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句法接口处的题元系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句法论文,接口论文,概念论文,系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句子的核心是动词,动词的词汇语义是句法结构投射的基础,而动词的词汇语义又需要通过题元(theta)来实现,因此无论哪种句法理论都不能不讲题元。题元所体现的是语言之外的概念与句法结构之间的关联。形式句法虽然讲“句法自主”,但也不能不讲题元;而在最简方案的框架下,形式句法对概念-句法接口的探究很容易走上“功能”主义的道路(隋娜、胡建华2013)。 题元在形式句法中的地位经历了很大改变。自生成语法Y-模型论开始,对概念结构和底层结构之间关系的探讨就产生过许多极具启发性的理论。传统的生成语法理论把词库和句法区分为两个各司其职的句法模组(module)。1980年代中后期,Baker(1988)以及Larson(1988)等对VP内部结构做了细化,通过假设隐性(covert)V中心语来增加VP的层次。在此基础上,学者们继而提出“小v”以及与之类似的功能语类的假设,如Bowers(1993)的PredP、Chomsky(1995)的vP、Kratzer(1996)的VoiceP、Collins(1997)的TrP等。这些围绕VP所提出的功能成分不仅进一步疏远了主语与VP之间的关系,而且把动词语义从结构上进行了分解。Halle和Marantz(1993)提出的分布形态学(distributed morphology,DM)则彻底取消了词库在句法理论中的地位,将形态操作完全放入句法进行处理。为了让概念结构和句法结构之间尽可能一一对应,学者们开始考虑如何从事件结构推导出题元结构,他们认为动词在句法上所合并的功能语类决定了动词在不同事件中论元的实现方式。这种理论取向以新构式主义(Neo-Constructionism,Borer 1994,2005)为代表。根据该理论,词库只提供包含概念信息的词汇条目,动词的论元结构由句法结构决定,于是词库和句法的界线便开始变得越来越模糊。虽然形式语法学界内部也不时有反对的声音(Kitahara 1997;Horvath and Siloni 2002),但在这些句法理论的推动下,将动词题元结构和论元结构的变化归因于句法转换还是成为当前生成语法的主流。国内外学者在讨论论元结构问题时大多都采用句法上的词汇分解,但并不细究其背后的原理。 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Reinhart(2000,2002)提出题元系统理论。该理论坚持词汇主义的原则;反对将“活跃的词库”从语法中抹去的做法,并且试图用特征分解法来描写题元,用题元特征联结(linking)规则推导题元在句法上的映射(mapping)。这套理论后来被Reinhart和Siloni(2004,2005)、Marelj(2002,2004)等进一步细化和发展。但据我们所知,国内对这一理论并不熟悉,除了胡建华(2010)用题元特征处理汉语题元映射的问题之外,基本没有使用题元系统理论研究汉语问题的文献。沈园(2007)讨论句法-语义接口时简单综述了Reinhart的题元特征分解,但对理论的来龙去脉和理论意义并未做详细讨论。我们认为Reinhart的题元系统理论不仅给纷繁复杂的题元提供了形式化的描写和定义,而且在占据主流地位的词汇分解的理论背景下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视角,使我们可以挖掘更多的语言事实,因此值得重视。 本文首先讨论题元的原生性(ontology)问题,然后评介Reinhart(1991,1996,2000,2002)的题元系统理论,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与题元结构有关的理论问题。 2.题元的原生性问题 按照管辖约束理论,动词根据词库信息投射出底层结构,再通过句法转换形成表层结构,而表层结构则分别进入逻辑层和语音层进行语义和语音处理(Chomsky 1981,1986等)。词库中的每个词条中都包含形态音系信息、语义信息以及形态句法信息。形态句法信息包含语类和子语类(subcategorization)信息以及题元栅(theta grid)的信息。动词的题元栅主要标注语义选择(s-selection),即从动词语义出发,规定动词可以指派多少以及何种题元。题元在生成语法早期被认为是底层句法映射的基础①。但是近30年来,随着研究的深入,题元的原生性不断受到质疑,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 第一,根据不同语言抽象出来的题元等级序列很难统一。据Levin和Rappaport-Hovav(2005:162-3)的统计,文献里谈到的题元等级序列有以下一些主要的提法②: (1)施事>受益者>接受者/历事/目标>工具>客体/受事>处所(Bresnan and Kanerva 1989) 活动者>受事/受益者>客体>目标/来源/处所(Jackendoff 1990) 施事>影响者>历事>处所>客体>受事(Van Valin 1990) 施事>历事>目标/来源/处所>客体(Grimshaw 1990) 施事>客体>目标>旁格(方式,处所,时间等)(Carrier-Duncan 1985) 施事>受事>接受者>受益者>工具>处所>时间(Dik 1978) 施事>客体>目标>旁格(Larson 1988) 之所以有各种不同的题元等级序列,是因为研究者的依据不同。如Jackendoff(1990)根据词汇语义表征中题元的显著度来安排题元等级,而Croft(1991)等根据事件结构(尤其是致使结构)来排序,还有一些学者既根据句法上论元实现的顺序,又同时加入事件结构来排序(Grimshaw 1990)。排序的概念基础不同,自然导致排序的结果不同(Levin and Rappaport-Hovav 2005:131-83)。正因如此,Newmeyer(2002)指出普遍语法中并不存在题元等级,而且题元等级在理论中也没有多大的用处,因为理论上对这一概念根本没有统一的认识。 第二,不同等级中的题元定义模糊不清,没有统一的认识。比如“受影响者”这一题元在词汇语义分析中经常被作为一个原生的题元来处理(如Cheng 1986对“把”字宾语的语义分析),但事实上这是一个比受事、客体这类基本题元更上位的语义角色。