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理论、制度与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配论文,理论论文,制度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所论之指向为中国目前的分配问题,特先予声明。目前的所谓分配问题至少可以分为这样几个层面:一是目前的分配状况和分配格局是不是一个问题;二是目前分配问题的性质是什么;三是如何解决或至少是如何应对这个问题。就第一层面而言,面对迅速扩大的贫富差距的社会现实,承认这是一个问题,在主导改革基本走向的主流经济学家中也几乎成为共识,因此这一层面的问题可置之不论。至于第二和第三层面的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主流学者与非主流学者的看法差异甚大。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坦率地讲首先是各自不同的立场(经济学家有立场甚至是不以其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但谈立场有违所谓的主流学术“规范”,故存而不论。除此之外的原因主要有这样几点:一是运用的基本理论框架不同,二是基本的制度主张以及对不同制度绩效的判断不同,三是基于以上两点的政策选择不同。这就是说对分配问题的探讨和争议主要涉及理论、制度、政策三个层面。当然,这三个层面也确实构成了分配问题的核心。自贫富分化伴随人类阶级社会的形成而出现之后,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就始终是一种社会困扰,而且也每每成为历史演进的导火索。然而,只是历史演进到了以“富裕中的贫困”为特点的资本主义时代,在学术上分配问题才与系统化的理论阐释、特定的制度安排和刻意的政策设计相联系。至于出现于20世纪的社会主义的历史形态,由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存在严重的贫富分化,所以分配问题并未凸显。因此,学术层面的理论逻辑相对单纯,可基本概括为“按劳分配”与“共同富裕”。但是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完成了根本性的社会转型(“改革是一场革命”是准确的官方注解),具有内在分化机制的市场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形态。因此,虽然中国贫富分化的具体路径有其自身特点,但贫富分化是基于市场经济内在的分化机制这一点,与资本主义历史形态并无二致。问题也恰在此,众所周知,在学理层面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对引致贫富分化的分配问题有着完全不同的理论解释、制度主张和政策设计。而中国处于既要确立具有内在分化机制的市场经济体制,又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价值取向这样一种自我设定的历史框架内,在分配问题上依据什么样的理论框架构建理论模型,采取什么样的制度安排以及进行什么样的政策设计,应当是也确实是一个全新的课题。破解这一课题,非本文之主旨,也非本人能力所及。此文只是对理论、制度和政策三个层面的问题的一些思考,以期理清思路。由于只是粗线条的梳理,故以漫议为体。 一、分配理论 分配问题在理论体系和理论逻辑上并非本源性问题,而是一个引致性问题。它主要是由贫富分化现象引致的。因此,研究分配问题,首先应当涉及的是贫富分化问题,在西方经济理论体系中涉论分配问题也基本是循于这样的逻辑,国内主流学者更是“萧规曹随”并无二致。但是,这种对贫富分化问题的涉论内容主要集中在对贫富分化程度和贫困程度的测度上,这应归属于实证性理论。众所周知,西方经济学是分为实证性和规范性研究的,后者是以价值判断为核心的。而贫富分化首先应当是一个价值评判问题,即贫富分化本身是好事还是坏事?是否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如果对此给予肯定性的价值评判,那么分配问题就是一个伪问题,可将其逐出理论视阈。可是就个人学术视野而言,似乎国内学术界在涉论分配问题时很少甚至几乎没有涉及这一前提性问题。原因可能是学界人士普遍认为古往今来对贫富分化的否定性评判历来就有共识,故而不言而喻。然而,这并不符合历史与现实,在此问题上从来没有真正的共识,至今也是如此。对此给予关注和梳理,对分配问题的系统性研究是颇有理论意蕴的。 对社会现象的价值评判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对现象本身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评判,二是对现象产生原因的正当性、合理性的评判。就贫富分化的价值评判而言也可如此,一是贫富分化本身是否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二是造成贫富分化的原因是否具有正当性、合理性。自人类伴随阶级分化而出现贫富分化之后,对贫富分化的价值评判事实上始终依阶级划分而不同,从未出现过价值共识。面对“贫富分化是个好事情吗”的价值诘问,答案大为不同,或者更确切地说不同的答案反映了不同阶级的利益诉求和价值评判。对贫富分化的否定性评判首先是也始终是反映处于贫弱地位的劳动阶级的利益,这也是为什么“均贫富”的社会主张在历史上从来就是贫苦阶层的社会动员令。甚至作为被压迫者运动的早期基督教也是反富的:“基督教曾谴责过追求财富,圣·杰罗姆曾说:‘富人是罪人,或罪人之子’”(埃里克·罗尔,1981)。欧洲中世纪农民异教运动的社会纲领的矛头也曾指向贫富分化,这一纲领“要求至少消除那些最不堪忍受的财富差别”(鲁友章、李宗正,1965)。资本主义时代的早期空想社会主义学说和社会主张的触发点也是对贫富分化的否定性评判,而且这一学说对造成贫富分化的原因的非正当性给予了抨击。如圣西门认为贫富分化社会的基本原则“就是应当对富人宽宏大量,结果不得温饱的人们每天使自己失去一部分必要的生活资料,而被用于增加大财主的多余财产;因为最大的罪犯、每年从全体公民身上窃取三四亿法郎的大盗掌握着权力”(鲁友章、李宗正,1965)。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创立者,不但科学地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贫富分化原因的非正当性,而且以“共同富裕”的社会主张给予贫富分化更高历史层次的否定。 同样可以看到,在价值层面对贫富分化及其原因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给予的肯定性评判,反映的是占有他人劳动而富有的社会阶级的利益诉求。在阶级社会的早期阶段,这种对贫富分化的辩护式评判是以论证阶级和等级划分的正当性的形式出现的。柏拉图用所谓分工学说证明有些人天生适合当统治者(鲁友章、李宗正,1965)。亚里士多德也认为“世上万物都存在统治和服从的关系”(鲁友章、李宗正,1965)。到欧洲中世纪时期,主流思想家阿奎那也依此逻辑将封建等级制判定为是根据上帝意志建立起来的永恒制度(鲁友章、李宗正,1965)。中国古代思想者的“生死有命,富贵在天”之论则与此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如果说阶级社会早期阶段对贫富分化正当性的论证是诉诸的所谓不言而喻的自然法则,那么到了资本主义早期,对贫富分化的辩护则开始呈现出理论实证的色彩。马尔萨斯可谓典型代表之一,按现代西方经济学标准,他对贫富分化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给予了具有实证色彩的论证。他从人口学实证分析的角度坚决否认穷人有获得扶助的权利,甚至否认穷人的生存权利,并且认为贫富分化的“这种社会形态无疑是最能发挥人的能力和智慧,并且是有利于人类品德的锻炼和改进的”(鲁友章、李宗正,1965)。自此开始,西方经济学虽然不直接给予贫富分化是个“好东西”的价值判断,但平等与效率的交替、平等对激励的扭曲效应及帕累托最优等实证性的理论构建,事实上是以迂回的方式证明着贫富分化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必然性:即贫富分化是保证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的必要条件。现代西方经济学这一起码具有客观辩护性的理论构建,其逻辑与他们的前辈马尔萨斯如出一辙,真可谓“反映富有者利益的学说总是相似的”。 由于原因的正当合理性与结果的正当合理性有必然的逻辑联系,西方主流经济学对贫富分化原因的正当合理性更是进行了系统的基础性理论论证。