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议题的政治建构与中国环境政治中的集权—分权悖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治论文,环境论文,悖论论文,议题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生态环境问题的政治建构 自201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全国代表大会正式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共产党追求的一项政策目标以来,中央政府的政策制定者们在很多不同的语境下表达了对生态环境问题的认识和解读。其中最显著的变化之一是将生态环境问题上升到体制、制度、机制这样的政治层面来认识。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要“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生态文明保护的体制机制”①。 这显示了政府改善环境治理能力的政治态度和政治决心的不断提升,这是对中国不断加剧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状况,及其民众不断提升的环境诉求的一种回应。中国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污染的国家之一,在“全球环境绩效指数”(EPI)2006年、2008年、2010年和2012年的四次排名中不断下降。一些工业国家过去200多年工业化发展和现代消费主义模式所导致的环境问题,在中国目前短短30多年的时间里集中爆发出来。全球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中,中国占了一半。每5个城市中就有一个存在严重的大气污染;约有三分之二的城市面临缺水危机;七大江河水系中劣五类水质占41%;城市河段90%以上遭受严重污染;全国有3.6亿农村人口喝不上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三分之一的土地面积受到酸雨影响;三分之一的土地面积存在水土流失和沙漠化问题;90%以上的天然草场退化;水土流失面积占国土面积的37%。②近两年,“PM2.5”指数和“雾霾”成为民众生活的关键词。环境问题,特别是空气质量成为了以微博为载体的社会新媒体的主要讨论话题之一。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在2008年的数据,自2002年以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待的环境信访案量年均增长30%,因环境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年均增长29%。 当前,无论是从民众的环境诉求来看,还是从政策制定者的官方表述来看,人们的一个普遍共识是,环境问题已经不仅仅停留在经济、社会、科学技术等层面,而是被建构成为一种“政治议题”。那么,将环境问题与政治结合起来是一种“中国特色”的现象吗?在中国现有的政治框架下,究竟有哪些“体制”性困境与中国目前的生态环境问题相关?与此同时,生态和环境问题又可能影响或衍生哪些宏观的“体制性”问题?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具体应该如何操作? 环境政治学和中国环境政治研究可以为回答以上问题提供理论资源和分析视角。本文第二部分梳理了环境政治学两个研究路径,认为目前在中国进行的环境与政治问题的讨论并不是在中国独有的现象,这在环境政治学的两种研究路径中都有明显体现。文章的第三部分从三个层面考察了中国环境政治系统中的集权—分权悖论。 二、环境政治学与中国环境政治研究 (一)环境政治学的两种研究路径 环境污染涉及人的自由、权利、健康、生存、发展、安全、公平和正义诸多复杂的问题。因此,环境研究(environmental studies)是一个“大杂烩”式的综合学科。与关注经济发展、产业结构、人口变迁、国际贸易分工和全球化等对环境治理的影响的研究路径不同的是,环境政治学研究的是人类政治活动对自然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自然环境在人类政治活动中的作用和位置。环境政治学的研究路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把环境污染作为因变量,一类是把环境污染作为自变量。 一部分将中国的环境污染视作“体制”问题的观点认为,中国的政治体制是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之一。这种观点就代表了环境政治学的第一类研究路径:不同政权类型与环境治理绩效相关性的研究。这种研究路径是将环境污染作为因变量,将国家、政府、政党、官僚机构、政治精英、利益集团、公民社会、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等政治学研究传统对象作为自变量,分析后者对前者的影响。 例如,一些研究结果表明民主政体有利于环境治理,一方面是因为民主政体能够从制度上保障民众获得信息的权利,从而有利于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另一方面是因为法治原则能够保障公民的环境诉讼权利。但有的研究却发现民主制度成为了有效环境治理的障碍之一,不可能为人类应对气候变化为代表的环境问题提供帮助。③ 同时,有一些比较政治研究的学者提出了“环境威权主义”的概念,认为威权国家的政治制度在环境治理特别是环境危机应对方面比以利益集团政治为核心的民主政治系统表现出了更好的绩效,因为威权国家的中央政府建立了一套强大的干部管控机制,能够让地方的政策执行者忠实地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与此同时,环境的恶化及其治理还很有可能不断加强威权政府的巩固程度,因为在环境问题面前非常脆弱的个体需要一个更为集权、高效、强势的政府以应对危机。④ 事实上,当人们相信环境污染是“体制”问题的时候,并不仅仅讨论究竟有哪些“体制”性的问题造成了中国今天的环境污染状况,也是在讨论环境污染又可能影响或衍生哪些“体制性”问题?后一种关切正是对环境政治学第二种研究思路的体现。环境政治学的另外一种研究路径则是反过来将环境污染当作自变量,讨论环境污染对国家能力、政府间关系、国家—社会关系、政府—企业关系、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以及政治转型可能产生的影响。 代表性的研究包括:前东欧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环境运动对民主转型的影响。