Van Valin(1990)所列序列中的“影响者”也包含了更加下位的工具和(无生命的)致使者。而Jackendoff(1990)的“活动者”大致对应于致使链(causal chain)的起始者,包括施事、无生命的致使者等。总之,对语言中到底有多少个题元这一问题,句法学家们根本无法达成共识。 随着事件语义学的发展以及句法理论中VP结构的扩展,包括“小v”假设(Kratzer 1996)、VP-壳理论(VP-shell hypothesis,Larson 1988;Hale and Keyser 1993)等(另参看Horvath and Siloni 2002),主流生成语法目前普遍将题元的选择交给句法上表示事件语义的轻动词处理,题元是事件分解后子事件的中心语所选择的标志语(specifier),比如致使者是轻动词CAUSE的标志语,而客体是BECOME的标志语③。句法说的观点认为事件是比题元更本质、更原生的结构。这种看法使我们可以不再拘泥于题元的数量和题元等级的排序。实际上,句法说是将题元等级的排序转嫁给了子事件之间的蕴含关系(或者说内嵌关系),比如一个致使事件中,致使蕴含着变化,反之则不然,因此致使事件总是内嵌状态变化事件。这样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致使者总是映射为句法上最高的论元。这种做法虽然表面上似乎避免了题元等级排列的不统一,但同样也回答不了题元的本质是什么这一根本问题,比如,CAUSE、BECOME等子事件是否是本质的和原生的?如果是的话,语言中到底包含多少最小的子事件?对事件的切割(如CAUSE,BECOME等)是否有据可依? 题元在句法中的地位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质疑和分歧,根本原因在于我们不清楚题元从何而来。由于不清楚题元的来源,我们自然也就无法弄清题元的本质,因此也就无法确定题元的数量。这个问题也是句法说(包括构式主义、事件语义学和新构式主义等)和词汇主义根本的分歧所在。前者认为题元是事件中的角色,而词汇主义认为题元是动词本身所携带的信息。先撇开具体的经验事实不谈,我们可以设想,如果题元是事件中的角色,那么计算机每次遇到新的结构或句式都要根据句式的语义对论元进行语义标注,从逻辑上来看,这种运算方式会使得计算机无法准确地预测新的结构或句式中的题元映射和解读。而如果题元来源于动词,那么就应该是一个有限的集合,并且应该有跨语言的统一的数量和映射规则。但实际上这两种处理方式都面临着一些理论和经验上无法妥善处理的问题④。 3.Reinhart(2002)的题元系统理论 3.1 题元特征分解和题元映射 在前面的讨论中我们指出,以题元等级为基础的词汇投射论和以事件为基础的句法说都面临无法解释清楚的问题。对题元问题和论元问题的讨论不仅是理论问题,还需要经验事实的检验。围绕这一议题,Reinhart(2002)另辟蹊径,通过题元特征分解,建立了一个题元系统理论。 在Reinhart的理论中,题元系统体现了概念和计算系统(computational system,CS)的接口。这一系统包括:1)具有题元特征丛(feature cluster)的词条;2)对题元栅的词汇操作(如饱和(saturation)、减价(reduction)和致使化(causativization));3)词汇标记(lexicon marking)以及句法合并规则(CS merging instructions),即映射规则。题元系统负责馈给(feed)运算系统(即句法)可识别的词汇信息,即题元栅信息。Reinhart采用特征分解法将题元分解为两个特征c和m⑤,分别表达致使变化以及心理状态。这两项特征的确立具有概念基础。在以往关于论元结构的讨论中,致使(causality)和感知/意图(sentience/intention)都被认为是题元在句法上映射高低的关键因素(Dowty 1979,1991;Grimshaw 1990;Jackendoff 1990)。事实上,Reinhart选取这两个因素作为题元分解项,正是因为看到了制约论元实现的根本因素。“致使”是人们认知世界时最基本的概念范畴。在传统题元等级中,致使者是最不具争议的、最显著的题元,只要动词题元结构中有致使者这一角色,总是将该角色映射为句法最高位的论元。因此,致使这一概念在概念-句法的界面中具有决定作用。对于“致使”这一概念,Reinhart(2000:39)给出了如下定义: (2)e是事件p的致使者,当e是事件p发生的充分条件。 由于语言中如何编码致使事件和哲学意义上的定义是不对应的⑥,所以Reinhart对致使事件的定义是基于语言学意义上的考虑,并没有采用哲学意义上的“反事实”(counterfactual)概念,即“当且仅当其他条件相同,除非先发生,否则不可能发生,才能被看做的致使”。这是因为我们用语言无法把下面所描述的事件编码为致使事件:张三在游泳馆游泳,淹死了→*游泳淹死了张三。但“游泳”和“淹死”两个事件显然是符合“反事实”定义的,如果张三不在游泳,就不会淹死。 m代表了心理状态。比如施事必须具有/+m特征,是有生命的,并且其心理意志是事件发起不可缺少的成分。值得注意的是,m并不完全对应于[+/-ani](生命度特征)⑦。在题元映射中,比[+/-ani]特征更重要的是在事件过程中此参与者的心理状态是否对事件有影响。一般情况下,无生命的总是具有/-m特征,但反之则不然,有生命的不一定具有/+m特征,比如“杀”的受事一般总是有生命的,但其有生特征对事件的发展并不具有意义,受事在心理层面(psychological domain)和物性层面(physical domain)都处于被动的状态,因此客体/受事题元的特征丛标示为[-c-m]。 另外,题元系统允许不完全标记的特征丛,也就是独元特征丛。这样,从逻辑上来看,题元特征就可以有以下组合的可能性: 与传统题元理论不同,题元特征丛并不完全对应于传统的题元,(3)中所列对应的题元只是典型性的对应。[+c+m]一般对应于施事,该特征丛不仅表示事件具有致使义,还表明致使事件的发生需要有心理意志。[-c-m]的解读也是比较固定的,一般对应于客体或受事,但正如Reinhart(2002:232)指出的,“客体/受事”这一题元所涵盖的语义内容实际上很多且十分复杂。Jackendoff(1972)指出,客体和受事是两个不同的题元,客体是事件中发生位移的物体,而受事是事件中在外力的作用下其状态发生变化的物体。