其基本理论依托是著名的以生产要素论为基础的边际生产力论(新剑桥学派除外),其逻辑旨在证明收入分配路径的合理性。循此逻辑,这一分配路径所形成的分配格局——贫富分化自然具有合理性。由于分配被说成是取决于各要素的边际生产力,那么,因收入少而致贫则可归结为个人原因。事实上,将贫穷的原因归诿于穷人自身从来就是富有者阶级学说的一贯说辞。马尔萨斯就曾直白地说:“贫民自身是贫困的原因。”(鲁友章、李宗正,1965)以生产要素论为基础的边际生产力论不过是这一说辞的现代版。从弱势群体自身找原因的理论偏好在西方政治经济学中被称为“赋权神话”。“赋权神话有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一套关于下层阶级低劣和上层阶级优越的观念。这些观念一般同种族主义、性别主义和民族主义有关。虽然它们很容易被打破,但是又会很快以新的形式出现。另一种赋权神话从本质上说是文化的,包括一整套与社会体系性质相关的信念和意义。自由企业制度包括了一整套非常有力的信念和意义,把贪婪、嫉妒、贪欲和权力,提升为个人主动性、自由、效率和公开竞争的最高境界。新古典经济学(Neoclassical Economics),特别是芝加哥大学和美国企业研究院这类机构所发展出来的形式,从理论上为其合理性提供了证明。如果下层阶级相信社会体系建立在个人主动性、自由、效率和公开竞争的基础上,那么,他们就会怀疑自身的能力。如果他们还不能在这么完美的体系中做得很好,那‘他们一定是没有尽力或他们缺乏这方面能力’。这一定是他们个人的错,而不是完美体制的错。如果他们相信这点,他们必然也不会采取集体行动来改变这种体制。不平等不会受到挑战。但如果他们相信相对贫困不是他们自身造成的,那么,就有可能改变这种体制。而为了取得成功,就必须挑战强有力的霸权力量。”(菲利普·安东尼·奥哈拉,2009)由此可知,中国主流学者眼中被奉为纯客观的实证经济学,在有眼光的西方学者的学术判读中也被论定为是有价值取向的。 总之,反映不同阶级利益诉求的理论言说对贫富分化有着不同的价值评判。确认这一点的一般理论意义在于,对贫富分化的不同价值评判,限定了分配理论的理论视阈和想象空间。反映富有者阶级利益诉求的价值评判历来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说贫富分化具有正当合理性,因而是个“好东西”,至少不是一个完全的“坏东西”;二是将贫富分化的原因归结为自然法则或人的自身能力。其中,第一个特点使反映该阶级利益诉求的分配理论的最大想象空间也不会大于消灭贫富分化的理论边界。代表当代资产阶级利益的西方经济学(笔者始终坚持这一符合事物本质的非主流看法),是自古以来反映富有者阶级利益学说中具有最大理论想象空间的经济学说,但其收入分配理论的最大边界也只不过以如何测度贫富差距,以及如何将这一差距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为限。至于第二个特点则会将贫富差距的社会制度属性置于理论探索的盲区,这也凸显了西方经济学分配理论视阈的有限性。西方经济学对贫富分化的价值判断,及其对分配理论想象空间和理论视阈的限定,在根本上是由体现阶级局限性的超历史观决定的。这一学说将特定历史阶段的经济关系和制度永恒化,过去如此,现在如此,将来也如此。以超历史观为依托的理论,只能是对现实的永远首肯,绝不具有否定价值。而没有内在否定价值的学说,其理论想象空间和视阈必然有限。 充分反映贫弱劳动者阶级利益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则诉诸贫富分化的社会制度属性,这一学说不但对贫富分化给予否定性的价值评判,同时进一步指出贫富分化正是由于有其历史必然性,它也将必然被历史否定。正是基于对贫富分化的历史价值评判,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分配理论具有更大的理论想象空间和目标边界。这一理论将收入分配关系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相联系,不但大大拓宽了分配理论的探寻空间,更重要的是沿着所有制关系的历史演进路径,在理论上最终达到了消除贫富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边界。这一理论边界体现了实证论证与伦理规范的最高统一。说它是实证的,是因为它是历史必然规律的客观反映;说它是伦理的是因为它是人类至善的最高追求。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之所以能够达到这种境界是因为这一理论基于唯物史观,具有彻底的历史否定价值。通常讲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资产阶级给予了历史否定,实际从更本质的意义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否定了无产阶级自身——从资本的奴隶到社会的主人。“无产阶级在革命中失去的只是锁链,而得到的将是整个世界”就是这一否定的经典历史表述。能够否定自身的阶级才是历史上最革命的阶级,能够对阶级利益诉求给予历史否定的理论才是最具否定价值的理论,也才是最彻底的理论。无产阶级是将自身的解放诉诸人类解放的阶级,马克思主义从来不将无产阶级运动定位于仅是追求自身利益的运动,它也从不认为无产阶级仅仅诉诸自身利益追求就能获得解放。 总之,由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基于不同的历史观,对贫富分化有着本质不同的价值评判,因而,它们的分配理论有着各自不同的立足点,而且各自的理论想象空间和目标边界也大不相同。对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理论而言,也就面临着两种完全不同的理论框架作为选项。理论选择首先受制于制度选择,按照马克思主义制度判别的基本标准——所有制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典型的混合制度色彩,这是不必回避的。因此,在分配理论构建框架的选择上,就不是一个“二选一”的问题,而是一个选择排序问题,即以何为主的问题。这对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理论是极为关键的。经济理论历来有两种功能:一是对制度建构过程提供指导,二是对已成型制度建构给予解释和表述。中国以社会根本转型为目的的建构特点是“摸着石头过河”,理论建构在一定程度上是滞后的,而理论的解释性描述性功能要强一些。分配理论也是如此,这种以解释和描述为主要功能的分配理论,在纯官方文本中似乎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排序中占先。其主要理论表述是依托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方式和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价值目标。然而,在所谓学术性的理论构建和理论阐释中,据主流地位或排序在先的则是西方经济学。如果做实证性的学术文本统计,选取的样本越大越可能证明这个判断。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做学术主旨的选题有多少?即使选了,在西方经济学占绝对主流的学术发表园地中也很难见天日,遑论“共同富裕”这样的价值规范性选题了。这个问题颇可一议。 国内分配理论以西方经济学排序占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理论层面则与权威文本中的分配理论的不周延相关。这主要体现于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理论阐释中。国内权威理论文本对多种分配方式实质的理论定义是:按生产要素的占有状况进行分配。虽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更强调生产资料占有状况对分配的决定作用,这一定义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理论概念尚有吻合之处。但对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性的理论解释则大可商榷。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某重点教材的阐释是:“各种生产要素同劳动一起,都是物质财富和使用价值的源泉,是社会生产不可或缺的因素,因此当它被排他性地占有时,必须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才能有效地利用它来发展生产。”此论的立论基点是肯定各生产要素是物质财富和使用价值的源泉及在生产中的不可或缺,然而,在市场经济中收入分配实质上是价值分配,物质财富和使用价值是表现为价值的。