拟针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产生的国际冲突,进行原因分析和法理分析,并对各国立法和实践进行介绍和评价,最后对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立法和实践提出建设性意见。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概述。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定义和本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国际法基础及这一制度产生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述,论证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基本内涵和理论依据。第二章介绍美欧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通过对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论述、比较,论证当前主要发达国家确立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所采用的不同原则和实施效果,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剖析和评价。第叁章论述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冲突及协调机制。从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产生的管辖权冲突、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执行冲突等方面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冲突的表现、本质和根源进行分析,并从双边合作、区域合作和国际合作叁个方面就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冲突的协调解决机制进行研究。第四章论述中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现状和应对策略。首先分析我国当前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立法和实践,并对今后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前景进行展望,针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所面临困难和挑战,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高从武[10]2007年在《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市场已超越国内的空间向世界范围内扩展,跨国垄断行为对内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日益突出,在国际反垄断法缺位的情况下,许多国家转而求助于本国的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以国内法律调整影响本国的国际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日益增强,随着我国正是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我国将更大规模和更加频繁地参加到国际经济贸易中去,国际市场的垄断行为对我国的市场的影响日益明显,为了维护我国的经济主权和经济利益,为了提高我国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方面的国际合作能力,我国确立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我国规定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既没有理论上的障碍,也是实践的需要。但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应遵循何种原则是其制度确立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对美国、欧盟等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原则的分析和借鉴,笔者认为我国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应遵循“效果主义理论”。但在适用“效果原则”的过程中,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并使之具体明确,同时要充分利用效果加自然连接点,尽量使之符合国际管辖权的有关规定。在立法上优化设计,使效果原则运用更具合理性。由于适用效果原则进行域外管辖,常常遇到抵制,因此,我国在遵循效果理论的前提下,应以合理管辖原则为指导,即在执行中注重“利益平衡原则”和“礼让原则”,从而尽量地缓和域外适用的矛盾和冲突。又由于境外限制竞争具有多种形式,为了更有效地进行域外管辖和使之更具有国际法依据,我国在域外管辖中应优先适用“单一经济体原则”和“履行地原则”。在立法设计上,结合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特点和其他国家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应采用立法机关的概括性立法和执行机关的实施细则相结合的模式。在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在管辖权,证据的收集,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方面引起冲突,因此,我国应加强双边、区域和多边合作来协调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的矛盾和冲突。在当前反垄断域外合作的多种主张中,我国可以接受WTO竞争规则的核心原则。
参考文献:
[1].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法律制度研究[D]. 周丹. 西南政法大学. 2012
[2].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研究[D]. 常菲菲. 云南财经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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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研究[D]. 韩秀. 湖南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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