[+c-m]一般指工具,工具具有导致变化的致使性。工具做主语表达致使事件发生时一定蕴含了施事的存在,但施事不能显性地出现在比工具的句法位置更低的位置,如(4): (4)a.John opened the door(with the key). b.The key opened the door. c.*The key opened the door by John. [-c+m]的解读更加自由,/+m特征说明这个题元需要有意识。与这个特征丛最对应的是历事。历事被动地经历某种变化,不需要发出任何动作,但涉及历事的事件牵涉心理状态变化。 比双元特征解读更自由的是独元特征丛。[+c]包含致使者、施事和工具三种角色,这一题元特征丛与Van Valin和Wilkins(1996)的“影响者”相似。“影响者”包含施事、工具以及力,如(5)中的主语就对应于这三种语义类型。 但[+c]标注并不完全与Van Valin和Wilkins(1996)的“影响者”相同,“影响者”包含的三个角色是离散的,而[+c]所涵盖的三种题元之间具有蕴含性。根据Reinhart(2002)的分析,不存在只能以致使者([+c])做主语而不能以含有[+c+m]或[+c-m]的词为主语的动词。也就是说,致使者(Va Valin和Wilkins所指的“力”)的出现蕴含着施事或工具;如果一个动词只能选择施事或工具,就不能用[+c]表示,必须标示出[+c+m]/[+c-m]。而(5)中动词break的主语就可以标示为[+c]。[+c]和[+c+m]/[+c-m]的区别不仅仅是语义上的。在非宾格-致使交替中,动词题元栅中是否包含[+c]至关重要。 [+m]一般指love类感官动词的感知者,在传统题元的分析中,它们被处理为历事,但与经历动词(如fear等)中的历事题元不同的是,love类动词的感知者总是映射到主语位置,而经历动词的历事映射则较为自由。此外,在语义上,love类的感知者可以有主动性,可以理解为自发地产生某种情感,而fear类动词的历事是不可能有主动性的。汉语把字句一般被认为具有一定的处置义,把字句可以区分这两种动词在语义上的区别,如下所示: (6a)中“爱”虽然在独立使用时也不容易进入把字句,但我们给这个事件加上某些有界化的副词性成分后,句子就能够成立,而“怕”类动词在相同的条件下却无法被把字句所允准。两句的区别在于,“爱”的主语可以对事件有控制性,但这种控制性并不是在词库中就标好的,其解读需要根据语境逼出(coerce);而在词库中已经标好/-c的情况下,就无法再根据语境来逼出这种解读。比如“怕”的历事,就属于后面这一情况。 根据Reinhart(2002)的分析,取负值的独元特征的解读自由度更大。[-c]一般表示目标或施惠者/受益者,[-m]表示论题或处所来源。这些题元并不是事件的核心角色,一般要以固有格的形式(介词短语或与格的形式)出现。 支持题元分解的经验事实来自对非宾格-致使交替结构的观察和分析。非宾格-致使结构的交替问题一直是论元结构讨论中的难解之谜,主要分歧集中在下面三个问题。第一,这一交替是通过加法还是减法形成的?非宾格动词是通过致使动词减去致使者而来,还是相反,即致使动词是通过非宾格动词加上致使者而来?第二,形成非宾格-致使交替的动词是否有规律?如果有,是何规律?第三,儿童如何习得这种交替?如何排除过度概括问题?事实上,最后一个问题是这三个问题的核心。对第一和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如果是正确的,就能回答习得问题,即可以经得起儿童语言习得的检验。Levin和Rappaport-Hovav(1992)以及Borer(1994)曾提出以下问题:如果非宾格动词只是词库中的一类动词,并且没有显性的形态标记(如英语),儿童如何习得非宾格动词和非作格动词的区分(11)?Chierchia(2004[1989])观察到,反身动词和非宾格动词在许多语言中具有形态上的相似性,因此他指出非宾格-致使的交替是一种反身化(reflexivization)现象,非宾格动词是致使动词经历反身化后的产物。以sink为例,这一操作可以表达如下(Chierchia 2004[1989]:37-8): (7)(sink)(x)=[sink(x)](x) α=R(C(α))(12) 但Reinhart(2000:277)指出,Chierchia的规则会过度生成下面这组转换: (8)a.The father fed the baby. b.*The baby fed. (8a)中的feed是“喂,使……吃”的意思,但如(8b)所示,其对应的非宾格用法是不合法的。这类致使动词和open类的致使动词具有显著的不同,后者可以自由地进行致使-非宾格交替。其差别可以通过下面的(9)和(10)来显示(Reinhart 2002:243): (9)a.The father/*the spoon/*hunger fed the baby. b.Max/*the leash/*hunger walked the dog to his plate. (10)a.Max/the key/the wind opened the windows. b.Max/the storm/the stone broke the window. Reinhart注意到open和feed两类及物动词的外论元具有不同的语义特征。(9)中的动词feed和walk的主语必须是有生施事,而(10)中两个典型的非宾格动词open和break的主语可以是无生的工具或者自然力。从这些现象可以看出,feed类动词之所以无法形成非宾格动词,是因为其外论元必须是有生的,而有生的外论元在题元栅中不能进行减价操作。如果采用句法说的分析,这两种致使动词在非宾格-致使交替上所表现出来的差别就无法得到妥当解释。这种差别只能用词库中的词汇特异性来解释,这是因为含有致使义动词的外论元是由致使义轻动词允准的,而轻动词假设会把(9)和(10)中这两类主语都归并为致使者这一题元,但简单的“致使者”角色无法解释两种致使者的区别。 致使-非宾格可替换动词事实上包含了三类传统意义上的题元:施事、工具、致使者(自然力)。如果坚持词汇主义的原则(即一个词条只包含一个题元栅),那么一个带有三种不同题元栅的动词就应该被分别列为三个形式相同但意义不同的词条,这必然会使整个词库过于庞大和冗杂,而且也无法对非宾格-致使交替的可能性进行预测,显然这样处理不合理。换一个角度来看,如果将这些角色看成特征,就可以将它们归并为一个自然类,这个自然类共享/+c特征。而feed类致使义动词的主语还具有生命特征,因此是一种同时具有/+c和/+m特征的语义角色。