就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而论,这种价值分配机制和格局既不决定于价值由何创造,更不决定于使用价值由何创造。因此,收入分配理论中以所谓要素贡献作为立论基点,不但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逻辑不匹配,而且容易为要素价值论的引入打开门径。而要素价值论正是西方经济学分配理论的核心内容。目前,学界论证分配格局的合理性基本是以要素贡献论为依据,其主流叙述是:强势者的收入主要是依其要素贡献应得的。甚至杯葛分配格局的不合理性时也基本是以要素贡献论为依据,无非是:收入弱势者没有得到符合其要素贡献的份额。从理论演进趋势看,此种理论言说将来被归属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也不是没有可能。平心而论,要素贡献论实属西方经济学的核心范畴,无论如何是“化”不到马克思主义那里去的。更值得指出的是,虽然这种理论言说将生产要素的排他性占有与分配相联系,但却是为了论证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要性。这也不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理论逻辑。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收入分配理论实际是依从性理论,它依从于所有制理论。依从性理论只有必然性问题,没有必要性问题,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关系就有什么样的分配关系。因此,按生产要素分配只需论证它是由非公所有制结构决定的必然性,并无必要性可论,要论证也应是论证非公经济存在的必要性,而这一论证在目前的权威理论文本已经论证了。可是权威理论文本不但论证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要性,而且将必要性归结为可以“有效利用它来发展生产”。此论无非是循于要素占有与要素效率具有关联性的逻辑。这种必要性的论证事实上为引入西方经济学论证私有制高效论建立了理论通道,当然这可能并不是论证者的主观意愿。 总之,对多种分配方式理论阐释的不周延,应是西方经济学在分配理论中占先的原因之一。而且,这种不周延也导致这种理论阐释很难合乎逻辑地被归属于马克思经济学的范畴,即使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也不是这么个“化”法。西方经济学的要素价值论和要素效率论倒是一种关于分配方式必要性的论证,这一论证虽以实证面目展现,但起码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看来它仅具阶级辩护价值。以上之所议,本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甚至是常识,权威理论学者当然不会不懂。为什么会出现以上问题?这除了与服从决策层的政治意志有关外,也与理论意识的局限性有关。坦率地讲,主要是不愿承认或面对资本要素所体现的剥削关系。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资本的本质规定性并不是物,也不是所谓生产要素,而是剥削关系。然而,目前资本范畴虽然是一种巨大的现实存在,但在被指称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中直接将资本范畴归属为剥削关系,似乎有些意识形态障碍或者说尴尬。其实大可不必,既然中国只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允许私有制的合法存在。那么按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理论,在市场经济中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雇用劳动关系必然是一种剥削关系。这并不是理论上承认不承认的问题,初级阶段存在剥削关系是正常的,如果将来到了接近共产主义的社会主义高级阶段还存在剥削,那倒是个问题了。既然对刘少奇当年天津讲话中的“剥削有功”论都给予了正面的历史评价,在目前的政策和理论阐释上就更不应当有障碍。如果这个障碍消除了,就可以完全放弃按生产要素分配和多种分配方式必要性的理论包装,用所有制决定分配制度的理论直接阐述多种分配方式的必然性既可。有了必然性,就有了多种分配方式的合法性,完全不必绕弯子。绕“必要性”弯子的结果只能是为引入西方经济学解释开辟门径。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敢于承认剥削关系存在的历史必然性,是基于对剥削关系历史否定性的真理性认识。历史必然性与历史否定性是同一历史逻辑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体现,承认必然性的目的在于创造否定剥削关系的历史条件,而不是将这种剥削关系永恒化。而这一点在目前的主流分配理论中连端倪也看不到。没有历史否定价值的理论只能是以永恒性为主旨的理论。西方经济学就是如此,在这一理论中,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被赋予了永恒性的历史幻象。而国内的主流分配理论也在这一点上与其接了轨。在此要特别注意,按一般的学术规范,官方性理论并不等同于主流学术理论,官方理论是有最终消灭剥削的承诺的。但这一主题从来没有成为主流学界的学术偏好和学术选项。 当然,西方经济学的分配理论并非完全无用,一些理论分析工具是有利用价值的;但当前国内学术界,分配理论以西学为基本范式的主要表现却并不在于这些理论工具的使用。运用这些分析工具只是“形似”,而现在的主要表征是“神似”。“神似”首先在于目前研究分配问题的主流学术偏好与西方经济学学术偏好一脉相承,既脱离所有制关系和所有制结构谈分配,回避私有制与贫富分化的本质联系。当前,主流学术叙述的基本逻辑:一是先肯定按生产要素边际贡献分配的合理性,二是对分配差距给予测度,三是阐释造成差距的原因,四是所谓对策性研究。在这一逻辑叙述中,按边际贡献分配显然属西方经济理论,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看来,这一理论是以实证为包装的价值观,反映的是为资本辩护的理念。至于对分配差距测度的分析,虽然不排除研究者的价值立场对数据采集分析的影响,但实证色彩还是浓一些的。至于分配差距的原因则是认为“违反了效率优先或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蔡继明,2010)。这显然也是西方经济学的逻辑。事实上,西方经济学回避所有制关系与分配关系的联系,并不是不看重所有制,而恰恰是出于对两者联系的高度的阶级敏感性。因此,这一理论的基点是先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给予永恒的不可更改的肯定,由此任何关于分配的讨论都要基于这样的肯定。这样两者之间就建立了绝对安全的“防火墙”。这在西方经济思想史中可以看到清晰的脉络,从重农学派的魁奈认为私有制的安全是社会经济秩序的基础(鲁有章、李宗正,1965),到现代西方经济学认为“私有制的市场可以提供最好的方式来维持经济效率,来保证物品的最低生产成本,以及来确定被生产出来的物品能符合消费者的需要”(斯蒂格利茨,1997),概莫能外。中国主流经济学者也是私有制拥趸者,因此在回避所有制与分配关系的联系上自是与西学一脉相承,高度“神似”。 但如果说主流学者没有一点“创新”,也颇为冤枉。实际上,主流学者们并没有完全脱离所有制关系和结构谈贫富分化,这与西学是有些不同,但也并非“马学”,否则就难称创新了。主流学者的逻辑推演首先是将贫富分化定位在政府收入过高、居民收入过低(蔡继明,2010),从而社会贫富分化被叙述成了官民分化和矛盾。以此论为前提,政府收入高的原因首先归为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解决之道自然就是国企退出。国有企业是目前公有制的主要体现主体,因此主流学者的这一逻辑事实上是将贫富分化的原因归结到了公有制,国企退出实质是公有制退出。它不属产业结构的调整,而是所有制结构的变更。这个问题的实质再也不能不说了,只做不说的时代应当结束了。主流学者大多在学术上颇为自负,看不起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及其信奉者。但实事求是地讲,他们的学术主旨不过是奉西学为圭臬,鲜有创新。但此论之逻辑确乎有些“创新”色彩,因为即使西方经济学谈所谓公有制之弊病,也无非是剥夺人之自由和“大锅饭”,即使谈垄断也主要是诉诸资源配置不佳导致的低效率,似乎从未让公有制为贫富分化负主要责任。