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制”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应用研究论文_邓海生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天津 300170

摘要:“代建制”指的是通过招投标形式选择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进行全权负责,在“代建制”的形势下,水利工程建设可以改变政府监管的情况,通过对社会力量的引入,管建结合,提高对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工程管理及建设水平。多年的实践证明,“代建制”管理模式对于避免工程管理的缺点、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时间、提升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有着积极地影响。但是我国在采用“代建制”模式时,对于相关制度的设计、相关法律制定、各方资质认证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这无疑导致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等相关方面出现效率低下、管理混乱等问题,使得该模式的积极影响大打折扣,不利于水利工程行业的发展。本文从“代建制”的优劣势进行阐述,并给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代建制”;管理模式;应用研究

改革开放后,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的规模逐渐扩大,工程数量也随着改革的深入而不断增加。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浪潮下,该领域的矛盾也逐渐凸显。旧有投资体制、项目管理方法与当前的竞争规则已经不适应。目前来说,我国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需要从国内外相关方面借鉴经验,投资体制和管理方法也需要适应时代的发展,为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服务。

1.“代建制”管理模式分析

正如图1中的管理模式系统图所体现的那样,在“代建制”模式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是由资方、代建方以及相关运营和实施方共同组建的,其中资方涉及到政府、企业,代建方为工程公司,可以说在资方确定的情况下,通过代建方、运营及实施方的合作管理,水利工程建设会更加专业化、立体化,而这三方的沟通交流以及工作协调也需要代建方进行斡旋。各个反面组成利益共同体,因此如何达成利益最大化、保障项目建设良性发展,成为“代建制”模式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图1 “代建制”管理模式系统图

2.“代建制”在我国的分类

2.1深圳模式

深圳的“代建制”中“代建方”即为深圳市工务局,主要负责则的项目是除国土规划、水务、交通、教育、公安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与监理。具体模式为:政府财政拨款后,作为承建单位的工务局行使业主权利,负责工程前期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相关方面的确定以及工程后期的验收等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深圳市政府是将职能改革和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作为两个不同的方面进行考虑,其中工务局仅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关于项目资金筹措、拨付以及还贷等事宜则不在其职责范围内。

2.2上海模式

“代建制”上海模式中,代建项目不仅包括政府投资的工程,也涉及到社会投资的相关基础设施工程,因此其“代建制”管理模式涵盖了政府及其所属投资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公司三个方面,合理分离了政府投资、投资管理以及工程管理三项职能,解决了包括专业化以及委托代理两个方面的难题。其改革范围较广,不仅包含工程建设的组织方式改革,也包含了政府工程投资方面的改革。用辩证的眼光看,上海模式中存在有利方面,就会存在弊端,如在该模式中,工程建设组织相关实施方式的改革如果界定不清,就会导致政府在工程投资方面的改革中,涉及各方职能模糊,长此以往会引发争议,陷入困境。

2.3厦门模式

厦门模式其实是北京和厦门为代表的代建制模式统称,主要特点是将专业化问题以市场化方式进行解决,选定代建单位的方式为公开招投标。细分来讲,厦门模式的首要优点是较为清晰地界定代建项目性质,即根据该项目的投资、经济属性,将其界定为非经营性项目。其次,厦门模式对于代建资质没有进行专门设定,有助于竞争机制的形成。第三,厦门模式在控制项目投资事项上明确规定了奖惩原则,这对于投资规模的控制效果有积极影响。

3.“代建制”模式的优势及应用困境

3.1“代建制”模式优势分析

首先,可以充分发挥竞争优势。目前大部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由政府出资,又因建设项目中涉及到的方面较多,容易形成交叉管理,加大了管理难度。“代建制”模式下,引入了招投标机制,有实力的单位对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展开竞争,代建方唯有提高自身实力,才能确保工程的质量与进度。

其次,有利于发挥合同的作用。在“代建制”模式下,工期与质量都会写入合同中并且不容随意更改,如此技能加强代建方在施工环节对于进度与质量的掌握程度,也能保障水利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完成。

第三,在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也需要跟国际接轨。国际惯例中,“代建制”模式下代建方和投资方为分立的两方,因此在“代建制”的应用范围扩大后,我国与国际接轨进程又往前一步,在吸引外资的同时也能充分借鉴国外项目理念和成熟的经验,完善我国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3.2“代建制”模式应用困境

首先,“代建制”目前在我国还是缺少相关理论研究的,因此即便是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相关规定,但是“代建制”的实质仍然较少触及。其次,“代建制”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主要管理权仍在政府部门,法律地位有待提升。第三,“代建制”管理模式所涉及的代建方资质、市场准入标准、从业资格等相关文件不够全面,导致许多代建单位鱼目混珠,最终对水利工程建设行业造成不利影响。

4.“代建制”模式应用策略

4.1完善法律地位

考虑到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程度欠缺,“代建制”模式的推行有可能导致工程责任划分不明确,风险转移问题时有发生,唯有尽快完善“代建制”的法律地位,才能有效理顺各方的权责关系。以及,随着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开放程度日益加大,项目投资主体更加多元化,工程咨询公司所需要服务的对象和服务范围都会发生显著的变化,代建方需要为这类变化做出相应的准备,明确界定代建相关概念,以及所涉及到的管理标准和各方面的权责分配,为我国推行“代建制”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4.2规范招投标制度

“代建制”管理模式下,代建方要取得水利工程相关代建权,必须通过招投标机制,而我国的招投标制度始建于20世纪90年代,发展至今也仅有几十年历史,完善程度欠缺。在如今的招投标市场上仍有不规范现象充斥这各个领域,不少代建方资质不全、鱼目混珠,扰乱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发展。因此,必须规范招投标制度,明确合同的效力,用合同对参与建设的各方进行权利和义务的规范,进而推动行业制度的完善。

4.3完善机构认证机制

当前工程建设行业中,各家企业良莠不齐,代建单位资质欠缺,这类现象已成为我国“代建制”模式推行的掣肘之处。为了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需要完善相关机构的认证制度,出台相应政策,将代建机构的资质等级与认证进行划分,建立统一的行业标准,代建机构必须符合最低标准才可颁发准入证。完善机构认证机制,对于影响国计民生的项目毫无疑问需要引起重视。

结束语:

水利工程是一个集多方面与一体的综合征工程,需要从整体角度以及管理系统角度进行合理规划,从成本管理方面对施工质量和工期进行长远的考虑,水利工程建设只有在考虑成本和效率的时候才能走得更远。基于我国实际情况,“代建制”的完善也离不开立法的规范,在法律地位、市场准入、资格认证等方面需要加以规范,实现有法可依,为水利工程建设中的投资方、代建方等各个方面的权责关系提供法律参考,切实提升工程管理效率。

参考文献:

[1]边立明,宋文辉.非经营性水利工程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探讨[J].中国水利,2005(6):35-37.

[2]陈志鼎,郭琦.水利工程项目代建制建设管理模式探讨[J].人民长江,2006,37(6):84-85.

[3]郭永成,李建林,程德虎.代建制在水利工程中的实践及改进探讨[J].人民长江,2012,43(7):102-106.

论文作者:邓海生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9年第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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