总之,致使-非宾格的转换是针对题元特征丛的去主语化操作(expletivization),如(11)所示,这种操作只对/+c特征敏感。 (11)去主语化操作(Reinhart 2002:241): Reinhart通过题元特征分解而建立起来的题元系统理论,不仅解决了题元等级理论所面临的题元数量不定的问题(因为其使用的特征标注是有限的),而且避免了个别题元的定义具有模糊性和主观性的问题。更重要的一点是,独元特征丛只标志一个特征取值,另一个特征就可以在语境中得到充分解读,这也是题元特征丛相较于传统题元分类而体现的优势之一。这种解读自由性的思想与Dowty(1991)题元特征非离散性的想法有相通之处,因为人们在解读事件时有一些参与者的题元特征并非完全定性,通常可以根据语境(包括语法环境,即其他参与者的特征,以及话语语境)决定。这样用离散的题元描写时就必须把动词分为很多带有不同题元的不同词条,也就忽视了一些题元特征在句法分布上的相似性,而这正是题元理论经常被诟病的地方(Hale and Keyser 1993)。独元特征丛可以避免这种冗余,从而使动词可以容纳更多解读上的可能性。 也许有人会质疑,允许题元特征丛进入解读层面解读,是否与词汇投射论的基本假设相悖?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第一,不论题元丛的另一个特征在解读时取何种值,都不影响论元的分布,因为论元分布在题元向句法映射时就已经决定,语境虽然可以促成某种解读,但无法决定论元结构的变化以及论元的分布。第二,在早期生成语法理论的词汇投射论中,题元结构事实上既是一种生成机制,同时也是一种解读机制。底层结构根据动词语义(即论元结构)投射而成,而论元结构在大多数情况下都由题元结构决定(除了一些对论元结构的操作,如被动化),因此题元结构是一种生成机制。而格筛除式(case filter)又规定每个NP都要得到格,格的作用就是要使NP在句法推导中保留语义,使其在语义层面获得题元解读。因此,题元结构也是一种解读机制。从这个角度来看,Reinhart允许一部分题元到解读的层面去获得完整解读也是可行的,并且这种“宽松”的原则在放宽的同时避免了传统题元理论中以语境来确定题元从而导致题元难以定性的问题。 由于题元不再是离散的个体,因此不存在题元等级的排列,题元在句法中所处句法位置的高低只对c和m两个特征的取值敏感。Reinhart提出两个操作步骤来预测题元-句法的映射。首先,对不同的题元特征丛要根据一定的规则作标引,标记规则如下: (12)词汇标记(Reinhart.2002:246): 假设有一个n元谓词,n>1, a.标记[-]为2([-c-m]/[-c]/[-m]) b.标记[+]为1([+c+m]/[+c]/[+m]) c.如果词条中包含[+]特征丛和被完全标示的特征丛[/α,/-c]/([-c'+/-m]),动词赋宾格。 标引对句法可见,题元特征丛被标引后按照(13)规定的顺序与动词合并。 (13)句法合并规则(Reinhart 2002:247): a.当不违反其他规则时,合并为外论元; b.标记为2的论元合并为内论元; c.标记为1的论元合并为外论元。 结合词汇标记和句法合并规则来看,当动词是非一元动词时,具有[+c+m]/[+c]/[+m]特征丛的题元总是做外论元,而具有[-c-m]/[-c]/[-m]这三种特征丛的题元总是映射为内论元,具有[-c]/[-m]特征丛的题元一般以固有格的形式出现。 值得注意的是,词汇标记和句法合并规则并不是冗余的。因为词汇规则、题元栅的词汇操作以及句法合并规则三者的排序对论元结构的变化起着重要作用。比如,(14)中带客体的非作格动词和非宾格动词分属不同性质的动词。 (14)非宾格[-c-m]:break,freeze,melt,grow,develop,defrost,fall,blush… 非作格[-c-m]:glow,shine,beam,glare,glimmer,sparkle,tremble… 但从语义上来看,两类动词的唯一论元都具有[-c-m]特征丛,即传统意义上的客体。这两组动词之间的区别在于词汇标记、题元操作和合并规则的排序,如(15)所示(Reinhart 2002:251): (15)基本词条:break:([+c],[-c-m]) glow:([-c-m]) 词汇标记: — 去主语化规则: — 句法合并规则:宾语 主语 输出: The diamond glowed. 3.2 题元系统理论的优势 Reinhart将题元分解为特征的做法并非首创。Rozwadowska(1989)已经注意到,题元并不是离散的个体。在对心理动词(也叫做“经历义”动词,experiential verb)进行分析时,她注意到,所谓的“历事”题元同时具有两种题元的性质。在“受影响、产生变化”这个意义上和受事更相近,而在心理意识这个层面更接近施事,因此在句法表现上,历事的映射同时具有施事和受事的属性。首先,历事在名物化结构中与受事具有相同性,如(16)所示(Rozwadowska 1989:117): (16)a.the barbarian′s destruction of Rome b.Rome′s destruction(by the barbarians) c.the destruction of Rome(by the barbarians) d.*the barbarians' destruction (16d)表明,如果名物化的动词不带自己的宾语,那么也无法给主语赋题元(Chomsky 1981:104)。但心理动词就没有这种限制,如(17)所示(Rozwadowska 1989:118): (17)a.John′s love b.Mary′s hatred c.Bill′s regret 在这一点上,历事表现出活动动词中受事的性质(比较(16b))。而在离散的题元理论中,这种题元之间的句法相似性就无法通过一条普遍的规则来解释。 历事与施事的共性体现在下面反身代词回指的例子中(Rozwadowska 1989:125): (18)中的约束关系显示,历事the boys在某个推导的过程中比表层主语更加显著,句法位置更高,因此可以约束反身代词。这样看来,(18)中的历事和(19b)中的施事是具有共性的。Rozwadowska认为这种相似性就在于共享[+sentiett]([+感知])这一特征。 简单来说,和Reinhart的观察相似,Rozwadowska认为论元结构的交替变化事实上是对题元特征敏感的,而并不针对离散的个体。