而中国主流学者几乎众口一词地给出此等逻辑。此论如果加上所谓实证数据的支持和数理化包装,将来获诺贝尔经济学奖也未可知。经济学是以利益分配为中心的学说,此学说之承载主体必然是有立场的。在当今中国利益格局大变迁的背景下,主流学者对公有制持此立场本也不怪。但出于立场而不顾基本逻辑的翻云覆雨之手法,则为学术史上所仅见。君若不信,可回想一下主流学者当年推动中国所有制变局启动的高音调话语是:“公有制造成了共同贫穷”,所谓“共同贫穷”应是大家都穷没富的。可事到如今,又冒出了“公有制是贫富分化之源”的论调,学术变成了魔术。 其次,西方经济学范式主宰当前分配理论研究的另一特征是各理论范畴的超历史性表述。在西方经济学分配理论中,工资、利润等范畴是永恒的自然范畴。其数量比例多寡所反映的对立——如李嘉图所指出的利润与工资和地租的对立——是由自然性规律决定的,因而也是永恒的。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将这类范畴的本质归结为特定历史形态下的经济关系。它是现实的,不是永恒的。因此,工资、利润等各范畴的数量比例之多寡是由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关系决定的,也是特定经济关系的反映。可目前主流的分配理论即使承认分配比例之不公,充其量是将原因归为没有完全按要素边际贡献率分配,从而使这一问题在理论上成为纯自然的技术性问题,而不是经济关系问题。纵使在此问题上有涉及经济关系本质的研究之花,也只有极少的学术土壤允许其结果。这一现象不止存在于分配理论研究领域,甚至也不仅存在于整个经济理论领域,实际上凡是与意识形态有关的领域几乎都是如此。经济理论领域虽有刘国光这样有名望的学者揭此盖子,但基本无效,况乎其他?主流学者确实到了弹冠相庆的时候了。 当然可以问:难道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不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吗?它不是居于主流地位吗?怎么能说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学术界的主流地位是个问题呢?对此,可指出三点:其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虽然要求不必拘泥于马克思主义的个别理论判断和结论,不必拘泥于某些话语。但这并不意味着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让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迁就中国的现实而改变,而是要以这些基本原理、基本原则为指导,从中国的现实出发提炼出符合国情的理论学说。如果这一点成立的话,那么,起码在学术规范上,目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与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契合上还有待完善,如分配理论就是如此。因此,恐怕还不能说该理论是完善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了。其二,更重要的是某种理论是否占据主流地位的判断依据,不取决于理论的倡导主体是谁,而是这一理论的基本范式是否为学界大多数所接受和采纳,以及这一理论对实践的影响力。以此来看,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虽然有政治威权设定的政治地位,但在学术领域的主流地位并非无问题,尤其在经济学界。实际上这一问题已被决策层认识到,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大众化的思路,就是这一认识和对策的体现。其三,任何理论的主流地位之延续有赖于传承主体的培养,在此西方资产阶级有着成熟的认识和有效的措施,如自由主义大本营之一的美国芝加哥大学一贯以培养拥趸自由主义的忠贞之士为传统。中国共产党曾是共产主义运动中处于执政地位的党中最早看重这一问题的,可由于某些尚不容讨论的原因,这方面已经很不乐观。目前,人文社科领域的课程设置与理论灌输以何者为主流,是已被喊穿了的“皇帝的新衣”,至今未见改观,也无任何实际有效的措施。因此,即使勉力承认当前马克思主义理论仍居学术主流,来日尚有几何? 二、制度 自20世纪末以来,除极少国家外,分配差距拉大或贫富分化问题成了一个货真价实的“普世性问题”。各国应对这一问题的基本思路,基本政策和具体措施不但日渐趋同,而且还有一个共同特点:绝不将这一问题与实际存在并据基础地位的私有制挂钩。在西方国家,这一特点并不是导源于私有制与贫富分化的无关性逻辑(资产阶级经济学基本不做此类有可能触及根本阶级利益的高风险性论证),而是导源于私有制是个“好东西”的论证逻辑。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论证过私有制之优从而不能取消之理:“他认为公有财产的监护不如私有财产的那样仔细;而且,由于人们天赋的能力和勤勉程度有所不同,在享受的机会上若不加以区别对待,一定会产生争吵。所需要的不是取消私有财产,而是更开明与自由地运用私有财产。”(埃里克·罗尔,1981)这可能是私有制高效论的鼻祖之一。中世纪时期论证私有制是个“好东西”的任务自然由经院学者承当,阿奎那就认为私有制是人类生活不可缺少的基础,因为:“第一,‘每个人对于获得仅与自身有关的东西的关心,胜过对于所有的人或许多别人的共同事物的关心’;第二,‘当各人有他自己的业务需要照料时,人世间的事物就会处理得更有条理’;第三,‘如果各人都对自己的处境感到满意的话,可以使人类处于一种比较和平的境地’”(鲁有章、李宗正,1965)。有意思的是,国内主流学者近些年论证私有化合理性的逻辑与这位神学大师的第一条理由颇为相似。资产阶级在以革命阶级的身份出台时,其阶级敏感性就相当超前。他们反对封建等级制,但绝不反对私有制,而且认为“私有制的安全是社会经济秩序的基础”(鲁有章、李宗正,1965)。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论证是以个人利己主义为基础的,“看不见的手”是个“好东西”的论证,事实也是在论证私有制是个“好东西”。这一论证历来是西方经济学的“传家宝”之一。通过对私有制是个“好东西”的接力棒式的论证,到了资产阶级统治完全确立的时代,私有制之“好”已被抬到了“神圣不可侵犯”的高度。至此,私有制的“防火墙”高筑而起,在此“墙”之外可尽情操弄贫富分化问题,但已触及不到贫富分化的基本根源——私有制。近些年,国内主流学者力炒私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话题,其意无非如此。 剥削阶级及其学者的上述手法出于自利的阶级本能自不待言。无产阶级没有任何特殊利益要加以隐瞒,因此,无产阶级的理论与实践都公然将分配问题与所有制相联系,并主张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是消除两极分化的根本之道。可是,在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中,在述及贫富分化(当然权威表述是分配差距拉大)的原因时,对此似乎有所回避。这可能出于对理论与现实出现悖论的担心。因为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逻辑,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约束条件下,不应出现全局性的分配差距过大或贫富分化。然而,不但现实并非如此,而且共同富裕这一改革的根本目标也似乎渐行渐远。在此背景下,谈分配问题时回避所有制也属无奈之举。 问题何在?公有制不会产生贫富分化的理论逻辑,连西方经济学也是默认的。西方经济学理论对公有制的诟病是认为它导致低效率,用主流学者们的话说就是:公有制导致大锅饭和共同贫穷。虽然他们近年来将贫富分化与公有制挂了钩,但可能他们自己也认为此逻辑有些拿不出手,只能绕弯说话,拿国企垄断和政府占有过多说事。看来问题出在现实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事实上有两个层面:一是作为改革的政治承诺和理论设定,二是现实的存在形态。第一层面的正确性并不一定保证两个层面的完全契合,坚持第一层面的不动摇并不等于第二层面不会出现错位甚至完全错位。按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来推论,面对较严重的分配差距或贫富分化问题,起码要关注一下公有制在现实中的主体地位是否动摇,不能将其排除在原因选项之外。如果真心坚持“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选择,就应敢于面对现实进行实证研究,用事实和数据说话。