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金融发展战略看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_债转股论文

从大金融发展战略看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_债转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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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管理公司(AMC )的定位与大金融发展战略的实施

成立AMC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清理银行的不良资产, 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AMC合理定位的讨论。这不仅与AMC业务的开展有关,更关系到我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

当AMC 清理银行不良资产的使命随着债转股的顺利进行而告终之后。我们能否不将AMC解散,而是继续发挥它的功能, 使它为我国大金融发展战略的实施服务呢?笔者认为,AMC 在业务操作上基本是投资银行业务,若能将它与商业银行未来的发展结合在一起进行考虑,可以节约商业银行业务转换的成本,由此就提出了实现资产管理公司与商业银行的融合,实施大金融战略的问题。

笔者认为,AMC 在未来应该担当起现有国有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的角色,目前AMC的运作必须结合这一目标定位进行。

在国际银行业,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已是潮流,目前正实行分业经营管理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未来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我国在90年代初期,由于商业银行资金不受约束地流入证券市场,加上证券市场风险飘浮不定,采取了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经营管理的做法。这在缺乏有效约束手段的时期是正确决策。但这一做法毕竟与国际金融业的潮流相悖。我们暂且不说德国长期以来就实行全能银行制度。就连分业经营管理的领头羊——美国,1933年源于银行业大危机的分业经营管理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最终也在1999年也被废除了。这样,世界上流行的是全能银行制度。虽然不能说流行的就一定是好制度,但全能银行制度是在经过60余年的实践考验之后而重新获得应有的地位的。该制度由于将银行视为金融百货公司,能够综合地向客户提供最大限度的金融服务,能更好地满足银行业的经营需要,因而得到最大限度的推广。相对而言,只提供商业银行业务的银行,由于业务单一,在市场竞争中,优势明显地不如全能银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商业银行将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环境。我们暂且不说境内银行之间竞争有多强。只要看看我国银行与境外银行的差距,就可以知道,现在我们所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至少我们首先应该从制度上逐渐拉平差距。商业银行与证券业(投资银行业)的混业经营管理,已是迫在眉睫,不能再拖延了。为了缩小我国银行与发达国家银行的差距。选择合理的突破口至为重要。放松管制,这是一个较为方便的做法,我们可以先做。

仅此还不足以对AMC作出如此定位,我们还要看看AMC有没有可能向此方向发展,能否胜任从事商业银行的未来投资银行业务的角色。笔者认为,AMC有可能做到这一点。这就是笔者对AMC这样定位的第二个原因。AMC在清理不良资产时,必然大量运用投资银行业务手段, 在这一过程中,只要AMC能够顺利地完成不良资产重组的任务, 它们的投资银行业务水平也将逐渐成熟,自然能够承担得起商业银行的这一职责。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看看商业银行能不能等到AMC 可以集中精力处理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的那一天,如果时不我待,商业银行就只有另辟蹊径了。笔者认为,AMC在完成清理业务之前, 就可以完成必要的投资银行业务。这就是笔者提出AMC如此定位的第三个原因。 从表面上看,AMC做的是亏本生意,似乎与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格格不入。 但实际上,若AMC能够做到有效运作, 它所遵循的经营原则与商业银行几无差异。AMC清理的是不良资产,因此, 它只能够以实现这些资产的最大限度保值作为处理此类业务的经营目标。如此,它唯有引入市场办法,才能达此目标,这与商业银行的盈利最大化所要求的市场化做法是一致的。AMC与商业银行在业务上有可能实现融合。

二、资产管理公司和政府关系的处理与大金融战略的实施

实施大金融战略,必须处理好资产管理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AMC运行中的政府财力支持问题