以下是Rozwadowska(1989:128)的题元分解以及大致对应的题元: 与Reinhart的题元分解不同的是,Rozwadowska将“致使”和“变化”作为两个独立特征进行标注,但我们从(20)可以看出,大多数情况下“致使”和“变化”是互补分布的,除了既致使又变化(即“受影响的施事”)的角色,如(21)的主语,以及既不致使又不变化的角色(即“中性宾语”),如(22)中的宾语。下面我们通过以下两个典型的例句来看Reinhart的两分系统能否涵盖这两种角色(“/”前为Rozwadowska的标注,其后为Reinhart的标注): 在Reinhart的系统中,(21)中的John所担任的角色是动作的发出者,即[+c+m]。虽然John显然具有[+change]特征,但我们认为这是由roll这个动词的词汇语义和世界知识决定的,John在发出“翻滚”动作的同时一定会发生状态的变化。事实上Dowty(1991:573)已经注意到“致使总是伴随着移动”,许多活动义动词的施事在发出动作时总是伴随着自身变化(如hit,run),因此这里是否蕴含[+change]似乎并不影响论元分布,而真正起作用的是[+cause]这一特征。(22)中the room在Reinhart的两分系统里被标示为[-c-m],这和Rozwadowska的标注一样,都表达该参与者在事件中处于完全被动的状态。Rozwadowska对[+change]和[-change]的区分并不影响论元分布,可以由世界知识或语境推导出,比如I pushed the door中,the door可以发生变化,也可以无变化。在Reinhart的系统中,由于该宾语一定具有[-c-m]特征丛,因此总是映射为宾语。这样看来,Reinhart的标注更加简单,在预测性方面也丝毫不逊色。相比之下,Rozwadowska的系统虽然只多出一个参项,但其结果导致三个参项的组合可能性成倍增长,并且有些组合的可能性是其系统本身无法排除的,比如[+sentient,-cause,-change],[-sentient,+cause,+change]等。另外,Rozwadowska的系统并不注重题元如何在句法上进行映射。在Rozwadowska(1989)中,Rozwadowska给出的概括过于具体,都是针对某一特征在特定的结构中可以映射的位置做出的假设,但并未涉及特征组合以后所映射的位置,因此也无法预测和解释题元之间的相互关系,比如施事和工具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共现时的句法表现。而Reinhart的题元系统则规定了词汇标记以及句法映射的一系列限制和规则,因此更加具体,可操作性更强,也就更具有预测力。 Reinhart的题元系统理论的特点是对题元进行特征分解,题元分解既具有概念基础,也具有句法上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题元系统理论可以避免Dowty(1991)的理论所面临的问题,即胡建华(2010)所指出的“超词汇”论元配置问题,从而更好地预测动词题元信息的映射。每一个动词都有自身固有的题元栅信息,因此以动词为核心标注题元,是秉承了词汇主义的同一性原则。 (23)词汇同一性原则(lexicon uniformity principle,Reinhart 1996:2): 每个动词概念对应于具有一个题元栅的词项→一个动词不同的题元形式是通过对一个题元结构进行词汇操作派生而来的。 词汇同一性原则规定了每个动词概念都对应于一个题元栅。虽然不同的动词有不同的题元栅,但并不影响题元系统理论中映射规则的普遍性。 题元分解不仅可以避免题元定义的问题,映射规则还避免了题元等级排序所面临的问题。我们知道,传统的题元等级映射是一种论元之间显著度的比较。如果所有句子都只有一个论元,那么就不存在如何映射的问题,正如句法合并规则(13a)所规定的。当动词为一元动词时,其唯一论元不需要标引,根据经济性原则,如果不违反其他句法限制,那么该论元总是映射为主语。正因为一个句子往往同时包含几个NP,所以才需要排序。题元等级的提出基于论元共现时的排序规律,换言之,论元的映射具有“语境依存性”(context dependence,Levin and Rapapport-Hovav 2005:144)(15)。而题元系统理论中,词汇标记和映射规则决定了题元向句法映射的位置。这套映射系统背后的动因和以题元等级映射的原理相似,都是显著性在论元选择中起作用。题元等级理论众多的一个原因就是研究者的排序标准各不相同,即所侧重的显著性等级不同。如Givón(1984)将与事排在受事之前,是因为与事比受事具有更强的话题性;而Dik(1978)对这两个角色的排序正相反,因为他的标准是主语性(受事往往比与事更容易做句法主语)。但事实上,话题性等级也并非原生的,其中还掺杂着与生命度、指称性等有关的等级序列,从这个角度来看,题元等级并不是原生的,而是由不同的显著性等级融合在一起而形成的具有句法意义的、决定句法分布的等级序列。题元分解后,c和m这两个特征的取值体现了论元在致使和心理意识两个维度上的显著性,这两个等级的作用决定了句法上动词与论元合并的顺序,即论元的句法位置。当一个事件仅仅牵涉到一个维度时,总是将显著性高的题元映射到句法位置高的论元,即主语。而当一个事件牵涉到两个维度,并且在两个维度等级上取值有高低之别时,题元映射的高低排序就变得复杂起来。我们知道,题元等级序列中,中间那部分题元的排序是最具争议性的,事实上这些题元大多是具有混合特征值的题元,词汇标记和合并规则对这一“灰色地带”很难加以限定。跨语言来看,混合特征丛句法映射也比较自由,其映射取决于不同语言所能提供的句法位置(或不同的格标记),以及该动词其他题元的映射。当题元栅中包含[+]时,[αc βm]混合特征丛就映射到内论元,如题元栅中不包含[+]或题元栅中具有[+]特征丛的题元没有得到句法实现时,就可以映射为外论元。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没有得到句法实现”指的是题元特征丛虽然包含在题元栅中,但并没有在句法上得到映射。比如chop这类蕴含工具义的动词,其题元栅中包含([+c+m],[-c-m],[+c-m])特征丛(对应于传统的题元栅<施事,受事,工具>)。题元系统理论规定,在这类动词中,[+c+m]可以选择性地进行映射,由于[-c-m]被词汇标记为2,总是映射在宾语位置,所以当[+c+m]不映射时,[+c-m]就可以填补到主语位置,生成(24b): (24)a.John chopped the tree with an axe. b.The axe chopped the tree. 