如果公有制主体地位动摇了就要毫不犹豫地纠正。如果公有制主体地位未动摇,那么在社会贫富分化较严重的现实面前,可以逻辑性地得出一个结论:贫富分化并非如马克思主义理论所言是私有制的专利。在这样一个理论创新颇为红火的时代,这一结论岂不是“锦上”添了“奇葩”? 当然,对公有制是否居主体地位进行实证研究,还面临一个重大的理论纷争,即公有制的归属范围问题。由于中国所有制改革的基本模式是股份制,因此,股份制是否归属于公有制成为此问题的主要纷争点。权威理论的基本表述是:股份制是否具有明显的公有性,取决于是否国家和集体控股。此表述起码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理论具有契合点。然而,由于主流学者关于“坚决反对一股独大”,即反对公有成分控股的主张已在实际中被接受,上述权威表述与现实已有较大距离。因此,这一表述即使完全正确,在实证研究中也是不足为据的。而主流学者则另有说法,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时机成熟,在其改革理论中已经放弃改革初期非出本意的维护公有制的理论包装,不再将公有制作为中国改革理论和实践的选项。其基本叙述是:市场经济都是一样的,都必须以私有制为前提和基础。另一些学者则将以社会公众持股为特点的所谓现代股份制指称为公有制(余金富、安顺领,2010)。这一看法如果成立,就必须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将广泛的社会公众持股定义为公有制,那么起码美国可以称之为具有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国家。但是,美国会认领“社会主义”这顶帽子吗?众所周知“社会主义”在美国是极其忌讳的,本次金融危机美国政府出面救市,立刻被指责为“社会主义”,表现出了广泛的舆论担心。当年的罗斯福新政也遇到过同样的指责。西欧国家的一些执政党虽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主义高潮时期打过民主社会主义的旗号,但社会主义运动瓦解后,又对“社会主义”唯恐避之不及,重拾社会民主主义的旗号。显然,“社会主义”的帽子人家是非常不愿戴的。而广泛的社会公众持股就是公有制的理论主张,相当于强给人家戴本不愿戴的高帽。这在学术上是不是有点犯贱? 资本主义分配制度与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本质区别不仅在于所有制基础不同,而且还在于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乃至其最终历史归宿——各尽所能、各取所需是有社会价值取向和社会价值目标的,即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富裕。而资本主义分配制度只有以所谓公平交易(按生产要素分配就属此范畴——付出与回报相等)为核心的个体价值目标。在其理论视域中也是认为个体之间的公平交易自然就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对此的否定就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否定。这本质上是将个体价值等同于社会价值,将个体价值目标等同于社会价值目标。当然,随着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直接导致的社会后果与其理论解释的背离程度的日益加大,西方经济学有时也将分配制度上升到社会价值层面:“收入再分配的根据通常并不是对经济效率的追求。它是基于超越其上的社会价值观:社会各界一致同意,当市场导致一些人收入很低以至于他们不能维持一个最低的生活水平时,政府应当救助这些人们。但是当政府这样做时必须小心从事,因为再分配计划常常会影响效率。”(斯蒂格利茨,1997)但是,这种社会价值观涉及的是再分配,初次分配制度属基本分配制度也是其核心价值,绝不能动。中国尊崇西学的学者完全继承了这一衣钵,始终强调:“初次分配要讲效率,要坚持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蔡继明,2010)实际上,无论是西方学者还是中国主流学者坚决捍卫初次分配制度,并将其作为核心价值。主要还是出于特定的阶级立场和敏锐的阶级本能(说经济理论不反映阶级利益是虚伪之辞,这一说辞连一些西方学者都羞于出口,可在中国则成了打人的学术棍子)。他们完全清楚初次分配制度作为基本分配制度与所有制的联系,要触动前者必然要改变后者,捍卫初次分配制度就是捍卫基本所有制关系。 这就会引出一个问题:中国尊崇西学的学者实质上并不赞成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难道他们会捍卫这种制度?事实上,他们捍卫的不是作为政治承诺和官方文本上的基本经济制度,而是他们心目中认同的现实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又回到了初始点:公有制在现实所有制结构中是否为主体?从主流学者誓言捍卫生产要素贡献论和初次分配注重效率的“学术”姿态推断,起码在他们的判断中公有制已非主体。因为如果公有制还为主体的话,他们在分配问题上就会坚持改革初期的话语指向——抨击平均主义大锅饭,这是他们对公有制的基本定位。现在他们对初次分配制度和初次分配格局很满意很推崇,实际是在证明他们对导致这种初次分配关系和初次分配格局的所有制基本格局是认同的。而他们认同什么样的所有制在经济学界是人所共知的,他们中的一些人也并不讳言。另外,对他们关于现实所有制格局判断的准确性也似乎不容怀疑,毕竟作为主流经济学者,他们是中国所有制改革设计的主要谋划群体。 如果这完全是事实,社会主义分配制度蕴含的社会价值目标——共同富裕将成泡影。一段时间以来,共同富裕在正式理论中已渐少提及,至少不是重点提及,似乎预示着某种前景。在分配问题上正在将公平、正义作为价值目标。然而,稍具马克思理论素养的人都清楚,对存在阶级的社会中,马克思主义从不将抽象的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价值目标,更不会在分配上用公平、正义取代共同富裕。因为在阶级社会中,“公平”是一个最没有社会共识的议题。这一点连一些西方经济学的头面人物也不否认:“富人会争论说,‘公平’要求有权利保持自己通过努力工作而得到的东西。穷人则声称,他们被发给一手坏牌,因此他们应得到特别的优惠。什么是公平,可能是一个永远也解决不了的问题。”(斯蒂格利茨,1997)当然,不谈或少谈共同富裕,也可能出于对社会主义的本质目标是“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一种理解,即“最终实现”意味着“将来时”,不是“现在时”。目前可以免谈,至少应该少谈,以免招致先富者的不安影响所谓效率。这是误读,“共同富裕”这一概念实际涉及两个层面:“富裕”主要与生产力水平相关联,而“共同”则诉诸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没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即使生产力再发达,社会物质财富再充裕,也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而不是现在实现,主要是基于现实生产力的不发达。它并不意味着目前应放弃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基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而单纯发展生产力。如果这样,不但生产力发展的成果无法让社会共享,而且生产力发展本身最终也会遭受桎梏,“共同富裕”的社会价值目标将无法实现。因为社会价值目标是无法超越基本制度的制约而实现的,在西方资本主义发展史上这类史例比比皆是。如资本主义初创时期欧文的共产主义试验,它的失败不仅在于手段和途径的空想性,更在于他无法超越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基本经济制度。 三、政策 将再分配举措称为“制度”是有些勉强的。再分配既不是涉及初次分配的核心分配制度,更不属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严格来讲,它应归属于分配政策层面。分配政策在社会分配格局中的作用是微调或拾遗补缺。西方国家经济理论与政策中的分配调节明确地定位在再分配上,虽然有时也涉及工资调整这种初次分配的范畴,但其理论仍是以要素贡献论为依据,实践上也不会触动处于核心地位的初次分配制度格局,更不会触动基本经济制度。不但不会触动,而且再分配理论虽然诉诸的是所谓社会价值观,但政策实践的目的则是为了避免分配格局过分失衡而危及基本经济制度。