从已有情况来看,运作中的AMC碰到了资金约束问题。 已成立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总股本(400 亿元)相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巨大不良资产规模来说是极为有限的。约翰·伯宁和黄益平(1999)估计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在24%(东亚金融危机之前)和29%(东亚金融危机后),如依此估计,不良资产有1万亿元。 美国处理贷款和储蓄协会不良资产的经验,市场对不良资产的收购价为帐面值的48%;泰国拍卖了90%以上的不良贷款,也仅回收了47~48%资产;韩国的回收率也只有45%(黄志凌和曲和磊,1999)。这些国家的不良资产都是通过国际上较有声誉的投资银行拍卖的,因此,我们大致可以认为,我国需要5000亿的资金,才能填平不良贷款留下的亏空。因此,在资金问题上,单凭400亿的股本是远远不够的。也许有人会说,AMC可以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弥补资金的不足,但不要忘记了,借债是要还钱的。因此,从根本上说, 只有政府注入足够的资本,才有可能给AMC最大的财力保证。缺少足够的资金,只会使AMC陷入经营困境,奢谈负上其他重任, 特别是实现大金融战略目标,更是不可能的。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说,政府都应该注入足够的资本。

我国政府有处理好这一问题的财力。若按政府需要承担5 000 亿元来算,若债转股主要在AMC成立的头五年进行,每年分期由政府拨入, 则每年需负担1 000亿,这仅占我国现在财政收入的10%, 况且我国财政收入是在不断增长的,此其一。其次,政府可以通过发行特别债券,将未来的收益用于现期的债转股。值得注意的是, 由政府发债与由AMC发债是不一样的。AMC肩负政府职责,必须由政府拨足AMC在处理不良资产时所需要的资本。最后,不良资产并不一定全部要由政府承担。债转股不是转入银行所有的不良资产。因此,只要 AMC能够做到有效经营,政府是有能力为其提供财力支持的。

如果将AMC的运作不仅仅看作是为了清理不良资产, 而从大金融战略的角度看待的话,政府即使要支持国有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管理,也需要投入资金。因此政府财力支持是值得的。

(二)政府管理与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

必要的政府管理是AMC有效运作的保证,但政府若与AMC处理不好相互间的关系,最终只会导致AMC的低效率运作, 不但债转股的任务无法完成,也无法实施大金融战略。

从已有的债转股实例来看,国家经贸委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在债转股企业的选择上,就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力。我们不否认,AMC 作为国有企业,经贸委有管理的权力,但过多的干预只会导致AMC 和经贸委之间的相互推诿。作为国有企业,AMC的亏空, 最终需要政府财政的弥补,因此,政府必须对之进行管理。但在管理过程中,政府要注意放权,否则,AMC 将会把债转股的不成功与低效率归咎于经贸委和财政部门。只要AMC是按照市场法则有效运行(这绝对不是指按AMC必须赚钱,因为AMC在做债转股业务中是难以盈利的,而是指AMC必须尽可能按照投资银行业务的要求,遵循市场规范,使不良资产在债转股过程中损失最少),政府就不应该干预。由此,政府所要做的是收集充分信息,对AMC 的债转股绩效作出评价。这些信息可以是债转股后企业在同行业中相对发展状况、债转股企业资产证券化后的价值量、拍卖所得,等等。若企业发展良好,政府就不宜干预AMC。若未能取得应有的发展绩效, 政府可以通过调整AMC治理结构对AMC进行有效管理。

这样做,无疑会损害某些政府部门的利益, 但为了保证债转股和AMC的运作效率,制定合理的制度,给承担债转股重要职责的AMC以较大的权利,才能给之以相应的激励,保证其运作效率。财政部与经贸委的关系也要协调好,由于最终的支出必须经过财政部,经贸委必须与财政部在AMC经验绩效的评价中互相配合, 防止二者矛盾所形成的责任推卸现象的发生。