基本词条:chop([+c+m],[-c-m],[+c-m]) 标记: 题元等级映射很难对这种施事-工具交替结构做出恰当的解释。比如Fillmore(1968:33)的“施事>工具>受事”等级就很难解释(24a)中的论元分布,因为在(24a)中,工具的句法位置显然低于受事。要解释这种分布,题元等级就需要涵盖一种断裂的排序关系:即“施事>工具”或“工具>受事”或“施事>受事”或“施事>受事>工具”(16)。因此传统的题元等级事实上涵盖了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当几个题元共现时确定句法位置高低;第二,当某个题元空缺时,确定哪个题元更可能补位。在这个例子中,题元等级的表达表明:当施事不出现时,更容易补位的是工具,而不是受事。但题元等级本身并不能解释这种共现的限制(17)。工具类动词之所以有这样的自由就是因为其词汇语义中本身就蕴含着工具义,因此题元栅选择工具作为成员,标识(specify)出动作中所包含的工具角色。允许题元选择性映射,事实上就是在动词词汇语义限定的范围内赋予动词论元结构变化的自由,而选择不同的题元组合事实上是凸显动词语义中的一部分。这也正是题元系统理论的优势之一。 一旦放宽题元栅中所有题元都要被映射这一准则,许多先前理论解释不清的论元结构交替现象都可以找到新的、较为合理的解释。请看以下涉及心理动词的例子(Reinhart 2002:248,257): 在(25a)中,历事Max映射为宾语,而在(25b)和(25c)中Max都映射为主语。Grimshaw(1990)认为在题元层级之上还存在一层体貌等级序列,体貌等级序列可以压倒题元等级,由于(25a)表达的是一种动态的事件,因此是一种致使事件,体貌等级将致使者映射为主语。但我们上文已经提到体貌并不决定动词的论元映射,动词如何映射自身的论元仍然是一个词汇题元栅的问题(Reinhart 2000)。Reinhart(2002:258)指出,worry的题元栅中包含三个题元。对[-m]这个独元值来说,是否具有致使性也可以根据语境推导,如(26)所示: 在(26)中,his health是论题,是历事John所担心的对象,但从语义解读上来看,his health也可以是John担忧的充分条件,因此可以理解为使John担忧的致使者[+c],但这只是语境推导出的解读。实际上,我们也可以做另一种语境的推导,即,his health是John情感所投射出来的客观存在物,处于完全被动的状态,这时c的取值就可以为负。但映射在主语位置的题元特征一定是[+c]。但有趣的是,[+c]和[-m]不能同时映射,如(27)所示(Reinhart 2002:265,注23): 例(27)所表现出来的映射限制是以题元等级为映射规则的理论所无法预测的。即使将动词分解为表达子事件的轻动词也无法解释(27)为什么不合法。我们完全可以将worry分解为如下事件:[x CAUSE[y BECOME worried about z]];更有意思的是,当轻动词CAUSE以显性形式出现时,the doctor和his health是可以共现的,如(28)所示: (28)The doctor caused John to worry about his health. 针对(27)所表现出的题元共现限制问题,Reinhart(2002)提出以下特征丛区分原则: (29)特征丛区分(cluster distinctness)原则(Reinhart 2002:264;Marelj 2004:19): a.两个不具有区分性的题元特征丛不能同时实现在同一个谓词上; b.区分性:两个特征丛α和β是具有区分性的,当且仅当(a)它们至少共享一个特征;(b)它们至少有一个特征或特征值不共享。 按照“区分性”这一概念的定义,由于[+c]和[-m]不共享特征,因此是不具有区分性的题元特征,不合法的(27)就可以由(29a)这条原则来排除。用题元特征分解来解释心理动词的映射问题还能解决心理动词句中的“照应语后向约束”现象(backwards bound anaphor,Belletti and Rizzi 1988),具体见(30)(Reinhart 2002:267): (30a)显示当历事映射为宾语时,心理动词能够允准这种“照应语后向约束”现象。Reinhart认为这种句子的合法性说明在底层结构中,every patient成分统制(c-command)his health,形成这种约束关系,而在表层移到了主语位置。如果这种分析是正确的,那么his health就不可能携带[+c]特征丛,因为根据映射规则,[+c]特征丛必须映射到句法外论元。而(30b)中,his doctor′s letter容易理解成[+c],是典型的致使者,因此很难得到照应语后向约束的解读,符合题元分解和映射规则的预测。 3.3 题元系统理论的自身问题 题元特征分解的理论避免了题元定义的随意性和题元的数量问题,并且解决了许多先前的题元结构理论解释不清的难题,如,非宾格-致使交替、施事-工具交替以及心理动词等;但与此同时题元特征标注也带来了新的问题。 首先,在题元本质问题上,题元分解理论与题元等级理论面临着相似的问题:为什么是c和m两个特征?这些特征值是如何确定的?Siloni(2002)特别指出,Reinhart在与她个人交流时提出,题元栅不应该包含有序的题元。她反对将题元看成动词事件分解的产物,并且否认题元系统中需要有序的λ-抽取式来表达题元内嵌关系,因为题元在事件中内嵌的层级(即句法层级的高低)是通过映射规则在句法上组合得到的,如果题元本身就已经具有高低不同的等级,那么就会和句法位置高低之别的映射重复,而语言系统不应该有这样的冗余。据此,我们暂且假设题元系统理论中的题元特征和[+ACC]特征或者名词的阴阳性特征一样,都是词汇本身固有的,是需要到句法中去实现的特征,那么名词和动词的关系实际上也就是一种实现关系,即名词实现动词的特征。否认题元是分解的产物,是词汇主义的核心观点,但面对动词活用和丰富多变的句式,词汇主义难免捉襟见肘,因为有些题元似乎只能是句式赋予的。朱佳蕾(2014)在用题元系统对汉语动词进行分类观察时注意到,题元特征分解无法解释一些特殊句式中论元的配置,论元本身的题元被句式所表达的语义覆盖,因此NP得到了新的句式赋予的题元,比如(31)就反映了这种情况: (31)a.张三睡大床。 b.大床睡张三。 在这类结构中,“睡”本来的词汇意义并不显著,只表示方式义,而整个句子表达容纳义,即“以睡的方式占据/容纳”。