一般而言,分配政策与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主要有四点:一是政策目标反映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并且不可能突破基本经济制度的框架;二是政策选择空间由基本经济制度锁定;三是分配政策的主要功能是为稳定基本经济制度服务;四是政策绩效受基本经济制度的制约。目前,中国在分配问题上,无论理论还是实践主要诉诸的是政策层面,而且是就政策论政策,甚少从制度的角度考论政策,遑论从基本经济制度考论政策。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边缘化的结果和现象之一。即使从纯学术角度来讲,多元化的研究路径也是必要的、不应排斥的。因此,从马克思主义制度视角的理论路径探讨分配政策,起码是一种合理的学术选择。 当前,有关分配政策的理论和实践含义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初次分配,二是再分配。这种分法是有问题的。政策的本质意义不仅在于其可调性和可变性,还在于其可取消性和可创制性(人们常抱怨政策多变,多变当然有问题,但不变就不是政策了,这是政策的本质)。制度则不然,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它具有相当的稳固性和固定性。在作为社会历史条件产物的意义上,它还具有不可取消性和不可创制性。因此,在给定的历史时段内政策是变量,制度则是常量。如果在此意义上考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初次分配由基本经济制度决定,后者不变前者不可能发生本质性改变。基本经济制度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稳定性也决定了初次分配规则和格局的稳定性。所以,初次分配属于制度层面,不属于政策层面。基于以上结论,那么逻辑上起码会有如下一些推论值得关注。 首先,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分属制度和政策两个层面,因此两者在概念层次上不具对等性。这种不对等性会使“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成为一种有疑问的说法。不管是“注重效率”还是“注重公平”,诉诸的都是政策设计层面。用政策层面的设计去应对属于制度层面的初次分配,逻辑不通。初次分配制度是由基本经济制度锁定的,效率也是由制度本身给定的(主流学者信奉的西方经济学也是这样认定的),不是主观政策设计注重不注重的问题。多年来,这种逻辑不通的说法的实际作用有目共睹,无非是为现有的初次分配格局提供合理性的辩护。至于“公平”已如前述是最无社会共识的概念,在目前的社会阶段根本不能成为具有公约性的社会尺度。信奉西学的主流学者拿它说事自有其意,本不奇怪。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也大多在分配问题上启用“公平”概念,就有些怪了。这种时髦不用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要有自信。将马克思主义分配学说嫁接到公平与效率的概念上是非驴非马,借鉴西学不是这样的借鉴法。 其次,就目前贫富分化的应对之道而言,无论是威权部门还是主流学界都是诉诸再分配手段,即诉诸政策层面。这种应对之道在逻辑上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基本判断上,即贫富分化属非制度性问题,与制度无关。当然,还有一种可能是知道将制度分析引入过于敏感,而有意不触及。但是不论是哪种情况,比较周延的分配理论中,制度与政策应是决定分配格局的两个基本变量或要素。如果未加证明就将制度要素排除在外,在学术上是失范的,在实践上则可能是失败的。因为如果贫富分化是制度性原因造成的,用再分配的政策性手段是无补于大局的。至于是不是制度性原因造成的,不能未作实证性研究就将其先验性地加以排除。按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诉诸制度的实证性研究的最主要的关注点应是雇用劳动制——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在全社会所占的比重。如果它已占主体地位,就要考虑这是不是贫富分化的主因。如果认为即使雇用劳动制占主体地位,它也不是贫富分化的主因,那么,起码理论上要证明为什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这一理论逻辑在中国就不适用。这虽然涉及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实证性判断,但如果真愿面对贫富分化问题,就不能对此装傻充愣。中国化的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应当继承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传统——理论的彻底性。只有理论彻底才能实践彻底,而只有彻底的实践才可能彻底解决问题。 再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目标是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显然是制度性目标,而非政策性目标。制度性目标的实现首先有赖于基本制度的支撑,仅靠政策性手段是不可能实现的。这在历史上是有例可循的,20世纪60年代美国总统约翰逊提出一个以消除贫困为内涵的“伟大社会”的目标,消除贫困是制度性目标,在没有基本经济制度支撑的条件下,虽然运用了一系列政策性手段,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与消除贫困相去甚远,所以“伟大社会”在1968年以后就不再提及。美国社会贫困现象至今存在,“伟大社会”终成泡影。因此,即使再分配政策能够有效地改善分配格局,也不可能与共同富裕直接挂钩。这恐怕是为什么很少提及共同富裕目标的原因之一,手段的有限性决定了目标的有限性。所以,理论逻辑和历史实践给予的提示是:共同富裕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在给定的制度性目标,不是一种执政的政治承诺。没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存在,无论执政主体对这种承诺多有诚意,无论在政策层面作出多大努力,目标也不会达成。实际上,邓小平晚年对此已有所认识:“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坦率地讲,当初进行制度性变革时,主导者实际认为可以有足够的政策性手段控制两极分化的出现,然而,事实的演变并非如此。所谓“两极分化自然出现”实际就是指它是制度给定的。 当然,政策性手段不能达成制度性目标,并不意味着两者无关。政策手段对制度性目标的实现会有正向作用,这是毋庸置疑的。同时,更值得关注和研究的是,制度因素对政策绩效的影响。不同社会制度下有不同的阶级利益格局,在经济利益上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集团,对社会的控制和影响也居优势地位,这是现代社会的常态。这类社会集团不但可能主导和影响政策设计,同时也会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趋利避害,进而最终影响政策绩效。自中国社会利益格局大重组以来,在现实政治经济生活中,这种现象是有目共睹的,近些年尤甚。以政策性法规“劳动法”为例。该法是以保护劳动者为立法原则的,但一出台就受到雇主阶层关门歇业的威吓。迫使执法部门网开一面,以致使这一政策性法规的绩效打了折扣。因此,在政策设计时,对政策绩效的预估和事后评价要考虑基本制度因素。没有对政策绩效的预估,政策出台的依据就不足,而这种预估如果不考虑基本制度的影响,那么预估本身也是依据不足的。同样,没有政策绩效的事后评价就无法正确评价政策本身,而排除基本制度对政策绩效影响的评价,就可能忽视影响绩效的主要因素。就分配政策而言,面对日益明显的分化问题,说分配政策没问题是说不过去的;但分配政策绩效不理想的原因的探讨则过于表面化,仅以调整分配政策来论分配政策调整,忽视甚至无视基本经济制度因素对政策绩效的重大影响。这样设计出的分配政策能否有效改善分配格局是大有疑问的。 最后,主流学者对目前分配问题的解读和所谓应对之道,既涉及制度层面又涉及政策层面。但是,制度层面的问题,他们又很策略地用政策性话语来谈。这突出表现在对分配差距过大原因的基本解释上。他们认为原因在于所谓国企垄断,对策是反垄断。反垄断本属于政策法规层面,但这种针对国企的反垄断显然涉及制度层面。用政策性叙述表达制度性意愿,巧妙地避开了意识形态指向,但问题的实质不会变,既要求国企私有化。