⑤例如,一些研究结果显示,因为环境污染恶化所引发民众不满带来的环境运动是苏联民主转型的重要推动力量。环保组织通过揭露环境和生态破坏的现实,帮助民众不断意识到身边的环境问题,并采取行动改变恶化的环境。在这个过程中,环保组织获得了民众极大的尊重、认可和信任。同时,反对派人物也通过关注环境议题提升自己的公众形象,获得更多的民意支持。比如,叶利钦曾经在1990年8月份去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专门针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了3周的考察。⑥ (二)中国环境政治研究 环境政治的研究大概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但是直到1992年才有严格意义上的中国环境政治研究文章发表。⑦较早在海外进行中国环境政治研究的吴逢时教授通过梳理1976-2008年间的301篇中英文文献,将中国的环境政治研究分为三个主题:(1)自上而下的由国家和政府主导的环境治理;(2)自下而上的公民环境意识和环境社会行动主义(social activism);(3)环境外交。⑧中国环境政治研究的主题大体上体现了环境政治学的两个典型研究路径,一方面从环境政治学科寻找理论资源,另一方面从中国研究的圈子里发掘问题意识,提出研究假设。前者体现了上文讲到的第一种研究路径,后者体现了第二种研究路径。 前者的首要关切是环境政治理论,是用中国的案例来检验环境政治学中的理论、模型和概念在不同政体背景下的适用性。例如,荷兰瓦宁根大学阿瑟·摩尔(Arthur Mol)教授研究西方工业化国家为背景提出的“生态现代化”概念在中国的应用和发展。⑨这种思路有利于从比较环境政治学的角度审视不同政体类型与环境治理的关系,在验证环境政治学的概念、模型和理论的同时,为环境政治学的研究积累来自中国的经验和知识。 后者的首要关切是中国研究,研究希望以环境治理为例来讨论中国崛起中威权体制所面临的困境和挑战。以美国外交关系委员会亚洲事务高级研究员易明(Elizabeth Economy)为代表的研究者,从治理结构、官僚系统的层级和条块关系、中央—地方关系、政治精英的态度和激励模式等角度切入,讨论中国政府如何回应国内的环境、能源、可持续发展以及全球性的气候变化问题。此外,一些研究以自下而上社会主导的方式,关注环境非政府组织的生存状况和战略,环境抗争的机制和方式,公民环境意识塑造和测量,媒体和网络在中国环境运动兴起中的作用等。 通过以上对环境政治学和中国环境政治研究的梳理,可见“环境污染是体制问题”的日常流行说法有其丰富的理论支撑。环境与政治问题的结合在任何政治系统中都存在,并不是一个“中国特色”的现象。然而,环境与政治之间的互动关系在不同的政治系统中表现出了不同的特征。进一步讨论如何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需要仔细考察中国环境政治中的集权—分权悖论,这是本文第三部分的工作。 三、中国环境政治中的集权—分权悖论 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达成的《人类环境宣言》首次确定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当时的中国还处在“文革”时期的封闭状态,污染被视为资本主义的产物,中文的字典中还没有“环境保护”这个词。但还是“奇迹般地”派出了大型代表团。虽然当时中国政府参会的目的更多的是与美国的政治斗争,但正是这次会议让政府开始意识到环境问题的重要性,并公开承认国内的环境问题。⑩一年以后,就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并制定了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法规性的文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这标志着环境保护正式进入了中央政府的决策议程。经过近40年的时间,构建了功能、结构相对完整的环境政治系统。 本文将与环境议题相关的政治话语、政治制度安排和组织结构视为中国政治系统的一个子系统,称为中国环境政治系统。这个系统的功能主要是政策的制定、实施和规制。根据功能划分的不同,形成了党、立法、行政部门之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双重等级结构。从横向等级结构看,党是环境政治话语的塑造者;立法机关负责环境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行政法规和政策工具。从纵向等级结构看,中央政府的角色是政策制定者,主要功能在于提供宏观层次的环境政治话语、价值、理念、法律法规和政策工具;而地方政府的角色是政策执行者,负责政策的实施,将中央政府的政治话语、法律和政策转化为具体的环境效果。 接下来的篇幅将从以下三个层面考察中国环境政治系统中的集权—分权悖论。 (一)党在环境政治决策过程中的绝对权威地位 在中央层面,中国环境政治系统中的决策者包括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其10多个部委。作为环境政治话语的塑造者,党中央负责制定宏观而抽象的理念、话语、目标、战略和方针,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相关部委负责通过一定的程序把党的抽象意志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绝大多数具体的政策都是由国务院及其相关的部委制定的,但理论上要受到人大的监督。党始终以威权主义的模式控制着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话语制定、传播权以及人事权,这是一种高度集权的体现。 1.党:环境政治话语的塑造者 中国共产党塑造环境政治话语的演化过程可以通过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生态文明三个概念的变化来考察。虽然这三个概念的提出和贯彻带有明显的领导人代际更替特征,但是,这种政治话语的主导性释放了强烈的政治信号:即,环境问题对中国领导人执政能力的挑战日益明显;同时,环境问题在领导人议程设置中的重要性不断上升;中央政府努力应对这种挑战的政治决心也在不断增强。 1997年的十五大报告确立了“可持续发展战略”,这是中国共产党首次在环境保护方面提出的政治话语。提出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十六大修改并通过的党章中加入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内容,这是党章中第一次出现和环境保护相关的内容。