也只有在如此背景之下,AMC才有可能充分融入市场, 在市场中做好投资银行业务,从而促进大金融发展战略的实施。

三、资产管理公司与债转股企业关系的处理与大金融战略的实施

债转股不是简单的将债权人变成持股人,而是要对债转股企业进行治理结构调整,从而促进企业经营绩效的提高和债转股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为商业银行的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债转股企业在经营上所出现的问题,不仅仅是债务过重的问题,它实际上是一种“注资不足综合症”的体现(周小川,1999)。企业的困难表现为债务困难,但实际上企业问题丛生。综合性的问题,仅仅依靠财务费用的减轻就能得到解决吗?周小川(1999)指出,注资不足综合症的治理,往往不是简单地做些财务转换就能够解决的。债转股要依靠综合药方,特别是法人治理结构的调整。AMC在介入企业治理结构的调整过程中, 实际上从事的是投资银行业务。AMC要促进债转股企业的改制, 通过介入企业董事会实现企业的有效管理,但由AMC的金融企业身份所决定, 它不宜也不能过多地介入企业的经营管理。因此,它对董事会的参与只宜以决策咨询型为主。这是因为,AMC 作为金融企业,无法掌握众多的外部专业知识,而且我国的经济秩序也决定了AMC必须这样做。我国不像美国, 有着较为规范的中介机构和市场体系,因此,AMC不可能像RTC那样雇佣大量的外部专业机构与人才。这必然会限制AMC的经营方式,但AMC必须参与董事会,否则不足以给债转股企业压力。但这并非要AMC 直接参与企业管理,而是要AMC以决策咨询型的董事身份介入企业治理结构的改善, 给经营者以压力。AMC甚至可以以聘请外部董事的形式介入公司, 既可以避免AMC机构的庞杂,提高运作效率; 又可以给债转股企业经营层以约束力。

四、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的融合是大金融发展战略实施的关键

大金融发展战略,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是AMC与国有商业银行, 因此,实现二者的融合,是实施这一战略的关键之所在。

成立AMC 不是对银行业和证券业必须分业经营管理规定的简单回避,更重要的是,AMC在债转股过程中与商业银行有一定的利益冲突, 这是由它们各自的业务经营范围决定的。商业银行做的是正常的信贷业务,而AMC 从事的是投资银行业务,是染上一定病症的企业的挽救业务。再者,商业银行出于盈利性的考虑,希望将最难以收回,最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实行债转股。按照已有的规定,商业银行还可以获得100 %的帐面价值。这与正推行的债转股企业的选择方式有着矛盾。AMC 处理的不是银行的所有不良贷款,而是1996年之前形成的不良贷款,因此希望选定的债转股企业是那些债务负担沉重,但有发展前途的企业。这些差异决定了我们难以直接通过二者的融合实现大金融战略。所有这些都决定了,金融发展战略实施步骤是渐进的,是在银行体系获得较为健康的发展动力之后才能够实施的。

但AMC与国有商业银行的紧密的联系, 保证了有可能通过诱导实现二者的融合。我国的四家AMC都有对应的商业银行,AMC的人员也主要来自所对应的商业银行。这可以增进他们对不良贷款企业的甑别,提高选择企业的效率。对于AMC来说,这只是成功的第一步。债转股之后,AMC还要介入债转股企业治理结构的调整,唯此,才有可能完成债转股的最终任务。AMC还要做到一点,即运用投资银行业务手段, 最终完成债转股的重责。这也是未来商业银行有可能运用AMC 进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基础。无论是通过股票上市,资产证券化,还是拍卖等形式,AMC 都要在通晓投资银行业务的基础之上完成债转股任务。而在进行投资银行业务的过程中,AMC最终会积累起相应的经验, 从而为它们服务相对应的商业银行,从事一般意义上的投资银行业务打下坚实的基础。AMC 在从事债转股业务当中,也要为所对应的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这是构建大金融战略的重要一步。这一过程的完成,必须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AMC重点选择债转股企业的阶段,这一阶段的时间不宜太长。 若过长,银行可能承受不了由此导致的各种各样的负担。第二阶段是AMC 开始为商业银行办理投资银行业务的阶段。这一阶段,一方面,处理债转股企业不良资产的任务尚未完成,AMC还要履行债转股的职责, 但另一方面,AMC要将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作为很重要的考虑内容。 这样,就可以在促进债转股的顺利进行当中,利用相同的投资银行业务赢得经营上的优势。此时可以考虑采取分帐处理的办法,防止二者业务的相互侵蚀。第三阶段是AMC与商业银行的大融合阶段。这一阶段, 债转股任务已基本完成,AMC 与商业银行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进行合并,组成新的银行或金融集团,赢得竞争优势。

为配合这一进程,国有商业银行在适当时候,可以介入投资银行业务,例如最近推出的股票质押业务等,但只能在小范围内进行。当前最重要的还是培育健康的银行体系,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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