这样判读并非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目前外企已垄断了国内多数行业。这些学者不但不置一词反而一贯大唱赞歌,其制度性倾向昭然若揭。主流学者的不算丰厚的理论货色基本源自西学,在这个问题上的解说也不例外,应是来自加尔布雷斯的二元体系论。该论认为社会经济存在所谓计划体系和市场体系,前者以所谓大企业为代表,后者以所谓小企业和个体生产者为代表。前者强大后者弱小,由此造成两个体系之间人们收入的不平等。解决之道是抑制前者,增加后者的地位和权力(尹伯成,2006)。如果将这套说辞与国内主流学者的说辞对照一下,后者的说辞绝非盗版,整个一个原装。但两种说辞的学术地位大为迥异,加尔布雷斯的学说在他那个世界中历来是非主流,而这套学说搬到中国居然成了主流。 当然,西方主流自由学派也曾提出过用反垄断解决贫富分化的理论言说:“那些把可行竞争的模式当作西方成熟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方向的经济学家开始相信,可行竞争的制度有助于缩小财富所有权和收入分配的不平等。按照他们的说法,如果能从市场制度中去掉垄断的缺陷,巨大的剩余收益就会消失,国家和财富的分配就会更加平等。”(阿兰·格鲁奇,1985)他们提出的解决之道则与目前国内主流学者的主张颇为相似(更确切说是后者与前者相似),既以广泛持股为核心的“人民资本主义”主张。他们认为:“公司股东人数日益增多,证明资本主义制度变得更加是人民的经济制度,更加不是特殊垄断势力的制度。”(阿兰·格鲁奇,1985)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美国私人公司股东人数从1951年的1294万户增加到1970年的3085万户(阿兰·格鲁奇,1985),而几乎同一时期,“美国最低一级的家庭收入,在1947年时,占全国纳税前的个人总收入的5%,到1972年,只占到5.4%,而最高一级的家庭收入,在1947年时,占全国纳税前的个人总收入的43%,到1972年,仍占41%。60%的下层家庭的收入,在1947年时,占全国个人总收入的1/3,到1972年,上升很少”(阿兰·格鲁奇,1985)。自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新自由主义当道,但情况并未改变,“从1979年到2004年,收入最高的5%的家庭占有的收入份额从15.3%上升到20.9%,而同一时期收入最低的20%家庭的收入份额从5.5%降到4%。到新自由主义时期的末期,收入增长特别集中于最高层。在2000年和2005年美国收入最高的万分之一(0.01%)的家庭占有总收入的5%。这是自1929年以来从未达到的”。 显然,将反垄断促竞争作为解决贫富分化的应对之道,起码在西方的“圣地”——美国只有相反的实证证据。可一向视西方实证经济学为圭臬的主流学者在这个问题上,不但无视历史实证证据之存在,而且连起码的论据和逻辑论证都没有就一味地叫喊贫富分化是国企垄断造成的。目前,绝大多数劳动者都处于私有企业或个体劳动状态,他们是低收入的主要群体,解决贫富分化主要是解决他们的问题,即提高他们的收入。而主流学者反垄断的真实内涵是国企私有化,将这些企业给了中外资本家如何能解决劳动者的收入问题?难道资本家会给劳动者大涨工资?这恐怕连主流学者自己都不真信。连自己都不信的事情还要大肆宣扬,只能有一个解释:屁股指挥脑袋。事实上,在强资本弱劳工的基本格局下,强大的政府力量和国有经济始终是平衡贫富差距的重要因素之一。这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也是如此,比如,“法国政府在劳动市场和资本市场中起主要作用,政府雇用了全国25%左右的非农业劳动力。国有化工业中的公务员和雇员约占非农业劳动力的1/4。由于政府是唯一的大雇主,因此它有强大的力量左右工资水平”(阿兰·格鲁奇,1985)。中国号称是社会主义国家,难道国家经济力量在左右劳动者收入,平衡贫富差距方面反倒要弱化乃至消失?是何道理?这种主张成为主流话语是何原因? 中国主流经济学者始终致力于中国经济制度的重构,并且取得了连他们自己都颇为自负的成功。可是,当制度重构中出现了严重的分配失衡问题之后,他们不但竭力回避这一后果与制度重构的关系,而且用反垄断的政策性话语将失衡问题与国有企业这一所谓旧制度的残余挂起钩来,力图证明贫富分化是因为制度重构不彻底。而彻底重构的含义则是私有制的全方位全领域的确立。主流学者用政策性话语包装的这类意识形态主张在学术上并不靠谱,而且其在分配问题上的解说和主张也有讨论的必要。 一方面,在贫富分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问题上(主流学者偏好分配差距概念,一般避谈贫富分化。两个概念也确实不完全一致。但过大的差距就是贫富分化,而且这已成现实,故使用后者更贴近现实),对政府而言在市场经济中,避免贫富分化与促进经济增长首先是一个决策排序问题,即应将何者放在首位。这一排序的理论依据则是西方经济学关于“收入分配的高度不均是创造高增长的必要条件”(迈克尔·托达罗,1999)的判断。当然,在西方经济学理论中这一判断并不意味着置贫富分化于不顾,而是对这一判断做了逻辑转换——经济增长又会最终缓解或解决贫富分化问题。这样一种貌似自圆其说的理论逻辑一旦被接受,中国改革的最初政策选择必然是将经济增长放在首位,并且将分配差距拉大——让一部分人富起来作为增长的必要条件。如果说在当初分配差距不大的情况下这种选择尚有合理之处的话,那么,时至今日面对巨大的分配差距,这一政策选择和理论依据就颇有可议之处了。 事实上,上述理论判断在西方发展经济学中并未得到广泛承认。他们认为这一判断在发展中国家未得到广泛的证实。“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促进经济增长,减少贫困和不均不是相互冲突的目标。”(迈克尔·托达罗,1999)至于经济增长将最终解决或至少大大缓解贫富分化的推论(通俗称为“馅饼论”),起码可以追溯到斯密的理论,他认为社会各阶级的利益是一致的,随着国民财富和资本积累,工人阶级的收入也会提高(鲁有章、李宗正,1965)。德国历史学派的李斯特也断言工业发展以后,工人的物质状况就会改善(鲁有章、李宗正,1965)。他们可能是“馅饼论”的先驱。至于“馅饼论”的现代主流版本,库兹涅茨的所谓“倒U型”曲线理论应是典型代表,也是中国主流学者力主经济增长排序优先的主要理论依据之一。然而,库氏的实证性研究结论并非没有问题,“这种现象经验主义的合理性仍存争议,虽然西方国家的长期资料似乎确实支持了这种观点,但是对第三世界国家的研究却得出了与之相冲突的结论”(迈克尔·托达罗,1999)。“而且,一些批评者注意到,一些支持库兹涅茨曲线的研究,有时只要简单地从统计样本中删除一两个国家,便会得到相反的结果。”(迈克尔·托达罗,1999)由此可见,一些西方学者也对库氏的结论是否适用于发展中国家持怀疑或否定的看法。 另一方面,西方经济学还认为当一国经济达到可能性边界时,如果仍有贫困现象,措施就是进一步促进经济增长,而经济增长对穷人有所谓自动的“利益扩散”效应,从而解决贫富分化问题。这也是中国主流学者力主经济增长优先排序的理论依据之一。然而,西方学者对发展中国家的研究已将此论证伪:“通过一次广泛的经验性研究,人们分析了43个发展中国家最贫困的60%人口收入份额的增加与一个国家总的经济状况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一般来说,经济发展对收入分配的主要影响在于减少穷人的绝对和相对收入,没有证据显示经济增长的好处对穷人有自动的‘利益扩散’效应。恰恰相反,这43个欠发达国家所经历的增长过程典型地形成对少数中产阶级特别是那些最富的人有利的财富向上的‘聚敛效应’。因此,研究人员的结论是,收入分配方式的基本决定因素是经济结果,而不是经济增长的水平或速度。”(迈克尔·托达罗,1999)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30多年来一直奉行经济增长优先的政策选择,增长绩效确实不俗。但是所谓自动的“利益扩散”效应则明显不彰。所谓库氏曲线的“拐点”何时显现也是未定之数,倒是分配差距更加凸显。当然,问题并不在于经济增长优先的政策选择,而在于经济增长模式和类型的选择上,将经济增长建立在分配差距过大的基础上或以其为代价。这实际是对经济增长优先政策的“误操作”。而采取这样的增长模式很难说与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影响无关。然而,西方一些较为客观的学者对此模式则有不同的看法:“作为发展目标,迅速的经济增长和较均等的收入分配并不必然相斥。现在不是在更快的增长和更大的均等之间的抉择,而是第三世界国家对希望追求的经济增长类型的抉择——是一种主要利于富人的还是一种好处能被全社会均享的增长类型。”(迈克尔·托达罗,1999)我们是不是也应当重新思考一下我们的增长模式,做一些政策调整? 作为平衡分配差距的手段,税收调节往往成为政策建议的热点之一,这也是主流学者比其“反垄断”主张略微靠谱些的政策建议。