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总结执政13年经验时,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视为“十分宝贵的经验”之一。 科学发展观是胡锦涛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中提出来的,十七大中被确定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的官方解释是:“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11)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不同,科学发展观不是中共针对环境问题提出的专门理念,而是体现了对以往以环境和资源为代价的粗放型工业发展模式的一种全面反思和校正。生态文明的概念也是在这个背景下产生的。 2007年十七大以后,生态文明已经由学者们讨论的概念上升为了中国共产党在环境保护上最核心的政治话语。这一方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智库成果的吸纳性,更重要的是,试图通过这一政治话语的概念的实践,来系统、全面地应对环境问题对执政能力的挑战。十八大报告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12) 从可持续发展到科学发展观再到生态文明,中国共产党始终掌握着环境保护领域的主导性政治话语的提出、制定和传播权。这些宏观政治性话语的演变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其执政理念的“绿化”,但是,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的优先性仍然远远高于环境保护。也正是在中国经济优先的发展理念的指导下,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 2.立法机关:环境法律的制定和修改 作为中国政治系统中的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通过一定的程序把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执政理念和政治话语转化为具体的全国性法律。1993年,全国人大成立了环境与资源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专门负责研究、审议和拟定与环境相关议案。目前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环资委共有组成人员32人,比上一届增加了4人。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全国人大对环境立法工作的加强。从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开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了20多项与环境相关的专门法律。 至今尚未完成的《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体现了立法机关、党、行政部门三者的互动。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已经严重滞后于中国经济社会的变迁和环境治理的需要,被认为是执行效果最差的法律。20多年来,要求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呼声不断,终于在2011年被纳入了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计划。从目前草案二审稿来看,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这些由党提出的环境政治话语作为《环境保护法》草案的立法目的之一,充分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环境政策制定系统中的核心地位。此外,环保部在自己网站上公开提出了对《环境保护法》一审稿的34条修改意见,体现了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与立法机关在在环境立法过程中的博弈。(13) 3.行政部门:行政法规和政策工具 国务院及其下属的十几个部委共同负责通过一定的行政法规和政策工具将党的抽象环境政治话语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具体化、可操作化(具体职能分工见下面的篇幅)。国务院颁布的与环境相关的行政法规大概有50多部。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行政法规或法规性文件性质的环境规章、政策、标准的数量极为分散和庞杂,没有具体的统计数据。除了行政法规之外,国务院及其与环境事务相关的各部委还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工具和规制措施以便于政策的实施。这些具体的环境政策工具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总量控制、区域/流域限批制度、节能减排工程等。 近几年来,被认为最有力的一项行政措施是将环境和资源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之中,并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硬指标”对地方政府及其官员进行考核。(14)表面上看,这是一个有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政策工具,但是由于“党管干部”的原则规定中国的官员考核指标的制定和实施都是由党的组织部门负责的,因此,这个行政政策工具的有效性在事实上进一步强化了党在中国环境政治系统中的绝对权威地位。 (二)环境行政过程中权力与职能的碎片化 中国目前的环境政治系统中,环境行政管理的权力和职能分散在国务院不同的部委之间,共涉及10多个部委,彼此缺乏明确的分工和有效的合作,造成了环境行政过程中的碎片化,是一种过度分权的体现。环保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环保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但同时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事实上,除了环保法规定的上述部门之外,主要负责能源、产业结构转型和气候变化的国家改革与发展委员会,负责农村与农业环境与生态保护的农业部,负责森林与自然资源保护的国家林业总局和国土资源部,负责水利资源开发和管理的水利部都在环境行政过程中占有重要的权力和职能。 