这种超动词题元的语义解读并不完全是动词本身提供的,而是在一定的特殊句式下得到的,因此题元特征标注无法预测(31b)的论元分布(18)。 题元理论不仅无法对汉语这种论元投射比较自由的语言进行准确的预测,就是对英语中的一些现象也没有涉及,比如英语有(32)这样非常发达的双宾结构(Goldberg 1995:150): (32)a.Cry me a river! b.John baked Mary a cake. (32)中斜体字的论元实际上是动词增容的成分,如果要用题元系统理论来解释,我们可以做出两种假设:1)cry和bake本身的题元栅中就存在受益者题元[-c];2)设立一条论元增容的规则。第一种假设似乎并不可行,因为能够进入双宾结构的动词非常多,而这些动词本身的语义中并不包含转移义或给予义,因此不存在受益者。后一种假设理论上并非不可能,与进入致使结构的非作格动词一样,cry通过词汇规则变成另一个动词。但词汇规则是对题元特征进行操作,我们似乎也很难从可以进入双宾结构的动词中找到它们共享的题元特征,因此即使有这样一条论元增容规则,也只能是词汇特异的。 Reinhart(2002:237)的题元理论中也涉及了一些主宾倒置的现象,比如(33)中escape类的二元非宾格动词: Reinhart认为,escape包含客体和处所两个题元,都映射为宾语,由于扩展投射原则(EPP)规定每个句子都需要一个主语,the solution和Max都可以移到主语位置,形成(33a)和(33b)。但问题是,这两句的语义并不相同。(33a)中的escape是描述宾语Max的心理状态的,因此宾语不能用the desk这样的无生名词,而(33b)表示一个事件,主语Max更像施事,根据动词语义,这里的宾语也只能是表处所的名词。因此(33)中的主宾倒置并非真正的倒置,选择哪个论元作主语并不是随意的,Reinhart提出的EPP驱动的句法移位解释也并未注意到这种语义的变化。 另外,英语中也存在一些特殊的结构,和(31)中汉语的句式有相似之处,如(34)所示(Levin and Rappaport-Hovav 2005:25): 事实上,动词的题元仍然离不开所处的句法结构,宽泛地说,即句式。Borer(2005)的新构式主义与Goldberg(1995,2006)的构式主义的立论基础就是句式义对论元结构的影响。Borer认为动词在不同的句式中具有不同的论元结构,因此词汇只是概念,即使词性也是句法结构决定的,词汇本身并不包含论元结构。构式理论和新构式理论虽然本质不同(前者是功能的,后者是形式的),但都认为动词的语义体现在结构中(19)。题元特征标示了动词和论元之间的语义关系,但论元在句式中可能得到超词汇的语义角色。这两种层次的语义角色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否是冗余的?这些问题仍然值得进一步研究。 4.进一步思考及结语 有关题元结构和论元结构的所有理论基本都在试图回答制约论元分布背后的真正因素。近年来,生成语法对汉语论元结构的分析流行采用轻动词理论(Lin 2001;黄正德2007)。Lin(2001)甚至提出“汉语动词无论元”的假设,他们认为汉语的论元都是句法轻动词选择的,词库中没有论元结构。汉语形态匮乏,句式语义丰富,对于论元的选择也相对自由,为轻动词理论发展提供了理据。但这恰恰也是轻动词理论的软肋,因为论元选择虽然自由,但并不具有能产性,并且非典型论元结构和典型论元结构句法表现不同,如以下例子所示: (35)a.张三给了李四苹果。 b.李四,张三给了苹果。 c.苹果,张三给了李四。 (36)a.张三吃了李四苹果。 b.*李四,张三吃了苹果。 c.*苹果,张三吃了李四。 (35)这种典型的“给予”类双宾结构中,两个宾语话题化都没有问题,而(36)中“消耗”类的非典型双宾结构则不允许任何一个宾语话题化,因为双宾结构不是“吃”真正的论元结构,而是句式赋予的,因此其中任何一个宾语移位就无法再得到句式赋予的解读(胡建华2010:12-3)。通过句法上的轻动词来引入固有论元和非典型论元( 2008;Lin 2001)显然忽视了两种论元在句法上的差异。除此之外,我们在上文已经论述,显性轻动词和隐性轻动词对其标志语(比如CAUSE的标志语致使者)的语义选择并不相同,而且不论句式如何泛化,动词语义总是起到核心作用。因此,如果忽略动词本身的题元结构,不论在句法上设立多少轻动词,都不可能说清轻动词隐现的条件,这样理论就会失去预测力。而句法说一旦要从细微之处解释这种隐现条件,其面临的挑战以及要解释的问题和词汇说本质上并无不同,其理论本身的优越性也就不复存在。句法说的根本目的是想做到句法和语义一一对应,但词库有词库的特性,词汇的意义是否真的可以与句法对应仍需要讨论,至少从致使结构和致使动词来看,这种对应未免牵强。也许,与其执着于建立这种完美对应的接口,不如更深入地挖掘语言事实,将句法的与语义、语境层面的特征及其相应的规则分离清楚,才能更清楚地看到不同模组之间的相互作用。 ①题元在句法理论中占据重要位置的认识可以追溯到Fillmore(1968)。 ②下面列出本文所提到的所有题元以及题元特征的中英文对照: 致使者/致事(causer);施事(agent);自然力(natural force);受益者(beneficiary);施惠者(benefactor);受事(patient);客体(theme);接受者(recipient);活动者(actor);经受者(undergoer);工具(instrument);历事(experiencer);受影响者(effected theme);影响者(effector);目标(goal);处所(location/locative);来源(source);时间(temporal/time);方式(manner);感知(sentient);论题(subject matter);处所来源(locative source);领属者(possessor);旁格(oblique);与格(dative)。 ③虽然这种理论导向下的各种分析法在许多方面不尽相同,为了论述方便,本文一概以“句法说”称之。 ④Reinhart(2002)的题元系统理论、以题元等级为基础的投射论以及句法说三种理论在处理论元结构变化(如非宾格-致使交替动词)上的区别,可参看下文3.1节和3.2节;另可参看朱佳蕾(2014)。 ⑤特征标注: [α]=特征丛α; /α=特征(或特征值)α,如/+m出现在[+c+m],[-c+m],[+m]中; [/α]=包含/α的特征丛,如[/-c]特征丛包含[-c-m],[-c+m],[-c]; [+]=特征值都为+的题元丛,如[+c],[+m],[+c+m]。 ⑥Dowty(1979)指出,致使概念是事件与事件的关系,CAUSE是连接两个事件的算子而非个体与事件或个体与个体的关系。因此也有学者对Reinhart的c特征赋值提出质疑(Rapp 2002)。事实上,语言在选择致使者论元时,要么将整个致使事件编码为名词短语作主语论元,比如自然力虽然在形式上编码为名词,但实际上描述的仍然是事件;要么将致使事件中最显著的论元(通常是施事)作为致使者进行句法映射,因此致使动词的外论元只是具有/+c特征,而并不一定是致使事件。Neeleman和van de Koot(2012)甚至指出,词汇意义中并不包含致使事件,而只包含“关键的致使因素”(crucial contributing factor,CCF),即Reinhart所说的“致使者”,具有/+c特征。这里的问题牵涉到语言世界和现实世界的差距。“致使”是人们观察外部世界的心理过程(Neeleman and van de Koot 2012),Varley(2002)通过实验证明语言功能受损的患者仍然具有致使逻辑。语言对致使事件的编码受制于语言本身的结构,比如“张三打开了门”可能表达现实世界中这样一个事件链:“张三拿出一把钥匙,其作用力作用在这把钥匙上,这把钥匙还必须是和门配套的,最后致使门开了”。但这一单句结构能够包含的句法信息是有限的,只能编码两个论元,“钥匙”如需出现,则必须通过介词引出。“张三”之所以被编码为施事,是因为在这个致使事件中,“张三”的存在及其动作是“开门”这一事件发生的充分条件,如果没有“张三”的行为,事件就无从发生。施事是致使事件中最清晰的边界,可以不借助其他事物而独立地发起事件(Croft 1991,2012),因此在整个致使事件中“张三”是最显著的成员。 ⑦当然,/+m和[+ani],/-m和[-ani]是有典型的对应关系的,但这并不是句法的要求。在对歧义句的解读中,典型对应关系可以促成(facilitate)某种解读。在有些语言中,这种对应关系语法化为不同的格标记,这类语言中往往有区别性宾语标记现象(differential object marking,见Comrie 1975;Aissen 2003)。如西班牙语中,当及物动词带无生命的宾语时,宾语不用格标记,而带有生命的宾语时,宾语必须带上宾格标记(具体例证见de Swart and de Hoop 2007)。 ⑧这里“论题(subject matter)”采用的是胡建华(2010)的翻译。 ⑨处所来源一般指nourish,support等“提供(provide)”类动词包含的题元,如: (i)a.His sandwich[,[-m]]nourish every child for a week. b.I provided John with food[,[-m]]. ⑩Marelj(2004)的博士论文讨论英语中动态时提出这一题元,她认为中动态的形成是将施事中的题元特征掏空,形成空的特征丛[],这是一种任意化(arbitrarization)的操作,因此[]可以任指。一般原生的词汇中不包含没有特征的特征丛。 (11)Reinhart(2000)指出,从体貌的角度来界定非宾格动词和非作格动词是不可靠的。词汇分解的假设一般都认为非宾格蕴含结果,因此是有界的动词,但事实上develop,enlarge这类典型非宾格动词都是无界的。 (12)Chierchia(2004[1989])原文中还牵涉到述谓关系的逻辑表达,由于和本文讨论的问题关系不大,笔者进行了简化。是内部反身化,即反身化内论元。α=R(C(α))是所有非宾格动词所经历的词汇操作。R表示反身化,α表示一价谓词,c表示CAUSE算子。 (13)代表EXPLETIVIZATION函数。 (14)相当于本文所说的论题。 (15)这里的“语境”指的是句法环境。 (16)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当工具映射为嫁接语时并不是动词的题元栅,不归题元等级管。动词题元栅只包含了<致使者,受事>,而工具也可以归为致使者。但这样的话,我们无法解释(24a)中with an axe的题元,也无法解释为什么其他致使者无法做chop的主语,如*The lightening chopped the tree. (17)也有学者将工具排序在受事之后(如Dik 1978),“施事>受事>工具”的排序事实上表征的是第一种意义,即三者共现时的排序。 (18)孙天琦、潘海华(2012)研究了另外一种有关数量的施受倒置。他们认为施事倒置于句末位置是一种焦点化的手段,如(i): (i)a.这张蹦床跳两组学生。b.这条跑道跑十个学生。 他们提出在这种结构中,句首名词短语与动词之间没有语义选择关系,因此基础生成在话题位置,而动后名词短语从VP主语位置右向嫁接到IP嫁接语位置,以此形成表层的语序。由于句末是焦点所在,IP嫁接的动因是为了满足信息结构。但这种主宾倒置的现象并不能产,能够进入这种句式的动词高度受限,大量动词无法允准这种句式: (ii)a.*这个沙包打两个人。(这个沙包,两个人打) b.*这件衣服织三个人。(这件衣服,三个人织) c.*这台电脑用三个学生。(这台电脑,三个学生用) d.*这篇文章审三个评审。(这篇文章,三个评审审) e.*这栋房子造一百个工人。(这栋房子,一百个工人造) f.*这道难题做了三代学者。(这道难题,三代学者做了) (ii)中的这些句子,虽然括号中相应的top+SV结构都是合法的,但是一旦按照孙天琦、潘海华(2012)的做法将数量主语移入动词后,句子就都不合法了。如果移位仅仅是为了满足焦点需要,就很难解释这些句子的不合法。事实上,施事倒置的结构是非常受限的,因为施事是[+c+m],除非有特殊的词汇操作或特殊的构式义,[+c+m]不能出现在宾语位置,尤其是当动词还要指派[/-c]题元时,[+c+m]不可以赢过[/-c]而挤占掉宾语的位置。[+c+m]在表层句法中也不能处于[-c]之下。并且,这种句法移位可能也忽略了不同句式的语义变化。 (19)与Borer不同,Goldberg并没有完全无视动词本身的词汇语义,而是提出了动词和结构互动的种种限制。概念句法界面中的主题元系统_语义分析论文
概念句法界面中的主题元系统_语义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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