然而,就是这个靠点谱的政策建议,其立论基础也是有问题的。这类建议所指的主要税种是个人所得税,其立论基础是:工薪阶层或一般意义上的穷人是该税的主要缴纳者,而富人虽然收入多,但在总税收中占的比例低。因此,要对税收政策作调整,让富人多缴税。中国主流学者一般多崇拜西方尤其是美国,常理推知应是熟悉西方经济的,却不知是在所得税问题上犯糊涂还是装糊涂。因为主要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所得税也一直是穷人缴得比例大。就以美国为例,在18世纪和19世纪财产税是主要税种,所得税根本不存在,那时农场主是主要纳税人。进入20世纪以后,当大多数人变成了丧失生产资料的雇用劳动者时,所得税才成了主要税种。而他们也始终是所得税的主要缴纳者。“国家这项收入的几乎全部,或者更确切地说,它的总额的86%,是在最低纳税人那里按对一切纳税人适用的初级税率征课来的。”(谢·阿·达林,1975)在美国所得税的征收是与雇用劳动制的确立相联系,它从来就不是为平衡贫富差距而征收的税种。同时,资产阶级作为统治阶级也有各种手段避税,所得税并不会在平衡贫富差距方面发挥重大作用。这一点美国一些学者也是承认的:“占全国人口1%的豪富在20世纪30年代保持了甚至增加了他们的财产比例;而以后几十年的统计资料也未表明,人数很少的,需缴最高所得税的阶层在美国财富中所占有的不正常比例有什么明显减少。”(拉尔夫·德·贝茨,1984) 中国征收所得税的初衷之一确实是让其发挥平衡分配差距的作用,这恐怕也是至今人们对其这方面的作用抱有幻想的原因之一。但是,中国经济制度的演进暗合了美国当年的演进脉络,实行了广泛的雇用劳动制度,也出现了经济上的强势阶级或所谓阶层。在这样的演进结构下,所得税在平衡分配差距上的效应与美国相似也就不奇怪了。不同的是,美国主流学者在平衡分配差距的招数上很少打所得税或其他税的主意,而是什么最低工资、转移支付之类的。而中国主流学者总是拿所得税说事,不知其意何为。事实上,在西方国家,税收在改善贫富分化方面的作用始终乏善可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民主社会主义标榜的政党在英国和欧洲大陆一些国家执政,进行了所谓社会主义实验,税收曾是重要手段。但这一手段在改善贫富分化状况上成效有限,“1945年以后,社会主义政府也注意到私人财富高度集中的问题。通过增加税收,使这种集中程度有所降低,但不能显著地改变国家财富分配的模式”(阿兰·格鲁奇,1985)。20世纪30年代,面对“大萧条”中的贫富分化,罗斯福新政提出了以“为了鼓励比较广泛地分配财富”为目的的税收法案。其结果已如上述。西方国家的税法税制的完善程度远甚于中国,但仍解决不了贫富分化问题,其原因就在于私有制的制约。美国学者格鲁奇在谈到西欧民主社会主义政党在该问题上不成功时就指出:“在社会主义政府统治的国家中,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使社会的阶级划分仍然存在,这是使这些国家社会主义政党的左翼感到遗憾的。许多社会主义者断言,私人财富继续集中在较少的人手里,是把社会主义放在牢固基础上的主要障碍。在英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许多报纸和其他宣传工具都由主张集中私人财产的私人势力控制。……因此,私人势力集团仍然有广泛的强大的力量。”(阿兰·格鲁奇,1985)中国目前的基本经济制度结构如果实事求是地判断,与西方并无显著差别。大多数宣传工具和学术出版物或明或暗地主张私有制也是有目共睹的。在此背景下,中国运用税收政策就能在平衡贫富分化上大见成效?凭什么? 当然,税收对分配格局确实有调节作用,不能全盘否定。然而,其发挥作用的机理显然是国家运用强制力将相当一部分国民财富掌握在自己手里,进行社会再分配。对此,中国主流学者一方面提出将税收作为调节分配格局的手段,另一方面又反对国家手里集中国民财富,甚至将其指为社会贫富分化的原因,进而要求“让利于民”。而他们所谓的“民”是指私人资本家还是一般劳动者,以他们的一贯立场来看应是不言自明的。这就很有意思了,主流学者一向对美国模式顶礼膜拜,按说是不应反对国家手里集中较大国民财富的,因为他们肯定知道“美国经济每生产3美元大约就有1美元落到政府手里”(斯蒂格利茨,1997)。这是美国政府调控分配格局的主要资源。实际上,问题并不在于政府是否应当掌握相当比例的国民财富,而在于政府如何运用这笔财富。难道政府遵从主流学者的意愿,将“利”让与私人资本家,他们就会给打工仔涨工资发红包不成?这事谁信?那么,主流学者一再抨击政府占有国民财富过多又是为了什么?真是为了普通劳动群众? 将解决贫富分化问题诉诸慈善爱心和伦理道德,也是近年来颇为时髦的应对之道。此等慈善爱心和伦理道德之倡导显然是政府之责,政府在此方面的操作广而论之也属政策层面。操弄慈善爱心和伦理道德对缓解分配对立程度确有作用,不能全然否定。但切忌将逻辑反推,对贫富分化及其原因作伦理道德化的解读。这在西学中是不少见的。约翰·穆勒就认为:“决定分配的规律是统治着社会的那部分人的意见和情感制造出来的,并且在各个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国家里是大不相同的;假如人类要这样做的话,还会更不相同。”(鲁有章、李宗正,1965)西斯蒙第也认为分配具有主观伦理性,“一旦人们有了对待财富的正确态度和经济政策,一切似乎就会顺利地得到解决”(鲁有章、李宗正,1965)。德国新历史学派则认为“个人和阶级之间的道德团结比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更为基本”(鲁有章、李宗正,1965)。美国的清教理论也将失业及贫困“归咎于个人品德上的严重缺陷而不是归咎于远非个人能够理解和控制的经济规律的作用”(拉尔夫·德·贝茨,1984)。这种对现实经济关系的解读是基于唯心史观,本质上反映的是资产者的利益或小资产阶级的幻想。实际效应是维护造成贫富分化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框架。 中国既然在宪法上仍是社会主义国家,仍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意识形态承诺,那么,在理论上就不能完全承接西方资产阶级对贫富分化的伦理道德化的解读,也不应将贫富分化的应对之道完全诉诸道德良心。目前,主流理论界和主流舆论在社会贫富分化面前,对富人的最严厉指责不过是“缺德”,对穷人最具侮辱性的指责是“仇富”,最理想的解决之道莫过于“让世界充满爱”。很难让人相信,在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国度中,这种颇具“浪漫”色彩的说辞居然大行其道,居于主流。因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一贯反对的就是将社会分化和阶级对立归咎于人的“缺德”。当然,也需澄清的是,马克思主义并不否定超阶级道德的存在,但这种道德“只有在不仅消灭了阶级对立,而且甚至在实际生活中这种对立已被遗忘了的社会发展阶段上,超越阶级对立及对这种对立的回忆之上的,真正人类的道德方才成为可能”(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1964)。还应指出个体的超越性的道德行为确实存在,但它不能主导更不能代替反映特定阶级利益的社会主体价值观和道德观。搞清这个问题的主旨是要明确,不能将政策设计的基础定位在对现实经济关系的伦理道德化的认知上,这不切实际且效果有限。实际上西方国家实行的对“慈善”操作的政策性引导——捐款免税制本身就是对纯道德呼唤效能的否定。面对目前的分配格局,政策设计有效性的基础应是对现实基本经济关系的认知,而不是对社会各阶级道德水准的判断。同时,作为体现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意志的政策设计主体,在政策设计中不应持所谓“中立性”的价值立场,而应明确站在广大劳动群众一边。因为劳动群众现在缺的不是道德力,而是经济力。如果声称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执政主体连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推断逻辑都不接受或认可,那么对分配政策设计的目的是什么都要打问号了。标签:经济学论文; 贫富分化论文; 西方经济学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社会经济学论文; 马克思主义论文; 政治经济学论文; 社会阶级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利益关系论文; 社会关系论文; 关系逻辑论文; 学术价值论文; 经济论文; 所有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