按照环保法的规定,环保部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换句话说,环保部应该是中国环境行政管理系统中的核心。但是,环保部门的“弱势”形象早已深入人心。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开始设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30多年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名称、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能和法律地位等方面经历了数次调整和变革。2008年,国家环保总局由原来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升格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更名为环保部。但是,“升格”并没有实质性地增加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和权限;与环保有关的职能,如海洋,森林,农业,渔业等方面的环境和生态保护,没能划入环保部统一管理。2013年最新一轮的“大部制”改革中,环保“大部制”的设想仍然没有实现。 环境行政过程中权力与职能的碎片化导致行政部门间的职能交叉、权责不清、政出多门现象严重。一个环境问题通常由很多不同的政府部门负责,彼此缺乏清晰的分工和必要的合作,导致政策在部门间互相推诿。此外,一些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和职责被分配给了传统的、以发展为导向的部门,造成了部门内部职责的冲突和矛盾,以及对环境职能的忽视。当环境保护的职责和其原本的职责发生冲突的时候,完成这些本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其部门利益所在。例如,水利部门不但应该负责水资源保护而且应负责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开发和利用是部门利益所在。长江三峡工程和怒江水电站工程等都是水利部门在其部门利益驱动下力主建设的。(15)在职能冲突的状况下,一些部门会根据各自的部门利益制定行政法规,造成国家利益行政化、行政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问题,导致环境法律法规之间互相冲突、矛盾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环境政治中地方分权的困境 从政府间关系来看,目前中国环境政治还受制于传统单一制国家中央—地方关系中“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刻板观念,没有跳出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二元对立的范式。中央政府的角色是政策制定者,主要功能在于提供宏观层次的环境政治话语、价值、理念、法律法规和政策工具;而地方政府的角色是政策执行者,负责政策的实施,将中央政府的政治话语、法律和政策转化为具体的环境效果。但是,中国环境政治中却存在着严重的“政令不出中南海”的问题。一方面,中央政府批评地方在环境问题上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抱怨在环境保护上的责权倒置。 按照环保法的规定,地方政府对本地的环境保护负总责,这体现了中国环境政治系统的某些地方分权化特征。地方环保部门受地方政府的领导,与环保部只存在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一些学者认为中央向地方分权过大,缺乏有效监督,导致地方政府为了片面的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的政府职责。据此,建议加强中央集权,如对环保部门实行统一的中央垂直管理等。环保局直接领导的华东、华南等跨区域环境保护监督中心的设立是这种思路的尝试。(16) 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质疑中国环境政治系统是否存在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地方分权”。环保法只笼统地规定地方政府对本地的环境保护负总责,至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的分工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17)在现实操作中,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受限,中央政府可以随时收回地方的某些权力。与中央政府讨价还价能力的高低成为地方获取权力和资源的重要方式。地方环保局在执法过程中的困难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权力、责任和资源的分裂和不对等。在很多情况下,地方环保部门没有足够的权限去规范地方企业的污染行为,特别是那些由国资委直接领导的大型国有企业。“税收交给了中央,污染留在了地方”的现象常常被地方民众所诟病。此外,中央政府在要求地方政府执行其环境政策时,不一定给予相应的权力和财政资源的支持,也就是地方政府官员俗称的“中央请客,地方买单”问题。面对“只给政策不给钱”的情况,出现了中央—地方关系中跑“部”钱进的现象。中国环境政治中的这种“地方分权化”带来的集权与分权之间困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环境政策在地方层面遭遇的执行障碍。 环境污染的不断恶化及其引发的各种公共健康、社会经济问题已经成为中国民众和政府的主要关切之一。在讨论环境污染的原因及其治理之道的时候,中央政府的政策制定者们不断强调要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建设生态文明制度。日常生活中也流行着“环境问题也是一种体制问题”的说法。但是对此缺乏理论资源的挖掘和研究性的分析。本文通过梳理环境政治学和中国环境政治研究,为其提供了理论支撑,并在此基础上从三个层面考察了中国环境政治系统中的集权—分权悖论。本文的主要发现是: 第一,环境与政治问题的结合不是一个“中国特色”的现象,体现了环境政治学的两种不同研究路径。认为中国的政治体制是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之一的观点体现了环境政治学的第一类研究路径:将环境污染作为因变量,将国家、政府、政党、官僚机构、政治精英、利益集团、公民社会、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等政治学研究传统对象作为自变量,分析后者对前者的影响。同时,讨论环境污染可能影响或衍生哪些“体制性”问题的关切体现了环境政治学的第二种研究路径:将环境污染当作自变量,讨论环境污染对国家能力、政府间关系、国家—社会关系、政府—企业关系、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以及政治转型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需要克服中国环境政治中的集权—分权悖论。这种悖论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虽然党以威权主义的方式控制着抽象环境政治话语制定和传播,但是将这些政治话语转换为具体政策的行政权力都碎片化地分散在国务院的十几个部委之中,彼此之间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和必要的部门沟通和协调,常常为了本部门的利益而出台互相冲突的法律法规;其次,虽然中央政府向地方下放了环境保护的责任,但是地方政府仍然不具备有效承担这些责任所必须的权力、资源和激励机制。环境政策执行偏差巨大。 环境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其严重的外部性,决定了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有义务为每个公民提供符合人类健康标准的大气、水等环境公共物品,作为公民个人的基本生存权利的保障。同时,公民的环境权利应该得到宪法、司法和其他基本政治制度设计上的保障。环境问题也是一种体制问题的说法,体现了民众对改善目前环境政治系统,提升其治理能力的诉求。能否成功地如何克服中国环境政治系统中的集权—分权悖论,改革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建立生态文明制度是表现政府有效回应性、提升公信力的关键。 ①参见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11/12/e_118113455.htm。 ②杨东平主编:《2009中国环境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③参见David Shearman and Joseph W.Smith,The Climate Change Challenge and the Failure of Democracy,Westport,CT:Praeger Publishers,2007. ④俞可平主编:《中国治理评论》第2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年版第151—173页。 ⑤参见Shui-Yan Tang,Ching-Ping Tang:"Democratization and Environmental Politics in Taiwan",Asian Survey,Vol.37,No.3,1997,pp.281-294. ⑥Barbara Jancar-Webster:"The East European Environmental Movement and the Transition of East European Society",in Barbara Jancar-Webster ed.,Environmental Action in Eastern Europe:Responses to Crisis,M.E.Sharpe,1993. ⑦郇庆治:《环境政治学研究在中国》,载《鄱阳湖学刊》2010年第2期。 ⑧Fengshi Wu,"Environmental Politics in China:An Issue Area in Review," Journal of Chinese Political Science,Vol.14,2009,pp.383-406. ⑨Arthur P.J.Mol,"Environment and Modernity in Transitional China:Frontiers of Ecological Modernization",Development and Change,37(1),2006,pp.29-56. ⑩关于这次会议对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影响,详见《中国“环保之父”曲格平》,http://www.china.com.cn/chinese/2002/Feb/107765.htm。 (11)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0/24/content_6938568.htm. (12)http://cpc.people.com.cn/n/2012/1118/c64094-19612151-1.html. (13)关于中国环保法修订的最新系统研究,参考Guizhen He,Lei Zhang,Arthur P.J.Mol,Yonglong Lu,Jianguo Liu,"Revising China's Environmental Law",Science,Vol.341,July 2013. (14)冉冉:《“压力型体制”下的政治激励与地方环境治理》,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年第3期。 (15)Andrew C.Mertha,China's Water Warriors:Citizen Action and Policy Change,Cornell University Press,2008. (16)Qingzhi Huan,"Regional Supervision Center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China:Functions and Limitations",Journal of Current Chinese Affairs,Vol.40,No3,2011. (17)曹正汉:《中国上下分治的治理体制及其稳定机制》,载《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1期。标签:环境保护论文; 生态文明论文; 中国环境论文; 全球环境问题论文; 中国资源论文; 环境保护措施论文; 分权管理论文; 法律制定论文; 环境污染论文; 政治学理论论文; 国家部门论文; 会议议题论文; 法律论文; 环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